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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达统计信息中心等八个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达统计信息中心等八个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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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6月2日)

根据人事部《关于卫生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人中编函(1991)55号)和4月20日卫生部党组会议讨论意见,现将你单位机构编制下达如下:

1、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事业编制50人,经费实行全额拨款,归口卫生部办公厅管理。

2、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事业编制35人,经费实行差额补贴。

3、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事业编制15人,经费实行差额补贴,归口教育司管理。

4、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事业编制10人,经费实行全额拨款,归口政策法规司管理。

5、卫生工作通讯,事业编制10人,经费实行自理,归口政策法规司管理。

6、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事业编制25人,经费实行全额拨款,挂靠北京医科大学。所领导由卫生部管理,人事、党务、行政、财务等由挂靠单位管理。

7、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事业编制40人,经费实行自理,挂靠北京医科大学。(余同经研所)8、卫生部医药信息论坛报,事业编制15人,经费实行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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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卫生部关于颁布“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颁布“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 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8.30 •【文号】 •【施行日期】1994.08.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卫生部关于颁布“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 的通知 (1994年8月30日) 我部于198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标准代码一全国卫生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并于1990年建立了《全国卫生单位代码数据库》。1991年,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卫统发(1991)第6号文)。几年来,全国卫生单位代码数据库运行良好,成功地完成了全国“1989年卫生部门房屋基建调查”和“1993年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的数据汇总工作。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应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的需要,现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编码规则作出补充规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此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标准代码-全国卫生单位

名称代码编制规则》和《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一并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 一、对《全国卫生单位代码编制规则》中行业和单位分类代码的拓展。 为便于查询和检索,对行业和单位分类代码增加下列单位的代码。 ------------------------------------ 行业和单位代码|行业和单位名称 原代码新代码| -------------------|---------------- |卫生院 101130|中心卫生院 101131|乡卫生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5.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实施健康中国战略需要,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https://www.docsj.com/doc/5619352607.html,、https://www.docsj.com/doc/5619352607.html,),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网址:https://www.docsj.com/doc/5619352607.html,),进入网站首页左侧的“互动”中“征求意见”栏,点击“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4.通信地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司,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来信请注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 附件:1.《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24日附件1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推进卫生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 统计机构的决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0.05.06 •【文号】(80)卫计字第67号 •【施行日期】1980.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 构的决定》的通知 (一九八0年五月六日)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对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统计数据更加准确、及时、全面。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改进和加强卫生统计工作,使卫生统计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医药卫生现代化服务。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是认识社会的有力武器,也是管理社会的有力武器。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指出:“统计和监督是把共产主义社会‘安排好’并使它能正确地进行工作所必须的主要条件”。随着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计划管理和科学管理(包括经济管理、技术管理)的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将愈来愈显示出来。没有各种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要搞好计划管理和科学管理是不可想象的。许多发达国家和中等发展国家包括罗马尼亚在内,都

给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经验。 二、认真搞好基本统计,切实提高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现在有些基本数字如医院病床数、疫情数、人员数、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中的新生儿死亡数等,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实的现象,各级卫生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统计数字的质量。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逐级建立统计数字责任制,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登记制度和台帐制度,取准取全第一性资料,把统计数字建立在准确、可靠的基础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如实填报统计报表,不准虚报、瞒报,不准迟报、不报。不许对反映真实情况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要受党纪国法的制裁。各级卫生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对上报的统计数字负责。要建立统计数字质量检查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数字质量检查,除平时有重点地深入基层进行检查外,每年要发动群众进行一次普遍性的检查,总结经验,表扬先进,纠正缺点,改进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对每年的卫生统计年报资料应进行整理,编印成册。 三、加强分析研究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在搞准统计数字的基础上,抓好分析研究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医药卫生现代化建设服务。搞准统计数字,是开展分析研究工作的基础,统计数字不准确,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而开展分析研究,又是对统计数字准确性的一种检验,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要围绕卫生工作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提高医疗质量,开展增产节约,进行科学管理等方面开展调查统计,注意分析研究卫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医疗效果的分析,为党政领导制订卫生政策和事业计划提供符合实际的、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统计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四、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力量。当前,各级卫生部门的统计机构很不健全,统计力量非常薄弱,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只有一名综合统计人员,而且有的还是兼职人员,有的除每年年报期间搞统计工作外,其余时间大都搞

关于调整机构编制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构编制的通知 【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推进机构改革,适应和推动 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我单位决定对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1. 统一规划: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合理设置机构职能,优 化机构布局和结构。 2. 效能导向:以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核心目标,合理调整编 制人员数量和职能配置。 3. 公开透明:调整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透明性和公开性。 二、调整内容 1. 职能调整: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职能定位,对各部门职能进行 全面梳理和调整,确保各项职责清晰、协同配合。 2. 编制优化:根据工作负荷、效果评估以及人力资源的合理分配原则,对编制人员进行梳理和优化配置,减少冗余和重复岗位。 三、具体措施

1. 调研评估:组织相关人员对现有机构编制进行全面、科学的调研评估,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为后续调整提供依据。 2. 制定方案:根据调研结果,综合兼顾各方利益和需要,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明确职能划分、编制数量等相关指标。 3. 落实措施: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制定的方案,认真贯彻执行调整措施,确保调整落地并发挥预期效果。 四、工作安排 1. 调研期限: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部门、各单位共计两周时间进行调研评估,并将调研报告提交至组织部门。 2. 制定方案:组织部门将根据调研报告,结合各方意见和建议,制定调整方案,预计于调研期满后的下月中旬公布。 3. 落实期限:调整方案公布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尽快完成调整工作,预计调整工作在两个月内全面完成。 五、督导与评估 1. 调整督导:根据调整方案的实施情况,成立督导组对调整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确保调整工作全面推进。 2. 评估考核:对调整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重点关注效果和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03.08 •【文号】 •【施行日期】1998.03.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74号),卫生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和机关党委,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25名。 经部党组研究决定,部机关行政编制分配如下:部领导5名,办公厅35名,人事司17名,规划财务司19名,卫生法制与监督司21名,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20名,医政司18名,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34名,科技教育司20名,国际合作司19名,保健局11名,机关党委6名,共计225名。 办公厅内设综合处(保卫处)、政策研究室、秘书处、文书档案处、新闻宣传处、信访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人事司内设办公室、干部处、专业人才管理处、劳动工资处。 规划财务司内设办公室、规划与价格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基建装备处。 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内设综合处、卫生法规处、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处、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内设综合处、农村卫生处、社区卫生处、妇女卫生处、儿童卫生处、健康教育处。 医政司内设综合处、医疗机构管理处、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处、血液管理处、护理管理处。 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处、传染病控制一处、传染病控制二处、地方病寄生虫病控制处、免疫规划管理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处、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处、农村改水与环境卫生指导处。 科技教育司内设办公室、科技规划处、科技成果与交流处、学校教育处、在职教育处。 国际合作司内设综合处(卫生部台港澳办公室)、多边处、双边处、援外处。 保健局内设办公室、保健处、医疗处。 机关党委内设党委办公室、直属机关工会、直属机关团委。 另外,离退休干部局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编制和内设处室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1998年3月8日

卫生部关于卫生部有关机构调整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卫生部有关机构调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3.02 •【文号】卫人发[2006]82号 •【施行日期】2006.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卫生部关于卫生部有关机构调整的通知 (卫人发[200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批准,卫生部有关机构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其职责是:依法负责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研究拟订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制订全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提出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重大疾病防治项目,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和公共卫生实施防控和干预,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与疫情的蔓延;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卫生执法监督司更名为卫生监督局。其职责是:综合管理卫生监督工作并依法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标准、政策建议、

规划、规范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学校、环境、放射和职业卫生等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依法组织开展对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监督指导地方卫生监督工作。 三、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是卫生部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其职责是:负责承办法定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承办卫生监督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承担制订卫生监督执法检验技术规范;开展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宣传教育;协助开展卫生监督检查,配合查处大案要案;协助组织卫生标准制修订及管理工作;承担卫生部交办的任务。 四、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更名为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6.08.18 •【文号】中央编办发[2006]96号 •【施行日期】2006.08.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协商一致,并报中央编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 卫生部 财政部 民政部 2006年8月18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构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形式。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1998.06.22 •【文号】国办发[1998]74号 •【施行日期】1998.06.22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卫生部。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卫生部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制订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 (2)制订和颁布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 (3)审批新药、进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 (4)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疗制剂的许可证职能; (5)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2.将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口岸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制定、调整职能,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拟定以及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发布仍由卫生部负责。 3.医疗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卫生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8.07.10 •【文号】国办发[2008]92号 •【施行日期】2008.07.10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统计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

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全国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8.07.10 •【文号】国办发[2008]81号 •【施行日期】2008.07.10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卫生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 (七)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通知 (1994年7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49号文件审定印发的卫生部“三定”方案,卫生部行政编制为404人。 经党组会研究决定,部机关行政编制分配如下:部领导6人,办公厅59人,政策法规司18人,人事司28人,计划财务司30人,医政司28人,疾病控制司29人,地方病防治办公室18人,卫生监督司28人,科技教育司39人,妇幼卫生司19人,药政管理局30人,国际合作司26人,保健局14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21人,机关党委11人,共计404人。 办公厅内设:办公室、秘书处、档案处、信访处、财务处、行政处、房管处、保卫处。 政策法规司内设:综合处、政策研究处、法规处、新闻出版处。 人事司内设:综合处、党政干部处、公务员管理处、专业人才管理处、劳动工资处。 计划财务司内设:综合处、计划处、直属财务处、基建处、装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医政司内设:综合处、医疗管理处、基层卫生处(卫生部初级卫生保健办公室)、特殊人群医疗康复处、护理处。 疾病控制司内设:综合计划处、计划免疫处、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处、防疫一处、防疫二处、防疫三处。 地方病防治办公室内设:综合处、地方病一处、地方病二处。 卫生监督司内设:综合处、传染病法规监督处、食品卫生监督处、劳动与放射卫生监督处、执法监督

医院岗位设置与人员编制标准

医院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标准(草) (2013 年 11 月修订) 根据卫生部发《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78 )卫医字第 1689 号}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通知 {编办( 1990 )第 034 号、(90 )卫人字第 480 号};卫生部关于下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9版)》的通知。 一、医院人员配置 1、管理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10% ; 2、专业技术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0-85% 3、工勤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5-10% 。 二、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95% ,其中 医生占 25% ,护士占 50% ,药剂人员占 8% ,检验人员占 4.6% ,放射技术人员占 4.4%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包括 理疗、病理、麻醉、营养等)占8% ; 2、医生:护士=1:2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 。 三、医院临床科室人员数量根据工作量、床位配比计算

(一)医师 1、病房医师 (1)普通病床:医师 =1 :0.2 (2)特殊床位( ICU ):医师 =1 :0.8 (管理年 1:0.8-1 ) (3)普通病房各级医师数: 床位:住院医师 = 1 :0.1 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 1:2 付主任医师:主治医师 = 1:2(自定) 主任医师:付主任医师 = 1:1(自定) (4)婴儿床:医生 = 20:1(90年) (5)手术床:医师 = 1:1-1.5 (6)手术科室的手术医师:日平均手术例数= 1:1(自定) 2 、门诊医师: ( 1)医师:病人 =1 :48(1医师接诊6人/小时)口腔医师:病人 =1:16(1医师接诊2人/小时) (医生接诊病人量平均6 人/ 小时;其中外科、皮肤科7 人/小时;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传染病科、 TB 平均 6 人/小时;内科、小儿科、中医科 5 人/ 小时,口腔科 3 人/小时。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 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0.11 •【文号】卫办发[2007]267号 •【施行日期】2007.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卫办发〔2007〕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提高直报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我部制定了《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月十一日附件: 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地提供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数据采集、报告、汇总和分析等管理工作。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统计信息报告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网络直报遵循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及信息分类标准;组织编制直报系统软件,负责国家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组织全国网络直报工作实施,开展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估。具体工作由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承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地方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制订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负责本地区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质量监控、数据传输、系统安全等;组织开展本地区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数据催报及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网络直报工作考核和评估,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认真做好本单位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包括数据录入、审核、分析及上报。 第三章直报工作制度

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5.02 •【文号】卫办发[2002]117号 •【施行日期】2002.05.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卫办发[20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卫生行业管理,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现将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与原则 (一)除下列三类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这三类机构是:1、卫生行政机关;2、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所属卫生机构。教育部门登记注册的高中等医学院校、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属发证范围之内。 (二)发证原则: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机构数发放《分类代码证》;2、其他卫生机构只要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分别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 二、发证机关

(一)《分类代码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具体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承担。 (二)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人员负责收集《分类代码证》申报表、编制代码、审核代码质量、发放证书、办理代码变更手续等,具体分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办证程序 (一)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组织)依据属地原则向本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交以下材料:1、《分类代码证》申报表;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提供《单采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分类代码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过期后继续开业(执业)的卫生机构或更换组织机构代码的卫生机构须重新办理《分类代码证》。 (三)卫生机构(组织)发生更名、合并、分离、迁址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分类代码证》,办理代码变更手续。 (四)卫生机构依法注销、撤销时,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代码证。 (五)申报表和证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六)证书由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证书上的“登记号”由10位数字组成,格式为“XXXXXX-XXXX”。前六位数字表示发证年(XX)、月(XX)和日(XX),后四位数字按发证顺序填写。 四、编制代码 (一)编制代码要严格执行《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WS218-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卫应急发[2007]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全面加强和大力推进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预案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部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卫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部制定了《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依法、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处置

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预案,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机构与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应急管理工作,其内设的卫生应急工作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其他相关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1.卫生部 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卫生应急办公室 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 应急处置。 组织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管理和工作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3.03 •【文号】卫监督发[2005]76号 •【施行日期】2005.03.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附件: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

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 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 (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 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三、建设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政府要把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执法装备资金列入基本建设和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标 准; (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保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达到标准要求;新、改、扩建的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由地方政府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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