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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固定式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固定式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固定式压力容器类别划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释义:新增条款。

《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范围中的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四类设备。

考虑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危害性大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罐式集装箱的国际流动性(其介质危害程度的划分应当按国际标准),相应考虑国际接轨问题,本次修订决定将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分开,分别制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本条按国际惯例给出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

应当注意的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上的空气储罐、仅在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不属于商业经营性运输),虽然不在固定位置使用,但在监督管理按“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不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管理。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释义:

《条例》第八章第九十九条规定: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释义:

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先后颁布了TSG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因此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单压力容器虽然在本规程界定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但只需满足上述有关规程的要求即可,而不需要同时满足本规程的规定。

对于符合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定义的简单压力容器:

如果是非批量生产,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设计制造并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按本规程进行设计制造,满足本规程材料、设计、制造方面的要求,但两个规程不能混合使用。

不论按哪一个规程设计制造,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也称设计寿命,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6.10的规定办理。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2条)

最高工作压力改为“工作压力”。

释义:

注1-2给出了压力容器工作压力的定义。99版容规注1中所定义的最高工作压力,实际上就是工作压力。因在定义中已经有“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术语上再加一个“最高”重复,没有必要;并且,我国压力容器有关标准、国际标准和境外标准也都采用“工作压力”一词,故有必要进行统一,规范地称为“工作压力”。

容积(注1-3)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本次修订规定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有时内件体积的计算十分复杂,是否考虑内件的体积由设计者决定,如果不扣除内件的体积,对于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危险性考虑)是偏于保守的,故规定“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一般指需要采用破坏方式才能拆卸的连接,比如焊接连接。

注1-4指主要盛装液体介质,同时有顶部气封的承压容器,应当按其正常工作状态时的气相空间和该气相空间的工作压力来判断其是否为压力容器。99版容规中对气相空间注有“(非瞬时)”,也是指正常工作状态。

应当注意的是,判断一个设备(容器)是否属于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时,用的是“工作压力”,进一步划分压力容器类别时,用的则是“设计压力”。如果一个设备(容器)因为工作压力小于0.1MPa而判断其不属于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即使其设计压力大于

0.1MPa也不需按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更不用划分类别。

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2条)

增加对容规部分适用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自行安全管理的要求。

释义:

本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其危险性并不是很大,在附件A中规定统一划分为第Ⅰ类压力容器,

99版容规对本条的压力容器不要求进行定期检验,这就使得政府对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大为减弱,仅是形式上的登记注册,这些数据即使通过使用登记进入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中,也很难进行更新,因此,本次修订弱化对这些容器的使用登记注册要求。

但这些压力容器也不能没有安全管理,为加强使用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本条同时规定由使用单位负责安全管理,保证这些容器的安全使用,政府只进行必要的监督监察,把监察力量更多地集中到那些更危险的压力容器上。

1.4.1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2条)

与99版容规第2条2款相比,增加了总则要求,保持了设计、制造要求,简化了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要求。

99版容规中此条包括锅炉房内的分气缸,分气缸属于压力容器,并无特殊性,99版容规修订时,主要考虑分气缸主要由锅炉制造单位制造,选择材料主要为20g或者16Mng等锅炉材料,因此列于此条,没有要求选择容器材料。目前,随着锅炉压力容器统一朝着承压设备方向发展,锅炉压力容器用材料也逐步统一,在GB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中,合并了原GB713和GB6654,已将20g、20R统一为Q245R,将16Mng、16MnR统一为Q345R,已经不存在材料牌号问题了,故此次修订不再将锅炉房内的分气缸特殊处理,而是做为一般压力容器要满足本规程的要求,不仅要使用登记,还要进行定期检验等。

新增加《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压机的储气罐(主要是指非批量生产的)、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可以采用此特殊规定。

新增加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进入容规适用范围,调整99版容规不适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进人监管范围,并列入本条。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这些热交换器在国内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日趋向高温、高压、内含危险介质等高设计参数上发展,其制造的复杂程度、工作容积和使用的安全性都使其应该纳入本规程。

释义:

“空分设备中的冷箱”不是一个单体设备(容器),而是多个设备组成的集合体,冷箱内的各承压容器按各自的参数确定其是否属于压力容器。现改成“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更确切。

电容压力容器充装绝缘介质用于灭弧,介质一般为SF6,压力为0.3~0.65MPa,容积为200~1800L。这类设备连续运转时间长(10年),且开孔超过圆筒直径的1/2,不能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但设计、制造要求应当满足。

Ⅰ类压力容器,不需要安装告知、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使用时(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年的)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的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6.10的规定办理。

1.4.2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4.3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释义:新增条款。

按《条例》压力容器的定义修改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后,使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99版容规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而所扩大进来的压力容器多属于小容积压力容器,这些容器的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对本条所述的这些小容积容器的管理,只要求其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许可证,并且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即可,而不需要满足本规程的其他要求,体现按不同危险程度采取不同监管方式的思想。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压力容器,主要用于实验室工艺试验研究、测试分析(且绝大多数由使用者自行设计、用途特殊),其危险性很小,即使发生事故,危害也不是很大,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只要求其制造单位持有D1或其以上级别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在制造单位的质保体系管理下制造即可。

Ⅰ类压力容器,不需要制造监督检验,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使用时(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年的)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的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6.10的规定办理。

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3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医用氧舱不在本规程定义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自然本规程也不适用。

《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因此这些设施中的压力容器也不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内。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明确规定其亦适用于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而配置的余(废)热锅炉,主要结构形式为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烟道式与管壳式组合余热锅炉。除上述余(废)热锅炉外,其他余(废)热锅炉都适用于本规程。实际上,无论是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还是按本规程设计制造的余(废)热锅炉,都是满足法规要求的,其本质都应当是安全的。成套装置中的余(废)热锅炉,设计时还应当考虑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要求等问题,因为锅炉和容器的使用管理要求、定期检验周期及方法是不同的,这会影响成套装置的停车检修周期。

本规程不适用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承压容器,包括

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承压容器,此处的“瞬时”指不属于正常工作状态;99版容规同时指出“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既然本条说的就是不适用范围,因此无必要再出现对适用范围的说明。

本规程不适用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主要指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与GB150的规定一致。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承压容器,转动机器装置中的其他附属容器(如缓冲罐、分离罐、蓄能器、储气罐等),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均属于压力容器,应当按本规程进行管理。

99版容规第3条7款中的“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这些热交换器的发展从小到大,日趋向高温、高压、内含危险介质等高设计参数上发展,其制造的复杂程度、工作容积和使用的安全性都使其应该纳入安全监察范围,故本次修订将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中的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列入本规程1.4.1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行业情况及安全性考虑,将波纹板换热器中的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一般先从垫片处发生泄漏,不会发生爆炸事故)、空冷式热交换器和冷却排管仍然排除在外,不适用于本规程。到目前为止,这些设备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很少。释义:

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单压力容器在本规程定义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但只需满足相应的TSG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即可,不需要同时满足本规程的规定。

1.6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2、25条)

在主要受压元件中,去掉了开孔补强圈。

释义:

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界定压力容器的范围。

压力容器的范围包括本体和安全附件;

本体又包括受压元件和相关联的零部件、部位。

明确规定压力容器的范围、本体、安全附件、(主要)受压元件等概念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基本安全要求所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最终要落实到容器本体、安全附件或者主要受压元件上。

同时,在其他相关法规中(如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也存在类似问题,例如定期检验时只对压力容器的本体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安全附件的检验结果影响到容器能否投入使用,但不参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

释义:

压力容器中直接承受压力载荷作用的零部件为受压元件。受压元件以外的其他部件为非受压元件。在主要受压元件中,去掉了开孔补强圈。

设备法兰指承压筒体与封头(管箱)、或者筒体与筒体之间的连接法兰,或不直接与外部管道法兰相连接的法兰(如:人孔盖、人孔法兰等)。

设备主螺柱系指紧固承受内(或外)压、起密封连接作用的法兰和垫片所用的螺栓或螺柱,不包括内构件连接螺栓和地脚螺栓。

1.7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

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6条)

改变类别划分方法,仍然划分为三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利用PV值在不同介质分组坐标图上查取相应的类别,简单易行、科学合理、准确唯一;

设计压力、容积和介质危害性三个因素决定压力容器类别,不再考虑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材料强度等级、结构形式等因素;

简化分类方法,强化危险性原则,从风险控制的理念上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突出本质安全思想。

释义:

国际上有类似的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并由此确定设计制造和使用管理要求。由于各国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工业基础和管理体系的差异,压力容器的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但基于危险性进行分类的原则是基本一致的;

欧盟97/23/EC《承压设备指令》,根据允许工作压力、最大允许工作温度下的蒸汽压力、介质危害性、几何容积,将承压设备分为Ⅰ、Ⅱ、Ⅲ、Ⅳ四类,并给出相应的材料、设计、制造和检验要求;

日本JIS8265—2003《压力容器(基础标准)》,依据设计压力和介质危害性将压力容器分成3个等级。

释义:

99版容规的压力容器分类法,综合考虑了设计压力、容积、介质危害程度、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材料、制造工艺等诸多因素,其原则思想也是容器的危险性,但整个分类方法重点因素不突出,在使用过程中,经常遇到很难确定某一具体容器类别的情况。

压力容器往往有多种功能,难以界定哪个功能在工艺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考虑反应、储存、换热或分离等使用因素,就会造成类别划分时意见不统一;

随着材料、制造技术的进步,材料强度已不再是影响容器风险水平高低的主要因素。如镍基合金、双相不锈钢等材料不仅强度高,而且韧性也好。

为探讨压力容器新、旧分类方法对压力容器分类结果的影响,起草组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和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从压力容器检验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共227台压力容器;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共34家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成套装置设计项目(包括聚丙烯项目、乙二醇项目、合成氨净化装置等)中收集1645台压力容器,涉及石油化工、冶金、航空航天、医药、核工业、轻工纺织、船舶、有色金属等行业;共计1872台压力容器,按新、旧分类方法进行了分类比较。

结果表明:

按99版容规分类,第Ⅰ类、第Ⅱ类和第Ⅲ类压力容器所占的比例分别为50%(936台)、38%(713台)和12%(223台);

按新容规分类后的比例相应变为26%(493台)、58%(1082台)和16%(297台)。

第Ⅰ类压力容器所占比例有所减少,第Ⅱ类、第Ⅲ类压力容器所占比例有所提高。需要说明的是,石油化工行业各设计院所提供的样本大多数为近期正在建设的大型装置中的压力容器,具有容积大、介质易爆、数量多等特点,使得第Ⅲ类压力容器所占比例有所提高。

但从检验机构数据库随机抽取的样本分析来看,第Ⅲ类压力容器所占比例有所降低。因此,总体来看,采用新容规后,第Ⅲ类压力容器所占的比例不会明显变化。

附件A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A1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A1.1介质分组

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包括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

A1.2介质危害性

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

A1.2.1毒性程度

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极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3;高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中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1.0~

10.0mg/m3;轻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0mg/m3。

A1.2.2易爆介质

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

A1.2.3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按照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

HG20660没有规定的,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决定介质组别。

释义:

压力容器涉及的易燃介质包括易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目前尚没有严格的易燃气体定义。国内有关标准规范(如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HG20660-2000《压力容器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等)中,易燃液体的定义差别也较大,难以统一。99版容规易燃介质的定义: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其实质是易爆介质的定义。鉴于上述情况,本次修订将易燃介质更名为易爆介质,相当于HG20660标准中的“爆炸危险介质”。

液化气体常温下为气体,通过加压、降温液化,即使是非危险介质(如氧气、氮气、CO2等),一经液化存储,其容积率极大,一旦泄漏,会突然改变周围大气状态,造成大面积窒息,也是十分危险的,故将液化气划为第一组介质。

A1.3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

A1.3.1基本划分

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应当根据介质特性,按照以下要求选择类别划分图,再根据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L),标出坐标点,确定压力容器类别:

(1)第一组介质,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见图A-1;

(2)第二组介质,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见图A-2

A1.3.2多腔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且按照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是应当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A1.3.3同腔多种介质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一个压力腔内有多种介质时,按照组别高的介质划分类别。

A1.3.4介质含量极小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当某一危害性物质在介质中含量极小时,应当按其危害程度及其含量综合考虑,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决定介质组别。

A1.3.5特殊情况的类别划分

(1)坐标点位于图A-1或者图A-2的分类线上时,按较高的类别划分其类别。

(2)本规程1.4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第Ⅰ类压力容器。

图A-1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图—第一组介质

图A-2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图—第二组介质

压力容器的分类和分级

压力容器的分类和分级 1.定义:压力容器是内部或外部承受气体或液体压力、并对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密封容器。 2.分类:压力容器主要为圆柱形,少数为球形或其他形状。圆柱形压力容器通常由筒体、封头、接管、法兰等零件和部件组成,压力容器工作压力越高,筒体的壁厚就应越厚。压力容器分类: 2.1.按压力等级分类:压力容器可分为内压容器和外压容器。 内压容器又可按设计压力(p)大小分为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a.低压(代号L)容器0.1 MPa≤p<1.6 MPa; b. 中压(代号M)容器 1.6 MPa≤p<10.0 MPa; c. 高压(代号H)容器10 MPa≤p<100 MPa; d. 超高压(代号U)容器p≥100MPa。 2.2. 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分类: a. 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 b. 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 c. 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 d. 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 2.3. 按安装方式分类:

a. 固定式压力容器:有固定安装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和操作人员也较固定的压力容器。 b.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时不仅承受内压或外压载荷,搬运过程中还会受到由于内部介质晃动引起的冲击力,以及运输过程带来的外部撞击和振动载荷,因而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2.4 为了在设计制造中对安全要求不同的压力容器有区别地进行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 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根据容器压力的高低、介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使用中 的重要性,将压力容器分为以下三类: 三类容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贮存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之积PV≥10MPa· m3; (4)中压反应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0.5MPa· m3; (5)低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0.2MPa· m3;(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

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 kfollie|Lv2 2013-04-22 1:39 满意回答 2013-04-22 1:41 为了在设计制造中对安全要求不同的压力容器有区别地进行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根据容器压力的高低、介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使用中的重要性,将压力容器分为以下三类: 三类容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1)高压容器;(2)中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3)中压贮存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之积PV≥10MPa· m3;(4)中压反应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0.5MPa· m3;(5)低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 ≥0.2MPa· m3;(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低温液体或永久气体运输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10)球形贮罐(容积V≥50m3);(11)低温液体贮存容器(V≥5m3) 二类容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在第1款之内者为二类容器:(1)中压容器;(2)低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贮存容器(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一类容器。低压容器且不在第1第2款之内者。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可参照有关规定,或依据下述原则:最高容许浓度<0.1mg/m3为极度危害(Ⅰ级);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为高度危害(Ⅱ级);最高容许浓度1.0~<10mg /m3 ,为中度危害(Ⅲ级);最高容许浓度≥10mg/m3 ,为轻度危害毒性介质(Ⅳ级)。而介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爆炸下限<10%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20%者为易燃介质。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附件6: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将新压力容器划分为1、2、3级三个等级,在用压力容器划分为2、3、4、5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划分原则如下: 1级: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不易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基本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焊缝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根

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发展或扩大;其检验报告确定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主体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料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强度经校核尚能满足要求;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使用过程中产生了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或在正常的检验周期内安全使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 限定的条件下短期监控使用。 5级:无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无法证明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缺陷严重、无法修复或难于修复、无返修价值或修复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判废,不得继续作承压设备使用。 注: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制造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的,按有关规定由原制造单位或检验单位经过检验验证后补全技术资料,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可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无法确定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资格的,不得通过检验验证补充技术资料。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确认其具备最严重之一者,既可按其性质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表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表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表 级别代号称品种范围备注 A1 A2 A3 A4 C1 C2 C3 D1 D2 SAD 压容器、高压容器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球形储罐 非金属压力容器 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罐式集装箱 类压力容器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注明结构形式;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 带、热套、绕板、无缝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中设计单位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设计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设计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3名; 2.设计D类压力容器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7名,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保手册)应包括什么内容: 答:质保手册包括下面各项内容: 1.质量方针;

2.质量体系; (1)设计组织机构; (2)设计、校核、审核、审定、技术负责人的职、责、权; (3)各级设计人员名单和任命书 3.设计质量控制: (1)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 (2)设计工作质量控制程序; (3)材料代用原则; (4)设计审核修改原则(校审提纲)。 4.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奖惩; 5.设计管理制度(十三项); 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十三项”设计管理制度? 答: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下列设计管理制度: 1.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的条件; 2. 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的业务考核; 3. 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 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程序; 5. 压力容器设计条件的编制与审核; 6. 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签署; 7. 压力容器设计标准化管理; 8. 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 9. 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管理; 10. 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的更改; 11. 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复用; 12. 压力容器设计条件图编制规定; 13.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容规》与《条例》及标准有何关系? 答: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政法规,是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法规,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和准则。依据《条例》制订的《容规》也履行政法规,是从安全角度,对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提出基本的要求。

压力容器的分类标准

压力容器的分类 第三类压力容器(下列情况之一):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10MP a·m3);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0.5MP a·m3);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0.2MPa·m 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中压搪玻璃钢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第二类压力容器(下列情况之一): 第二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second category vessel 为了有利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容器:(1)中压容器;(2)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3)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器和贮运容器;(4)内径小于1m的低压废热锅炉

第一类压力容器(下列情况之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采用既考虑容器压力与容积乘积大小,又考虑介质危险性以及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的综合分类方法,以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该方法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 1.第三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 Pa·m3 );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P a·m3);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第二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第一类压力容器,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分类标准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日期:2010-5-9 11:29:53 访问:61 次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A1压力容器的分类 A1.1介质分组 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包括气体、液化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 A1.2介质危害性 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 A1.2.1 毒性程度: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极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小于 0.1mg/m3;高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0.1?1.0 mg/n3;中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1.0?10.0 mg/m3;轻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 10.0 mg/m3。 A1.2.2 易爆介质: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 20%勺介质。 A1.2.3 具体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按照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HG 20660没有规定的,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 GB 5044-85《职业性接触毒 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决定介质组别。 A1.3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 A1.3.1 基本分类 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应当根据介质特性,按照以下要求选择划分图,再根据设计压力p (单位MPa和容积V (单位L),标出坐标点,确定压力容器类别: (1)第一组介质,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见图 A-1; (2)第二组介质,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见图 A 2。

压力容器级别划分

按压力等级分类:压力容器可分为内压容器与外压容器。 内压容器又可按设计压力(p)大小分为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低压(代号L)容器0.1 MPa≤p<1.6 MPa; 中压(代号M)容器 1.6 MPa≤p<10.0 MPa; 高压(代号H)容器10 MPa≤p<100 MPa; 超高压(代号U)容器p≥100MPa。(1MPa=9.8Kg) 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分类: 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 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 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 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 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 按安装方式分类: 固定式压力容器:有固定安装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和操作人员也较固定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时不仅承受内压或外压载荷,搬运过程中还会受到由于内部介质晃动引起的冲击力,以及运输过程带来的外部撞击和振动载荷,因而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上面所述的几种分类方法仅仅考虑了压力容器的某个设计参数或使用状况,还不能综合反映压力容器的危险程度。 压力容器的危险程度还与介质危险性及其设计压力p和全容积V的乘积有关,pV值愈大,则容器破裂时爆炸能量愈大,危害性也愈大,对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愈高。

按安全技术管理分类: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采用既考虑容器压力与容积乘积大小,又考虑介质危险性以及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的综合分类方法,以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该方法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 1.第三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 10MPa·m3 );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 0.5Pa·m3);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 0.2MPa·m3 );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第二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划分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A类: 1、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 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3、A3级系指球形储罐; 4、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类: 1、C1级系指铁路罐车; 2、C2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3、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 1、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2、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 〉1.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 ≥300 mm 的管道; (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1、GB1:燃气管道; 2、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批准部门)负责《设计许可证》批准、颁发,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五条对A类、C 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含GA类+GB类,GC1 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对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

压力容器常见分类标准

压力容器常见分类标准 一、使用年限:一般设计使用年限为10-15年,对高压容器,一般为20-25年。 二、按压力分 (一)内压容器低压容器0.1≤P<1.0MPa 中压容器 1.0≤P<10MPa 高压容器10≤P<100MPa 超高压容器P≥100MPa (二)外压容器容器内部压力小于外部压力,其中内部压力小于一个绝对大气压(0.1MPa)的外压容器叫真空容器。 三、按管理分 (一)一类容器(属下列情况之一) 1、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 (二)二类容器(属下列情况之一) 1、中压容器 2、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 4、内径小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三)三类容器(属下列情况之一) 1、高压、超高压容器。 2、剧毒介质但最高工作压力P w与容积V的乘积大于0.2MPa.m3的低压容器或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 w×V≥0.5MPa.m3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 w×V≥5MPa.m3的中压贮运容器。 4、中压废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注: 1、剧毒介质:指进入人体量小于50克即会引起肌体严重损伤或致死的介质。如:氟、氢氟酸、氢氰酸、光气、氟化氢、碳酰氟等。 2、有毒介质:指进入人体量大于等于50克即会引起人体正常功能损伤的介质。如: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氢等。 3、易燃介质: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20%的气体。如: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环氧乙烷、环丙烷、氢、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烷、丙烯、甲烷等。 四、按作用原理分 (一)反应容器 主要用来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容器。如反应器、发生器、反应釜、分解锅、分解塔、聚合釜、高压釜、合成塔、变换炉、蒸煮锅、蒸球等。 (二)换热容器 主要用来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容器。如废热锅炉、蒸发器、加热器、硫化锅、消毒

固定式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精心整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1.2 1-1)。注 和”的定义。 应当注意的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上的空气储罐、仅在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不属于商业经营性运输),虽然不在固定位置使用,但在监督管理按“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不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管理。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 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因此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单压力容器虽然在本规程界定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但只需满足上述有关规程的要求即可,而不需要同时满足本规程的规定。 对于符合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定义的简单压力容器:

如果是非批量生产,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设计制造并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按本规程进行设计制造,满足本规程材料、设计、制造方面的要求,但两个规程不能混合使用。 不论按哪一个规程设计制造,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也称设计寿命,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 注(表 注 注 注 实际上就是工作压力。因在定义中已经有“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术语上再加一个“最高”重复,没有必要;并且,我国压力容器有关标准、国际标准和境外标准也都采用“工作压力”一词,故有必要进行统一,规范地称为“工作压力”。 容积(注1-3)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本次修订规定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压力容器资质划分标准

压力容器分类 1.2.1介质危害性:指介质的毒性、易燃性、腐蚀性、氧化性等,其中影响 压力容器分类的主要是毒性和易燃性。 1.毒性:是指某种化学毒物引起机体损伤的能力。 (1)极度危害(Ⅰ级):最高容许浓度<0.1mg/m3; (2)高度危害(Ⅱ级):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 (3)中度危害(Ⅲ级):最高容许浓度1.0~<10mg/m3; (4)轻度危害(Ⅳ级):最高容许浓度≥10mg/m3。 ※介质毒性程度愈高,压力容器爆炸或泄漏所造成的危害愈严重,对材料选用、制造、检验和管理的要求愈高。 Q235-B不能使用 钢板应逐张超声检测 介质危害性100%射线或超声检测 气密性试验 法兰带颈且PN≥1.6MPa 2.易燃介质:爆炸下限<10%,或爆炸下限和上限之差≥20%的介质如 甲烷、乙烷、乙烯、氢气、丙烷、丁烷等。 压力容器盛装的易燃介质主要指易燃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介质对压力容器的选材、设计、制造和管理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易燃介质容器均采用全焊透结构 1.2.2压力容器分类

世界各国规范对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各不相同,本节着重介绍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分类方法 分类:①按压力等级②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 ③按安装方式④按安全技术管理 1.按承压方式分类: 外压容器:当容器的内压力小于一个绝对大气压(约0.1MPa)时又称为真空容器 内压容器:(按照设计压力p分) 低压(L)容器0.1MPa≤p<1.6MPa 中压(M)容器 1.6MPa≤p<10.0MPa 高压(H)容器10MPa≤p<100MPa 超高压(U)容器p≥100MPa 2.按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分类: 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 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 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 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 3.按安装方式分类: 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该安装方式的压力容器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4.按安全技术管理分类

2021年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围及分类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1年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围 及分类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1年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围及分类 一、一般压力容器的限定在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承压密闭的容器实在太多,其压力高低、容积大小、介质危害程度及爆炸危险性有很大差异,目前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仅将其中的主要部分,即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者,纳入了安全监察范围: 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表压,不含液柱静压力);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Dn≥0.15m,且容积V≥0.025m3;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标准大气压对应的饱和温度)的液体。 此外,对气瓶及超高压容器也分别单独限定了安全监察范围。 二、压力容器的种类从安全管理和技术监督的角度,通常把压力容器分为两大类,即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一)固定式容器可以按其工作压力和用途再行分类。

1.按压力分类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将压力容器分为四个压力级别:低压容器(0.1MPa≤p<1.6MPa)、中压容器(1.6MPa≤p<10MPa)、高压容器(10MPa≤p<100MPa)、超高压容器(p≥100MPa),其中p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2.按用途分类根据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所起的主要作用,可归纳为四类,即反应容器、储存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 (二)移动式容器它是一种储运容器,没有固定的使用地点,一般也没有专职的操作人员,使用环境经常变迁,管理比较困难,比较容易发生事故。 移动式容器按其容积大小和结构形状分为气瓶、气桶和槽车三类。 1.气瓶为小型储运容器,数量巨大,使用广泛,又分永久气体气瓶、高压液化气体气瓶、低压液化气体气瓶、溶解气体气瓶等。 2.气桶形状似桶,容积较气瓶稍大,主要用于储运液氯等低压液化气体。 3.槽车也叫罐车,为大型储运容器,用于储运低压液化气体,

[最新]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划分

[最新]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划分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A类: 1、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 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3、A3级系指球形储罐; 4、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类: 1、C1级系指铁路罐车; 2、C2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3、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

1、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2、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 〉1.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 ?300 mm 的管道; (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1、GB1:燃气管道; 2、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压力容器的分类(新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压力容器的分类(新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压力容器的分类(新版) 压力容器的使用极其普遍,型式也很多。根据不同的需要,压力容器有若干种分类方法。 按容器的壁厚分为薄壁容器(壁厚不大于容器内径的十分之一)和厚壁容器。 按壳体承受压力的方式分内压容器(壳体内部受压)和外压容器。 按容器的工作壁温分为:高温容器、常温容器、低温容器。 按壳体的几何形状分为:球形容器、圆筒形容器、圆锥形容器、轮胎形容器等。 按容器的制造方法分为:焊接容器、铸造容器、锻造容器、铆接容器和组合式容器。 按容器的放置方式分为立式容器和卧式容器。

总之,各种不同的分类方法都是从各个不同需要的角度来考虑的。但从使用的角度考虑,常把压力容器分为两大类,即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这两类容器由于使用情况不同,对它们的技术管理要求也不一样。我国和其它许多国家对这两类容器都分别制订有不同的管理章程和技术标准、规范等。为便于技术管理,每类容器还可以按它的压力或用途再予以细分。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除了用作运输贮存气体的盛装容器以外的所有容器。这类容器有固定的安装地点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和操作人员比较固定,容器一般是用管道与其它设备相连。根据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可将这类容器分为低压(设计压力为0.1MPa~1.6MPa,代号L)、中压(设计压力为1.6MPa~10MPa,代号M)、高压(设计压力为10MPa~100MPa,代号H)、超高压(设计压力大于100MPa,代号U)四个压力等级。此外,按照压力容器的工艺用途可将固定式压力容器分为: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及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

压力容器分类

D1类是容规的第一类压力容器;D2是容规的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 10MPa?m3);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Pa ?m3);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 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 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 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 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 罐式集装箱(C3)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压力容器、管道等级划分

精心整理 压力容器、管道等级划分规范 按压力等级分类:压力容器可分为内压容器与外压容器。 内压容器又可按设计压力(p )大小分为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低压(代号L)容器0.1MPa≤p <1.6MPa; 中压(代号M)容器1.6MPa≤p <10.0MPa; 高压(代号H)容器10MPa≤p <100MPa; 超高压( 品种。 则容器破裂时爆炸能量愈大,危害性也愈大,对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愈高。 按安全技术管理分类: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采用既考虑容器压力与容积乘积大小,又考虑介质危险性以及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的综合分类方法,以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该方法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 1.第三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

精心整理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 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 乘积大于等于0.5Pa·m3);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 )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2.3.1.低压(代号L )0.1MPa≤p <1.6MPa ;2.中压(代号M )1.6MPa≤p <10MPa ;3.高压(代号H )10MPa≤p <100MPa ;4.超高压(代号U )p ≥100MPa 。

压力容器生产资质分类

申请制造许可产品技术数据表(压力容器用) 注:1.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注:2.压力容器一、二、三类及介质毒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其简要内容可参见附件; 注:3.为了正确划分制造级别,请如实填写可以反应工厂最大制造能力的产品数据(每个级别限填写一种产品)。 填表人:(打印) 签名:日期:年月日

1. 压力容器的分类 1.1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1.1 高压容器; 1.1.2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 1.1.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 10 MPa ? m 3); 1.1.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 0.5 MPa ? m 3); 1.1.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 0.2 MPa ? m 3); 1.1.6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1.1.7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1.1.8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 540 MPa )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1.1.9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 、罐式汽车 [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 挂)车 ]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1.10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 50 m 3) ; 1.1.11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 5 m 3)。 1.2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第 1.1 款规定的除外) ; 1.2.1 中压容器 1.2.2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 1.2.3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 1.2.4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1.2.5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1.3 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第 1.1 和 1.2 款规定的除外) 。 2. 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和和易燃介质的划分: 2.1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参照 HG 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的规定。无规定时,按下述原则确定 毒性程度: 2.1.1极度危害(I 级)最高容许浓度 2.1.2高度危害(H 级)最高容许浓度 2.1.3中度危害(川级)最高容许浓度 2.1.4轻度危害(W 级)最高容许浓度 2.2 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分并按上述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提供介质 毒性程度或是否属于易燃介质的依 据,无法提供依据时,按毒性危害程度或爆炸危险程度最高的介质确定。 附件 : 压力容器 、三类及介质毒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 3 v 0.1mg/m ; 0.1 ?v 1.0 mg/m 3 1.0?v 10 mg/m ; 3 > 10 mg/m 。

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及压力容器等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 AR1: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高压容器 AR2: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 AR3:指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 AR4:指超高压容器 AR5:指医用氧舱 CR1:指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CR2:指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DR1:指无缝气瓶 DR2:指焊接气瓶 DR3:指溶解乙炔气瓶 DR4:指特种气瓶 DR5:指液化石油气瓶 BR1:指第一、二类低、中压容器 BR2: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注:QP:指球片压制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简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阻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 ...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第三类压力容器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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