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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矿产资源法若干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矿产资源法若干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矿产资源法若干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5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矿产资源法考试试题

一季度普法教育试题(矿产资源法) 队别:姓名: 一、填空题 1、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2、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4、国家对矿产资源勘察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5、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6、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7、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8、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二、判断题 1、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免、免缴。(√) 2、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无偿向集体矿产企业和个人采矿提供地质资料。 (×) 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罚款。( × )

4、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决定。(√) 5、对违法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问答题 1、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察、开发实行什么方针? 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察、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2、如何批准设立矿山企业? 答: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规定,有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3、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答: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矿产资源法若干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5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矿产资源法(学生复习资料)

一、基本概念 1、探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这种权利是公民、企业、地勘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据法律法规与国家之间建立的一种对矿产资源准予使用的权利。 2、采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这是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相分离的一种法律形式。 3、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 4、探矿权保留指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保留可供开采矿体范围的探矿权的权利。设置探矿权保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的实现,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5、矿区范围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6、探矿权价款是探矿权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了矿产地的探矿权的一种经济回报。 7、采矿权价款是采矿权人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一种经济回报。 8、采矿许可证是拥有采矿权的唯一法律凭证。采矿权申请人只有真正持有采矿许可证,才能在法律上获得相应的权利。 9、探矿权使用费指探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 10、采矿权使用费指采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 11、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向矿业权人征收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收益。 二、重要条款 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4、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6、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7、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8、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9、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综合评价。 10、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入。国家出资助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11、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为7年。 12、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13、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14、探矿权入如果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除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15、采矿权人如果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国家急缺的矿种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或停产等,采矿权人可以申请减交或免交有关费用。 16、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17、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入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第四篇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本篇立足现实,对《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的一些法律作了较为全面的解释。资源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员。日常所说的资源包括的范围很广,例如人力资源、资金资源、自然资源等。我们这里所讲的资源是指自然资源,特别是矿产资源。 国内外历史发展表明,资源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以传统农业为主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资源并未成为经济增长的瓶颈,资源问题也未显露出来。但在以工业化和后工业化为主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人口剧增、发展的渴望、科技现代化等强大的驱动力,导致对资源的利用达到空前的程度。资源短缺、资源枯竭、资源掠夺、资源浪费、资源破坏等一系列问题及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接踵而来。 资源科学是一门研究资源的形成、演化、质量特征、与时空规律性,及其与人类和社会发展之相互关系的科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资源,协调资源与人口经济和环境之间的关系,促使其向有利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方向演进。资源科学研究正向:全球化、战略化、管理化、数量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在不损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之自然物质基础的前提下,来满足当代人需要的资源利用形式。资源可持续利用是代际分配合理,部门配置得当,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最佳的资源利用方式。资源可持续利用与资源配置及其机制密切相关,强调对资源供求关系的认识,强调资源稀缺观念和意识,特别注重资源利用的生态问题,同时应建立在资源代际公平分配基础上。资源法正是调整各种关系的法律条文。

第一章绪论 1.1 资源法概述 随着我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我国正逐步成为一个法制国家。近年来,中国资源保护立法有了长足的进展,资源保护法律框架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现存的法律领域当中,资源保护法尽管是一个新兴的部门,但其蓬勃发展的势头足以让我们对这一部门法的未来作出乐观的预言。可以肯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必将成为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主题,而要达到这个目标,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经济结构的规制作用显然是富有效率的选择。为此,国家设立了一系列相关法律。 我国资源法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目前相关的资源法规主要有:(1)林业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草原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3)渔业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4)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5)土地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6)水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7)物种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8)气候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行政法规)》;(9)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法规)》;(10)文物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 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是由地质作用形成,在当前和将来的技术条件下,具有开发利用价值,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按用途、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可划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等四大类。 矿产资源是可利用而不可再生的自然宝藏。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永远是个单向的流程,今人用之太苛,后人必然无以为用。但是,人类又不能不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尤其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 如何科学地开发矿产资源,如何在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不把“遗憾”留于后人,如何促使资源开发管理立法化、科学化,已成为当今世界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 在我国,由于矿产资源立法起步较晚,如何全面实施矿产资源法,如何认定、区分矿产资源法中所规定的相对利益主体,如何调整相对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如何依法处理矿产业资源方面的各类现实难题,促进矿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已是今后矿业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的迫切任务。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矿产资源法》作了修改,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作为矿产资源法的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 【修改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86.03.19 【实施日期】1986.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第四条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法》知识问答

《矿产资源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矿产资源? 答:矿产资源是指存在于地下或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具有现实或潜在经济价值的天然富集物。 2、矿产资源的权属如何界定?(本法第3条) 答: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3、如何办理采矿许可证? 答:根据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的砂石、粘土、页岩、石材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发证。 分两步办理。 第一步: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所需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及办矿投资等); (2)申请开采的以地质地形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 (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 第二步:采矿权登记发证所需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简要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主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一、违法勘查类 (一)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 主要包括:(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2)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3)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2.法律责任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二)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法律责任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二、违法开采类 (一)无证采矿 无证采矿主要包括:(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3)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5)持勘查许可证采矿;(6)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7)擅自

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8)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9)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2.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越界采矿 越界开采是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三)破坏性采矿 指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法、开采顺序等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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