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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重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

公司债务重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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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重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

作者税务案例研究中心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肖太寿博士

一、公司债务重组的法务处理

(一)债务重组的法律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财会[2006]3号)第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基于此规定,债务重组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债务重组,否则就不可以进行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将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三)债权转股权的法务处理

1、债权转股权的法律含义及可以转为股权的三种债权类型

所谓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但是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4)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也就是说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债权有以下三种情形:

(1)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2、债权转股权的法律程序

(1)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2)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3)债权转股权,如果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则依法须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4)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

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如果是合同之债,则应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如果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则应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如果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则应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3、债权转为股权应准备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根据不同情形,应准备以下资料:

(1)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①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②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③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①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

②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③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④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2)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及例解

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主要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一)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基于此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收入,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特殊性税务处理具备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九条《通知》第五条第(三)和第(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第二十条《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这里特别要注意,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是针对各项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但实际上,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需要符合第一项条件,即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其他几项条件中,第二、三、五项条件并不涉及债务重组业务,主要是针对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第四项条件规定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应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但文件对债务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支付比例并未作要求。

2、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全部债务重组所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还是仅指每次的债务重组所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呢?财税〔2009〕59号文并未强调“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债务重组所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按照正常的理解,“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是指企业当年发生的全部债务重组所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更全面的说法

应当是指与以支付股权清偿债务方式相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是不包括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进行债务重组所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按照此规定,债务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那么债权人也需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反之,亦然。而能够使债务人与债权人适用相同税务处理的保障就是按次计算确认。

[案例]

甲公司于2015年1月向乙企业购入A商品,A商品的不含税公允价为12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购销合同规定,甲企业须于2015年4月1日向乙企业支付货款。同月,甲企业又向丙企业购入商品B商品,B商品的不含税公允价为25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7%,销售合同也约定,甲公司须于2015年5月1日向丙支付货款。但是甲企业发生了财务困难,不能如期履约,因而甲企业先与乙企业约定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甲企业于2015年9月1日以现金400万元,同时以持有的成本价200万元、公允价850万元的丁公司的股权清偿债务。其后又与丙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以现金500万元,同时以持有的成本价1000万元、公允价2180万元的戊公司股权清偿债务。甲企业所进行的两次债务重组均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甲公司2015年调整后的包括债务重组所得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则甲企业2015年应当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分析]

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六)项也特别强调:“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本案例中,甲企业通过与乙企业进行债务重组获得的重组所得为154万元(1404-400-850),但是与股权转让相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仅为80.08万元[154×(850-200)/(400+850-200)],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比重仅为16.02%(80.08÷500),远低于税法所要求的50%的比重,因而甲企业因与乙企业实行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收益不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与此相似,甲企业通过与丙企业进行的债务重组也获得重组所得245万元(2925-500-2180),但是与股权转让相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仅为172.0833万元[245×(2180-1000)/(500+2180-1000)],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比重为34.42%(172.0833÷500),明显低于税法所规定的50%的比重,因而甲企业因与丙企业实行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收益也不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因而,甲企业应当就全部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为75万元(500×25%)。

(三)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债务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会计处理与债权转股权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是一致的,没有差异,但与债权转股权的特性性税务处理是不一致的,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债务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是股权支付部分,这里的股权支付,既包括债务人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也包括自身增发的股份。

(一)债务人以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偿债

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经双方协商,甲公司以其对控股公司的部分股权偿还债务。该股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50万元,公允价值70万元。该债务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甲公司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25%.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

⑴会计处理

甲公司:借应付账款10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50万元投资收益2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30万元

乙公司:借长期股权投资70万元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30万元贷应收账款100万元

⑵税务处理

甲公司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比例为60%,超过50%,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债务清偿所得30万元,选择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股权投资所得20万元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递延计入以后年度,即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24万元。由于债务清偿所得和股权投资所得已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因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4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4×25%=6万元:借所得税费用6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负债6万元,递延计入以后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每年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1.5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5万元贷所得税费用1.5万元。

乙公司也应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损失30万元,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同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计税基础100万元确认,会计账面价值7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70)×25%=7.5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贷所得税费用7.5万元,以后乙公司处置该股权投资时予以转回。

(二)债务人增发自身股份偿债

例2、假设例1中,甲公司增发20万份面值1元、每股市价3.5元的普通股偿债,其他条件相同。

⑴计处理

甲公司:借应付账款100万元贷:股本20万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0万元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30万元

乙公司:借长期股权投资70万元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30万元贷应收账款100万元

⑵税务处理

由于股本溢价不征所得税,甲公司可选择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债务清偿所得30万元。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递延计入以后年度,即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24万元,而账面价值为0,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4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4×25%=6万元:借所得税费用6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负债6万元,递延计入以后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每年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1.5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5万元贷所得税费用1.5万元。

乙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与例1相同。

(三)债务人债务清偿额既有股权支付,又有非股权支付时的处理。

例3、假设例1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甲公司以其对控股公司的部分股权及部分自产产品偿还债务。甲公司支付股权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40万元,公允价值50万元;自产产品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15万元,公允价值20万元。其他条件相同。

⑴会计处理:

甲公司:借应付账款1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长期股权投资40万元投资收益10万元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26.6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15万元贷:库存商品15万元

乙公司:借:长期股权投资50万元库存商品2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6.6万元贷:应收账款100万元

⑵税务处理:

甲公司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26.6万元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比例为53.2%,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但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26.6万元并非全部是股权支付所得,根据文件规定,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债务重组所得中应计入当期所得:26.6×23.4÷(50+23.4)=8.48万元,而可以递延纳税的股权支付部分所得:26.6×50÷(50+23.4)=18.12万元。股权投资收益10万元暂不确认收益,因此选择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递延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12+10=28.12万元,其中计入本年度28.12÷5=5.624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8.12-5.624=22.496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624万元(22.496×25%),并在以后4个年度均匀转回。

乙公司:债务重组损失26.6万元在当期不能税前扣除,同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即100-23.4=76.6,会计账面价值5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6.6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6.6-50)×25%=4.15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15万元贷所得税费用4.15万元,以后乙公司处置该股权投资时予以转回。

案例4

2015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5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股票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务。

(1)账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案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00×(8-1)=7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享有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

(2)会计制度下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财会[2006]3号)的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而是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按照债权的账面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案例中,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900万元,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智华公司按照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作为取得的能达公司股权的入账价值。

(3)债转股业务所得税的一般性处理

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

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

本案例中,能达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对能达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

(4)债转股业务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本案例中,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能达公司当年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智华公司也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同时按该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确认对能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需要说明的是,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25号)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需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在税前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债务人因债转股业务而增加的股本和资本公积,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本案例中,能达公司由于债转股业务增加股本100万元,资本公积700万元,应缴纳印花税(100+700)×0.05%=4000(元);

案例5: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A企业欠债权人甲100万元,A企业同债权人甲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转为公允价值90万的股权偿债。A公司债转股前实收资本50万元,合同约定甲债转股后占公司股份比例为50%,增加A公司实收资本50万元,4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该债务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A企业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25%.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

(1)债务人A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00万

贷:实收资本(股本)50万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40万

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10万元

(2)债务人A的税务处理

A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比例为50%,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债务清偿所得10万元,选择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递延计入以后年度,即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8万元。由于债务清偿所得已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因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8×25%=2万元:借:所得税费用2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万元,递延计入

以后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每年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0.5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负债0.5万元贷:所得税费用0.5万元。

A公司计入营业外收入的10万元应进行纳税调减,填入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第“6和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进行纳税调减。填写示范表如下:(3)债权人甲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90万

营业外支出10万

贷:应收账款100万

(4)债权人甲的税务处理与纳税调整

债转股投资,债权人甲发生投资损失10万元,在税收上不进行确认。甲公司计入营业外支出的10万元应进行纳税调增,填入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第“6和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进行纳税调增。填写示范表如下:

(5)甲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因此,甲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甲债权的计税基础来确定,即100万元。

[1]引自注册税务师齐洪涛的博客https://www.docsj.com/doc/745961042.html,/httax上的论文:《债务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

债务重组练习题..

债务重组练习题 单项选择题 1.2011年5月15日,甲股份有限公司因购买材料而欠乙企业购货款及税款合计为5 000万元,由于甲公司无法偿付应付账款,经双方协商同意,甲公司以普通股偿还债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市场价格每股为3元,甲公司以1 600万股抵偿该项债务(不考虑相关税费)。乙企业以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300万元。假定乙企业将债权转为股权后,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甲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为()万元。 A.100 B.800 C.600 D.200 【答案】:D 【解析】:甲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的金额=5 000-1 600×3=200(万元)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5 000 贷:股本 1 6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 2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200 2.企业用于清偿债务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债权人实际收到的现金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 )。 A.盈余公积 B.资本公积 C.其他业务支出 D.营业外支出 【答案】D 【解析】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 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3.2010年1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货款为100万元(含税价)。2010年7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该项债务。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其生产的产品偿还该笔货款。该产品的市价为80万元,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50万元,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将该产品作为原材料入库。假定甲公司未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也没有向乙公司另行支付增值税,则乙公司应当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为( )万元。 A.41.5 B.6.4 C.20 D.50 【答案】B 【解析】乙公司应当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100-80×(1+17%)=6.4(万元) 4.甲公司持有红牛公司承兑的不带息应收票据25 000元,票据到期,由于红牛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经法院裁定,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协议规定:红牛公司以一台设备抵偿8 750元的债务,将13 750元的债务转为5%的股权,一年后再支付2 000元清偿剩余债务,假设该设备的原值为12 500元,累计折旧为5 000元,评估确认的原价为12 500元,评估确认的净价为8 750元;债务人的新注册资本为250 000元,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评估确认价为13 750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双方已将应收、应付票据转入应收、应付账款。那么红牛公司确认的债务重组损益金额为( )元(不考虑设备的增值税)。 A.500 B.1250 C.750 D.1750 【答案】:A

债务重组准则的不足及改进建议解析

债务重组准则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消除了以前债务重组准则的很多弊端,但笔者认为其仍有尚待完善的方面。 一、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规定,违背了某些基本的会计原则 以短期投资为例,债务人以短期投资清偿债务时,应当按照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小于用以清偿债务的短期投资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差额,直接计人当期营业外支出;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用于清偿债务的短期投资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差额,计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当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价值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在期末时与其他短期投资一并计提减值准备。如下例: 甲企业欠乙企业购货款项80 000元,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其持有的短期股票投资支付货款,甲企业短期股票投资的账面余额为60 000元,已提跌价准备8 000元。乙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5 000元的坏账准备。甲、乙企业按准则的规定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 甲企业:借:应付账款——乙企业80 000元,短期投资跌价准备8 000元;贷:短期投资60 000元,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S 000元。乙企业:借:短期投资75 000元,坏账准备5 000元;贷:应收账款——甲企业80 000元。

1、违背了谨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乙企业(债权人)在计算短期投资的人账价值时采取了倒挤的方法=期投资的人账价值: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十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众所周知,在很多情况下,债务重组都是由于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由债权人作出让步、甚至是很大让步的情况下发生的,债务人用于偿还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一般是小于、甚至是远远小于其债务账面价值的,因此债权人根据以上方法确定的非现金资产的人账价值,一般要远远大于非现金资产的真实价值,从而在债务重组日到本期期末这段时间内虚列了企业的资产,不符合稳健性原则。在上例中,甲企业(债务人)的短期投资的账面净值(账面价值—跌价准备)为52000元(60000——8 000),但乙企业(债权人)确定该项短期投资的人账价值为75 000元(80 000-5 000),其中的差额23 000元便是乙企业对该项资产虚列的部分,虚列的比例为44.23%(23 000÷52 000)。如此大规模地虚列企业资产,在债务重组金额特别大时,有可能会影响报表使用者的正确决策。 虽然准则也规定了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已经发生减值时,应当在期末时与其他短期投资一并计提减值准备,从最终结果上看,好像这种规定对于期末会计报表的数字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这里有一个前提,即企业必须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期末如实地评估资产的价值并计提减值准备。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会计相关法规不健全,资本市场尚未成熟,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企业一般缺乏自愿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动机,特别是在企业财务状况不好的情况下,更是千方百计地寻找准则的各种“灵活”之处,进行会计报表的粉饰。虽然债务重组准则禁止了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但这些企业不会放过最后一根“救命的稻草”,在期末时,企业很可能不愿、甚至完全不计提资产的减值准备。对于短期投资,因为一般有活跃的资本市场,企业一般会对该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但对于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由于缺少相对活跃的市场和公允的市价以及资产本身价值的不确定性,企业很可能会以此为借口少提甚至是不提资产减值准备,从而使企业的资产一直处于虚列的状况。 2、违背了客观性原则。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非现金资产的人账价值,如果所接受的资产的价值已经发生减值,应当在期末与其他资产一并计提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债务人用以清偿债务的资产的价值远远低于债务本身的价值,使得债权人非现金资产在人账时就虚列了许多,而这些虚列的资产价值,其主要部分是债务重组损失,而非资产的减值所致。准则规定期末计提减值准备,实际上是把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转移到了企业的资产减值损失之中,从而歪曲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上例中,乙企业短期投资的人账价值一开始就虚列了23 000元,而这23 000元的差额实际上是乙企业的债务重组损失。假设期末该项短期投资未发生减值(仍然保持52 000元的市价),但乙企业仍然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2)

第二节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例19-3】20×7年2月10日,乙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甲公司,应收账款100 000元,合同约定6个月后结清款项,6个月后,由于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支付货款,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经双方协议,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该债务转为甲公司的股份,乙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5 000元,假定转股后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 000 000元,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 600 000元,抵债股权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1%,假定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不考虑相关税费。 【答案】 (1)债务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计算: 重组债务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与所转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100 000-7 600 000×1%=100 000- 76 000=24 000(元),差额24 000元作为债务重组利得,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76 000元与实收资本50 000元(5 000 000×1%)的差额26 000元作为资本公积。 ②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100 000 贷:实收资本50 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6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24 000 (2)债权人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计算: 重组债权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与所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100 000-7 600 000×1%=100 000-76 000= 24 000(元),差额24 000元,扣除坏账准备5 000元,计19 000元,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②会计分录: 假设乙公司对甲公司股权投资具有重大影响。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76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9 000 坏账准备 5 000 贷:应收账款 100 000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1.不附或有条件情况下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手写板】

债务重组的三种会计处理方式

债务重组的三种会计处理方式 知识点: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三种方式的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三种方式的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债务人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两种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 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已计提坏账准备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2.债务人以现金、将债务转为资本两种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或实收资本)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已计提坏账准备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两种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债务利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或实收资本)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吹,以及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三种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或实收资本)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5.以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项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在这种方式下,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

第19章 债务重组练习题

第19章债务重组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依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列有关债务重组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转股方式抵偿债务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 B.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C.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在没有减少利息或本金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是债务重组 D.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债务重组具有调节损益的可能性 2.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则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 A.营业外收入 B.管理费用 C.资本公积 D.营业外支出 3. 甲公司欠B公司货款75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3月20日,因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4月25日起双方开始商议债务重组事宜,5月10日双方签订重组协议,B公司同意甲公司以价值700万元的产成品抵债,甲公司分批将该批产品运往B公司,第一批产品运抵日为5月15日,最后一批运抵日为5月22日,并于当日办妥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则甲公司应确定的债务重组日为()。 A.4月25日 B.5月10日 C.5月15日 D.5月22日 4. A公司就应收B公司账款80万元(未计提坏账准备)与B公司进行债务重组,B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10万元,另以一批商品抵偿债务。商品的成本为40万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5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款项和商品均已交给A公司。则B公司在该债务重组中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为()万元。 A.30 B.20 C.11.5 D.21.5 5. 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1 500万元已逾期,经协商决定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规定:①乙公司以银行存款偿付甲公司账款150万元;②乙公司以一项固定资产和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偿付所欠账款的余额。乙公司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为400万元,已提折旧18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2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750万元,公允价值为9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该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产生的投资收益为()万元。 A.100 B.317 C.150 D.200 6. 2015年1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货款为1 000 000元(含税价)。2015年7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产品偿还该应收账款。该产品市价为80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500 000元,增值税发票已开,甲公司已将该产品作为原材料入库。假定甲公司对该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则甲公司该项债务重组损失为()元。 A.200 000 B.300 000 C.164 000 D.64 000 7. 甲公司购入产品一批,含税价款为405万元,货款未付。由于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经协商甲公司以一台机器设备抵偿债务,该设备账面原价为450万元,已计提折旧18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假定不考虑设备的增值税因素,该项债务重组影响甲公司税前会计利润的金额为()万元。 A.45 B.105 C.30 D.135 8. 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的账面余额为585万元,由于乙公司财务困难无法偿付应付账款,经双方协商同意,乙公司以85万元现金和其200万股普通股偿还债务,乙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2.2元,甲公司取得投资后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甲公司对该应收

浅析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浅析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修改其他条件是指除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具体又分为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和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下面结合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对比谈一下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的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如有不恰当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 一、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 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重组中不存在或有事项的重组协议。 举例1: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价款5000000元(含增值税)。按双方协议规定,款项应于2006年3月20日之前付清。由于乙公司连年亏损,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乙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偿付甲公司。经双方协商,于2006年3月20日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协议如下:甲公司同意豁免乙公司债务2000000元,其余款项于重组日起一年后付清;债务延长期间,甲公司加收余款2%的利息,利息与债务本金一同支付。假定甲公司为该债权计提的坏账准备为500000元,现行贴现率为6%。 (一)旧准则 1.乙公司:债务人

(1)2006年3月20日债务重组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将来应付金额:(5000000-2000000)×(1+2%)=306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额:5000000-3060000=1940000(元)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5000000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306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940000 (2)一年后付款 借:应付账款-债务重组3060000 贷:存款;3060000 2.甲公司:债权人 (1)2006年3月20日债务重组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 将来应收金额:;3060000元 债务重组损失:5000000-500000-3060000=1440000(元)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3060000

债务重组包括哪九种基本方式

债务重组包括哪九种基本方式? 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包括:1、债务转移;2、债务抵销;3、债务豁免;4、债务混同;5、削债;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7、债务转为资本;8、融资减债;9、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一、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的规定,负债企业转移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业。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移时,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比如,根据我国有关外债管理法规的规定,外债的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 又比如,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人民银行2001年10月26日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以向外商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债权,但转让前必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债务抵销。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

第一章--债务重组练习题及参考答案(2014)

第一章--债务重组练习题及参考答案(2014)

第一章债务重组练习题及参考答案裘 一、单项选择题 1. 甲公司欠乙公司600万元货款,到期日为2012年10月30 日。甲公司因财务困难,经协商于2012年11月15日与 乙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协议规定甲公司以价值550万 元的商品抵偿欠乙公司上述全部债务。2012年11月20 日,乙公司收到该商品并验收入库。2012年11月22日办 理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该债务重组的重组日为()。 A.2012年10月30日 B.2012年11月15日 C.2012年11月20日 D.2012年11月22日 2. 甲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12年1月1日产生应付乙公司账 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3个月。2012年4月1日, 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乙公司协 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甲公司的两辆小汽车抵偿 债务。这两辆小汽车原值为100万元,已提累计折旧20 万元,公允价值为50万元。假定上述资产均未计提减值 准备,不考虑相关税费。则债务人甲公司计入营业外支出 和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分别为()万元。 A.50,30 B.30,50 C.80,20 D.20,80

3. 2012年2月10日,远洋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长江公司, 同时收到长江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100 000元、年利率7%、6个月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当年8月10日,长江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远洋公司同意长江公司用一台设备抵偿该应收票据。这台设备的历史成本为120 000元,累计折旧为30 000元,清理费用等1 000元,计提的减值准备为9 000元,公允价值为90 000元。远洋公司未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长江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转让损益分别为()元。 A.12 500,8 000 B.8 000,10 000 C.9 000, 8 000 D.13 500,8 000 4. 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为()。 A.应收债权账面价值 B.应付债务账面价值 C.股权的公允价值 D.股权份额 5.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应收票据面值为30 000元,票据到 期时,累计利息为1 000元,乙公司支付了利息,同时由于乙公司财务陷入困境,甲公司同意将乙公司的票据期限延长两年,并减少本金8 000元,则乙公司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是()元。 A.1 000 B.8 000 C.12 000 D.0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2)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3)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涉及的或有应付(或者应收)金额。 一、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等,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在认定债务重组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在自愿基础上达成重组协议、是否有法院作出裁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相互独立、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或者关联方关系是否对债务重组产生实质影响等情形加以判断。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 (一)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金融资产的市价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非现金资产属于金融资产但该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作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根据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公允的资产交易金额为依据确定其公允价值,交易双方协议的价格不公允的除外。 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债务人的处理 对于债务人而言,发生债务重组时,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会计指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劳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即为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应比照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其相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所得税的核算——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能够转回

——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核算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选择采用其中的一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该方法一经采用,不得随意变更。 ——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企业根据当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因此,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企业首先应当合理划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界限

【会计知识点】债务重组的定义和重组方式

第十九章债务重组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阐述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因准则重新编写,所以属于比较重要章节。 近3年考题已不适用。 本章应关注的问题: ①各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②各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2020年教材变化 按新准则重新编写。 主要内容 第一节债务重组的定义和重组方式 第二节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债务重组的相关披露 第一节债务重组的定义和重组方式 ◇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的方式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提示】 (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债务人未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也无论是否债权人作出让步,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了协议,就符合债务重组的定义。 (2)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债权和债务,不包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预计负债,但包括租赁应收款和租赁应付款。 (3)不适用债务重组准则的交易事项:①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②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③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上述(一)和(二)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二节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债权和债务的终止确认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包括哪些

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包括哪些 核心内容: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包括:1、债务转移;2、债务抵销;3、债务豁免; 4、债务混同; 5、削债; 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7、债务转为资本; 8、融资减债; 9、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的具体内容,欢迎阅读。 一、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的规定,负债企业转移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业。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移时,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比如,根据我国有关外债管理法规的规定,外债的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 又比如,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人民银行2001年10月26日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以向外商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债权,但转让前必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债务抵销。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新会计准则之债务重组的有关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之债务重组的有关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重组》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修改后新准则。按照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其他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一样于2007年1月1日将在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改最大地方是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和改正了债务人因债务豁免而形成的债务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之差计入当期损益。为方便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有关会计处理,本文仅就此问题作初浅探讨。一、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把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分为四种情况。本文将从其分类顺序探讨。第一种情况是以资产清偿债务。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情况又分为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 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应付账款20万元,于3月21日到期。乙

公司对甲公司欠款已计提坏账准备3万元。因甲公司财务困难,经甲乙公司协商,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以转账支票一张,金额15万元,于3月21日偿还所欠乙公司全部债务。 甲公司分录: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20 贷:存款15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5 乙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15 坏账准备3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20 上例中,若甲公司用18万元银行存款偿还所欠乙公司债务,其他条件不变。会计分录如下: 甲公司分录: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20 贷:银行存款18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2 乙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18 坏账准备2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20

债务重组准则变动纳税影响分析

债务重组准则变动纳税影响分析新准则对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作出了很大变化,影响了企业资产和利润的确认与计量,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计算。修改后的准则虽然与税法规定更趋一致,但仍存在不同,因此,期末需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一、债务人债务重组纳税影响分析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对债务人债务重组的处理作出了以下变化:(1)旧准则将债务人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但新准则要求无论以何种方式清偿债务,重组收益都计入当期损益。即原来计入“资本公积”,现在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这种改变减少了期末所有者权益,增加了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增加了应纳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26行增加“债务重组收益”一项,以单独反映债务重组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情况。(2)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依据。由于企业期末的财务状况与旧准则会计处理方式下的财务状况不同,故债务人当期确定的收益金额与旧准则中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在某些状况下不同,不能简单理解为将过去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项目转计收入即可。 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下,旧准则规定将现金或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资本公积”,在新准则下被计人“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企业期末资产状况并不发生变化,只是将原准则中计人权益的项目改计入收入,会计规

定与税法趋于一致,减少了企业期末进行所得税调整的工作。 [例1]债务人甲企业应付债权人乙企业购货款账面价值10500.0元,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与乙企业签订重组协议。重组协议规定,甲企业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市场价值80000元,实际成本70000元,增值税率17%。 按照旧准则,甲企业应当确认资本公积21400元(105000-70000-80000~17%),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乙企业105000 贷:库存商品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1400 该例中资本公积大于资产转让所得(21400>80000-70000),由转让所得和重组收益两部分组成。 按照新准则,甲企业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债务重组收人,同时结转成本:借:应付账款——乙企业10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1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 贷:库存商品70000 该例中会计上确认了主营业务利润10000元,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1400元,二者的和就是旧准则中确认为资本公积的数额。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总原则:债务人确认债务利得,债权人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或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付出资产)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应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方差额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贷方差额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借:银行存款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等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非现金资产相当于是按公允价值处置做相应的处理。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资产(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债权人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股票支付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借方差额) 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支付相关税费)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例题1·计算分析题】甲公司(债务人)与乙公司债权人,达成如下债务重组协议,债务1 000万元,同意甲公司用存货偿还,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为8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甲乙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债务人: 借:应付账款 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2003-01-23国家税务总局现发布《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第四条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第五条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第六条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第七条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

2017债务重组(附标准答案解析)

1、甲公司应付乙公司账款90万元,甲公司由于发生严重财务困难,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公司以一幢厂房抵偿债务。该厂房的账面原价为12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10万元,公允价值为6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项债务重组业务对甲公司当年度净损益的影响金额为( )万元。 A、0 B、10 C、20 D、30 您的答案:B正确答案:B 解析:甲公司该项债务重组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90-65)+[65-(120-30-10)]=10(万元)。?甲公司相关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80 累计折旧 30?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 贷:固定资产120 借:应付账款 90 贷:固定资产清理65 营业外收入25?借:营业外支出15?贷:固定资产清理 15 2、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1 500万元,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已无力偿付该笔货款。经双方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如下:乙公司以一项固定资产抵偿该笔货款。乙公司用于偿债的固定资产原价为2 500万元,已计提折旧1 0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300万元,公允价值为1 25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乙公司因该项业务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是( )万元。 A、250 B、300 C、50 D、200 您的答案:B正确答案:B 解析:乙公司债务重组收益=1 500-1 250=250(万元),固定资产转让收益=1 250-(2 500-1 000-300)=50(万元),因此乙公司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250+50=300(万元)。 3、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含税价款为1 200万元,乙公司到期无力支付款项,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其拥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抵偿债务,乙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为900万元(其中成本8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100万元),按照收盘价格计算的公允价值为1 100万元;甲公司取得该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甲公司为该项应收账款已计提90万元坏账准备。下列有关债务重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 100万元 B、甲公司债务重组损失为10万元 C、乙公司债务重组利得为10万元 D、乙公司债务重组时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 您的答案:C正确答案:C 解析:乙公司债务重组利得=1200-1 100=100(万元),所以选项C的表述不正确。 4、2012年1月10日,因B公司出现严重财务困难,无力支付所欠A公司的货款1 000万元,双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以一项生产经营设备偿还全部债务。该项设备是B公司2010年购入的,账面原价为800万元,累计折旧6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债务重组日公允价值为720万元(不含增值税)。A公司已对该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3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A公司取得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 )万元。 A、720 B、740 C、1000 D、970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13债务重组汇总

2010企业会计准则讲解13债务重组

第十三章债务重组 第一节债务重组概述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而言,为“债权重组”,对债务人而言,为“债务重组”。为便于表述,统称为“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债务重组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实质,从而排除了债务人未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等值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但不调整偿还金额,实质上债权人并未作出让步,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规范的内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是债务重组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人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其中:以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将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其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在内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或免去债务利息等。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其组合偿债方式可能是: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在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只有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 本章着重讲解了持续经营条件下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及其会计处理问题。 第二节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甜会计处理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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