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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对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的招聘程序,规范人员录用工作,我单位制定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旨在加强人才引进,提高人才素质,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一、招聘岗位设置

1. 根据单位的具体需求,详细列出所需招聘人员的岗位名称、数量和要求。

2. 岗位数量不得超过单位实际需求,同时要充分考虑人员的结构和职责区分。

3. 保证招聘岗位与单位的发展方向相适应,符合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招聘条件与流程

1. 招聘条件要明确,公开合理,不能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2. 招聘流程要透明公正,公布招聘公告、岗位需求、报名时间、报名条件等。

3. 所有招聘信息应统一发布在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同时在社会广泛宣传。

4. 招聘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纸质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以方便不同人群的报名。

5. 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和时间进行初步筛选,并公布初步筛选结果。

6. 对初步筛选通过的人员进行笔试或面试,确保选拔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7. 对通过笔试或面试的人员进行体检、考察等环节,并综合评估确定招聘人选。

8. 公布拟录用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9. 确认拟录用人员后,签订《招聘人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录用标准与程序

1. 招聘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公民权利,年满18

周岁,具备享受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的能力。

2. 拟录用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等。

3. 招聘标准应公平公正,综合考虑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4. 招聘人员的录用应按照统一程序进行,严格审核人员的资格和背景。

5. 回避利益冲突,对与招聘有利益关系的人员进行申请回避并公示。

四、问责机制

1. 对于违反招聘规定和程序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2. 对于涉嫌违法和违纪的情况,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对于违规收取费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经费保障与宣传力度

1. 事业单位应按照招聘计划确保招聘经费的充足,并将招聘经费列入其年度预算。

2. 招聘过程中应加强与高校、研究院所等相关机构的合作,共享人才信息资源。

3. 增加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知晓度,鼓励更多的人才报名参与。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是对招聘程序和录用标准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旨在提高公开招聘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事业单位的用人质量和能力。相信通过这样的规定,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事业单位,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制定意义重大,将为招聘工作提供一系列的规范和保障,确保招聘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事业单位选聘优秀人才提供有效的保障。

首先,招聘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基础。合理设立招聘岗位,明确招聘数量、要求和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要求,有助于为事业单位选拔到具备专业能力和素质的人才,提高单位的整体综合素质。

其次,招聘条件与流程的规范是保证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重要保障。制定明确的招聘条件,避免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在招聘流程中,通过公

示招聘信息、报名时间和报名条件等方面,加强对招聘信息的公开和宣传,便于广大人员的报名参与。同时,采取网上报名和纸质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方便不同人群的报名需求。

在招聘过程中,要加强初步筛选、笔试或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环节,确保选拔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通过严格按照规定的岗位要求和流程进行初步筛选,确保初步筛选结果的公示和公开,有效提高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对通过初步筛选的人员进行笔试或面试,全面评估应聘者的知识水平、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同时,加强对拟录用人员的体检和考察,确保拟录用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背景的真实性。

招聘人员的录用标准与程序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关键。招聘人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公民权利,年满

18周岁,具备享受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的能力。同时,

根据岗位需求,招聘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等。在招聘过程中,应公平公正地综合考虑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严格审核人员的资格和背景。在录用过程中,要回避利益冲突,对与招聘有利益关系的人员进行申请回避并公示,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性。

为了强化对违反招聘规定和程序的问责机制,事业单位应对违反规定和程序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对于涉嫌违法和违纪的情况,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于违规收取费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通过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震慑,有效提高招聘

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经费保障和宣传力度也是招聘工作的重要方面。事业单位应按照招聘计划确保招聘经费的充足,并将招聘经费列入其年度预算,避免因经费不足而影响招聘质量。同时,应加强与高校、研究院所等相关机构的合作,共享人才信息资源,为事业单位选聘高素质人才提供更广阔的平台。此外,通过增加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知晓度,鼓励更多的人才报名参与,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总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制定是对招聘程序和录用标准进行规范和要求的重要举措。通过这样的规定,能够加强人才引进,提高人才素质,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相信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将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为我国事业单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甘办发[2011]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

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证明方可报名。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共招聘人员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勤技能岗位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或者招聘工作组织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证明、证件等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招聘符件的人员。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2006]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地)、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招聘的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 (五)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聘用工作程序和做法,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把好各类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关,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统一,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除转业军官等按国家政策指令性安置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人、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的人员外,都应实行公开招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受性别限制。 民族自治地方或其他从事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人员优先。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少数民族人员条件,特别对全省七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报考人员,要在保证基本素质的前提下加大扶持力度。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逐步招聘补充。 第六条按照职责和分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导与服务,与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规范化管理与监督。 省委组织部门、省政府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州、市及其以下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指导、计划管理、方案审批、监督检查与服务,保证事业单位的选人质量。 州、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分别按照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政策规定,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管理工作,同时承办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方案审核。 事业单位要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事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人员)、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招聘计划(方案)的拟定和招聘工作的实施。事业单位招聘人数较少,又不具备成立相关工作组织条件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的范围、对象、条件及基本程序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所需的人员。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范围,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当地和岗位需要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招聘新参加工作的工勤岗位人员要坚持在当地招聘的原则。 第十条应聘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力。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或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四)应聘省、州(市)属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应聘县(市)、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应聘工勤人员岗位的,应具备技校、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五)新进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工勤人员年龄不超过3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和拟任四级职员及其以上岗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任职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在单位编制限额内,按照省里下达 的年度招聘、录用计划进行。 招聘工作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结合,统一规 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公开招聘人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有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 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对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的招聘程序,规范人员录用工作,我单位制定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旨在加强人才引进,提高人才素质,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一、招聘岗位设置 1. 根据单位的具体需求,详细列出所需招聘人员的岗位名称、数量和要求。 2. 岗位数量不得超过单位实际需求,同时要充分考虑人员的结构和职责区分。 3. 保证招聘岗位与单位的发展方向相适应,符合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招聘条件与流程 1. 招聘条件要明确,公开合理,不能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2. 招聘流程要透明公正,公布招聘公告、岗位需求、报名时间、报名条件等。 3. 所有招聘信息应统一发布在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同时在社会广泛宣传。 4. 招聘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纸质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以方便不同人群的报名。 5. 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和时间进行初步筛选,并公布初步筛选结果。

6. 对初步筛选通过的人员进行笔试或面试,确保选拔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7. 对通过笔试或面试的人员进行体检、考察等环节,并综合评估确定招聘人选。 8. 公布拟录用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9. 确认拟录用人员后,签订《招聘人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录用标准与程序 1. 招聘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公民权利,年满18 周岁,具备享受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的能力。 2. 拟录用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等。 3. 招聘标准应公平公正,综合考虑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4. 招聘人员的录用应按照统一程序进行,严格审核人员的资格和背景。 5. 回避利益冲突,对与招聘有利益关系的人员进行申请回避并公示。 四、问责机制 1. 对于违反招聘规定和程序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2. 对于涉嫌违法和违纪的情况,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对于违规收取费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打破身份界限,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必须在本单位的编制数额和增人计划内,按照招聘方案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区和其他从事少数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对少数民族应聘人员应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二章招聘条件与方式 第七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聘用。对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任命或调任的人员、从涉密岗位调整且未达到解密期的人员等,可直接聘用。 (二)考核聘用。对具有研究生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的人员、省内紧缺专业需面向省外招聘的人员、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岗位和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等,采取以考核为主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考试聘用。除(一)、(二)款所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原则上都要面向社会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人联字[2005]42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省各单位干部(人事)处: 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 二○○五年六月九日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确保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公开招聘人员。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也可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分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时,除政策安置、涉密岗位以及经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可采取个别直接选聘的办法外,都要面向社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资格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素质和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对聘用管理活动的规范,特别是对象为招收在编、不在编和临时人员等多种聘用形式的事业单位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遵循社会公认的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并依据人员需要、工作任务、职位要求和岗位特点确定相应的录用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该以德才兼备、业务精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等为基本标准,选聘符合条件、能够胜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不得限制应聘者的户籍、身份、宗教信仰、种族、性别等,公开招聘应当保证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聘用方式 第六条招聘方式包括公开招聘、内部推荐和猎头引进。 第七条公开招聘是指由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聘用人员的信息,接受符合条件的应聘者申请并进行竞争选拔的聘用方式。公开招聘应当择优录用,不得有任何不公正行为。 第八条内部推荐是指对本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推荐,不需要进行公开竞争选拔的聘用方式。内部推荐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满足相关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要求。 第九条猎头引进是指委托猎头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搜索、筛选、邀约高端人才,聘用目标人才完成特别需要或紧缺岗位任务的一种聘

用方式。猎头引进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选符合聘用条件,不得有任何不公正行为。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岗位的需要和相关工作特点,确定相应的招聘方式和聘用对象,并公开发布聘用信息。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程序一般包括申请人员报名、初审、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聘用决定等环节。 第十二条申请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条件和资格,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初审是指对申请人员提交的个人信息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聘用条件和资格要求。

宜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考核暂行办法

宜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聘用考核暂行办法 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 《宜宾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宜人发〔2005〕24号)有关规定和宜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的要求,为保证拟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确保聘用考核公开、公正、有序进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或公开选聘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需对拟聘用对象进行考核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采用考核办法选聘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高层次人才、高级专家以及其他政策安置人员到各级事业单位工作的,需对选聘对象进行考核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三)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考核原则 聘用考核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贯彻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健康状况等方面,同时对拟聘人员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性考核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审计尚未终结的;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违法生育的; (六)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七)应聘人员在当次人事考试考核过程中违规违纪的; (八)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不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邪教活动被查处的;

湖北省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考试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必须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靠从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要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不受地域限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外,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凡出现岗位空缺,需要招聘工作人员的,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涉密岗位、接受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干部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品行端正,纪守法; (三)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招聘程序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公示; (八)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程序: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编制出本年度招聘人员计划和招聘工作方案,填写《招聘计划申报表》,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招聘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的岗位分类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内容与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它有关内容。 招聘人员计划及工作方案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空缺岗位和任职资格条件,用人单位依据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报名及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符合条件者,应聘人员须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和《应聘人员考试报名名册表》,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准考证。 第五章考试 第九条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十条笔试分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专家统一命题。 应聘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的人员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参加专业水平能力测试。 专业科目的考试,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可由用人单位组织命题,报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年第6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县)和街道(镇)所属事业单位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和省、市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 (四)同一经费管理形式的事业单位之间、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向财政核补事业单位或非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向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同一类岗位流动的人员; (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管专家和地级市管理的专业技术类优秀拔尖人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以及引进上述人才需要安置的配偶; 六)涉及国家秘密岗位等确需采用其他方法选拔聘用的人员,以及其他按法律和政策不需要公开招聘的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和相应的岗位空缺情况下,根据岗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

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浙人才〔2007〕184号 【发布日期】 2007-07-31 【生效日期】 2007-10-01 【效力】 【备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均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其成员按照需要,可以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章招聘对象、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规范事业单位聘请行为,提高人员素养,依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暂行规定》(年第6号部令)、《省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实施方法(试行)》(人发号)和《市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实施方法(试行)》(府厅发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全区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方法。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聘请。 第三条公开聘请由用人单位依据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据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公开聘请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聘请工作的主管机关。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聘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成立由本部门分管组织人事、纪

检监察的领导以及职工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聘请工作组织,负责聘请工作的具体实施。 其次章聘请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事业单位聘请人员应当面对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聘请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不得设置卑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公开聘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聘请方案; (二)发布聘请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依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直驻皖各单位,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确保新进人员素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应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核准招聘计划; (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考试; (六)考察与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 (八)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第七条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聘计划与信息发布

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有关违规问题的通知》(冀组通字〔201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本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市直、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执行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省直事业单位六级和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应在编制限额内、依据招聘计划和岗位设置方案,空岗补充人员应按照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特点,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分别承办省直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协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 第七条省直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以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办招聘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纪检监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成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承办具体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方式及程序

最新2022年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2022年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方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标准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引导优秀人才向事业单位集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考核招聘是公开招聘的特殊形式,可不经过公共科目笔试,直接通过专业科目测试、面试等程序确定拟聘用人选。 第三条考核招聘应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那么,做到信息、过程和结果“三公开〞。 第四条事业单位补充以下人员,可以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具有硕士学位应聘主城9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职务,且连续五年以上从事与招聘岗位工种相同的工勤技能人员; 〔三〕拟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急需紧缺人才; 〔四〕文艺、体育类特殊人才。 第五条急需紧缺人才是指用人单位连续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报考人数均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的专业技术岗位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以往招聘情况以及当时人才供需状况等研究认定。 第六条考核招聘由招聘单位负责拟制招聘方案,主要包括

岗位空缺情况、考核招聘理由、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等。 考核招聘方案须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区县〔自治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成立由有关领导、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高于60%。 第九条考核采取专业知识测试、业务能力操作、面试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考核应量化计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体检、考察对象。报考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应记录在册。 第十条应聘人员的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备案及聘用上岗,均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考核招聘的人员须在招聘单位〔地区〕效劳5年以上,未满效劳期的,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第十二条本方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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