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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劳动者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确

【裁决要旨】虽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

作制并获得批准,但如果劳动者岗位作息制度已与标准工时制无异,

用人单位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向劳动者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

【案情概要】刘某自2006年2月起至某时装公司从事裁剪工作。

2008年4月20日,该公司行政方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书,规定公司

执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

少休息一日,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

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2009年4月23日至2013年4

月23日期间,市人社部门应某时装公司申请许可其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其中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均为年,岗位包括编织、缝合、包装等。刘某从事的裁剪岗位属于手缝部门。2010年度特殊工时花名

,2011年度和2012年度实行综

册载有“刘某、手工岗位、综合工作制”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名册中均载有“刘某、手缝岗

,职工签名处有刘某的签字。2010年度刘某加班累

位、特殊工时”

计时长1167.5小时;2011年度刘某加班累计时长1106.5小时;2012

年1至6月加班累计459.5小时。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刘某

上班天数共计306天,平均每周工作近6天。2012年9月3日,刘

某以公司超时加班,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于2012年9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

令某时装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法院认为,从刘某实际的工作情况来

看,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均在上班,岗位的淡旺季之分仅体现在

平时和周末加班时数的长短,某时装公司在生产淡季中未安排刘某轮休、调休,刘某的岗位作息制度已与标准工时制无异,故判令某时装公

司按标准工时制向刘某支付加班工资。

【法官点评】法律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除了必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外,还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本案中,即使某时装公司已就刘某的工作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由于其在实施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该制度的条件和要求执行,使刘某一直处于超时加班状态,故仍被法院责令按标准工时制的计算标准向刘某支付加班工资。特殊工时工作制度是为了便于企业用工管理而设立的,不能成为企业逃避支付加班工资责任的工具。

案例二、因对劳动合同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决要旨】企业应政府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实行整体搬迁,客观上造成了劳动者在途时间延长、照顾家庭不方便,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概要】周某于2007年12月4日进入某配件公司工作,

2011年1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公司安排其在雪龙生产区上班。2012年7月,公司为响应市政府“退二进三”号召开始陆续

整体搬迁至常昆生产区,员工亦将全部安置到新厂区上班。公司就搬迁事宜征求员工意见后,周某等员工表示“孩子上学、路太远、晕车”,不同意至新厂址上班。2012年7月26日,公司向周某等员工发出《报

到上班通知》,通知8月3日前至公司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周某等员工回函表示公司迁厂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其于8月3日不到公司上班是有原因的,不属于无故旷工,公司无权按员工手册处理。8月15日,公司对周某等员工作出了按旷工处理的决定,该决定张贴于常昆工业园内。8月18日,公司报工会同意后又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8月21日,公司将两份决定向周某等员工邮寄送达。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撤销辞退决定,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赔偿金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配件公司整体搬迁,客观上造成了周某等员工在途时间延长、上班不方便等影响,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周某等员工亦书面明确表示不愿意至新厂区工作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后,双方未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应依法按周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阶段,政府为实现优化工业布局、加快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往往会要求企业整体从城区搬迁至郊区。对于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实施地搬迁我们应当给予支持,对因此带来的劳动者上班路途远和照顾家庭不方便等难处我们也应当给予理解。劳资双方如果因为企业搬迁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同时,我们也建议政

府相关部门,在规划重大项目、扶持新兴产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中,须高度关注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搭建理性对话的平台,督促企业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从而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案例三、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裁决要旨】用人单位要求销售人员在家办公,使其无法开展销售业

务及获得提成工资,劳动者在提出上班请求被拒绝后要求解除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概要】刘某与某实业公司于2010年11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刘某负责公司产品在大陆指定区域的推广和销售,其工资为

每月固定工资加销售奖金,在合同整个初始期间(三年)所获得的年度奖金不低于25万元/年。2012年4月13日,公司向刘某发出《上岗

地点变动通知书》,载明“因内部调整,经公司研究决定刘某自4月

14日起开始在家办公,至公司通知回厂上班之日止,在家办公期间待遇不变。请于收到通知当日交还公司车辆、加油卡、办公手机和门卡等个人使用的公司财物。”后刘某未再至公司上班。2012年5月29 日,刘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提出因公司拒绝其上班、拖欠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于30 日后正式解除。遂后,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某实业公司向刘某发出上岗变动通知书要求其在家办公,但未举证证明具体事由,虽然表示待遇不变,但同时又要求刘某交还公司车辆、加油卡、办公

手机和门卡等物品,实际使刘某作为销售人员已无法开展正常的销售

工作,亦无法获得作为主要收来源的销售提成,已构成未按照劳动合

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应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劳动条件条款,并应当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因用人单位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造

成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务而不得不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对于劳动合

同的解除,虽然是由劳动者一方提出,但劳动者辞职并非是出于行使

法律赋予的择业权,而是由于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造成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而被迫提出,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主动辞职为由,主张

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案例四、人事主管因自身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主张双倍工资

【裁决要旨】作为公司的人事主管,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为自己及其

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在不履行相应职责后,又以公司未与其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案情概要】2012年5月11日,周某签署某广告公司的《员工登记表》后于5月14日起开始工作,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6月10日,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将劳动合同文本在QQ上传送给周某,让其办理

为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事项。2012年11月21日,劳动监察机构来

公司核查用工资料,公司让周某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发

现资料中没有周某自己的劳动合同。公司让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周某拖延签订。公司表示如果周某不肯签,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系。同日,周某离职。因双方对退工理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广告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劳动合同文本在QQ上传送给周某,让

其为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该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

明确,而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周某的工作职责之一,其不为

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归责于公司,故法院未支持周某要求公司支付

双倍工资的主张。

【法官点评】作为公司负责人事管理的职工,负有代表公司与劳动者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在公司已明确发出为新员工签订劳动

合同的工作指令后,其不与自己签订,事后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为由来主张双倍工资,是不会获得支持的。因为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劳动合同法》

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须用人单位在主

观上有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将其辞退。

案例五、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应当返还用人单位财物

【裁决要旨】劳动者基于履行劳动合同而占有用人单位财物,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应当主动将财物返还。

【案情概要】杨某于2006年1月至某船舶配件厂工作,双方最后一期

劳动合同自2012年2月5日起至2013年2月5日。配件厂安排杨某

在防火小组从事防火门制作工作。2007年,配件厂组织和聘

请技术人员开发新产品防火门,编制了防火门生产职业指导书一本,绘制了防火门图纸一份。2012年2月18日,配件厂为了ISO质量认证年审的需要,由生产科科长刘某让杨某在文件移交记录表“防火门

职业指导书一份、图纸一份”一栏中补签了姓名,并交由其保管。2012 年2月9日,杨某因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2012年3月1日,双方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双方的劳

动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结。之后,配件厂发现杨某离开单位时未将防火

门职业指导书和防火门图纸归还,多次索要未果后,遂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杨某归还。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妥善保

管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物,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应当主动将

财物返还,遂判决支持配件厂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劳动者基于履行劳动合同而占有用人单位财物,在劳动

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既可以基于劳动合同即要求劳动者履行

后合同义务而要求劳动者返还,也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主张劳动者

返还。由于存在两种请求权竞合,用人单位可择一行使,选择基于劳

动合同要求返还财物的,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

以申请劳动仲裁;选择以侵权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双方之间的纠纷为

侵权纠纷,用人单位可直接起诉至法院。无论用人单位选择何种争议

解决方式,劳动者都负有将用人单位财物返还的责任。

案例六、用人单位聘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

【裁决要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

建立用工关系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若双方无特别约定,劳动者要

求新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案情概要】沈某于2011年5月6日与某国营机械厂办理了内

退手续,社会保险仍由该厂缴纳。2011年7月11日,沈某进入某科

技公司工作,担任副经理一职。2012年12月29日,某科技公司召开

全体员工大会就解除与沈某劳动关系一事征求沈某的意见,沈某表

示同意。沈某亦于次日与公司办理了移交物品手续,将电脑、印章等办公室全部资料移交给公司。后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征求沈某意见时,沈某表示同意,且于第二天移交了办公物品,应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虽然沈某是其他单位的内退人员,但由于双方未就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特别约定,故某科技公司仍应向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职工从原用人单位下岗或内退后,虽然原用人单位往往

仍然会为其缴纳社保,但一般不会再发放工资或只发放少量的生活费,

因此下岗、内退职工仍有重新就业的需要。为保护下岗、内退职工的合

法权益,法律规定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双方之间的法律

关系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但这类职工往往年龄偏大,为促进他们重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双方

新就业,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他们,

可以就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特殊约定。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下岗、内退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与之进行

协商,如果没有相关约定的话,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仍应承担支

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那么,作为下岗、内退职工,也应当将其与原

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如实告知新的用人单位。

案例七、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裁决要旨】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

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仍是该实际用工单位。

【案情概要】常某于2003年10月至某工学院饮服部门工作,任验收员。2008年1月1日,常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由该劳务公司将其派遣至原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

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常某再次与某劳务公

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

31日。某劳务公司于2008年1月1日起为常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自2011年4月1日起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根据常某申请,某工学院

批准其于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期间休产假,产假期间,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2012年3月1日产假期满后,常某向工学院、劳务公司三次邮寄安排工作岗位申请书,均未得到回复,某劳务公司为常某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至2012年4月份。该劳务公司

成立于2007年6月29日,发起人为某招待所(投资占60%)、胡某和

庄某。2008年7月14日,某劳务公司申请新增投资人某软件公司(出资

占40%),某招待所出资比例由此变为36%。某招待所投资人为某工学

院(出资占90%)和郑某,某工学院还持有某软件公司5%的股份。由于

某工学院和某劳务公司拒绝为常某安排工作,常某诉至法院,请求

确认其与某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某工学院为其办理解

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等。法院认为,某工学院与其他发起人投资设立

某招待所和某软件公司,某招待所和某软件公司又与其他投资人设立

某劳务公司,某工学院再将原雇用的常某改为由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本

单位,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出资或合伙设立劳务派

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规定,常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的两份派遣合

同无效,常某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相对人仍为某工学院,遂判决支持了

常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等

法定义务,往往喜欢雇用派遣工。尤其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

后,更是想尽各种办法将原本的常用工在不改变工作岗位、工作

内容的情况下转变为派遣工。其中,用人单位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

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即是最常用的方法。对此,《劳动合同法》第

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派遣劳动者。

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

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作如此规范,目的就在于防范用人单位将本

来完整的劳动关系人为分割开来,逃避劳动法责任,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

用人单位若是想再用这种方法来逃避自身法定责任,是不会得到法院支

持的。

案例八、用人单位可以辞退严重失职的劳动者

【裁决要旨】劳动者因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

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

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案情概要】张某于2003年9月1日进入某连锁超市从事人事

工作。2010年4月起,担任东区人事副经理。2011年8月22日,被任

命为东区人事总经理。2011年1月,时任东区人事副经理的张某与另

外3名员工被上海总部派至南京处理南京门店关店事宜,并得到正式

书面授权。2011年7月,南京门店留用了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王某

等六人,该六人中除一名中途离职,一名补签劳务协议外,其

余四人均未与南京门店签订任何书面用工协议。2012年4月,南京门店口头通知该四人结束聘用关系,双方因工资待遇等问题发生分歧,

四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张某作为超市的委托代理人与四人达成调解协议,分别向该四人各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18000元。2012年8月,上海总部针对南

京门店违法用工导致赔偿的事情进行调查。10月23日,超市向张某

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告知工会。通知书载明解除原因为“严重违

。该《纪律管理政策》经民主程序制纪,违反公司的《纪律管理政策》”

订,其中载明“情节严重”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3000 元”,

对对造成严重损失的处分是“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对《纪律管理政策》

曾予以签收。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连锁超市支付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认为,从一开始上海总部的授权,到留用“返聘人员”,到对留用人员工资审核、协商确定用工协议版本,以及

最后张某参与劳动仲裁的整个过程来看,张某对南京门店“返聘人员”负有人事管理工作之责是不争的事实,张某作为经理级管理人员,

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务相称的勤勉、敬业精神,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规范管理公司人事工作,降低用工风险。早在2011年7月18日,上海总部法务就对张某询问留用人员协议版本进行了回复并提出建议,

但张某一直未与四名留用人员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并任由违法状态继续发展,导致违法后果继续扩大。因此,张某应当对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损失扩大的后果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具有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构成严重失职的标准,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具体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立法上之所以对劳动者作出这样的规定,首先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应当诚实、勤勉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次,企业和全体员工实际是一个共同体,当某一个员工因为自己的失职、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时候,企业的损失最终也必然转嫁为全体员工的损失,实际也就是损害了共同体里其他成员的利益。所以,作为劳动者应当树立与企业是一个共同体的观念,忠于职守,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企业和其他员工负责。

案例九、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要旨】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个人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

任,个人承包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概要】包某承包了某钢制品公司的业务,双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按月结算相关费用。包某雇用吴某,吴某的工作由包某管理,工资由包某发放。2009年8月,吴某在市省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邱某发生交通事故,邱某、吴某相继死亡。2011年5月,市人社部门作

,某钢制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出《关于吴某为工亡的决定》

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决定。因

包某、某钢制品公司均未支付工伤赔偿费用,吴某的妻子钱某申请仲裁,要求包某和某钢制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仲裁机构裁决包某和某钢制品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包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不承担对吴某工伤待遇赔偿的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某钢制品公司实行承包经营,实际用工的包某不具备用工资格,包某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的,由某钢制品公司工伤保险责任,包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驳回包某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法官点评】对于企业经常采用的承包经营方式,

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险责任。

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被认定为工伤的,企业不得以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为借口而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实际用工的个人承包经营者,

其是劳动者的真正雇主,当然也责无旁贷地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

待遇与企业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十、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更不影响用工责任的承担

【裁决要旨】在劳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以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等事项变更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义务的,不予支持。【案情概要】李某系某新型材料公司的员工,该公司未为李某办理工

伤保险。2012年3月8日4时50分左右,李某在切割机西边挂钩区清

理垃圾时,被从行车上脱落的铁模框砸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2012年6月24日,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受到的

事故伤害为工伤。李某的丈夫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新型材料立

公司赔付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案件审理期间,公司辩称李某于2012年3月8日因工受伤,而公司现所有人是在2012年6月1日从原法定代表人处接手的,故对之前发生的事情并无责任。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工伤保险

责任承担,遂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发生变更,只是其内部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企业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企业

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如果以争议的事件发生在其接手之前为由,主张不对劳动者承担用工责任,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通过本案例,我们也想提醒各位投资人,股权收购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工程,收购过程中除应当对公司的财产、股权进行谨慎的评估外,还需注意劳动用工风险方面的调查,否则,盲目的收购可能会导致自己承担意想不到的责任。

中国十大企业危机公关案例

2007年中国十大企业危机公关事件回顾 岁末年初,如果让我们回顾2007年中国企业危机公关事件的话,就不难发现:与前几年相比,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更多的企业经历了危机公关之痛。从手机、汽车、IT到食品、服饰、超市等行业,众多企业经历了各式各样的公关危机。接下来,就让我们从诸多危机公关案例事件中筛选十大具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案例,以全面还原2007年中国企业的危机公关现状。(以事件发生先后为序) 1、LG翻新事件 LG翻新事件起源于2006年,在2007年上半年愈演愈烈。2007 年1月,在地下翻新工厂遭曝光后,LG声称背后有人敲诈;2月份 又有媒体曝光工商局封存5台LG疑似翻新空调,随后LG承认更换 部分产品包装;3月,湖南省消费者张洪峰披露了湖南省质量检验 协会的鉴定结果,确认“其购买的五台LG空调都是翻新机器”,5月份张洪峰通过博客再次披露了LG空调的质量问题。LG翻新事件随着全国媒体的不断报道,从LG冰箱翻新、LG 空调翻新到LG彩电翻新,不断有新的猛料被曝光,LG品牌一时陷入了空前的品牌危机。 点评:在系列产品的翻新事件被曝光之后,LG方面躲躲闪闪,没有承认自己的错误,未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再加上广大网友在网络上对LG翻新行为的声讨,其品牌形象与企业声誉大打折扣。由此我们也看出了,作为国际知名品牌的LG在危机公关方面的无知与短视。 2、摩托罗拉手机爆炸事件 2007年6月19日在甘肃金塔县发生了全国首例手机电 池爆炸致死事件,作为问题手机的制造商——摩托罗拉未能 在第一时间内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在事发大约10天之后, 以推卸事件责任为出发点,将这起爆炸事件的责任归节到了 手机电池身上,同时在没有权威证据的前提下,宣称爆炸元凶非摩托罗拉原装电池。这样一来,使得原本主要因用户在高温条件下的长时间错误用机导致的爆炸事件一波不平一波又起。除了众多媒体与广大公众认清了摩托罗拉推卸事件责任的真面目外,还引发了在广东等多地的手机电池安全检查中的更大被动。 点评:意外事件的发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当事企业不能正视问题的存在、不能及时抓住问题发生后的主要矛盾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摩托罗拉在手机爆炸事件发生后的应对策略,让我们看到了知名国际厂商在品牌强大背后危机公关的软肋。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研究分析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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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分析 一、高某与北京某公司“乙肝歧视案” 本案的简要案情是北京某公司经与高某磋商,准备高某录用,让其携带体检表等入职资料到公司报到。后高某先是辞去原有工作再去体检,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某公司拒绝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为此引发劳动争议。法院最终判决北京某公司向高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高某经济损失17572.75元;赔偿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对劳动者的信赖利益保护。与会代表主要研讨了下列问题。(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普通民事案件而非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的规定处理。理由是:双方仅有电子邮件的往来,尚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由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录用确认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理由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本案高某与某公司在缔约过程发生的争议就属于上述“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此外,本案中的邮件已经明确通知高某“来公司报到”,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成立。 (二)关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 多数代表认为,劳动合同与合同法中的合同不能等同看待。一般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劳动合同则不同,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处于强势的地位。因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关于案件的处理结果 有代表指出,本案判决结果还是比较可取的,但是如果高某在某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长期找不到新的工作,那么劳动者的损失更大,法院是否都要全部支持呢?因此,本案的结果不能推广,但其中的判案理念值得称赞。同时,该案例的判决结果也对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某紧固件公司与孙某劳动合同争议案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中发生的纠纷,简要案情是孙某在某紧固件公司任职生产部经理期间,与其妻子共同成立A公司。某紧固件公司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通知孙某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法院最终以某紧固件公司做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当,且通知书未写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导致形式要件不合法为由,判决撤销某紧固件公司向孙某发出的《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与会代表主要对下列问题进行了研讨。 (一)孙某与其妻子共同成立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孙某是否应受到竞业限制的限制? 多数代表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某紧固件公司的规章制度。本案中不涉及竞业限制的问题,因为案件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时的规定是劳部发(1996)355号文件,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而且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也规定员工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从当时的规定可以看出,竞业限制是员工的后合同义务,不应扩大理解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当然,A公司可以在规章制度中约定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 (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一、劳动关系建立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1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不签订劳动合同并否认事实劳动关系,加大了法院查证事实的难度,但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甚至工作成果等多种凭证,依然可以综合进行判断,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能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02 .雇佣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以及因经营性停产放长假待岗等情形等四类人员,误以为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导致在诉讼中败诉。 03 .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予签订,从而导致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儒思HR人力资源网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4 .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识错误,一些人员:诸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等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也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05 .一些公司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高管的工作职责,则即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06 .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二、劳动合同履行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7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履行合法公示或者送达,从而导致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合法约束力。

08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为由拒付工资,如果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那么用人单位依然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否则即为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败诉风险。 09 .用人单位违法规避工龄连续计算,例如在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重新安排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干脆“逆向派遣”,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但此种手段被法律所禁止,从而带来败诉隐患。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0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尽管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又主张变更无效的,依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11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加班事实的基础举证责任由劳动者一方负担,但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注意留存、收集证据,导致诉讼中因为证据不足而主张难获支持。 12 .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3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法定义务的情形而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在此情形下,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14 .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辞退劳动者解除事实充分、解聘程序合法,导致败诉。 15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未能依法履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导致付出败诉代价,有的是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有的甚至付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代价。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6 .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辞退。

可口可乐危机公关实例剖析

可口可乐危机公关典型性分析: 可口可乐在灭顶之灾中的危机公关 1999年6月初,比利时和法国的一些中小学生饮用美国饮料可口可乐,发生了中毒。一周后,比利时政府颁布禁令,禁止本国销售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饮料。 已经拥有113年历史的可口可乐公司,遭受了历史上鲜见的重大危机。 在现代传媒十分发达的今天,企业发生的危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而广泛地传播,其负面的作用是可想而知的。短时间内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的影响,必将引起社会和公众的极大关注。稍有不慎,即对企业形象和品牌信誉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其无形资产在倾刻之间贬值。这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是致命的伤害。 一、可口可乐的危机公关从一般市场角度看不具备典型性,原因是时机把握的不好,对于危机公关时间是第一因素,必须充分把握时间,让危机成本降到最底,同时将公关效果达到最好,负面影响降到最底。 二、危机公关是双刃剑,危机公关处理好了,品牌度反而会提升,处理不好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甚至导致企业丧命,中国的危机公关一般来说方法上还不够高明,如秦池酒标王、三株口服液等等,都是危机公关处理不好导致企业丧命,还有就是南京的冠生园,危机公关方法不够导致了企业丧命,品牌崩溃。所以危机公关应该防患于未然,前期应该做好危机公关的准备,甚至是相关模拟场景的假设,不少企业面临危机公关缩手无策,甚至成为了媒介的仇人,方法是绝对不科学的,如果采取人性化处理和科学策略应对,消除影响就是时间问题,相反品牌反而更加深入人心。如杨森是典型的表现,这种做法不仅体现了企业的态度,同时表现了企业实力,更直接的表达了企业文化的理性和人性道德,当然获得消费者的认同是肯定的,事情查清后,因为外部原因造成的,反而会获得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品牌认同度会升级。当然由于企业内部原因如产品不过关,是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危机公关是危难公关。可口可乐的危机公关方法是按一般程序走的,但在时间上滞后是第一失误、按一般程序走是第二失误、在公关推进的策略上没有创新突破性,仅仅是资本投入性运行是第三失误,从危机公关本质上讲,是资本营救了企业,方法不够高明。 第三、危机公关应该是主动性公关。主动面队,并积极应对。如可口可乐设立了专线面向社会沟通,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危机公关任何非主动行为都是逃避责任的行为,所以危机公关主动面对,尽快处理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积极争取消费者的支持这种公关本身是需要策划的,需要有方法,就象如何消除消费者误解和获得其原谅一样,需要方法,这种方法是需要大企业,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企业都需要探讨的,如肯德基的苏丹红危机公关,虽然事情过去了,但当时并没有主动公关策略,造成了其品牌一定的损失,这中负面影响将成为一个长时期的话题,当然如果是企业内部原因,应该是危难公关事件,非危机公关事件了,消除其影响需要更长的时间和更大的投入,再有类似情况出现,其后果不堪设想了。 第四、危机公关可以是广告策略,不少公司特意设立危机公关并广告到市场上,其目的是更体现自己品牌道德,产品优势,当然要把握好度,不能玩火自焚或受到同行业的攻击。我不提倡,并给予好的称呼说是反营销,反什么,反市场是不理性的,反消费者更是行不通的,反同行业更是不明智的。反向策略方法倒是可以用,但要控制好分寸,否则自己也成为反营

2019危机公关成功案例及分析

古语有云: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在交通如此不发达的古代古人尚且能够得出此结论,更别说是现在这个信息爆炸的“地球村”互联网时代了。 【危机公关】危机公关可以起到亡羊补牢降低企业公关危害的作用,有时候一个很小的产品问题或者是服务问题都有可能引发危机公关事件。 企业危机公关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既定概念,一般认为企业危机公关指的是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实行一系列相关联的行为,达到减少或者避免危机给公司带来的损害。 危机公关一直是不少企业的痛处,如果危机公关不能处理好,企业危机很有可能被夸大甚至往妖魔化方向发展。 危机公关可以起到亡羊补牢降低企业公关危害的作用,有时候一个很小的产品问题或者是服务问题都有可能引发危机公关事件。公关人员有效地处理公关危机对于一个企业的正常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危机来临时刻越能考验一个公司的抗压能力,一个成熟的的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差别在此展现。往往一个优秀的企业越是在危机的时刻,越能显示出这个公司的综合实力和整体素质。 危机公关如果处理得当,也有可能成为转机。公关人员在处理危机公关时,如果能迅速做出适当反应,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主

动地以危机事件为契机,可以采取品牌自黑的模式,变好事为坏事,灵活运用网络语言化“危”为“机”,借题发挥的基础上在进行真诚道歉。 这样而言,不但可以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还可以显示出公司的综合实力和整体素质。 但是企业如果觉得兹事体小,而对投诉事件放任不管,危机雪球就会越滚越大,一件很小的事件就很有可能就演变成为“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本文从危机公关角度分析一下2019年的危机公关事件,希望对大家的公关思维有所启发。 “村里才通网”的奔驰公关 奔驰事件的爆发,对于舆论说,让舆论沸腾的点,往往就是给大品牌贴负面标签的行为。 比如“奔驰漏油”、“店大欺客”、“乱收服务费”。 实际上出瓜群众并不是想要看到奔驰倒下,而是抱着一种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八卦心理来看待奔驰事件爆发。 奔驰事件之所以会有这么大的传播力,一是因为奔驰公关能力和其在汽车界的业界地位并不成正比。

中国十大企业危机公关案例

中国十大企业危机公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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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中国十大企业危机公关案例 来源:中国管理传播网 岁末年初,如果让我们回顾2007年中国企业危机公关事件的话,就不难发现:与前几年相比,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更多的企业经历了危机公关之痛。从手机、汽车、IT到食品、服饰、超市等行业,众多企业经历了各式各样的公关危机。接下来,就让我们从诸多危机公关案例事件中筛选十大具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案例,以全面还原2007年中国企业的危机公关现状。(以事件发生先后为序) 1、LG翻新事件 LG翻新事件起源于2006年,在2007年上半年愈演愈烈。2007年1月,在地下翻新工厂遭曝光后,LG声称背后有人敲诈;2月份又有媒体曝光工商局封存5台LG疑似翻新空调,随后LG承认更换部分产品包装;3月,湖南省消费者张洪峰披露了湖南省质量检验协会的鉴定结果,确认“其购买的五台LG空调都是翻新机器”,5月份张洪峰通过博客再次披露了LG空调的质量问题。LG翻新事件随着全国媒体的不断报道,从LG冰箱翻新、LG空调翻新到LG彩电翻新,不断有新的猛料被曝光,LG品牌一时陷入了空前的品牌危机。 点评:在系列产品的翻新事件被曝光之后,LG方面躲躲闪闪,没有承认自己的错误,未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再加上广大网友在网络上对LG翻新行为的声讨,其品牌形象与企业声誉大打折扣。由此我们也看出了,作为国际知名品牌的LG在危机公关方面的无知与短视。 2、摩托罗拉手机爆炸事件 2007年6月19日在甘肃金塔县发生了全国首例手机电池爆炸致死事件,作为问题手机的制造商——摩托罗拉未能在第一时间内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在事发大约10天之后,以推卸事件责任为出发点,将这起爆炸事件的责任

2018年北京市十大典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草稿)

2018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一、工作履历造假,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获支持 案情简介:陈某于2017年1月5日入职北京某电子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品牌营销经理,月工资3.3万元,试用期为6个月。入职2个月后,电子公司向陈某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某不认可电子公司的解除理由,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电子公司提交了《求职登记表》、《入职承诺书》及一份民事判决书,佐证陈某伪造重要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与其工作履历严重不符。陈某填写的《求职登记表》显示,其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担任某广告传媒公司的市场部经理,月工资为3万元。在《入职承诺书》中,陈某承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情况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电子公司无需任何理由即有权解雇本人。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陈某担任某外地股份公司的经理助理,月工资为4千元,其提出诉求要求该股份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陈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声称其在外地股份公司的工作是兼职,故没有写入工作履历中去,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入职时虚构重要工作履历,所填报的工资收入与实际收入差别巨大,其所表现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与工作履历不符,电子公司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评析:劳动者入职时应当履行如实说明义务。

北京高院劳动争议9大典型案例完整版.-共20页

北京高院劳动争议9大典型案例完整版 (2019) 2019-05-14 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次发布的九个案例,涵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涉及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诚信诉讼等六个方面问题。【案例一】 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采用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要义】 来源工作年限(俗称“工龄”)作为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重要标准,已引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重重视。但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案情概要】 来源金某于2019年12月25日入职甲公司,双方连续签订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24日止,其

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为“甲公司聘任金某担任超市公司十里河店防损组长”。该劳动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未与金某就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任何处理,亦未向金某支付经济朴偿金。次日,金某与乙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乙公司聘任金某担任防损组长”,但金某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2019年7月29日,乙公司对金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降低了其薪资,金某认为乙公司行为违法,故于2019年9月27日以公司未经其同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并克扣工资为由向乙公司、甲公司同时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金某的请求。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认为金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应并入该公司。庭审中,当事人均认可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二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从甲公司到乙公司的工岗位变动系“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故认定金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与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判令乙公司向金某支付2019年12月25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196元。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

十大企业危机公关案例

十大企业危机公关案例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2007中国十大企业危机公关案例 2008/1/3/07:16 来源:中国管理传播网作者:未然 1、LG翻新事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摩托罗拉手机爆炸事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戴尔断货诚信风波.....................................................................................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西门子贿赂丑闻......................................................................................... 错误!未定义书签。 5、森马广告风波............................................................................................. 错误!未定义书签。 6、家乐福群殴、踩踏事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7、品客、乐事、依云遭遇“标准门”......................................................... 错误!未定义书签。 8、奔驰汽车安全风波..................................................................................... 错误!未定义书签。 9、华为等知名企业辞工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中石油社会责任风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岁末年初,如果让我们回顾2007年中国企业危机公关事件的话,就不难发现:与前几年相比,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更多的企业经历了危机公关之痛。从手机、汽车、IT到食品、服饰、超市等行业,众多企业经历了各式各样的公关危机。接下来,就让我们从诸多危机公关案例事件中筛选十大具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案例,以全面还原2007年中国企业的危机公关现状。(以事件发生先后为序) 1、LG翻新事件 LG翻新事件起源于2006年,在2007年上半年愈演愈烈。2007年1月,在地下翻新工厂遭曝光后,LG声称背后有人敲诈;2月份又有媒体曝光工商局封存5台LG疑似翻新空调,随后LG承认更换部分产品包装;3月,湖南省消费者张洪峰披露了湖南省质量检验协会的鉴定结果,确认“其购买的五台LG空调都是翻新机器”,5月份张洪峰通过博客再次披露了LG空调的质量问题。LG翻新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

2017年北京市十大典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案例1社保折现无效,解除经济补偿不能少 张某系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得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得相关法律后果等。工作至2016年7月,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得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认为,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发生争议,张某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得《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得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与解协议,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法律评析】依法缴纳社保义务不可规避。 按照《社会保险法》得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得义务。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得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得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本案中,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得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得事实成立,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2符合休假条件,新入职当年即可休年休假 王某于2014年6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得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得月工资为5000元。劳动合同到期时,王某选择不与物业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离职结算时,王某提出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故

最新十大经典危机公关案例分析整理

十大经典危机公关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2-7-19 1、UT斯达康行贿事件 2、乳业三聚氰胺“死灰复燃” 3、恒源祥商标侵权风波 4、蒋海松“吻别门”事件 5、百度被黑事件 6、谷歌“关闭门” 7、茅台乔洪受贿事件: 8、雪碧“汞毒门” 9、强生召回与商业贿赂案 10、丰田汽车召回案 1、UT斯达康行贿事件: 2009年12月31日,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消息称,电信设备制造商UT斯达康公司将支付300万美元罚金来和解其贿赂中国国有电信公司官员一案。据称,UT斯达康为了商业利益,花重金邀请中国电信有关公司官员出国旅游,所到之地包括纽约、拉斯韦加斯和夏威夷,UT斯达康将官员在这些城市的旅游花销作为培训费用入账。 至今,UT斯达康方面尚没有就“行贿事件”做出正面回应。 事件点评: 借助行贿的非正常手段来开展商业活动,UT斯达康的作法既违反了有关法律,也触犯了有关商业道德的底限,受到有关方面的惩罚是很自然的。从危机公关应对的角度来看,作为纳斯达克上市公司,UT斯达康方面至少有正视问题、做出正面事件回应的勇气,以此来承担事件责任,争取获得广大公众的谅解,度过行贿事件给企业带来的难关。 2、乳业三聚氰胺“死灰复燃”: 2008年“三鹿事件”的罪魁祸首——三聚氰胺引发了国内乳业大地震,直接重创了国内乳制品产业的健康发展。2010年初,消失一年多的“三聚氰胺”阴影再次笼罩国内乳品市场。近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曝光上海熊猫乳业有限公司、陕西金桥乳业有限公司等5家乳制品企业相关产品三聚氰胺超标。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对于问题产品发出紧急“通缉令”,并在第一时间内收回并销毁了问题奶粉,但却让消费者敏感的神经再度绷紧。 事件点评:

劳动纠纷经典案例及分析

劳动纠纷12大经典案例及解析 (招聘入职篇)

目录【招聘篇】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风险防范 【录用篇】 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入职篇】 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劳动合同,签依旧不签 只有三句话的协议也叫劳动合同吗?劳务协议依旧劳动合同 试用期要制定并公示考核标准 试用期不合格怀孕可被辞 随意设置试用期双倍补偿没商量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入职培训专门迫切,制度告知莫忽略

招聘篇 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职员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 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治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事实上不然,任何情况包括劳动争议,差不多上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一、典型案例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缘故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

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缘故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讲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如何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因此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 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事实上,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假如招聘广告撰写的不行,就有可能暗藏“杀机”。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假如发觉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确实是招聘广告。因此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

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年终盘点)

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年终盘点) 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年终盘点) 劳动法库提示:由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故案例仅供参考,特此提醒。 一、东莞最大鞋厂少缴社保上千员工大罢工 【事件回放】4月14日,广东东莞最大鞋厂裕元鞋厂上千员工罢工,员工们拉起红色横幅,上面写着“还我社保,还我住房公积金”等字眼。东莞裕元鞋厂是广东东莞最大的鞋厂,隶属于台湾宝成集团,是阿迪达斯、耐克等多个世界名牌运动鞋的最大的生产基地,为全球30多家著名品牌鞋类产品公司进行代工。这次停工维权缘于裕元鞋厂未足额为工人购买社保,按照东莞社保局的规定,工人的社保应包括工伤、养老、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社保缴费率规定企业需缴纳员工总收入的11%,员工个人承担8%,而他前不久查了自己的社保缴费,发现工厂只帮他缴了他自己所缴的部分,但没有缴纳企业应该缴纳的那一部分。而部分工人陆续请假去社保局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纷纷发现裕元鞋厂缴交的社保额度不足,缴交的标准很混乱。 【点评】东莞裕元鞋厂确实存在未如实申报社保缴费的问题,对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已向企业发出了《社会保险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企业进行依法整改,国家有关部门也将指导广东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旗帜鲜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还应搭建劳资协商平台,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化解纠纷。 二、沃尔玛常德店关门“解散”之说引争议 【事件回放】3月5日,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负责人向全体员工宣布,因该店经营效益不佳,决定于3月19日关店,同时为员工提供转岗安置和领取相关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两种安置方案。对于安置方案,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工会和部分员工提出质疑,认为店方未履行提前30 天通知全体员工或工会的法定义务,事先也未就安置方案和员工或工会进行沟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纠纷。4月25日,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69名员工和分店工会分别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6月25日发出的裁决书,驳回劳方全部仲裁请求。但仍有6名员工不服仲裁结果,并向法院提起诉讼。7月21日,常德武陵区法院驳回了劳方的诉讼请求。 【点评】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店方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有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沃尔玛向政府部门提出的文件,明确申明是依据“提前解散”的法律规定闭店,向员工宣布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也是“提前解散”。所以沃尔玛关闭门店,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关于公司“提前解散”的规定。因此无需按“经济性裁员”规定提前一个月告知,也不能接受按工资的两倍来支付赔偿的要求。但是也有人认为,“提前解散”条款只限于独立法人,但常德分店作为沃尔玛的分支机构,并非独立法人,并不适用该条款。即便沃尔玛公司关闭常德门店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提前解散”条款,那么,在公司解散前,还应清算并将账目和物资封存,而沃尔玛直接转移资产,也有违现行法律规定。但是无论如何,该店原员工在沃尔玛水星楼分店滞留并阻拦店方撤运货物,是“不理智”的行为。 三、王茁诉上海家化高管争议成焦点 【事件回放】王茁于2004年1月1日进入上海家化,担任副总经理一职,2012年12月18日起担任总经理。2013年11月19日王茁与上海家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茁每月工资税前5

十大危机公关案例

十大危机公关案例 时间:2004-04-01 00:00 文字选择:大中小 在2003年里,我们的国家和民族经历着诸多考验和危机,比如SARS、洪水。而作为社会重要的经济体——企业也不能例外,从年头至年尾,公关危机持续不断。面对公关危机,有的企业积极应对体现出大家风范,有的则遮遮掩掩欲盖弥彰。其实,危机既包含“危险”也蕴涵着“机遇”。引用著名企业危机管理与公关专家奥古斯丁先生的一句话:“每一次危机的本身既包含导致失败的根源,也孕育着成功的种子。发现、培育以便收获这个潜在的成功机会就是危机公关的精髓。” 鉴于长期浸淫于“危机公关”课题的跟踪和研究,笔者以为很有必要对2003年发生在中国市场上的包括跨国公司和内资企业具有代表意义的危机公关案例加 以汇集和总结。我们试图通过企业与媒体、政府、社区、供应商、经销商、投资者、消费者等因素提炼和分析,并给予评价分值,故而形成本“十大案例”专题。 2003年度十大企业危机公关案例案例一:CECT手机:“中国种的狗”事件 2003年2月,南京的个别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中电通信CECT928手机屏幕上竟出现一句问候语“Hello Chow”,翻译意思是“你好,中国种的狗”,消费者随即向新闻媒体反映。此事经媒体一曝光,立刻掀起轩然大波,许多人都认为这是对民族尊严的伤害,是对中国人的侮辱,众多此手机的用户准备向厂家讨个说法。 事件发生当日,中电通信市场总监飞赴南京解决此事,并与首先发现问题的用户取得联系。随即,中电通信公司发表公开声明:1、我公司(中电通信)作为国内重要的手机供应商之一,一直以发展民族企业为己任,公司本着“用户至上的原则”,绝无伤害国内用户民族尊严的想法与行为;2、CECT 928是我公司2002年8月推出的产品,以优异的产品质量、强大的功能、时尚的外观、精湛的工艺、合理的价格而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Hello Chow”是该手机产品的问候语,意为“你好,可爱的宠物狗”,是该手机人性化的开机界面;3、本着对国内购买者负责的原则,购机用户如不喜欢该界面,CECT可提供免费软件升级,并公布了售后服务中心的地址和电话。 公关得分:40分 理由及点评: CECT手机“HELLO CHOW”事件出来以后,中电通信市场总监飞赴南京调节此事,并在第一时间与首先发现问题的用户取得联系,这一点表现了中电通信对这个公关危机的重视程度和反应及时性。包括中电通信所发表的公开声明,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一则非常简单的声明是很难解决问题并令人信服的,由此可见中电通信对这起公关危机的处理是不到位不成功的。笔者认为,中电通信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挂靠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与挂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何某于2014年11月6日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双方约定:何某将注册建造师证书交由某建筑工程公司管理;某建筑工程公司有权使用何某的注册建造师证书进行项目招投标;某建筑工程公司每月固定向何某支付3500元,且根据项目招投标时何某的出场次数,另外向其支付报酬。某建筑工程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何某支付了3500元和相应的“出场费”,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何某未在某建筑工程公司从事其他与建筑业务有关的具体工作。2016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经协商一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1月9日,何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183.16元。 处理结果 裁决驳回申请人何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简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当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分析:一、何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建造师聘用协议书》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必备条款,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二、聘用期间,某建筑工程公司并未对何某进行劳动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应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人身隶属性。三、某建筑工程公司根据何某参加项目招投标的出场次数向其支付的“出场费”,不应视为“劳动报酬”,应视为该公司因何某配合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参与建筑项目招投标资质要求而支付的劳务费。四、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参考因素,但并非决定因素,现实中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理(代办)社会保险的现象。因此,本案中虽然某建筑工程公司为何某代缴了社会保险费,但结合前述三点分析,亦不能以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综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何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申请人何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诉讼代理人员与被代理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冉某系一名法律工作者,担任某市某法律服务所所长职务。2015年5月,冉某与某电线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由冉某在该公司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年薪23万元,每月发放1.5万元,其余年底考核后发放。2016年3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冉某出具16万元的工资欠条。

十大知名企业危机公关案例

精心整理十大知名企业危机公关案例 在2003年里,我们的国家和民族经历着诸多考验和危机,比如SARS、洪水。而作为社会经济体——企业也不能例外,从年头至岁尾,公关危机持续不断。面对公关危机,有的企业积应对体现出大家风范,有的则遮遮掩掩欲盖弥彰。其实,危机既包含“危险”也蕴涵着“机遇”。企危机管理与公关专家奥古斯丁更指出:“ 鉴于长期浸淫于“危机公关” 案例一:CECT手机:“中国种的狗”事件 2003年2 问候语”,消费者随即向新闻媒体反映。此事经 任,本着“用户至上的原则”,绝无伤害国内用户民族尊严的想法与行为;2、CECT 928是2002 8月推出的产品,以性能卓越和价格合理而赢得消费者喜爱。“Hello Chow”是手机问候语,意你好,可爱的宠物狗”,是该手机人性化的开机界面;3、本着对国内购买者负责的原则,购机户如不喜欢该界面,CECT可提供免费软件升级,并公布售后服务中心的地址和电话。 公关得分:40分

理由及点评: CECT手机“HELLO CHOW”事件爆发后,中电通信市场总监即飞赴南京调节,并在第一时间首先发现问题的用户取得联系,表现了中电通信对公关危机的重视程度和反应及时性。包括中通信所发表的公开声明,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一则非常简单的声明是很难解决问题并令信服的,由此可见中电通信对这起公关危机的处理是不到位不成功的。笔者认为,中电通信危公关不成功之处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中电通信似乎对事件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危机处理过 你好,中种的狗” 样性的,不可能都按照CECT思路理解成“ “本着对国内购买者负责的原则”言下之 动让他们参与到此次危机的处理之中。 案例二:罗氏:“达菲”风波 2月8日,一条令人惊惧的消息在广东以各种形式迅速蔓延——广州出现流行疾病,几家医有数位患者死亡,而且受感染者多是医生。“死亡”让不明真相的人们大为恐慌,谣言四起。9日,氏制药公司召开媒体见面会,声称广东发生的流行疾病可能是禽流感,并告之其产品“达菲”治

劳动纠纷经典案例分析大全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目录 招聘篇 (4)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4) 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风险防范 (5) 录用篇 (7) 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7) 入职篇 (10) 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10) 劳动合同,签还是不签 (12) 只有三句话的协议也叫劳动合同吗? (12) 劳务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15) 试用期要制定并公示考核标准 (17) 试用期不合格怀孕可被辞 (19) 随意设置试用期双倍补偿没商议 (19) 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 (20) 入职培训很迫切,制度告知莫忽略 (23) 变更劳动合同篇 (24) 调整工作岗位的合同变更 (24) 语言沟通难奏效,书面通知勿忘掉 (25) 连签二次劳动合同,就必签无固定期合同? (26) 解除劳动合同篇 (28) 员工声明双方再无争议,还能再要求双倍工资吗? (28) 员工提出辞职,就等于办结劳动关系了吗? (28) 无固定期合同,约定解除并非合法 (31) 规章制度的双重约束性 (33) 炒掉隐婚怀孕者单位为何不违法 (34) 工厂搬迁员工辞职能否要补偿金? (35) 规章制度想生效,前置沟通是良药 (36) 同一母公司内调动,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37) 解聘,慎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9) 公告声明解除劳动合同 (40) 事实劳动关系,后果越来越严重 (42) 提前离职合法,忽视竞业限制受罚 (43) 工伤篇 (45) 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摔伤,怎么办? (45) 瞒报工伤,得不偿失 (47) 究竟多少工伤补偿才合适 (49) 工伤后自杀定为因公死亡 (51) 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伤 (52) 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算工伤吗? (53) 谁为包工队员工伤亡担责? (54) 休假期间与他人调班引发的工伤纠纷如何判决 (56) 保险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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