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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担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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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担问题分析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同类型的安全保障义务案件越来越多的发生在我们身边,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是否能适用变化莫测,繁杂的社会环境?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立法?本文由案例引出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分析,希望能更好的使这一制度得到应用,更快更合理的解决因安全保障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关键词: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责任

一、案情介绍

伍玉梅于2010年3月10日入职东莞市成功针织制衣厂(以下简称成功制衣厂),任生产部工人。尹灿耀是该厂法定代表人。2010年12月14日早上约7时40分,伍玉梅在成功制衣厂饭堂就餐期间,在领取早餐后回就餐位置过程中摔倒在地。伍玉梅随即被送至东莞市人民医院诊治,并于当天入院治疗,住院29天后于2011年1月12日出院。住院诊断证明书显示出院诊断为“胸口椎体压缩性骨折”,“医生意见”一栏第5点为“出院后复查,康复交通费、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物总共费用约贰万元”。伍玉梅出院后,又于2011年4月12日到东莞市人民医院进行复诊,根据当天的门诊病历记录显示,医生认为根据伍玉梅的恢复情况,可在十八个月后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在伍玉梅诊疗期间,成功制衣厂和尹灿耀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用51917.59元、护理费840元、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合共58053.93元。其后,伍玉梅就其伤情委托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的法医学鉴定。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4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岭南法医鉴定所[2010]临鉴字0475号),认定伍玉梅的伤残程度构成九级伤残。

伍玉梅于2011年1月13日就案涉事故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案涉事故属非工伤。其后,伍玉梅就案涉事故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成功制衣厂和尹灿耀支付后续治疗费、评残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仲裁庭经审理后,认定案涉事故属于非因工受伤,并据此作出东劳人仲东城庭案字[2011]1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伍玉梅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返还成功制衣厂和尹灿耀58053.93元。2011年9月8日,伍玉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成功制衣厂、尹灿耀垫付的费用无需返还,并另行赔付1987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案涉人身损害事故的饭堂设于成功制衣厂内,而且由该厂负责经营管理,故该厂负有为就餐人员提供安全就餐环境的义务,若因其未能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他人发生人身损害,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饭堂地面所铺设的白色普通地砖表面光滑,防滑功能较差,一审法院认为伍玉梅称是因为饭堂过道地面有油污而摔倒的主张可信度较高,故对伍玉梅的主张予以采纳。然而考虑到事故发生时,案

涉饭堂墙面上已张贴有警示标志,而且伍玉梅是成年人,并长期在事发的饭堂就餐,其本身也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因此酌情认定成功制衣厂应当对伍玉梅在案涉事故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于成功制衣厂为个人独资企业,该厂投资人为尹灿耀,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成功制衣厂、尹灿耀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成功制衣厂的财产独立于尹灿耀自己的财产,故尹灿耀应就成功制衣厂对伍玉梅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成功制衣厂、尹灿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成功制衣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和伍玉梅疏于注意两个原因力,在损害发生过程中的大小关系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成功制衣厂应当对伍玉梅在案涉事故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中,首先,应认定“成功制衣厂”作为案涉饭堂的管理人,对于在该饭堂消费的伍玉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就本案而言,在案涉饭堂铺设普通地砖,容易因油污造成地面打滑的情况下,成功制衣厂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例如铺设防滑地垫等,避免在饭堂消费的员工打滑摔倒,而不应仅仅停留于张贴提示,警示小心地滑。因案涉饭堂地面有油污致伍玉梅摔伤,成功制衣厂疏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应认定成功制衣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对原告人身权遭受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成功制衣厂”、尹灿耀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责任,在责任的承担上,本案比较清晰和简单,不存在第三人介入导致侵权问题的产生之情形,完全是由行为人的直接行为导致的,因此,在责任分配上,主要考虑原告是否存在过错情形,如果原告对于自己损害后果的产生在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则可以相应的减轻或者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而在本案中,结合具体的案情,应认定原告存在过错,本案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适当的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因事故发生前成功制衣厂饭堂墙面上已粘贴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且伍玉梅在案涉的饭堂就餐,其本身也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责任份额的认定,应主要考虑双方行为与损害发生的关系来确定。

三、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综合分析

(一)安全保障义务及立法历程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场所或者参与活动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负有适当、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者。受到侵害方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人。

安全保障义务,是随着司法实践的需求而不断的成长和完善的,行为人所承担的防止其保护范围内的人遭受第三人的侵害,或者防止处于其控制范围内的第三人侵害他人的义务是通过安全保障义务来完成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是在司法判例中出现的,尤其是1999年法院审理的“王利毅、张明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后,安全保障义务开始引起了各法律界人士的关注,研究者以及法官就此案纷纷发表自己的学说和观点。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推动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成文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使用了安全保障义务一词,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将上述司法解释法律化,在37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根据义务人具体身份的不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也有差异,但大体概括为:

1.安全警示义务。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应当对场所或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损害风险通过明示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警示。明示的方式有公告、通知、广播、专人提示等。无论何种明示方式,它都必须足以达到让人知晓、足以排除损害风险的程度。明示内容应当涵盖损害风险的种类及其预防损害风险的方法或手段。

2.风险管理义务。现代社会经营环境错综交结,风险无时不存在于经营或组织过程中。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应当对潜在的风险适时超前进行规范、协调,预防风险的发生。如商场在宣传活动中,商场应当保证活动的有序进行,对活动现场负有防止混乱的义务。

3.监督义务。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应根据自身场所或者活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作必要的检查和督促,以预防不安全因素诱发损害的发生。作为商业性经营主体,履行检查和督促义务以不侵害他人权益为前提。

4.组织义务。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对场所或者活动应当进行合理安排,使进人人或者参加者处于适当的安全保护状态,防止被侵害。如不能把老、弱、病、残、孕这些人安排在青壮年一起。

5.调查义务。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在经营或者活动开始前,应当派专人对自身设备、设施和相关服务硬件等进行调查,对损害风险摸底,排除不安全因素,积极修缮,消灭风险源,以确保安全可靠。

6.保管、保护义务。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既不要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侵害,也不要因第三人的行为而不履行适当、合理的保管、保护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37条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只是说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该条并未明确。这就对司法实践中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制造了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而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说责任人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责任承担的判断标准。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把握立法的精神,可以依据以下四个方面的标准加以确定:

1.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根据收益与风险相均衡的原则,经营者收益的大小应与其所承担风险的多少一致。据此,从事经营活动并从中获益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应多于那些无偿提供服务、举办公益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如宾馆、酒店等服务行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多于从事志愿活动的志愿者安全保障义务。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后的救助情况。损害发生后,在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时,要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各方面情况。如在酒吧、迪厅等娱乐场所发生第三人侵权的情形,要考虑该娱乐场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了适量、专业的保安,侵权行为发生时保安有没有协助消费者及时制止第三人侵害、侵权行为发生后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如帮助消费者拨打120急救电话等。通常在司法实践中,还应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实施危险救助的时间和方法。一般来说,采取救助措施的时间越早,方法越得当,损害就越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也就越小;反之,损害越大,责任就越大。

一些安全保障义务人以公告、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告知公众,对在场所或者活动中所受的损害由受侵害人自行负担。此类告知以公告、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将自己承担的法定义务转移,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安全保障义务是强制性法律义务,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形式予以转移,即使转移也无法律效力。另外,此类告知属格式合同。依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类告知在司法环境中无法让告知人达到预期目的,反而会带来败诉的法律风险,自身的声誉也随之处于风险中。一些管理人或者组织者认为只有与自己发生实际业务的人,他们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不对的。实际上,只要进入你的管理或者组织的区域内,你就必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换句话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以对方当事人是否发生真实的交易为要件。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在侵权责任法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形式有两种,即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

第一,直接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

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来看,直接责任指的是由于行为人自身未尽保护关照义务,致使其行为导致相对人造成损害而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是产品或服务提供人的使用人的话,比如商场的员工,在这种情形下,责任仍旧由产品或服务的提供人来承担,所涉及的其实是一个替代责任,但仍然认为属于直接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承担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管理人和组织者的经营管理和组织活动引起他人的正当信赖,例如信赖其环境设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2)侵权的损害发生于义务主体的危险控制范围之内;(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管理人和组织者本能够合理予以控制,但是没有予以合理控制;(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

第二,补充责任。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被侵权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被侵权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再行使其他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义务主体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及意义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要性及意义 一、企业有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又称企业的伦理责任,即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更广泛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赖于一定的社会环境,回应社会的要求是企业理性的表现。 (一)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分为两个方面: 从企业内部看,就是要保障员工的尊严和福利,从企业外部看,企业的社会责任可分为经济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环境责任等几方面。就经济责任来说,企业主要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物质产品,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就文化责任和教育责任等方面来说,企业主要是为员工提供符合人权的劳动环境,教育职工在行为上符合社会公德,在生产方式上亦即生产的产品性能上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的决策能够保证雇员,客户,环境,社区和雇主的都健康发展并保持和谐。这与我国儒家提倡的"己所不欲,勿施与人"为信条,"设身处地想一想"的理念,和推崇"双赢"的原则是一致的。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当前之所以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是诸于以下的原因: 1、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企业实现其社会性的组织作用之需要。企业是具有社会性的组织,在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正是作为社会代表的国家为企业提供了诸如物资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优惠的投资条件,安全的保障等良好的社会环境,一个公正的,法制的和稳定的社会是企业生存及发展的必要条件。企业发展壮大不仅需要社会提供良好的条件,而且企业在竞争中被淘汰出局,遭到破产,也要由社会来承担它失败的后果。社会既然赋予了企业存在的权力和发展的条件,企业也就必须承担为人类生活不断提高而提供所需要的物资产品和精神产品的义务,承担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义务,否则,企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与理由。总之,企业应社会的需要而存在,社会又为其发展提供了生存空间;企业来自于社会,也必将还原于社会,企业与社会是一种共存共荣的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企业本质上是社会性的组织。他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重视社会利益,承担对社会负有的责任。 2、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企业保持和发展与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关系之需要。企业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且需要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各利益

侵权责任法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与司法适用 周杰 内容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之时,出现了许多社会公众在经营场所及群众性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有效调整了自由与损害填补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文浅诉了安全保障义务出台的背景、意义、含义及性质并对安全保障义务中的场所范围、责任、适用要件、法律后果等在司法适用中该如何应用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场所在先义务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条规定更大限度地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更好的协调了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有力地保障了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及社会的整体利益,弘扬了社会团结互助的精神。而做为法官,他将担负着正确施行法律、保护人民权利,制裁和预防侵权行为,建设稳定社会秩序的重任,更有必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的

真正精神。笔者在此拟对此发表自己肤浅的认识,以期同行指正。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 在我国经济与社会迅速发展之时,出现了许多社会公众在经营场所及群众性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受害人因此遭受的人身损害未获得及时救济,致一系列纠纷诉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其理论基础是肇始于德国法德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它是由法官在判例中扩大先危险行为的不作为责任得出的抽象性概念,既行为人因特定的先危险行为,对一般人负有的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即继续作为的义务)如果发生先危险行为应作为而不作为,导致损害的发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①。《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在该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条在理论上具有科学性、逻辑性。 1、释义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应是指从事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照顾保护顾客或参与活动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义务,对由第三人所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或组织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照顾保护或参与活动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义务②。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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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意义 要认识社会责任的重大意义,首先要理解什么是社会责任?这个问题很多人都会说,社会责任就是企业为推动社会发展多做一些贡献,为社会弱势多做一些慈善事业。其实,这只是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内容,社会责任更多的内容还体现在对企业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分销商等利益相关者应该履行的责任,对企业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群众生产生活不因企业的生存而受到某些影响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近几年才在我国兴起的,它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企业对社会的贡献。 目前,绝大部分企业认为,履行社会责任能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非公企业发展实力不断增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也应该超出一般的慈善责任和企业形象范畴,而要把履行社会责任视为企业自我发展的客观需求。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够形成良好的商业信誉,赢得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和支持,其产品和服务就有可能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长期稳定、健康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也是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一个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关注度越高,就越能使企业高度关注自己的产品,就越能推进企业对产品设计、生产流程严格程序,强化管理制度,推进技术创新,促进其盈利方式和增长方式的转变,而不是一味地牺牲员工劳动力价值或以牺牲产品质量安全为代价,用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来获取利润取得发展。 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也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能耗,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减少资源浪费,节省生产成本,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环境保护能力,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目前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具体表现出重外在责任、轻内在责任。我县非公企业近年来为社会慈善事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每届油菜花节举办都有一些企业捐款赞助,八届以来共捐款1000多万元;从2008年起,为敬老院做好事实事数起,不管是九九重阳节还是春节,工商企业界朋友都非常关注老人的生活,先后为敬老院捐款捐物100 多万元。如2009年,组织工商企业给全县每个敬老院捐赠了一批肥皂、洗衣粉、毛巾、牙膏、洗洁精等日常用品,方便老人生活;2010年春节企业界人士买些大肉、面粉、菜油等生活用品送到敬老院,改善老人生活;2011年冬天,买些棉被、棉鞋,袜子等过冬商品送到敬老院,方便老人过冬。这几年企业界朋友年年惦记着这些孤寡老人,希望他们过上幸福美好的晚年生活,充分享受党的阳光雨露和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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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摘要 今年来我国校园侵权事件频发,使得校园安全问题愈显突出,成为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重点。确保校园安全也是法学研究中需要加强的领域。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谈及安全保障义务,并简要介绍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的界定、产生以及现状。 第二部分论述了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着重介绍探讨其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分别从软件、硬件两个方便对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行了梳理。 第四部分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应负的责任进行分析,明确了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归责原则。

论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1) 摘要 (1) 引言 (1) 一、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与产生 (1) 二、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与理论 (2) (一)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2) (二)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 (3) (1)、人权保障理论 (4) (2)、危险控制理论 (4) (3)、节约社会成本理论 (5) (4)、信赖关系理论 (6) 三、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6) (一)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6) (二)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7) (1)不安全因数的提示告知义务。 (7) (2)对已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要富有救助的义务。 (7) 四、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分析 (8) (一)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8) (1)契约关系说 (8) (2)监护与委托关系说 (9) (3)教育保护说 (9) (二)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 (10) (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以及实行注意义务 (10) (2)过错推定原则的确定 (11) (3)校园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12)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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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及连带责任法律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 1.《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3.《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一条【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 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 (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 (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三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当代大学生如何承担社会责任

当代大学生如何承担社会责任 2012级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1班陈敏超 20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应该着眼于中国的基本国情,立足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踏踏实实地打好基础。同时,要开阔自己的视野,拓宽自己的心胸,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特别是要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人文修养。为明朝建设现代化的新中国做好充分的准备。 社会责任意识主要指一个享有独立人格的社会成员对国家、集体以及他人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和使命的态度。它要求人有崇高的理想,健全的人格;要求人勤奋学习,敬业奉献;要求人公正诚信,团结友善,关心集体,艰苦奋斗。社会责任感作为一切美德的基础和出发点,是人类理性与良知的集中体现,是社会得以发展的基石。 一、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现状分析伴随着经济和社会形态结构的剧烈变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个人的独立性、自主性逐渐得以确立,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强烈地意识到个人在社会进步中的作用,同时也意识到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和无情,唯有坐上个人奋斗的小舟才能到达理想的彼岸。因此,相当一部分学生在压力下,目光定格在个人的努力和拼搏下,凡事从“我”出发,以“我”为中心,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家庭责任意识缺乏,个人责任意识弱化。出现了重个人轻社会,重索取轻奉献,重功利轻道义,重自我实现轻社会责任,重物质实惠轻精神境界的现象。 二、这是祖国和人民群众所要求的。作为年轻一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受过现代化的教育,他们的素质如何,受到祖国和人民群众的热切关心。每一个希望中国的未来更加美好的人都希望我们的接班人具有相当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他们都希望我们大学生有上佳的表现。 三、这是时代所要求的。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以来,随着新科技革命的蓬勃,广泛和深入的发展。各国间的以科技竞争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的竞争日益白炽化。而综合国力,科技的竞争归根到底都是人才的竞争。大学生作为现代人才的主体收到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各国纷纷推出一系列的培养人才和招揽人才的政

酒店安全保障义务(讲稿&案例)

浅谈酒店安全保障义务【讲稿】 一、定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来源: 我国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一般安全义务和英美法上的注意义务理论为基础,充分考量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和司法实践而提出的。 德国法上的基于一般安全义务的责任是:任何人无论其为危险的制造者还是危险状态的维持者,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来保护他人和他人的绝对权利,。 注意义务的理论源于英国,是通过判例逐渐得以确定的。一方面,如果一个人违反了与他人之间存在的注意义务,从而给他人造成了不合理的危险的伤害,那么除非他有特权,否则就要承担过失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法律也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他的每一个过失行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使他的过失行为已经给他人造成了伤害,除非他对受害人负有注意义务。 三、我国法律依据 (一)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消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规定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三种主要情形 (一)是因自己行为致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而负有防范义务; 【案例一:浴场玻璃破碎伤顾客】

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安全保障义务本身并没有对注意的内容和标准给出确定的规则,判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法定注意义务)和理性人(审慎管理人)的判断标准。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如安全保障义务是否达到了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纰漏,在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等。 判断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评价:一、法定标准 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 二、特别标准 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这个危险;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对儿童损害。 三、善良管理人的标准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要高于侵权行为法上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行为人是否尽到该项注意义务,与其有无尽此注意义务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其向来用于事务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

四、一般标准 一般标准可分为两个方面: 1、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一般的被保护人,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对于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例如:对于进入商场并不想购物只是通过商场过道的人,经营者只对隐蔽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并非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受邀请者进入经营领域或者社会活动领域的一般保护事项,例如对进入商场、列车、公共交通工具遭受盗贼侵害的危险,负有一般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一条【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 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 (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 (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三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七十四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享有追偿权】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为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直接责任人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补充赔偿的范围。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补充责任。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追偿权。 第七十五条【停车场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 判断停车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参照以下情形认定: (一)车辆所有人是否将车辆交付停车场实际控制; (二)停车场是否向车辆所有人收取费用; (三)停车场和车辆所有人是否有保管车辆的合意。

企业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应该怎样辩

企业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应该怎样辩 最佳答案 赞成和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由 在“企业应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这一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每中意见都有很多理由。 (一)赞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由 1.满足公众期望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社会对企业的期望越来越多,现在有很多人支持企业追求经济和社会双重目标。 2.增加长期利润 有社会责任的企业能可靠地获取交多的长期利润,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责任行为所带来的良好社会关系和企业形象。 3.承担道德义务 企业能够而且应该具有社会意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是道义上的要求,还符合自身的利益。 4.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 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对企业的好处是多方面的,如使销售额上升、雇用到更多更好的员工、更容易筹集到资金等。由于公众通常认为社会目标是重要的,企业通过追求社会目标就能够产生一个良好的公众形象。 5.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与社会活动有助于解决比较棘手的社会问题,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改善所在社区的状况,这种良好的环境适合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6.阻止折服的进一步管制 政府官职是经济成本上升并使管理者的决策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减少政府管制。 7.责任和权利相称 企业在社会中拥有很多权利,根据权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企业必须承担同样多的责任。 8.符合股东利益 从长期看,社会责任会使企业的股票价格上涨。在股票市场上,有社会责任的企业通常被看作是风险较低的和透明度较高的,从而持有该企业的股票会带来较高的收益。 9.拥有资源 企业拥有财力资源、技术专家和管理才能,可以为那些需要援助的公共工程和慈善事业提供支持。 10.预防胜于治疗 社会问题必须提早预防,不能等到问题已变得相当严重、处理起来较困难时才采取行动。

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 务研究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我国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一、公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及性质 根据民法上的通说,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大多数违反法定义务的侵害行为通常构成侵权。这在司法实践中也表现的尤为突出,也可以说是毋庸置疑的。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一般都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义务的性质,这种法定义务存在于侵权法上。显然,关于公路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大多数来源于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并不排除也有来源于约定义务。 二、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现状和立法思考 安全保障义务在德国表现为交易安全义务,在法国法上为保安义务,日本法上为安全顾虑义务,英美法系为注意义务。很多国家都尚未对其明确规定,但是并不代表他不曾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问题比比皆是。我国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是比较迟缓的,在社会不断的发展和进步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被我们重视。我国民事立法最早提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在由陈现杰主笔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此外,我国《合同法》里也有其相补充性的规定。虽然为未明确提出安全保障义务,但它的作用还是不容忽视的。

三、公路经营者应该如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即将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原理,这里的侵权责任,根据内容的分别,主要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种:首先,是防止使用者遭受经营者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应该不为侵害使用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这是针对经营者自身可能对使用者造成的损害加以避免。其次,是防止第三人侵害受害使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应该负有不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使被侵害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受自身以外第三人侵害的义务,应该保障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以及设备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从事此等经营所必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公路的路面、护栏、设施的安全保障)。 四、公路经营者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及解决 (一)对侵权和违约的认识 侵权责任。如前所述,侵权行为无非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在公路经营者侵权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图像识别算法更多的则表现为他的不作为侵权。也就是说公路经营者,本来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在公路设施等硬件配置上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然而它的经营者并未按照标准严格执行的不作为,并因此导致了公路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损害,

浅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

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一)释义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最早出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借鉴了德国法上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和英美法上的注意义务,后来在《侵权责任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二)特征第一,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义务形式其实质上是一种作为义务。他要求行为人必须以积极的行动来保障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就是在行为人应当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履行职责,但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并没有积极地去作为,并且由于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使相对人遭受了损失。第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限制性。这种限制性主要体现在时间、空间和对象的限制。在空间上的限制性主要是指社会经济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和社会活动组织者的活动支配范围;时间上的限制性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对于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消费者在消费和参加活动的时间限定范围内。对象上的限定性是指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只能是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的消费者和社会活动参加者。(三)性质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各国存在多种学说,我国学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也有不同认识,有人主张法定义务;有人主张合同义务;还有人主张法定义务,但同时认为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应当也归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可能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时还会出现请求权竞合,受害人可以选择合同法或者侵权法来维护自身权益。(四)主体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除了本条列举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场所外,机场、码头、公园、餐厅等也都属于公共场所。二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其范围通常较为广泛,包括体育比赛、音乐会、展览、展销、灯会、庙会、花会、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主流学说为三要件说,即由损害事实、过错行为、因果关系构成。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也应当以三要件说为宜,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被保护人受损害的事实、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行为人未尽到合理的积极注意义务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体现为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在实践中怎样判断义务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但是,客观现实的生活千差万别,无法找到一个统一的、划一的标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等方面,综合判断,确定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法定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和义务人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履行的行为有直接规定时,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判断。例如,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规定,“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完整好用。”这就是一种法定标准,用以衡量高层建筑所有者或管理者是否尽到对火灾的预防义务的一条法定判断标准。违反这个标准,造成了被保护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就构成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第二,合理标准。就是一个合理的、谨慎人的标准。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除了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要求、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所确立的各项权利义务外,还要求行为人采取积极合理的方式保障相对人的安全。虽然这种义务并非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此种义务是基于民法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产生的。第三,一般标准。一方面,经营者和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消费者有隐蔽性安全告知和提示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此类义务则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 行为人对于应其

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分析及发展对策

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分析及发展对策 发表时间:2012-06-15T16:12:17.993Z 来源:《赤子》2012年第8期供稿作者:兰欢欢 [导读] 传统的观念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于最大限度的争取利益、创造财富,即其经济责任。 兰欢欢(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摘要:企业如果想在社会上立足发展,承担社会责任将是永恒不变的话题,然而当今中国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上的表现还远远达不到消费者的心理预期。本文首先阐述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一些解决的对策。关键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现状与对策 1 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赚取利益的同时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应当对股东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负责。《财富》(中文版)在3月20日对外正式发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100强排行榜”,榜单表明,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践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在短短几年间,我国企业在政府、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大众舆论的推动下了解了社会责任的概念,并逐渐把其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之中,履行比较好的企业主要是一些大型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例如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但相比之下大多数中小企业则存在概念模糊、逃避责任等状况。 2 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中所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对社会责任内涵的认识存在误区 传统的观念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于最大限度的争取利益、创造财富,即其经济责任。而其现代内涵则在其原来基础上补充了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法律责任要求企业规范企业行为、照章纳税,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升质量意识,重视生产和产品安全等;社会责任要求企业爱护资源、保护环境,融入当地、提供就业机会,关心社会福利、参与公共事业建设等。很多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不够全面,单方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其他责任。调查显示,近70%的企业赞成企业的根本责任是为股东创造利润,很多企业则表示对其他责任了解不多,甚至不觉得需要承担。 2.2 企业急功近利逃避社会责任 很多企业认为其没有履行其社会责任的义务,只有在政府的强迫或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才会去承担。短期来看,履行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的支出,这是大多数企业不愿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之一。而研究表明,社会责任与企业利润的增长是正相关的,这种正面影响在多年后才会见效。那些只追求短期利润的企业自然就会把社会责任抛在脑后。据调查,企业为攫取眼前经济利益而逃避社会责任的行为中,污染环境的达54.1%,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占45.6%,偷税漏税占42.5%,不正当竞争占39.6%,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占35.5%,拖欠货款占31.7%等。 2.3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身监督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医疗内幕、食品安全等问题一次次触痛人们的神经,众多企业纷纷中枪落马,其中不乏一些的国内知名品牌。这些企业大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较清晰,也在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然而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往往放松了对社会责任的实践以及监督。一旦出现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企业通过践行社会责任而获得的较高的社会认可就会遭到破坏。例如三鹿集团的三聚氰胺事件。三鹿奶粉本是中国家喻户晓的、陪伴国人很多年的老品牌,然而这一事件的发生无疑像一把利刃刺痛人们的内心,不仅自身企业倒闭,甚至引起了百姓对其他本土品牌的信任危机,对国家、对社会都有着深刻的负面影响。 3 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现存问题的原因 3.1 企业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环境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一场浩荡的社会责任运动迅速蔓延全球。传统的中国企业,没有一个完整的社会责任体制对其进行约束,承担社会责任与否,似乎完全在于企业的自我认识。这样的社会背景环境让中国企业缺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相比之下,外国的企业对社会责任认识的深刻,践行的也比较好。在美国,一个公司哪怕是广告中出现了误导儿童不良行为的片段也会受到消费者的起诉,相应的政府部门也会对其进行惩处。其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一种模式,但凡企业出现一些不法行为将受到公众的遗弃。 3.2 企业领导者发展观念的局限性 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如何,很大程度上在于企业领导者的决定。然而,领导者素质参差不齐也是我国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方面,我国企业尤其是企业领导者目光短浅,只看到承担社会责任给企业带来的短期经济包袱,而看不到它给企业带来的知名度、美誉度和更多的商业机会;另一方面,企业领导者固守思维定势,把企业盈利和社会责任完全对立起来。事实上,企业利润和社会责任完全可以实现双赢,只要企业领导者能适时而变、从长远考虑,承担社会则任对企业来说无疑是成功的法宝。 3.3我国尚不完善的市场机制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在建设之中,体系还不健全,行业的准入、竞争秩序都处于不规范的状态。在这种环境下市场调节、公众监督、政府管制的作用都是有限的,导致很多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揭露和惩治。在激烈且无序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会选择欺骗、逃避等不正当手段尽可能的节省成本,换取比对手较优势的地位。不完善的市场机制会使企业产生投机心理,他们在社会责任上的不良表现很多时候不会严重的影响其生产运营与盈利,很多企业特别是竞争力比较小的企业往往选择剑走偏锋,在制度的缝隙中谋求生存。 4 解决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现存问题的对策 4.1 企业增强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认同 解决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关键点在于企业本身对社会责任认识的转变和高度的认同感,从而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动性。要通过宣传、培训和交流等手段使企业认识到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想获得社会的认可必须积极承担其社会责任。企业应系统的学习社会责任的内容、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的关系,探索如何利用履行社会责任而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机遇、更庞大且更忠诚的消费群体、更好的企业社会形象、更大的竞争优势以及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4.2 政府充分发挥其引导和调控作用 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引进、发展和实施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既是规则的制定者,也是规则实施的监督者。当前形势下,很明显政府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调控作用。政府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不仅要严惩那些逃避社会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1)消费者;(2)潜在的消费者;(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上述第三种类型即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理论认为,需要尽适当注意义务却没有尽这种义务,就具有民法上的过错,就应当承担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建筑物主体结构

浅议安全保障义务

浅议安全保障义务

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之时,出现了许多社会公众在经营场所及群众性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有效调整了自由与损害填补之间的利益关系,但举证责任、追偿权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还有待继续探讨明确。本文结合安全保障义务出台的背景、意义、含义及性质,对本条文未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范围、归责原则、追偿权问题进行浅诉,以求对司法实践的统一适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范围责任承担 1

目录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简要概述 (1) (一)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各国的表现 (1) (二)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法理基础 (1)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 (2) (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确定 (3) (二)安全保障义务保护对象的确定 (3)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4)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4)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 (4) 1、归责原则 (5) 2、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5)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6) 1、对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理解 (6) 2、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 (7) 3、补充责任是否享有追偿权 (8)

浅议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它是我国民法史上的一个突破。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简要概述 (一)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各国的表现 安全保障义务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照顾义务①。这一制度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 现代立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起源于德国法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由民事法庭法官通过判例而创设。在法国也存在着违反安全义务的责任,此制度与德国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相类似,称为保安义务,在美国法中则强调注意义务,是指某种具有信赖成分的关系,特别是一方信赖另一方会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赖存在。纵观许多国家的法律我们还可以发现,许多国家的法律最初都没有对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只是通过判例而逐渐确立这一制度而为由于该种危险发生时所导致的损害提供救济。 (二)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法理基础 对设置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学术界提出了许多观点。我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最有说服力的理论基础只有二个,即危险控制理论和信赖理论。 危险控制理论。对于行为人来讲,其相对与其他任何人应该说是最接近该行为的,比较起其他任何人他最了解该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危险,所以说由他来控制危险将会是最有效率的。由此法律认为应该让行为人自行控制危险。如果说此时,行为人未能很好的控制危险,给他人造成了伤害,就理应由其自己来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前提应当是,义务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控制危险的可能性,不能控制危险的人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信赖理论。将信赖原则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另一个理论基础,原因在于:首先,信赖原则可以用来确定行为人在一般危险活动中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在公众可以相信某处没有危险的地方,就产生了安全保障义务。其次,信赖原则的功能在于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分配,特别是在一定条件下对行为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免除。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 ①参见刘士国主编:《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承担社会责任

九年级政治《承担对社会的责任》说课稿 一.教材分析 1.本课地位 九年级思想品德教材的主题是责任与使命,重点探讨我与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根据学生生活和成长的轨迹,学生在认识自我,学会与他人沟通和交往、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学会对自己负责,对国家负责,和对社会负责。只有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才能自觉关心祖国的前途和未来,勇于承担历史使命。因此本课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2.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使学生维护国家尊严,为国分忧是每个公民的责任,社会需要互助,需要关爱。能力目标:提高学生关爱社会的实践能力。自主反思责任,自觉承担责任的能力。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使学生体验承担责任的快乐,树立在承担责任中成长,努力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的人生追求。 3.教学重难点 本节课的重难点是培养学生维护国家尊严,为国分忧,勇挑重担,自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自觉性。因为学生虽然对“责任”有所耳闻,但对责任心、责任感还没有明确认识。部分学生故意逃避责任。表现之一是自我中心意识过重,社会责任意识淡化。凡事以我为中心,遇事讲索取,讲实际,服务奉献意识不足。只顾个人利益,不他人利益。二是公德纪律意识淡化,角色责任意识弱化。一些学生厌学,逃课,作弊,说谎,拉帮结派,打架斗殴,破坏公物,迷恋网吧等,屡教不改。三是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错位。有些学生对集体活动、公益活动不感兴趣,有利的就上,无利的就让。认为理想是远的,信念是空的,金钱是实的。一旦遇到失败和挫折,不是从自身找原因,而是抱怨同学、老师、家长和社会,认为父母不关心,机会不均等,社会不公平。因此,对学生加强责任意识教育尤为重要。 二.教学方法 我在指导学生学习和培养能力方面采用了以下方法: 学生自主合作探究活动与老师点拨引导相结合的教学策略。 按照新课标的要求,教师应是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参与者。老师要着眼学生的长远发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 具体做法是:通过活动教学法、情景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读书指导法、师生谈话法、小组讨论法等,对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要求,引导学生通过活动体验、感悟得出,用自己的话概括小结,避免老师说教灌输。在教学过程中,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启发学生学会多层次、多角度的思考问题。激发和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增强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的情感。 三.教学过程 1.新课导入 深圳歌手丛飞救助失学的事迹家喻户晓,被评为感动中国十大人物。此材料新颖典型。我用大屏幕展示。引导学生思考:丛飞为什么会感动中国?通过此材料和问题引入本节课的课题,让学生通过参与探究,对承担社会的责任形成初步认识。 2.新课教学 如何承担对社会的责任,教材讲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即:维护祖国尊严,为国分忧,勇挑重担,与国家共渡难关和自觉参加公益活动。如何把这些要求讲清楚,使学生知行统一,我的总体做法是: 讲(事例案例)――谈(体会打算)――读(要求) 形成初步深化理解强化理解 印象提高觉悟促使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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