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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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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帐户名称:

账号:

乙方(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账号: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章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EMC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2.能耗基准Energy Consumption Baseline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3.项目节能量Project Energy Savings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第2章项目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年(共期、每期个月),自始,至止。

2.本项目的建设期为工作日,自始,至止。

3.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效益分享期为年(共期、每期个月)。

第3章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

目的实施。

2.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章的规定修改之外,

不得修改。

3.乙方应当依照第2章第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

行。

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章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1.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双方已测试确定,结合估算的平均电费,双方确认每月节约电

费人民币元。

2.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乙方每期分享金额如下:人民币元

/期

3.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节第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第一期:甲方在将第一期的款项:

人民币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b)第二期:甲方从第二期开始,在每期首月日前将当期相应的款项人民币元

汇入乙方指定帐户。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银行工作日。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第5章甲方的义务

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

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

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3.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

设备试运行等。

4.根据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

证。

6.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

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7.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

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8.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

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9.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配合乙方对设

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10.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11.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1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13.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

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1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

的优惠政策。

第6章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

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

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3.乙方应当依照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

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

批准和同意。

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

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远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

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8.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第7章项目的更改

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

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

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

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

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

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8章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1.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

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在交付时正常运行。

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

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

项目财产依照第11章第6条的规定处理。

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9章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造成延迟或迨于向乙方支付款项时,在此迟延期间,则应当

按年度总付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如甲方违反除第9节第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

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 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b) 依照第11章第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

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否则在此迟延期间,乙方应当按年度总付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4.如果乙方违反除9章第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

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b)依照第11章第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6.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

求赔偿。

第10章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

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

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

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

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万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

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1章合同解除

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2.本合同可依照第10章第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3.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90 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4.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90 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5.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进入破产程序;

(b)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

要义务的能力;

(c)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未得到纠正。

6.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财产由乙方责员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

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7.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

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2章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第13章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

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

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4章保密条款

1.于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保密义务。

第15章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一方都应承担对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解费、诉讼费等费用。

第16章保险

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由乙方购买产品责任险。

2.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

的投保情况。

第17章知识产权

1.本合同不发生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第18章费用的分担

1.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2.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第19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

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

同附件的规定。

3.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4.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

各执份。

5.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订。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新版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1) 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他类型的合同可以参照采用。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

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 第2节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自始, 至。(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自始, 至。(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效益分享期为年。(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预计的节能效益为万元。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2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4.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1、在本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能源价格按产出的蒸汽每吨180元的价格计算。 2、甲、乙双方分享节能效益比例:甲方 %,乙方 %。 4.3 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7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

有一种“分享”需要智慧——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 有一种“分享”需要智慧 时间:2011-05-29 来源:中国节能服务杂志文章类别:原创作者:王歆效 核心提示: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就是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资金;提供项目全过程服务;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 关键字: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节能 “融资难啊!” 这是记者问及如何看待“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以下简称“节能效益分享型”)时,秦皇岛格瑞得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魏明春经理的感慨,“利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进行节能改造,用能企业应该易于接受,节能服务公司更是笑开了花儿,可就是融资难。” 其实,融资难已是节能服务公司谈及合同能源管理时不可不提一个话题,但这一问题并非无解,政府、行业协会、金融机构、节能服务公司等多个层面的业内人士,都在积极想办法,比如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于去年出台的财税奖励政策;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精心搭建的“投融资平台”;金融机构不断创新融资产品以适应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等,都在为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难寻找突破口。 如果说,融资难只是节能效益分享型的一道屏障,是不是冲破这道屏障,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前景就一片光明了呢? 节能效益分享是把双刃剑 节能效益分享型,就是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资金;提供项目全过程服务;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 “天下真有免费的午餐吗?”这是用能企业最大的疑问。西安思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市场总监向松告诉记者:“在我们推进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时,常常会遇到用能企业不相信的问题。一方面,用户欢迎这种低风险无投入的免费蛋糕,另一方面,他们又对这种新型模式半信半疑。” “从不熟悉到熟悉是需要过程的。”魏明春对此信心满满:“节能效益分享型这种方式有利于用能企业的节能改造,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节能的技术风险和投资风险,但一种商业模式被认可,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政策扶持、宣传推广、成功案例支撑等。” 节能效益分享型这种商业模式被认可,是否就意味着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高枕无忧了呢?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潘海滨告诉记者:“我们2005年就曾采取节能效益分享型开展项目,但效果一般。” 在谈及原因的时候,潘海滨欲言又止,在记者一再追问下,他有所保留地说:“是回款问题。”“是由于双方对节能量不能达成共识,还是由于对方的诚信问题导致的?”潘海滨未正面回答记者的提问,只是含混地说:“可能都有吧!” 潘海滨谈到的回款问题,是许多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都曾遇到过的尴尬,一方面通过分享型合同用能企业降低了能耗成本,另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实现了现金收益。可随着分享期限的推移,不少用户开始寻找借口,对节能效益的分享采取推迟支付甚至不支付的手段,大大挫伤了节能服务公司的积极性。分享型合同是把双刃剑,在给节能服务创造更大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带来更大的履约风险。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的核算管理

企业研究Business research 总第396期 第06期2012年3月 合同能源管理也称为能源合同管理,是20世纪70年代左右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而成的基于市场运作的新型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将合同双方所节约的能源费用用于支付节能项目成本并为参与者带来经济效益的节能投资手段。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促进节能产业发展的措施,包括较为完备的会计制度等。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都未对能源合同管理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虽然近年来有关能源合同管理的会计处理理论研究不少,但在会计实务中,不同的节能公司以及用能企业的能源合同管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各异。因此需要对合同能源管理进行统一规范。 一、合同能源管理会计确认及计量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具体是指节能服务企业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企业提供客户进行节能资产改造所需的全部资金、设备以及技术,在效益期内企业与客户共同分享节能改造所取得的收益,效益期满后节能资产全部无偿转移给客户。现阶段我国多数能源管理合同都是该一类型的,有部分学者认为,该类能源管理合同满足融资租赁的标准以及基本特征,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笔者认为,能源管理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不需要将报酬转移情况以及资产所有权的风险考虑进去,而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转移了报酬及全部风险的合同。在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能源管理合同中,与资产所有权相关风险在整个合同期均存在,但是合同并未将风险全部转移给客户,作为租赁一方的节能服务企业仍然需要承担大部分的风险。 综上所述,节能资产改造在不同的时间段其报酬及风险是不一样的,所引发的经济后果也不一样,会计核算也要区别对待。根据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可以将能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确认及计量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节能资产改造阶段 节能服务企业所需承担的主要是节能资产改造失败的风险,在此阶段客户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根据能源管理合同,节能服务企业对节能资产的改造负有实质性的资金、设备以及技术支出义务,依据成本与收入相符合原则,节能资产改造阶段的成本支出是为以后获得收益的投资,这时候可以参考建造合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根据节能资产改造完工的进度来确认相关支出,在在建工程中进行归集。此阶段无收入。因此在这一阶段内无收益。如果在这一阶段内节能资产改造失败,客户与节能服务企业之间的合同将 终止,节能服务企业所投入的成本以及相应的赔偿应进行量化,计入相关成本,不存在后续的会计核算问题。 (二)节能资产改造结束至合同期满阶段(节能效益分享期)在这一阶段内,节能资产改造已结束并进入到预期的使用状态,客户需要将节能收益相应的应付账款支付给节能服务企业并对此进行会计核算,与之相应的收益主要反映到成本支出的减少中,无需对收益进行会计处理。节能服务企业也因此获得了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对应的预期节能收益的权利,节能收益一般会受到节能资产状态等多方面的影响,因此节能服务企业所获得的账款是不确定的,也正是因为存在不确定性使得能源管理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与融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样。本质上,节能服务企业的收益权利是一种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对应的无条件收取收益的权利,但是由于资产流量的不稳定性,节能服务企业应将该权利量化成债权(应收账款),金额以预计可以收到的金额来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节能服务企业应定期对量化的债权(应收账款)自查进行减值测试,对所确认的减值费用进行计提减值或者摊销准备。同时在改造期结束时,将在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在合同期内逐期折旧,计入相关成本。 (三)合同期满后 在这一阶段,节能服务企业债权(应收账款)应已收取结束,节能服务企业在此阶段不需要进行其他会计核算。客户所接受的节能资产主要是依据可回收金额及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接受捐赠处理。 二、能源管理合同的会计处理 根据收益实现方式的不同,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分为上述三个阶段进行处理,客户与节能服务企业在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方面的会计处理⒈节能资产改造期间,客户不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⒉节能资产改造结束并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到合同期满阶段,客户由于获得节能资产使用权,需要对支付给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收益按造受益对象计入有关费用及成本,借记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者应付款等科目,因此不需要对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⒊合同期满后,客户所接受的节能资产按照接受捐赠处理,以可收回金额以及节能资产的账面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的核算管理 黎亮 (四川省道生能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610000) 摘 要: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新型商业管理模式的市场化节能体系,企业会计准则还无法对其会计核算进行有效的规 范,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主要从能源管理合同双方的会计处理着手,分析与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能源管理合同有关的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会计处理及会计报告等问题,介绍了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能源管理合同会计处理方法以及相应的原则,以期对提高合同能源管理,推动节能事业的发展有所裨益。关键词:能源管理合同;会计处理;会计核算 (下转第82页) 77··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

作为新的业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四方面的问题。因此,本文在简要介绍和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现行状况的基础上,着重从财务核算角度探讨节能项目资产投资额的归集与确认、合同价款结算、成本费用的确认与收益分配等会计处理问题。 一、合同能源管理与节能服务公司的介绍 1.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2.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EMCo),国外也称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又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它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商业性,风险性,多赢性以及整合性。 二、节能服务项目投资的收回 在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下,投资的收回通常采用的做法是: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按合同约定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获得高能效设备并享受节能设备在寿命期内的全部节能效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投资收回具有明显的风险高、周期长的特点。 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 1.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费用税前扣除等。 2.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财务核算探析 1.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与租赁模式有很大的趋同性,在会计处理上可以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或者经营租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租赁的特殊表现形式,与现行准则规范的租赁业务也有不同。 2.为准确确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结合节能项目投资回收特点,依据所签节能合同的不同类型进行会计计量。 3.合同期内,收益的确认有两方面:(1)按融资租赁确认,EMCo与用能企业比照融资租赁处理;(2)按经营租赁确认,EMCo按收到的节能分配收益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对节能资产视同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摊节能资产及节能服务初始投资额。 4.用能企业对节能项目资产的管理按融资租赁模式,建议用能企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当以合同期内支付服务费(节能设备及技术服务费)价款总额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设置“固定资产——节能项目资产”核算,合同期内计提折旧;按经营租赁模式,为了保证节能项目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用能企业应设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资产”备查簿作备查登记,以反映和监督节能资产的使用、接受和结存情况。同时,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 五、节能效益分享型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举例

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001]

能源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帐户名称: 账号:

乙方(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账号: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章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EMC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2.能耗基准 Energy Consumption Baseline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3.项目节能量 Project Energy Savings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第2章项目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年(共期、每期个月),自始,至止。 2.本项目的建设期为工作日,自始,至止。 3.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效益分享期为年(共 期、每期个月)。

路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标准版

市道路照明系统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 1、用能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项目指定联系人:手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项目指定联络电子邮箱: 2、节能服务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项目指定联系人:手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项目指定联络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城市道路照明节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路灯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甲乙双方确定:该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术语,适用于如下定义: 1.1 、项目边界:在合同中约定,并且由甲方缴纳电费的道路照明系统设施分布的地理空间位置; 1.2 、项目时间边界:在合同中约定,对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时间期限; 1.3 、道路照明节能措施: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通过提高道路照明系统终端用电效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节电措施,并通过精细化道路照明用电管理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电能,在实现照明需求的同时减少用电量,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1.4 、道路照明终端设备:是指安装于照明电力线路终端,通过发光实现照明功能的设备统称,包括电光源、镇流器、灯具等部件及配件,可以指其中与设备能效有关的单一部件,也可以是能效部件的组合。但不包括安装此终端设备需要的支架或装饰件等非能效部件,如灯具外壳、灯杆、装饰性部件等。 1.5 、精细化道路照明用电管理:指根据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1号令,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19条:“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的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通过对不同道路及道路的不同时段的路网结构形态、人流量、车流量、导向性、隔离状态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现行城市道路照明的标准的路面亮度值、照度值进行需求分析,分区域分时段按需求精细化提供道路照明服务。 1.6 、项目能源审计:指对项目边界内的道路照明系统在签约的前一段时间内全部电能活动进行检查、诊断、审核,对电能利用的合理性科学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增强项目各方对项目用能的监控能力和提高项目电能的利用效率。 1.7 、单位设备月用电量:是指项目边界内的同类别型号的多套照明设备,在项目的环境电压下独立运行一个月(30天),经过电表计量获得的单套设备月平均用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该值可以通过随机取样的路段路灯,经电表计量获得。不同类别型号不同额定功率的设备属于不同样本,不能纳入同一样本进行加权平均。(该值的测试样本采样方法、样本数量、认可值需要双方认可同意,并作为合同附件)。 1.8 、单位设备月电费额:是指项目边界内的单套照明设备月用电量与当期电费单价的乘积,单位为元(人民币)。 1.9 、改造前项目月基准用电量: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前,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系

产业集聚区合作协议

产业集聚区合作协议 2014年5月

产业集聚区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配由本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执行。 第1节总则 本协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8月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起草编制。

第2节本项目主要内容 2.1 项目名称:xxx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项目 2.2 甲方提供屋顶由乙方进行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本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能目标。实施本项目后,乙方作为项目业主享有各项权益。 2.3 项目主要技术方案:分别在甲方提供的共计约XXXX万平方米屋顶上由乙方投资安装XXXMWp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所发电能作为甲方园区内企业的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 2.4 项目建设方案 2.4.1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所有投资,包括设备、设施、技术购置和工程建设费用,完成本项目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检测、监测、维护、更换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2.4.2 甲方提供园区内XXX企业建筑物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分别位于XXXXXXXXXX。 2.4.3甲方拥有所提供屋顶(25年)使用权。 2.5 项目实施目标 2.5.1 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园区内企业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2.5.2 项目建成后预计平均每年发电约XXXXX万kWh。 第3节项目实施期限 3.1 本协议于正式签订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 3.2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件为准。项目分享期为25年。 第4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 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本项目的整体设计,依照光伏电站建设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

(完整版)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年月日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与(以下简称丙方),为了明确供热方、用热方和供气方在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同意就 (项目名称)冬季供热事宜 进行订立本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三方共同恪守。 第一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项目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节能效益分享总比例:节能效益分享年限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各自的节能总收益占节能总量的比例,由节能服务公司在文件中列明。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节能公司支付,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客户在合同期内,按双方约定比例与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第二节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 2.2项目地点: 2.3项目内容: 乙方为甲方项目提供供热服务,使用丙方提供的天然气为甲方项目供热。乙方负责锅炉房内建设,包括锅炉房内锅炉系统及辅机设备的采购、安装工程,不包括锅炉房内土建工程及水、电、天然气、接入工程等(本协议服务以下简称“供暖项目”)。 2.4项目供热面积:约平米,其中办公平方米甲方承诺总供热面积不小于平米,具体供热面积以当年双方确认面积为准。 2.5合同期限 2.5.1本项目合同期限(含建设期和分享期)自合同签署日始,合同期限为年。合同到期,双方另行协商。 2.5.2 项目建设期为日,以收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为准,乙方须在期 限内完成项目建设;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误项目建设,则项目建设期相应顺延。 第三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项目方案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上述文件之间如有冲突应以详细的施工方案为准。 3.2 附件项目方案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 2.5条规定的时间和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供暖项目施工完毕后7日内,由甲方按方案检查工程质量;工程检查合

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手册

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手册 魏玉剑 2011.7.08 目录 第一章合同能源管理的由来和发展 第二章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支持政策和标准第三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诊断方法 第四章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及申请财税政策一般流程第五章融资渠道 第六章企业发展规划

第一章合同能源管理的由来和发展 第一节合同能源管理概念和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70年代在美国发展起来的、目前欧美国家广泛采用的、基于市场的、以赢利为目的的节能新机制。 EPC公司:是以提高能源效率为核心的节能服务公司。 又称ESCO(国外):Energy Saving Company 或EMCO(国内):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 EPC公司以下简称ESCO。

内涵及特点 内涵: ESCO通过与企业签订能源 管理合同,帮助企业节能降耗, 并与企业分享节能效益,以此取 得节能服务报酬和合理利润的一 种商业运作模式,类似BOT(建 设、营运、移交)商业模式。 特点: ESCO不是单纯的节能产品 销售商或节能工程承包商,而是 技术服务、融资服务与管理服务 三位一体的节能服务商和风险投 资商。 基本原理 EMCo从客户进行节 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 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 得利润。 6

ESCO 能效分析 项目设计 项目融资 设备采购 施工管理 监测 培训等 客户 节能量保证ESCO 为客户提供节能项目的全程服务,为客户提供节能量保证 业务模式 客户 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工程公司 融资合同 购销合同节能服务合同施工合同 设计合同 保险合同 担保合同 银行保险公司 担保公司ESCO ESCO 通过签订各种服务合同,整合多方资源、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报告陕西动力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 一、项目概况 (3) 二、项目投资的必要性 (3) 三、项目投资的可行性 (5) 四、项目投资的具体情况 (7) 五、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 (8) 六、效益分析 (9) 七、风险因素 (9) 八、报告结论 (10)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概况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全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的能源耗用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其业务模式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管理公司(EMCO——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也称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在我国,电机系统用电量约占全国用电总量的60%,其中风机、泵类、压缩机和空调制冷机的用电量分别占全国用电量的10.4%、20.9%、9.4%和6%,电机系统包括电动机、被拖动装置、传动控制系统及管网负荷。在我国,由于系统匹配不合理,“大马拉小车”现象严重,设备长期低负荷运行,系统调节方式落后,效率比调速方式约低30%。电机系统量大面广,节电潜力巨大,全国现有各类电机系统总装机容量约4.2亿千瓦,运行效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0-20个百分点,相当于每年浪费电能约1500亿千瓦时。近年来,随着我国对节能降耗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对现有在线运行的包括风系统节能改造在内的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需求潜力巨大。

EMC合同()---效益分享型合同(最新整理)

合同编号:Z T/E M C2016-()-() 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节 能 效 益 分 享 型 合 同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甲方为用能单位,乙方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改造运营商。现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以 EMC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为甲方进行项目节能改造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内容,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名称:照明节能改造。 二、项目期限 项目期限包括安装和效益分享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其中: 1、合同签订日起,照明设备及配件准备期限为30日。 2、安装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效益分享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备注:如施工安装时间需要变更,双方可已书面形式协商制定) 三、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1、在经双方确认的改造方式下,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节能改造,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全额投资,在 约定时间段内,按甲方约定要求入场改造,待改造服务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双方签订验收合格确认书(自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并以书面通知甲方要求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须在30 日内完成项目验收,若甲方未在30 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则视为项目验收通过),验收合格后,甲方须30 日内支付乙方第一个月服务费,以后每月按双方确认核算标准、分享比例支付乙方服务费。本项目实施后的节能效益及双方分享比例、节能效益支付时间等,详见合同附件。 2、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甲乙双方税务及基本账户信息如下: 3、甲方为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须提供一般纳税人税务资质证明文件,乙方将向甲方开具节能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1、甲方应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下的改造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1.2、甲方应在项目改造实施前,取得所改造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并向乙方 提供全部证明文件。 1.3、甲方需按照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相关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以 便乙方进行方案设计。 1.4、因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相关产品。 1.6、乙方为便于对改造项目的管理与维护,会测试与本改造项目相关设备、设施的相关数据,甲方尽力配合。 2、乙方权利义务 2.1、乙方需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相关数据设计改造方案,数据不全并影响方案设计时,有权 要求甲方补充提供。 2.2、乙方负责改造项目所用灯具的提供,并在合同期内对存在质量问题及损坏的灯具进 行免费更换。 2.3、合同未履行完毕前,改造项目中乙方提供的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五、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依照违约情况的严重性,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延长(甲方违约)/缩短(乙方违约)节能效益分享时间; 2).降低违约方节能效益分享比例; 3).解除合同。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分享费用。 3、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先行提供相关合规合法之发票,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延迟付款 责任。

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

{、添jttjyfttJ 呜TENDI NS LI BHTiNB 能源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 ] 甲方(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帐户名称: 账号:

乙方(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添地光电 TE HDI N-G Li BHTsINn 传真:

账号:

(、添jttiyfHd TEND! NS LI B HTiNB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章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 EMC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2.能耗基准Energy Consumption Baseline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3.项目节能量Project Energy Savings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第2章项目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_年(共—期、每期—个月),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始,至________ 止。 2.本项目的建设期为—工作日,自 ________________ 始,至_______________ 。 3.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效益分享期为 _年(共_______ 期、每期_个月)。

合同能源管理收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合同能源管理收入 篇一: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模式及财务核算 合同能源管理的财务核算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mc)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新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图1: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改造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其中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推荐合作模式,以充分调动业主的节能积极性。所谓“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工程的前期投入

由节能服务公司担负,客户无需投入资金。在项目完成后,客户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公司分享由节能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图2:节能分享型收益分配 节能服务项目特点 (1) (2)节能效率高: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10%-40%,最高可达50%。客户零投资:全部设计、审计、融资、采购、施工监测等均由节能服务公 司负责,不需要客户投资。 (3)投资回收短:项目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短,从已经实施的项目来看回 收期平均为1-3年。(一般项目毛利50%以上) (4)节能更专业: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能源诊断、改善方案评估、工程设计、工 程施工、监造管理、资金与财务计划等全面性服务,全面负责能源管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要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技术与可行性分析、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 重点需要与业主通过合同方式书面确定下来以下几项:

能源管理合同效益分享型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项目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等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 节能服务企业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企业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企业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project 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节能服务企业 energy services company:ESCO 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企业。 energy consumption baseline 能耗基准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系统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总能源(电)消耗状况。 estimation of energy consumption 预估能耗预计改造后某一时间段内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能耗的理论值。 project energy savings 项目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建筑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project energy saving rate 项目节能率. 项目节能量占能耗基准的百分比。 年节能效益 Annual energy-saving benefit 改造后,因项目节能量而获得的年度经济效益。 节能量保证期 project energy savings guarantee period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企业与用能单位共同约定的改造后保证项目节能量的时间范围(以下简称“保证期”) 第2节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 2.2项目地点: 2.3项目内容: 2.4合同总额:万元。 2.5项目模式:采用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由甲方投入项目资金(项目资金总额为本合同2.4条合同总额),乙方提供节能服务并保证本项目在保证期内满足本合同4.1条的节能要求。 2.6合同期限: 2.6.1本合同有效期为年(包括项目建设期和保证期),自 始,至止。 2.6.2项目建设期为,自始,至,乙方须在期 限内完成项目建设;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误项目建设,则项目建设期相应顺延。

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生物质锅炉改造范本)

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改造方):广州博恩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用汽方): 合同签定日期:2014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广州市白云区

第一条合作内容 乙方现有两台燃油蒸汽锅炉,型号为WNS2-1.25-Y南雁蒸汽锅炉1台,WNS2-1.0-Y 上海华中蒸汽锅炉1台(以后留为备用),甲方将南雁2吨锅炉由燃用轻油改造为燃用纯木质颗粒,甲方提供所有的改造设备,并负责安装验收,和以后的锅炉运营。乙方按合同约定方式向甲方支付按蒸吨计算的蒸汽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以达到节约能源开支的目的。甲方通过投资、改造后为乙方提供纯木质颗粒和负责锅炉运行、管理等,从乙方收取按蒸吨计算的蒸汽费用来回收投资和取得收益。 第二条价款总额及合作方式 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锅炉改造设备清单》约定的内容,给乙方改造一台WNS2-1.25-Y 蒸汽锅炉设备。共计改造费用为人民币元。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配合甲方的改造工作。 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投资总额的30%即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承诺按合同约定每月向甲方支付蒸汽量不少于蒸吨的费用。合同期内,甲方改造提供的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合同期结束后,甲方改造提供的设备所有权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三年,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合同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乙方按约定支付保证金后,甲方开始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合同期满,甲方无息全额退还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锅炉改造设备的运输、安装及调试 1.自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起日内,甲方应将锅炉改造的设备运抵 乙方并完成安装,乙方须在改造设备到达当日进行签收,并负责妥善保管。 2.甲方须在合同签订10天内将该项目安装所需技术图纸提交给乙方,乙方应按图提供方 便。 3.在改造设备安装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安装工作,提供电源、水源等和甲方需要协助的 事项,并配合做好设备的调试运行工作。 4.乙方负责锅炉房外部的设施基建工程(包括照明、排水等)。 第六条锅炉改造的验收及合同期内年审 1.甲方负责办理锅炉改造的技术监督局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条件的解读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2011-5-5 16:47:35 作者:张志勤盈科律师事务所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办发[2010]25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在税收方面提出四项具体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2010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办发[2010]25号通知中明确的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四项税收扶持政策的 具体实施办法做出具体规定。本文从法律角度对《通知》规定的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的条件进行解读,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当事人充分理解并用足用好相关税收政策,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提高节能服务公司竞争力。 税收优惠适用的纳税主体条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的认定应以《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为依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第3.3条,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服务公司提出具体要求。这意味着,只要所实施项目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 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对适用的节能服务公司提出了企业注册资金、服务能力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特别要求。通知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这里的注册资金理解上应指实收资本。对于服务能力,要求“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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