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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制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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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培训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一部国家基本法律。在中国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的地位,又有“教育宪法”之称。对国家兴办教育事业起着总纲的作用,是教育法律、法规产生的直接依据。

《教育法》包括十章84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一、《教育法》颁布与实施的意义:

《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社会主义社会历史命运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于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中国教育

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办学方向,巩固和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在中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并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立法宗旨。

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所谓“素质”,是指人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大方面的一系列基本的素养和品质的总和。素质就其构成的要素来说,包括身体素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所谓素质教育,就是提高人的身体的、思想的、政治的、道德的文化的和心理的等诸方面素质而进行的基础性教育。《教育法》这一规定,是把《宪法》规定的“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进一步上升为“提高全民族素质”,这是中国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在立法上的重大进展。它将使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应试教育”从立法上保障转变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

三、中国教育的基本原则

有9项原则:1、重视德育的原则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3、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5、教育机会平等原则6、特殊扶持和帮助原则7、中国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支持和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8、运用汉语言文字和推广普通话的原则9、奖励原则

《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这一条是关于德育工作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德育的重视。

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法》中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包括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如各种职业与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中心,以及实施扫盲教育、文化补习教育、社会文化教育的教育机构等。习惯上,人们常把“其他教育与机构”也称作“学校”,如“书法学校”、“老年大学”等。一般情况下,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只有在设计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国家对学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和特别要求时,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相区分才具有实际意义。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

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教育法》第29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我们主要学习其中的第三项和第四项。

第三项规定:“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义务首先要求学校自身的行为不得侵犯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拖欠教职工工资,不得拒绝合乎入学标准的受教育者入学等;其次,当学校以外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侵犯了本校人员的合法权益时,学校应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反行为的当事人,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关系,保持稳定的校园秩序。

案例:

某校初二班学生林某,一天下午课间休息时,在操场上和本班同学疯闹,扔小石子时打到了本班同学孙某身上,孙某不容解释,就给了林某两拳,林某非常生气,中午放学告诉了家长。下午正当老师兴致勃勃讲课的时候,林某的家长驾着酒劲来到学校,骗过门卫来到班级,不容分说把孙某叫到室外,对孙某拳打脚踢,致使孙某的脸部受伤。经老师和同学们多方劝解,林某的家长才住手。这时,老师及时报告校长,校长叫林某的家长到办公室解决问题,林某的家长说:

“不用你们管”,随后扬长而去。为了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学生的人身安全,校长在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立即报案。并且安排相关的教师和学生把孙某送进了医院。此时孙某的家长知道了孩子被打的情况之后也纠集一伙人来到学校实施报复,被(已到校)公安人员及时制止,没有酿成大患。事后,孙某的家长认为林某的家长私自闯入班级,这是学校管理上的失误,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起因是孙某在课间休息时与林某发生摩擦,并且不容解释就打了林某,责任在于孙某。林某在没有向老师汇报之前告知家长,致使林某的家长到学校实施报复;林某的家长已经在学校门卫签字(说是找自己的孩子有急事),学校管理上不存在漏洞。案发后,校长及时安排老师和同学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且及时报案,致使孙某的家长的报复计划没有得逞,学校已尽到监护和照顾的职责。这个突发事件,从案发到结束,学校相关的领导和教师都各尽职责,把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的限度。事实证明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之处。孙某的身体受伤,并非学校的过错,鉴于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造成的损失可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在法院的调节和学校领导耐心的说教下,林某的家长终于承认了错误,愿意承担孙某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校长依法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本案例是学生伤害案件。所谓学生伤害案件,是指在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根据事故发生

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可分为三种: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过错事故。从本案的过程来看,属于学校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但长期以来,社会上一直认为,凡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理由是: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所以学生一旦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学校有没有过错,家长就要求学校进行赔偿,把学校推上被告席,这是不正确的。200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除外。”由此可知,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本案中,学生与学校也没有委托责任。所以学校不承担责任。另外,学校在这起案件中,没有过错,学生的伤害是在教师的间接管理之下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事故的发生是老师和学校无法预料和及时制止的,学校和老师已尽到了管理、保护的责任,事件的发生是由孙某的违纪行为造成的。所以,法院认可了校长的辩护,判学校无过错即无责任。

《教育法》第29条第4款:学校有“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这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学生的学业成绩受法律保护。

“以适当方式”,如组织教师家访,与学生个别谈话,学校设立“家长接待日”、“家长会议”等合法的、正当的方式。不得采用非法的、不适当的方式,如采取“考试成绩排队”、“公布学生档案”等。

所谓“提供便利”,首先学校不得拒绝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情况的要求;其次,学校要把此项工作视为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要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行使此项知情权。

五、受教育者

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正在接受教育的学生和其他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来华留学的外国公民;包括青少年儿童,也包括中年人和老年人。教育对象始终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教育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在教育法律关系上,受教育者区别与其他教育主体,享有特定的权利,履行特定的义务。《教育法》用专章把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法定化,并规定了国家对各类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义务和保障措施。这对普及教育、保障受教育者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

(一)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教育法》第9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一条重要原

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的各个环节享有平等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做出相应的行为的权利,即公民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包括上课权、教学设施使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

案例2:2000年11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社旗镇13岁的男学生小赵,上数学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并与数学课老师顶撞,该老师把他交给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把他交学校党支部书记处理,书记对小赵进行了批评后,班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爷爷。次日和第三日,小赵多次找学校要求返校上学,学校虽未明确表示不让小赵上学,但也未同意小赵立即上学,而是把小赵向数学老师认错作为上学的前提条件。小赵家长向县教委上访,该校仍未明确表态让小赵上学。2001年春季,小赵将学校告上法庭。社旗县法院判决学校向小赵书面赔礼道谦,赔偿小赵经济损失500元。本案受理费29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原告负担190元,被告负担300元。

案例3:陕西省铜川市某中学高一年级二班学生王文生,6月2日到学校上课时,内套一件被青年们称为“一把火”的红衬衫,被班主任孙澍发现,当即责令脱掉。自尊心很强的王文生坚持不当众脱衣,孙澍把其赶出课堂,并未向家长通报情况。直到6月14日晚入睡前,王文生才对奶奶说:“老师欺负我,我找他讲理去。”次日早7时半左右,王文生在铜川市公园投湖身亡。

本案中,孙老师是否应承担责任呢?如需承担,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先来看看孙老师的管理依据,在《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可以看出引发事件的诱因是“一把火”的红衬衫,孙老师认为其违背了“朴素大方”的原则,勒令其脱掉。目前,我国学校为了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大多都对在校学生的服饰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不准穿“奇装异服”等诸如此类的规定。在校学生有遵守这一规定的义务,并且,这种标准是全靠老师自己来把握的,由于老师和学生对服饰审美视角的差异,极易引发此类“摩擦”。正是这种差异致使孙老师把学生“赶出”了课堂,至此,事件开始发生“质”的改变,孙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王文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听课的权利。只要学生没有扰乱课堂秩序,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那么,该生就有权听课,就不能剥夺该生的受教育权。在本案中,学生王文生穿了一件红衬衣,这一行为并不影响课堂秩序,以此为由,孙老师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让学生上课,其做法无疑是侵犯了学生王文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孙老师应承担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责任。其行为并非是学生王文生自杀的主要原因。王文生自杀主要是他自己心

理承受能力太差,不能正确对待教师的要求。即使教师的要求不合理,他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去解决,根本不必走自杀的绝路。因此,不能把王文生的自杀完全归咎于孙老师。对孙澍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试想,若当初孙老师有高度法律意识,再讲究一点教育的艺术性,就可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如:先让学生上课,等下课后再找该生单独沟通、交流认识,使问题化解在

“隐蔽”状态下,既有效解决了问题,又避免了悲剧的产生。再若,在平时的教育管理中始终保持畅通的学生“申诉”通道,试想结果又会怎样呢?

受教育权还包含:受教育的选择权。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公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第3项是受教育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学校必尽的义务。受教育者的这种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是促进其学习积极性和提高思想品德修养的基本法律保障。

案例1:《自作自受案》

1995年夏,四川某市3名小学生,以其公正评价权受到侵害为由状告市教委:

在小学语文毕业考试中,一道“加注拼音题”被判错:自作自受中的“作”,音调为四声,但错读音一声被判对。这就使那几名学生的成绩离重点初中分数线相差1分或不足1分。后来他们虽被重点中学录取,但为此每人付出600元的“捐资助学金”。

要求市教委做出纠错的书面答复,补发重点中学录取通知书,赔偿损失各一万元。经长期诉讼,法院最终判定原告胜诉,保护了其受教育权。

案例3:

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当年从神学院毕业的时候,他的老师给他写过一则评语:“黑格尔,健康状态不佳。中等身材,不善辞令,沉默寡言。天赋高,判断力健全,记忆力强。文字通顺,作风正派,有时不太用功,神学有成绩,虽然尝试讲道不无热情,但看来不是一个优秀的伟道士。语言知识丰富,哲学上十分努力。”

黑格尔的老师的评语,以比较艺术的方式,让孩子和家长知道缺点与不足的地方,这样有利于孩子的进步,这评语从平静的语气,力求写出了“这个人”来,教师要公正评价学生,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写给学生看。2、写出“这个人”。3、写“这个人”的“新起点”。应运用发展的眼光,通过鼓励的方式让学生交流,对学生的发展和取得成绩表示认同,使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能自我认识,更好地把握自己未来的发展,更体现一定的“教育性”。

教师培训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教师培训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教育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教师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要求,服从学校及上一级培训部门的安排,努力完成所规定的任务达到应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加速我校教育现代化进程,更好地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中职学生,特制定如下教师培训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一、加强领导、注重宣传 1、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本培训领导小组”,以分管校长为常务组长,负责学校校本培训组织、管理、服务、教学、教研、科研资料积累等项工作 2、学校教务处要把推进课改作为中心工作,为课改服好务,负责教师学科培训、教研、科研组织管理工作;要搞好《课题研究》,及时搜集、总结、报道、推广学校、教师在课改中的经验,积累、整理课改相关资料。 3、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课改,让社会、家长、学生了解课改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努力争取社会、家长、学生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4、建立充分调动教师参与校本培训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对工作中涌现的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课改过程中的优秀成果进行及时推广。 二、培训目标与任务 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的需要,教师队伍应该进一步“充实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学校将以校本培训为主渠道,面向全体教师,突出骨干教师、青年教师、班主任和教研组长的培训,以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适应课改能力的重点,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素质精良、充满活力的科研型和创新型教师队伍。 1、全员培训。 通过多种形式,每学年完成每个教师不少于12课时的政治思想、教育理论、新课程改革、

教育教学专业技能和信息技术的培训,使教师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到2016年,任课教师90%达到本科学历;45周岁以下的教师熟练掌握计算机辅助教学的能力。 2、青年教师培训。 制定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和考核细则,形成青年教师培养体系,加快实施青年教师培养的“一年适应、两年合格、三年胜任、五年内成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 3、教研组长培训。 加强教研组长培训,形成教研组长聘任、使用、培养、考核、奖惩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真正发挥教研组长的教研带头作用,每学年完成对教研组长不少于10课时的各类培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 4、班主任培训 完善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制度,对班主任的“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核。政教处要制定班主任培训方案,每学年完成对班主任不少于10课时的培训,建立一支工作扎实,风格独特的班主任队伍。培训时间一般安排在暑假和平时周五,具体内容和时间见教务处学年度培训计划。 5、骨干教师培训。 制定骨干教师培训措施和评选细则,研究骨干教师考核奖励办法,形成骨干教师培训体系,创造优秀教师脱颖而出的环境。在全员培训的过程中,每年对中层以上干部、班主任、教研组长及学科带头人进行不少于10课时的骨干教师培训,努力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他们在新课改中的骨干和示范作用,带动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力争在五年内培养1~2名骨干教师,2~3名学科带头人,全面提升学校的办学层次。骨干教师每学年开一次校级示范课或研讨课。 三、培训内容

法治教师培训资料

法治教师培训资料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繁华初级中学教师法制教育学习资料 学习时间:2017年 4 月 27日 地点:会议室 主讲人:刘培华 学习内容: 《未成年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可能通过修改一次法律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重点。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还作了以下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 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二)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 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四)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 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五)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六)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 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着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还有:一些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问题; 校园安全问题; 对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 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

教师法制教育学习笔记

教师法制教育学习笔记 法制教育学习笔记 最近,我校安排教师进行了法制教育。 教育法制讲座一,教育法律视野下的教师行为分析 一、为何将教师行为纳入到法律视野下进行分析 (一)从宏观的角度说,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以后,各行各业都提出了依法治理、管理本部门的口号,教育也不例外,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成为教育界近几年来,乃至今后发展的一个趋势。 (二)从中观的角度说,是教育自身发展的客观、必然要求 1、受教育权的平等问题(教育公平问题) 。 2、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和侵权行为的界定与冲突问题。 3、教师“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4、现行法律的滞后及立法缺失问题。 (三)从微观的角度说,是教师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需求 1、教师学习法律尤其是教育法律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1)法律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可以说离开了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人们的生活将会遇到很多的麻烦。 (2)学生及其监护人主要是父母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尤其是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开始逐步增强。 (3)从国家到地方到学校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不断制订、修订来看,教育管理者不懂法、不依法管理;教师不懂法、不依法执教将会越来越陷于被

动。(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与法制观念的进一步增强,单凭个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事情将会越来越少。) 2、教师学习法律尤其是教育法律具有历史和现实意义 (1)从历史的角度说,教育领域还没有进入法律调整的视野,人治大于法治甚至没有法治,只是随着近代以来法治化的不断加强才进入法律调整的范畴。 (2)从现实的角度说,教育领域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教育实践中违法乱纪的行为还依然存在。 二、如何对教师行为进行教育法律视野下的分析 (一)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是指教师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教育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 2、不作为,是指教师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 (二)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 1、根据教师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否显性可分为:显性伤害行为和隐性伤害行为。 2、根违法行为侵犯学生权利的不同可分为: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等。 (三)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四要件 1、教师行为违反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 2、教师的行为对学生造成了不良后果。 3、教师的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教师违法行为的产生是因为其主观上有过错。 (四)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5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教师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A【解析】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教育教学权。 3.A【解析】该校长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4.A【解析】教师有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的权利。 5.C【解析】教师具有培训的权利,同时也有培训、终身学习的义务,但这应该是教师自主选择的,不应该在暑假期间强制执行。 6.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士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A【解析】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教师的工作职责,也是教师的法定义务。题干中没有涉及教师的权利问题。 8.B【解析】根据我国《宪法》《教育法》等教育法律的精神以及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教师应公平对待每位学生,无论其外在条件如何,都应予以关心、爱护与尊重。 9.D【解析】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是教师应享有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 10.D【解析】A、B、C项的内容只属于教师义务,D项内容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11.C【解析】《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12.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此可见,只有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才可以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学校不能以“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为由,强迫教师进行其义务之外的工作或解聘教师。 13.D【解析】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4.C【解析】依法执教是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因而主体是教师。 15.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具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而“私拆学生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罚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进行有偿家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做禁止性规定,主要是职业道德问题。 16.D【解析】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17.B【解析】依法执教的要求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执政

安全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精神,切实提高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河西小学安全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一、教育培训目的 教育学校班主任及教职员工关心爱护学生,认真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使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依法治“安”的法制观念,熟悉并自觉遵守涉及安全的法规、规定,熟练掌握各类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方法,具备准确分析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在紧急状况下组织学生逃生避险的应急能力。 二、教育培训对象 学生、教师等 三、教育培训内容 (1)责任意识教育。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其他教职员工是相关责任人,同时各班级指定固定的“班级安全信息员”及时参加各培训活动。 (2)法制意识教育。 (3)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安全乘坐交通工具,不在交通危险地区搞活动,在交通事故中迅速组织学生自救。 (4)消防安全教育。掌握各种防火知识并能有效告知学生,了解不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在火灾中迅速组织学生逃生避险。 (5)食品卫生和防疫教育。分辨常见传染病并了解其预防办法,掌握简单的农药及其他化学品中毒抢救方法。 (6)保护学生在劳动、体育、竞赛时人身安全的知识教育。

(7)组织学生在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时迅速逃生避险,实行自救自护,并求得援助的安全知识和能力的教育。 (8)爱护学生、关心学生的师德教育。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档案,将导师制融入学生安全教育之中。 (9)保持和调适自身及学生健康心理的常识。注意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师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师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10)按时完成安全教育平台内容。 四、具体实施途径 在实施安全教育中,学校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要与家庭密切配合,争取学生家长的支持,共同完成好教育任务。主要实施途径有: 1、安全教育日。每周一的升旗仪式,校长要亲自讲安全知识,集中对师生进行教育和培训。 2、每周两次的班级安全教育。班主任要精心备课,进行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让学生在喜闻乐见的教育活动中,收到巩固知识、强化技能的效果。如搞模拟演练,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办手抄报、黑板报等。 3、充分利用家长会等形式,对家长进行安全培训。 4、学科教学和校园文化渗透教育。将安全教育融入缔造完美教室与特色校园建设序列。 5、学校将按上级规定,对老师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

2016年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平庄中学校本培训 ——教育法律法规 培训学时:1—4学时 培训时间:2016年12月9日08:00——12:00 培训形式:集中培训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五、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二)义务教育制度(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括两大类: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还依法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的

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店子小学 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切实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良好品行,有效地减少和预防小学生违法和犯罪,实现学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我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完善学校的法制教育的学法培训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道德纪律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的合格人才奠定基础。 二、对象及内容 1.学校法制教育的对象为全校学生,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家长。 2.教育的内容为法制教育教材,《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守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各种法律法规,还包括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如《交通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知识。 3.法制教育要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教育,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学会明辨是非能力,提高自我约束与保护能力。 三、培训目标 通过政治课、班会课、学科渗透等工作,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真正地提高学生分辨是非和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持学生的犯罪率为零指标,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四、具体工作 1.在班会课中,加强法制、纪律、行为习惯教育,开展《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习教育,开展校纪、校规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各班可以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教育活动。

教师法制教育培训讲稿

教师法制教育与日常安全防范讲稿 尊敬的学校领导和各位老师: 新年好。今天受学校领导的委托,让我和各位老师交流一下教师违法犯罪预防和日常安全防范这两个话题。由于本人业务和知识水平有限,讲的不对的地方,请老师们批评指正。 首先,我先和老师们沟通一下教师违法犯罪的预防。近年来,教师违法犯罪这个话题被网络和媒体炒的很热,给整个教师队伍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不仅仅是“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开房”、“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案”这样的恶性案件,就是象教师课余时间或者假期办班补课这样的违规行为,也经常被曝光和炒作。 在整个社会贪污腐败问题严重,非法经营触目惊心的当下,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的直接危害,其实并没有这么大。因为除了极少数教师为了办班多收人,上课不讲、不认真讲,补课讲。大多数有偿办班补课的老师在课堂上是尽职尽责的。只是在补课时,更注意有针对性的辅导或者拓宽知识面。而这些内容,即便是不办班补课,受时间和学生数量多的限制,他也不可能在课堂上讲。 那为什么外界对教师这么照顾呢?首先因为教师职业的重要性。你不重要,别人就不会关注。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传承和发扬文明的重任。我们知道,四大文明古国,只有中华文明传承至今,就是因为在“礼崩乐坏”、中华文明即将失传的春秋时期出了孔子这样伟大的教育家,把中华文化的精髓去芜存菁、发扬光大。古希腊文明之所以能至今深刻的影响着西方 社会,也是因为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一批杰出的教师。当今中国同样面临社会价值体系崩溃、道德沦丧的风险,在西方文明的强有力冲击希下,中华文化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公众都有一种深深的焦虑,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会完全被金钱和权力所绑架,丧失人类最基本的良知和秩序,重新成为弱肉强食的丛林?在这样的时候,人们对教师自然抱着一种强烈的期许,希望我们能最大限度的保存社会良知和文化的火种。所以,人们对部分教师师德沦丧和违法犯罪才会如此敏感。因为,如果听任有偿办班补课这种通过职业谋利的行为蔓延,就很难保证教师不被金钱和利益绑架,这个社会也就失去了最后挽救的可能。 在实际生活中,教师违法犯罪的后果也是严重的,因为他影响的绝对不是一个人。对此,我有深刻的体会。在我上初一的时候,全校有一名老师、50余名同学涉嫌违法犯罪,其中有15名受到追究。这位老师因为才华横溢,在同学当中有着很大的影响力。虽然不能说,这些违法犯罪的同学都是受他的影响,但有相当一部分与他堕落腐朽的生活观、价值观有直接间接的影响。而且与九十年代初,许多学校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师德的滑坡有直接关系。 那么,教师这个职业如此崇高而神圣,为什么有的教师会违法犯罪呢?教师也是人,作为生活的个体,我们也有七情六欲,也同样面对柴米油盐,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面对整个社会越来越炽热的追名逐利之风,谁想独善其身都不容易,我们也会面临种种困惑。人们经常把老师比作蜡烛,燃烧的是自己,照 亮的是别人。作为个体的教师大多数并没有夺目的光环,有的只是默默地奉献和平淡的生活。在中国当下社会,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远未得到重建,利己主义和金钱权利至上的思潮泛滥,面对小我和大我的巨大反差,许多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很难不躁动不安。一些教师不安于现状,在业余时间抓经济与完成工作之间艰难跋涉;一些教师面对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工作,产生了反感和厌倦,在待遇和前途上大做文章,因此放松对自已的要求,不加强学习;一些教师就因心理扭曲、道德沦丧,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去年,江西、陕西、湖南等地曝出多起教师性侵学生案,海南甚至发生了“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开房”案,让整个教师队伍为之蒙羞,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教师违法犯罪问题的高度关注。 教师走上违法犯罪的具体原因,我个人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物欲膨胀,染上生活恶习。

2021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2021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2021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xxxx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为普及法律法规知识,着力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 能力,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订以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1、成立由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工作,研究提出每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和工作计划 ;组织实施普法活动;进行普法工作的经常性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配合上级组织对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指导等。 3、领导干部要按照上级要求参加各级、各类普法培训和考试,参训率、合格率必须达到100%。机关干部必须参加公务员培训、行政执法培训、其他专业培训和上一级组织的培训,参训率、合格率或领证率必须达100%。所有人员必须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普法学习、教育、培训,参学(训)率、合格率要达100%。 4、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普法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原则上定为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5、要把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列入年度学习计划,按照上级统一要求抓好普法学习并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

6、领导小组成员依据普法规划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日常的普法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反应,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普法工作形式,增强普法活动的针对性;积极参与上一级组织对本单位普法工作的检查、指导,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有关工作等。 7、每年进行1-2次的普法工作检查、督促活动,对已经学习的法律法规,必要时进行抽查、考试,以促进普法工作的开展,增强普法活动的实际成效。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以确保普法内容的落实、掌握。 8、要充分利用有限条件,建立并抓好普法宣教阵地,要根据需要,适当投入,选购普法书籍,订阅法律法规报刊杂志、资料,征订有关普法教材。要积极参加社会宣教活动,义务宣传普法知识。

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教学文案

安全生产法制教育

安全生产,是建筑施工企业永恒不变的主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是蒸蒸日上,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建筑施工带来的安全生产问题,目前,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问题始终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的三大重点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据统计分析,全国建筑业伤亡事故80%以上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造成的,因此如何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最终实现安全标准化作业,规范化施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而这些又都可以通过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来实现。 目前,我国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主要针对两个部分人群:建筑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作为建筑企业的职工,一方面由于知识水平较高,接受能力较强,另一方面由于人员较为固定,多为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均能按时接受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所以,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较高,且能够自觉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纪律,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力量。但是作为施工现场的另一部分人群:农民工,是我国目前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薄弱环节,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低,接受能力较差;其次是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第三是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和专业(劳务)承包队伍,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意识淡薄,放松了安全管理,特别是在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在经济上和时间上不舍的投入,导致作业工人安全技术水平低下,特别是对新进场或转换工种的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任何安全教育就直接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懂本工种操作规程,不掌握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这些人完全没有安全防护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有的农民工上班没几天就死于工伤事故。由于以上这些现状的存在,导致建筑业企业伤亡事故时有发生。针对这些现状,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在这里谈谈我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的一些看法。 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就是说在一切生产活动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预防为主,是指在一切生产活动开始之前针对生产活动的特点,对生产要素采取科学管理手段和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和扩大,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建立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础上,这样才能使对工人进行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教师法制教育

一、教师法制教育培训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只限于本专业范围的知识,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培训却是一个薄弱环节,虽说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市广大教师的法律素质和法治理念有了很大的提高,在依法治校、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的能力和水平普遍增强。但在一些学校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平衡:一些教师法律知识贫乏,法律素质不高,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甚至严重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还时有发生;有些教师法治观念不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和做法,不但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社会秩序,也有损教师的良好形象。 人才的培养在教育,教育的关键在教师。教师法律素质的提高,是造就学生法律素质的前提和基础。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提高教师的法制意识和水平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国家教育方针能否得到贯彻落实、关系到培养什么人的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命运和前途。然而,就我市来看,不少中小学对教师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时大多走过场:采取念念文件,听听报告,抄抄答案(普法试卷)的方式应付检查。如此流于形式的法制教育培训,怎能提升教师的法治意识?怎能与社会的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相适应?所以加强教师法制教育不能只是一句口号,而应扎扎实实从增强教师法制培训的实效性入手。 二、加强学校教师法制教育的举措 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是当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是学校依法治校的需 要,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 (一)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法制教育工作。要将教师法制教育纳入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教师普法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教师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迫切要求,也是加强教师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教师法律素质和法律修养的迫切要求。要严格按照全国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紧密联系教师工作和生活实际,做到教师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组织教师系统学习、掌握基本法律知识,要将教师普法教育列入学校教师校本培训和各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必修课,有重点、分步骤组织教师法制培训工作,并计入教师年度继续教育的学时数,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学校培训经费之中。要加强与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机构密切合作,把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案例分析、观摩法庭审理等形式结合起来,采取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方法。要将教师普法教育与师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提高教师法律素质和法律修养作为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广大教师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始终坚持“四个自觉做到” 即自觉做到敬业爱教、自觉做到廉洁从教、自觉做到文明执教、自觉做到优质施教。努力提高广大教师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创建文明和谐的校园文化。 (二)营造一个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认真组织教师利用业余时间重点学习《宪法》、《国旗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青少年健康成长和教育教学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校园网、图片展等搭建起法制宣传的平台,大张旗鼓地宣传法律法规。建立普法联络员,组织人员调查研究普法规律,为教师们学法用法提供一些有效的方法。定期举行法制知识讲座,同时可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如法律知识竞赛、“学法三分钟”、观看有关法制教育的电教片进行警示教育、创作普法小品、收集身边的法律知识故事、法制动漫比赛等喜闻乐见形式,推动法制宣传的深入开展。利用假期举办普法培训班,培训普法工作培训骨干,同时在教材、师资、时间、场所上提供保障,杜绝那种形式上轰轰烈烈而实际效果收效甚微的走过场式普法。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制定普法工作的长远规划,分步实施,避免“一阵风”。要及时表扬,推广普法工作做的好的学校和教师,树立学法用法的典型,营造良好的氛围,切实使“学法用法是教师工作的需要” 成为广大教师的共识。 (三)法制专题讲座要以师为本。法制专题讲座切忌脱离教师实际,要有的放矢,选取学校生活、学生生活和周边社会中典型事例对教师进行法制培训教育才具有实效性。我们学校曾请过一位律师来作法

教师法制教育培训讲稿

教师法制教育与日常安全防讲稿 尊敬的学校领导和各位老师: 新年好。今天受学校领导的委托,让我和各位老师交流一下教师犯罪预防和日常安全防这两个话题。由于本人业务和知识水平有限,讲的不对的地方,请老师们批评指正。 首先,我先和老师们沟通一下教师犯罪的预防。近年来,教师犯罪这个话题被网络和媒体炒的很热,给整个教师队伍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不仅仅是"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开房"、"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案"这样的恶性案件,就是象教师课余时间或者假期办班补课这样的违规行为,也经常被曝光和炒作。 在整个社会贪污腐败问题严重,非法经营触目惊心的当下,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的直接危害,其实并没有这么大。因为除了极少数教师为了办班多收人,上课不讲、不认真讲,补课讲。大多数有偿办班补课的老师在课堂上是尽职尽责的。只是在补课时,更注意有针对性的辅导或者拓宽知识面。而这些容,即便是不办班补课,受时间和学生数量多的限制,他也不可能在课堂上讲。 那为什么外界对教师这么照顾呢?首先因为教师职业的重要性。你不重要,别人就不会关注。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传承和发扬文明的重任。我们知道,四大文明古国,只有中华文明传承至今,就是因为在"礼崩乐坏"、中华文明即将失传的春秋时期出了孔子这样伟大的教育家,把中华文化的精髓去芜存菁、发扬光大。古希腊文明之所以能至今深刻的影响着西方 社会,也是因为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一批杰出的教师。当今中国同样面临社会价值体系崩溃、道德沦丧的风险,在西方文明的强有力冲击希下,中华文化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公众都有一种深深的焦虑,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会完全被金钱和权力所绑架,丧失人类最基本的良知和秩序,重新成为弱肉强食的丛林?在这样的时候,人们对教师自然抱着一种强烈的期许,希望我们能最大限度的保存社会良知和文化的火种。所以,人们对部分教师师德沦丧和犯罪才会如此敏感。因为,如果听任有偿办班补课这种通过职业谋利的行为蔓延,就很难保证教师不被金钱和利益绑架,这个社会也就失去了最后挽救的可能。 在实际生活中,教师犯罪的后果也是严重的,因为他影响的绝对不是一个人。对此,我有深刻的体会。在我上初一的时候,全校有一名老师、50余名同学涉嫌犯罪,其中有15名受到追究。这位老师因为才华横溢,在同学当中有着很大的影响力。虽然不能说,这些犯罪的同学都是受他的影响,但有相当一部分与他堕落腐朽的生活观、价值观有直接间接的影响。而且与九十年代初,许多学校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师德的滑坡有直接关系。 那么,教师这个职业如此崇高而神圣,为什么有的教师会犯罪呢?教师也是人,作为生活的个体,我们也有七情六欲,也同样面对柴米油盐,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面对整个社会越来越炽热的追名逐利之风,谁想独善其身都不容易,我们也会面临种种困惑。人们经常把老师比作蜡烛,燃烧的是自己,照 亮的是别人。作为个体的教师大多数并没有夺目的光环,有的只是默默地奉献和平淡的生活。在中国当下社会,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远未得到重建,利己主义和金钱权利至上的思潮泛滥,面对小我和大我的巨大反差,许多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很难不躁动不安。一些教师不安于现状,在业余时间抓经济与完成工作之间艰难跋涉;一些教师面对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工作,产生了反感和厌倦,在待遇和前途上大做文章,因此放松对自已的要求,不加强学习;一些教师就因心理扭曲、道德沦丧,走上犯罪的道路。去年,、、等地曝出多起教师性侵学生案,甚至发生了"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开房"案,让整个教师队伍为之蒙羞,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教师犯罪问题的高度关注。 教师走上犯罪的具体原因,我个人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物欲膨胀,染上生活恶习。

学校教师法制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2018

万善镇小学教师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加强全校教师的法制观念,使广大教师做到依法施教,避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违法事故发生,现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教师应自觉学习《普法教育读本》有关内容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制意识,不断规范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 二、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主题法制教育学习活动。 三、培训时,要求做好笔记;会后,结合自己的情况,写出心得笔记。 四、此项工作纳入教师培训、进修和继续教育当中,期末综合考评,做为评优选模的依据之一。 万善镇小学 2015年9月万善镇小学教师法制培训考核制度 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教育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教师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要求,服从学校及上级培训部门的安排,努力

完成所规定的任务达到应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加速我校教育现代化进程,更好地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如下教师法制培训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一、加强领导、注重宣传 1、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法制培训领导小组”,以分管法制教育的副校长为常务组长,负责学校法制培训组织、管 理、服务、资料积累等项工作 2、学校德育办要把推进普法作为中心工作,为普法服 好务,负责教师法制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要搞好法制培训,及时搜集、总结、报道、推广学校、教师在法制教育中的经 验,积累、整理普法相关资料。 3、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法,让社会、家长、学生了解普法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努力争取社会、家长、学生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4、建立充分调动教师参与法制培训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对工作中涌现的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普法过程中的优秀成果进行及时推广。 二、培训目标与任务 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教师队伍应该进一步“充实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学校将以法制培训为渠道,面向全体教师,突出骨干教师、青年教师、班主任的培训,以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第一节:持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规定 第一条及时宣传贯彻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公司总部、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决议和指示,强化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和其它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全面提高公司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增强责任感,层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 第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学习活动是切实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重要途径,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主体意识的重要手段,公司总部所属分公司、各部门和从业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 公司总部每年应组织安全管理干部和人员进行培训,及时宣传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司总部安全生产规章,以及新科技设备的使用和操作规程,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各分公司必须按国家《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组织驾驶人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学习经营活动,提高驾驶人的综合素质及操作技能。 第三条安全教育学习活动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开展落实,并将组织安全教育学习活动的相关痕迹资料,规范整理存档和按要求上报。 第四条公司总部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要结合国家“五整顿、三加强”的要求,强化公司安全管理队伍素质建设,每年必须组织一次所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公司总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要求。 第五条各分公司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每月组织一次有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营运驾驶员参加的安全教育学习活动,宣传国家、公司总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政策;宣传贯彻落实适时更新的安全管理措施、方法和要求,从思想上筑牢一线生产经营者的安全文化意识。 学习人员名单如下:一、宋加坤二、刘家庆

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柳堡镇中心小学教职工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2011年度) 为切实提高我校教师的法制素养,逐步形成“知法、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努力使我校成为学法、用法、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楷模,特制定我校教师“六五”学法用法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关于依法治国理论,坚持学法、用法、守法相结合,努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教、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为促进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目标 通过法律培训、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宣传,提高教师学法、用法、执法能力,加快我校领导和教师学法、用法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及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树立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意识,提高教师特别是学校校长的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执教的能力。 (二)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与本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重点掌握有关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完善法律知识自学体制,坚持把学习法律知识与教师的理论学习结合起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三)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把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我校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

(四)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和配合开发区各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利用法制宣传日等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种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橱窗展板、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四、学习内容和基本要求 主要抓好以下内容的学习: (一)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 (三)学习与教育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新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依法行政知识读本》等。 学校校长学习法律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要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管理好学校的各项事务,把各项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五、学习方法和要求 教师法律学习要采取自学、集体学、法制培训、法制讲座等方式进行,主要以自学为主。利用周二例会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4学时,年内组织教师开展集中培训两次。

学校教师学法制度

学校教师学法制度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校,是我校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的普及和实施工作,深入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学校教师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推进学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坚持以启动“法治教育”建设为统领,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教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我校教师学法制度: 一、认真制定和积极实施教师学法规划,建立完善的管理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做到要求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到位,规划落实。 二、学校党支部负责制定教师全学年的法律法规学习计划,确定其学习内容、步骤、方式。落实措施,突出重点,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学校各年组组长要带头学法用法,教师分期分批参加各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使教师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法制教育纳入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并将教师学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依据之一,不断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 四、法律学习分集中学习与自由学习两种形式,其中以自学为主。间周分别集中学习两个小时,时间安排在每周五的下午。 五、所有教师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集体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并按半天考勤计算。 六、参加集体学习时必须遵守学习纪律,人人建立法律法规学习笔记本,不看与学习无关的书报,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聚精会神,认真做好笔记。 刘家馆子镇中心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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