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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 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4526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Bad Behavior Record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

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 (四)妨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 (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确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与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淄政发[2009]9号文界定的监管范围,负责管辖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遵循

全国的建筑市的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标准重点看施工单位.docx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设部建市 2007年 9 号)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行为 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 类别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A1-1-01管理规定》第 3 条、第质管理规定》第 19 条、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8条第 20条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73 A1-1-02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标投标办法》第 10条, 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 条,《工程建设项目货 物招标投标办法》第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标投标办法》第 8 条 55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 《城乡规划法》第 40《城乡规划法》第 64 A1-1-03 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 条、第 43条条 行建设的 A1-1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A1-1-04 行工程监理例》第 12条 建设 程序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A1-1-05 手续例》第 13条条例》第 56条 A1-1-0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例》第 11条 《建筑法》第 64 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条例》第 57条, 《建 A1-1-07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建筑法》第 7 条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理办法》第 10 条、第 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11条、第 12条、第13 条

条据书信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无不良记录证明证明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公章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 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 公章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因业务工作需要,xx年度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以下称证明),并郑重承诺xx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中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尝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报请出具的《证明》其真实性,公司已进行核实并经法定代表人认可。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内不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请任何证明文件的出具;并已获知行业管理部门将在本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中对上诉行为给予记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3 、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这个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一般是户籍或工作地所辖派出所开具的;

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附件 1: 行为类别 通 常 行 为 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序号行为内容扣分标准 1项目未办施工许可证而先行施工5 2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5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5 4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5 5合同未备案或合同签字、盖章不合法1 6签订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阴阳合同”1 7未履行合同约定,合同备案中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履约不到位2 8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2 9省外企业未办理进鄂备案手续3 10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1 11重要的工程资料无负责人签字或非负责人代签字1 12项目实际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进省备案人员信息不符1 13企业擅自更换项目部管理人员而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1

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序号行为内容扣分标准 通常行为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项目经理超资格承建工程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同企业没有劳动关系 项目管理人员不在岗 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与工作岗位不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 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不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 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或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 不按规定上报建筑业产值的 2 1 1 1 1 4 3 5 4 3 2

违规行为汇总

违规行为汇总 1.公司职能部门没有制订明确的部门工作职责、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没有制订或完善部 门工作流程及相关制度,导致本部门出现人员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组织管理混乱的。 2.公司职能部门制订的相关制度、规定脱离销售、市场、公司实际,操作指导不当或存在 或可能发生重大舞弊现象的,影响业务正常运作的。 3.财务部门没有建立本企业相关会计核算制度和业务运作流程、工作规范或工作指引,没 有建立内控制度(如审核制度、工作指引、工作授权程序等),导致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无章可循,会计核算混乱,财务监督流于形式的。 4.驻外销售机构没有制订相应的监控、管理制度,致使员工工作散漫、人心涣散的。 5.驻外销售机构与其他业务单位协调工作不力,出现重大问题影响公司声誉,对公司产品 的经营行为造成影响的。 6.违反国家/集团现行政策及制度开展业务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7.不遵守、不执行或折扣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各项政策和内控制度,影响公司业务运作, 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如出现以下行为: (一)未严格根据订购单内容收货、付款程序。 (二)未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核。 (三)发货的审批手续不全即发货。 (四)物资出厂监督不力,不按规定查验相关单据。 (五)不遵守公司产品退/换货规定,接受破损产品、不成整体产品、已打开包装产品、已经使用过的产品、已过期产品及其它不符合退/换货要求的产品的。 (六)未严格执行公司物流及仓储管理规定,因对仓库监督失误,提货单管理使用手续不严,造成产品发出、货款无法收回,或未逐笔跟踪产品发运、到货、 应收账款记录、货款清收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七)不遵守公司保密协议,恶意或过失泄露公司机密或商业秘密,给公司权益或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八)人员离任或调任时,没有按公司规定进行工作移交,或移交工作程序、内容不全或移交流于形式,造成移交后接替人员无法进行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 影响的; (九)其它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 8.集团各机构或部门抵触违背公司文件精神,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欺上瞒下,或自作主 张,搞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的。 9.销售机构负责区域出现低于公司规定厂价的价格销售公司产品的冲货行为(有通路政策 时,以政策为准),主要表现为: (一)不能劝阻和制止客户以正常利润补贴公司产品冲货者; (二)私自将公司批准的终端促销费用挪用至批发渠道冲货者; (三)私自虚报一线销售人员,将其工资用于补贴冲货者; (四)擅自使用临时人员代替正常岗位专职人员,克扣其工资,用以补贴冲货者; (五)擅自将会议费用补贴冲货者; (六)利用职权给予不该享受扣率; (七)其它方式或行为进行冲货者。 10.利用公司的时间、材料、假日或有关经验参与任何形式的非公司附带销售活动的。 11.财务人员因工作疏勿或业务不熟悉等原因,主管的工作出现重大违反集团公司财务制度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 法(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 (四)妨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 (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确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与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淄政发[2009]9号文界定的监管范围,负责管辖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遵循公开、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1目的 为强化我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树立监督部门的权威,督促各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安全措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本站实际,现就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行政处罚办法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2 总体要求 2.1. 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强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大力推动此项工作的 开展。 2.2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本站《安全监督规定》的要求,做好日常监督取证处罚工作。 3 监督处罚的基本原则 3.1 对项目实施首次监督或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安全隐患,可先以本站的名义发出《施工安全预警通知书》,暂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如整改复查不合格,则按规定以区建设局名义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如果再次整改复查不合格,则以区建设局名义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再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对停工整改仍不合格者,可提请进行行政处罚。 3.2 由区建设局组织的各类安全大检查,如发现存在较大(或重大)安全隐患或不良行为者,一律以区建设局名义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责令停工通知书》)。并分别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对停工复查不合格者,可提请进行行政处罚。 3.3 以区建设局名义下发《责令停工通知书》的项目,若责任单位逾 期未回复整改报告,且态度恶劣,拒不整改或现场经复查不合格者,一律提请行政处罚。各监督组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立案报审:1)整改通知书;2)责令停工通知书;3)不良行为认定书;4)调查记录;5)处罚立案审批表;6)行政处罚材料移送表;7)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图片、录像。 4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程序

企业个人失信行为曝光台信息汇总表2019年04月

企业、个人失信行为曝光台信息汇总表(2019年04月) 序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工商注册号) 类别程度曝光内容描述决定内容发布有效期至备注 1 湖南亚飞项目管 理有限公司 91430000770096985L 不良 行为 严重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 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 人员不到位 公布2019年第 1批湖南省建 筑市场责任主 体不良行为记 录(湘建建 [2019]46号) 2019年9月21日 2 长沙凯拓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91430100MA4LTW2289 不良 行为 严重拒不执行相关建设主 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 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发出的整改或停止施 工通知; 公布2019年第 1批湖南省建 筑市场责任主 体不良行为记 录(湘建建 2019年9月21日

[2019]46号) 3 长沙鹏兴机械设 备租赁有限公司 91430103570274118A 不良 行为 严重出租的机械设备、配 件,未按照安全施工的 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 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 和装置; 公布2019年第 1批湖南省建 筑市场责任主 体不良行为记 录(湘建建 [2019]46号) 2019年9月21日 4 湖南新达美梅溪 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9143010006635504X2 其他 不诚 实信 息 一般 开发建设的达美梅溪 湾项目营销中心现场 房源及相关信息公示 不到位,对执法监管配 合不力 下达责令改正 通知书 2019年6月9日 5 长沙麓谷实业发91430100682844883G 其他一般营销中心现场未公示2019年6月9日

展股份有限公司不诚 实信 息五证、房源、建筑节能指标、分栋公示牌、法规性文件等信息 6 长沙市择家房地 产经纪有限公司 钰龙分公司 914301040791725000 其他 不诚 实信 息 一般 发布的二手房房源信 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涉 嫌虚假宣传 下达责令改正 通知书 2019年6月9日 7 湖南中欣建筑机 械有限公司91430103554920335H 其他 不诚 信行 为 一般 在君悦新天地1#-3#栋 建设项目的建筑起重 机械设备及附着式升 降脚手架专项整治中, 未按设备使用说明书 要求设置附着装置。 下达不良行为 告知书 2019年6月10日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与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及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特指发生在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资料参加报名或投标的行为;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三)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行为; (四)恶性低价投标,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或我署建议主动放弃中标,而在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其中标资格(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中标结果公示表》三个工作日)后放弃中标的行为; (五)中标候选人未经我署同意放弃中标的行为; (六)收到我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的行为; (七)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 (八)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九)勘察设计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行

为; (十)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时间进场施工的行为; (十一)不按合同约定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期,造成工期延误的行为; (十二)不按投标时承诺配齐施工必须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仍达不到要求的行为; (十三)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十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十五)施工期间,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行为; (十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七)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 (十八)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行为; (十九)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 (二十)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控制责任的行为; (二十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检测等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的行为; (二十二)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或检测等单位未能按投标时承诺配齐配足专业人员,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行为;

湘建建〔2008〕3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公示制度的通知 湘建建〔2008〕3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对《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湘建建〔2003〕5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建设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承担建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通报 (2018年1月12日) 序 号 供应商名称不良行为处理意见物资类别备注 1 安徽省神虹 变压器股份 有限公司 1.供应保定公司的10kV柱上 变压器台成套设备抽检不合 格; 2.供应保定公司的10kV柱上 变压器成套设备供货延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暂 停中标资格4个月。 变压器及 变压器成 套设备 2 霸州市皓天 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 供应衡水公司的铜排,因供应 商原因解除合同。 自2017年11月9日列 入黑名单2年。 所有物资 品类 3 保定金鑫不 锈钢设备制 造有限公司 在参加2017年零星物资协议 库存第二批招标采购工作中 资质造假。 自2017年12月15日列 入黑名单3年。 所有物资 品类 4 北京德威佰 特科技有限 公司 供应保定公司10kV电能计量 箱供货延期。 自2017年8月1日起暂 停中标资格2个月。已 完成整改,期间无相应 产品招标,处理顺延。 电能计量 箱 5 北京潞电钱 江变压器有 限公司 供应衡水公司的10kV柱上变 压器台成套设备抽检不合格。 2017年10月20日起暂 停中标资格2个月,未 完成整改,处理顺延。 变压器及 变压器成 套设备 6 沧能电力装 备股份有限 公司 供应沧州公司的JP柜抽检不 合格。 2017年6月21日起暂 停中标资格2个月,未 完成整改,处理顺延。 JP柜及变 压器成套 设备 7 常州市旺达 变压器有限 公司 供应邢台公司的变压器成套 设备JP柜抽检不合格。 2017年6月21日起暂 停中标资格2个月,未 完成整改,处理顺延。 JP柜及变 压器成套 设备 8 东风随州专 用汽车有限 公司 供应邢台供电公司的电力专 用作业车,在办理上牌时发现 车架号有更改痕迹。 2017年12月5日起列 入黑名单6个月。 所有物资 品类 9 东风线缆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 供应衡水公司、邯郸公司的电 缆多次抽检不合格。 2017年8月9日起暂停 中标资格6个月。 电缆类 10 风华线缆有 限公司 供应邯郸公司的低压电缆抽 检不合格,后供应石家庄的电 缆再次不合格,处理延长至4 个月。 自2017年8月9日起在 电缆类标包中暂停中标 资格4个月,未完成整 改,处理顺延。 电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 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 (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 —1 —

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执行(详见附表2)。 第五条“河南省工程建设监管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系统”(简称“省监管暨信用系统”网址)是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统一记录在“省监管暨信用系统”中,各市和各相关行业网站也可同时发布。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成员单位由厅建管处、法规处(执法办)、勘察设计处、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招标办、标准定额站、装饰办、清欠办组成。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具体工作由建管处牵头组织实施。 各成员单位按照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厅建管处负责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召集;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与公示工作;负责建筑市场有—2 —

防城港市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最后修改)

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不良行为记录认定 和公示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市[200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行贿、受贿、渎职等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见附件1: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不良行为认定和公示标准)。 第二条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录原则: (一)同一项目同一不良行为只做一次认定和记录; (二)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三)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认定和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相关责任人,分别认定和记录。 (四)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认定和记录的,其任职单位有

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第三条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将不良行为记录在《防城港日报》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具体分工如下: 市建规委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交通局负责对公路、桥梁、港航等交通建设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农田基本建设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施工企业虚报冒领、编制的竣工结算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未切实履行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等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施工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事件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农业局负责对农业基本建设和水产畜牧工程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认定、记录及公示;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进行统一协调。 第四条对已认定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公示,一般公示时间为3个月至2年(见附件《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不良行为认定和公示标准》)。 第五条认定的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整改合格,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限,但缩短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原公示期限的50%。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附表四) 行为 类别 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 J-1资质J-1-01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规定的执业范围的 《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五条 J-1-02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三条 J-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四条 J-1-05 拒绝接受继续教育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三条、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 条 J-1-06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 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1-07 聘用单位破产、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聘用单位被吊销或 者撤回资质证书、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注册有效 期满且未延续注册、年龄超过65周岁、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以及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下,未办理变更注册 而继续执业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 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六条 J-2执业J-2-01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2 执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3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4 实施商业贿赂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5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6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7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七条 J-2-08 未向注册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二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 八条 J-3 其它J-3-01 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相关规定中禁止的行为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相关规定

2016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情况统计表【精选资料】

附件1: 2009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包括7月3日以后准备开展的各种活动统计在内) 一、组织领导 1. 学院领导参加本单位活动次; 2. 单位领导作教育动员或辅导报告次; 3. 单位领导专题研究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次。 二、参加人员 1. 参加教育活动教工党员人,占教工党员总数 %; 2. 参加教育活动学生党员人,占学生党员总数 %。 三、教育学习形式及教工、学生参与情况 1. 学院领导或专家作辅导课次,听课人次; 2. 教师写心得体会篇; 3. 学生写心得体会篇。 四、开展或举办各种活动次数/人数 1. 集中观看反腐倡廉专题片共场,共有人参加; 2. 教师创作廉洁文化作品件; 3. 学生创作廉洁文化作品件; 4. 举办演讲比赛次,共有人参加; 5. 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次,共有人参加;

6. 举办主题团课次,共有人参加; 7. 参加廉洁修身教育系列活动的学生人; 8. 宣传稿件被院级媒体采用篇; 9. 其他形式(请填写名称)。 五、查摆问题与整改成效 1. 查摆问题个,已整改个; 2. 建立完善制度个(或条); 3. 解决群众切身利益为群众办实事件。 六、其他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09年月日

附件2: 2009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日程安排表

以下是附加文档,不需要 的朋友下载后删除,谢谢 高二班主任教学工作总结5篇 高二班主任工作总结1 本学期,我担任高二(14)班班主任。在学校领导的支持下,在学生科的领导下,我顺利地完成了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在从事德育教学过程中,有顺利也有挫折,有成功也有失败,既有困惑,也有启迪,交织着酸甜苦辣,现就本学期班主任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培养良好的班集体 能否形成一个积极向上,努力学习,团结和睦的集合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在良好的班集体中,教师开展教育和教学活动,才能收到较好效果。在培养班集体方面,本学期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注重教室文化的建设 开学初,我组织全班学生把教室布置好,让教室的每一块壁,每一个角落都具有教育内容,富有教育意义。在具体布置时,针对班内学生的特点,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制定班级文明公约,张贴名人名言,使学生行有可依,激发学生的上进心。并设立评比栏。班组设置由专人管理的“图书角”,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为及时反馈学生情况,设置了班级日记,由班长负责记录。

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湘建建〔2015〕185号

HNPR—2015—16010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 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 湘建建…2015?18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管一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5日

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公布继续有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单位,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承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行 为类别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法律法规依据处罚依据 D1-1 资质D1-1 -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的 《建筑法》第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二十 五条 《建筑法》第六 十五条,《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六十条 2

D1-1 -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三 条,《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二 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D1-1 -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 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二十 六条《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二 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 D1-1 -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 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三 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 3

D1-1 -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 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十 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第三 十五条、 D1-1 -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 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 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 重。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十 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 D1-2承揽业务D1-2 -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 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 条 《建筑法》第六 十八条 4

D1-2 -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 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 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 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D1-2 -0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 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D1-2 -04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 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D1-2 -0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 八条,《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 十七条,《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六十二条 5

安徽省施工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记录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 不良行为记录标准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科学、公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和《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等相关规定,我厅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状况、企业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企业综合信用评分和在建项目开展信用评价情况等因素,结合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按下限、一般、上限三种处罚档次对企业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类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一、本省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标准

上述分类处罚标准不适用于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二、外省进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1、承建的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暂停进皖备案3-6个月。 2、承建的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暂停进皖备案3-6个月。 3、12个月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备案6-9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人员信息登记备案。 4、对省外进皖施工企业严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我厅将函告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进行处罚的,将暂停企业进皖备案。 三、对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标准 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外,并应记不良行为记录: 1、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责令整改仍未履行监理职责的,给项目总监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2、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给项目总监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给监理企业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3、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12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 给监理企业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 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辽建发[]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 建设活动的质量行为,强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促进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 记录,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情况的记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查时,除考核其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外,还要检查其在上次资质检(审)查后是否有不良记录,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单位视程度(单位按被记录的次数衡量,被记载的内容按是否属于处罚条款衡量)决定暂缓审批、停止审批、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或取消资质。 第四条对投标资格预审前个月内有不良记录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投标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进行提示,在资格预审和工程评标中按不良记录单位名称出现的次数在评标总分中相应扣除(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名称出现次,在评标质量业绩分数中扣除分)。 第五条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分管不良记录管理工作的承办机构,也可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不良记录管理工作。(以下将分管不良记录管理工作的机构简称为不良记录承办机构) 第六条不良记录应明确记载实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 任人、时间、地点、不良行为事实、承办机构及人员等。 同一责任主体的同一事实不做重复记录。 第七条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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