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五项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五项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五项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五项制度

乡镇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镇镇依法行政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听取意见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以镇政府名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或者对上述文件的修改、废止;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涉及全镇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涉及财政资金一次性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安排;

(四)小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六)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个建设项目、涉及一次性处臵国有资产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重

大事项;

(七)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稳定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是指镇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前,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吸收、采纳社会公众所提的科学、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镇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镇长决策。

各党工委、村,镇直各部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镇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

重大事项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镇长指定。

第六条镇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镇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政府分管负责人及镇政府各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镇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

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八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听取意见:

(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公布的事项包括: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2.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3.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二)召开座谈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事项,邀请相关方面的镇、乡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向参会人员通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认真听

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吸收科学、合理成分。

(三)向专家咨询、请求论证。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专家论证。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政府召开的该项决策会议上应当对听取的社会公众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条决策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公开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未将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决策机关反映,导致决策失误,影响政府形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镇政府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听取意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贵州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镇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11年5月18日起施行。

乡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决策法制化水平,保证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镇镇依法行政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实事求是、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通过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及由镇政府领导依据法定职责有权直接决定的下列事项:

(一)以镇政府名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或者对上述文件的修改、废止;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涉及全镇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涉及财政资金一次性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安排;

(四)小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六)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个建设项目、涉及一次性处臵国有资产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重大事项;

(七)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稳定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镇法制办负责组织对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镇政府在研究重大行政决策时,镇法制办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

第七条镇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交由镇法制办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启动,由镇政府领导依照职权与分工决定。

第九条对于需经合法性审查的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必要时镇法制办可以参加前期有关调研、论证工作。

第十条对镇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

策,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镇法制办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

(四)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镇法制办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报镇政府。镇政府领导对审查时间有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情况复杂的,报经镇政府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镇政府领导批准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后,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向镇法制办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十二条镇法制办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一致;

(二)是否与我镇现行的规定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三)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严重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镇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或者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根据需要组织镇政府顾问参与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镇法制办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镇法制办要求的期限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后,镇法制办应当及时提交审查意见书,报镇政府有关领导,并通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镇法制办出具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有不当之处的,可以在接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3个工作日内向镇法制办提出书面异议,镇法制办应当将承办单位意见报镇政府领导,由镇政府领导决定是否重新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和原则的,承办单位应按程序及时提交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报镇政府领导直接决定。

第十七条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对于涉密的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

查的成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合法性审查事项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决策失误,依法追究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镇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科学界定本部门和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和规范化决策机制。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镇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2011年5月18日起施行。

乡镇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镇政府领导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形成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镇镇依法行政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和决策重大问题。

第三条政府领导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镇长负责制,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集体议事、镇长最后决定的决策原则。

第四条全体会议讨论决策重大问题范围: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同级党委、人大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二)政府工作中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三)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四)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常务会议讨论决策重大问题范围: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同级党委、人大的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二)向镇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需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政协民主协商的有关事项;

(四)需提请镇党委委员会或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及调整;

(六)涉及国有资产的经营与处臵、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中的

重大问题;

(八)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镇政府各部门请示的重要问题;

(九)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决策重大问题前,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要应经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围绕重大问题,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研究咨询、专业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进行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并听取同级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决策重大问题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由镇长(或委托副职)根据其他副职和政府部门的提议确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不得采取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3天通

知与会人员。常务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由镇长(或委托副职)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决策重大问题,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第九条全体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每年召开1至2次。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

第十条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必须有半

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二条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成员可临机处臵,事后应及时向镇长或常务会议集体报告。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镇直各部门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镇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11年5月18日起施行。

乡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之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镇党政联席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听取该决策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意见。

第二条镇政府的行政决策涉及下列重大问题的,应当通过审核评估后,再按程序审定实施:

(一)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调整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审查决策的制定和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

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是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项目事项。重点审查项目是否履行了审批、核准、备案的法定程序,项目实施的资金能否得到落实,项目实施中的补偿安臵是否合理合法。

(三)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事项。重点审查改革的方案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是否征求了群众的意见、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改革的时机是否成熟。

(四)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决策事项。对社会就业、企业排污、行政性收费调整等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重点审查是否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如何等。

第三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步骤:

(一)决策评估申报。由重大决策中可能出现稳定风险的责任单位及主管单位向风险评估机构提出书面报告,请求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并启动评估工作。

(二)基本情况初核。对拟实施出台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了解掌握所评估的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机构根据掌握的重大决策资料,按照评估内容,对重大决策确定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通过稳定风险评估会议进行逐项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并客观公

正作出评估。

(四)编制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机构编制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报告,对因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数、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预测。

(五)制定维稳预案。针对风险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较大隐患,相关部门应研究制定预防和处臵工作预案。预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预防和处臵的具体措施;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而酿成影响稳定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未经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的,不得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条本制度由镇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制度自2011年5月18日起施行。

乡镇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

为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增强我镇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镇依法行政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

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加法律知识任职资格任前考试的对象为: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实行试用任职的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考试内容为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

法学基础理论为:邓小平法治理论,江泽民、胡锦涛关于依法治国的讲话,十七大报告关于法治建设的内容,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等。

相关法律法规为:《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第三条由镇政府办公室和镇委组织部统一编印复习提纲。

第四条由镇政府办公室、镇司法所、镇法制办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命题,建立试题库。试卷实行题库制。

第五条由镇党建办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参加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的准备。

第六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考务工作,落实考试时间、地点等。

第七条考试时间为:试用任职期满,正式任命之前。

第八条考试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九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有任何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认定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不得泄露试题和试题答案。评卷应当遵守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评卷人员严格按照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低于60分为考试成绩不及格,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及格的,不得正式任命。

第十二条考试成绩单由镇委组织部及时送参加考试的人员,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镇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11年5月18日起施行。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股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条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处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 2020年1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职督查机构按照规定对本级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第九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启动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党委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xx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xx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xx,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

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委书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委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委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发给党委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4、召集会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委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办公室征求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委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xx,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三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 第四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五条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股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七条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政策法规股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政策法规股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条政策法规股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 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 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 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 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 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 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 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决策启动

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红原县县属企业 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本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有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的重要问题关于干部任免奖奖惩及调动

等事项。重大投投资项目。涉及群众利益的的重要问题制定出台重大制制度、规定。按有关规定应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大问题。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三、决策重大事项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委书记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委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益等问题时,党委成员要带头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用事实说话。

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内容 (一)审计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审计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局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集体讨论。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议。

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和人员通报。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机构 局长代表审计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长决策。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以及法律、政策、合法性审查等有关服务。 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提出预案。决策承办机构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咨询论证。 (二)咨询论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之后,执政党在创新决策理论、健全决策机制上取得的突出进展。 决策是一种重要的公权力,它关系到公权力行使的方向和目标,影响着党和政府工作的面貌和成效。正确的决策能够带来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错误的决策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决策的腐败则是比用人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最大的腐败。四中全会围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改革命题,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找到了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实际成效如何,是对改革力度的严格检验和对改革成色的严肃拷问。 为什么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同时责任倒查,就是因为实践当中存在一些行政领导、行政首长,为了追究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进行乱决策。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决策,决策错了之后拍屁股走人。这种乱决策、违法决策、不按民主程序决策、不按科学规律决策的情况必须要坚决纠正。 所以,《决定》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五个法定程序,第一,老百姓参与。现在一些重大项目,地方政府想建,老百姓一散步、一反对,就下马。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向老百姓讲清利弊,到底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危害,可不可控,没有请专家把它论述得很透彻。第二,请专家论证。第三,风险评估。它有什么样的环境风险,有什么样的经济风险,有什么样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要进行很透彻的评估。第四,进行合法性审查。到底这个决策是不是合法?你这个决策主体有没有权?决策程序对不对?决策内容符不符合法律?第五,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行政领导一个人拍脑袋。 把这五大程序法定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走,如果各级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来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就要终身追究责任,不像原来,有的政府领导搞政绩工程,造成一大堆问题,旧官走了,交给下一任,下一任是新官不理旧事,也不管了,最后积累了很多社会矛盾和问题。同时,责任倒查就是,调走了不行,退休了也不行,辞职了也不行,这个责任是行政首长的责任,还是副职的责任,还是承办部门的责任,都要追究清楚,一查到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符启林教授说“对于很多公共政策和案件,专家都会组织讨论并形成讨论意见,但是往往不受决策者的重视,此次公报条文明确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在重大行政决策中过程中的角色,作为法律学者我感到很欣慰。”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徐汇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徐府发〔〕号),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如下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按照行政机关单位的权责清单进行,不得超越本局职责权限范围。 (二)坚持科学决策。深入调查研究,严格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结果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需求。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三)坚持民主决策。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1 / 9

(四)坚持责任追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一)政策贯彻落实方面。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工作党委、各市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和措施;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党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等需要结合本局实际,确定贯彻落实意见措施的决策。 (二)年度财政预决算方面。主要包括:审定年度财政预算案、决算案、预算执行及调整;研究审定经费监管中的重大事项,包括:预算金额在万元(含万元)以上,年度财政预算中没有明确具体金额、具体采购内容、具体采购方式的项目。 (三)重大项目安排和执行方面。主要包括:年度重点工作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吉木萨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决策责任在本规定中,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因过错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决策责任的追究机关为镇纪委。 第三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 (三)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四)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五条决策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行政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在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依据过错情况并处。 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我镇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

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海口市龙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局 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我局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本规则所指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级以上文体部门作出的涉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制定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年度计划; 2、编制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3、重大资金安排; 4、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5、文化体育和旅游管理方面的重大措施; 6、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7、重大行政处罚; 8、其他需由文体部门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文体局局长代表文体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文体局所属二级机构、机关办公室室认为重大事

项需要提请局长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 四、文体局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局分管副局长、办公室室和二级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局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部门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主要程序是: 1、启动。提出重大行政决策。 2、调查研究。决策前应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专家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拟订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加以比较鉴别。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4、向社会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尤其是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公布的事项包括:(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遴选考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完整版)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为贯彻落实此项决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配套措施,促进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化。 一、建立决策责任清单。梳理决策各个环节,建立起决策行为后果责任目录清单,划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规定权责范围,按照层层分解、责任明晰的原则,对每一环节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确定对应的责任,确保重大决策相应环节所享有的决策权占整个决策权的比重与该环节应承担的责任与整个决策责任的比重相等同,实现重大决策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二、明确行政决策的归责原则。法律归责是指不法行为与法律制裁之间的特定关系,具体包括因果关系、责任法定、公平公正等原则。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应根据违法违规决策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决策者的主观恶性等条件来进行,即重大决策责任的归责体系应以过错责任为主。当然,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决策者的知识涵养是影响决策合法与否、正确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一个知识素养不高甚至是“门外汉”的决策者,即使在主观上

没有恶意,也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这一点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归责原则和体系存在些许差异。所以,在重大决策责任归责中,决策者的主观动机应成为首要的考察衡量因素。如果决策者在决策时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性,即使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重大决策行为失误,则应减轻或免除决策者的法律责任。当然,决策程序违法不适用这一点,不能仅从决策者的主观恶性来判断,也不能仅从没有危害后果的这一事实予以免责,而应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责任后续管理。没有责任追究,一项制度等于空话,责任追究没落实到位,一项制度等于空设。要落实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必须加强责任后续管理,做到责任到位,责任到人,对被追究重大决策责任的单位或责任人建立档案,统一管理,不能水过鸭背、转眼即忘。

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科技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科技局名义报送区委区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年度科技项目及研发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二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重大决策的应当经过科技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四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 第五条局长代表科技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局各业务科室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六条决策承办科室的职责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遗漏必要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七条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八条提交局务会议重大决策议题,由局长确定。需要报送以下资料:(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二)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四)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效益分析。 第九条局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统计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局、队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党组会议或局(队)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五条各职能处室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第二章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制定统计发展的中长期工作规划、重大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决定涉及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方法制度、统计基础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研究局、队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奖惩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五)制定全市性规范性文件、处理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六)审定局、队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不包括会议、出差及调查经费等支出)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八)其他需要局、队决策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河北省行政程序规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我局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涉及到全市城乡规划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 (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我局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听取意见,听取意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职能科室,应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具体承办。 第六条承办科室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承办科室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会及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涉及的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对象。 第八条承办科室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九条承办科室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征求意见后,承办科室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四)重大投资项目。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 (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委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组书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组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组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发给党组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4、召集会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组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办公室征求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委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应采用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环保局法制科科负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科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科室)应积极配做好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决策承办科室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法制科参加。 第五条决策承办科室呈报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时,应按下列要求编写《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

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其他所需要的资料。 决策承办科室应认真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在提交局务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前,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送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法制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法制科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报局同意,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本局、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 报局同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 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