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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案例分析

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

背景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

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

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

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

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答案

?(1)不妥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2)C企业无效,E企业有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E企业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是有效的。因为招标单位没有明确说明投标文件必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而且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所以只要有项目经理签字或是加盖公章,就是有效标。因此E企业的投标文件有效。

(3)不妥之处一:开标时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

不妥之处二:开标的主持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

(4)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5)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中标。因此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中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 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

(6)《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自行招标行为是否受《招标投标法》...

案例分析: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自行招标行为是否受《招标投 标法》的制约? 2011-02-17 案例回放: 2006年初,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人,以下简称甲公司)向国内五家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五家投标人均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了投标书。经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向发包人提交了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了中标候选人。但甲公司却未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而是向另一家未参加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其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价款过低为由,要求甲公司增加工程款,被甲公司拒绝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施工合同无效。请结合案例谈谈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自行招标行为是否受《招标投标法》的制约? 众家看法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陈贝力: 此案例应接受《招标投标法》制约。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另外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编写的《招标投标法释义》一书(以下称“《释义》”)。 《释义》第一部分《绪论——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指出:“……在被界定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上也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强制性招标,另一种是自愿招标。而《招标投标法》对两种情况都是适用的,所以这部法律在调整范围方面是有一定灵活性的,这种灵活性又明显地表现在自愿招标方面……” 《释义》第二部分第一章总则对《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说明如下:“……《招标投标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该法第3条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当然,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文作了有所区别的规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 除上述依据外,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的权威性有赖于实践中对程序的严格遵守,自愿招标的项目仍应在关键环节上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原因在于: 1、招标投标活动是严肃的商业活动,参与各方均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2、投标人参与投标花费了人工和成本,对投标人的劳动应予以保护; 3、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高子正: 个人的初步分析如下: 一、有关法律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据以上法律条文规定,本人认为《招标投标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主要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10年6月24日10:10: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施工总价承包合同、EPC合同等等这些在建设项目中名称不一却又具备相同重要性的合同,经常出现在我们的实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作的定义,我们理解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业主、建设单位、发包方或总包单位)与承包方(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性文件,也是维持双方关系的纽带。 在不同的项目中,类似的合同可能以不同的名称出现,结合项目特征,又可能具备了不同的细化条款,如何把握其中的共性、如何有效地防范、控制合同风险,是需要十分重视、认真分析研究的问题。根据相关法规以及我们的经验,笔者在本文中将就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中的一般性风险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务中的案例做浅显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方式 作为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同样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法律阶段,与其他任何行业一样,建设工程合同的缔约过程基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殊性具有显着特点。一般而言,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有两种,即议标和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与承包。 一)??? ?议标 议标,实质上即为通过谈判进行采购,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的方式达到采购交易(建设工程承包)达成的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 从实践上看,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要求对报价及技术性条款不得谈判,议标

则允许就报价、技术性条款等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因此,议标方式针对性、目的性强,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较低,方式灵活多样的优势广泛被部分小型建设项目所采用;另外,针对服务招标,鉴于其价格难以公开确认,同时,合同对于服务品质以及要求也适用谈判进行具体沟通和解决,议标方式以其自身的优势当之无愧的成为恰当的采购方式。但是,仪表方式也具有固有的缺陷,即不具有竞争性和公开性,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腐败成为议标方式的副产品,采购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因此除政府间合作项目外,目前采取直接议标形式获得项目的可能性已经大大减少,大部分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都采取招标形式。 二)??? ?招投标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其最显着的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之中,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者提交的报价以及其他条件从综合角度进行比较,从众多投标者中选取工程项目报价较低、技术力量雄厚,质量保障体系完备可靠、同时享有良好信誉的承包方作为项目中标者,与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这种方式显然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招投标因其上述所具有的优越性,迎合了市场竞争的要求,成为我国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大力推广的主要方式。 根据《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条件招标的项目都应该进行招标。同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招投标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一般的建筑工程招标流程和网上招投标的过程,维护建筑单位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人的各项利益。 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3】30号令 注:本办法已全部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 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建筑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5版)

2015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

《招标投标法》的解读

开标》——开标时刻和地点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刻的同一时刻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所谓开标,确实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时刻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刻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文件中的其他要紧内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刻的同一时刻公开进行,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如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即是开标之时(也是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之因此如此要求,是为了防止投标截止时刻之后与开标之前仍有一段时刻间隔。如有间隔,也许会给不端行为造成可乘之机(如在指定开标时刻之前泄露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即使供应商或承包商等到开标之前最后一刻才提交投标文件,也同样存在这种风险。 开标地点应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相一致,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因不知地点变更而不能按要求准时提交投标文件。这也是为维护投标人的利益而作出的要求。 《开标》解析—开标时刻和地点

-------------------------------------------------------------------------------- 主持人与参加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既然是公开进行的,就应当有一定的相关人员参加,如此才能做到公开性,让投标人的投标为各投标人及有关方面所共知。一般情况下,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招标人托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时,开标也可由该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负责开标的全过程。其他开标工作人员办理开标作业及制作纪录等事项。 邀请所有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出席开标,能够使投标人得以了解开标是否依法进行,有助于使他们相信招标人可不能任意做出不适当的决定;同时,也能够使投标人了解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做到知已知此,大体衡量一下自己的中标的可能性,这对招标人的中标决定也将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此外,为了保证开标的公正性,一般还邀请相关单位的代表参加,如招标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监察部门代表等。有些招标项目,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

.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2

2020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 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 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 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 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 目 录 一、 国家、建设部有关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1997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1999年8月30日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建建 (1999) 313号1999年12月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第3号令 2000年5月1日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第79号 2000年6月26日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80号 2000年6月30日 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编

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8日 9.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令第86号 2001年1月17日 10.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摘录) 建建 (2001) 82号 2001年4月20日 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年6月1日 1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联合发布第12号令 2001年7月5日 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7号 2001年12月1日 14.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2002年1月30日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2) 21号2002年3月8日 1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建办市 (2002) 51号 2002年6月11日 17.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建法 (2002) 185号2002年7月11日

2015年招标师教育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案例分析试题答案

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案例分析2015 试卷参考答案分析答题详情查看第一讲测试 试题类详情序号试题名称正确答案分数型收[ 14 B 下列项目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是(1 )。单选题 ] 起)。试题名称:下列项目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是( 某使用专有技术生产的通信设备采购项目A:正某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开发商拟建的商品住宅小区项目B: 确 万元工程项C:施工收尾阶段发包人需要向原承包人增加的相邻标段遗留的200 选项: 目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投资人不具备相应建设能力的项D: 目收[ 14 B )方面进行了规范。单选题 2 《招标投标法》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从( ] 起)方面进行了规范。试题名称:《招标投标法》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从( A: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正确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 B: 项:选 C:招标项目的可行性 D:项目所属行业领域收[ 单选题 D 14 3 下列项目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是()。起 ] )。试题名称:下列项目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是( 万元人民币的工程监费用约为30A:政府投资工程,总投资额为3500万人民币,理项目万元人民币民营企业投资兴建一幼儿园,总投资为500B: 项:选 万元人民币的某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一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C:总金额约为150 货物万人民币正确D:进口机电设备生产配套用的零部件,采购金额约为80[ 收4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工项目招标中,下列投标有效的是()。单选题 D 14 起 ] 试题名称: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工项目招标中,下列投标有效的是()。 甲乙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参加某同一标段投标A: 项:选. B:丙公司是为该施工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咨询服务的设计单位丁公司持有戊公司60%的股份,两公司参加同一标段招标C: 正确D:己公司为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参加同一项目不同标段的投标收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发现个投标人报价的离散性很大,招[ 14 C 5 单选题 ] 起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开标结束时提.. 招标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发现个投标人报价的离散性很大,该提议得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开标结束时提议:增加投标人现场当面答辩环节。试题名称:)。关于增加投标人现场当面答辩的做法,招标人(到了所有投标人的同意。以利于互可以组织现场当面答辩,但应规定所有投标人在现场的情况下进行,A:相监督可以组织现场答当面答辩,但应统一每一位投标人代表现场当面答辩的时间。B: 项:选 以利公平 C:应当拒绝组织现场当面答辩,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 D:可以拒绝组织现场当面答辩,因为是否增加现场当面答辩环节是招标人的权利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招标制度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 (五)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细化和完善 (六)对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的补充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须的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P K工程 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学概念解析,工程的建设过程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形成的最终产品称为?°工程?±。因此,两法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定义方法分别描述了?°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包括的范围,其两者的本质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二)关于招标范围和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 1、[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本条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

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二、招投标阶段的注意事项 三、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招投标阶段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起始阶段,具有基础性、关键性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阶段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很多施工企业都认为招投标过程不重要,能承接到项目才是关键,这样势必给项目带来风险。因此,了解招投标程序,分析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一、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一)投标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承包方轻视投标前期资信调查及项目风险分析。在投标的准备阶段,有的承包方为了获得招标项目,轻视对业主方资质、资金实力、招投标项目的内在条件(如地质环境、垫资情况、资金源等)和外在影响(如居民压力、政府政策法规的影响等)的审查。此时,若在承包方中标后,业主方资金出现缺口或存在其他外在压力而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将会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的局面,若涉及公共设施建设,还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二)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违反规定,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业主违反法律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对项目进行拆解发包。而某些施工企业为了承包项目,扩大业务量,不顾业主方的违规操作,按照业主方的操作方式承接项目,给自身带来较大法律风险。 2.串标、围标 由于招投标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承包方为了达到中标目的采用串标、围标的方式进行违法违规投标。但无论是串标还是围标均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的惩治。如:《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均对串标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标还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3.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由于建筑行业竞争激烈,承包方更倾向于选择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案例:某公司在某建设工程招标中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就工程价款进行了二次协商。请问招标双方可否另行协商修改合同价款 一旦工程招标成功,双方应当按照中标情况签署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就是合同总标的。双方不得另行修改或重新确定新的合同总价款,除非招投标组织委员会经专家论证发现确有瑕疵,但该瑕疵不能归咎于投标方,招标方在征得投标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对合同标的作出微调。如有重大调整,则说明投标活动具有严重过错或者失误,应当宣布上一次招投标结果作废,重新举行招投标会。因此,某公司和发包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最新招投标法测试题(一)(共100分)

招投标法测试题(一)(共100分) 一、单项选择(共20题每题2分共4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哪一年开始实施?(A) A、2000年 B、2001年 C、2002年 D、2003年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B)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A、20 B、15 C、25 D、30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可代理(A)人民币以下的工程。10 A、1亿元 B、1000万元 C、6000万元 D、10亿元 4、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C)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5 B、10 C、20 D、30 5、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人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最多不得超过(D)万元。 A、5 B、10 C、20 D、50 6、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C)日前确定中标人。 A、5 B、10 C、30 D、50 7、《山东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大中型工程项目评标组织成员不少于(A)人。 A、5 B、6 C、7 D、8 8、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代理人员不少于(D)人。 A、5 B、6 C、10 D、15

9、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由(D)负责。 A、中标单位 B、招标单位 C、建设单位 D、交易中心10、单项工程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B)万元。 A、5 B、15 C、10 D、20 11、投标人少于(C)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 B、2 C、3 D、4 12、招标代理机构如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A)万元罚款。 A、5-25 B、5-10 C、10-20 D、15-20 1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要求资质为壹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少于(D)个有效工作日。 A、45 B、10 C、20 D、30 14、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D)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A、2 B、3 C、5 D、1 1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D)%以内。 A、5 B、2 C、20 D、10 16、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D)日。 A、5 B、3 C、20 D、30 17、乙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3年内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应在(A)亿元以上。

关于《招标投标法》的解读

开标》——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所谓开标,就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如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即是开标之时(也是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之所以这样要求,是为了防止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与开标之前仍有一段时间间隔。如有间隔,也许会给不端行为造成可乘之机(如在指定开标时间之前泄露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即使供应商或承包商等到开标之前最后一刻才提交投标文件,也同样存在这种风险。 开标地点应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相一致,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因不知地点变更而不能按要求准时提交投标文件。这也是为维护投标人的利益而作出的要求。 《开标》解析—开标时间和地点 -------------------------------------------------------------------------------- 主持人与参加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既然是公开进行的,就应当有一定的相关人员参加,这样才能做到公开性,让投标人的投标为各投标人及有关方面所共知。一般情况下,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时,开标也可由该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负责开标的全过程。其他开标工作人员办理开标作业及制作纪录等事项。 邀请所有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出席开标,可以使投标人得以了解开标是否依法进行,有助于使他们相信招标人不会任意做出不适当的决定;同时,也可以使投标人了解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做到知已知此,大体衡量一下自己的中标的可能性,这对招标人的中标决定也将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此外,为了保证开标的公正性,一般还邀请相关单位的代表参加,如招标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监察部门代表等。有些招标项目,招标人还可以委托公证部门的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开标》解析—主持人与参加人 -------------------------------------------------------------------------------- 评标委员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是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因此,为了保证评标公正性,防止招标人左右评标结果,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而应组成一个由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的委员会,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织。 评标委员会除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的必要的代表外,还应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由于评标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活动。非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同时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条规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专家成员中,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报价等经济部分进行评审;而法律专家则主要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解读“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明确财政部门如何监督工程建设项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12月20日签署第613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衔接问题的处理受业内关注。 《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并首次明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对于工程定义,《实施条例》第2条进行了细化,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而这里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工程”定义与《政府采购法》一致。第84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条例》共分7章85条。相对于《招标投标法》,增加了“投诉与处理”一章。第61条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此外,《实施条例》还针对《招标投标法》实践过中存在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评委会责权不对等、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电子招投标、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以及职业资格管理等作了规定。 据悉,《实施条例》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2年。 实施条例界定17种行为为串通 日前印发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认定两类17种行为为串通投标。 《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6种行为被界定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39条规定,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等5种行为被界定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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