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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作业继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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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儿张甲-妻A -儿a 张某(男)儿张乙-妻B -女b (张乙在b 三岁时车祸

死,B 未再嫁。

李某(女)女儿张丙

两人开饭店为生。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

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

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

多次打骂。张某夫妇和B 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

总计12万元。

1、战友王某可否得2万元?

2、张丙能分遗产吗?

3、B 可否申请获得遗产?

4、妻A 可以寻求儿a 的代位继承吗?

5、如何分这12万元?

(儿)张甲-A -(儿)a

张某(男) (儿)张乙-B -(女)b (张乙

在b 三岁时车祸死,

B 未再嫁。93年)

李某(女) (女)张丙

两人开饭店为生。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

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张

某夫妇和B 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

1、战友王某可否得2万元?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中可知: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所以战友王某不可得两万元

(儿)张甲-A-(儿)a

张某(男)(儿)张乙-B-(女)b(张乙

在b三岁时车祸死,

B未再嫁。93年)

李某(女)(女)张丙

两人开饭店为生。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张某夫妇和B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

2、张丙能分遗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张丙为张某直系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另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

张丙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是拒绝赡养以及多次打骂老人,未尽抚养义务

所以张丙不能分遗产

(儿)张甲-A-(儿)a

张某(男)(儿)张乙-B-(女)b(张乙

在b三岁时车祸死,

B未再嫁。93年)

李某(女)(女)张丙

两人开饭店为生。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张某夫妇和B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

3、B可否申请获得遗产

B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B可以申请获得遗产

(儿)张甲-A-(儿)a

张某(男)(儿)张乙-B-(女)b(张乙

在b三岁时车祸死,

B未再嫁。93年)

李某(女)(女)张丙

两人开饭店为生。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张某夫妇和B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

4、妻A可以寻求儿a的代位继承吗?

根据最高法院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司法解释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而对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由以上可知,妻A不能寻求儿a的代位继承

(儿)张甲-A-(儿)a

张某(男)(儿)张乙-B-(女)b(张乙

在b三岁时车祸死,

B未再嫁。93年)

李某(女)(女)张丙

两人开饭店为生。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张某夫妇和B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

5、如何分这十二万元

12万元属于张某夫妇共同财产,有一半6万元属于李某,作为遗产的只有剩下的6万。张某的录音遗嘱无效,因此,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即李某2万、B2万、b代位继承张乙2万。(李某8万、B2万、b 2万)

大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

大一思修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 一、: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 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另 1.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2.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 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继续连带偿还剩下的债务。 三、: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1)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2)假设李某布设好电网后深怕造成意外伤亡,遂在电网四周树立了几个木牌,上面写着“有电!请勿靠近!”白某前来偷花过程中随看到木牌,但以为是李某虚张声势,任然强行进入,后触电身亡,李某对白某的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答:(1)主观心理态度是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明知可能赵成他人死亡,放任这种结果发生。(2)过失中的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过于自信而使得结果产生。 四、2001年,原告蒋某在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工作人员启事中看到规定招录对象的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利,于是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根据所学法律知识,请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你的理由。 答:合法。劳动者有择业权,用人单位有择工权。用人单位认为此条件更有利于单位的发展。这是他们对岗位的任职条件的规定。这完全由公司根据本公司的企业形象、发展方针等自己决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

思修第八章案例整理

第八章 一、宪法 1游行示威案例 2004年3月22日上午8时许,以旧村改造等问题为由,吴品禄、杨郁菡在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许可的情况下,带领本村村民一百余人举着横幅,一路敲锣、喊口号,到金华市某街道办事处和金华市人民政府机关门前集会,并公开宣扬:“我们不是来上访的,我们是来游行示威的”。他们对公安民警停止集会的劝阻不予理睬,造成两处政府机关无法正常办公,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品禄、杨郁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两被告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案例点评:本案例生动地说明了公民如何准确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权。 2游行示威特别申请的案例 1999年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部队悍然轰炸了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消息传来,我校师生万分愤怒,要求上街示威游行,表达我们的爱国心愿。我校学生当天晚上会立即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了游行的申请,天津市公安局立即启动特别申请程序予以批准。5月9日上午,我校数万师生按照申请的游行路线浩浩荡荡走出校园,沿着卫津路-鞍山道-解放桥-解放南路-市政府-南京路-返回学校。一路上大家高呼口号,虽然很累,但所有师生精神振奋,显示了我校师生饱满的爱国热情。 二、民法 1案例分析 上海某小学,班主任为学生挂雨衣方便,在教室后方的墙上订了一排钉子,一天下课后学生相互推搡,一名学生的眼睛被钉子扎伤,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其孩子的全部损失。 中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以前往往以中小学生在校期间他们的监护权已经从学生的家长转移到学校为由,由学校承担责任。 教育部2002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要以学校是否负有管理责任为界限,不适用监护权的转移。 法院最后认为钉子的位置太矮,学校没有尽管理的注意义务,打逗是小学生的天性,小学生是无民事能力人,教师疏于管理,是造成学生伤害的主要原因,教师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判定学校承担学生的全部医疗和精神损失。 2大学实行实行收费制度以来,因父母不承担学生的学习费用而将父母告上法庭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问题如何从法律角度看? 大学生从年龄结构看大多数学生的年龄都超过18周岁,即达到了民法规定的完全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对大多数大学生来说应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另外,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所以父母在学费问题上没有法律

(详细讲稿,附若干案例)《思想道德修养与与法律基础》教案,第四章DOC

第四章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 【目的要求】掌握道德的内涵与功能,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掌握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内容。 【重点、难点】 1、教学重点:(1)道德的内涵和功能 (2)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 2、教学难点: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内容、核心和原则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讲授、讨论、实践 【教学时数】理论3学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让美德占据灵魂 有一位哲学家带着他的弟子坐在郊外的旷野里上最后一堂课,一直探讨人生奥妙的哲学家竟会问弟子的问题是:如何除去周围长满的杂草?弟子纷纷给出各种答案,有的说要铲;有的说用火烧;有的说在草上撒石灰;有的说要挖根。哲学家听完后,站起身说:“课就上到这里,你们用各自的方法除去一片杂草,没有掉的,一年后再来除草。”一年后他们都来了,不过原来相聚的地方不再是杂草丛生,而是变成了一片长满谷子的庄稼地。弟子们坐在谷子地边,等着哲学家的到来,可是哲学家始终没有来。几十年后,哲学家去世了,弟子们在整理他的遗著时,私自在书的最后补了一章:要想除掉

旷野里的杂草,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在上面种上庄稼。同样,要想让灵魂无纷扰,惟一的方法是:让美德占据灵魂。 我们每个人都一样,如果让灵魂长上“杂草”,不可能有健康的人生,只有用美德去占据它,我们才能永远拒绝“杂草”,保持健康的心态。 “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孔子说:“对品德不进行培养,对学问不进行钻研,听到好人好事不能跟着做,有了错误不能及时改正,这就是我所担忧的。”康德曾经告诉我们:“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始终新鲜不断增长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现实生活中道德几乎无处不在,但是到底什么是道德,道德是怎样产生的,我们该怎样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并不是所有人都清楚,这就是我们第七讲要解决的问题。 近期,食品安全问题成为街头巷议的话题,牵动着每一位消费者的心。绝育黄瓜、“自杀”西瓜、染色花椒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接踵而来,商家无德,让我们消费者实在困惑到底该吃什么?一些企业和个人利欲熏心、道德沦丧,给众多家庭带来了疾病和恐慌,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是对整个社会“德”与“得”关系失范的警醒,它使人们更加感受到“得”的局限,并深刻意识到“德”的重要。 案例:理发店老板查出肺癌为顾客办退卡熟客放弃退款 在南京河西的汉江路上,有一家营业了11年的小小理发店——“秀作发型坊”。这两天,在几乎搬空的小店玻璃门外,店主贴出了通知:“秀作在

思修作业继承法案例

23 案例5: 儿张甲-妻A -儿a 张某(男)儿张乙-妻B -女b (张乙在b 三岁时车祸 死,B 未再嫁。 李某(女)女儿张丙 两人开饭店为生。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 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 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 多次打骂。张某夫妇和B 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 总计12万元。 1、战友王某可否得2万元? 2、张丙能分遗产吗? 3、B 可否申请获得遗产? 4、妻A 可以寻求儿a 的代位继承吗? 5、如何分这12万元? (儿)张甲-A -(儿)a 张某(男) (儿)张乙-B -(女)b (张乙 在b 三岁时车祸死, B 未再嫁。93年) 李某(女) (女)张丙 两人开饭店为生。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 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张 某夫妇和B 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 1、战友王某可否得2万元?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中可知: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所以战友王某不可得两万元 (儿)张甲-A-(儿)a 张某(男)(儿)张乙-B-(女)b(张乙 在b三岁时车祸死, B未再嫁。93年) 李某(女)(女)张丙 两人开饭店为生。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张某夫妇和B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 2、张丙能分遗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张丙为张某直系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案例分析(考试必用)

30.1990年10月,辛庆国与任晓兰结婚,他与前妻有一个女儿,名叫辛红,已满8岁。婚后夫妻感情融洽,母女关系也很好。辛庆国于2000年不幸身患重病,于2001年1月病故。此时,辛红已经在某街道工厂上班,能够独立生活。料理完辛庆国的丧事后,任晓兰便回到娘家居住。2003年5月,辛红收到其父亲辛庆国生前完成的一部小说的稿酬40000元,私自留作自己用。而任晓兰于2002年再婚。直到2003年10月,任晓兰才得知辛庆国稿费一事,于是多次找到辛红,要求分得稿费的一半,但都被辛红拒绝。辛红认为,任晓兰已不是辛庆国的妻子,不能继承他的遗产,自己作为辛庆国的唯一的子女,当然有权继承全部遗产。任晓兰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请分析应如何处理? 31.1972年王世炎与宋巧玲结婚,婚后生一子王英杰,一女王英英。1990年王世炎患病,从此长期卧床。兄妹二人与母亲一起照顾生病的父亲。1993年8月王英英结婚,家中送嫁妆8000元。婚后,王英英经常回家看望年迈的父母,由于经济条件较好,每年春节还给父母100元钱。1999年5月和2001年2月,王世炎与宋巧玲相继去世,留下两套两室一厅的住房。二位老人也没有留下遗嘱,王英杰认为房屋理所当然归自己所有,根本未征求王英英的意见,就到房产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将两套房屋全部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王英英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找到其兄王英杰要求将其中的一套住房重新登记在她的名下,遭到王英杰的拒绝。王英英又要求继承其他遗产,同样遭到拒绝。王英杰认为王英英已是出嫁的女儿,没有资格继承父母的遗产。王英英在多次要求并请人出面调解均无结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请你分析应如何处理? 32.杜玉军,农民,1970年结婚,生有两个孩子,儿子叫杜广平,女儿叫杜广梅。儿子杜广平在县城工作,并已成家。1992年杜广梅与外村青年于东方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于梅。2003年杜广梅因患癌症,不久去世。由于杜广平夫妇居住在县城,离家很远,不能经常回家照顾父母,而杜玉军夫妇年迈多病又的确需要照顾。为此,于东方留了下来,带着女儿于梅与两位老人一起生活,承担起照顾老人生活的重担。两位老人曾多次劝他再婚,都被他婉言拒绝。2007年1月和3月杜玉军夫妇先后去世。在清理遗产过程中,发现杜玉军夫妇除了留有6间平房外,还有存款18400元。杜广平认为这是他父母留下的遗产,应当由他全部继承,不过考虑到于东方对他父母的照顾,分给于东方3000元。于东方则认为自己是上门女婿,俗话说:“一个女婿半个儿”,那么他应当继承2间平房和6100元钱。杜广平坚决不同意,于东方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请分析应如何处理?33.1972年1月,陈立志与郑春梅离婚,经协商,由郑春梅抚养年满4岁的小儿子陈小军。1973年郑春梅再婚,陈小军同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其与继父的感情较好。同年5月,陈立志也再婚,婚后生了两个孩子,儿子叫陈鹏飞,女儿陈艳玲。陈小军长大成人后,不仅赡养了继父和生母郑春梅,还经常看望生父陈立志,父子感情较深。1991年陈小军的继父在车祸中丧生,由他和母亲郑春梅共同继承了全部遗产。1992年春陈立志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生病期间,陈小军、陈鹏飞,陈艳玲都对父亲陈立志进行了精心照顾。陈立志死后留下遗产42000元,由于没有留下遗嘱,被陈鹏飞和陈艳玲平分了。陈小军也要求参与继承,因为他毕竟也是陈家的人。陈鹏飞兄妹则认为陈小军已随其母改嫁,并且也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因而无权继承生父陈立志的遗产。陈小军不服,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保护他的继承权。请你分析陈小军是否可以再继承生父的遗产? 34.李某与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陆续购置了彩电、冰箱、洗衣机、音响、空调等家用电器,并有银行存款6万元,但未生育子女。2002年3月,王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李某的婚姻关系。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8日作出第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同年6月15日,李某因抢救公物不幸身亡,有关部门发给其家属抚恤金5000元,保险公司给付人身保险金1万元(李某生前与该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为上述财产的分割,王某同李某的父母发生争执,遂诉至法院。请分析应如何处理? 35.张某(19岁)与林某(15岁)共同商量搞钱,于是一天晚上潜入一仓库,抱走3台手提电脑,

思修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6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 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婚后,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请问: 1、法院可以受理张某离婚请求吗? 张某当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满20周岁)而与王某到民政部骗领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若张某请求法院受理离婚时仍未满20周岁,则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张某没有诉讼请求权,法院不能受理其离婚请求;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无效婚姻情形即不存在,民政部可责令其补办结婚证,因此张某可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可受理。 (相关理论: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2、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 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其无效婚姻情形便不存在,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张某可分割;若张某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司法解释(一)第15条,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则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明为王某一方所有的除外。 (相关理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案例二 张某与李某于1991年结婚。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婚前,张某有继承所得房屋5间,婚后自由双方居住。1999年,张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2001年5月,张某下岗,生活顿感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没有资本,遂备出让3间房屋,李某坚决反对。同年6月,李某的朋友介绍张某到某厂作清洁工,李某代为答应。张某认为工作时非常辛苦且收入太少,不愿前去。李某认为,经营小电器风险太大,作清洁工作工收入不多但比较安定。张某则认为自己原在的工厂就是家用电器厂,自己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一定能够盈利。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张某便起草了一个协议,内容是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每月给李某1000元作为共同生活费用。双方在协议上签合同,张某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房屋3间,合同经过了公证,张、王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李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和张某结婚已经9年,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有,况且装修时是用双方名义借的钱,张某对房屋无权擅自处分,坚决不同意将3间房屋出卖,拒不腾房。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 问:1、张某对房屋有无处分权?为什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计划生育 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 三、结婚 1、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2)特征——a.必须是男女双方 b.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c.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2、结婚的条件: 1)法定条件——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案例:在校大学生小王和小张从大学一年级认识并相爱,感情非常好,2004年大学四年级时,由于小王通过了GRE考试,即将在毕业之前赴美国留学,而两人认为双方已经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决定要结婚。由于当时登记结婚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两人要求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结果遭到学校拒绝。学校校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小王与小张要结婚就必须退学。问:你认为学校有没有权利不让小王与小张结婚? 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1. 有配偶而重婚的人 2. 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3. 上述两种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 ➢案例:2002年1月,田某在广东经商期间,与未婚女青年王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两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很快坠入爱河。2003年5月王某怀孕,田某告知王某,他在黑龙江原籍农村有妻子,请求王某原谅。但是王某表示自己不在乎此事,要求与田某结婚,重新组成一个家庭。于是二人在广东以欺骗手段领取了结婚证,并在女方家举行了结婚仪式。次年2月,王某生下一子。 问:(1)田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3)如果二人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仅仅是以夫妻名义同居,那么此行为是否构成重 婚罪? 2)禁止条件——a.禁止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自己出身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以外的所有血亲。 b.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应暂缓结婚的疾病。 3、结婚登记程序:

思修案例分析题

思修案例分析题 最近,一个愤怒的大学毕业生通过网络发布了他毕业后面临的困境和不满。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年轻人在就业和生活中面临的一些挑战和困境。这也反映了社会中一些结构性问题的存在。 首先,这个案例给我们展示了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由于高校毕业生数量的激增,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许多大学生发现他们很难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由于就业市场的竞争激烈,许多公司更愿意招聘有经验和技能的应聘者,这给刚毕业的学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其次,这个案例也指出了企业对大学毕业生的过高要求。很多公司要求招聘的员工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这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因为他们通常没有工作经验和相关技能。这种要求使得大学生就业更加困难,也导致了年轻人的不满和失望。 另外,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社会中一些结构性问题的存在。如教育体系的问题。虽然大学教育在培养学生的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做得很好,但往往缺乏为学生提供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这导致了大学生的就业困境。此外,社会对大学学历的过度重视也使得一些人过度依赖学历,而忽视了其他能力和品质的重要性。这进一步加大了求职者的竞争。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和社会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善大学生就业的情况。首先,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励企业给予刚毕业的学

生一些机会,为他们提供实习和培训的机会。此外,政府还可以改善教育体系,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创新意识。此外,社会也应该摒弃对学历的过分追求,更加注重个人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总之,这个案例的分析给我们展示了目前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挑战和困境。虽然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但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可以改善大学生就业的状况,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

思修考试案例及知识点分析

1。甲与乙婚后有四子,长子于1990年死亡,遗有妻A及子B;次子对甲、乙有严重虐待行为,1991年死亡,遗有子C;三子在新疆工作;四子在1993年因工伤死亡,遗有妻D和女E;D与甲乙共同生活,将甲养老送终。甲1996年病死,遗有十万元和十间房. 问:此案如何继承,大体各分多少?法律根据是什么? 首先,如果只有甲死亡的话,应先将现有家产分一半出来,作为乙的个人财产,不能当做甲的遗产继承。其次,根据《继承法》第7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本案的继承人主要有以下人:乙、B(长子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三子、D(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E(四子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由于次子对甲有严重的虐待行为,所以丧失继承权,其直系血亲C也就无代位继承权。再次,根据《继承法》第10条“遗产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13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以上继承人对甲的遗产应当均分。甲的遗产主要是五万元和五间房。每人一万元和一间房 2.2005年,甲某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有一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已经去世,大女儿遗有一女丙,二女儿有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丁和养子戊。 问:那些人有继承权?为什么? 乙、丙、丁和戊。养子是法定继承人,而亲生女儿的子女则均为甲某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依据司法解释,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可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意见》第26条. 3。邵军为某村村民,父母早亡,由其姐姐邵红抚养长大。因其家中贫穷,姐姐邵红一直没有结婚,二人相依为命。1991年,姐姐把多年积攒的钱拿出来让邵军承包了村里的荒山种植果树,承包期为20年.经过几年的经营,果园收益不错,年逾40的邵军才与邻村女青年刘玉兰结婚,但二人一直没有孩子。1997年以来,邵军经常感到胃部剧痛,预感不久于人世,遂瞒着家人去公证机关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存款3万元在其死后由姐姐邵红继承,作为多年养育的报答,而未到期的果园承包权和家中其他财物由妻子继承。1998年12月,邵军因胃痛被刘玉兰送入医院,已是胃癌晚期,一个月后,邵军死亡。此时刘玉兰才发现已有四个月的身孕。现村里要收回果园的承包权,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邵军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刘玉兰是否有权继续承包果园?为什么?2.刘玉兰所怀胎儿是否参与继承?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51代位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1.钱某的主张成立,赵扬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虽然钱某并不是赵伟光的合法妻子,但赵扬属于钱某与赵伟光的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 2.赵宏的妻子王英提出其代位继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但赵宏的儿子赵小刚有权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

思修案例分析与论述

准新郎推迟婚期,准新娘状告法庭距婚礼还有4天,准新郎突然悔婚。“新娘”拿着男友打的“精神欠条”告上法庭。 30岁的任某和比自己大8岁的申先生,原来商定在2004年4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任某将结婚日期提前通知了家长及亲朋好友,并为结婚准备了酒席、购置了家具,部分亲戚朋友还送来了贺礼。2004年4月20日,准新郎突然提出推迟婚期。女方无法接受该事实,要求男方给予精神赔偿。准新郎向女友任某出具了一份“精神欠条”,同意因推迟婚期赔偿女友精神损失1万元。因为婚期一再推迟,2005年4月10日,“新娘”任某手持男友写的“精神欠条”,将男友告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准新郎辩称,他所写的赔偿欠条,是在女友家被逼写出的,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分析: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准新郎无故推迟婚期,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2男子开玩笑将女子推入江中致死自信能将准女友推出江岸后拉得回来,杨银林双手抓住准女友的双肩朝江面做了个一推一拉的动作,没想“玩笑开大了”,她被推进长江溺水死亡。杨银林、小帆(化名)等4人在南岸区南滨路烟雨公园的江边石梯处玩耍。因7月下旬暴雨连连,所以当天江面洪水滔滔,杨感到危险,就喊小帆上岸。小帆说“我不上去,你来推我嘛”。杨为了吓唬小帆,就双手抓住小帆双肩,朝长江方向一推,然后往回一拉。哪知小帆当即仰面坠入江中。随后,杨跳入江中,但没有救起小帆。3天后,小帆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分析:杨银林过于自信,导致悲剧发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由于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法庭。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昌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结合实际,利用你所学过的原理进行分析。答案:(一)分析得出是:关于大学生与诚信道德的问题,结合大学生活中,找工作简历造假,助学贷款不按期偿还,评优、保研和入党中的不诚信的现实。(二)大学生要养成诚信道德(1)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2)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3)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廖晓义的故事 廖晓义,1986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哲学系,获得硕士学位。1990年的一天,廖晓义在社科院查阅有关资料时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环境污染正在恶化,而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尚十分薄弱。从此,廖晓义开始自觉投身于环境问题研究和环境保护工作。为了环保宣传,她八方游说,到处求人,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自己编导、主持和剪辑,拍成了电视片《环保时刻》;为了环保事业,她离开了年幼的女儿,放弃了自己的美国博士梦,放弃了许多人梦寐以求的美国绿卡,做出了巨大的个人牺牲。与此同时,她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她建立了民间环保组织——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建立了“北京地球村环境教育培训基地”,指导创立了全国首家垃圾分类清运回收系统,并且积极倡导、推动全国著名高校的大学生参加“人人参与环保,共建绿色社区”的工程。她的努力逐渐被社会认可,她所追求的事业正在成为众人的追求目标。请你结合上述案例,运用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中学习的理论对廖晓义的人生价值进行分析。分析: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做出的贡献,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一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所做的贡献越大,他在社会中获得的人生价值的评价就越高。劳动和贡献的尺度作为社会评价人生价值的基本尺度,正是对人生评价根本尺度的一种具体化。在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衡量人生的价值,标准就在于看一个人是否以自己的劳动和聪明才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真诚奉献,为人民群众尽心尽力服务。结合廖晓义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案例,分析创造人生价值的意义或途径、方法均可。 1、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的至高无上性,因此,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任何情况下,个人利益都要为其让路。答案:错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同时也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因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促进和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使个人的才能、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不但与集体主义不矛盾,而且正是集体主义思想的应有之义。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那种把集体主义看作是对“个人的压制”、是对“个性的束缚”的思想,是与集体主义的本意相违背的。事实上,正是集体主义对于培养人们健全人格、鲜明个性和创新精神提供了道义保障。对于集体主义来说,只有个人的价值、尊严得到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得到保证,集体才能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 4.甲某明知乙某出售的香烟是假烟,但因价格便宜,遂购买了两条。因双方完全出于自愿,所以甲乙之间的交易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答案:错。因为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甲乙双方明知是假烟而进行交易,是违法的行为。 5.王某因有外遇,欲谋杀妻子李某,将买来的毒药藏在房间内的隐蔽处,伺机投毒杀人,不料李某在打扫房间时发现了毒药并将其销毁。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答案:错。因为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犯罪未遂必须是在行为人着手之后才能成立。在着手之前,只能是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王某行为只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准备工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应属于犯罪预备。 1、道德的本质就是一种文明程度的反映,因此,它是社会文化的反映。 答案:错误。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首先,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其次,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着各种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再次,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因此,各种道德体系也必然带有阶级属性。最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 2、网络是一个虚拟时空,因此无需道德规约。 答案:错误。因为: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是人们在网络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需要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是社会公德规范在网络空间的运用和扩展。大学生应当积极倡导网络文明,坚持文明上网,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在网络生活中加强社会公德自律:第一,正确使用网络工具;第二、健康进行网路交往;第三、自觉避免沉迷网络;第四,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4.公民甲侵害了公民乙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但由于甲主观上没有过错,所以甲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答案:错。因为我国民法规定: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如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案例一(道德与法律) 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专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p 题专 题 案例分析^p 题 1、一位叫鲍玉儿.达尔的美国妇女,她只有一只眼睛,而且视力极差,几近盲人。但她不愿生活在别人的同情中,小时候她很想和其他孩子玩“跳房子”的游戏,却看不到地上的线。于是她常常一个人趴在地上找画在那儿的线,并记下线的位置,然后再和小朋友一起玩,居然成此专家。她看书非常吃力,每次都把书 靠近睫毛的地方才行,然而由于她在家一直坚持读书,最后她竟得到哥伦比亚大 学的文学硕士学位,并成为一所学院的新闻与文学教授。 问:(1)人生态度与人生观是什么关系? 答:(1)人生态度与人生观关系: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一个人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反过来,一个人对人生的态度如何,又对他的人生观产生重要的影响。 (2分)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表现和反映。一个人满怀希望和激情,热爱生活,勇敢坚强地战胜困难,其背后一定有正确的人生观作为精神支柱。 (2)大学生在人生实践中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困难时,应如何端正人生态度? (2)端正人生态度:人生须认真人生当务实人生应乐观人生要进取。 2、这是小李同学的择业标准: ①工资要高; ②工作前景要好; ③工作环境要好;

④离家近;⑤工作轻松简单,有固定假期,不随意加班;⑥公司有良好声誉和竞 争实力。 (1)请你谈谈对“职业”的理解。 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社会分工造成了职业的划分,职业也因此具有了特定的业务要求和职责规定。一定的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 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2)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应如何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应做到以下几点:(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 值实现。 (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3)打下坚实的基础,做好充分的 准备。 3、正在念初二的13岁女生李华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价值120__ 元的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其家长知道后,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 没有经过家长同意,母亲要求退货。但商场不同意。问:(1)李华与商场间的买 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李华与商场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由于李华年仅13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

2023版思修继承优良传统 弘扬中国精神教案

2023版思修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我国精神教案 在当前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大环境下,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培养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门重要课程。而2023版思修教案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不仅继承了优良传统,更弘扬着我国精神,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主义接班人的培养提供 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精神支撑。 1. 思修教案的优良传统 我们来看2023版思修教案是如何继承了优良传统的。思修教育一直以来都是培养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情怀的主力课程。而 新版思修教案在继承了这一传统的还更加注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 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家国情怀,这也正 是我国传统教育的优良传统所在。 2. 弘扬我国精神 2023版思修教案更加注重弘扬我国精神。通过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激发学生对中华传统美德的认同和传承。思修教案中融入了大 量的我国传统文化元素,让学生在学习中感受中华文明的独特魅力, 增强对我国精神的自豪感和认同感,这对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发展具 有深远意义。

3. 个人观点和理解 就我个人而言,2023版思修综合实践活动中,不仅注重了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学生思想品德的培养,还更加注重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提升。通过精心设计的实践活动,学生能够更直观地感受到我国传统文化的 魅力,并且在实践中增强学科知识的吸收和运用能力,培养了学生的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是我认为2023版思修教案最大的亮点和创新之处。 总结回顾 2023版思修教案在继承了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弘扬我国精神,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主义接班人的培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 精神支撑。通过对思修教案的全面评估,我们不难发现,这不仅是一 门传道受业解惑的学科,更是一门培养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传 承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课程。希望在未来的教育改革中,思修教案能 够继续发扬光大,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继续努力。2023版思修教案的推出,无疑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件大事。这一教案的推出 既是对过去优良传统的继承,也是对我国精神的坚定弘扬,对学生全 面发展和社会主义接班人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2023版思修教案继承和发扬了我国优良传统。思修教育一直都是培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三章 继承爱国传统 弘扬民族精神(第1-3节)课堂笔记及练习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三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 (第1-3节)课堂笔记及练习题 主题:第三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第1-3节) 学习时间:2015年10月12日-10月18日 内容: 我们这周主要学习第三章的相关内容,希望通过下面的内容能使同学们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 一、学习要求 1.掌握中华民族的爱国传统; 2.掌握新时期的爱国主义。 二、主要内容 (一)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 1.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爱国主义是人们对祖国的深厚感情,是将个人的命运与祖国的前途、命运密切联系在一起,为国家贡献力量的责任感和为民族不惜牺牲一切的献身精神和行动。 爱国主义是调整个人与国家、民族关系的道德规范,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原则和鼓舞、凝聚各民族力量的精神支柱,同时还是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 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是: ——爱祖国的大好河山 ——爱自己的骨肉同胞 ——爱祖国的灿烂文化 ——爱自己的国家 热爱自己的祖国是个人品德高尚的重要标志。 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体现在对祖国土地的深深眷恋和对祖国山川大地的热爱上; 体现在对祖国独特的文明和文化传统的热爱和传承上; 体现在报效祖国的情怀和维护祖国利益和尊严的行动上; 体现在我们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中。 2.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 爱国主义的共同内容: ——热爱祖国,矢志不渝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维护统一,反对分裂 ——同仇敌忾,抵御外侮。 在新的历史时期,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继往开来的精神支柱;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动力;是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力量源泉。 当代的青年大学生应当继承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并在新的实践中

思修考试大一案例分析(开卷考试必备)

[转]思修例案分析题来源:张新路的日志 案例分析复习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 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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