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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制度(通用8篇)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通用8篇)

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

同遵守的做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肯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肯定的规格。我敢确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

头疼的,这次帅气的我为您整理了流动人口管理制度(通用8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忙到大家。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我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进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

暂住的人员。

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宏观掌控、综合整治的方针和属地管理、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激励农业综合开发和进展乡镇企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就地

消化和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治安管理为重点、劳动管理为

纽带、其他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服务

体系。

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劳动、工商、计划

生育、民政、卫生、建设、农业、交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

分工负责,相互搭配,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之前,必需在当地办理有关手续:

(一)属于育龄人员应申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依照《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方法》办理;

(二)跨县(含县级市、区,不含本城市市区,下同)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九条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后,应依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申领《暂住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

第十条流动人口中育龄人员在申领《暂住证》之前,应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中跨县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15日内,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暂住证》,育龄人员还应持《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到暂住地劳动部门领取《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并到劳动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成建制来暂住地独立承包建筑工程或者为工程供给劳务的,应按规定到暂住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从事医疗活动,必需经暂住地市卫生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从事经营活动,必需按有关规定到暂住地工商部

门申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需依法经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必需按规定接受防备接种。

第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雇用流动人口务工,必需到劳动部门或者其

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雇工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并与被雇用者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

雇用流动人口务工集体食宿的,用工单位或者雇主必需向当地卫生

部门报告并接受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必需遵守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严禁擅自出租。

第十七条雇用流动人口或者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个人,

有责任监督流动人口的治安、计划生育情况,发觉问题应适时向有

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处、无正当经济来源的流动人口,公安部门搭配民政部门予以收容遣送。

第三章流动人口管理费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中跨县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应缴纳流动

人口管理费。

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后,不再缴纳城市人口增容费。但暂住地常住

户口居民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流动人口也应缴纳。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管理费的征收、使用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订立。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惩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经通知仍不申报

或者申领的,处50元罚款,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责令限期

离开暂住地。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除没

收违法所得外,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是流动人口的,还应

责令限期离开暂住地。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惩罚: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雇用流动人口未到劳动部门或者其指定

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

每雇用1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雇用流动人口务工集体食宿未向卫生部门报告的,卫生部门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雇用流动人口或者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发觉流动人口有治安、计划生育问题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公安、计划生育部门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补交,并处以应交款额2至5倍的罚款;

逾期不交的,责令其离开暂住地。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没有规定惩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惩罚规定的,

由有惩罚权的部门依法惩罚。

第二十五条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需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实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进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公民。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活动的流动人口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公安为主,各方参加,综合整治”的原则。劳动、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定期讨论部署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解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

的重点问题;

(三)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措施。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

(一)宣扬、贯彻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三)全面把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情况;

(四)按规定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件,并收取工本费;

(五)培训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对基层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

业务引导;

(六)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宣扬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治安、消防、就业、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纠纷调处、收容遣送等方

面的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做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配备

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公民,到新的暂居地3日内,应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按公安部颁布

的《暂住证申领方法》执行。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须持户口证明和房产

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停止房屋租赁时,应到登记机

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租用房屋的流动人口留宿他人的,应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

报登记。

第十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应到劳动部门领取外出人员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到暂住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成建制来本省的务工队伍,须持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务工许可证明和人员花名册及外出人员登记卡,在暂住地劳动部门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后,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招用流动人口1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要求实行防备掌控传染病的卫生措施。第十三条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应凭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检验后,方可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不予办理《暂住证》。第十四条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处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收容遣送。对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民政部门帮助;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和遣送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帮助。对因病不能自行返回的,通知其家属接回。对流浪乞讨人员,按国家规定,收容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所需经费由遣送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对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嘉奖。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劳动、计划生育等部门按各

自的管理权限,分别予以惩罚。

第十七条罚款、没收,必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收缴的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刁难流动人口,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xx年8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二

一、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按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方法》、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和《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制,实现“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婚育证明》发放、查验制度,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户籍地的'《婚育证明》。

三、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供给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四、建立两地联系制度,适时向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发送或反馈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五、做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应用工作,适时、精准地收集、录入、发送相关信息。

六、协调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嘉奖政策。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三

一、社区和责任区民警要定期入户访查,把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作为一项紧要工作内容,要求外来流动人口办妥暂住登记和暂住证。

二、把握暂住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搞好外来流动人口循环簿登记工作。

三、坚持社区警务协作制。警务实行包片制管理,把握流动人口情况,社区与之适时沟通;

四、凡是流动人口到社区务工、就业,社区干部都要了解把握家庭情况和生育情形,并向他们宣扬计划生育相关学问;

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警务站要搞好租赁房屋登记工作,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严格依法做事,切实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要搭配社区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和协调搭配。适时沟通暂住人口的有关信息,提高外来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四

一、搞好流动人员的登记。对安全小区的外来流动人员,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停止续。

认真搞好协查。居委会干部应自动与街办、派出所搭配,与流动员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自动联系,全面了解把握情况。

二、帮助管理好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帮助片警建档,小区要指定人员专门与住户常常保持联系,适时把握了解情况。

三、法制教育。安全小区要常常与街道、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番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加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本领;对出租户也要常常组织教育,引导他们自动帮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四、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五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外来旅游和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社区居住秩序,实现经济可持续进展,共建繁华、共保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结合实际,订立本管理制度。

一、坚决贯彻和执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二、要对各旅店、客栈入住人口登记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督促他们做好台账,发觉可疑人员适时向公安部门、村委会报告。

三、加强暂住证管理。做到一人一证,最长有效期为一年,不得任

意转让、冒领、伪造、骗取。每月一次对我村的流入暂住人口进行排查,全面把握外来人员的流量和动态,对新暂住人口或暂住证过期的,要督促其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对不适时办理暂住证的,按有关规定惩罚。

四、在排查中如发觉暂住人口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计划生育规章制度的,要适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我社区外出人口开展必需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宣扬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收容遣送工作。对于无合法证件,无固定场所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实行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容和遣送。

七、切实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有序流动、遵纪守法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一视同仁。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六

军乐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依据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推动情况,为不绝提高推动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特订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镇流管办代表党委、政府实在负责此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流管站的工作进行引导。同时,组织人员培训与信息录入工作。

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动工作联席会会议制度,由镇分管计生工

作的副镇长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重

要收集此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工作情况,讨论存在的问题,提出

工作看法和要求。

各流管站负责承当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动的日常工作。重要包含宣扬动员、信息采集小组的人员构成、采集人数和每

个人员的实在选择确定、信息采集的组织、信息倒查、表格审查、

建立台账,以及常态化管理等事项。

镇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相互搭配,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流动

人口服务管理推动工作。群工办、经发办、派出所等部门落实相关

服务与管理工作。

落应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调责任,全面推动“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

各用工单位、经营业重要确定人员,积极帮助所在村(社区)流管

站做好用工人员情况、员工租住情况的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规模

重要企业由社区民警协调相关人员采集信息。

对流动人口实行与常住人口“同宣扬,同教育,同服务,同管理”

四同管理机制,不绝加强他们的归宿感,真正从各方面全面融入军

乐生活。

村(社区)民警和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负责对各村(社区)流动人

口的检查与质量考核,引导各村(社区)不绝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

水平。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各流管站重要承当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企业、住宅小区、商业店铺、居民小组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包含《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和《大型用工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依照便利群众、便于管理、发挥实效的原则,各流管站应确定充足

数量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点,除逐户采集信息外,还应在显著

位置公示流管站或信息采集的联系电话。

信息集中采集过程中,应自动宣扬流动人口信息调查的意义,积极

争取房主或流动人口的理解、支持和搭配。如碰到仍不搭配时,应

适时片区民警前来协调。

采集信息时,所填写的调查表应当真实、精准、牢靠,确保信息采

集质量,不得漏采和采集不完整。

整个信息采集工作,由镇流管办、各流管站负责引导与检查。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三级巡查制度

(一)巡查工作

实行三级巡查责任制,即镇流管办巡查各流管站,各流管站巡查本

辖区内的信息采集与维护情况,流动人口协管员巡查网格化管理责

任区域,分别由镇流管办和各流管站订立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通

过开展实地倒查,检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与流动人

口的登记情况、用工单位的流管工作。

(二)巡查时限

镇流管办每周对各流管站工作进行一次巡查;全部巡查工作应当做

好记载。

(三)巡查人员

镇流管办对各流管站工作的巡查,由镇流管办工作人员承当,各流

管站对各(村)居民小组长信息采集情况、系统增减维护情况的巡

查由站长、专兼职协管员或站长指定一名村(社区)干部承当;依

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或责任区内用工单位的'巡查由承当责任

区的专兼职协管员负责。

(四)巡查内容

镇流管办对各流管站的巡查,重要包含该村(社区)一周内流动人

口的变更情况,各采集点对变更房屋、人员的信息采集情况,以及

系统信息数的增减维护等内容。

各流管站对本辖区内的信息采集与系统增减情况的巡查,重要查信

息采集小组是否认真履行信息采集工作、所采集的信息是否真实、

有无遗漏或错误等内容,查是否定时对系统进行信息增减与维护等

内容。

专兼职协管员对责任片区的巡查,重要包含以下内容:

a、新增流动人口情况,适时登记上报并入户开展“三查三见面”。b、原有出租房屋变更情况,发觉变更的适时登记上门登记。

c、对片区内用工单位使用流动人口情况,适时收集人员名册。(五)巡查要求

各级巡查组织要将巡查情况照实登记,并建立巡查台账,包含巡查

单位名称、时间、地点、发觉的问题及整改或防范看法,巡查人员

签名等内容。

各级对巡查中发觉的问题,应当责令立刻整改。

巡查方式,应结合实际,统筹协调,科学布置,讲求实效。要将日

常检查与各级政府布置的专项检查计划紧密结合起来,将自行组织

巡查和联合开展巡查结合起来,做到巡查工作的全覆盖。

四、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使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依

据《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

方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制度。

依照“谁用工,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流动人口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扬教育,负责帮助当地政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全面推动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流动人口服务协管责任制,使用流动

人口的用工单位负责人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落

实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每年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

安管理,认真履行治安责任,帮助搞好社会稳定工作,维护良好的

治安秩序。

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负责督促使用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不得雇佣

为依法申报暂住证的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七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造良好的院内治安环境,贯彻落实

各种形式的安全守卫责任制,依据中央综治委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一、流动人口是指进入校内从事建筑、维护和修理的临时工、季节工、零修工(三工),建筑队、维护和修理队、运输队(三队);校内从事租赁、承包经营的实体所雇用人员;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辅导班、函授班学员等。

二、院园内房屋不得任意承租给校外人员,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要报守卫处备案。

三、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要严格实行“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要对所属流动人员严格管理,用管结合。

四、各用工单位要严把录用关。外来人员要凭村乡证明、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进校做工;禁止无证录用;禁止录用有劣迹的人员。

五、临时工一经录用,用工单位要与守卫处签定治安承包责任书,并认真填写《流动人口登记表》报守卫处治安科;使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临时工要贴一寸免冠照片。

六、用工单位辞退“三工”人员,应适时到守卫处办理注销手续,以使守卫部门适时、精准、全面地把握校内流动人口的增减变更情况。

七、院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函授班,主办单位要将举办期限、同学基本情况提前三天报守卫处。

八、“三工”人员和培训学员的住处应相对集中,并严格落实各项

防火、防范措施;守卫处治安科要定期检查。

九、临时工、培训学员住处不得留宿外人,不准男女混住。

十、凡进入院内从事各种活动的流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

学院各种规章制度。

十一、临时工工余时间不得在校内乱走乱串,进出校门要自发接受

门卫的盘查,禁止无证携带物品出门。

十二、物品库房、不安全品库、重点试验室等要害部门雇用的临时工,录用时应做全面了解,有疑问的还应走访或发函调查;一经录用,要严格管理,并要定期进行安全和业务培训。

十三、“三工”人员和培训班学员如有违法犯罪行为,除依法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外,主办单位(用工单位)要负领导责任。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

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进展,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工作管理方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上的育

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

义县、湾里区除外)跨区流动,以及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对待、合理引导、完善

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

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有关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做事处依法负责所

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和县(区)公安、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教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应当帮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

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做事处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扬教育;

(二)引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三)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档案;

(四)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做事处建

立联系,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沟通工作;

(六)帮忙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

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嘉奖、优惠政策;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做事处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扬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建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引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工作;

(四)与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五)组织为已婚流动人口供给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对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进行检查;

(六)与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做事处建立联系,通报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帮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做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内容,并组织村(居)民参加订立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依照下列规定,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常常性管理:

(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二)流动人口在商品、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三)其他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做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搭配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组织已婚流动人口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做事处开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制度范文(5篇)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制度范文 ____镇流管办代表党委、政府具体负责此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的____协调,对各流管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同时,____人员培训与信息录入工作。 2.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联席会会议制度,由镇分管计生工作的副镇长牵头,每月____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收集此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 3.各流管站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动员、信息采集小组的人员组成、采集人数和每个人员的具体选择确定、信息采集的____、信息倒查、表格____、建立台账,以及常态化管理等事项。 ____镇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群工办、经发办、派出所等部门落实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 5.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调责任,全面推进“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 1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要确定人员,积极协助所在村(社区)流管站做好用工人员情况、员工租住情况的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规模主要企业由社区民警协调相关人员采集信息。

6.对流动人口实行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教育,同服务,同管理”四同管理机制,不断增强他们的归宿感,真正从各方面全面融入军乐生活。 7.村(社区)民警和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负责对各村(社区)流动人口的检查与质量考核,指导各村(社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1.各流管站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企业、住宅小区、商业店铺、居民小组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和《大型用工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 2.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发挥实效的原则,各流管站应确定足够数量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点,除逐户采集信息外,还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流管站或信息采集的联系电话。 3.信息集中采集过程中,应主动宣传流动人口信息调查的意义,积极争取房主或流动人口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遇到仍不配合时,应及时通知片区民警前来协调。 24.采集信息时,所填写的调查表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确保信息采集质量,不得漏采和采集不完整。 5.整个信息采集工作,由镇流管办、各流管站负责指导与检查。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三级巡查制度 (一)巡查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篇一: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 茌平县商业城管委会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小区(村)签订治安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小区(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口。 三、认真搞好协查。居(村)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镇)、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四、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 五、加强法制教育。小区(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六、按照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

作。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2009-10-14 22:56:35) 转载▼ 标签:分类:社区活动 杂谈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精选6篇)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制度管理的重要性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管理就没有约束。在实际的管理当中我们发现,当团队在十个人左右的时候,靠的是管理者的人格魅力,只要有一个有能力、有魅力的领导者就可以玩的风生水起。但是当团队到几十个人、上百人的时候,靠的就是企业的制度管理,只有制度完善才能更好的约束人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企业才能管理规范。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精选6篇) 流动人口是在中国户籍制度条件下的一个概念,指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那么你对流动人口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精选6篇),希望大家喜欢!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外埠常住人口到本市暂住(以下简称流入人口)或者本市的常住人口到外埠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流出人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严格管理、有序流动、加强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 第五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本市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申诉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四)指导下级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 (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控制流动人口的结构、流向和规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安、劳动、工商、民政、卫生、建设、房管、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对留宿或雇用流入人口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谁留宿、谁雇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卫生责任制。 第十条对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流入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十二条准备从事务工、经营活动的流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时,对符合申报暂住登记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暂住登记卡;对符合申领暂住证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暂住证。 第十三条非从事务工、经营活动的流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时,由公安机关发给暂住登记凭证。 第十四条暂住登记卡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为30日。凭暂住登记卡申办务工、经营等相关手续。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及时换领暂住证。 第十五条流入人口租赁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租赁无合法有效手续的房屋; (二)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精选5篇)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流动人员管理制度(精选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1 一、搞好流动人员的登记。对安全小区的外来流动人员,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认真搞好协查。居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派出所配合,与流动员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二、协助管理好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要指定人员专门与住户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 三、法制教育。安全小区要经常与街道、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四、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

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的发展,流动人口逐渐增多,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流动人口,北京市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并制定了《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本办法将有效解决流动人口在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问题,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加便利的生活环境。 一、居住证登记制度 根据《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流动人口在北京市居住满30日以上的,需要申请居住证并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居住证的办理将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多的便利,拥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二、教育保障 流动人口的子女在北京市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根据《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市级财政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权利,并根据学生人数和需求,增加教学资源和师资队伍。同时,相关部门还会加大对孤儿、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和援助力度。 三、就业支持 鼓励流动人口参与市场经济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支持是《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关政府部门将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就业培训力度,提供就业指导和岗位推荐等服务,促进流动人口实现就业和创业的机会。

四、社会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权益,《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明确了流动人口享受社会保险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流动人口可以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并享受相关 的医疗、养老等服务。同时,相关部门还将加强与其他地区的社会保 障制度对接,确保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创新管理方式 除了以上措施,《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还提出了创新管理方 式的要求。通过推行信息化管理,建设完善的管理平台,加强信息共 享和协同工作,将更好地实现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提高管理效率 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城市管 理的现代化进程,更好地解决流动人口的问题,提高城市发展的质量 和效益。这是一项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好服务、营造更好生活环境的重 要法规,将为实现流动人口和本地居民共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通用8篇)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通用8篇) 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 同遵守的做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肯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肯定的规格。我敢确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 头疼的,这次帅气的我为您整理了流动人口管理制度(通用8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忙到大家。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我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进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 暂住的人员。 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宏观掌控、综合整治的方针和属地管理、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激励农业综合开发和进展乡镇企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就地 消化和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治安管理为重点、劳动管理为 纽带、其他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服务 体系。 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劳动、工商、计划 生育、民政、卫生、建设、农业、交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

分工负责,相互搭配,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之前,必需在当地办理有关手续: (一)属于育龄人员应申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依照《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方法》办理; (二)跨县(含县级市、区,不含本城市市区,下同)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九条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后,应依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申领《暂住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 第十条流动人口中育龄人员在申领《暂住证》之前,应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中跨县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15日内,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暂住证》,育龄人员还应持《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到暂住地劳动部门领取《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并到劳动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成建制来暂住地独立承包建筑工程或者为工程供给劳务的,应按规定到暂住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从事医疗活动,必需经暂住地市卫生部门批准。

村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村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村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是指村级组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针对流动人口进行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制度。流动人口包括 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城乡转移就业人员等在村级单位居住或长期工作 的人员。村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他 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村民和流动人口之间的和谐共处。 一、流动人口登记管理 3.登记周期:对于长期在村级单位居住或工作的流动人口,每年必须 进行一次登记更新。对于短期居住或工作的流动人口,登记信息会随着他 们的离开而作废。 4.登记目的:流动人口登记的主要目的是掌握村级单位内的人员概况,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社保福利以及应急救援等提供便利。 二、流动人口服务保障 1.社会保障:村级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社会 保障,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 2.公共服务:村级单位要确保流动人口享有与本地常住人口同等的基 本公共服务,包括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等。流动人口可以在村委会申请 办理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手续。 4.安全保障:村级组织在保障流动人口安全方面要做好防火、防盗、 防灾等工作。对于行为不良的流动人口,要及时予以劝导、纠正和制止。三、流动人口援助措施

1.突发事件援助:对于因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等)导致生命财产损失的流动人口,村级组织将积极开展援助和救济工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2.维权服务:对于不法分子对流动人口的违法侵害行为,村级组织将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紧急救助:对于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导致流动人口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村级组织将及时调动相关力量进行紧急救助。 以上是村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推动城乡之间资源的平衡与合理配置,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对社区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更好地管理流动人口,保障社区安全和稳定,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应运而生。本文将从流动人口的现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制度的具体内容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流动人口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不断吸纳外来人口,流动人口逐渐成为社区管理的重要对象。根据统计数据,流动人口已经占到城市总人口的三成以上。他们来自农村、外地或其他城市,寻求更好的生活和发展机会。然而,流动人口的快速增加给社区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 流动人口在社区中存在许多问题。首先,他们的来历和背景难以核实,容易成为犯罪活动的温床。其次,流动人口对社区的资源管控能力造成一定影响,增加了社区治理成本。再者,他们可能无法适应社区生活,导致社会融合程度低下。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对于维护社区秩序、保障社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制度能够建立起一条防范犯罪的坚实防线。通过登记、核查等手段,有效地筛选出不良分子和潜在风险,防止他们在社区内活动,维护了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其次,管理制度有利于优化社区资源配置。通过对流动人口的统计 和调查,社区可以更好地制定规划和政策,配置住房、医疗、教育等 公共资源,确保社区各项服务能够覆盖到所有居民,提升社区整体发 展水平。 另外,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强社会融合。通过引导流动人口参与社 区活动、社会组织等方式,提高他们的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流 动人口与本地居民之间的互动和交流,有利于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社 区环境。 三、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涵盖多个方面。首先,对流动人 口进行登记和信息核验,以确保他们的身份真实可信,便于管理和服务。其次,建立健全的流动人口数据库,方便社区根据实际情况有序 调配资源。此外,通过推广户籍制度改革,建立流动人口的长期居住 证明,确保他们在社区享有与本地人相等的权益。 管理制度还可以引入社会信用体系对流动人口进行评估管理。通过 积分制度等方式,对流动人口的行为进行评估和奖惩,激励他们更好 地融入社区,适应社区生活,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此外,社区可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教育和培训。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等教育活动,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预防犯 罪和事故的发生,保障社区安全和稳定。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xx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 2、已婚育龄人口外出务工,首先在街道计生办办理《全国统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在流出后的一个月内寄回流入地县(区)或乡(镇)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系卡》。 3、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每年的3、6、9、12月5日及时寄回加盖流入地乡级以上计划生育公章的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服务证明。 4、流入人口采取属地化管理。村(社区)居委会对流入到本村(社区)委会的已婚育龄人口进行登记造册,纳入日常管理工作。 5、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凭《全国统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街道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凭《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环孕情及妇科病普查免费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30天以上到其省、市、县、(乡镇)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到异地居住的成年人口。因公务、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婚嫁等原因离开户籍地或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不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象。 2、重点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查询的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中的三种人:(1)已怀孕的;(2)无避孕措施的;(3)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的制度 1、按照规定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为了方便群众,辖区管理地域较大,流出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应当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办理《婚育证明》的主体仍然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2、办理《婚育证明》对象。(1)办理《婚育证明》的主要对象是流出成年(18-49周岁)育龄妇女。(2)成年男性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本着自愿的原则,如果本人和现居住地需要,户籍地应当认真办理和登记,不得拒绝。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最新5篇,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工作方案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最新5篇,流动人 口出租屋管理工作方案 间在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9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 住地管理为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四)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做好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沟通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 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与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五)组织为已婚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对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进行检查;(六)与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内容,并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流动人口在商品、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三)其他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二)配合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组织已婚流动人口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 一、社区和责任区民警要定期入户访查,把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求外来流动人口办好暂住登记和暂住证。 二、掌握暂住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搞好外来流动人口循环簿登记工作。 三、坚持社区警务协作制。警务实行包片制管理,掌握流动人口情况,社区与之及时沟通; 四、凡是流动人口到社区务工、就业,社区干部都要了解掌握家庭情况和生育状况,并向他们宣传计划生育相关知识; 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警务站要搞好租赁房屋登记工作,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要配合社区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和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暂住人口的有关信息,提高外来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我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员。 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宏观控制、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农业综合开发和发展乡镇企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就地消化和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治安管理为重点、劳动管理为纽带、其他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服务体系。

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劳动、工商、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建设、农业、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之前,必须在当地办理有关手续:(一)属于育龄人员应申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二)跨县(含县级市、区,不含本城市市区,下同)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九条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后,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申领《暂住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 第十条流动人口中育龄人员在申领《暂住证》之前,应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中跨县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15日内,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暂住证》,育龄人员还应持《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到暂住地劳动部门领取《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并到劳动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成建制来暂住地独立承包建筑工程或者为工程提供劳务的,应按规定到暂住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从事医疗活动,必须经暂住地市卫生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暂住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依法经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必须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雇用流动人口务工,必须到劳动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雇工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并与被雇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雇用流动人口务工集体食宿的,用工单位或者雇主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卫生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制度范文(3篇)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制度范文 一、县级管理服务制度 (一)综合管理工作制度 1、协调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建立部门之间的联系、协查、配合、通报制度,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2、把流动人口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与服务制度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纳入本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与户籍地人口同宣传、同服务。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及社区、小区、计生办、计划生育生殖保 健服务机构、人口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口宣传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 2、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 3、向流动人口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重要意义,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增强流动人口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意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证程序的宣传,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逐步规范流动人口依法管理意识。 4、尊重流动人口(农民工)主人翁地位,促进其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利用重大节日和流出人口农忙返乡时期,____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关爱”项目

工程,大力开展送政策、送宣传、送服务活动,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5、发挥计生协____网络和群众监督的优势,严肃查处侵犯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权益的违法侵权行为,维护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档制度 1、做好本地人员外出前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外出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工作,绝对不允许搭车收费,对已经外出的应予以补办,提高办证率。 2、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方便服务群众,减轻群众负担,热忱为流动人口提供各项服务。 3、做好流动人口居住地《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4、督促流入本地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努力提高验证率。 5、流动人口的发证验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承办。 (四)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工作制度 1、及时了解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和怀孕情况,每季度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孕情检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可享受与户籍地育龄妇女同等的免费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为外来已婚妇女的孕情环情检查提供方便服务,填写检查结果要使用全国统一的《流 动人口节育情况报告单》,检查者可将检查结果《报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或村(居)。 3、其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或村(居),在了解其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村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村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是指在城市与农村之间频繁流动的人员群体。由于流动人 口数量众多,管理难度大,为了更好地管理流动人口,提高社会治理 水平,各地纷纷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在农村地区,村级流动人口 管理制度应运而生。本文将详细介绍村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内容和 重要性。 一、户籍管理 村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户籍管理。每个村都应设立专门的 户籍管理岗位,负责登记、注销和统计流动人口的信息。流动人口在 进入村内时需要向村委会登记,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同时,流动人口的登记信息应该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方便村委会进行信息管理和统计分析。 二、流动人口服务 村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也要求每个村委会提供合理的服务,满足流 动人口的基本需求。村委会可以开设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供免费的 法律咨询、健康指导、教育培训等服务,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实际问题。同时,村委会还应积极引导流动人口参与村内的公益活动,增强流动 人口与村庄的社区意识和归属感。 三、安全保障 村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要求村委会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安全保障工作。村委会应与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定期交流流动

人口信息,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同时,村委会还要根据村内情况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减少入室盗窃、侵财案件的发生。 四、权益保障 村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还要求村委会加强对流动人口权益的保障。村委会应该与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等建立联络渠道,及时了解和解决流动人口的劳动争议和权益问题。村委会还应引导流动人口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基本医疗、养老等福利待遇,确保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信息共享 村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提倡信息共享。村委会应与就业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建立合作机制,共享流动人口的用工、住房等信息。这样一来,就可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流向、数量和需求,为村庄的发展提供参考依据。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助于联防联控,减少安全隐患和社会矛盾。 六、宣传教育 村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还要求村委会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村委会可以定期组织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村委会还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和普及村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提高流动人口对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结语:

社会人口流动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社会人口流动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社会人口流动是指人口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的现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社会人口流动不断增加,对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为了更好地管理流动人口,各国实施了相应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社会人口流动的原因 1.经济原因 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资源配置不均,人们为了追求更好的就业、创业机会,选择流动到经济发达地区。 2.教育原因 优质教育资源分布不均,人们为了获取更好的教育资源,选择流动到教育资源丰富的地区。 3.社会保障原因 流动人口为了享受更好的社会保障待遇,选择流动到社会福利较好的地区。 4.自然灾害原因 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人们为了寻求生命安全,选择流动到安全可靠的地区。 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是为了解决流动人口进城落户难的问题。通过推进户 籍制度改革,取消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区别,实现人口的自由迁移。 2.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制度,确保流动人口的合法身份得到认可,方便 他们享受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 3.住房保障政策 为流动人口提供合理的住房保障政策,建立租赁市场,加大住房供应,提高租房补贴标准。 4.教育公平政策 加大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支持力度,确保他们能够在流动过程中 获取良好的教育资源。 5.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建立起流动人口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创业指 导和金融支持,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就业问题。 6.社会保障制度完善 流动人口可以享受与居民一样的基本社会保障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7.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外来人员管控工作方案(通用5篇)

外来人员管控工作方案(通用5篇) 管控是指在一个行业或一组团队成员中,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需要共同监督检查,以便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可疑目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外来人员管控工作方案(通用5篇),欢迎品鉴! 第一篇: 外来人员管控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的做好流动人口的规模调控工作,按照上级领导和镇政府的指示精神,根据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我村有固定人口608人,有出租房屋85户,企业6家,流动人口385人。我们划分了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分别有一名流管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所有关于涉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并设立了奖惩制度,增强了流管员的责任心。新来的流动人口必须及时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并限定其在3日内办理暂住证,这样可以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的情况,有效控制不法分子租住在我村。及时为流动人口办理车辆出入证和人员出入证。 每个出租房屋户必须要与村里签订保证书,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禁五小企业六小场所到我村租住,严格按照出租房屋十不准去做,并把全村所有的准备出租的闲置房屋统计出来,由大队负责统一出租,这样即对承租人租住质量进行了把关,也有效的控制低素质人员租住,有利于全面掌握村内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数量,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来有登记走有核销,严格控制流动人口数量,积极配合上级领导部门做好本村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控工作建议 ----区环卫局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驻东风教育社区工作组 一、概述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人员,也称暂住人口,是指常住户口不在其生活所在地的外来经商办企业、探亲、旅游、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以此谋取职业,年满16周岁,在暂住地超过三日的人员。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1篇)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茌平县商业城管委会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二) 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小区(村)签订治安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小区(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口。 三、认真搞好协查。居(村)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镇)、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四、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 五、加强法制。小区(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六、按照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三) (____-10-1422:56:35) 转载▼ 标签:分类:社区活动 杂谈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四)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是为了有效管理和服务社区内的流动人口而建立的一套规范和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其中包括了很多来自农村和其他地区的流动人口。这些人口形成了社区流动人口群体,他们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管理和服务问题。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居住登记和证件管理。社区流动人口大多没有在城市落户,他们需要进行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件。社区应建立健全的登记制度,要求流动人口在入住社区后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同时,社区要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对证件的管理和核查,防止无证流动人口的存在。 2. 社保和医疗保障。社区应配合相关政府部门,推动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制度。流动人口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购买适合的保险和参加医疗保障,社区可以提供相应的政策咨询和办理服务,确保流动人口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

3. 就业和职业培训。社区应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和职业培训的机会。流动人口多为劳动力,通过就业可以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互助,同时也可以推动社区的经济发展。社区可以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就业和职业培训的活动,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和创业指导,帮助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 4. 矛盾调解和纠纷处理。社区应设立专门的矛盾调解和纠纷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和解决社区内流动人口之间或者与其他居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同时,社区应建立和完善矛盾调解和纠纷处理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5. 文化交流和社区参与。社区应积极鼓励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建设和文化交流活动。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艺演出、展览、座谈会等,促进流动人口与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增加流动人口的归属感和参与感。同时,社区要发挥好社区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的作用,组织流动人口参与社区事务和公益活动,共同打造和谐社区。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落实城市管理的精细化、人性化要求,推动城市社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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