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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一辩

大家晚上好。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被实施对象是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且遭受极大痛苦的人;执行者是医生;实施的程序是病人在意志正常时作出要求,然后经过医生的认定和有关部门的认可,之后才能执行;实施的目的是使病人彻底精神和躯体上的极端痛苦。四者缺一不可。

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两方面论证我方的观点。

第一,安乐死并不构成犯罪。人们常常会把安乐死等同于故意杀人。然而我们仔细对比一下两者,就会发现这逻辑多么荒谬。首先,我们对于安乐死的实施者和被实施者有严格的规定,和故意杀人的随意性有巨大的差别。其次,安乐死的动机是为了解除痛苦,实施方式是以无痛苦的手段,这和故意杀人的谋财害命、残忍杀害又有天壤之别。而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我们又可以看出在法律层面上,安乐死并不构成犯罪。安乐死的动机是减轻病人的痛苦,事先又在病人意志正常时取得同意,并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同时又没有产生社会危害。这样,连犯罪的要件都不具备,就把安乐死定义为犯罪,难道不是件很可笑的事吗?我们再说到生命权。作为人的三大自然权利之一,生命权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这也就意味着人有选择生的权利,也有死的尊严,这既是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第二,安乐死的合法化是符合人道主义的。从病人角度讲,无意义地延长他生命的长度,使他遭受身心的双重折磨,是对一个人尊严的践踏,这是违背“关怀人,尊重人”的人道主义原则的。从医生角度讲,当一个医生面对遭受身心双重折磨、没有生存意志的病人时,以医学手段无谓地去延长他的痛苦,使其在痛苦挣扎中死去,那才是对医学精神的亵渎,对人道主义的漠视。从病人家属角度讲,在明知亲人遭受极端的痛苦而又无生的希望时,他们精神上承受的痛苦与折磨一点也不亚于病人本身,甚至于接近崩溃的边缘,而同时他们又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几乎可以毁掉一个家庭。而安乐死的实施,可以减轻家属的精神压力,重新去支撑起他们的家庭,这又何尝不是一种人文关怀?

综合以上观点,我方认为安乐死符合法律精神,又能弘扬人道主义,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应该合法化。

谢谢。

安乐死对否应当合法化正方一辩辩稿

正方 对于上述观点补充下:人人享有生命权,而生命权并不是简单的等同于生存,生命权是生存权和死亡权的统一,死亡权是生命权的应有之义,是人人享有的生命利益支配权。那么合法的公民个人是有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选择优化死亡状态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第2款,第98条规定,生命权包括生存权和死亡权。通俗点,想活,想死,这是我们的权利,谁也没办法剥夺。在一定条件下,我们可以优先选择死亡 (一) 安乐死的本质是什么? 有的学者认为,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科学化,主张“安乐死”是对于医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的痛苦,使死亡状态安乐化。首先,它是一种死亡状态,不能与自然死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类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死亡原因;其次,它的对象只限于当今世界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再次,它虽需要人工控制,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二)安乐死的价值是什么? 当一个病人已无望好转,且遭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之时,勉强延长就不是生命的美好,而是求生不成,求死不成的煎熬。让精神和肉体经历惨不忍睹的折磨,不如主动结束生命,选择有“尊严”的死亡,如果医生明知绝症患者不可逆转地濒临死亡,并且处于不堪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而熟视无睹,既是对患者本人肉体的摧残,也是对患者家属与亲友精神的折磨[14]。 安乐死合法化有其益处,这是被公认的。1988年和1994年,我国召开两次安乐死学术研讨会达成共识:A安乐死是社会文明的进步的一种表现,大势所趋;B有利于从精神上,肉体上解除病人的痛苦;C可以减轻家庭的精神,经济,情感和人为负担,解放生产力;D有利于社会卫生资源的公正和正确的分配[15]。 (三)安乐死合法化必要吗?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顺应社会要求的。二战以来,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其立法工作也势在必行。随着时间的推移,安乐死在我国已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需要的强烈表现。而我国通常认为实施安乐死是一种犯罪,这种“一棒子打死”的做法已不符合社会需求,因此,在我国制定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律来完善对生命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16]。 (四)安乐死合法化可行吗? 学者们通常认为,要想使安乐死合法化可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必须论证安乐死非犯罪化;第二是必须证明安乐死符合伦理道德与人道主义原则[17]。 (1) 安乐死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一,二者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即使是出于同情等动机而实施的帮助自杀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因为死可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行为人完全可以采用其他措施去避免死亡发生,反而促进其发生,故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安乐死只是帮助病人解决垂危之苦,此病人必须是无法医治,别无他选的,它没有侵犯病人的生命权,相反却保护了生命权。第二,故意杀人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而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往往是在病人主动请求下,出于同情,怜悯等心理,按严格条件和程序对其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一辩

大家晚上好。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被实施对象是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且遭受极大痛苦的人;执行者是医生;实施的程序是病人在意志正常时作出要求,然后经过医生的认定和有关部门的认可,之后才能执行;实施的目的是使病人彻底精神和躯体上的极端痛苦。四者缺一不可。 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两方面论证我方的观点。 第一,安乐死并不构成犯罪。人们常常会把安乐死等同于故意杀人。然而我们仔细对比一下两者,就会发现这逻辑多么荒谬。首先,我们对于安乐死的实施者和被实施者有严格的规定,和故意杀人的随意性有巨大的差别。其次,安乐死的动机是为了解除痛苦,实施方式是以无痛苦的手段,这和故意杀人的谋财害命、残忍杀害又有天壤之别。而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我们又可以看出在法律层面上,安乐死并不构成犯罪。安乐死的动机是减轻病人的痛苦,事先又在病人意志正常时取得同意,并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同时又没有产生社会危害。这样,连犯罪的要件都不具备,就把安乐死定义为犯罪,难道不是件很可笑的事吗?我们再说到生命权。作为人的三大自然权利之一,生命权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这也就意味着人有选择生的权利,也有死的尊严,这既是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第二,安乐死的合法化是符合人道主义的。从病人角度讲,无意义地延长他生命的长度,使他遭受身心的双重折磨,是对一个人尊严的践踏,这是违背“关怀人,尊重人”的人道主义原则的。从医生角度讲,当一个医生面对遭受身心双重折磨、没有生存意志的病人时,以医学手段无谓地去延长他的痛苦,使其在痛苦挣扎中死去,那才是对医学精神的亵渎,对人道主义的漠视。从病人家属角度讲,在明知亲人遭受极端的痛苦而又无生的希望时,他们精神上承受的痛苦与折磨一点也不亚于病人本身,甚至于接近崩溃的边缘,而同时他们又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几乎可以毁掉一个家庭。而安乐死的实施,可以减轻家属的精神压力,重新去支撑起他们的家庭,这又何尝不是一种人文关怀? 综合以上观点,我方认为安乐死符合法律精神,又能弘扬人道主义,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应该合法化。 谢谢。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谢谢主席. 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反驳,20秒) (对方极有可能把安乐死的定义扩大.我方对于安乐死的解释是选取的我国的解释,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在此强调病人的病痛及自愿的原则.) 那么今天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而合法化的标准即为维系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由于,安乐死在参照条件,和实施过程中,有极大的不可控性,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以下,阐述我方观点.. 1从医学角度考虑,人类医疗发展水平有限.实施安乐死首先要对病人的病情有正确的了解,而这需要高超的医疗技术和现代化的医疗检测手段,但是目前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都相对落后,距准确诊断还有一段距离. 而随着医学的进步,不治之症也逐渐被克服,也许明天,也许下个月,这种病就可以医治了.同时,痛苦的程度无法界定.单单从生理的痛苦而言,是女生的经痛比较痛苦,还是男生的蛋疼比较痛苦.人与人不同,自然痛苦的界定也各不相同. 2从法律的角度看,安乐死的权利主体不好界定.单按照我国对安乐死的解释,病人安乐死,需要通过病人和其亲属的共同要求,并且获得医生认可.那么这个权利属于谁?如果病人申请安乐死,而其亲属不同意,那么,亲属是不是侵犯了病人的权益?并且是哪些医生可以评判一个人是否可以安乐死,是不是需要一个考核制度?而考核制度的严格与否又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那又是哪些亲友可以评判?这些问题都是凌驾于生命之上的,直接决定人的生死。 3. 从社会文明角度看,世界各国精神文明发展参差不齐,人们的道德素质尚不能为安乐死提 供伦理保障.(对方也举出荷兰的例子或我们以著名国家荷兰为例),02年,安乐死实行合法化但是,下半年不到一年时间,荷兰实施安乐死的人数突增只7000人.与此同时,荷兰有3万名患者老人单独或者接班逃亡到邻近还没有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04年德国著名教授赖纳发表文章,用证据证明:荷兰患者逃命邻国,是因为担心被该国安乐死变相杀害.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的辩论赛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一辩: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探讨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首先,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分为两种,即直接安乐死与延续性安乐死。直接安乐死是指通过药物解除其痛苦,结束其生命。延续性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但通过药物缓解其痛苦直至病人自行死亡,但是会随时征询病人意愿,病人可以随时选择继续接受治疗。这两种方式针对的都是处于极大痛苦中的濒死病人,因此安乐死与其说是对生与死的选择,不如说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其次,什么是合法化?这里的合法化应当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并非倡导。 下面我方将从情理、法理和程序三个层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从情理上看。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和家属在特殊条件下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对于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继续生存则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延续生命的长度。所以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据调查,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临床上,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从法理上看。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安乐死合法化体现的是法律对公民意愿的尊重,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证明。 从程序上看。为了防止无意愿安乐死被滥用的可能,彼特?辛格曾提议到:建立一套以登记制度为主的严格程序制度,使得不想被安乐死的病人意愿能被记载,有效遏制无意愿安乐死决定权的滥用。荷兰、澳大利亚等国据此制定出了严谨的程序,规定安乐死的实施必须基于患者真实的、明确的意思要求,而且要经过医疗与司法机构的严格认证与审查。它需要经过:1.申请程序,安乐死的申请应对患者进行医学鉴定,只有在神智清醒的时候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主治医师提出。2.审查程序,包括专业审查与司法审查两道程序。3.操作程序,要求专职医护人员,近亲属代表和司法机关在场见证 4.备案程序。这些程序为安乐死合法化的操作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安乐死在情理和法理上有其正当性,在实施过程中又有一定的程序能够予以保障。我们没有理由无视在绝症中苦苦煎熬的病患对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的诉求,而将安乐死拒绝在合法化的门槛之外。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二辩:中国有句老话:生如夏花之灿烂,死如秋叶般静美。人没有选择生的权力,但有选择死的权力。人生的要灿烂,死得也要有尊严,与其痛苦的活着不如安乐的死去。。不愿意让病痛无休止的折磨着自己,不愿意在无奈的挣扎中很痛苦的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生存是一种权利,死亡也是一种权利。自20世纪30年代起,“安乐死”这个概念被提出以来,全世界范围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因为安乐死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哲学、宗教、伦理、医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安乐死究竟是对生命权的亵渎,还是人性关怀?针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化这样一个法律问题、社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它考验着人们的理智和良知,人有没有自己决定自己生命的权利?安乐死是否合法化? 我方认为,安乐死脱离了法律的本源忽视了生命的重要性,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从人性层次而言,消极的选择死亡并不是病人真正的想法。在面对死亡的抉择时,很多人更多的是考虑自己对家人的负担,以及家人的利益,因此有了早点结束生命的念头。但是,每个人都有活下去的意念和坚持,谁能否认病人内心对生的渴望呢?!更何况哪些没有清醒意识的植物人!人非草木,一条鲜活的生命又岂是一句简单的是非对错能否认结束的?你如何知道他对生命不存在着向往和执着?(今天对方辩友说有多少人支持安乐死那是因为他们没有站在死亡线上,仅用理性单一的价值角度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生存下去的意义,但是我们要看到,生命无价!最大的努力去挽救每一个需要挽救的人,不是价值衡量所能理解的范围。) 其次,再上升到法律角度,我们看到国家设有法律对人权进行了保障。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就是“生命至上”和“平等”。如果他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要求,这是一种“帮助自杀”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人人都这样子继续进行所谓的“安乐死”的话,那岂不是要多了多少“故意杀人罪”啊。 再者,就现实而言,我们要看到安乐死的不可操作性。什么是可以进行安乐死的标准?而什么程序又可以比较合理的进行安乐死?在现有国情下,如何判别合理与否是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的。如果有人打着“安乐死”的幌子,大举手中杀人的屠刀,我们要如何去判断,我们要如何去保护那些患者?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一个理论上说不通,法律上不认可,现实上不可行的行为。因此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反方辩词一辩: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 首先,我代表反方赞成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我们认为人的生命是无价之宝,应该全力维护和尊重人的生存权利。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引发人权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将安乐死合法化,意味着我们认可了主动终结生命的行为,并且开启了潘多拉的魔盒。这将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举步维艰的伦理困境,如何划定安乐死的边界,避免滥用权力和滑坡效应问题,成为一项巨大挑战。 再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导致滥用风险。有人可能滥用安乐死程序,以解决其他问题。例如,家庭成员可能利用安乐死合法化的处境来改变遗嘱制定和继承权利,甚至可能杀死年迈的亲人以争夺财产。因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行为的增加,进一步侵害人权和社会公平。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弱化医疗道德。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救助生命,而非终结生命。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使医生在道德和伦理上产生混淆,失去救治生命的初衷,而选择终结生命作为解脱的手段。这将对整个医疗体系和病患信任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反对安乐死合法化,因为这将带来人权、伦理、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我们应该努力提供支持和关怀,让生命获得更好的

照顾和保障,而非将终结生命作为解脱的途径。 反方辩词二辩: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 我们反方坚持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以下是我们的几点论据:首先,安乐死合法化会对社会秩序和价值观带来冲击。就目前中国社会观念的整体情况而言,安乐死合法化与传统的生命至上思想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这将引发价值观的分歧和冲突,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撕裂社会的道义和道德共识。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医疗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医疗资源本已紧缺,安乐死合法化将会给医疗机构带来更大的压力和困扰。一旦安乐死合法化,某些患者可能会优先选择终结生命,以争夺更多医疗资源。这将导致其他病患无法得到足够的医疗救治,加剧社会的剥离和不平等。 再次,安乐死合法化难以确定明确的判断标准和决策程序。安乐死意味着主动终结生命,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伦理和道德问题。如何确定安乐死的标准、评估患者的痛苦程度和请求的真实性,如何避免滥用和误用等问题都需要清晰的程序和有力的监管机制。然而,现实中我们很难设立一个公正、公平的决策体系和标准,使得合法化安乐死的实施变得困难且不确定。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对社会心理健康带来负面影响。一个充满着绝望和消极情绪的社会环境会影响人们的心理健康。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会导致人们容易选择放弃面对困难和危机,而选择终结生命。这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 辩发言稿 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保障人权,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三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三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的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医生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一辩正方辩词: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我代表正方团队,将为大家阐述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理由。首先,安乐死合法化符合人权和自由选择原则。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决定自己生命的权利,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安乐死合法化,将使那些无法忍受极度痛苦和绝望的患者们能够选择终止他们的痛苦。这是一种对人的尊重和关怀,让他们能够在尊严中离开。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能够减轻医疗资源压力。我们不可否认,当前医疗资源有限,特别是在重症病房和终末期医疗方面。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因为治疗无效带来的高昂医疗费用和资源浪费。这将为其他病患提供更好的医疗资源。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当前,医生经常在无法治愈患者的情况下承受极大的道德和法律压力。合法化安乐死后,医生可以在一定的法律约束下,协助病人结束痛苦。这将减轻医生心理负担,提高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因为它符合人权和自由选择原则,能够减轻医疗资源压力,同时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请支持正方团队,谢谢大家。 二辩正方辩词: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我是正方团队的二辩,将继续为大家陈述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立场。首先,安乐死合法化的实施可以减少不人道的人工维持生命。在一些绝症患者或严重残疾者的病情无法得到任何好转的情况下,人工维持生命可能会使其在痛苦中度过,并浪费医疗资源。安乐死合法化将为他们带来一种更为人道的选择,尽可能减少他们的痛苦。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并不意味着滥用。对于安乐死的实施应当确立严格的程序和条件,例如需要多位医生的共同决定、经过一定时间的思考等。这样可避免滥用的可能性,使得安乐死成为一种严肃和负责的决定,而不是随意的选择。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能够减轻家庭成员的负担。在目睹亲人遭受无法缓解的痛苦时,家庭成员也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痛苦。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使家人更容易接受亲人的离去,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 因此,我们坚信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因为它减少不人道的维持生命、避免滥用,并减轻家庭成员的负担。谢谢大家。 三辩正方辩词: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作为正方团队的三辩,我将为大家阐述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观点。首先,安乐死合法化将提供合法的选择。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而安乐死的合法化为那些无法忍受痛苦和绝望的患者提供了一种选择。这是一种尊重个人自主权的体现。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痛苦。一些病患可能身处绝望

安乐死辩论赛稿件范文

安乐死辩论赛稿件范文 辩论赛既然是一种竞赛活动,那么,参赛者谁胜谁负,需要有人作出评论和裁判。评判人员必须是具有与辩论内容相关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下面是店铺整理了安乐死辩论赛稿件范文,供你参考。 安乐死辩论1、立论陈述阶段 下面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 安乐死辩论正方一辩: 丁灿: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重视--生存备受关注,死亡也越来越发人深思.那么今天我们就将对"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的问题展开一场辩论. 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灵和肉体上的痛苦,让他安静祥和地离去又有什么不应该呢 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理由有以下几点: 1. 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生命垂危,死亡这一生命过程的应有尊严。它保证了个人在生命最后一刻所做出的对生命的自主和自决的权利。 2. 从经济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是阻止成本无限扩张的有效方式。当死亡过程逐渐展开,生存的成本逐渐放大,对经济,心理,家庭和社会成本都是不断的加大。而安乐死可以减少这种浪费的支出,是实行者对这家庭成员爱的考虑。

3. 安乐死能够解除人的不幸和痛苦,是对人权的保护。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谢谢 下面请反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 安乐死辩论反方一辩: 张丽清:还记得古希腊医生西博拉底的誓言吗:我将尽我的全力去辅助病人而决不损害他们!两千多年的这条训戒成为医生们的最高信条!而安乐死做为一个医学概念被提出时医生就被至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种法律的确立要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要保证公民的生存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安乐死的立法将对法理,道德,伦理进行挑战甚置是颠复!没有甚重的态度,尽凭着对病人的一腔怜悯是不能成为立法的理由的! 让我们回到医学的领域!对于病人的病痛我们非常同情!但估惜治疗,临终关怀等等手段能够部分甚至全部为患者带来生的尊严!为何非要一死了之,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开! 安乐死从技术上来讲是没有什么错的!错就错在要立法使所有的人都这样去做!这是对向死神抗争人们的打击呀! 花儿美吗?是插在安乐而死的亲人坟前还是用它来抚慰生者更加眩烂!河山美吗?是与亲人周游过后留下美好的记忆,还是撒下安乐而死亲人的骨灰留下遗憾!蓝天美吗?是否要在云间回忆亲人的音容笑貌!时而叹惜生命的短暂! 死去的人走了,他们去了哪里现在过的好吗!我们都不知道,但是如果他们泉下有知一定希望生者能够活的更好! 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谢谢! 安乐死辩论2、答辩反驳阶段 (1)下面请反方二辩根据正方立论反驳,2分钟 赵鑫:正方辩友说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但是,安乐死本身是一种逃避行为,有悖道德伦理,安乐死会客观上纵容医学上的懈怠。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一辩发言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我作为正方的第一位辩手,我要就此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行为。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是一种对他们自身的尊重和关爱。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而剥夺他们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这样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对于那些病情已经无法挽救的病人来说,他们的生命延续只会消耗更多的医疗资源,而这些资源可以用来救治那些仍有希望的病人。 最后,我们不能因为道德观念而忽视人们的自主权利。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而不是让他们受制于他人的意志。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强迫他们接受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总之,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一种人道的行为,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并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谢谢大家! 二辩发言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 我是正方的第二位辩手,我要就“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个话题发表我

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成员的痛苦。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这时,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可以让他们摆脱痛苦,从而减轻他们和家庭成员的痛苦。这是一种人性化的行为。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仍有一些人选择非法安乐死。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痛苦和悲剧。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这些人就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选择安乐死,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医生可能会因为帮助病人实现安乐死而面临法律风险。这可能会让医生在面对病人的选择时感到无助和困惑。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医生就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帮助病人完成安乐死,从而保护他们的权利。总之,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成员的痛苦,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并保护医生的权利。谢谢大家! 三辩发言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 我是正方的第三位辩手,我要就“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个话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权。每个人都应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包括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如果一个人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安乐死。这是一种人权的保护。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一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观众: 我们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现在,让我们来谈谈我们的理由。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比如终末期疾病、疼痛不堪等,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和尊严。对于这些人来说,让他们忍受痛苦和折磨,只会让他们更加痛苦和绝望。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让这些人在尊严和��静的情况下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已经被一些国家合法化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比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家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这些国家的医生和患者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选择安乐死。这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给患者带来更多的选择和自由,同时也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和安全。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风险。在一些国家,由于安乐死不合法,一些人不得不通过非法手段来实现安乐死。这些非法手段往往是不安全和不可控的,可能会给患者和医生带来风险和麻烦。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这些风险,让患者和医生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选择和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不仅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也可以带来更多的自由和安全。谢谢! 二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观众: 我们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现在,让我们来谈谈我们的理由。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和患者造成严重的道德和法律困扰。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拯救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医生将不得不面临这种矛盾和道德困境,这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都会造成影响。同时,患者也会面临道德和法律上的困扰,因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一些人滥用这种权利,甚至可能会有人被迫接受安乐死。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滑坡效应。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一些人可能会认为生命不再具有价值和意义,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对生命的轻视和忽视。这种滑坡效应可能会导致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崩溃,对整个社会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可预测的后果。虽然一些国家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但这并不代表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和安全的。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可预测的后果,比如一些人可能会被误杀或者滥用安乐死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会对医生和患者造成道德和法律上的困扰,可能会导致滑坡效应和不可预测的后果。谢谢!三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观众: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这一概念从1986年进入我国理论界至2001年将安乐死合法化,这一徘徊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关于其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我方认为,中国大陆地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安乐死的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两大方面论证: 第一,中国大陆的现实条件无法保证安乐死的严格执行。 首先,我国总体的医疗服务较落后,且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无法准确判断患者是否无可挽救。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差距较大。安乐死定义中对于无可挽救的病症的确认,需要有一定水平且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单位作出。但是一些贫困地区医疗条件落后,无有权威的单位认定,且医生医德无法保证。所以在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安乐死很难实行。 其次,中国医患关系已经很紧张,安乐死这一敏感话题更易引起纠纷。据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进行的调查统计,近三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为10.81万元。可见我国医患关系之紧张。而且安乐死牵扯到患者家属的判断,一旦在情理上不被其认同,医患关系的明天就更难以想象了。 最后,由于经济条件方面的因素,一些贫穷的患者因为不想给家人带来负担,而谎称自己的痛苦无法忍受,要求实行安乐死,我们到底同不同意?这显然是违背了安乐死设置的为病人解除痛苦的初衷而被滥用。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会引导一种弃生的错误价值观。有些患者不向命运屈服,顽强地与病魔做斗争;而有些患者因为疼痛,就轻言放弃自己的生命。我们到底应该鼓励哪一种呢?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就像发出了一种信号,告诉病人在斗争的时候,死亡是一个合理的选择,给了患者的放弃的理由。从尽全力拯救、延续患者的生命,变为了可以放弃。把在斗争和放弃中间摇摆的病人推向了死亡。那么之后的患者呢,在痛苦中就会更多的想到安乐死这样的解脱行为,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是一种错误的价值导向。 综上,尽管理想情况下,安乐死在情理上有可能解除病人痛苦,具有人道主义精神,但在法理上是不能接受的。立法是一种社会行为,我们要考虑到立法的现实条件和此法律对社会的导向。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中国大陆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一辩稿-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一辩稿 正方 安乐死在我国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关于在现今中国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我方持肯定态度,接下来我方将已三个方面阐述这一观点。 1.安乐死合法化更能维护病人的人身自由,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其精神和身体都在忍受极端痛苦,当他不愿忍受折磨,拒绝苟延残喘的活着,而选择有尊严的死去时,我们难道不应尊重其选则,使其通过安乐死达成夙愿吗?况且部分身患绝症的病人,其生命按照自然规律,本应走向尽头,可我们明知病人已行将就木之时,却仍一厢情愿使用各种仪器延长其生命,也就是延长其临死之前的痛苦,使其生不如死,这是极不人道的. 2当没有切实可行的既减缓病人病痛又无法有效延长其生命的的情况下,。安乐能保证病人的生命质量,维护其生命意义. 人具有社会属性,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生命质量才有必要继续存活,当病人处于极度痛苦中,并且没有救治成功的希望时,其精神和身体往往承受着双重折磨。其生命质量已无法得到保障,若病人选择安乐死而遭拒,不得不被迫忍受更大更持久的折磨时,这对于其生活质量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当我们的生命只剩下苟延残喘和巨大的痛苦时,敢问他的价值何在,珍贵性又何在。正如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所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3.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十分有限,将大量资源用于救治那些患有不治之症,常年忍受痛苦且已自愿放弃自己生存权利的人,实质上是一种对医疗资源的浪费,破坏了社会公正,而允许他们安乐死不仅能结束其痛苦,满足其意愿,更则能使一部分医疗资源被节省下来,从而用于更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完就更多的生命。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现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一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同意将安乐死合法化是严重违背人道主义的行为,我们强烈反对将其推行。首先,从道德的角度来看,生命是不可复制的珍贵财富,应该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和保护。合法化安乐死将使得个体对于生命价值的感知大大降低,过度地强调自身权利而忽视他人权利的存在。人们会逐渐失去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和责任感,这与社会道德标准背道而驰。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将对社会有深远的负面影响。一旦合法化,将难以有效地控制和限制安乐死的滥用与乱象。对于那些身患重病或处于极度痛苦的人来说,安乐死可能是一种简单的解脱方式。但是,医生的角色应该是救治和关爱生命,对于处境困难的病人应该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和精神抚慰,而不是选择放弃救治。 最后,现实中存在着许多器官买卖和人口贩卖的非法行为。如果将安乐死合法化,就会给这些非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和不平等。我们应当鼓励社会关注生命和关怀弱势群体,而不是赋予人们侵害生命的权力。 在人类文明进步的今天,我们应当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和人道的社会。安乐死合法化将严重损害人类的共同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我们坚决反对这种行为的实施。 谢谢大家!

二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和各位听众:同意将安乐死合法化,会给我们带来一系列无法承受之重的后果。首先,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我们应当尊重和珍视每一个生命。一旦将安乐死合法化,我们将不再把生命看作一种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存在,而是把它当作我们任意处理的对象。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生命价值的淡化,甚至产生一种不负责任和伤害他人的行为方式。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引发滥用的情况。将这一行为合法化后,怎么去确保它的使用不被滥用呢?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已经实施了安乐死合法化,但是关于滥用的报道也时有耳闻。如何判定何为“不可抗拒的病痛”或“无法挽救的疾病”,这是一个非常主观且困难的界定问题,很容易导致滥用的问题。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还将对医学伦理学提出挑战。很多医生在面对病人痛苦和死亡的情境时,认为他们的责任是尽力救治和提供患者所需的护理和关怀。合法化安乐死将对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信任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也对医学伦理产生负面的冲击。 综上所述,合法化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的尊严和人道主义精神,带来了众多的问题和风险。因此,我们不应当推行安乐死合法化。 谢谢大家! 三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坚决反对将安乐死合法化,因为这种措施将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首先,安乐死是对生命价值的削弱和侵犯,违背了人类道德共识。生命是一种无价的存在,它应当受到全面的、尊重的保护。合法化安乐死的做法将使人们忽视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一辩陈词

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晚上好。 “安乐死”一直是引起社会各界颇多争议的话题,从最早的斯巴达人提出“安乐死”,到荷兰、瑞士等国家的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一直活跃于各国的历史平台。我方坚定的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所谓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精神和躯体上收到极大的痛苦,在病人及其其亲友同意的情况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安乐死合法化是社会民主的最佳体现,是对生命健康权的进一步完善。我们知道宪法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和科学原则是立法的四项基本原则。安乐死的合法是完全符合这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生命健康权中就包括死亡的权利,而在我国对于死亡的具体权利是很模糊的,既没有说自杀犯法也没有说自杀合法,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最大程度的弥补这一不足。我们一直提倡民主,我们可以选择生,可以选择如何生,但是对于死我们却没有自我选择的权利。有生必有死,既然提倡民主,既然能选择生的方式,为什么不能选择死的方式呢。试想一下当你的亲人得了绝症,生不如死的时候却因为法律的制约而无法得到解脱,你不觉得这是一件很残忍的事情吗,你又于心何忍呢? 第二,安乐死的合法化保证了理解安乐死的社会环境。社会舆论的压力是强大的,当病人不堪忍受疾病带来的折磨时,当亲人不忍目

睹那垂危的生命极端痛苦的与死神抗衡时,确实谁也无法遵从心灵的决定。法律和社会舆论看着你呢,你是切忌不敢让你的亲人接受安乐死的。我们无法挣脱传统道德伦理,传统孝道的羁绊。但是我们好好想一想,让你的亲人在没有生的希望的同时,还要极端痛苦的活着是不是就是孝道的体现。相信在座的各位都知道那是愚孝,可是迫于外界压力,我们不敢成全大孝。而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最大程度的给想要跳出愚孝圈子的众人撑起一个保护伞,能够最大程度的减轻他们在追求大孝的道路上所背负的担子。 第三,安乐死的选择是一个人在迎接死亡前最后的价值体现。人活着就是一个体现自我人生价值的过程。我们活着的时候为社会为家人贡献自己的价值。如果我们死的时候还能继续体现自己的价值是不是给自己的人生画上了一个最完美的句号。不久前辞世的两院院士王选在遗嘱上写道: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不愿意浪费国家和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并且死后不再麻烦人。试想一下,当你已经毫无生的希望极端痛苦的与死神抗衡,而你抗衡的资本是你的国家本就稀有的资源,你的家人透支的血汗钱。你死后你的家人将为先前的透支劳碌大半辈子。你又会何去何从?相信在座额各位都会选择做一次最后人生价值的升华。可是这也是要以安乐死合法化为前提的。生命诚可贵,我们不是说生命不珍贵,相反他很珍贵,我们更不是提倡不珍惜生命。我们只是希望我们的生命从生到死都是美好的,我们赤裸裸的来,也请让我们安详的去。所以我方坚定的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词, 开宗明义,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由于不堪忍受病痛,在其自愿原则下,他人用人道方式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而不具有自我意识的患者,他们无法决定自己生死,故这一类患者不在我们今日的讨论范围内。合法化则是指法律支持某种行为,并保障该行为的权利义务。而我方的判断标准在于何者更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助于推动我国长远发展。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述: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也不利于推动医疗水平进一步发展 因为合法,安乐死或许会被部分医生看作“可选”的医疗选项而不是无奈之举。当你身患绝症寻求治疗时,医生对你说的话不是能治好而是“我建议你选择安乐死”,这显得医生过于冷漠无情。因无法救治病患而通过实施安乐死结束患者生命,容易让医务工作者产生懈怠情绪,同时医学未来的研究方向或许会变为如何能更好地令一个人无痛苦的死去,这不利于推动医疗水平进一步发展。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不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生命观 当你身患绝症,痛苦不堪时,你的亲人和医生或许想的是如何让你安详无痛苦的死去,这会减弱患者的求生意志。而一些不负责任的家属可能会因绝症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而退缩,患者被安乐死的几率将无限上升。这让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面临着巨大挑战,会造成社会的恐慌。 我们从小就被灌输“生命诚可贵”“生命至上”等观念,安乐死合法化后,我们将面对的是一个“想死就能死”的世界,法律赋予了人们合法杀人的权利,死亡这件事变得离我们非常近,长时间的潜移默化,生命在人们的眼中也就不那么珍贵了。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违背了社会公正的基本诉求,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的建立 绝症患者没有医生的专业知识,也没有自力更生的能力。而患者在面对医疗资源受限,治疗资金不足,家庭负担过重等重重压力,难以保证他们不会被迫地主动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安乐死政策的实行,会使得这些本该让社会投入更多资源的一方被忽视而受迫,这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 安乐死在当今中国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我方同样认为这不合情理,但我方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免除符合法定条件的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的法律风险。若证实相关医务人员是基于患者的强烈请求而实施的安乐死, 这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对医生予以宽恕、不罚的一个根据,免除该行为的法律责任。而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实施安乐死的则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应他人请求帮助他人自杀仍属于犯罪。 提出安乐死的人,死亡未必是他们的本意,感到痛苦,或许是因为他们在最脆弱的时候感受到的不是温暖,而是拖累别人的屈辱和无边际的孤独。我们真正应该做的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临终关怀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宣传不放弃生命,努力陪伴绝症患者的人文关怀,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让患者幸福、快乐地走向生命的终点。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应合法化 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坚信,安乐死不应合法化。开宗明义,安乐死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同意,通过注射氰化物、凝血剂或口服安眠药等措施,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值得明确的是,所谓的无痛苦应是精神和肉体都不存在痛苦;病人、亲友、医生均感到安乐。合法化是使某事物符合法律规范,体现了官方对某一事物的肯定和积极的态度。我们判断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标准是:安乐死是否符合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伦理道德。此外,今天双方的讨论应以生命为共同前提。 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合法化,理由有三: 首先,安乐死自身存在极大缺陷。一、诊断的确切性。病人所患疾病在医学不断发展的今天是否真是不治之症?医生能力参差不齐是否会导致误诊?二、病人要求安乐死的真诚性。哈佛大学医学院研究表明,抑郁、绝望、焦躁是病人要求安乐死的主要原因,由一时冲动造成的安乐死后果不堪设想,而因为家庭减负而提出安乐死则更为可悲。三、病人自身痛苦程度无法判定。四、环境及护理条件对病人的影响。以上种种不确定性都向安乐死合法化提出了质疑。 其次,安乐死缺乏社会现实基础。以我国为例,根据刑法理论,安乐死从认定手段上来讲属于犯罪行为,“帮助自杀”,涉嫌故意杀人;根据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安乐死的合法化为保障死亡权利而剥夺了生存权利。根据传统伦理观念,“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而安乐死则与伦理相悖。更现实的是,由于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社会福利制度有失公平,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缺陷,安乐死的合法化缺乏足够的客观条件。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安乐死的合法化缩小了人的价值,是对生命的极大不尊重,也是社会病态的表现。患者的逃避痛苦取代了顽强抗争病魔的不屈,生命的奇迹将逐渐被人淡忘!更可悲的是,当病人因无法承担医疗费而“被安乐死”的时候,我们在做的不是尽力研究医学技术,不是加大医疗资源投入、而是任患者死亡,这样病态冷漠的社会是我们想要的吗?!因为生命价值高于一切,所以哪怕有一丝希望,我们也要付出百倍努力。提倡安乐死不应合法化就是在鼓励患者顽强抗争,为生命重新点燃希望,迫使社会提升福利制度的公平性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发扬人性道德的光辉。 综上所述,我方坚信,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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