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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3〕

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当此旅游团将要攀跃天池的前一天晚上,该团一些团员询问黄某,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服,以免天气变化。黄某根据其多次在这个季节上天池的经验,回答游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轻装上山。翌日,该团游客在黄某及地陪的引导下上了天池,不料,天气突然变化,天降大雪,气候骤然下降,黄某急忙引导该团下山,但由于该团有些客人未带衣帽围巾等御寒之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脚严重冻伤。其中4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为此,该团游客投诉导游黄某,要求黄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黄某所属的国际旅行社接到此投诉后,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由于黄某工作失误所致,责令其自行处理游客投诉,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黄某则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事情,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问:(1)旅行社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导游黄某工作失误所致,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导游黄某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与其工作无关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答:导游黄某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黄某作为此条线路多次带团的导游,应当预见到长白山气候多变,他应当提醒游客多添衣服,但黄某却没有让旅客多添衣服,以致造成冻伤事故,所以,黄认为冻伤事故与其工作无关的说法不正确。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员和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4〕1997年7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西藏探险旅游团,委派刘某为全程导游陪同随团服务。当该团进藏将赴那曲地区时,刘某听过往司机讲,那曲地区已发生暴风雪,道路已断,遂与地陪陈某商议,决定取消那曲行程改道返回拉萨。当刘某将此决定通知该团后,全体团员大哗,认为仅凭道听途说,无真凭实据就轻率取消那曲行程不妥,应得到确切的消息后再定行止。由此,旅游者与刘发生争执,最终刘以不可抗力为由,将团带回拉萨。为此该团投诉该国际社,要求提供那曲确实发生暴风雪的证明,否则该社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该国际社认为取消那曲行程是导游刘某的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刘则以法律没有规定不可抗力必须证明为由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

问:

(1)该国际社认为取消那曲游程属刘某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答:该国际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是受旅行社委派或聘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人员,因此该旅行社应对其导游行为承担责任。(2)刘某认为不可抗力无须证明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何谓不可抗力?

答:刘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有关证明。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例5〕

谢某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被某社聘用,在一次带团导游中,他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该团旅游者游览。该团旅游者对其在旅游途中的导游讲解服务质量不满,旅游结束后,向质监所投诉,要求退还导游服务费用。该社遂以旅游者投诉为由,不付谢某带团报酬,并辞退了谢某。对旅行社的这一做法,谢某十分不满,提出此次带团是受旅行社委派,旅行社应按约定支付其带团报酬并对投诉承担责任。而旅行社则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这一要求。据查,谢某在带团导游讲解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讲解服务质量问题。

请问:

(1)谢认为旅游者对其投诉,应由旅游社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谢某的说法成立。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因此,旅游者对谢某的投诉,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导游未按照国家或者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2)旅行社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该旅行社不得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案例6〕

1998年6月底,某市旅游局质监所收到旅游者张某等11人的投诉,称经导游员王某的介绍于本月初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环岛观光5日游,每人缴纳旅游费用2100元,由王某担任该团导游员;但在海南住地安排的宾馆及餐饮标准与协议约定的不相符合。原定的二星级宾馆实为一星级宾馆,且地理位置偏僻,餐饮标准也低于原定标准。经市质监所核查,该"旅行社"是由某旅行社两名工作人员与某公司业务员拼凑的、未

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无证旅行社。王某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因担任该团全陪而获得导游费1000元。

请根据上述的情况回答: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旅行社"责任人应怎样处罚?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员王某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从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根据这一规定,导游员王某虽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但其未经合法旅行社委派,视同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应责令王某改正,并处相应罚款,同时没收其1000元的非法所得。

◆〔案例7〕

1998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地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一些景点。在征得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元钱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在团队活动其间,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由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请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

(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上两项均属于导游人员应尽的义务。

(2)应给予该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答:《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该《条例》还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8〕

1998年2月6日至11日,李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合同约定应于2月10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11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15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李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其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请问: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该旅行社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旅行社违约,但应当免除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按合同约定,旅游者应乘飞机返回昆明,应属违约。但旅行社违约是由天大雾雷电天气,航班被取消所致(或答是不可抗力所致)。

(2)旅游者投诉要求是否合理?依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应如何处理这起纠纷?

答:旅游者的投诉要求不合理。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者滞留西双版纳属于其自身的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9〕

2000年11月,王某等15人参加了H省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香港"15

日贵宾旅游团。后因境外旅行社接待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经查,境外旅行社在安排的住宿、交通、餐饮等方面确实存在低于原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该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答: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国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旅行社提出赔偿。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怎样的处罚决定?

答: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融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案例10〕

2000年5月1日,旅游者孙某等人乘坐旅游车前往某郊区景点游览。途中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使孙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调解,旅游车所属单位对孙某等人作了赔偿。事后,孙某等人向质检所投诉,所乘车上担任导游的是一位佩带某社导游证的导游员,此次旅游应视为某社组织,该社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法经营者,导游员为非法经营者临时雇用,其所属旅行社并不知情。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质检所应否处罚导游员?根据什么法规?如何处罚?

答:应处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接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质检所应否处罚非法经营者?根据什么法规?如何处罚?

答:应处罚。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11〕

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998年因该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1999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https://www.docsj.com/doc/6b19016298.html,tv268.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分),因为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2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1分)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2分)。因为王某在1998年因违反导游管理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2分)。其法规依据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分)

◆〔案例12〕

1999年6月,导游人员徐某受某国际旅行社委派,为法国某来华旅游团担任导游。在旅行游览过程中,徐某见某游客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小巧玲珑,而且功能齐全,经询问,该相机在法国售价比在中国便宜,遂与游客商量,购买了该相机。后因此事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导游人员徐某能否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为什么?

答:导游人员徐某不能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2分)。因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1分),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购买旅游者的物品(2分)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什么法规对徐某进行处罚?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徐某的处罚是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分)。该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1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处罚(2分)。

◆〔案例13〕2000年3月,导游人员王某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新、马、泰旅游,当行至泰国时,游客李某

提出请王某带其到色情场所"见见世面",导游人员王某对此要求当即予以拒绝。为此,游客李某觉得很没面子,心怀不满,在团里散布有辱王某人格的闲话。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作为导游人员,王某能否拒绝游客的上述要求?为什么?

答:王某有权拒绝游客李某的要求(2分)。因为李某提出的要求是违反导游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2分),对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2分)。

(2)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应当怎么办?

答: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听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反映(2分),依法维护人格尊严(2分)。

◆〔案例14〕

1999年5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个旅游团赴某地旅游。该团导游人员李某在讲解时说道"蒋介石也是一个伟人,他对结束军阀混战,统一中国有历史功绩"等等。旅游团客人对此说法十分反感,认为导游这种说法有损于民族尊严,歪曲了历史真相,故与之发生争辩,旅游结束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据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并对其所在的旅行社也给予了处罚。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对该导游人员的处罚有无依据?是何依据?请你简述依据。

答:有依据(2分)。即《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2分),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2分)。

(2)对旅行社进行处罚有无依据?有何依据?请你简述依据。

答:有依据(2分)。即《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上述言行的对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2分)。

旅游法规章节案例

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某旅行社于2002年6月在某市日报上刊登广告,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并规划了若干条旅游线路,其中包括南宁、越南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定为每周二、六发团,并注明报名办法为:第一,电话咨询旅游线路;第二,传真签订旅游合同;第三,指定银行账户存款;第四,10人以上可以上门服务等。由于报社在排版时失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人民币排成了320元人民币。外地游客李某通过电话向旅行社提出参加某线路旅游,他在电话中问到:“一切都按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办吗?” 旅行社接待人员给予了肯定回答,并告诉了他开户银行账号和出发时间.随后李某将320元人民币存到该账号上,并向单位请了年休假,按预定的出发时间提前赶到旅行社.当李某被告知旅游费用是3200元而不是320元时,他提出不参加旅游了,但要求旅行社退还320元并赔偿双倍费用,还要承担其路费、误工费等,理由是他依报纸上的条件已经与旅行社达成协议。双方协商不下,李某遂以该旅行社欺诈消费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是要约吗?为什么? (2)该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能否满足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 分析:(1)《合同发》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一种意思表示,但二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要约是要约人自己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主动向相对人提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对要约邀请人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例中,该旅行社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条件,因此,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该旅行社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因为,报纸上的旅游价格是由于报社排版失误造成的,旅行社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况且,从旅游路线安排上来看,若干旅游景点和双飞的运输方式,仅收费320元根本不可能够,这是一般人都可以理解的.但是,旅行社未能将报社排版错误及时通知旅游者,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这是旅行社自身的过错,因此旅行社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游客李某在电话中也没有进一步细致核对,就贸然出行,其本身也有一定责任。所以,旅行社在退还李某320元旅游费及路费、误工费或,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案例2-格式条款 王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八日游“,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缴纳了旅游费用4900元。前两天的旅游活动比较顺利,第三天中缅边境一日游,双方就费用负担发身争议。在办理出境手续时,地接社让王先生交付“出境书药费”共计112元,其中包括出境费100元、书药费12元。王先生认为“云南出境书药费”就是“云南出境的书药费",而“中缅一日游”是旅游行程中的计划内容,团款应包括“云南出境费”100元,故不应重复交费. 地接社解释“云南出境书药费"是由两部分组成,即“出境费”和“书药费",因此要求王先生交纳112元,如果不交的话则不安排他中缅边境一日游的活动。王先生对此解释虽不同意,但为了能完成全部旅游项目,还是支付了这笔费用。游览结束后,王先生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裁定旅行社退还100元. 问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如何裁决?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旅行社与王先生签订旅游协议,旅行社是提供合同的一方,双方就合同中旅游者所交团款不包含的服务内容“云南出境书药费”在语义上有不同的理解,旅行社认为该条款的本意是“出境费”和“书药费”,旅游者王先生认为该条款的意思是“出境的书药费”.按照法律规定,在对此条的理解上,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王先生的解释.因此,应当裁决旅行社退还多收的100元费用。 案例3-格式条款 2000年10月8日,肖某将两卷拍有全家“十一”黄金周外出旅游的富士彩色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42元.彩扩部工作人员给肖某开出一张冲印单.第三天,当肖某去彩扩部取相片时,被告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肖某等等再来。后来肖某多次催要终无结果,于是要彩扩部赔偿损失。彩扩部只同意按照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不同意,于2001年4月向该市某人民法院起诉,以彩扩部将自己拍有纪念意义的胶卷遗失,给全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彩扩部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彩扩部辩称:原告肖某的胶卷确实被我们遗失,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是对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要求不能接受,应按照市摄影行业协会某服协字(98)136号第3条“如遇以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的规定,退赔原告富士胶卷两盒和预收的42元冲印费。据法院查证:在彩扩部开出的冲印单上,的确印有该市摄影行业协会规定的上述条款. 问题: (1)肖某与彩扩部之间订立的以冲印为内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彩扩部出局的冲印单上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管理案例题

案例一: 2008年2月9日浙江某旅行社32人乘坐晚8:30菲律宾太平洋航空空司飞机回宁波,飞机起飞前半小时,一空姐请坐在安全通道的中国游客和几个懂英语的外国游客换一下座位,理由是万一有紧急情况,便于沟通。几个人按要求换了,但其中有三个人以歧视中国人为由,拒绝换位,并指责空姐为什么不讲中文,随后发生肢体冲突。机长当即联系地面警察认为三人危害公共安全,将其带下飞机,其他29人不服,也一同下机伴随。结果误了当班飞机,每人又重新花3000多元购机票,返回。对此请谈个人看法 ? 1.国际民航规定通用语是英语和飞机注册国语言; ? 2.乘坐安全通道的乘客必须能够听懂规定语言,在紧急时能按指令行动。否则,机组成员有权调整座位。 ? 3.腰杆要硬,法规要清,与人要善为先。 案例二: 某独资企业为了开好促销会,特策划组织一次联谊活动,于是派人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杭州、千岛湖三日豪华游”的旅游活动。后因该企业组织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又临时提出增加8个人一起参加旅游活动的要求。可是旅行社认为增加人数可以,但每个人(指整个旅游团的人数)要增加5%的费用。其理由是旅游旺季不能随意增加人数。为了促成这项活动计划,该企业无奈地同意了此种做法,并且与旅行社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合计为66人的旅游合同。可是没过几天,该企业派人来说其他旅行社也上门促销,其价格要便宜得多,况且没增加费用的要求,为此想来撤销旅游合同。旅行社听后当然不会同意他们的做法,于是双方发生旅游合同纠纷。由于旅行社不肯将旅游费退还给该企业,最终,该企业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经法庭审理判决,该旅游合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损失由过错方当事人负责赔偿。 旅行社怎么也想不通会有如此结果? 按照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类似上述的旅游纠纷,就目前情况而言为数不少。有一些旅行社经理很会做“生意”,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和经验,使得那些急需或无经验的客户签订这种违反平等互利、等价交换原则的旅游合同。上述的旅行社要客户每人头上增加5%的费用,这就显得不公平。若是仅对新增8位游客的合理增收费用,那才是合情合理的。 启示 一般来说,可撤销的不公平旅游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乘人急需而故意抬高价格和要求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二是由于一方提出的要求过分苛刻而显失公平。这两种情况的出现,只要有一方认为,不是出于自愿,不公平,若是发生旅游合同纠纷,法庭就会给予撤销。 但是,撤销后的旅游合同也有承担其法律后果的问题,具体规定是:1.无过错方的损失由过错方负责赔偿;2.过错方的损失自负;3.双方都有错则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损失。 目前,在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旅行社更应学法懂法,更好地掌握和运用法律,还要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三: 该旅游合同是否成立 某私营企业老板郑某因要到外地洽谈一笔生意,故打电话给一家旅行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 ●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请问: ●是否适用保证金? 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 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 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 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 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3〕 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当此旅游团将要攀跃天池的前一天晚上,该团一些团员询问黄某,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服,以免天气变化。黄某根据其多次在这个季节上天池的经验,回答游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轻装上山。翌日,该团游客在黄某及地陪的引导下上了天池,不料,天气突然变化,天降大雪,气候骤然下降,黄某急忙引导该团下山,但由于该团有些客人未带衣帽围巾等御寒之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脚严重冻伤。其中4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为此,该团游客投诉导游黄某,要求黄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黄某所属的国际旅行社接到此投诉后,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由于黄某工作失误所致,责令其自行处理游客投诉,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黄某则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事情,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题 春节前夕,北京一旅行社接待境外一批游客。按合同规定,该批游客在北京参观游览四天,旅行社的按待计划是:第一天参观游览故官;第二天参观游览颐和园;第三天参观游览长城;第四天安排购物及自由活动,晚上离境。谁知该旅行社导游员小王把第三天参观游览长城的内容擅自改为第四天的内容。当时游客曾提出质疑,领队也问小王有何道理?但小王不作任何解释,只是说:“景点不会少你们的”。当旅游团傍晚回宾馆时,下起了大雪。第四天旅游车开到半道上,交通警察已经采取封路措施,无奈,旅游车只得返回市区,游客们十分不满,于是该团领队通过手机向旅行社投诉,并要求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根据案情请回答: 1.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 2.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分) 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 答:合理。(2分)因为:导游擅自改变计划;(2分)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2分)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分) 答:2处不合法。(2分)导游擅自改变计划和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2分)因为:没有导游改变计划的条件出现;也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3分) 2.案例分析 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998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1999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 (1)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分),因为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2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1分)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2分)。因为王某有1998年违反导游管理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2分)。其法律依据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分) 3.案例分析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

A 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在旅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由于 A 旅行社只招徕到 5 名游客,而 B 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 名游客, A 旅行社和 B 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 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 B 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王先生对 A 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特别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 B 旅行社仍然按照 A 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 B 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A 旅行社并团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2)应当由哪家旅行社承担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 A 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允许。A 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转让, A 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 应当由 A 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王先生是与 A 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 A 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 A 旅行社承担。 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其中两位四年级(9 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就在夏令营旅游团准备出发的前两天,两位小学生的家长发现了他们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允许自己小孩独自参加夏令营。第二天,家长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得知情况后,首先说明旅行社已经做了精心准备,夏令营绝对安全可靠,劝说家长抛却解除旅游合同的念头。在家长的一再坚持下,只得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家长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为什么? (2)旅行社是退还家长全额旅游团款,还是可以向家长收取违约金?为什么? 答: (1)旅行社不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们签订旅游合同的民事行为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家长) 代理,旅行社与两位小学生直接签订旅游合同行为欠妥。 (2)旅行社应当退还全额旅游团款。因为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两位不满 10 周岁的小学生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行为就不具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

导游员擅自更改行程安排遭投诉,旅行社该不该担责任? 2001年2月,北京某旅行社委托导游员钱力先生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赴内地观光团。按计划,该团在北京游览4天,即2月11—14日,其中2月11日是游览长城,可是导游员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参观故宫和购物,对此变更观光团的团员表示异议,导游员钱先生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夜天降大雪,2月14日早晨因积雪封路观光团无法去长城游览。翌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北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北京某旅行社导游员钱先生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合同约定,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对此,北京某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某旅行社领导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于导游员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导游员钱先生则辩解,造成未能游览长城是由于大雪封路,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导游员不承担赔偿责任。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回答以下问题: (1)旅行社领导的辩解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导游员钱先生的辩解是否正确?为什么?你认为应该怎样处理这起投诉? 答案:(1)对香港某旅行社的投诉,北京某旅行社领导的辩解是不正确的。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低下遭到旅游者的投诉,旅行社必须为此进行赔偿。 (2)导游员钱先生对观光团的投诉的辩解是不对的。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的接待计划是经过组团社、旅游者、地接社共同认可确认的旅游契约,导游员只有执行的义务和责任,而没有更改、中止的权力,否则就是违约,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这起投诉的处理办法:负责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赴内地参观团的北京某旅行社应按规定赔偿损失。因钱先生擅自变更接待计划造成香港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一、欺诈旅游者,如何退赔 案例:某单位30多名职工,计划组织出境旅游,并与多家旅行社联系。黄某获知此消息,主动与该单位张某联系,并与其协商出境游事宜,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甲方张某代表单位30多名旅游者在乙方盖有B旅行社第二营业部的公章的合同上签字,黄某也签了字。黄某说10日内安排东南亚、港澳十二日游,张某按合同规定当场交了15万元的预付款。10日后张某没有得到任何消息,单位30多人也是多次问询,张问黄原因,黄讲了很多理由,时间一拖再拖,张某多次提出退钱无果,后来黄某避而不见。张某只好找到B旅行社,要求一是承担责任,二是双倍退款。而B 旅行社负责人称,一是黄某不是B 社的职工,合同与本社无关,二是张某等30名旅游者系同一单位的职工,合同当事双方应是张某单位和B 旅行社第二营业部,张某等30多人没有资格作为投诉方。

(2023版)旅游法规案例分析(新版)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1 案例分析题 春节前夕,北京一旅行社接待境外一批游客。按合同规定,该批游客在北京参观遨游四天,旅行社的按待计划是:第一天参观遨游故官;第二天参观遨游颐和园;第三天参观遨游长城;第四天安排购物及自由活动,晚上离境。谁知该旅行社导游员小王把第三天参观遨游长城的内容擅自改为第四天的内容。当时游客曾经提出质疑,领队也问小王有何道理但小王不作任何解释,只是说:“景点不会少你们的”。当旅游团傍晚回宾馆时,下起了大雪。第四天旅游车开到半道上,交通警察已经采取封路措施,无奈,旅游车只得返回市区,游客们十分不满,于是该团领队通过手机向旅行社投诉, 并要求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根据案情请回答: 1.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 分) 2.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 (7 分) 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 分) 答:合理。(2 分)因为:导游擅自改变计划;(2 分)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2 分)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 分) 答: 2 处不合法。(2 分)导游擅自改变计划和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2 分)因为:没有导游改变计划的条件浮现;也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3 分)

1997 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1998 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1999 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 (1)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 分),因为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2 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1 分)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2 分)。因为王某有 1998 年违反导游管理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2 分)。其法律依据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 分) 3.案例分析 某旅游团在浙江普陀山观光遨游。一天,导游员站在一块“严禁入内拍照”的警示牌前面介绍海滩体面。最后,导游员在放游客自由活动时又指着警示牌说:“请遵守景区规定,不要入内拍照”,谁知导游员前脚刚离开,3 位年轻游客后脚就悄悄地越过警示牌,光着双脚站在瞧石上让人拍照。

案例分析旅游法规

案例分析 1、1999年7月,教师某等人至旅游质监所投诉,称他们于99年6月参加了甲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澳门十日游。按照签订的旅游合同,某等人共支付了旅游费用33950元。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甲旅行社却违反了合同约定。主要事实包括:〔1〕甲旅行社根本无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经营围,但却大登广告欺骗旅游者;〔2〕甲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该团转让给乙旅行社,旅游团出境后,又由境外丙旅行社接待;〔3〕甲旅行社委派的领队未经旅游者同意,伙同境外丙旅行社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压缩游览时间。甲旅行社那么辩称,此次旅游是受乙旅行社委托组织的,乙旅行社是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据查,以上情况属实。 2、2001年2月,旅游者某等5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他们与某国际旅行社协商鉴订了一份东南亚8日游的旅游合同,且交纳了全部费用。该合同书上加盖了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的印章。不料,时至方案出团的日期,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借故一推再推。最后,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的竟无人接听了。某等人寻至该旅行社海外部,只见“铁将军把门〞,已是人去楼空了。为此,某等人联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追回所有旅游费用,并给予经济赔偿。经查,该旅行社海外部已由该社职工某承包,属企业部承包,海外部无独立的法人资格。该国际旅行社负责人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称,该海外部已由某承包,双方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期间产生的债务债权与社里无关,均由承承包方承当。因此,某等人应向某索取赔偿。 3、旅游团A,准备到长江三峡旅游,在与甲旅行社屡次协商后,决定有甲旅行社为其安排旅游行程,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在团队出发前10天,旅游团A打告诉甲旅行社,称他们了解到另一家旅行社乙去三峡旅游的价格比甲社廉价很多,他们决定旅游活动改为由乙社组团,提出解除合同。甲社了解到乙社所报的旅游价格比自己的本钱还低,认为乙社低价恶意竞争,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乙社负责人认为,自己是包船旅游,而且包船期限将到,局部旅客的价格低于包船价格由自己说了算,目的是为了降低本钱。甲社要求旅游团A赔偿10万元作为解除合同的补偿。旅游团A认为,甲社还未操作团队,用不着赔偿损失费。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思政教学案例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思政教学案例 一、教学目标 1. 了解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2. 掌握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3. 培养学生在旅游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4.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旅游观念,增强法制观念。 二、教学内容 1. 旅游政策:包括国家旅游发展战略、地方旅游发展政策、旅游行业管理政策等; 2. 旅游法规:包括旅游合同法规、旅游安全法规、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等; 3. 案例分析:通过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旅游政策与法规在实际中的应用。 三、教学方法 1. 课堂讲授:教师讲解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要求; 2. 案例分析: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3. 小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旅游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4. 课堂互动: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 四、教学步骤 1. 导入新课:教师简要介绍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2. 课堂讲授:教师讲解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3. 案例分析:教师展示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4. 小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旅游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5. 教师点评:教师对小组讨论进行点评,指出学生观点的优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6. 课堂互动: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 7. 布置作业:学生课后复习课堂内容,思考如何在旅游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 五、思政教育 1. 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旅游观念,增强法制观念:让学生认识到旅游是一种享受生活的方式,但在享受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同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旅游活动中,学生要意识到自己不仅是消费者,更是社会的一员。要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环境,关爱弱势群体。 3. 加强法治意识教育:让学生认识到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同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公正。 4.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旅游活动中,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做到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尊重他人。 六、总结评价 1. 教师根据学生课堂表现、小组讨论成果和作业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

2020年全国导游知识竞赛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库及答案

2020年全国导游知识竞赛旅游政策与法 规案例分析题库及答案 1.XXX参加由某旅行社接待的青岛、威海等地精品六日旅游团。在通往景区的旅游车上,导游XXX开始推销自费项目“帆船出海”,迫于无奈旅游团的部分团员交了200元/人。导游带领交钱的旅游者参加“帆船出海”,其他旅游者在车上等待。他们回来时天色已晚,导游说:“今天太晚了,万平口广场我们就不参观了,去了也看不到什么。”就这样合同行程中约定的参观万平口广场被取消了。 试分析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答案: (1)《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1分) (2)本案中,导游XXX推销自费项目,并安排部分旅游者参加,导致合同约定的部分景点没有参观,影响了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分)(3)应当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对旅行社和导游实施行政处罚。(2分)

2.XXX带着父母去峨眉山旅游,在清音阁生态猴区游玩时,该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当他们走到一个小桥上时,突然窜出来好几只山公,直奔他们身前,赶紧躲闪,由于其母亲躲闪不及,一只山公咬了她的小腿一口,然后入手下手翻其口袋,没翻到工具,又把她的右手大拇指咬伤,伤口长达一厘米摆布,鲜血直流。事发后,咬人的山公逃之夭夭。XXX赶紧呼救,然而并没有景区工作人员呈现。XXX在其他旅游者的匡助下找到了景区医务室,XXX支付了100元医药费,为其母亲注射了一针狂犬疫苗。 试分析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答案: (1)按照《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1分) (2)本案中,XXX母亲在景区内被猴子咬伤的小桥附近并没有相关的警示标志,景区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所以对于XXX母亲受到的损害,景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分)(3)景区应当补偿XXX母亲支出的医疗费等费用。(1分)3.XXX一家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澳大利亚凯恩斯9日精华游”。XXX的丈夫是长期在莫斯科工作的我国外交人员,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旅行社擅自并团惹争议 A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在旅 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由于A旅行社只招徕到5名游客;而B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名游客;A旅行社和B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B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王先生对A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尤其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B旅行社仍然按照A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B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A旅行社并团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2应当由哪家旅行社承担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A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A 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转让;A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王先生是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旅行社与两位9岁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合法吗

旅游政策法规第三版课后案例分析及答案

旅游政策法规第三版课后案例分析及答案 1.A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在旅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由于A旅行社只招徕到5名游客,而B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名游客,A旅行社和B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 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B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王先生对A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尤其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B旅行社仍然按照A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B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A旅行社并团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2)应当由哪家旅行社承担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A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A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

同意擅自转让,A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王先生是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 2.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其中两位四年级(9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就在夏令营旅游团准备出发的前两天,两位小学生的家长发现了他们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同意自己小孩独自参加夏令营。第二天,家长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得知情况后,首先说明旅行社已经做了精心准备,夏令营绝对安全可靠,劝说家长放弃解除旅游合同的念头。在家长的一再坚持下,只得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家长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为什么? (2)旅行社是退还家长全额旅游团款,还是可以向家长收取违约金?为什么? 答:(1)旅行社不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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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 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请问: 是否适用保证金 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 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 应当保障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 是该社的法定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 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

旅游法案例

案例一: 高中生王某随其父亲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普陀山等地五日游。8月5日下午,应一些旅游者要求,随团导游同意游完普济寺和小西天两景点后,留出些时间,让旅游者去海滨浴场游泳。王某等7名旅游者从普陀山小西天下山后,在地接社导游的带领下,直接到了百步沙海滨浴场。 由于初次下海,几个人就在海滩边的浅水处游玩,一阵海浪袭来,惊慌过后,人们才发觉少了王某。有关部门随即组织寻找,但没有结果。直到9日下午,才在普陀山朝阳阁附近的礁石间发现了溺水身亡的王某。普陀山海滨浴场依照门票上约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相关责任,向王某家人支付了5万元保险金及3万元赔偿金。王某家人对此表示满意,不再向浴场提其他要求。 王某家人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与旅行社就善后事宜进行了几次协商,要求依照旅游意外保险的规定,赔偿保险金。对于王某家的索赔要求,旅行社称:由于发团时间比较急,没来得及投保,但依据保险规定,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16岁至65岁之间,而王某不在此列;另外,普陀山海滨浴场不是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项目,王某罹难属擅自活动而发生的意外,即使旅行社事先投保,保险公司也不会理赔。 旅行社表示,出于道义上的原因,愿意向王某家人付数千元的补偿。王某家人以旅行社未给王某上旅游意外保险为由,要求旅行社支付相应的旅游意外保险金。 案例分析 王某家人的赔偿要求于法有据,应该予以支持。旅行社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根据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的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在某一范围必须实行强制保险。旅游意外保险就是通过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所确立的强制保险。旅行社组织旅游,必须履行为旅游者投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而没有选择的余地。本案中,旅行社以时间来不及为由而不履行义务,显然是有悖法律的规定,因此,不能免除其责任。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是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赔偿,其中包括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等。另外还规定,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依照保险规定,被保险人是所有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游览活动的旅游者。旅行社以年龄划界,剥夺王某所应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是没有根据的。 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期限规定,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本案王某等到海滨浴场游泳,是经过地接社导游同意并在导游的带领下进行的,因此,不能认定系中止约定的自行旅游行为,而应视为双方约定增加的自费游览项目。凡旅行社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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