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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赵某拥有私房三间,使用面积共计二十七点五平方米,多年来一直租与马某居住。现在该房内居住的有马某及其女儿、女婿、外孙女。赵某除该处房产外,在他处无其他住房,多年来一直随子女居住。

一九九九年一月,赵某以自已所有的私房三间现由马某一人租住,且自己住房困难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将该房收回自住。

【审判结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马某承租赵某私房未违反租赁合同,且赵某所述其私房由马某一人居住及其在外另有住房一节,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遂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收房之诉讼请求。判决后,赵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公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撤销原判,由马某腾出诉争之房。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与马某曾于80年代初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租赁期限未定。后马某一直于该房内居住,现在该房内居住人系马某一家四口人,赵某在他处无其他住房,一直随子女居住。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产所有证、私房租赁契约、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但赵某所述其私房由马某一人居住及其在外另有住房一节,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爱护。双方诉争之房系赵某之私产房,其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之权利,且赵某现他处无正式住房,其居住困难大于承租人马某。马某一家四口人占住西房三间,具备腾退部分房屋的条件,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收房之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马某家庭人口情况,赵某要求将房屋全部收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于1999年7月,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一.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 二审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马某及其共居人将三间争讼房屋中的西向第一间腾空交予赵某。由赵某负责将该房与第二间之间隔断墙上的门封堵,并该房另行开门。

三. 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评析】

房屋租赁纠纷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房地产案件。由于我国及北京市房地产政策的历史遗留咨询题,造成大量产权人虽在名义上拥有房屋产权,但房屋被历史上形成的承租人长期租住的情况。在这种承租关系中,房屋租金往往是一直在依照历史上形成的极低廉的租金标准执行,名为承租但实际上并未支付租金的例子亦屡见不鲜。近几年来,房屋产权人因不满原有租金或自身住房困难, 要求收回房屋而引起的诉讼十分普遍。

那么,这种未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否能够退租腾房,应依据何种法律呢?关于此种情况,我国法律中相应的规定不够完备,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咨询题的意见"第119条中规定:"未定租期,房要紧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假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寻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依照该条规定,此种案件是否判决退租腾房,要紧考察两个情节:一是产权人收回房屋是否自住,要紧是看产权人住房条件是否困难;二是看承租人是否有其他房屋,是否能够搬迁。在实践中,依照双方居住条件的具体情况,要紧有三种解决方法:

一. 承租人确有其他房屋居住的,则不管产权人住房是否困难,均应退租腾房。在产权人住房困难的情况下,理应准许其行使对自有房屋的使用权;即使产权人住房条件比较宽裕,出于民法的差不多原则,未定期限的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只需给对方留出必要的预

备期限即可,一旦产权人提出解除租赁关系,亦应准许,但应给承租人搬迁腾房必要的时刻。

二. 承租人无其他房屋,且产权人住房相对宽裕的,一般不准许产权人全部收回房屋。这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爱护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幸免出现承租人无家可归的情形,法律要求产权人让渡一部分所有权,具体讲就是临时放弃对自有房屋使用权的行使。但其对房屋的其他所有权,如处分权、收益权仍受法律爱护,该房能够出售,亦能够收取房租。

三. 承租人无其他住房,搬迁确有困难,但同时产权人亦无房居住,住房困难的,则应本着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协调双方矛盾,尽量解决困难。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法院在对比双方具体情况后,认为产权人住房更加困难,而承租人具备腾退部分房屋的能力,故作出如上判决。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纠纷中的退租腾房案件,要紧依照双方的住房情况,在爱护产权人使用权的前提下,兼顾公平和社会安定,依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值与当事人住房是否困难,则由办案法官依照当地的普遍住房状况、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应住房标准,权衡双方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决定。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这里讲的优先,主要是指在顺序上的优先,同等条件,主要指的是价格、期限条件。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XX)第四十二条:“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因此,“优先租赁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房屋租赁优先权的问题。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原告誉恒*司与被告某中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一套,每月1500元;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誉恒*司有优先承租权。合同期满前,原、被告曾多次商谈续租事宜。由于被告将租金增至每月XX元,原告誉恒*司认为太高,未达成协议。此时,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要求承租此房,租金1800元。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每月1800元租给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事后,原告得知,向被告提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京高法发﹝2013﹞462号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 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 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但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或者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房屋存在上述限制的除外。(2)租赁房屋在使用上虽存在行政管理限制,但承租人无法

个人房屋租赁协议书

个人房屋租赁协议书 出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出租房屋从落地 址 。 租期为__年__月,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居住。 第二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____元整,甲方应出具收据。租金在当月____天内交清,交租金地点在____。 第三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但应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__%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如租赁房发生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收据抵销租金。 第五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__月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履约金(如乙方付有履约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 2.租赁期间,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由乙方负担。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__市__(县)房管局、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出租 人:(签字、盖章) 地址: 工作单位: 承租人:(签字、盖章)

租房合同案例分析

租房合同案例分析 【案例1】: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租赁合同约定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之前承租人需支付5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条款约定“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承租人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后出租人因第三人的原因未能交付房屋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承租人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分析:本案中履约保证金条款未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具备定金性质合同本身也没有约定在甲方违约时要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因此承租人只能根据违约责任条款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承租人需要举证证明因出租人未履行交付房屋义务造成的承租人损失 【案例2】: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租赁合同约定“当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缴纳水电费、物业费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以及承租人出现毁坏租赁房屋、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形时出租人有权没收承租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后承租人因经营不善连续三个月未能缴纳房屋租金问出租人能否直接没收履约保证金? 【分析】:根据合同约定出租人可以没收承租人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中并未包括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情形如承租人拖欠的租金少于履约保证金额度出租人在缺乏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直接没收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担保法规定因此建议履约保证金条款中明确担保

的范围(租金、水电费、租赁物修缮维护费用、物业管理费以及因可能侵害第三人利益而存在的赔偿保证金等)并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抵扣方式(如抵扣金额为承租方欠付的相应款项)同时还应明确抵扣的程序和通知方式 【案例3】: 履约保证金条款的设计: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定后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万元人民币支付履约保证金前工作日出租人应提供合法收据否则承租人有权顺延履约保证金支付时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时承租人可用履约保证金抵付临近合同终止日相应月份的租金直至数额为零履约保证金抵付租金时出租人应提供合法房屋租赁发票当承租人同时拖欠物业费、水电费、房租费以及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时承租人同意出租人用履约保证金进行抵扣但应首先抵扣拖欠的房租费用租房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条款的适用问题: 1、履约保证金(常见的称呼如押金、订金、留置金、保证金等)是担保承租人按租赁合同履约的单方担保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有诸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等特别约定此处约定的保证金实际上是一种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属于金钱质押在签订合同或履约保证金条款时成立当正式交付给出租人时生效一般情形下履约保证金以补偿功能为主惩罚功能为辅即履约保证金主要用来补偿违约后约定的违约金额度不足的问题但也有法院判决承认履约保证金的惩罚功能

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详解】

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详解】 怎么样的合同算是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下面是整理的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的案例分析,欢迎阅读参考! 基础事实 原告系某区某平房的产权人,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48 平方米。原告在未报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翻建,将房屋改建成为二层楼房。 20XX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定金协议》,约定双方于20XX年9月6日前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合同时原告带产权人的证件和房产权证正本。20XX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涉案建筑面积为 490 平方米的二层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 20XX年 11月3日起,至20XX年11月 2日止。租金每月 35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5万元作为租赁保证金。甲乙双方在本租约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约或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70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租金及保证金140万元。 20XX年1月31日,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涉案房屋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20XX年4月5日,被告将房屋腾空后交还原告。 诉辩意见

原告于20XX年 4月 24日诉至法院,称被告拖欠房屋屋租金,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 被告称,原告签订合同时承诺出租的房屋系商业用房,但涉案房屋实际上是违章建筑,城管部门在租赁期间发出限期拆除的通知书,导致被告无法正常使用。被告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原告返还被告房屋租金及押金 140 万元、赔偿被告装修损失 360 万元。被告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XX年9月5日至20XX年4月5日的房屋使用费5 950 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万元。 庭审中,原告认可房屋自行翻建和张贴过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事实,但主张房屋可以正常使用。被告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对房屋进行装修花费 360 万元。被告方证人唐某出庭作证时,经法院要求提供了收取工程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显示20XX年10月9日至 20XX年 12月12日间,被告共向其转账240万元。证人认可被告提交的360万元的工程款收据(20XX年10月10日),是其事后向原告补开的。原告将房屋收回后转租,装修已拆改,无法再进行装修价值鉴定。 裁判观点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涉

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一、案例介绍: 魏某自1993年以来一直租赁县医药公司位于韩集镇的两间楼房经营药品,1999年3月魏某经医药公司同意后将该楼房转租给张某。但2000年仍是以魏某的名义与医药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2000年8月医药公司在未通知魏某与张某的情况下,以88000元(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价)将该两间楼房卖给了韩某,韩某将款付清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通知魏某、张某搬迁,但张某拒绝搬迁。2001年至2003年,魏某与医药公司仍然签订了租赁协议,魏某仍将该楼房转租给张某。韩某以张某、医药公司及魏某侵犯财产所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反还房屋,魏某和医药公司赔偿损失。 二、主要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韩某与医药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魏某和张某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一种观点认为,医药公司将房屋出卖时未提前通知魏某和张某,该买卖行为无效,韩某无权要求张某搬房,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系转租人,其与医药公司没有租赁协议,医药公司在买卖房屋时无须通知张某,即张某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且承租人魏某也未主张优先购买权,所以韩某要求张某搬出所占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魏某和医药公司明知该房已卖给韩某,仍签订了租赁协议,致使韩某不能行使权利,给韩某造成了损失,故应赔偿韩某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 (1)转承租人是否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转租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虽然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当因次承租人的原因发生租赁物损害时,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要求赔偿,同时次承租人也不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因此如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赁权而遭到损害时,其只能向承租人请求赔

完整版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完整版个人房屋租赁合 同协议书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租赁房屋 1.甲方将坐落于XXXXXX房屋及小米电视机一台、美的冰箱一台、美的空调一台等物品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如数将以上物品交予甲方。 二、租赁期限和用途 1.租赁期限:1年,即2018年01月01日至2019年01月01日止。 2.租赁期满前1个月,甲、乙双方应就租赁期满后是否续租通知对方。 3.该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如果乙方要改变使用用途,需征得甲方同意。 三、租金、保证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月租金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1000元),按季度支付,当期租金人民币肆仟元整(小写:4000元),乙方在上次所缴租金期满前15日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银行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皆可。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1000元)作为租赁保证金,租赁期满时乙方如不再续租,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时,甲方将该保证金全部无息退还给乙方。 3.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物业、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由乙方支付,租期起始日水表读数:123,电表读数:123,煤气表读数:

123。物管费132/年、有线电视费123/年、网络费123/年在双方合同签订时由乙方支付。 四、房屋安全管理 1.在租赁期内,除房屋结构包括墙、顶等大修项目由甲方负责外(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其它如房屋门、窗、水、电、组合柜、地板、墙面墙纸等附属设施及乙方装饰部分等均由乙方负责维修,并由乙方自行承担修缮费用。 2.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安全管理,在租赁期内因疏忽造成的诸如火灾等事故,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在租赁期内发生盗窃等事故乙方须自行承担损失。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屋内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进行经济原价赔偿。乙方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进行有损房屋原貌(屋内、屋外)的装修、装饰。 4.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的,在租赁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后可自行拆除,甲方不予补偿。 5.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部分和全部转租、转借给第三人使用,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与第三人合营合作,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和终止本合同而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赔偿。 6.租赁期届满乙方交房时,应保证房屋及各设施、物品完好,如有装饰损毁、设施损坏、物品丢失的,乙方应及时修复或补充,否则甲方将按原价3—5倍价格从保证金中扣除。如经甲方验收合格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的租房款及保证金。 五、权利与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这里讲的优先,主要是指在顺序上的优先,同等条件,主要指的是价格、期限条件。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XX) 第四十二条:“ 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因此,“优先租赁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房屋租赁优先权的问题。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原告誉恒公司与被告某中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一套,每月1500元;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誉恒公司有优先承租权。合同期满前,原、被告曾多次商谈续租事宜。由于被告将租金增至每月XX元,原告誉恒公司认为太高,未达成协议。此时,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要求承租此房,租金1800元。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每月1800元租给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租赁登

记手续。事后,原告得知,向被告提出自己也愿以每月1800元续租房屋。被告认为已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因而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优先租赁权”,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 案例二:XX年3月,原告海鸿公司与被告清水河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肉菜市场,租赁期限至XX年5月31日止,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与梁某又签订了一份《肉菜市场承包合同》,约定于XX年1月1日起将上述肉菜市场给梁某承包,原告认为,被告与梁某签订的《肉菜市场承包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肉菜市场承包合同》无效。 这两个案件,都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房屋租赁合同,争议焦点是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优先租赁权”的效力如何,有没有排除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优先租赁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无效。理由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的规定,该约定不应受法律的保护。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理应合法有效,因此对约定人和第三人均应产生拘束力。第三种意见认为,约定合法有效,但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在线免费法律咨询https://www.docsj.com/doc/b79810575.html,/ask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答辩人因与原告__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不是原告房屋的承租人,原告的起诉主体错误,应予驳回。 1、2005年12月1日,原告与__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签约双方于2005年12月12日办理了备案登记。__公司在租赁原告的房屋后,将公司注册地址迁移到该房屋内,并在该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见证据《房地产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合同期满后,__公司继续使用原告出租的房屋,并继续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在2007年开具给__公司的收据上,交款人写的也是“__公司”。由此可以说明,原告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是__公司,原告与__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见证据〈收款收据〉) 2、被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__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原告与__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是被告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该合同的实际承租人是__公司。理由如下: A、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原告与__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双方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合同的手续,原告也没有将房屋从__公司手中收回来,并交给被告本人。 B、原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第一份租赁合同。这第二份合同也是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 C、原告证据《委托书》、《欠租款单》和《解除合同的结算单》可以证实,原告明知承租房屋的是__公司。

D、原告自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都是向__公司开具《收款收据》收取租金,从来就没有向被告个人开具收款收据,也没有向被告个人要过租金。 E、原告此前与此后开出的租金收据,均是开给__公司的,但因原告至今仍扣押__公司的保险柜等办公用品,这些收据都被原告扣押,无法当庭举证。 二、原告的所有证据中,均未能证明原告在2006年11月16日与__公司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也不能证明向被告交付了房屋,更不能证明被告是 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如果原告坚持认为2006年11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原告与被告个人签订的话,则该合同是一份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对实际承租人__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 三、被告作为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愿意在这里说明__公司与原告之间租金结算的有关事宜: A、被告自始至终都是代表__公司承租原告的房屋。被告本人没有私下租赁原告房屋的需要,也没有私下使用原告的房屋。 B、原告在2007年6月23日,在没有通知__公司的情况下,单方更换了出租房屋的门锁,致使__公司自6月23日起不能使用出租房屋,也不能取出 物品,受到严重损失。该损失__公司将另案与原告解决。原告换锁对本案产生的最直接后果就是,被告要用的证据被原告控制,无法及时在本案中举证。原告换锁的事实有__可以作证,证人现已在法庭外等候,请求法庭在质证阶段传唤作证。 C、由于原告在2008年6月23日不让__公司使用出租房屋,__公司应付给原告的租金应该计算至2008年6月23日。考虑其他情况,被告在此代表__公司表态,同意结算到6月底,即按__公司出具给原告的《欠租款单》上的金额结算,应付原告租金为18600元。 D、由于原告在接受了__公司的《欠租款单》,同意在月底收取欠付的租金后,又提前单方收回房屋,扣押物品,原告无权没收__公司的保证定金。且根据原告与__公司签订的第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标准版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书标准版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通过商议,对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房屋地址(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坐落于 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房。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房屋租金: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 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半年的租金费用,在年 月日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下半年租金费用,如超过付款时间甲方有权对房屋另行出租,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养护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私自对房屋进行整改,若确实有需要必须提前征求甲方同意后才能进行整改,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乙方在房屋使用过程当中应爱护房屋中的所有设备及墙面和地面,保持墙面的整洁。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天然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5、有线收视费 第八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 元为押金。 第九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如遇房价调整,甲方有权对房屋租金进行适当的调整,若乙方不同意,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继续租赁; 2、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在租赁期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在租赁期满后由甲方对房屋进行验收,如乙方未对房屋造成任何损坏,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押金;如果乙方在使用期内对房屋内的设备和墙面、地面造成损坏的,甲方有权用乙方支付的押金首先对房屋损坏部门进行修缮,若修缮费用超出押金金额,乙方必须

优秀合同协议范文: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房屋租赁优先权的问题。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原告誉恒公司与被告某中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一套,每月1500元;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誉恒公司有优先承租权。合同期满前,原、被告曾多次商谈续租事宜。由于被告将租金增至每月XX元,原告誉恒公司认为太高,未达成协议。此时,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要求承租此房,租金1800元。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每月1800元租给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事后,原告得知,心得体会向被告提出自己也愿以每月1800元续租房屋。被告认为已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因而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优先租赁权,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 案例二:XX年3月,原告海鸿公司与被告清水河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肉菜市场,租赁期限至XX年5月31日止,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与梁某又签订了一份《肉菜市场承包合同》,约定于XX年1月1日起将上述肉菜市场给梁某承包,原告认为,被告与梁某签订的《肉菜市场承包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肉菜市场承包合同》无效。

这两个案件,都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房屋租赁合同,争议焦点是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优先租赁权的效力如何,有没有排除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优先租赁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无效。理由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的规定,该约定不应受法律的保护。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理应合法有效,因此对约定人和第三人均应产生拘束力。热门思想汇报第三种意见认为,约定合法有效,但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实质,是当事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合同、怎么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等,都由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这就是所谓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根据这种自由,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依其真实意思所达成的合意就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租赁合同关系中,优先承租权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规定,但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的权利。然而,合同权利不同于法定权利。法定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行为均属无效。合同的权利则产生于双方的约定,其权利的效力仅

判例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裁判态度(以民商事审判标兵深圳中院为例)

判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裁判态度(以民商事审判标兵深圳中院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在面对一些具体的情形是如何依据该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致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担比例等,我们以民商事审判的标兵深圳中院为例,整理了深圳中院2015年的房屋租赁案件裁判文书,从中选出七个具有代表性的裁判结论。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案号】(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912号【案情概述】2013年8月30日,甲方(出租人)和乙方(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乙方租赁甲方的位于深圳市XX广场XX层的铺位并已实际经营。2013年11月25日,由江苏省某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工程施工联系单》,载明承租人承租的物业根据消防要求,达不到消防验收条件。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发出《市规划国土委第二直属管理局关于确认XX广场XX层相关情况的复函》如下:一、XX广场某XX层擅自将部分设备房和停车位改建为商铺,现商铺面积约3500平方米,

涉嫌改变了原部分设备用房及停车位的使用性质。二、经查,2002年11月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项目未在我局办理过XX层改变使用性质的施工图修改。【法院观点】深圳中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否改变使用性质、出租人对涉案租赁物是否享有使用权,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范围。虽然改变房屋用途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案商铺在开业前也应当进行消防验收,但上述规定并非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此认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果上述问题属实,承租人可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上述问题作出行政处理,至于上述相关问题是否导致承租方产生损失等民事纠纷问题,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二、出租仅取得了《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的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案号】(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523号【案情概述】2008年9月1日,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江某某出具了一份《龙岗区某某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准予住宅施工。后该住宅由谢某某(江某某的儿媳)出租给某某公司使用。【法院观点】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所有人虽取得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龙岗区某

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判例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市古荡镇益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益乐村)。 被告:浙江益爱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爱公司)。 第三人:杭州大排大快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排大公司)。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文西分理处(以下简称文西分理处)。 第三人:杭州新时代装饰材料市场(以下简称新时代市场)。 第三人:杭州荣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 原告益乐村和被告益爱公司于1994年6月9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益乐村将其位于杭州古荡文三路边,建筑面积共计2万平方米的6幢商业用房及空场地出租给益爱公司开设杭州电子城,租用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2月31日止;益乐村在1994年9月30日前完成6幢楼房的室内地砖铺设、外墙贴瓷条砖、四周铁栅围墙、场内空地混凝土平整、修通文三路至电子城的道路等项目,逾期不能交付使用,作违约处理。合同还对租金的数额、交付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等均作了规定。合同订立后,益乐村将上述6幢商业楼交付益爱公司使用。因益乐村未依约对楼房进行装饰和修通道路,益爱公司则自行出资修建。同年11月28日,益乐村出具授权书一份,明确将合同规定的6幢楼房出租权授予益爱公司,授权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管理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益爱公司负担。1996年9月5日,益乐村与益爱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益爱公司同意益乐村收回原合同中的1号、2号、4号和5号等四幢商业楼,所欠租金在该4幢大楼的装饰及其他投资款中相抵结算。同月,双方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益乐村将6幢商业用房中的3号、6号楼计6399平方米及空场地出租给益爱公司开设杭州电子城,租用期从1996年8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1996年12月31日前的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2元,以后每两年在原租金数额上递增2元,益爱公司按月支付租金,拖欠两个月以上,益乐村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租赁合同同时终止,有关原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以双方9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上述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益爱公司将1号、2号、4号和5号楼归还了益乐村,并将其在该4幢楼房中的装饰、改建及修路费共计4617263.30元的清单交给益乐村。随即益乐村将上述4幢楼房转租给他人使用,但未对益爱公司提交的费用清单进行审核。益爱公司则就其承租的3号、6号楼进行改建并增添设施(鉴定价值为343184元)并先后与文西分理处、大排大公司、荣达公司、新时代市场分别订立了使用面积、租用期及租金不等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交付使用。其中益爱公司与新时代市场后来又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新时代市场租用的3号楼第一、二层(部分)1200平方米营业房,益爱公司同意从1997年7月1日起退还给益乐村,再由益乐村与新时代市场另行签订租房协议。但新时代市场既未与益乐村签订协议,也未将所租用的营业房归还给益乐村。1999年1月29日,益乐村因与益爱公司就租金支付及装饰、修路费用等发生争议,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益爱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8320878.49元,并承担诉讼费。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参考(示范合同)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13937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参考(示范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参考(示范合同)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

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1.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2.房屋租赁期限: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承租方使用居住。 3.租金交纳时间: 有国家统一规定租金标准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合同代表人双方协商议定。 4.房屋租赁规定: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对房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将租赁房产转让第三方时,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2)承租方有保护公共财产的义务,不得擅自乱开、乱改、乱建。 (3)承租方在租用房屋院内,建设厕所、厢房、平房、栽植树木等必须做到不碍四邻的通风、透光、人行、排水、修房、环境卫生等,否则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4)承租方必须服从国家统一规划,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时,必须立即搬迁,如若有意刁难,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5)任何一方如需调换房屋时,必须在一个月以前告知对方协商解决,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试题

三、案例分析题(本题10分) 2010年1月,王某与张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约定在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租用张某房屋一间,随后王某搬进了该房屋。2011年3月,张某以房屋改建为由要求王某搬出,遭王某拒绝。2010年6月,张某欲以该房屋申请银行抵押贷款,书面告知王某,王某表示不同意。但是,张某在告知银行该租赁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仍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并获得贷款30万元,期限为2010年6月至12月。2011年1月,银行以贷款到期为由要求张某还贷。由于张某无法还贷,故银行要求将该房屋拍卖抵作还款,并要求王某立即搬出。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与张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张某能否以改建为由要求王某搬出,为什么? (3)王某不同意张某将房屋抵押是否影响张某向银行贷款?为什么? (4)银行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搬出,为什么? (1)有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是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3分)(2)不能,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租赁双方必须严格遵守,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2分)(3)不影响,张某将抵押事实告知王某,由王某自己判断是否继续承租,若愿意承租,则受“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保护。(3分)(4)无权要求王某搬出,因为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2分) 三、案例分析题(本题10分) 2010年6月,某市居民陆某通过金某介绍,与王某签订书面协议,将自己的3间平房卖给王某。金某建议王、陆二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但王、陆二人认为,有中间人证明就行了,过户手续可办可不办。于是,王某在交付给陆某35万元购房款后,就搬进陆某的3间平房居住。2011年2月,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通知王某搬出其所居住的房屋,自行另找住房,理由是:市里准备兴建老年人福利院,王某居住街区平房所在地属于被征收的范围。王某将此事告知路某后,陆某即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声明王某居住的住房是自己的,自己现在住房紧张,要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拆除住房后,给自己另行安排住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答应了陆某的要求。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王某与陆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某与陆某买卖的3间平房的产权是否转移?为什么? 应该对王某还是陆某给予征收补偿? ] (1)王某与陆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因为该房地产转让合同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即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2)王某与陆某买卖的3间平房的产权不发生转移。因为根据《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时办法》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王某与陆某买卖的3间平房的产权未经登记不发生产权转移的效力。 (3)应该对陆某给予征收补偿。因为王某与陆某房屋买卖未经登记,因此房屋产权不发生转移,房屋所有权仍然归陆某享有。在征收法律关系中,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该征收补偿应当向陆某做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详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 理解与适用》 [ 宁]——(2009-11-26) / 已阅61042次 详读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学习笔记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围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的“城中村”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围之。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

标准个人房屋租赁协议书完整版

标准个人房屋租赁协议书 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个人房屋租赁协议书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房屋面积为;第层共层;出租包含附属建筑物.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

租赁合同案例分析报告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租赁合同案例分析报告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情概要 本案第三人谭建华与被告冉隆彬曾是多年的同居关系,于2007年2月份双方白愿解除关系,签订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其中对红湖宾馆房屋进行了分配,谭建华占有60%的份额,冉隆彬占有40%的份额。被告冉隆彬与被告孙小萍与2008年1月18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凄关系。2011年3月1日,二被告与原告杨华江在石柱县黄水镇街上达成口头租赁房屋(红湖宾馆)的协议,当日原告杨江华从黄水农村商业银行取款人民币一万元交给被告孙小萍作租房订金,同年3月8日,原告杨华江与二被告在石柱县农业银行与被告冉隆彬的办公室订立正式的“房屋租赁协议”(将订立协议的时间打印成“2011年3月1日”,便于计算租赁期限),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4年(即从2011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为止),租金每年交三万元,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一万元,二被告经与原告协商,要求原告交纳“红湖宾馆”转让费五万元,并承诺将经营红湖宾馆的特种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手续转交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变更手续,原告杨华江按协议约定,于3月8日的当天给二被告交了租金三万元以及转让费五万元,第三人谭建华对二被告与原告租赁转让红湖宾馆之事不知情,于2011年3 月10日与王玉芹(女)订立买卖房屋(红湖宾馆)的协议,同年 4 月12日到石柱县黄水镇经旁人讲并调查核实,才发现“2011年3月8日被告与原告租赁转让红湖宾馆”之事,对原告与二被告的租赁转让宾馆行为表示追认同意,只要求二被告按60%的份额给她(指谭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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