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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或调解之我见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或调解之我见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或调解之我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和解或调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从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运用调解方式审结的自诉案件,或者由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撤回起诉的情况是较为普遍的。但是,笔者认为,这项法律制度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以下许多无法回避的问题。

第一,对犯罪事实及刑事责任不能进行和解或调解

众所周知,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通过立法程序颁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我国的刑法也不例外,它明确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犯罪所要具备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以及犯罪应受到怎样的处罚等等,具有明确性、肯定性和规范性等特点。因而,应该说,我国刑法针对自诉案件中各种犯罪构成的认定标准同其他刑事犯罪构成的认定标准一样,都是具有客观性。也就是说,不能以任何人包括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意志而变更、转移,故不能允许进行和解或调解。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的法律去认定,任何人无权通过和解或调解,将被告人的非罪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也不能将构成犯罪行为认定为非犯罪行为。虽然自诉案件都是一些情节较为轻微的刑事犯罪案件,如轻伤害、虐待、重婚、遗弃、侮辱、诽谤、侵占等,但是不能因为被告人犯的是轻罪,就进行和解或调解,否则就改变了刑法的定罪标准,抹杀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自诉案件的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对被告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能否进行和解或调解呢?我认为应该是不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具备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此之外,其它一律要承担刑事责任。从我国现行的刑法立法精神来看,没有任何一个被告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除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就是指犯罪主体由于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之后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通常是通过刑罚而体现出来的。刑事责任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是由法律来规范及加以确定,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法予以执行,不存在和解或调解的可能。况且,我国刑法分则对自诉案件的犯罪行为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并没有特殊规定,和公诉案件条款是一样的。

第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能拥有对实体问题的处分权

自诉案件如果能进行和解或调解,在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前提下终结诉讼,那么当事人就必须拥有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即刑事责任进行处分的权利。这种处分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自诉人一方,通过和解协商,可以免除或减轻被告人一方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第二,被告人一方,在反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免除或减轻自诉人的刑事责任。否则,和解或调解制度便毫无意义可言。因为,这种处分权是和解或调解法律制度存在的前提,也是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但是,自诉案件中以当事人的意志来决定是否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不可能的,我国刑法或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赋予当事人拥有这种处分权。有人认为,自诉案

件的当事人享有对实体问题的处分权,其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当被害人受到侵害时,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由被害人自行决定,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不告诉,则人民法院不能立案,即所谓的“不告不理”原则。第二,自诉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案件。第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本人认为,不能仅仅依据这几点理由,就认为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拥有对实体问题的处分权。诚然,现行的法律、法规确实赋予了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拥有某些程序上的权利,如“不告不理”。但是这些权利是程序上的,不能用来引证实体问题。还有人提出,程序上的权利与实体上的权利具有不可分割性,处分了自己程序上的权利可能导致实体问题归于消灭。因此,似乎是法律已赋予了自诉案件当事人对实体问题的处分权,我不同意这种观点。第一,程序上的权利与实体的权利有本质的不同,二者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互相包含,行使程序上的权利,原则上只能使有关程序问题得以产生、消灭或变更,而不能消灭实体问题,要消灭实体问题,还必须同时具备对实体问题进行处分的权利并正确行使这种权利。第二,如果当事人具有这种对实体问题的处分权,则违反了我国刑法中罪行与刑罚法定的原则。因为,被告人犯有何种罪,是否要进行处罚以及应当受何种处罚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第三,我国刑事诉讼法是采用国家对犯罪的干预和追诉原则,即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惩罚犯罪,而并不是采用当事人主义,由当事人来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为,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犯罪,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或组织的利益,而且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只有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才能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该受何种处罚。

第三,和解或调解制度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如果允许刑事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调解,从而免除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将会出现以下几个后果:其一,违反了法律。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凡是不具备以上条件的被告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二,放纵了犯罪。如果允许对自诉案件进行和解或调解,实际上就等于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犯罪之后,只要能够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就可以逍遥法外,不受刑罚惩罚。其三,不利于案件正确、及时处理。当自诉人提出赔偿要求时,由于对刑事责任可以进行和解或调解,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借口,要求被告人接受自诉人提出的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从而损害被告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出现以民事责任代替刑事责任的情况。另外,也会使案件久调不决,贻误审理的期限。

有人还提出,许多自诉案件,如遗弃、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犯罪行为,都是发生在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他们往往有抚养与被抚养、赡养与被赡养的关系。因此,确立和解或调解的法律制度,有利于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避免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即被判刑羁押劳改后,另一方陷于无人抚养或赡养的境地,不利于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本人认为事物是相对的,对犯罪分子保持一定的刑罚威慑力,有利于限制和杜绝此类犯罪。况且,要追究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非一定要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可以选择适用管制或缓刑,既让被告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利用刑罚的教育、改造和威慑作用,促使罪犯自新,又能够把他留在社会上履行他对被害人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我国刑法对属于自诉的犯罪行为规定的法定刑大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具备了适用缓刑的条件。除此之外,对

犯有侮辱、诽谤罪的被告人,还可以考虑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罚方法。因此,刑事自诉案件并非一定要确立和解或调解的法律制度。

刑事案件是否能够和解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9b16500397.html, 刑事案件是否能够和解 传统观念认为刑事案件是不存在和解问题的。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对犯罪是不能和解的。只有自诉案件,自诉人才可以和被告人和解。如父亲告儿子虐待罪,儿子表示悔过,得到父亲的谅解。父子和解,法院则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案件,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害人没有决定权。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全文如下: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对新《刑事诉讼法》的以上规定,我的理解是: 1.所谓刑事诉讼和解,主要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但不限于附带民事诉讼,还不包括退赔等。 2.附带民事诉讼和解了或者退赔了,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 3.被害人对被告人谅解了,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理。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法院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案例; 蔡某放在书架上的一张一万元的存折丢失。蔡某报案后,警方通过侦查,认为蔡某女儿的男朋友高某(高中生)有重大嫌疑。经调查,高某酷爱摩托车,曾找父母要钱买摩托车,遭到父母训斥。高某最近买了一辆摩托车。高某有蔡家门钥匙。高某被捕后承认在女朋友家书架上偷了存折取出,并买了摩托车。高家父母到蔡家赔礼道歉,并替儿子返还一万元。蔡家父母找到公安局,称这一万元本来就是准备给高某买摩托车用的,没想到被偷了。要求对高某宽大处理。公安局侦查终结报检察院,检察院认为高某虽构成盗窃,但情节轻微,且主动退赃,

刑事和解

从何某故意伤害案论刑事和解的适用 摘要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处理机制,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本文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本文对一个较为典型的刑事和解案例----何某故意伤害案作了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本案中的几个焦点问题: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条件、检察机关能否主持刑事和解、刑事和解能否以撤案方式结案等问题。 第二部分以我国刑事法律为理论指导,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深入分析,紧密结合何某故意伤害案,进一步讨论了本案所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笔者的观点。 第三部分以刑事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期求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和解,检察机关,被害人

Study on the applying of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by analyzing the case of He Mayhem Abstract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is a new system that deals with the criminal disputes. It’s a legal system that in process of the lawsuit, the offenders will plead guilty, compensate, or apologize, etc. in order to meet the agreements with the victims. In that case, the government will not proceed a trial or will give less punishment. This thesis includes three main parts: introduction, body and conclusion. There are three chapters in body of content to support the writer’s view in detail. Section 1:Analyze one typical case of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 the He Mayhem. Base on this, point out some main problem: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penal law,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of the victim-offend er reconciliation’s applying, whether a procuratorial organ can use the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the kinds of result, etc. Section 2: based on the first part, do a further analyze to point out some main legal relationship,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later analyze. Section 3: Finally,proposed in this foundation to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legislation to state opinion, seeks has a benefit to our country’s legal science theory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a procuratorial organ, the victim, the convict

刑事和解中的博弈论原理

摘要: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刑事和解是在合作的正义观为指导下社会各方实现互利与共赢的博弈,那么此种博弈是种正和博弈,因为在正和博弈中,存在出现博弈方满意的结果或者存在社会总得益大小方面的差异,从而博弈方比较容易相互妥协和合作,本文就此展开了论述。 关键词:刑事和解博弈合作 一、刑事和解:利益兼得的正和博弈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犯罪是一种外部不经济的行为。根据科斯定理,外部不经济可由争议当事人通过谈判方式来解决。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人权观念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刑罚最重要的目的是让罪犯复归社会以及国家惩罚犯罪并非刑罚的唯一方式,相反,犯罪更多地被看成是因加害人对被害人的侵害而导致的一种人际的紧张与冲突,从而被害人或被害方享有解决此紧张与冲突的主导权。由此,刑事和解便应运而生。 刑事和解指的是这样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在刑事诉讼中,在司法人员调停、监督下,犯罪方以自愿认罪、赔偿、赔礼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由此,不难看出,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犯罪方破坏的社会秩序与犯罪方与受害人的社会关系以及促使犯罪方复归社会。进一步,刑事和解是在国家、被害方和犯罪方共同合作下出现的共赢结果。 表面地看,传统刑事诉讼活动表征为在以国家与犯罪方的互动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冲突各方在对抗式互动达至利益的平衡,实质上,则是一种零和博弈。这是因为,零和博弈中一个博弈方偏好的结果是另一个博弈方偏好的结果,博弈方的互动是种对抗式的互动。在零和博弈中,博弈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对立的,博弈方的基本关系也是对抗关系,因而博弈结果不可能出现大家分得或满意的一份,从而博弈方之间无法和平共处。据此可以判定,刑事和解尽管也是一种博弈,但出现的共赢结果显示其不可能是表征为零和博弈的传统刑事诉讼活动之产物。也就是说“刑事和解在传统的对抗性司法的正义观之外,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基于合作的正义观。以这种合作的正义观为指导,社会各方实现了互利与共赢。”既然刑事和解是在合作的正义观为指导下社会各方实现互利与共赢的博弈,那么此种博弈是种正和博弈,因为在正和博弈中,存在出现博弈方满意的结果或者存在社

刑事谅解协议书范本

刑事和解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于市区。甲方: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公民身份号码: 鉴于: 1、年月日时许,甲方于附近用餐,因,因言语不和,甲方与乙方发生争吵并于争执过程中造成乙方受伤; 2、甲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乙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及财产损失,对此,甲方深表歉意并决心悔改。 有鉴于此,现甲方与乙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万元(大写:整)。 3、甲方应在本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并取得公证书之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甲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方与乙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乙方也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责任。乙方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日后因此出现的后遗症、复查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4、上述款项支付后,乙方不再要求。 5、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6、若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相关之规定(包括继续要求对伤情进行鉴定、以任何方式主动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等情况),乙方应将上述款项退还甲方。 7、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呈交区公安局存档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篇二: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 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 赔偿协议书 甲方:张三 乙方:李四(嫌疑人赵五亲属) 2014年3月日赵五与甲方因琐事发生冲突,甲方受到伤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赵五被拘留在汶上县看守所,乙方系赵五配偶。事发后甲乙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现就赔偿事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受害人甲方人民币元,此赔偿数额是对甲方所有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 二、本协议是甲方请求赔偿的一次性、终结性赔偿协议,甲方不得就本次纠纷事宜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再次向赵五或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那么,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供大家阅读参考。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1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汉族,*年*月*月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简要案情: *年*月*日*时左右,在*地因琐事甲方与乙方发生争执和厮打,乙方将甲方打伤,经法医鉴定甲方身上伤已构成轻伤。 因双方当事人请求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认真听取了甲、乙双方的意见,对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和解系双方自愿并合法,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依法主持了和解。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深感歉意,向甲方赔礼道歉,请求甲方予以谅解。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

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三、乙方向甲方切实履行本协议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赔偿费用以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甲方希望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乙方从宽处理。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印) 年月日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2 甲方:身份号码: 乙方(受害人):身份号码: 因××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身心及财产损失,现甲方代××诚恳道歉,并就被害人××人身及财产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甲方对××的行为给乙方造成的伤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二、甲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支付乙方赔偿金共计:元。

刑事和解适用哪些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会被问及诸如刑事案件能否和解、和解是否意味着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和解制度”虽已被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但却并不被大众所了解。因此,武汉律师认为有必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仅在以下两类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案件中: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首先,该类刑事案件起因子民间纠纷。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关于民间纠纷的范围,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从反面的角度列举了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的范围。 这些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3)涉及寻衅滋事的; (4)涉及聚众斗殴的; (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6)其他不宜和解的。 其次,涉嫌案由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最后,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也就是说,即便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只

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有可能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首先,前已述及刑事和解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一般认为过多犯罪之于故意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小,虽然这类犯罪造成了相对严重的犯罪后果,但是考虑到其并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而为,其较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应当允许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其次,之所以将渎职犯罪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之外,主要是由其较为特殊的犯罪客体所决定的。渎职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国家利益而非公民个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仅“获得被害人谅解”这一条件就无法满足,因此刑事和解无从适用。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解读。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一家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中铁十一局大厦,本所秉持“良心服务,朋盈天下”的理念,致力于将本所打造成一家诉讼与非诉领域优势结合的新型律师事务所。通过专业化服务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刑事和解王永刚新刑诉法确立的刑事和解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多重价值的追求,既提升了被害人地位,又体现了以人为本;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既缓和了社会关系,又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突破,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我们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工作重点,必须充分掌握刑事和解的方法和技巧,才能更好地推动这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一、深刻理解刑事和解的终极目的恢复性司法是对一般人身损害和侵犯财产案件国际通用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一)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二)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三)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四)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刑事和解就是恢复性司法的体现,其终极目标就是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强调补偿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其所追求的是一种“复和正义”,我们应在“复和正义”司法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依法规范刑事和解,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确立刑事和解程序,从而达到减少社会冲突,促进

社会的和谐稳定。二、区别对待,灵活运用和解方法(一)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区分犯罪的恶性程度 新刑诉法严格限定了和解程序适用的范围,将其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根据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范围的限制,我们公诉机关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时,必须正确区分犯罪的恶性程度,以犯罪恶性程度划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只有轻微刑事案件才能够启动刑事和解程序,享有刑事和解的权利。同时必须符合刑事和解必备条件,即:加害人认罪;双方自愿;范围有限。(二)人身损害类案件的刑事和解方法人身损害类案件的刑事和解突出表现为两类案件:一是轻伤害案件,二是交通肇事案件,和解的结果都表现为经济赔偿的数额。轻伤害案件为故意犯罪,发生在邻里、亲朋、同事等相互熟知的人群之间案件颇多,可采用“背靠背”谈话的方法,即调解人与加害人、受害人单独见面和谈话,消除双方当事人本身已存在的情感、利益冲突,尤其是受害人的对立情绪,促成双方谅解。交通肇事案件为过失犯罪,又是一种侵权责任,案件发生之后,经济赔偿成为和解的`关键,交通肇事案件经济赔偿涉及保险公司及双方当事人,一是大多肇事的被告人都将赔偿的希望寄托于保险公司,而我国保险机制的不健全,又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不足额赔偿;二是车主与驾驶人员虽然依法承担

和解协议书范文

和解协议书范文 刑事和解协议书一 甲方必须在施工前提供准确的地质地下管线资料,确保各项保护用品不受损失,并保 证在乙方进场前三天做好三通一平。 甲方: 乙方: 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愿意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费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员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及财物损失等),此款可由乙方人员亲友代为赔偿,其中赔偿甲方元。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乙方的民事责任。 3、甲方人员对乙方人员给其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乙方人员的 刑事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对乙方人员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 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人员签字后即对签字人员产生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人员各执一份,一份交司法机关。 此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在协议中的承诺不能违背,如有违背,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甲方:乙方: 民事和解协议书二 甲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乙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丙方:

甲方应在本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并取得公证书之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甲方付清上述赔 偿款项后,甲方与乙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乙方也不再追究甲 方的任何民事责任。乙方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日后因此出现的后遗症、复查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年月日发生在方 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甲方于年月日在工作中于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万元用于其 治疗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于年月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各方责任,即方责任 为 %,方责任为 %,方责任为 %; 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万元 ); 方支付方垫付甲方的各种费用元(大写:万元),甲方以及甲方 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 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方(签字): 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 损害赔偿金××元人民币,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元人民币。该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已扣 减甲方需承担乙方车辆方面的损失,甲方不再需要向乙方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本协议签字时,乙方通过主持调解警官支付甲方下差的陆万元人民币即视为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纠纷 即时完结,甲方确认乙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乙方(签字): 丙方: 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履行了就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乙方以及人民法院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丁方:

刑事犯罪案件可以私了和解吗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9b16500397.html, 刑事犯罪案件可以私了和解吗 我们都知道民事纠纷可以选择私了和解,那么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和解吗?在刑事案件中,符合一定法定条件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案件中,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下面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案件中,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

罪案件。 上面说到的两点案件还需要同时符合以下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3、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4、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哪些人不符合刑事和解?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2、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由谁进行刑事和解 (一)代为和解 1、被害方: 死亡的:近亲属和解;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 2、被告方: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和解; 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怎么进行刑事和解 (一)和解的方式

刑事和解

浅析刑事和解 【内容提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理念,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改革创新有积极作用。本文试对刑事和解概念理解及运用、利弊及解决途径作简要论述,并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 【关键词】刑事和解调解被害人权利公权利私权利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刑事和解强调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意味着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自主意愿的尊重和自主处理度,这样将合法与合理因素结合起来,利于在普遍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个案的相对公正。 一、刑事和解的界定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目前,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其他案件仍按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具体讲适用于存在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还有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亲属、邻里、同事、同学等特殊关系的犯罪人案件。 二、刑事和解的运用

从当前刑事审判实践来看,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 (一)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熟人之间发生刑事纠纷后不愿反目成仇,就此结怨,被害人与加害人多会主动和解。如我院处理的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害人陈某与陆本是邻居,关系融洽,只因陆酒后伤了被害人,案发后双方都自愿和解。陌生人之间发生的案件不论加害人还是被害人都必须是自愿参加,不能强迫或诱使被害人或加害人选择和解。加害人的悔罪和赔偿必须是出于自己的自愿,必须完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真诚表示歉意。因为,对于被害人而言,只有在自愿参与的情形下,他们才会感到这一制度的公平和合法。同样,加害人也只有在自愿参与的情形下,刑事和解才能对其发挥积极的影响。这里的自愿表现在不仅是自愿参加、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对话、合作,而且包含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对话的过程反悔,他们也可以随时终止这一程序,且不能成为之后刑事司法程序中加重处罚的理由。 (二)加害人主动认罪。加害人承认犯罪行为是自己所为,其主动认罪、表明悔罪意图是刑事和解的先决条件。唯其如此,才有可能疏导并排解被害人内心因为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痛苦。如被害人面对的是一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百般抵赖的加害人,和解将无从谈起。 (三)司法机关的介入。为了保障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整个和解的过程,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这也正是刑事和解与“私了”的区别。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在和解过程中不应该干涉被害人与加害人对话、交涉活动,而是对双方地位和权利让渡的真实性、自愿性进行审查,防止加害人以钱买法或受害人被威胁不敢主张权利现象出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对和解的结果进行审查确认。

刑事和解的法理分析

刑事和解的法理分析 [摘要]刑事和解虽然备受质疑,但从法理的角度看,刑事和解将民事契约引入刑事法领域,从而提供了一种有利于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模式。 [关键词]刑事和解;诉讼行为;契约 一、刑事和解的文化内涵 刑事和解从语源的角度看,中国的“和合文化”赋予了“和”和“解”字非常深厚的文化意蕴。中国古代“和”与“解”字充分体现了中国文化中“和谐、适中、排解、化解”的人际关系处理原则和人事纠纷处理方式。《说文解字》中对“和”字的解释是“和,相应也。”,《中庸》中解释为“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可见“和”即是适中、恰到好处的意思。《说文解字》中对“解”解释为“解,判也,从刀,判牛角。”其原意是用刀把牛角剖开,主要是“分解、融化”的意思,可以引申为“排解;化解;和解;停止”。在现代汉语《辞海》中“和”指和睦融洽,排斥敌对;“解”指化解、冰释,“和解”的意思是用宽和、平和的方式平息纷争,化解矛盾或纷争,重归于好的意思。①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这种纠纷解决模式被称为刑事和解。即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② 二、刑事和解的性质 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将“和解”引入刑事案件,让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以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来解决纠纷,笔者认为,刑事和解提供了一种刑事纠纷解决途径,和解的诉讼行为具有契约性,其契约精神又与典型的公法契约辩诉交易截然不同。 (一)刑事和解是一种刑事纠纷解决途径 人类社会冲突与纠纷的解决方式经历了从暴力复仇的私力解决到法律诉讼的公力救济,整个过程建立在文明理性的人性基础之上。通常对于刑事纠纷主要有审判与和解两种解决途径,刑事审判作为公力救济方式,由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进行刑事审判,科处刑罚以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事实上以法庭审判的方式使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犯罪行为的伤害及所造成的心理创伤。这点可以从刑事纠纷所造成的矛盾状态的不同来分析,刑事纠纷的矛盾可以分解为国家和被告人之间、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两对矛盾。国家刑罚权的适用体现了国家对危害刑法保护的法益的惩罚,也是对侵害法益的危害行为的报应,同时国家刑罚权也起到了威慑的效果,国家和社会利益因刑罚的实现得到了维护和恢复,然而这只解决了第一对矛盾。 而对于第二对矛盾,认为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也因刑罚的实现而获得解决的观点就显得理由不够充分。因为刑罚权的实现只是解决了被害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复欲望,而对受害人的损失和心理创伤及双方冤仇的化解并不能从刑罚权的实现中一并得到化解。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宽恕和谅解而不愿意惩处被告人而只希望获得物质赔偿,那么对于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的刑事审判而言,审判的作用至多只是为冲突主体提供了对冲突事实及法律后果的预期和评价,或者说为国家运用暴力手段强制消除冲突提供了一种直接依据。而实践更多地证明了,在被害人和加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2019年文档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 i=r 我国新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标志着我国从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程序,这是值得我们欢欣鼓舞的。 、建立刑事和解程序的背景情况 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提倡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关机关又推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为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营造了很好的环境。 过去在刑事方面,被害人常常招到有关机关的冷落,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生活没有好的着落,只把重心放在惩罚加害人身上了,忽略了需要救济的被害人。也就是说,原来刑罚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人身上,没有考虑被害人的损失或者创伤问题。而现在的刑事和解可以解决这方面的很多问题,可以让被害人得到有效和及时的救济,这更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另一方面,过去我国的司法主要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考虑的角度,没有考虑到如何使犯罪人有效地回归社会,这带来了很多负面的效果。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定义 依据我国新刑诉法第277、278和279条的规定,可以这样 来定义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指在公诉案件中,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 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 解,被害人也自愿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 XX 院、人民法院对 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国家 或者从宽处罚的一种制度。 三、刑事和解程序的作用 第一,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前,我们更主要地强调惩罚犯罪, 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思考角度, 往往忽略了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 导致被害人精神上无法得 到慰藉,物质上也得不到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有助于更好地改造犯罪人, 使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第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如果犯罪人和受害 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那么两者都是比较满意的, 两者之间的关系 就会大大得到改善,就会营造和谐,融洽的氛围,建设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就会实现。 第四,有助于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减少诉讼的成本, 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 这是我国司法目前应该去追求的, 渴望的。 第五,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四、刑事和解程序的面临的困境 第一,在刑事和解中, 如果是加害人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来 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时,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具体的赔偿 额度,在各个地区都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 没有统一的衡量尺度, 影响赔偿额度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双方当 事人的财产状况等等。 正因为这样, 很多地区容易产生严重的现 象,如被害人要价过高, 加害方用高额的钱财折抵自己严重的刑 罚等等情形。 第二,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多样性。 加害人的财产状况往往 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如果加害人的财产状况很好, 又很主动地 向被害人赔偿损相应机关则根据这一和解协议

浅谈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两种契约关系在刑诉中的应用(一)

浅谈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两种契约关系在刑诉中的应用(一) 论文关键词:刑事和解辩诉交易契约 论文摘要:刑事和解是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被害者获得损害赔偿,犯罪者获得宽恕谅解,社会秩序得到恢复。辩诉交易是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通过被告人承认犯罪,获得检察官向法庭提出更低的量刑请求,国家因此降低司法资源耗费,降低诉讼风险。两种制度的本质都是一种刑事法领域中的契约关系。 一、契约关系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基础 在传统的纠纷解决价值理论当中,权利补偿或者说权利实现是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价值核心,也是其目标所在。但是在当代社会背景之下,人们发现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所依赖的基础——事实真相的认识日益困难,权利补偿或权利实现不再是人们对纠纷解决的唯一期待,而趋向于多元之时,学者们对于合意、协商、契约行为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多种的解释,以表达当事人合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性。棚濑孝雄先生在论及当事人各方合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意义过程中,对传统的纠纷解决目的——权利实现进行了否定,从而提出与之对应的价值理念——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对纠纷解决不再是从结果上分析,而从过程分析,最终将纠纷解决的结果与个人意志的自由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表达的是一种对个人自由的尊重。而在欧洲唯理性主义者的理论中,纠纷各方的合意与论辩一起被认为是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现事实真相,或至少是接近事实真相的重要途径。而在法律经济学者的视域之中,当事人各方合意被认为是纠纷解决方式中成本最低,而收益最高的选择,尤其在资源稀缺的社会里,冲突各方都不愿意在冗长的制度性行为中耗费自己的资源。但是无论哪一种解释都只是论及了在纠纷解决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合意存在的合理性,或者说合意的存在有其价值,而没有论及在公法领域中,尤其是在刑事法领域,这一被传统认为是国家公权力的专属领域中,冲突各方达成纠纷解决合意的可能性,尤其是被害者能不能撇开国家而与犯罪者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检察官能不能无视犯罪行为的被害者而与犯罪者(刑事被告人)之间达成协议。 二、刑事和解——被害者与犯罪人之间的契约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使犯罪人与被害者直接商谈、协商解决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最终为犯罪者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而创造条件。 该协议被认为是因对公民个人权益的满足而使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受到妨害而不具有正当性,被认为是公民个人权利向国家权力的入侵。笔者认为,所谓的公共利益,在神秘的面纱后面,简单地说就是公共秩序。要维护这一公共利益其路径的选择可以是多样的,刑事诉讼其最后的目的还是归宿于定分止争,这种分争本就不是,也不应是存在于国家与犯罪者之间,而是存在于犯罪者与被害者个人之间,既然他们之间的和解就能实现刑事诉讼的最后目的,那又怎么能说被害者与犯罪者之间的和解放弃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害者是诉讼当事人一方,但是即使是在当事人主义相当彻底的英美法系国家里,这也仅仅是被害者在程序上的地位而已,且在这一程序中,被害者的当事人地位远远无法与检察官的地位相比较,被害者享有的更多是刑事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在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我们却难觅被害者的位置,对诉讼的实体结果,被害者没有任何的发言权,这与其在程序上的当事人地位极不相称。作为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被害人可以放弃些什么,可以向国家要求些什么?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被害人放弃了什么,又向国家要求了什么?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是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可以放弃的、已经放弃的,可以向国家要求的、已经向国家要求的都仅仅是其个人权益的一部份而已,他无权放弃,也根本不可能放弃公共利益。因此在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实践中,也仅局限于涉及对公民个人权益侵害的轻罪案件中进行刑事和解,或许在其他性质严重的犯罪案件中,原

和解协议书范文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和解协议书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刑事和解协议书一 甲方: 乙方: 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白愿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愿意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费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员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及财物损失等),此款可由乙方人员亲友代为赔偿,其中赔偿甲方元。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 甲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乙方的民事责任。 3、甲方人员对乙方人员给其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乙方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对乙方人员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人员签字后即对签字人员产生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人员各执一份,一份交司法机关。 甲方:乙方:民事和解协议书二甲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乙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年月日发生在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各方确认甲方于年月日在工作中于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万 元用于其治疗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于年月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各方责任, 即方责任为%,方责任为%,方责任为%; 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 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元整(大写:万元);方支 付方垫付甲方的各种费用元(大写:万元),甲方以及甲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 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见证人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 丁方: 见证人(签字):

刑事和解的实践与思考

刑事和解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刑事和解程序进入《刑事诉讼法》并在实践中运行已一年有余,在这一年多的实践中,暴露出了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率低,刑事和解制度价值被弱化,刑事和解方式单一,刑事和解程序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文章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应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流程,最大程度发挥现有刑事和解程序的功能,同时应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以解决刑事和解制度设计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刑事审判;刑事和解;实践效果 一、前言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其中以专章增设了一个特别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即理论与实务界通常说的刑事和解程序,这标志着刑事和解从无法可依进入有法可依的状态。当然一个法律制度的落实并不是增设几个法律条文就可以轻松完成的,在从法律文本到现实的转化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总结,唯有如此,这个法律制度才能焕发出其应有的生命力,而不至于成为一个僵死的法条。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等各个刑事诉讼阶段,本文以法院审理阶段的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为视角,即下文中所涉刑事和解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仅指法院审理阶段的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正式进入法律进行司法实践已一年有余,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运行状态如何,是否能发挥出制度创设时所预期的制度功效等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思考。 二、一个案例所展现的刑事和解实践 王某与陈某系多年的邻居,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拉扯过程中致使陈某受轻伤。案件公诉至法院后,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官在审理该案时组织了当地司法所、派出所、村委、双方的律师及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努力,最后达成和解协议。法官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加害方当众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据此出具谅解书,对加害方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且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当地司法所同时出具了具备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法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函。法院据此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这是一个司法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刑事和解案件,从各方面看都符合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案件的审理过程、最后处理结果等也基本符合刑事和解的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不得调解的案件有哪些-

新刑事诉讼法不得调解的案件有哪些? 题要 以下案件不予调解: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2.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4.上述案件之所以不予调解,原因在于其是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不存在处分权行使的问题。 像民事案件,法院在受理后还会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话,就要进行撤案处理。而刑事案件,基本属于公诉案件,检察院是起诉方,追究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有些自诉案件也可以双方和解。那么,新刑事诉讼法不得调解的案件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新刑事诉讼法不得调解的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 调解.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刑事案件和解的好处有哪些? 1、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刑事和解能够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共处,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使被害人从被害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并得到相应赔偿,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人际关系及社会秩序,是司法工作服务大局的有效举措。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就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运用党的刑事政策指导司法的具体体现。 2、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效率是刑事司法的要求,诉讼过程漫长既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使诉讼当事人精神上不堪重负。即使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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