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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利厅关于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的意见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7.04.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水力发电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和能源革命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实施“四个转变”战略,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水利部《关于推进新建绿色小水电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印发的《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有效解决我省部分水电站下泄生态基流不足,枯水期河道断流现象频发,影响河道生态功能等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的重要性

水电站生态基流是为维持区域河道的基本生态功能,满足群众生产生活及其他用水需求,在水电站建设运行中确保下泄流量的最低标准。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尤其在大通河、湟水河、隆务河和格尔木河上开发建设的水电站落实生态基流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部分河段断流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流域生态环境。对此,各地要从维护水环境安全和水环境质量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水电站生态基流监督管理工作,最大程度降低水电站对流域水环境安全和生态系统安全的影响,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体。

二、切实加强水电站生态基流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政府要组织水利、环保等部门对辖区已建、在建和拟建水电站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完善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一是对已建水电站,要督促企业必须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设置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对已按要求设置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的企业要切实加强监管,确保按标准泄放生态流量。对设置的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达不到最小生态流量下泄标准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对泄放水设施抓紧进行改造,确保满足最小生态流量泄放要求。对未设置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已造成河段减水、脱水甚至干涸的,要责令水电站限期完成泄放水设施建设,保证下泄最小生态流量。

二是对在建水电站,要督促企业必须按要求建设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对未设计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的,必须督促其补充设计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对未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建水电站,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通过验收和生态流量泄放水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各级水利、环保部门不予验收,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三是对拟建水电站,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未通过或未按要求设计、布设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的,水利部门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

三、全力落实水电开发生态基流保障措施

各水力发电企业要切实担负起保障生态基流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生态基流保障措施,确保河流水生态安全和水环境质量。一是扎实开展自查工作。各企业按照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对生态基流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详细的自查情况报告,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于4月底前分别报省、市(州)、县水利、环保部门。二是认真完成整改任务。各企

业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抓紧整改,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大通河、湟水河和格尔木河等存在问题的企业务于2017年底前完成整改,其他企业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整改,切实保障河道的生态基流。对因建成时间较早,未对生态基流做出明确要求的水电站,要委托技术单位编制改造方案,增设生态基流泄放水设施,并于2018年底前向原审批单位申请验收。三是强化设施运行管理。各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于2017年底前完成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并委托第三方运营。同时,要建立完善生态基流下泄记录台账,确保生态基流下泄情况的调阅核查,实现生态基流管理工作的常态化、有效化。

四、强化管理措施,确保河流生态环境健康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水电站生态基流的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强化统筹协调,合力推进水电站生态基流保障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州)水利、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水电站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中要对保障生态基流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的监管制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监管的重中之重,切实保障河道稳定的生态基流。

(三)注重联合执法。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水电企业的联合执法力度,重点对可能引起河流脱水的水电站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水力发电企业要限期整改,对生态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整改措施不力的水电站要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营造舆论氛围。各级水利、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保护日”等大型宣传活动,加大对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对保障生态基流重要性的认识。同时,逐步公开水电企业生态基流保障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全面推动水电站生态基流保障措施的落

实,努力实现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和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五、本《意见》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9日。

大坝对水生生物的影响及补偿措施

大坝对水生生物的影响及补偿措施 前言 人类利用和改造河流及其相关资源来满足现实的需要,河流的整体性受到了人们对其产品的需要及其过程的挑战,这种需要导致我们对河流的侵犯,对水生生物的影响。这种侵犯和影响的最令人熟知的方式就是建水坝。 我省黄河干流规划的电站已超过26座,黄河一级支流大通河规划建设的电站有18座,其中半数以上的电站已建成。我省长江和澜沧江上游电站建设也陆续开工。大坝建设仍是水生生物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主要的影响因子。 一、我省主要的大型涉水工程 1.班多水电站最大坝高76m,总库容1535万m3,电站装机容量340MW。 2.龙羊峡水电站最大坝高178m,库容247亿m3,电站装机容量128万kw。 3.拉西瓦水电站最大坝高248m,总库容10.79亿m3,电站装机容量4200MW。 4.李家峡水电站最大坝高155 m,总库容1650Mm3,总装机200万kW。 5.公伯峡水电站最大坝高127m,水库总库容6.2亿m3,总装机容量为1500MW。 6.积石峡水电站最大坝高100m,总库容2.635亿m3,总装机

容量1020MW。 二、我站开展的相关工作 1.青海省引大济湟工程规划环评鱼类调查与影响评价(2008和2010年度两期)。 2.黄河拉西瓦、积石峡、班多水电站水生生物监测。 3.澜沧江子曲水电站工程水生生的监测。 4.黑河流域、洮河流域、格曲河水生生物监测。 5.拉西瓦灌溉工程水生生物监测。 6.西宁市河道治理工程,大河坝河、曲什安河水生生物监测。 三、大坝对水生生物影响监测和评价主要内容 1.水质(依据《渔业水质标准》)。 2.鱼类:种类组成、分布、年龄、体重、体长、食性、产卵场。 3.浮游动物:种类组成、分布、优势种种类、生物量。 5.浮游植物:种类组成、分布、优势种种类、生物量。 6.底栖动物:种类组成、分布、优势种种类。 7.大型水生植物:种类组成、分布、优势种种类。 8.气象水文:气温、水温、流速、水位、透明度。 四、大坝对鱼类(土著珍稀鱼类)的主要不利影响因子 1.水生生境片断化,阻隔鱼类的生殖洄游通道。大坝阻挡了索铒区与生殖区间的洄游。在河流或其坝下游的支流中没有产卵场时,这种影响可以变得非常严重,导致物种灭绝。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的意见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7.04.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水力发电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和能源革命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实施“四个转变”战略,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水利部《关于推进新建绿色小水电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印发的《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有效解决我省部分水电站下泄生态基流不足,枯水期河道断流现象频发,影响河道生态功能等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障水电站生态基流的重要性 水电站生态基流是为维持区域河道的基本生态功能,满足群众生产生活及其他用水需求,在水电站建设运行中确保下泄流量的最低标准。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尤其在大通河、湟水河、隆务河和格尔木河上开发建设的水电站落实生态基流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部分河段断流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流域生态环境。对此,各地要从维护水环境安全和水环境质量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水电站生态基流监督管理工作,最大程度降低水电站对流域水环境安全和生态系统安全的影响,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体。

二、切实加强水电站生态基流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政府要组织水利、环保等部门对辖区已建、在建和拟建水电站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完善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一是对已建水电站,要督促企业必须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设置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对已按要求设置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的企业要切实加强监管,确保按标准泄放生态流量。对设置的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达不到最小生态流量下泄标准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对泄放水设施抓紧进行改造,确保满足最小生态流量泄放要求。对未设置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已造成河段减水、脱水甚至干涸的,要责令水电站限期完成泄放水设施建设,保证下泄最小生态流量。 二是对在建水电站,要督促企业必须按要求建设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对未设计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的,必须督促其补充设计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对未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建水电站,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通过验收和生态流量泄放水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各级水利、环保部门不予验收,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三是对拟建水电站,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未通过或未按要求设计、布设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的,水利部门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 三、全力落实水电开发生态基流保障措施 各水力发电企业要切实担负起保障生态基流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生态基流保障措施,确保河流水生态安全和水环境质量。一是扎实开展自查工作。各企业按照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对生态基流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详细的自查情况报告,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于4月底前分别报省、市(州)、县水利、环保部门。二是认真完成整改任务。各企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那陵格勒河二级水电站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成立暨召开蓄水验收工作会议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那陵格勒河二级水电站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成立暨召开蓄水验收工作会议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5.11 •【字号】青发改能源〔2015〕325号 •【施行日期】2015.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那陵格勒河二级水电站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成立暨召开蓄水验收工作会议的通知 青发改能源〔2015〕3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1〕263号)和《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S5123-2000)的规定,青海省能源局将会同青海省水利厅、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那陵格勒河二级水电站下闸蓄水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那陵格勒河二级水电站验收委员会 主任委员单位:青海省能源局。 副主任委员单位:青海省水利厅、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员单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卫生计生委、青海省林业厅、青海省移民安置局、青海省文物局、海西州人民政府、格尔木市人民政府、青海云海水利水电设计咨询公司、四川江河工程监理公司、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开展现场查勘 5月13日进行现场查勘,由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现场查勘工作。请需要参加现场查勘的单位将人员名单于5月12日(星期二)上午12:00前,报验收现场查勘联系人杨新华(130****1095)。参加现场查勘人员请于5月13日(星期三)上午8:00整,在青海省电力设计院(冷湖路北段2号)门前集合,统一乘车前往那陵格勒河二级水电站现场。 三、举行验收会议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黄河大河家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黄河大河家水电站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5.08.24 •【字号】青环发〔2015〕361号 •【施行日期】2015.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黄河大河家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批复 青环发〔2015〕361号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黄河大河家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青江字〔2015〕19号)及海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黄河大河家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东环函〔2015〕4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大河家水电站位于青海省民和县官亭镇与甘肃省积石山县大河家镇交界的黄河干流上,为坝式水电站,正常蓄水位1783米,正常蓄水位以下库容390万立方米,装机容量为142兆瓦,设计枯水年枯水期平均出力56.7兆瓦,多年平均发电量5.591亿千瓦˙时,年利用小时数3937小时。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挡水坝、排沙孔、泄洪闸、发电厂房等,并配套建设通讯、采暖、通风、给水、道路、生活办公等设施。 项目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鼓励类,符合《黄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年~2030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黄河

上游龙羊峡至刘家峡河段水电梯级开发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环函〔2009〕52号)。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缓解和控制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2014年5月,由于你公司在未取得水电站环评批复情况下开工建设主体工程,环保部西北督查中心进行了查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我厅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了处罚。2015年3月,环保部将总装机50万千瓦以下水电站环评审批权限下放省级,经请示环保部后,我厅受理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截止2014年5月已完成工程占地及水库淹没区征地和移民安置点建设工作,泄洪闸及发电厂房土建和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基本完工,厂房坝段具备挡水条件,左岸防渗墙全部完成,右岸土石副坝及土坝防渗墙基本完工。 三、项目后续施工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陆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应尽可能减少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等临时占地范围和面积,最大限度减少对地表的扰动和破坏;必须认真落实各类料场、弃渣场、施工临时占地等的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前,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全面平整清理和植被恢复;对站区和道路进行全面绿化,改善项目区域生态景观。 (二)落实水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必须设置不受人为控制的下泄生态基流设施,安装下泄生态流量在线测量装置,确保125m3/s的生态基流泄放,以满足下游河道生态用水需求;建立鱼类增殖放流站,对保护鱼类进行增殖放流,开展增殖放流技术研究;落实项目环境监测计划,开展水质和水生生物监测工作;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管理,严禁捕杀、捕捞野生动物及鱼类。 (三)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严禁各类废污水外排。后续施工中混凝土养护废水采用二次沉淀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运营期变电所和水机轮室产生含油废水经隔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贺州市八步区七里水库扩容工程取水许可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贺州市八步区七里水库扩 容工程取水许可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2.03.29 •【字号】桂水审批〔2022〕19号 •【施行日期】2022.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贺州市八步区七里水库扩容工程取水许可 的批复 八步区水利工程管理站: 你单位报来贺州市八步区七里水库扩容工程(项目代码:2017-451102-76-01-020218)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七里水库位于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平安村境内,东经111°47′56″,北纬24°43′33″,始建于1973年,水库现状集水面积为25㎡,总库容为863m3,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供水、防洪、发电、养殖等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七里水库扩容工程主要是将七里水库进行扩容后,功能相应调整为以供水、灌溉为主的中型水库,扩容后的七里水库总库容为1212万m3,比现状增加349万m3。扩容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拦河坝(含泄水建筑物)、二道坝、进水口、输水管道、上坝公路、边坡工程,完善工程安全监测和机电及金属结构。扩容后的七里水库供水范围为桂岭镇镇区及周边村庄,2030年规划供水总人口7.99万人,灌溉1.2万亩农

田。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相关规划要求,符合水资源条件、水功能区划、区域水资源配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可改善桂岭镇镇区内生活、农业用水条件,提高城镇抗旱能力,推进城镇饮水安全建设,对八步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项目建设是必要的。同意七里水库在七里河上取水。 二、基本同意项目取水方案 (一)施工期取水方案。施工期用水主要包括施工生活用水和施工生产用水,用水总量为13.3万m3。施工期日均生活用水量25m3/d,主体施工期(25个月)生活总取用水量1.9万m3,拟通过抽水泵从七里河直接抽取。施工生产用水主要为施工机械用水、施工辅助企业生产用水,日均生产用水量为150m3/d,施工期总用水量11.4万m3,拟通过抽水泵从七里河直接抽取。同意七里水库扩容工程施工期从七里河总取水量11.4万m3。 (二)运行期取水方案。运行期用水包括公共供水和灌溉用水,年取水量1541万m3/a(其中生活取水量420万m3/a,P=85%保证率灌溉用水量1121万 m3/a)。取水水源为扩容后的七里水库水源,取水口分别位于左岸非溢流坝段桩号X0+027.9处(控制点坐标为:东经111°47′54″,北纬24°43′32″),右岸非溢流坝段桩号X0+070.1处(控制点坐标为:东经111°47′56″,北纬 24°43′33″),取水设施为左、右岸坝式取水口,左岸坝式取水口接管径DN800的东干渠放水压力管,通过自流方式为东干渠灌溉及生态基流放水;右岸坝式取水口接管径DN800的西干渠放水压力管,通过自流方式为西干渠灌溉放水,接管径DN500的压力管通过DN500的输水管道向桂岭水厂自流供应水源。灌溉、生活供水保证率分别为85%、95%,取水水质要求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三、本项目最大取水流量为1.35m3/s(生活用水最大取水流量为0.186m3/s,灌区灌溉最大取水流量为1.16m3/s),年均取水量为1239.5万m3,占坝址多年平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1.12.22 •【字号】云水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全省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河湖水系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等要求,省水利厅制定了《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水利厅党组2021年第48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22日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河湖水系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小水电工程下游河段保护目标生态需水基本要求的流量及过程。 第四条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的实施主体,负责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信息报送。 第五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抓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 第二章生态流量核定、监测和信息报送要求 第六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应当以小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当分别核定。 第七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SL52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 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省格尔木奈金河昆仑泉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省格尔木奈金河昆仑泉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4.05.19 •【字号】青环发〔2014〕232号 •【施行日期】2014.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省格尔木奈金河昆仑泉水电站工 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环发〔2014〕232号青海省格尔木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昆仑泉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青格水电字〔2013〕37号)及海西州环境保护局《关于格尔木市昆仑泉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西环字〔2013〕43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昆仑泉水电站位于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境内的奈金河上,该水电站为混合式引水电站,总库容440.52万立方米,设计水头96米,装机容量为20兆瓦。水库正常蓄水位3666米,具有日调节能力,多年平均发电量6984万千瓦·时,年利用小时数3492小时,保证出力6193.15千瓦。工程主要建筑物由引水枢纽(土坝、进水口、溢流坝、泄洪冲沙闸、重力坝)、引水管道、压力管道、发电枢纽(调压阀室、主副厂房)、尾水渠、升压站、职工生活区及送出工程等组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订),项目属鼓励类

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符合《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奈金河(三岔河~昆仑桥段)水电梯级开发规划》、《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奈金河(三岔河~昆仑桥段)水电梯级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严禁各类废(污)水外排。工程设计中,应按施工高峰期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量设计废(污)水处理设施规模。施工期砂石料冲洗废水、混凝土拌合系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机械设备含油冲洗及机修废水经隔油处理后回用;施工期设置卫生厕所,一般生活污水用于泼洒降尘;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0-2002)中的“城市绿化”水质标准后,用于绿化。 (二)施工期应切实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作业现场、土方临时堆场和工程场内施工公路应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物料运输应加盖篷布,混凝土采用封闭式拌合楼生产,尽可能避开在大风天气进行土方开挖等活动,以减少对环境空气的影响。 (三)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进行施工,确保施工期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运行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四)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固体废物规范处置,严禁随意向河道倾倒。施工和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运往格尔木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含油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和其它含油固废由专业处理单位回收处置。水库初期蓄水前,严格按规范做好库底清理和卫生消毒工作。 (五)鉴于项目区生态环境脆弱、项目建设周期长等特点,项目建设应尽可能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在水利工作中进一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在水利工作中进一步严格落实生态 环境保护要求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0.05.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在水利工作中进一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 护要求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切实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水治理全过程,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增强水安全保障能力,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这为推进我省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生态之要。全省各级水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省委确立的“四个转变”发展路径,深刻领会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思想的丰富内涵,进一步增强“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强烈意识和系统思维,自觉肩负起治水兴水的主体责任,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

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在水利规划、建设、改革、管理各个环节,把生态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统筹好水的资源功能、环境功能、生态功能,统筹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同推进水资源全面节约、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综合治理、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提高水资源调控配置能力,为实现从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转变做出积极贡献。 二、着力加强水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要全面实施水资源需求管理,在城镇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中,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推动人口、经济等与水资源相匹配。要加快开展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城镇和产业园区发展规划要严格执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做到以水定规模、以水定发展。探索建立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水资源资产负债表。科学划定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护范围确权划界,加大河湖库渠水域空间保护力度,严格水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有序推动河湖休养生息,加快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涵养水生态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要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过剩产能、落后产能,不再办理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等相关手续,同步核减企业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三、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入推进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全面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管理制度,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开发利用接近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通过采取限制或暂停审批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严格的管制性措施,压缩和限制不合理的水资源荷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全面核查清理取水许可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退地减水、去产减水,动态管理,对违规取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梅溪河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二次公示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梅溪河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二次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20.09.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梅溪河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 信息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相关要求,对重庆市梅溪河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进行第二次公示,以便了解社会公众对本规划的态度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公众的监督。 一、规划名称和概要 (1)规划名称:重庆市梅溪河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 (2)规划概要:根据《重庆市梅溪河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修编)》,流域规划范围为梅溪河干流及其9条支流,9条支流分别为花园河、丰都沟、崔家河、高治河、草坪河、车家坝河、上坝溪、朝阳河及干水峡,涉及重庆市巫溪、奉节、云阳三区县部分乡镇,流域水能资源开发任务是以发电为主。本轮规划新建电

站1座,为渡口坝水库生态电站(利用渡口坝水库生态基流和汛期余水发电),总装机容量900kW,与规划修编前减少了8座电站。经优化调整后,除已建在建的电站外,保留规划新建的渡口坝水库生态电站,装机容量900kW,流域干流及支流均未规划新建电站。 二、规划布局的环境合理性 流域已建在建的电站严格按照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保留。规划新建的渡口坝水库生态电站利用渡口坝水库生态基流和汛期余水发电,在电网中不承担高峰任务,属于以生态修复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机组,在保证生态流量的同时对水资源进行合理的再利用,减轻了渡口坝电站对下游减水河段造成的不利影响,符合《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相关要求,建议予以保留。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优化调整后的规划方案布局是合理的。 三、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减缓措施 (1)总体预防措施:强化流域环境监测和综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鱼类保护,统筹鱼类增殖放流,充分发挥对流域鱼类资源的补偿作用。落实陆生生态保护,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落实下泄生态基流措施,深化流域生态调度机制。探索建立流域水电“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积极开展“流域开发与保护”生态补偿评价。 (2)已建在建电站补救措施:各已建在建电站严格按照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要求进行整改,退出类电站完善生态恢复措施,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整改类电站完善生态流量下泄和监控监测设施,建立联合调度发电机制,确保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防止坝下游脱水现象发生。 (3)水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全面落实河长制,以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控的长效机制建设为抓手,建立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结合,水利与环保协作的管理体

水电站项目核准程序及有关政策法规(精华)

水电站项目核准程序及有关政策法规 文件一 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汉中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汉发改农经〔2006〕78号 各县区计划局、水利局: 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6〕8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近年来,我市小水电建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小水电建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做好前期工作。在水电站项目前期工作中,要参照执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保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5〕13号),同步开展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前期工作,在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同时,注重解决由此可能引起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问题,为修复水生态系统,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创造条件。二、认真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要求,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申请;2、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性质、地址及法人代表等);3、项目基本情况(电力市场分析、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4、水能计算及水能资源利用分析;5、经济、社会效果评价;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图纸;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三、按要求报送附件。根据《水法》、《防洪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法规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6〕84号)等有关规定,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1、水电站项目流域规划及其审批意见或签署的规划同意书;2、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预申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3、水电站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4、水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机构出具的审批意见;5、水电站项目用地预申请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6、水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含渔业资源)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意见(含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7、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的水库电站项目,应提交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专题报告及地方政府和移民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见;8、提交电网管理单位对电站上网方案的初步意见。对项目申请报告不规范或附件不齐全的,市县计划、水利部门不予受理。四、加强监督管理。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已将水能列入可再生能源,并把其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给予鼓励、支持,这无疑将会进一步促进我市小水电快速发展。为此,各县区计划、水利等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水电站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同时要按省上要求开展一次小水电项目的清理、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分类处理,尤其对不办理核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停工和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此外,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任何投资主体建设的小水电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到水电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性质量监督。五、积极稳妥地开展小水电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各县区要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认真落实各项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九寨沟县多诺水电站工程(100+1.8MW)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九寨沟县多诺水电站工程 (100+1.8MW)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5.06.30 •【字号】川水函[2015]870号 •【施行日期】2015.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九寨沟县多诺水电站工程(100+1.8MW)水 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 川水函[2015]870号九寨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四川省九寨沟县多诺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省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受理编号:510000-20150626-000243)收悉。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省水利厅于2005年1月28日以川水函[2005]51号文批复多诺水电站水资源论证报告,该电站是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批准的《四川省阿坝州白水江干流(大录~青龙桥段)水电规划报告》七级开发方案中的龙头水库电站,电站装机容量100+1.8MW(原装机容量86MW),设计引用流量39.52m3/s(原设计引用流量33.0m3/s),开发任务为发电,兼顾下游生态环境用水要求,属已成项目。由于该电站在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后其取水规模发生较大改变,项目业主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委托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四川省九寨沟县多诺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该《报告书》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要求,取水、用水、退水影响分析评价合理,结论基本可行,可以作为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二、同意该项目在九寨沟县大录乡香札村白水江主源黑河干流取水,设计引用流量39.52(37.72+1.8)m3/s,现状及规划水平年多年平均发电取水量5.47亿 m3,其中主机取水量4.902亿m3,生态机组发电(下泄)取水量0.568亿m3。发电退水经电站尾水渠退入玉瓦乡三道城村酒房组白水江主源黑河干流。 三、修建多诺水电站工程将影响减水河段班藏引水管、四道城引水渠、酒房灌渠约27.3hm2零星耕地和南坪林业局127林场小电站(40kW)正常取水,电站业主已承诺妥善处理减水河段耕地取用水问题(见附件2),并已与南坪林业局就127林场小电站取水影响事宜签定补偿协议(见附件3)。请电站业主在办理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前与当地政府就耕地取用水事宜签订相关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和承诺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影响现有取水户的合法取水权益。

市生态环境保护区小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市生态环境保护区小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方 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________关于xx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xx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整治工作,按照省水利厅等四部门印发的《x省xx区域和全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站问题整改及生态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小水电站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截至xxxx年底,全市共建成小水电站xx座,总装机容量为xxxxxKW,全部位于我市xx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以内。按照行政区域统计,xx县xx座、xx邑区x座、xx区x座、xx县x座。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治,到xxxx年年底,我市xx生态环境保护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小水电站全部关停退出,恢复自然生态环境。保留的小水电站经过整治,设施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运行措施不断加强,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xx生态环境保护区内不再审批和新建小水电站。 三、工作原则

(一)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小水电站。 1.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小水电站,一律限期关停退出和拆除,实施生态恢复。 2水源地准保护区内,具有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小水电站,逐站提出整治提升方案,进行整治提升,经验收合格后继续运行。 (二)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小水电站。 1.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划定之前已建成运行的具有合法审批手续,以发电为主要功能的小水电站,要加强引导,逐步关停退出和拆除,进行生态恢复。 2试验区内小水电站,逐站提出生态整治提升方案,进行整治提升,经验收合格后继续运行。 (三)xx生态环境保护区内小水电站。 依据《x市xx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位于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内具有合法建设审批手续,以发电为主要功能的小水电站,要加强引导,逐步关停退出和拆除,进行生态恢复。对于具有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附属小水电站,逐站提出生态整治提升方案,进行整治提升,经验收合格后继续运行。 (四)违法建设及报废的小水电站。 违法建设的小水电站,必须立即关停退出,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各类年久失修,已多年未运行的小水电站,

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

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 态流量监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9.08.21 •【文号】水电〔2019〕241号 •【施行日期】2019.08.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水利部生态环境部 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 水电〔2019〕241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直辖市)水利厅(局)、生态环境厅(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理整改的指示精神,保障河湖生态用水,推进小水电绿色发展,维护长江健康生命,现就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组织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确定、泄放设施改造、生态调度运行、监测监控等工作,切实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单站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尽快健全保障生态流量长效机制,力争在2020年底前全面落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

二、科学确定小水电站生态流量 (二)应当根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 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 35091》等技术规范,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考虑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结合河流特性、水文气象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确定生态流量。确定生态流量时应当体现流量过程,反映河道天然来水丰枯变化。 (三)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其中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或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组织专题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三、完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四)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标准,建设、运营等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改造电站引水系统、泄洪闸门、溢洪道闸门、大坝放空设施、冲砂设施,增设专用生态泄水设施或生态机组等措施,确保小水电站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 (五)完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还可在下游受影响河段,因地制宜地采取河床清淤整治,或修建亲水性堤坝、生态跌坎、生态堰坝、过鱼设施等生态修复措施,改善拦河闸坝下游河湖水资源条件,恢复河流连通性,为水生生物营造栖息环境。 (六)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或改造完工后,小水电站业主可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且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投入运行。 四、做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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