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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主要标准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主要标准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主要标准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5.《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

6.《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7.《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

8.《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doc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引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系列标准之一。 与本标准相关的系列标准包括: ——GB/T 22240-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AAAA-AAAA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一般来说,信息系统需要靠多种安全措施进行综合防范以降低其面临的安全风险。本标准针对信息系统中的单项安全措施和多个安全措施的综合防范,对应地提出单元测评和整体测评的技术要求,用以指导测评人员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角度对信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单元测评对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上各个层面的安全控制点提出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测评要求。整体测评根据安全控制点间、层面间和区域 间相互关联关系以及信息系统整体结构对信息系统整体安全保护能力的影响提出测评要求。本标准给出了等级测评结论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未规定给出测评结论的具体方法和量化指标。 如果没有特殊指定,本标准中的信息系统主要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本标准文本中,黑体字的测评要求表示该要求出现在当前等级而在低于当前等级信息系统的测评要求中没有出现过。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安全测试评估的要求,包括对第一级信息系统、第二级信息系统、第三级信息系统和第四级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测试评估的单元测评要求和信息系统整体测 评要求。本标准略去对第五级信息系统进行单元测评的具体内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信息安全测评服务机构、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及运营使用单位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的安全测试评估。信息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可以参考使 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271.8 信息技术词汇第8部分:安全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271.8和GB/T 22239-2008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模版

附件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模版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一、XXX信息系统描述 简述确定该系统为定级对象的理由。从三方面进行说明: 一是描述承担信息系统安全责任的相关单位或部门,说明本单位或部门对信息系统具有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该信息系统为本单位或部门的定级对象;二是该定级对象是否具有信息系统的基本要素,描述基本要素、系统网络结构、系统边界和边界设备;三是该定级对象是否承载着单一或相对独立的业务,业务情况描述。 二、XXX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定级方法参见国家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一)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1、业务信息描述 描述信息系统处理的主要业务信息等。 2、业务信息受到破坏时所侵害客体的确定 说明信息受到破坏时侵害的客体是什么,即对三个客体 (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 —

的合法权益)中的哪些客体造成侵害。 3、信息受到破坏后对侵害客体的侵害程度的确定 说明信息受到破坏后,会对侵害客体造成什么程度的侵害,即说明是一般损害、严重损害还是特别严重损害。 4、业务信息安全等级的确定 依据信息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以及侵害程度,确定业务信息安全等级。 (二)系统服务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1、系统服务描述 描述信息系统的服务范围、服务对象等。 2、系统服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客体的确定 说明系统服务受到破坏时侵害的客体是什么,即对三个客体(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的哪些客体造成侵害。 3、系统服务受到破坏后对侵害客体的侵害程度的确定 说明系统服务受到破坏后,会对侵害客体造成什么程度的侵害,即说明是一般损害、严重损害还是特别严重损害。 4、系统服务安全等级的确定 依据系统服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以及侵害程度确定系统服务安全等级。 (三)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10 —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三级要求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三级要求 1 第三级基本要求 1.1技术要求 1.1.1 物理安全 1.1.1.1 物理位置的选择(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和办公场地应选择在具有防震、防风和防雨等能力的建筑内; b) 机房场地应避免设在建筑物的高层或地下室,以及用水设备的下层或隔壁。 1.1.1.2 物理访问控制(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出入口应安排专人值守,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b) 需进入机房的来访人员应经过申请和审批流程,并限制和监控其活动范围; c) 应对机房划分区域进行管理,区域和区域之间设置物理隔离装置,在重要区域前设置交付或安 装等过渡区域; d) 重要区域应配置电子门禁系统,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1.1.1.3 防盗窃和防破坏(G3) 本项要求包括: a) 应将主要设备放置在机房内; b) 应将设备或主要部件进行固定,并设置明显的不易除去的标记; c) 应将通信线缆铺设在隐蔽处,可铺设在地下或管道中; d) 应对介质分类标识,存储在介质库或档案室中; e) 应利用光、电等技术设置机房防盗报警系统; f) 应对机房设置监控报警系统。 1.1.1.4 防雷击(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建筑应设置避雷装置; b) 应设置防雷保安器,防止感应雷; c) 机房应设置交流电源地线。 7.1.1.5 防火(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消防系统,能够自动检测火情、自动报警,并自动灭火;

b) 机房及相关的工作房间和辅助房应采用具有耐火等级的建筑材料; c) 机房应采取区域隔离防火措施,将重要设备与其他设备隔离开。 1.1.1.6 防水和防潮(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水管安装,不得穿过机房屋顶和活动地板下; b) 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通过机房窗户、屋顶和墙壁渗透; c) 应采取措施防止机房内水蒸气结露和地下积水的转移与渗透; d) 应安装对水敏感的检测仪表或元件,对机房进行防水检测和报警。 1.1.1.7 防静电(G3) 本项要求包括: a) 主要设备应采用必要的接地防静电措施; b) 机房应采用防静电地板。 1.1.1.8 温湿度控制(G3) 机房应设置温、湿度自动调节设施,使机房温、湿度的变化在设备运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准则.

目录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4.1 测评原则 (2) 4.2 测评内容 (2) 4.2.1基本内容 (2) 4.2.2工作单元 (3) 4.2.3测评强度 (4) 4.3 结果重用 (4) 4.4 使用方法 (4) 5 第一级安全控制测评 (5) 5.1安全技术测评 (5) 5.1.1物理安全 (5) 5.1.2网络安全 (7) 5.1.3 主机系统安全 (9) 5.1.4 应用安全 (11) 5.1.5 数据安全 (13) 5.2 安全管理测评 (15) 5.2.1 安全管理机构 (15) 5.2.2 安全管理制度 (17) 5.2.3 人员安全管理 (17) 5.2.4 系统建设管理 (19) 5.2.5 系统运维管理 (23) 6 第二级安全控制测评 (27) 6.1 安全技术测评 (27) 6.1.1 物理安全 (27) 6.1.2 网络安全 (33) 6.1.3 主机系统安全 (37) 6.1.4 应用安全 (42) 6.1.5 数据安全 (47) 6.2 安全管理测评 (50) 6.2.1 安全管理机构 (50) 6.2.2 安全管理制度 (52) 6.2.3 人员安全管理 (54) 6.2.4 系统建设管理 (56) 6.2.5 系统运维管理 (61) 7 第三级安全控制测评 (69) 7.1 安全技术测评 (69) 7.1.1 物理安全 (69) 7.1.2 网络安全 (76)

7.1.3 主机系统安全 (82) 7.1.4 应用安全 (90) 7.1.5 数据安全 (97) 7.2 安全管理测评 (99) 7.2.1 安全管理机构 (99) 7.2.2 安全管理制度 (104) 7.2.3 人员安全管理 (106) 7.2.4 系统建设管理 (109) 7.2.5 系统运维管理 (115) 8 第四级安全控制测评 (126) 8.1 安全技术测评 (126) 8.1.1 物理安全 (126) 8.1.2 网络安全 (134) 8.1.3 主机系统安全 (140) 8.1.4 应用安全 (149) 8.1.5 数据安全 (157) 8.2 安全管理测评 (160) 8.2.1 安全管理机构 (160) 8.2.2 安全管理制度 (164) 8.2.3 人员安全管理 (166) 8.2.4 系统建设管理 (169) 8.2.5 系统运维管理 (176) 9 第五级安全控制测评 (188) 10 系统整体测评 (188) 10.1 安全控制间安全测评 (188) 10.2 层面间安全测评 (189) 10.3 区域间安全测评 (189) 10.4 系统结构安全测评 (190) 附录A(资料性附录)测评强度 (191) A.1测评方式的测评强度描述 (191) A.2信息系统测评强度 (191) 附录B(资料性附录)关于系统整体测评的进一步说明 (197) B.1区域和层面 (197) B.1.1区域 (197) B.1.2层面 (198) B.2信息系统测评的组成说明 (200) B.3系统整体测评举例说明 (201) B.3.1被测系统和环境概述 (201) B.3.1安全控制间安全测评举例 (202) B.3.2层面间安全测评举例 (202) B.3.3区域间安全测评举例 (203) B.3.4系统结构安全测评举例 (203)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介绍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增强安全保护的整体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更加突出重点、统一规范、科学合理,对促进我国信息安全的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法律和文件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1999年9月13日国家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200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 号)明确指出,“要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抓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2007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要求。 三、工作分工和组织协调 (一)工作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二)组织协调。省公安厅、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成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部署,由省公安厅主管网监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网警总队,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小组,组织本系统和行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参照成立相应工作机制。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成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 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 第六条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八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示例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一、XX平台系统描述 (一)2014年8月,XX正式上线,XX隶属于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主要是通过线上XX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衔接,为二者提供中介服务进而实现借贷关系。通过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解决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投融资难的问题。目前该XX平台系统由公司运维部负责维护。我公司是该平台系统业务的主要负责机构,也是为该信息系统定级的责任单位。 (二)此系统是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是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该系统金融业务数据信息进行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机制。 该系统相关的用户数据中心网络,资金管理等边界部分都是等级保护定级的范围和对象。在此次定级过程中,将该系统的网络设备和数据中心连同业务数据作为一个定级对象加以考虑,统一进行定级、备案。该系统的网络设备和数据中心还要作为整个系统的分系统分别进行定级、备案。 (三)该系统业务主要包含:用户身份安全信息、业务平台数据、购买服务等业务,并新增加了法务审核,风险控制等等业

务。系统针对业务实现的差异分别提供实时联机处理和批量处理两种方式。其中:通过网络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连接,均采用约定好的报文格式进行通讯,业务处理流程实时完成。 业务处理系统以内部财务结算模式,负责各类买入转让还款的业务处理,包括与第三方实时连接、接口协议转换、非实时批量数据的采集、业务处理逻辑的实现、与会计核算系统的连接等。系统结构拓扑图如下: 二、XX平台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定级方法参见国家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一)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1、业务信息描述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是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XX为旗下借贷平台主要是通过线上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衔接,为二者提供中介服务实现借贷关系。通过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解决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投融资难的问题。 2、业务信息受到破坏时所侵害客体的确定 该业务信息遭到破坏后,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侵害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旦信息系统的业务信息遭到入侵、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为宣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以下简称《定级指南》)国家标准,由标准起草人介绍标准制、修订过程,讲解标准的主要内容,解答标准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1.1定级指南标准制修订过程 1.1.1制定背景 本标准是公安部落实66号文件,满足开展等级保护工作所需要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之一,是其他标准规范文件的基础。本标准依据66号文件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原则,从信息系统对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重要作用,信息系统承载业务的重要性、业务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提出了分级的原则和方法。 本任务来自全国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WG5工作组负责管理。 1.1.2国外相关资料分析 本标准编制前,编制人员收集与信息系统确定等级相关的国外资料,其中主要是来自美国的标准或文献资料,例如: ●FIPS 199 Standards for Security Categorization of Federal Information and Information Systems(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所) ●DoD INSTRUCTION 8510.1-M Do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Process Application Manual(美国国防部) ●DoD INSTRUCTION 8500.2 Information Assurance (IA) Implementation(美国国防 部) ●Information Assurance Technology Framework3.1(美国国家安全局) 这些资料表明,美国政府及军方也在积极进行信息系统分等级保护的尝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分等级对重要信息系统实施重点保护的思想不仅适用于像我国这样的信息技术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也适用于信息化发达国家。但仔细分析起来,这些文献资料中所描述的等级在其适用对象、定级方法、划定的等级和定级要素选择方面各有不同。 FIPS 199作为美国联邦政府标准,依据2002年通过的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适用于所有联邦政府内的信息(除其它规定外的)和除已定义为国家安全系统之外的联邦信息系统。根据FIPS 199,信息和信息系统根据信息系统中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被破坏的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各级对比表

目录 1概述 (2) 1.1 背景介绍 (2) 1.2 主要作用及特点 (2) 1.3 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3) 1.4 框架结构 (3) 2描述模型 (4) 2.1 总体描述 (4) 2.2 保护对象 (5) 2.3 安全保护能力 (5) 2.4 安全要求 (7) 3逐级增强的特点 (8) 3.1 增强原则 (8) 3.2 总体描述 (9) 3.3 控制点增加 (10) 3.4 要求项增加 (10) 3.5 控制强度增强 (11) 4各级安全要求 (12) 4.1 技术要求 (12) 4.1.1 物理安全 (12) 4.1.2 网络安全 (18) 4.1.3 主机安全 (23) 4.1.4 应用安全 (28) 4.1.5 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 (34) 4.2 管理要求 (37) 4.2.1 安全管理制度 (37) 4.2.2 安全管理机构 (39) 4.2.3 人员安全管理 (42) 4.2.4 系统建设管理 (46) 4.2.5 系统运维管理 (51)

本教材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和《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文件,围绕信息安全等级工作,介绍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标准之一《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描述《基本要求》的技术要求分级思路、逐级增强特点以及具体各级安全要求。通过培训,使得用户能够了解《基本要求》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中的作用、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以便正确选择合适的安全要求进行信息系统保护。 1概述 1.1背景介绍 2004年,66号文件中指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方方面面,这就决定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必须分步骤、分阶段、有计划的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分三个阶段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准备阶段中重要工作之一是“加快制定、完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依据此要求,《基本要求》列入了首批需完成的6个标准之一。 1.2主要作用及特点 1.主要作用 《基本要求》对等级保护工作中的安全控制选择、调整、实施等提出规范性要求,根据使用对象不同,其主要作用分为三种: a)为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和运营、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在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基本要求》为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营、使用单位如何对特定等级的信息系统进行保护提供技术指导。 b)为测评机构提供评估依据 《基本要求》为信息系统主管部门,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专门的等级测评机构对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检测评估提供依据。 c)为职能监管部门提供监督检查依据 《基本要求》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依据,用于判断一个特定等级的信息系统是否按照国家要求进行了基本的保护。 2.主要特点 《基本要求》是针对每个等级的信息系统提出相应安全保护要求,“基本”意味着这些要求是针对该等级的信息系统达到基本保护能力而提出的,也就是说,这些要求的实现能够保证系统达到相应等级的基本保护能力,但反过来说,系统达到相应等级的保护能力并不仅仅完全依靠这些安全保护要求。同时,《基本要求》强调的是“要求”,而不是具体实施方案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建设方案详细

边界接入平台终端安全保护系统 建设方案 2009年6月5日

文件修改记录

目录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5) 1.1政策必要性 (5) 1.2整体安全需要 (5) 1.3合规性需要 (6) 2法规、政策和技术依据 (7) 2.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法规、政策、文件 (7)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 (7) 2.1.2《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7 2.1.3《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 (8) 2.1.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9) 2.1.5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标准体系及其关系 (9) 3终端安全防护系统功能介绍 (14) 3.1终端安全防护系统(前置服务器版)功能介绍 (14) 3.1.1强身份认证功能 (14) 3.1.2多用户强制访问控制 (14) 图3.1.3 用户权限控制示意图 (15) 3.1.3应用系统安全封装 (17) 3.1.4自主访问控制 (17) 图3.1.4 文件保密柜示意图 (17) 3.1.5数据保密性保护 (17) 3.1.6系统完整性保护 (18) 3.1.7行为审计监控 (18) 3.1.8边界保护控制 (18) 3.2终端安全防护系统(PC版)功能介绍 (19) 3.2.1强身份认证功能 (19) 3.2.2强制访问控制 (20) 图3.2.2 用户权限控制示意图 (21) 3.2.3自主访问控制 (22) 图3.2.3 文件保密柜示意图 (22) 3.2.4数据保密性保护 (23) 3.2.5系统完整性保护 (23) 3.2.6行为审计监控 (23) 3.2.7边界保护控制 (24)

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 国家档案局 2013年7月

目录 1.工作背景 (2) 2.适用范围 (2) 3.编制依据 (2) 4.档案信息系统类型的划分 (3) 5.档案信息系统的定级 (4) 5.1档案信息系统的定级原则 (4) 5.2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 (5) 5.2.1受侵害客体 (5) 5.2.2对客体侵害程度的划分 (5) 5.2.3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划分 (6) 5.3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的方法 (6) 5.3.1确定定级对象 (7) 5.3.2确定受侵害的客体 (7) 5.3.3确定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7) 5.3.4确定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8) 5.3.5编制定级报告 (10) 6.评审 (10) 7.备案与报备 (11) 8.等级变更 (11) 附录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模版 (12) 附录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14)

1.工作背景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近年来,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规章和标准,加强了对重点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于2011年建立了54个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等级保护联络员制度,档案行业为其中之一。 随着档案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档案部门通过档案信息系统管理的数字档案资源越来越多,提高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已经成为加强档案信息安全管理、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做好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国家档案局编制《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指导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工作。 2.适用范围 本《指南》是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操作规范,适用于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下同)及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综合档案馆非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地市级档案局馆和其他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3.编制依据 本《指南》的编制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

附件乐3:乐山《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模 金阳县人民医院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一、金阳县人民医院信息系统描述 金阳县人民医院信息系统主要有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LIS、PACS、卫生统计直报系统、传染性疾病报告系统、医院门户网站等系统组成。本系统对医院及其所属各部门的人流、物流、财流进行综合管理,对医院从事医疗、办公等活动在各阶段中产生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分析、处理、汇总,为医院的整体运行提供信息支撑。该信息系统的平台运行维护主要有网络中心承担,医院始终将信息安全建设作为安全重中之重建设和管理,将其确定为定级对象进行监督,网络中心为信息安全保护主体。此系统主要由提供网络连接、网络服务的硬件和数据控制的软件程序两大要素构成,提供网络连接和服务的硬件设备如路由器、交换机和服务器构成了该信息系统的基础,其主要为保障数据的传输和程序文件的运行;数据控制文件系统、程序源码成为信息表现的载体,二者共同完成院内医疗、办公等信息的综合管理。 二、金阳县人民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定级方法参见国家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一)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1、业务信息描述 本信息系统主要处理的业务有医院日常业务运行、医院最新动态、院务公开、等。旨在保障医院业务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院务透明度、扩大医院社会影响力。 2、业务信息受到破坏时所侵害客体的确定 该业务信息遭到破坏后,所侵害的客体是患者、法人和医院职工的合法权益。侵害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是指定级对象的具体侵害行为,侵害形式以及对客体的造成的侵害结果)表现为:一旦信息系统的业务信息遭到入侵、修改、增加、删除等不明侵害(形式可以包括丢失、破坏、损坏等),会对患者、医院和医院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害。本信息系统由于具有一定的脆弱性,需要不定时进行对该系统进行程序升级和漏洞防范,所以很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和破坏,可能会影响医疗、办公正常秩序和正常行使工作职能,导致业务能力下降,从某种角度可侵害患者、医院和医院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范围的不良影响等。 3、信息受到破坏后对侵害客体的侵害程度的确定 当此信息受到破坏后,会对患者、医院和医院职工造成一些严重损害。 4、业务信息安全等级的确定 依据信息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以及侵害程度,确定业务信息安全等级为二级。 (二)系统服务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1、系统服务描述 本信息系统主要为医院业务的正常运行、日常办公活动正常开展和提供医疗咨询等服务。2、系统服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客体的确定 该系统服务遭到破坏后,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医院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但不损害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得侵害结果为:可以对患者、法人和医院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导致业务能力下降,造成不良影响,引起医患法律纠纷等)。 3、系统服务受到破坏后对侵害客体的侵害程度的确定 上述结果的程度表现为:患者、医院和医院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一般损害,即会出现一定范围的社会不良影响和一定程度的公共利益的损害等。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办法》最新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规范等级测评行为,提高测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等级测评工作,是指等级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非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检测评估的活动。 等级测评机构,是指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经审核推荐,从事等级测评等信息安全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等级测评机构推荐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的方针,按照“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有序开展。 第四条等级测评机构应以提供等级测评服务为主,可根据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安全保障需求,提供信息安全咨询、应急保障、安全运维、安全监理等服务。 第五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等保办”)负责受理隶属国家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并对其推荐 1的等级测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等保办”)负责受理本省(区、直辖市)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并对其推荐的等级测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申请成为等级测评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三)从事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 (四)测评人员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且无犯罪记录; (五)具有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六)具备必要的办公环境、设备、设施,使用的技术装备、设施应满足测评工作需求; (七)具有完备的安全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等规章制度; (八)自觉接受等保办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威胁; (九)不涉及信息安全产品开发、销售或信息系统安全 2集成等业务; (十)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时,申请单位应向等保办提交以下材料:(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申请表》; (二)从事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情况; (三)检测评估工作所需软硬件及其他服务保障设施配备情况; (四)有关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五)申请单位及其测评人员基本情况; (六)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等保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并出具初审结果告知书。

(整理)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

1建设方案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并考虑信息系统实际情况,从计算环境、区域边界和通信网络出发,按照“分级分域、深层防护”的安全策略,提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深度防御方案。建设中,拟采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产品,实现对信息系统的等级化防护,结合技术措施,实现具有等级保护深度防御体系。 1.1 建设方法原则 以自主知识产权和国产化信息装置为基础,建成“分级分域、深层保护”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深度防御体系。在建设过程中,遵循统筹规划、深度防御,统一标准、统一规范,自主产权、国产为主,强化管理、注重技术的原则。 统筹规划深度防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深度防御工程是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达到国家等级保护对信息系统的各种安全要求。制定落实等级保护政策的安全总体防护方案,做好统筹规划是前提,完成自主研发的应用和数据库防护设备、移动存储安全管理系统进行网络隔离,建设符合需要的三级安全管理中心是防护基础,对信息系统的等级化深度防御是核心。以“分级分域、深层保护”策略为核心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深度防御工程总体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标准是建设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深度防御工程的最基本要求,是各单位横向集成、纵向贯通,信息共享的前提。同时,在全面推广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深度防御工程时,按照统一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规范进行规划和设计,确保信息安全防护水平的

一致。 自主产权,国产为主:确保信息安全,核心安全防护设备要立足于国产产品,选用满足等级保护要求的安全技术方案和管理措施,以有效抵御互联网风险。 1.2 系统安全建设方案 1.2.1 等级保护三级系统技术要求 按照《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三级系统的安全建设要在安全管理中心支撑下,按照计算环境安全、区域边界安全、通信网络安全构筑三重防护体系。 其具体描述包括: 1)计算环境安全设计 用户标识和用户鉴别。在每一个用户注册到系统时,应采用用户名和用户标识符的方式进行用户标识,并确保在系统整个生存周期用户标识的唯一性;在每次用户登录系统时,采用强化管理的口令、基于生物特征、基于数字证书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安全强度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机制的组合进行用户身份鉴别,并对鉴别数据进行保密性和完整性保护。 强制访问控制。对在对安全管理员进行严格的身份鉴别和权限控制基础上,由安全管理员通过特定操作界面对主、客体进行安全标记;应按安全标记和强制访问控制规则,对确定主体访问客体的操作进行控制;强制访问控制主体的粒度应为用户级,客体的粒度应为文件或数据库表级;应确保安全计算环境内所有主、客体具有一致的标记信息,并实施相同的强制访问控制规则。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doc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一、马尔康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信息系统描述 (一)该信息系统于2014年4月上线。目前该系统由马尔康县人民检察院办信息股负责运行维护。九龙县县政府办是该信息系统业务的主管部门,信息股为该信息系统定级的责任单位。 (二)此系统是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是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门户网站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服务器托管在九龙县电信公司机房 (三)该信息系统业务主要包含:等业务。 二、马尔康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 (一)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1、业务信息描述 该信息系统业务主要包含:九龙新闻、信息公开、在线下载、旅游在线、县长信箱等业务。 2、业务信息受到破坏时所侵害客体的确定 该业务信息遭到破坏后,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公众利 —9 —

益。 侵害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是指定级对象的具体侵害行为,侵害形式以及对客体的造成的侵害结果)表现为:一旦信息系统的业务信息遭到入侵、修改、增加、删除等不明侵害(形式可以包括丢失、破坏、损坏等),会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造成影响和损害,可以表现为:发布虚假信息,影响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引起法律纠纷等。 3、信息受到破坏后对侵害客体的侵害程度的确定 上述结果的程度表现为严重损害,即工作职能受到严重影响,造成较大范围的不良影响等。 4、业务信息安全等级的确定 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二级。 (二)系统服务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1、系统服务描述 该系统属于为民生、经济、建设等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其服务范围为全国范围内的普通公民、法人等。 2、系统服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客体的确定 该业务信息遭到破坏后,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客观方面表现得侵害结果为:一可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造成不良影响,引起法律纠纷等);—10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规范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规范 一、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增强安全保护的整体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更加突出重点、统一规范、科学合理,对促进我国信息安全的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法律和文件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1999年9月13日国家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200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 号)明确指出,“要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抓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2007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要求。 三、工作分工和组织协调 (一)工作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二)组织协调。省公安厅、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成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部署,由省公安厅主管网监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网警总队,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小组,组织本系统和行业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和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毕马宁、马力、陈雪秀、李明、朱建平、任卫红、谢朝海、曲洁、袁静、李升、 刘静、罗峥。 引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 号令)、《国家信息化领导小 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3]27 号)、《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 [2004]66 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系列标准之一。 与本标准相关的系列标准包括: ——GB/T AAAA-AAAA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 GB/T BBBB-BBBB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在对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过程中,除使用本标准外,在不同的阶段,还应参照其他有关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标准开展工作。 在信息系统定级阶段,应按照GB/T AAAA-AAAA介绍的方法,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在信息系统总体安全规划,安全设计与实施,安全运行与维护和信息系统终止等阶段,应按照 GB17859-1999 、 GB/T BBBB-BBBB、GB/T20269-2006、GB/T20270-2006和GB/T20271-2006等技术标准,设计、建设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信息系统,开展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GB17859-1999、 GB/T BBBB-BBBB、 GB/T20269-2006、GB/T20270-2006和GB/T20271-2006等技术标准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系列相关配套标准,其中GB17859-1999是基础性标准, GB/T20269-2006、 GB/T20270-2006和 GB/T20271-2006等是对GB17859-1999的进一步细化和扩展,GB/T BBBB-BBBB是以GB17859-1999为基础,根据现有技术发展水平提出的对不同安全保护等级信息 系统的最基本安全要求,是其他标准的一个底线子集。 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应从GB/T BBBB-BBBB出发,在保证信息系统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 上,逐步提高对信息系统的保护水平,最终满足GB17859-1999、GB/T20269-2006、GB/T20270-2006和GB/T20271-2006 等标准的要求。 除本标准和上述提到的标准外,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过程中,还可参照和使用 GB/T20272-2006和GB/T20273-2006等其它等级保护相关技术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的过程,适用于指导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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