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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阅时所遵循的规范和标准。其目的在于保障审阅质量,提高审阅效率,保护公众利益,增强审阅报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该准则首先规定了审阅的范围,包括财务报表中涉及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

权益和现金流量等方面。其次,准则要求审阅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性和

客观性,保持慎重的态度和执业道德。审阅人员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特征,对其财务报表

进行分析和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错误和欺诈,发现客户内部控制缺陷以及涉及未

确认的责任与风险等。

审阅准则还规定了审阅的程序和方法。审阅人员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阅,包括

做一些基本的检查工作,比如查看会计档案、客户的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的报告等,

并验证其在审计过程中得出的结论。此外,还应当根据客户的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情况,结合审阅的目的,灵活选择和实施相应的程序和方法。例如,对于高风险客户和涉及涉嫌

欺诈的报表,需要加强核查和检验,使用更为严格的审阅方法。另外,审阅准则还要求审

阅人员对发现的错误或者欺诈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缺陷作出适当的鉴定和评估,并在审阅报

告中明确说明。

最后,审阅准则还规范了审阅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审阅人员应当在审阅报告中认真阐

述他们的审阅结论,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客户描述、审阅目的

和范围、审阅结论及相应的签字、日期等信息。审阅人员应当在报告中客观、真实地反映

客户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程度。审阅报告还应当明确说明限制和保留意见,以及对客户内部

控制缺陷的评估等。

总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是保障财务报表审阅质量和可靠性的一项重要规范。

它要求审阅人员在实践中应当具备稳健的审阅方法和技能,同时还要保持客观、公正、独

立的态度和严格的执业道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规范。该准则于1998年首次发布,经过多次修订,目前最新版本是2016年发布的第17号审计准则。本文将介绍该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概述 准则是强制性的规范性文件,旨在确保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遵循一定的方法和流程,保障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独立性。其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工作,包括独立审核、合并财务报表审核、关键审计事项审核、完整性审核和法定审计等。 二、准则的结构 准则包括三个部分:总则、审核程序和审核工作文件。其中,总则规定了审计基本原则、参考框架和一般审计标准;审核程序则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各类审计工作时需要采取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审核工作文件则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编制的文件。 总则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基本原则 审计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正确性、完整性、实质性、谨慎性和可比性。正确性是保证审计结果准确无

误的前提;完整性是指审计范围应该覆盖所有关键信息;实质性是指审计应该关注实质性问题,而非形式性问题;谨慎性是指审计应该保持谨慎的态度,谨慎判断和处理审计事项;可比性是指财务报表应该具有可比性和一致性。 (二)参考框架 参考框架指注册会计师审核财务报表时需要遵循的框架,包括:企业管理层的职责、内部控制、风险评估、财务报告编制、审计证据和报告等。 (三)一般审计标准 一般审计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审计意见、审计证据和审计程序。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对财务报表的评估,给出的合理性评价;审计证据是指审核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包括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审计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各类审计工作时采取的方法和步骤。 三、审核程序部分 审核程序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阶段 规划阶段是审计过程的第一步,包括确定审计范围、风险评估、设立审计目标和计划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阶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号——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号——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 一项重要审计准则,该准则主要涉及应用指南的制定,旨在为注册会计师 提供指导,确保他们在开展审计工作时能够正确、规范地执行各项要求。 以下是这一准则的应用指南。 首先,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公正、独立、诚实和勤勉的原则。他们应遵守职业操守,确保其工作不受外部因素 的干扰。在进行财务报表的审阅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对企业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进行充分的核实,并在建立资料和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合理 结论。 此外,本准则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要充分考虑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他们应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了解其业务流程和财务 数据流,识别和评估潜在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测试计划。注册会计 师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审计程序,并在审计过程中对企业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持续监督。 另外,本准则还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应遵守保密规定。他们在进行审计 工作时,必须严格保守客户信息,不得将客户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人。 对于发现的可能涉及违法和不道德行为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及时向企业 的最高管理层或相关主管机构进行报告。 最后,本准则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要注意道德和专业 的问题。他们应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性和诚实 的态度。注册会计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通过学习和培训来更新 自己的专业知识,并遵守相关工作要求,进行持续学习和执业能力的提升。

总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的应用指南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这些应用指南涵盖了公正、独立、诚实和勤勉的原则,客观、公正的态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考虑,保密规定以及道德和专业问题。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这些指南的要求,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规范性,为企业提供准确、可靠的审计意见。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最新

目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1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1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2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3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4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4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5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5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6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6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7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7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8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9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9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9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10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年修订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 ——财务报表审阅 (2006年2月15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阅业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审阅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财务报表审阅业务。 第五条在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通过询问和分析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作为得出审阅结论的基础。 第二章审阅范围和保证程度 第七条审阅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阅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阅程序的总和。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确定执行财务报表审阅业务所要求的程序。必要时,还应当考虑业务约定条款的要求。 第八条由于实施审阅程序不能提供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要求的所有证据,审阅业务对所审阅的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第三章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阅单位就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阅业务的目标; (二)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三)审阅范围,其中应提及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审阅工作; (四)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审阅业务所要求的记录、文件和其他信息; (五)预期提交的报告样本; (六)说明不能依赖财务报表审阅揭示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 (七)说明没有实施审计,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发表审计意见,不能满足法律法规或第三方对审计的要求。 第四章审阅计划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审阅工作,以有效执行审阅业务。 第十二条在计划审阅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阅单位及其环境,或更新以前了解的内容,包括考虑被审阅单位的组织结构、会计信息系统、经营管理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性质等。 第五章审阅程序和审阅证据 第十三条在确定审阅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以前期间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或审阅所了解的情况; (二)对被审阅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包括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行业惯例; (三)会计信息系统; (四)管理层的判断对特定项目的影响程度; (五)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重要性。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完整收藏版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目录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1)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1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1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2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2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3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3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3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3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3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4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4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4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5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5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5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 (5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6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 (6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 (6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6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6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7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7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7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7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8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8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8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9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9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9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 (10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0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10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 (10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109)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的修订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的修订内容 摘要: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二、修订具体内容 1.审计目标 2.审计范围 3.审计程序 4.审计证据 5.审计报告 三、修订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 四、实施建议 正文: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审计需求,提高审计质量,我国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审计准则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降低审计风险。 二、修订具体内容 1.审计目标 修订后的审计准则明确了审计目标,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以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为目标,提高审计质量。

2.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方面,修订后的准则明确了审计业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财务报表审阅、其他鉴证业务等,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时,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风险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情况。 3.审计程序 在审计程序方面,修订后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审计计划和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 4.审计证据 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的收集、评价和利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收集、客观评价和合理利用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意见。 5.审计报告 在审计报告方面,修订后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撰写审计报告时,应当明确表述审计意见、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程序等信息,提高审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三、修订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 此次修订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质量,增强审计报告的可信度和公信力。同时,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将引导注册会计师更加注重风险防范,降低审计风险。此外,修订后的审计准则还有利于提升我国注册会计师在国际审计舞台上的竞争力。 四、实施建议 为确保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得以有效实施,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新准则的学习和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doc 279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2月15日,在“中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发布会”上,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正式发布,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 目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06]4号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财会[2006]4号 (1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财会[2006]4号 (1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财会[2006]4号2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06]4号 (2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财会[2006]4号3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财会[2006]4号 (4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财会[2006]4号 (5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财会[2006]4号 (6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06]4号 (6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06]4号 (6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财会[2006]4号 (8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财会[2006]4号 (9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财会[2006]4号 (9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06]4号 (1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财会[2006]4号 (11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06]4号 (1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财会[2006]4号 (12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财会[2006]4号 (12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财会[2006]4号 (13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财会[2006]4号13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财会[2006]4号 (14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财会[2006]4号 (14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财会[2006]4号 (15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财会[2006]4号 (15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财会[2006]4号 (15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财会[2006]4号15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财会[2006]4号 (16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一共有多少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一共有多少部? 2018-02-1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共48个,具体是: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 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 务报表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 —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应用指南 (2010年11月I日修订) 一、审计程序 书面声明(参见本准则第十二条) 1?在比较财务报表的情形下,由于管理层需要再次确认其以前作出的与上 期相关的书面声明仍然适当,注册会计师需要要求管理层提供与审计意见所提及的所有期间相关的书面声明。在对应数据的情形下,由于审计意见针对包括对应数据的本期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需要要求管理层仅就本期财务报表提供书面声明。然而,对上期财务报表中影响比较信息的重大错报进行更正而作出的任何重述,注册会计师需要要求管理层提供特别书面声明。 二、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对应数据 不在审计意见中提及比较数据(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 2?由于审计意见是针对包括对应数据的本期财务报表整体的,审计意见不 提及对应数据。 (二)导致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3?如果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且导致非无保留意见 的事项已经解决,并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或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适当的披露,则针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无需提及之前发 表的非无保留意见

4?如果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且导致非无保留意见 的事项尚未解决,该尚未解决的事项可能与本期数据无关。尽管如此,由于尚未解决的事项对本期数据和对应数据的可比性存在影响或可能存在影响,需要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如适用)。 5?如果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且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尚未解决,本指南附录1和附录2列示了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上期财务报表中的错报(参见本准则第十五条) 6?如果存在错报的上期财务报表尚未更正,并且没有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但对应数据已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适当重述或恰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描述这一情况,并提及详细描述该事项的相关披露在财务报表中的位置(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一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参见本准则第十六条)7?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且法律法规不禁止注册 会计师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对应数据出具的审计报告,本指南附录3列示了在 这种情况下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三)审计报告:比较财务报表 在审计意见中提及财务报表所属的各期,以及发表审计意见涵盖的各期 (参 见本准则第十八条) 8.由于对比较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涵盖所列报的每期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可以对一期或多期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2016年12月23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种治理结构和规模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并针对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的情形以及上市实体提出了特殊考虑。本准则并不规范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或所有者的沟通,除非他们同时履行治理职责。 第三条本准则是针对财务报表审计制定的,但对于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如果治理层对其他历史财务信息的编制负有监督责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考虑到有效的双向沟通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重要性,本准则为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沟通提供了一个基础框架,并明确了应当与其沟通的一些具体事项。 作为对本准则沟通要求的补充,本准则附录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需要沟通的补充事项作出了规定。此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针对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通报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了具体要求。 法律法规、业务约定或其他规定可能要求沟通本准则或其他审计准则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本准则并不禁止注册会计师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条本准则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的沟通。但是,有效的双向沟通十分重要,这有助于: (一)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了解与审计相关事项的背景,并建立建设性的工作关系,在建立这种关系时,注册会计师需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例如,治理层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确定审计证据的适当来源,以及提供有关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信息; (三)治理层履行其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从而降低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与治理层沟通本准则要求的事项,管理层也有责任就治理层关心的事项与治理层进行沟通,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并不减轻管理层的这种责任。同样,管理层与治理层就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沟通的事项进行的沟通,也不减轻注册会计师沟通这些事项的责任。但是,管理层就这些事项进行的沟通可能会影响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形式或时间安排。 第七条清晰地沟通审计准则要求的特定事项是每项审计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审计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专门实施程序,以识别与治理层沟通的任何其他事项。 第八条法律法规可能限制注册会计师就某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例如,法律法规可能明确禁止某些沟通或其他行为,以避免妨碍有关机构调查实际发生的或涉嫌的非法行为。 在某些情形下,注册会计师的保密义务与沟通义务之间的潜在冲突可能十分复杂,此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章定义 第九条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层成员。 第十条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 第三章目标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2023年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介绍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简介 引言 按照财政部领导有关着力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加速实现与国际准则趋同旳指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22项准则,并对26项准则进行了必要旳修订和完善,已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施行。这些准则旳公布,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定,顺应国际趋同大势旳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第一节执业准则建设旳三个阶段 一、制定执业规则阶段(1991—1993) 中注协成立后,非常重视执业规则旳建设。从1991年到1993年,先后公布了《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等7个执业规则。这些执业规则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向正规化、法制化和专业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建立准则体系阶段(1994--2023)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同意后施行。经财政部同意同意,中注协自1994年5 月开始起草独立审计准则。

到2023年年中,中注协先后制定了6批独立审计准则,包括1个准则序言、1个独立审计基本准则、28个独立审计详细准则和10个独立审计实务公告、5个执业规范指南,此外,还包括3个有关基本准则(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和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合计48个项目。 三、完善与提高阶段(2023-) 伴随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旳基本建立,制定工作转向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与提高准则质量并重。尤其是自2023年以来,在财政部领导旳布署下,中注协根据变化旳审计环境、国际审计准则旳最新发展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旳需要,有计划、有环节地制定和修订审计准则。 第二节加紧执业准则建设旳必要性 第一,企业经营环境变化带来巨大审计风险,需要通过完善审计准则加以应对。 伴随企业组织机构及其经营活动旳方式日益复杂,全球化和科学技术旳影响日益加深,会计判断和估计日益复杂,某些企业进行财务舞弊旳动机和压力日益增大,注册会计师面临旳审计风险越来越大,需要出台新旳准则予以指导。 第二,部分准则项目已不能满足行业规定,需要及时制定和修订审计准则。 伴随审计环境旳变化,老式审计风险模型和审计理念旳局限性日渐明显,重要表目前不能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 一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应用指南 (2010年1月1日修订) 一、质量控制制度和项目组的角色(参见本准则第三条) 1.《质量控制准则第51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的责任。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1)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2)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待; (4)人力资源; (5)业务执行; (6)监控。 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参见本准则第五条) 2.在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时,项目组可以依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的信息表明其不可依赖。例如,项目组可以依赖下列方面的质量控制制度: (1)通过招聘和正规培训提高人员的胜任能力; (2)通过收集和传达有关独立性的信息保持独立性;

(3)通过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的制度维护客户关系; (4)通过监控过程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项目合伙人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 3.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二条) 4.为履行对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承担的责任,项目合伙人需要通过行动示范和向项目组其他成员传达信息,以强调质量至匕的事实和下列事项对审计质量的重要性: (1)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 (2)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3)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4)项目组能够提出自己的疑虑而不怕遭到报复。 四、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三条) 5.《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规定了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并提供了遵循这些原则的概念框架。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1)诚信; (2)独立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3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其他鉴证业务)。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四条其他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高于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风险水平。 第二章承接与保持业务 第五条只有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或保持其他鉴证业务:

(一)鉴证对象由预期使用者和注册会计师以外的第三方负责; (二)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的基础上,未发现不符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的情况; (三)确信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人员在整体上具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责任方获取书面声明,以明确责任方对鉴证对象的责任。如果无法获取责任方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承接业务是否适当,法律法规或合同是否明确了相关责任; (二)如果承接业务,是否在鉴证报告中披露该情况。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职业道德规范中有关独立性的要求,以及拟承接的其他鉴证业务是否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所有特征。 第八条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能超出注册会计师通常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工作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其他鉴证业务开始前,与委托人就其他鉴证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其他鉴证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如果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业务约定书的性质和内容可以有所不同。 第十条在完成其他鉴证业务前,如果委托人要求将其他鉴证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一要求的合理性。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同意这一变更。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 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 (2010年11月1日修订) 一、财务报表审计 (一)审计范围(参见本准则第十八条) 1.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这样的意见普遍适用于所有财务报表审计。但是,审计意见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管理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此外,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他特定事项(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管理层报告与财务报表的一致性)发表意见。虽然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可能从这些事项与形成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相关的角度提出一些要求并提供指引,但是当注册会计师负有额外责任对这些事项发表意见时,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执行进一步工作。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参见本准则第十九条) 2.法律法规可能规定了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责任。尽管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这些责任的范围或表述方式的规定可能不尽相同,但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相同的,即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已认可并理解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3)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3.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需要: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2)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3)在财务报表中对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恰当的说明。 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运用判断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士于政策。 4.财务报表可以按照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旨在满足下列需求之一: (1)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即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目标); (2)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的财务信息需求(即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目标)。 5.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指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其他文件可能对如何应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提供指引。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还包括下列文件: (1)与会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职业道德要求; (2)准则制定机构发布的具有不同权威性的会计解释; (3)准则制定机构针对新出现的会计问题发布的具有不同权威性的意见; (4)得到广泛认可和普遍使用的一般惯例或行业惯例。 如果会计准则与提供指引的文件存在冲突,或者构成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指南 (2007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以及其他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 一、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本准则第二条指出,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其他鉴证业务)。 其他鉴证业务是指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外的鉴证业务。如果将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看作是“基本”的鉴证业务,那么其他鉴证业务便是鉴证对象相对“特殊”的业务。简单地说,其他鉴证业务的鉴证对象信息不是历史财务信息。 二、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一)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与本准则之间存在上下级次关系。《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驭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在阅读、理解和运用本准则时,应当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鉴证等。本准则统驭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循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的要求。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这两个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三)遵守质量控制准则 质量控制准则用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各类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提出的制度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质量控制准则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实现质量控制的两大目标:(1)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2101 号——财务报表审阅》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 号 ——财务报表审阅》指南 (2007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财务报表审阅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财务报表审阅的目标 本准则第二条指出,财务报表审阅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在财务报表审阅业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阅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于财务报表审计中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阅后的财务报表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即有限保证),在审阅报告中对财务报表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审计、审阅业务属于鉴证业务,商定程序属于相关服务。业务目标的差异是审计、审阅、商定程序这三类业务的最根本差异。其他差异,如对独立性的要求、所使用的程序与方法等,都是从业务目标的差异派生出来的。三者的比较如表2101-1所示。 表 2101-1 审计、审阅、商定程序三类业务主要差异一览表

二、职业道德要求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三、执业标准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财务报表审阅业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签订业务约定书,计划审阅工作,确定审阅程序,

记录为审阅报告提供证据的重大事项和按本准则规定执行审阅业务的证据,形成审阅结论,出具审阅报告。 四、职业怀疑态度 本准则第五条要求,在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管理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职业怀疑态度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应忽略可能存在异常情况的迹象;不能因轻信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诚信而满足于证明力不够的证据;不应以管理层声明替代预期能够获取的其他充分、适当的审阅证据;在有理由相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实施追加的或更广泛的程序等。 五、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阅证据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通过询问和分析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作为得出审阅结论的基础。 在财务报表审阅业务中,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保证水平低于在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提供的保证水平。因此,与审计相比,审阅在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方面是有意识地加以限制的。注册会计师通常无须执行在审计业务中执行的某些程序,例如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对存货进行监盘,对应收款项实施函证等,注册会计师只是对财务报表实施以询问和分析程序为主的程序,这就决定了所获取的审阅证据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通常都不如审计证据。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证据收集程序至少应当足以获取有意义的保证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11 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 号 ——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指南 (2007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制定目的、与本准则相关的几个重要概念以及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的总体要求。 一、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含义 本准则第二条明确了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含义。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被审核单位依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的行动的假设而编制的财务信息。 预测性财务信息可能包括财务报表整体(即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在内的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的一项或多项要素(例如,其中的某一张财务报表,或者某一张财务报表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项目等)。对于那些以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形式出现的预测性财务信息,通常称为预测性财务报表。在列报预测性财务报表时,一般需要在附注中提供编制该预测性财务报表所依据的重要假设和会计政策。 预测性财务信息所涵盖的期间可以有一部分是历史期间(例如,在2006年4月编制2006年全年的预测性财务报表时,其中1~3月份的数据是已实现数),但不能全部是历史期间,必须至少有一部分属于未来期间。 由于预测性财务信息所涉及的是截至目前尚未发生的事项,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高度的主观性,并且在编制过程中需要作出大量的估计和判断。这是预测性财务信息的一

项重要特征。 二、最佳估计假设和推测性假设 根据本准则第二条的规定,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所依据的假设可以分为两类: 1.最佳估计假设,是指截至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日,管理层对预期未来发生的事项和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假设。 2.推测性假设,是指管理层对未来事项和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假设,该事项或行动预期在未来未必发生。例如,企业尚处于营业初期,未来经营状况的不确定性较大;或者管理层正在考虑进行重大的业务转型,而该转型的效果尚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等。 可以看出,最佳估计假设和推测性假设的主要区别在于管理层对于假设的事项或行动在未来发生的可能性的判断不同。预测性财务信息所依据的假设需要在这两类假设之间作出恰当的分类,这是由于假设的类别直接决定了以之为基础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分类,也决定了注册会计师评价假设时采用的审核程序以及是否需要获取支持性的证据。 三、预测与规划 本准则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预测性财务信息可以表现为预测、规划或两者的结合。 (一)预测 本准则第二条第三款指出,预测是指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盈利预测是一种最典型的预测,是指被审核单位(如证券发行人)的管理层在对未来经营业绩所作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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