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风险管理》五大失败案
例(新华集团)
新华集团面临诉讼难局
风险类型:法律风险
代表企业:新华集团
全球500强GE(通用电气)在2008年4月被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华集团”)提起仲裁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05年曾轰动一时的GE收购内地民营企业一案由此产生了波折。
本是伙伴
新华集团曾控股的新华工程是我国主要的火电厂控制系统工程公司。新华工程2002年时
的DEH(数字电液调节系统)国产产品占有全国90%的市场份额;2004年它在国内300MW火
电机组DCS(分散控制系统)上也占据了全国50%以上的份额。
2001年底、2002年初,新华集团拟将新华工程上市,在上市的筹划阶段,多家国际知名
公司表达了强烈的合作愿望,其中就包括GE、西门子、霍尼韦尔等。
新华工程的另一外方股东(拥有41%股权)希望由GE接手。新华集团考虑到GE没有自己的DCS产品,且希望GE能将新华工程的国产DCS打入国际市场,也愿意被GE收购。
2004年12月,经过两年多谈判,GE以其子公司——位于新加坡的通用电气太平洋私人有
限公司(下称“GE太平洋”)为买方,与新华集团签订了转让新华工程42.2%股权的股权转
让合同。通过同时进行的其他股权转让,收购完成后GE太平洋持有新华工程90%的股份,新华集团保留10%的股份。
2005年3月31日双方股权交易完成之后,GE太平洋将转让价款的27.3%作为托管金,保
留在了花旗银行香港分行的专门账户里,托管期限为2年,也就是2007年3月31日这笔
钱应该付给新华集团。
根据另行签订的托管协议约定,托管金作为买方索赔以及以新华工程净资产为调整基础的
购买价调整额的担保,只有在满足一些要求之后,托管金的余额方可支付给卖方。
相煎何急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托管协议到期日前的2007年3月7日,GE公司以软件许可、环保
等原因,及未披露的重大合同、潜在的税务责任、违反不竞争不干扰义务等事项向新华集
团索赔不少于1261万美元,已超出托管金总额。
同时,GE向托管银行发出指示,要求托管银行从托管金中支付上述索赔款。获知此信息后,新华集团及时向托管银行发出了异议证明。如此一来,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该笔托管金
被银行冻结。
针对GE的高额索赔,新华集团称,公司多次努力与GE沟通,试图消除误解(包括请税务、环保主管当局向GE当面解释),撤回索赔,但GE仍然坚持索赔立场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