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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律法规部分试题码头回忆版

2014核安全法律法规部分试题——码头回忆版单选:1分×60 1)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效力应该分为三个层次,第二层为国务院指定的核安全行政条例。 2)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3)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4)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高级操纵员执照》: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5)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 6)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7)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8)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情况记录档案,如实完整地记录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送交处置等与贮存活动有关的事项。 9)建造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按照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技术导则和标准的要求,与居住区、水源保护区、交通干道、工厂和企业等场所保持严格的安全防护距离; 10)国家核安全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设施建造、调试和运行阶段选定控制点和见证试

验项目。 11)核电厂安全屏障或重要设备的性能受到严重损害的事件:控制棒卡住或弹出?其他选项好像差不多,忘记了,这题不确定。 12)营运单位必须在应急状态终止后30天内向国家核安全部门提交最终评价报告。 13)研究堆建造或营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不少于五名核反应堆工程、核物理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一名;14)基土液化的评价必须包括采用公认的基土勘察和分析的方法,并留有安全裕度,以补偿在确定基土特性和计算方法上的不确定性。 15)必须评定基土在静态和地震荷载下的稳定性; 16)纵深防御第二层次防御的目的是检测和纠正偏离正常运行状态,以防止预计运行事件升级为事故工况。 17)必须收集和保存运行经验的数据,以用作核动力厂老化管理、核动力厂剩余寿期评价、概率安全评价和定期安全审查的输入数据。 18)必须制定正常运行规程,以保证核动力厂运行在运行限值和条件之内。 19)营运单位应在换料停堆前两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换料报告。(记不清是不是这道题了,选项有10天、20天、2月、3个月); 20)研究堆反应堆的设计必须使反应堆能在所有运行状态及事故工况下停堆,并维持在次临界状态; 21)调试试验必须按功能类别和逻辑序列安排。该序列包括:运行前试验,首次临界和低功率试验,以及功率试验。(装料试验不要选); 22)题干怎么说来的忘了:(三个矿石或初期产品,一类),欢迎大家补充; 23)任何本质上不能通过实施本标准的要求对照射的大小或可能性进行控制的照射情况,

美国核安全法规介绍

美国核安全法规介绍 一、美国核电法规体系的五个层次: 二、美国核电法规和标准简介 2.1 原子能法(第一层次) 原子能法,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1954年批准并公布,共有303条,分成20章。原子能法是美国对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和军事用途管理的根本依据。 2.2 联邦法规(第二层次) 联邦法规,美国联邦法规由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发布;第10部分是“能源”,它规定了和平利用原子能通用的和特殊的原则和准则,它在美国具有法律效力。 第10部分“能源”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部分主要有: 10CFR20 放射性防护10CFR70 特殊核材料 10CFR50 生产和应用设施的 执照发放10CFR71 放射性材料的 运输和包装 10CFR55 运行者执照10CFR100 反应堆选址准则

10CFR50“生产和应用设施的执照发放”的附录(15个) 10CFR50附录A 《核电厂的一般设计准则》 10CFR50附录B 《核电厂和燃料后处理厂质量保证准则》 10CFR50附录C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申请者为财务审定所需的财务 数据和相关资料导则》 10CFR50附录E 《生产和应用设施的应急计划和准备》 10CFR50附录F 《燃料后处理厂和有关废物管理的厂址选择政策》 10CFR50附录G 《断裂韧性要求》 10CFR50附录H 《反应堆容器材料监督大纲要求》 10CFR50附录I 《轻水冷却动力堆排出流中放射性物质满足“合理可 行尽量低”原则的设计目标和限制条件的数值导则》10CFR50附录J 《水冷动力堆的一次安全壳的泄漏试验》 10CFR50附录K 《水冷堆堆芯应急冷却系统的评价模型》 10CFR50附录M 《核电厂设计标准化:核动力堆的制造;获取制造许 可证的核动力堆的建造和运行》 10CFR50附录N 《核电厂设计标准化:许可证在多个厂址建造和运行 重复设计的核动力堆》 10CFR50附录O 《核电厂设计标准化:对进行标准化设计的人员审 查》 10CFR50附录Q 《关于厂址合适性问题预申请的早期审查》 10CFR50附录R 《1979年1月1日前运行的核动力装置的防火大纲》 2.3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第三层次)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一整套的管理导则(RG)它提供了符合法规要求的指导和可行的解决办法。按照不同内容,将这些导则分为10个部分,涉及核电厂的内容编为第一部分,即RG.1。 如:RG.1.28《质量保证大纲要求(设计和建造)》; RG.1.38《轻水堆核电厂各物项的包装、运输、接受、贮存和装卸的质量保证要求》;

【精品】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二○○七年六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 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 HAF0xx/yy/zz—-通用系列 HAF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 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HAF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 通用系列: HAF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HAF00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 HAF00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核安全导则

核安全导则 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2008年6月)

一、编制《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必要性 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或在役检查)是保证民用核设施(包括核动力堆和研究堆)遵守运行限值和条件,使反应堆处于安全状态的重要活动。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不久,就先后编制和颁布了指导核动力厂维修、定期试验和在役检查的三个导则:HAF103/07《核电厂在役检查》,HAF103/08《核电厂维修》和HAF103/09《核电厂重要物项的监督》、指导核动力厂的维修、监督(定期试验)和在役检查工作。目前国家核安全局正参照IAEA№ NS-G-2.6编制核安全导则《核动力的维修、监督和在役检查》替代上述导则。 尽管HAF201《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和HAF202《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均有专门章节对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提出了明确而原则的核安全监管要求,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专用导则,对这些重要活动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指导和说明。长期以来,核安全监管部门和营运单位对研究堆上述活动的管理和实施只能参照核动力厂的相关导则执行。但研究堆与核动力厂相比,在设计、规模、特性、系统设备配置、运行安排、核安全监管要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以核动力厂的维修、监督和在役检查的导则要求研究堆显然有许多不合适和不合理的地方。 此外,我国在运的研究堆相当一部分是三、四十年前设计、建造的老堆,由于当时采用的安全标准与现行核安全监管要求有较大差距。要求这些堆的总体设计、系统和设备配置、设备制造等方面均满足现行核安全标准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同时,设备老化导致研究堆安全水平下降也是这批老龄研究堆具有共性的问题。为了弥补历史造成的这些缺憾,保证研究堆安全、可靠运行,加强研究堆的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工作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综上所述,为了逐步完善我国有关研究堆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克服目前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缺乏具体的核安全监管要求的现状,同时解决我国老年研究堆对加强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工作的特殊需要,尽快编制核安全导则《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是必要的。本导则的颁布对于我国将研究堆的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二、编制依据 为了编制《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编制者认真调研和分析了以下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1.我国对民用核设施的监管要求; 2.研究堆核安全法规对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一、核安全法律法规 核安全法律法规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由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核安全部门的部门规章等组成。 二、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及相互关系 三个层次: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 1,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起决定性作用。由它产生的条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在核领域,第一层次的属于国家法律级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它是我国核领域唯一的法律。 2,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是国家法律在某一方面的细化,规定了在该方面的法律要求。 在核领域,属于国务院条例级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3、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大量的各个层次的规章制度。 对于核安全部门,第三层次属于部门规章级别的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等两种。对于上述的部门规章,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相关条例相矛盾,更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相违背。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则应以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为准,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此外,核安全部门还指定与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相对应的支持性部门规章,包括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两种,其层次低于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核安全导则是指导性和推荐性的,描述执行核安全技术要求行政管理规定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在执行中可采用该方法和程序,也可采用等效的替代方法和程序。 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表明核安全当局对具体技术或执行管理问题的见解,在应用中参照执行。 同时,在核安全领域还应用大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应用大量的国际标准等,这些也属于第三层次。 三、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各层次的制定和发布途径。 属于国家法律级的法律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令发布。

核安全文化

核安全文化简介 张守龙 二ОΟ五年十月 中国·上海

1、引言 根据《核安全》杂志2003年第2期上有关文章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出版的《安全文化自我评价及安全文化评审团评审指南》中的有关内容综合起来,简单介绍关于核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和要求,使大家对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从而更好地把核安全文化贯彻到今后核电站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 2、提出核安全文化的背景 核安全文化是在下列背景下提出的: (1)、20世纪80年代,在国际、国内兴起了“企业文化”的管理思想。 (2)、核工业界原来的管理思想仅仅是侧重于从技术上确保核安全。1979年美国发生三里岛核电站严重事故,经分析表明,操纵员的操纵失误是引起这次核电站严重事故的主要原因,详见下述。 1979年3月28日美国三哩岛核电站的2号机组发生了严重事故。事故的起因是蒸汽发生器的给水泵跳闸,事故给水管线上的闸门由于维修人员的误操作而长期处于关闭状态,使蒸汽发生器的给水中断。事故出现后,由于信号显示不全,操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设备处于不正常状态。出现了多次的人为误操作,使得事态严重恶化,导致反应堆堆芯严重损坏。这是人类核电历史上第一次严重核事故,后果极为惨重。事故表明,操纵员的失误是引发这次核电严重事故的主要原因,为了防止和减少人的失误,核安全进入了以人因工程为主流方向的新阶段。人因工程是把技术因素与人的因素结合起来,共同保证核电站的安全。 仅仅过了几年又发生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严重事故,经分析表明,人的多次违章操作是引起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见下述。 1986年4月26日又发生了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4号机组的严重事故。事故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是操作人员的过失和失误,发生了多次的人为违章。 人的操作失误和违章操作统称为“人因错误”。大量实践统计表明,核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 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 HAF 0xx/yy/zz——通用系列 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 通用系列: 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发 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 布发和管理程序 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 制度 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 制度

美国核安全法规

美国核安全法规标准介绍 一、美国核电法规体系的五个层次: 二、美国核电法规和标准简介 2.1 原子能法(第一层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原子能法,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1954年批准并公布,共有303条,分成20章。原子能法是美国对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和军事用途管理的根本依据。 2.2 联邦法规(第二层次)(HAF) 联邦法规,美国联邦法规由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发布;第10部分是“能源”,它规定了和平利用原子能通用的和特殊的原则和准则,它在美国具有法律效力。 第10部分“能源”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部分主要有: 10CFR20 放射性防护10CFR70 特殊核材料 10CFR50 生产和应用设施的 执照发放10CFR71 放射性材料的 运输和包装 10CFR55 运行者执照10CFR100 反应堆选址准则10CFR50“生产和应用设施的执照发放”的附录(15个) 10CFR50附录A 《核电厂的一般设计准则》

10CFR50附录B 《核电厂和燃料后处理厂质量保证准则》 10CFR50附录C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申请者为财务审定所需的财务数据 和相关资料导则》 10CFR50附录E 《生产和应用设施的应急计划和准备》 10CFR50附录F 《燃料后处理厂和有关废物管理的厂址选择政策》 10CFR50附录G 《断裂韧性要求》 10CFR50附录H 《反应堆容器材料监督大纲要求》 10CFR50附录I 《轻水冷却动力堆排出流中放射性物质满足“合理可行尽 量低”原则的设计目标和限制条件的数值导则》 10CFR50附录J 《水冷动力堆的一次安全壳的泄漏试验》 10CFR50附录K 《水冷堆堆芯应急冷却系统的评价模型》 10CFR50附录M 《核电厂设计标准化:核动力堆的制造;获取制造许可证 的核动力堆的建造和运行》 10CFR50附录N 《核电厂设计标准化:许可证在多个厂址建造和运行重复 设计的核动力堆》 10CFR50附录O 《核电厂设计标准化:对进行标准化设计的人员审查》 10CFR50附录Q 《关于厂址合适性问题预申请的早期审查》 10CFR50附录R 《1979年1月1日前运行的核动力装置的防火大纲》2.3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第三层次)(HAD)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一整套的管理导则(RG)它提供了符合法规要求的指导和可行的解决办法。按照不同内容,将这些导则分为10个部分,涉及核电厂的内容编为第一部分,即RG.1。如:RG.1.28《质量保证大纲要求(设计和建造)》; RG.1.38《轻水堆核电厂各物项的包装、运输、接受、贮存和装卸的质量保证要求》; RG.1.64《核电厂设计的质量保证要求》; RG.1.70《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等。 管理导则的其它部分为研究和试验反应堆、核燃料和物料设备、环境和厂址以及职业保健等。

核安全文化简介

新xx 人员初步培训教材 核安全文化简介 年月 1、引言 根据《核安全》杂志2003 年第 2 期上有关文章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出版的《安全文化自我评价及安全文化评审团评审指南》中的有关内容综合起来,简单介绍关于核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和要求,使大家对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从而更好地把核安全文化贯彻到今后核电站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 2、提出核安全文化的背景 核安全文化是在下列背景下提出的: (1)、20 世纪80 年代,在国际、国内兴起了“企业文化”的管理思想。 (2)、核工业界原来的管理思想仅仅是侧重于从技术上确保核安全。 1979 年美国发生三里岛核电站严重事故,经分析表明,操纵员的操纵失误是引起这次核电站严重事故的主要原因,详见下述。 1979 年3 月28日美国三哩岛核电站的2号机组发生了严重事故。事故的起因是蒸汽发生器的给水泵跳闸,事故给水管线上的闸门由于维修人员的误操作而长期处于关闭状态,使蒸汽发生器的给水中断。事故出现后,由于信号显示不全,操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设备处于不正常状态。出现了多次的人为误操作,使得事态严重恶化,导致反应堆堆芯严重损坏。这是人类核电历史上第一次严重核事故,后果极为惨重。事故表明,操纵员的失误是引发这次核电严重事故的主要原因,为了防止和减少人的失误,核安全进入了以人因工程为主流方向的新阶段。人因工程是把技术因素与人的因素结合起来,共同保证核电站的安全。 仅仅过了几年又发生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严重事故,经分析表明,人的多次违章操作是引起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见下述。 1986 年4 月26日又发生了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4号机组的严重事故。事故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是操作人员的过失和失误,发生了多次的人为违章。

2012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法律法规》真题word2003

2012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 单选: 1.核安全导则是推荐性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批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5.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 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6.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7.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 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8.国家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实行分类管 理。 9.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11.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时,对公众中任一成员造成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应 超过0.25mSv。 12.承诺只有具备有关法规规定的或许可证中写明的辐射防护专业资格的执业医 师,才允许开具使用其源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 13.某一工作人员由于健康原因不再适于从事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时,用人单位 应把该工作人员调换至合适的工资岗位。 14.许可证持有者应负责安排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15.国家环保总局或其授权单位应定期公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和 注销情况。 16.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7.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记不大清是不是这个问题)。 18.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主席令发布。 19.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的方针。 20.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 行检验。 21.合理达到尽量低 22.核设施主管部门的职有关责有:参与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定,组织制 定有关技术标准,并报核安全局备案。

核安全法规试题(有答案)

核安全法规,核电站设备制造规范、标准培训试题 姓名部门成绩 一、核承压设备活动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资格许可证包括哪些?(10分) 答:包括:1) 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 2) 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 3) 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 二、核承压设备活动核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哪些?(15分) 答:包括:(一) 监督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是否遵守相应的许可证条件; (二) 监督已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是否在核承压设备活动中得到有效实施; (三) 监督核承压设备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经评审认可的民用核设施安全分析报告中的有关承诺; (四) 监督核承压设备的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五) 监督核承压设备的制造、安装、试验、维修是否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 (六) 监督核承压设备的在役检查是否符合经认可的在役检查大纲; (七) 监督核承压设备的退役是否符合规定; (八) 其他必要的监督内容。 三、填空。(20分) 1、根据核安全法规,为实施对核承压设备活动的监督管理,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资格许可证,并遵守资格许可证规定的活动范围和条件。 2、资格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按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安全级别提出申请,取得某一类别和级别的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可从事该级别和较低级别的核承压设备活动。 应根据所执行的安全功能,对核承压设备进行核安全分级。核承压设备的设计技术规范及标难应与其核安全分级相适应。 3、资格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同时提出书面申请。 4、主管部门受理书面申请后,三个月内组织审查,审查时,国家核安全局派员参加。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及有关文件送国家核安全局。 根据审查结果,经国家核安全局会同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国家核安全局颁发 相应的资格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截至2000年12月31日) Ⅰ. 国家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Ⅱ. 国务院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 Ⅲ. 部门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001/02/01)(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7.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8.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9.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10.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第3号令发布) 12.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14.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 15.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 16.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二○一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7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 第五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 HAF 0xx/yy/zz——通用系列 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 6xx/yy/z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 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 HAF40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 HAF70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 HAF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4个部门规章 通用系列: 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习题-练习

一、单选 1、《*****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2、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7、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8、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9、民用核设施的选址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10、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 12、《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设计寿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 13、执照持有者离开本职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时,原有执照自

行失效 14、执照持有者的执照失效后,如需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必须重新申请执照。重新申请执照的考核、核准和颁发程序与首次取照相同。 15、负责核电厂日常监督检查的机构是地区监督站。 16、违反技术规格书的运行事件:监督试验或监测周期超过规定的期限。 17、申请核材料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提前六个月提交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报告。 18、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 19、场区,是指由核电厂管理的区域 20、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分析推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地理特征及其他环境特征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21、每次综合演习和联合演习结束后一个月内 22、联合演习:场内、场外应急组织,为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特别是协调配合能力,按统一的演习情景,组织所属应急组织的全部或主要单位联合进行的演习 23、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 24、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25、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26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核安全文化简介

新xx人员初步培训教材 核安全文化简介 年月 1、引言 根据《核安全》杂志2003年第2期上有关文章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出版的《安全文化自我评价及安全文化评审团评审指南》中的有关内容综合起来,简单介绍关于核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和要求,使大家对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从而更好地把核安全文化贯彻到今后核电站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 2、提出核安全文化的背景 核安全文化是在下列背景下提出的: (1)、20世纪80年代,在国际、国内兴起了“企业文化”的管理思想。 (2)、核工业界原来的管理思想仅仅是侧重于从技术上确保核安全。 1979年美国发生三里岛核电站严重事故,经分析表明,操纵员的操纵失误是引起这次核电站严重事故的主要原因,详见下述。 1979年3月28日美国三哩岛核电站的2号机组发生了严重事故。事故的起因是蒸汽发生器的给水泵跳闸,事故给水管线上的闸门由于维修人员的误操作而长期处于关闭状态,使蒸汽发生器的给水中断。事故出现后,由于信号显示不全,操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设备处于不正常状态。出现了多次的人为误操作,使得事态严重恶化,导致反应堆堆芯严重损坏。这是人类核电历史上第一次严重核事故,后果极为惨重。事故表明,操纵员的失误是引发这次核电严重事故的主要原因,为了防止和减少人的失误,核安全进入了以人因工程为主流方向的新阶段。人因工程是把技术因素与人的因素结合起来,共同保证核电站的安全。 仅仅过了几年又发生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严重事故,经分析表明,人的多次违章操作是引起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见下述。

1986年4月26日又发生了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4号机组的严重事故。事故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是操作人员的过失和失误,发生了多次的人为违章。 人的操作失误和违章操作统称为“人因错误”。大量实践统计表明,核 电站50%以上的安全重大事件和事故的产生,其原因是人因错误。核工业界针对两次核电站严重事故以及这个统计数据,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提出了仅仅从技术上确保核安全是不够的,还必须从防止和减少“人因错误”来确保核安全,因而提出了要提高有关单位及其人员的“核安全文化”来防止和减少“人因错误”。这是关于确保核安全的新的理念和新的举措。 (3)、根据上述(1)、(2)的管理思想,IAEA对安全管理的进一步重视和形成了新的安全管理理念,即核安全文化,并把它作为一项基本管理原则。核安全文化被强调为基本的管理原则,并于1986年首次提出了“核安全文化”;后来在1991年,IAEA的INSAG又出版了安全文化丛书NO.75-INSAG-4《安全文化》,专门论述了安全文化这一管理思想的完整概念。 这样,为了防止和减少“人因错误”,核安全进入了以“人机(技术)结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从技术因素和人的因素两者结合,共同确保核安全。 3、核安全文化的内涵 IAEA对核安全文化的原定义是:存在于单位和个人中(对核安全的)种种特性和态度的总和。 后来将核安全文化扩大到辐射防护(防止人体受到放射性辐照)方面,定义变为:组织机构和人员(对核安全和辐射防护)的种种特性和态度的总和。 最近又对核安全文化的实质作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即核安全文化是(对核安全的)价值观、标准、道德和可接受行为的规范的统一体。 归纳起来,我理解是:由于决策层(包括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和行业主 管部门)、管理层[包括核设施的营运单位(核电公司及其核电厂)和参建单位的经理层]及其每个人对核安全的意识、态度和行为(工作中核安全要求的遵守情况)对保证核安全很重要,这些单位及其每个人在思考问题和工作中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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