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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法律形式

中国法制史法律形式
中国法制史法律形式

论述中国古代封建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商代主要的法律形式为《汤刑》誓、诰、训等王命、王令

西周时期

(一)具有习惯法内容的成文法

1.周公制礼2.《吕刑》3.“九刑”

(二)西周诰、誓、训、命等王的命令

(三)“遗训”及“殷彝”

秦朝:法律形式为1.律、2.命、令、制、诏、3.程4.式5.课6.法律解释7.判例

汉代法律形式的定型化

(一)律(二)令(三)科(四)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一)严格区分律令

(二)以格代科

(三)式的出现

西晋《户调式》西魏《大统式》

唐代:

(一)律: “正刑定罪”的刑事法规

(二)令: 国家基本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对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各种制度规定的规范性准则。

(三)格: 皇帝针对某些机关或个人颁布的各种制敕、指示的法律汇编,主要是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所遵循办事的具体法规。

(四)式:国家各级机关行政活动的办事细则与公文程式,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元代

随事立名;

一是条格,二是断例——合称“格例”。

1

司法推理的概念分析

司法推理的概念分析 学者们对于法律推理的涵义,至今未能统一,总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法律推理即法律逻辑。这种观点在国内外有一定的代表性。认为法律推理是形式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是一种逻辑学理论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活动。《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法律推理大体上是对法律命题运用一般逻辑推理的过程"。国内出版的法律逻辑学著作中,对法律逻辑的定义大都使用与这一定义类似,如吴家麟主编的《法律逻辑学》一书中认为:"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探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这种将法律推理定义为运用形式逻辑规则去解析司法实例的法律推理观,有它的不妥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从逻辑理论和实践的产生关系来看,"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在古希腊丰富的论辩材料和几何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正确论辩和有效证明的思维经验的总结"①,这说明就在亚里士多德概括总结逻辑思维方式的理论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运用逻辑思维规律的实践,就司法三段论来

说,"早在亚里士多德从逻辑学上提出三段论的理论之前,三段论包括司法三段论的思维实践就已经存在并为亚里士多 德逻辑理论的提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材料"。②因此将法律推理说成是逻辑思维方式在法律活动中的应用,不是十分恰当。况且,在缺少像西方那样的完整逻辑体系的中国古代,司法官所用到的法律推理多是一种实践理性。另一方面,法律推理的研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法律中运用逻辑当然要考虑到逻辑规则的要求,而且法律推理还要关注法律原则以及推理所得结论的合理与正义性,这是形式逻辑所不能完成的任务,正如雍琦学者所言:我们现有的逻辑教材提供的知识却难称其"职"。就以传统的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来说,尽管它与人们的日常思维联系比较密切,至今也不失为其普遍适用的意义,但它终究是适用于各个领域的一般性知识;它没有、也不可能对法律适用活动这一特定领域中具有特殊性意义的思维形式和方法,给以科学的概括和说明。"③实际上,法律推理不仅需要形式推理,也要用到形式推理之外的辩证推理。 二是法律推理即规范推理。该观点认为,法律推理是规范到规范的推理,是关于法律规范的推理,将包括模态命题和规范逻辑的现代逻辑理论应用于法律领域中,是以规范逻辑推导关系为基础,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文机关进行刑事诉

我国法律许可的企业出资形式

我国法律许可的企业出资形式 目录 一、货币出资 0 二、非货币出资 (1) 1、实物出资 (1) 2、知识产权出资 (1) (1)著作权出资 (1) (2)工业产权出资 (2) (3)非专利技术出资 (2) 3、土地使用权出资 (2) 4、股权出资 (3) 5、债权出资 (4) 中国债转股的实践 (4) 6、劳务出资 (4) 7、净资产出资 (4) 一、货币出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投资者以现汇或跨境人民币出资的,企业需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报文; 二、非货币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同上) 1、实物出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同上) ○2《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2.以实物出资的,需提交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等; ○3《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 2、知识产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同上) (1)著作权出资 《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将著作权出资排除出局,但也没有将之列举为法定出资方式之一。在京工商法「2001 ] 69号《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著作权不得作为对企业的出资。但毕竟这一法律文件的效力太低,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6616571493.html,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古代法律之起源

古代法律之起源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学号:13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之途径,特征 其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途径 (与“礼”“刑”之间的关系) “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其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正文: 浅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 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与“礼”“刑”之间的关系,即“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一)刑起于兵 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兵狱同制”。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二)法源于礼 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等级的标志。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手段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 2.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夏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这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

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

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 法律推理是处于法律思维核心的法律认识论范畴。它所反映和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其他推理更需要通过辩论、证明,以达到弄清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判决的目的。法律推理具有思维与实践相统一的辨证特点,它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的前提材料合乎逻辑的推想和论证新法律结论的思维活动,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所进行的具有实践的创造性的思维活动。 目前我国的很多法理学者对法律推理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也在不断增多,可以说有关法律推理的问题是当代法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虽然对于法律推理的概念仍然是众说纷纭,但关于法律推理的形式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著名学者休谟认为:“一切推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的推理,亦即关于观念之间的关系的推理;另一类是或然的推理,亦即关于事实与实际存在的推理。”休谟的这两种推理后来被命名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1美国综合法学的代表人物、《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的作者E?博登海默在“法律与科学方法”一章,他将法律推理分为分析推理和辩证推理两类。两位学者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内在含义基本相同。所谓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判断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推理。在以成文法为主要甚至唯一法律渊源的制定法国家,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形式。2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

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3实质的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立法的目的和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的推理。4这两种法律推理的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拟从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两个方面来加以详细阐述,已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更好的应用这两种推理。;一、;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联系 1、;追求的最终目的相同 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法规范对案件推出结论的推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要运用普通逻辑研究的那些推理形式和推理规则,又要深入探究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或最初的立法意图,考虑其他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来解决疑难案件。所以,法律推理的过程实际上是综合运用两种推理方式的过程,二者都是为法律适用服务的。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要调节和指导人们的行为,解决争议或纠纷,调整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法律秩序。 2、二者的适用步骤相同 适用法律有三个必经的环节:一是弄清案件事实,二是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三是根据法律规定推理出对案件的判决结论。其中第一个环节不是纯粹推理的问题,而要靠实际调查取证来解决;第二、第三个环节则是在确定前提、进行推论,属逻辑分析和推理的范畴。5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一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一)商事法律制度与商法 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它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其中,商法承担着调整商事关系的任务。换言之,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门。 商法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实质意义的商法则是从规范的,总和上把握的

一定的法域。它着眼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商事法律、法规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没有商法。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相应的商事法规。这样,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我国的商法。 (二)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前已述及,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有商事法律制度。 因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存在土壤是市场经济。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之后,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并载入了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商法在我国扎根、发展的土壤,因而商事法律部门快速发展起来了,并且形成了它自己的特点: 1、它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人们基于营利目的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商法之所以能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有商事关系的存在。无疑,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具有共性,它们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社会关系。但是,商

国际私法学第08章在线测试

《国际私法学》第08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2:25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对法律行为形式要件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各国立法和实践除少数特殊性质的法律行为外,一般采用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 2、对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是 A、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B、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C、适用法院地法 D、依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分别加以确定 3、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问题的准据法最古老的作法是采用 A、本人的住所地法 B、代理人的住所地法 C、代理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 4、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就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未作选择则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 A、本人的营业所所在地法 B、代理人的营业所所所在地法 C、本人的住所地法 D、代理人的住所地法 5、根据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规定,在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顾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 A、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B、代理人住所所所在地法 C、本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D、本人住所所在地法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法律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的根据是 A、法则区别说 B、主权 C、国际习惯

D、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E、证明便利 2、对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的准据法在当事人间未选择时应适用的法律有 A、代理关系成立地法 B、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C、代理人营业地法 D、代理人住所地法 E、本人营业地法 3、关于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所应适用的法律有 A、本人住所地法 B、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 C、主要合同准据法 D、为代理行为地法 E、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4、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对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规定的准据法有 A、双方合意选择的法律 B、当事人未选择时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代理人的营所所在地法 C、代理人无营业所时,适用代理人惯常居所在地法 D、但如果本人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国家内有营业所的则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E、代理人无营业所的,也可适用其住所所在地法 5、根据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本人与第三人关系应适用代理人为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但下列情形下应改为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A、代理人无营业所 B、代理人在交易所为代理行为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2008-09-08 20:18:47) 标签:文化 1 引言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使我们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在外部形式、价值取向和发展过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2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 2.1 法自君出 “法自君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只是一种治国工具,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集权专制世代相传,皇帝是国家的代称,封建皇帝始终是最权威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皇帝的话是“金科玉律”,其言出法立。皇帝发布的“敕”、“令”、“诏”、“谕”,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狱由君断”,皇帝握有最高的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皆需皇帝裁决、批准。封建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以施恩,赦免任何罪犯。如创建专制集权皇帝的秦始皇,其命令就有专门的称谓,命曰“制”,令曰“诏”,拥有最高立法权。同时,“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1]又如宋朝,崇宁五年,宋徽宗明令宣布:“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不执行皇帝的御笔手诏,就是犯了欺君大罪,将受到严厉制裁。在中国古代,权力是大于法律的,主张权力是法律产生的依据和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受权力的支配和制约,是实现君主个人专制的工具。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皇帝处于政治结构的金字塔顶峰,维护皇权的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不仅如此,在法律与皇权之间,法律成为皇权的附庸而丧失独立存在的地位,法律的至高无上性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所代替。

我国企业法律形式与各国对比

企 业 法 论 文 学院:社会发展学院 年级:2011级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学号:1111524001 姓名:王鑫 指导老师:李海燕

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与各国的对比之我见 摘要:我国在进行企业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目前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律形式结构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其中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种。与其他各国现行法律中企业法律形式相关规定相比,我国的企业法律形式存在不少差异。 关键词:企业法律改革各国 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太难过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企业法律形式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虽然特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最早是由投资者独创。投资者创办企业,应当在法定形式中进行选择,而不允许任意创造。企业法律形式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意识,不同的国家,所设定的企业法律形式也有所不同。 我国在进行企业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目前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律形式结构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其中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种。与其他各国现行法律中企业法律形式相关规定相比,我国的企业法律形式存在不少差异。 一、美国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美国的公司一般按其性质进行分类。公共公司通常是指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或准政府单位,各市政当局根据州法规组成的市属法团。法规规定了市属法团的目的,并授予其一定的权利。私人公司是为营业而成立的,由个人所有,通常是以营利为目的。公开交易公司通常是私人营利公司,股东很多。闭锁公司的经营与依法成立的合伙类似,也就是股东很少的公司。本州公司,指在本州依公司的设立的公司。外州公司,在本州以外设立的公司。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其健全的法律制度功不可没,值得我国研究学习。 二、俄罗斯现行企业法律形式 俄罗斯现行法律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的规定俄罗斯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种类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补充责任

法理学必背题库习题

法的基本特征(P32 全面具体复习简答论述) 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由法的统一性可引出法的普遍适用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属于“应然”的范畴。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从终极意义上讲,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概念定义: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P38 具体全面复习) 法律规则定义: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 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 从性质上可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按其功能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P41具体全面复习) 法律原则定义: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 法律原则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法律原则的特点:较宽的覆盖面;宏观上的指导性;稳定性。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2、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原则交错的时候,按其相对分量来解决; 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无效; 法律价值:是指在人对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人权的定义: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法律分类:(具体复习) 1、通过法律制度的建构把人权转化为法定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保障方式。 2、按照主体可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 ·就集体人权可分为:一般社会群体的权利;特殊社会群体的权利。 ·就个体人权来说,按照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划分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

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

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 吴富丽 辽宁大学200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法律推理是处于法律思维核心得法律认识论范畴.它所反映和处理得是人与人之间复杂得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其他推理更需要通过辩论、证明,以达到弄清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判决得目得.法律推理具有思维与实践相统一得辨证特点,它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得前提材料合乎逻辑得推想和论证新法律结论得思维活动,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所进行得具有实践得制造性得思维活动. 目前我国得非常多法理学者对法律推理咨询题得探讨和研究也在不断增多,能够讲有关法律推理得咨询题是当代法理学研究得热点咨询题.尽管关于法律推理得概念仍然是众讲纷纭,但关于法律推理得形式学者们差不多达成共识.闻名学者休谟认为:“一切推理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得推理,亦即关于观念之间得关系得推理;另一类是或然得推理,亦即关于事实与实际存在得推理.”休谟得这两种推理后来被命名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1美国综合法学得代表人物、《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得作者e?博登海默在“法律与科学方法”一章,他将法律推理分为分析推理和辩证推理两类.两位学者得表述尽管有所不同,但内在含义差不多相同.所谓形式法律推理确实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依照确认得案件事实,直截了当援用相关得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得法律条款得推断结构形式所进行得推理.在以成文法为要紧甚至唯一法律渊源得制定法国家,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得最差不多得、最常用得推理形式.2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得、都有一定道理得陈述中选择其一得推理.3实质得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范得内容、立法得目得和以立法差不多价值取向为依据得推理.4这两种法律推理得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不,本文拟从二者得联系与区不两个方面来加以详细阐述,已明确二者之间得关系,在实践中更好得应用这两种推理. 一、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得联系 1、追求得最终目得相同 适用法律得过程实际上确实是依照法规范对案件推出结论得推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要运用一般逻辑研究得那些推理形式和推理规则,又要深入探究法律规范得具体内容或最初得立法意图,考虑其他各种复杂得社会因素来解决疑难案件.因此,法律推理得过程实际上是综合运用两种推理方式得过程,二者基本上为法律适用服务得.它们得最终目得基本上要调节和指导人们得行为,解决争议或纠纷,调整法律关系,实现一定得法律秩序. 2、二者得适用步骤相同 适用法律有三个必经得环节:一是弄清案件事实,二是确定适用得法律条文,三是依照法律规定推理出对案件得判决结论.其中第一个环节不是纯粹推理得咨询题,而要靠实际调查取证来解决;第二、第三个环节则是在确定前提、进行推论,属逻辑分析和推理得范畴.5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使用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一般都要经历上述三个环节才能得出最终得结论.只只是实质法律推理所运用得法律依据是概括、抽象得法律原则、公理或原理等.

中国企业100强法律风险报告

中国企业100强法律风险报告 编者按 2004年以来,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诉、海信商标被抢注······如果联系此前发生的安然、世通公司、帕玛拉特、安达信等国际大公司发生的变故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的经济问题,其中一些公司甚至因此彻底失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法律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将来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对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大企业来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经济交往的国际化,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将变得越来越突出,但是,大部分中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还没有足够的认识。那么,中国的企业目前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到底如何?企业管理人员应当怎样树立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意识?怎么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就此,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LovellsInternational LawFirm)根据已经公开的资料和调查所得数据,对中国企业100强的法律风险做了较为详尽的研究,并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阅读这份报告,有利于有关企业意识到自身所面临的风险,也有利于社会各界便于参考相关问题,更有利于唤醒中国企业家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考虑到这些,本刊经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授权,摘要发表这份报告。为了向中国企业提供一个评估法律风险的客观平台,我们花数百个小时搜集和分析了从各种途径(如:印刷的和在线的公司及行业报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司网站和其它在线数据库)获得的公开资料,根据中国100强企业各自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制作了一份《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卡》。此外,我们还对“财富100强”企业进行了类似分析。各企业的“法律风险评分”都是根据对一系列构成重大法律风险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而得出的。该分析涉及的主要法律风险因素有:行业、组织形式、设立管辖、知识产权、采购和销售行为发生地。法律风险评分越高表明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高,但是,这并不是对企业自身的积极或消极评价。实际上,根据下面的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法律风险评分最高的典型企业也可以成为最成功的企业。公司的法律风

中国古代法制(原创)

9、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中华法系的兴衰 (1)夏商西周时期: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向民众公开,法律和司法审判的神权色彩浓厚。 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和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落的传统习俗和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夏王、商王的命令或指示也是一种重要法律渊源,而且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三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期,是一个有破有立的伟大时代。 “破”的对象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刑罚为主体的状态。 战国时期,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进一步转变。继春秋后期取得公布成文法的立法成就之后,在法家倡导的重刑主义“法治”思想指导下,战国时期各主要诸侯国先后对旧有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变革,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成文法典(如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另外,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 (3)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并与君主集权制度的建立相适应。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罚、严刑酷法。 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从总体上看,汉代的法律制度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后期则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经过“儒家化”以后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秦代及汉初的法家化的法律。 (4)隋唐时期:代表性的法典为《唐律疏议》,标志着儒家礼教与法家“法治”的融合、中国古代法治的完备与成熟。 (5)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经济立法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6)特点:①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维护纲常礼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②体现了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双向运动。前者指将儒家的德礼思想、规则、原则引入法律,并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和审案断案的依据,使礼法逐渐融合。后者指法律逐渐具有儒家人伦道德的特性,法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和主要内容。

中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中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A.公众 B.领导 C.监察机关 D.人事机关. 2、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合法 D.高效便民 4、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5、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表述哪一项不属于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的内容() 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B.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形式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形式是什么 在经济市场的不断推动下,现如今基本来说对经营比较好的公司都会慢慢蜕变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对来说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对企业来说在经营过程当中也需要不断地对自己进行严格要求,并遵守公司法中的形式。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形式是什么? ▲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

▲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形式是什么? 1、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当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2、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民法测试题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C )。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的司法解释 B.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词典 C.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D.民法学者出版的民法典建议稿 2.广义的民法是指(C )。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 C.私法 D.民法通则 5.我国民法的渊源不包括(A )。 A.民事判例 B.民事法律 C.行政法规中的民事部分 D.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ABD )。 A.某市公安局与其辖区内的家具公司订立买卖办公桌合同 B.公民张某向某公司借款 C.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营业税 D.刘某房屋倒塌,砸伤过路行人 E.公民王某盗窃所在单位的生产材料 2.民法的性质是(BCDE )。 A.民法是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 B.民法是私法 C.民法是人法 D.民法是规则法 E.民法是权利法 3.下列属于我国民法的渊源的有(ABCDE )。 A.宪法 B.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 C.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D.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E.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4.民法的解释包括(ABC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执法解释 E.守法解释 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包括(ABCDE) A..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B.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C.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D.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E.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4.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A )。 A.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B.民事关系客体 C.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D.民事关系主体 6.甲在上班路上拾到乙不慎遗失的手表,甲的行为属于(B )。 A.民事行为 B.事实行为 C.侵权行为 D.无效行为 7.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C )。 A.只有合法的行为才能引起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 B.事实的行为不能引起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 C.合法的民事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 D.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不是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ABCD ) A.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 C.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D.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E ) A物权关系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侵权关系 E.知识产权关系

中国古代环境法律制度及其时代意义

中国古代环境法律制度及其时代意义 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重大社会性问题之一。人类在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伴随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人类也无时不刻地向大自然进行索取和交换。今天的人类社会,依然存在着环境问题,仍然要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如何更好地解决当代的环境问题,处理好发展和环境的关系,中国古代环境法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很好的借鉴。 一、中国古代环境法律制度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研究中国古代的环境法,主要是研究存在于各种法律形式中的环境法律规范。中国古代环境法的基本规范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规律认识的进程,由浅入深,由零散到集中,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 (一)简单而基本的环境法律规范 1、古代的环境禁令是最早的环境法律规范 根据史料记载,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有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机构和官员,也颁布了一些生态禁令,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西周所设的环境官员主要有山虞、泽虞、林衡、川衡等,《周礼·地官司徒(下)》载:“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之守禁,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这些官职在春秋战国时期依然存在。正如《管

子·小匡》叙述的那样:“市立三乡,工立三族,泽立三虞,山立三衡。”其职责也和前代大体相同。战国时期还出现了许多新的生态管理官员,这些官员的名称在《周礼》和《礼记·月令》及《吕氏春秋·十二纪》中都有记载。 西周颁布的《崇伐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逸周书·文传篇》也有记载周文王叮嘱太子发要注意保护环境。有学者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环境保护立法,也有学者认为这还不能认为是环境法,只是一种环境禁忌。梅因认为人们研究时往往忽视了法律出现的特定实践以前很遥远的时代中,法律实际上究竟是怎么样的,他在《古代法》中提出,对法的研究“应该从最简单的社会形式开始,并且越接近于原始条件的一个状态越好”。另外,从法律的实质内容分析,上述条文均表现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内容上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规范,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中国古代奴隶社会就出现了环境法。古代天子每个月初都要颁布一些禁令,规定每个月份不能做什么,这就是月令制度。根据《吕氏春秋·十二世》记载:孟春之月,“乃修祭典,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无用牝,禁止伐木,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无*无卵”;仲春二月,“无竭川泽,无漉陂池,无焚山林”;季春三月,“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堤防,导达沟渎,开通道路,无有障塞,田猎毕弋,四且罘罗网,喂兽之药,无出

合同形式有哪些主要形式

合同形式有哪些主要形式 核心内容:合同形式有哪些主要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批准形式、鉴定形式和登记形式。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通过各种形式来表现合同内容。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口头形式”的对称。当事人采用文字形式所为的意思表示。它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据可查,便于预防和处理纠纷的优点。并可作如下分类: (1)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指行为人采用普通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书信和电报等。后者指行为人除采用普通文字进行外,还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如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2)法定书面形式和约定书面形式。前者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以文字形式进行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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