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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法条整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法条整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法条整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法条整理

一、申请主体:

1、受害人本人;

2、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二、申请方式:

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三、管辖法院:

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法院审查内容: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1、情形包括: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2、受害人应当注意保留的证据:伤情照片;报警记录;邻居、子女等证人证言(包括未成年人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或病历资料;所在单位、妇联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等出具的受害人投诉、反映或寻求帮助、保护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出具的保证书或悔过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或聊天记录等。3、受害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五、裁决作出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六、裁决内容(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保护令的期限: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八、保护令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九、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1、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2、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

十、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一、申请是否收取诉讼费: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十二、申请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十三、审理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

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

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法释〔2016〕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16〕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二、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四、关于复议问题。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

此复。

法律常识:最详细的人身保护令申请流程

法律常识:最详细的人身保护令申请流程 一、人身保护令的意义 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首先,“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而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其次,“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其三,“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 二、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一)申请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二)审查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3篇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一】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户籍江苏省********,暂住申请人父母家。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户籍江苏省********。无锡市******负责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为贵院受理。起诉前,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开始分居,现在,被申请人多次到申请人单位无辜吵闹。且晚上下班后,到申请人居住处纠缠,严重到影响到申请人及父母的正常生活。上次开庭后,被申请人依然五行我素,对于法院的警告不予理睬,继续发短信威胁及恐吓申请人。 (其他理由可以罗列*****) 申请人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年一月二十日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二】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 事实与理由: 贵院拟受理的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居至今,被申请人多次到申请人单位无辜吵闹。且被申请人曾多次到申请人居住处纠缠,在申请人正常驾驶途中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打砸车辆,严重到影响到申请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 申请人故依法向贵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此致 慈溪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年一月三日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三】申请人:女,汉族,xxx年.月.日生,住址xx区大镇村xx号,xxxxxxxx。 被申请人:,男,汉族,xxxx年.月.日生,住xx区英村,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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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个相对陌生的名词,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暴力法》中,主要是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势群体。如果自己想要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律伴网小编就这个问题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大家阅读。 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在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参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和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受害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3.有具体的请求和实施、理由;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二、人身保护令的意义 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1、“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而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2、“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以及意义,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使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当中。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如果您有需要,欢迎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中的困境及其解决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中的困境及其解决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亦开始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作为独立案件受理,越来越多的人民法院开始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家庭暴力受害人司法保护工作推向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但作为一项新兴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开端不可避免地会因立法、实践经验、工作机制的不成熟而遭遇些许困境。笔者试从所亲历的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对相关困境进行探究并寻求解决之道。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概况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 笔者所在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制定《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后的首批试点法院之一,自2008年9月签发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至今,共计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73份。其中,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签发27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至今签发46份,并就每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当事人所在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制裁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后,笔者所在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发生2例违反情形。就后果来看,一例因申请人不要求法院给予被申请人民事处罚,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将申请人转介给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其通过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另一例,因申请人基于其本人对家庭生活的考虑,不希望法院给予被申请人罚款、拘留等处罚,只要求法院给予训诫,法院尊重申请人本人意愿,对被申请人进行了口头训诫,至今无再违反的反馈。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细节保护 1.注意对申请人的住所和联系方式的保密。在很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申请人为躲避被申请人已经更换了手机号码和住所,所以法院在审查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过程中,需要注意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比如,在裁定上不体现申请人的现住处,不向被申请人泄露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和现住所等。 2.灵活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听证程序。比如,需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申请进行听证审查时,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因为害怕而不愿意与被申请人见面,即以背对背分别询问的方式组织双方完成诉、辩陈述及举证、质证等听证程序。 3.将有安全庇护、心理疏导等需求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转介给妇联组织进行案后回访、安全陪伴与庇护、心理干预等。比如,笔者所在法院曾经签发的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因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我们国家首部关于家庭暴力的反家暴法,反家庭暴力法也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那么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下面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申请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二)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时,可以根据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本着灵活、便捷的原则适当简化。 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核实或者举行听证。 (三)裁定 1、作出裁定的时间: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裁定包含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

人身安全保护令范文

人身安全保护令范文 问 王某(女)与沈某于xx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某发现沈某性格粗暴,经常因家庭琐事大吵大闹,结婚时间不长就对王某殴打了好几次,家暴造成王某身上多处青紫瘀伤。孩子出生后的一段时间内,沈某对王某及孩子还比较好。近一段时间,沈某又因琐事屡屡对我实施殴打、辱骂。听妇联宣传法律时说,在离婚诉讼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不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是什么。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是什么? 答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 ___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___应当受理。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

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通过禁止或者限制被申请人的行为,避免申请人进一步遭受家庭暴力。前述三项具体措施和一项兜底规定,你可以申请其中一项,也可以同时申请多项。 运城市妇女联合会法律顾问 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薛世杰律师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 ___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关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受害者因为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或者预期很可能会继续受到家庭暴力的,可以向 ___提出申请人身保护令,若是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可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代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法院的审查需要满足条件。首先针对申请展开实质性调查,也就是说需要对申请人所述的遭受家庭暴力迫害或者极有可能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是真实存在的。主体的审查需要满足条件,也就是说家庭关系应该成立。一监护关系,法律上要求的监护关系存在或者是正当监护人不在,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力的。二是抚养关系,因为某些原因,家庭的孩子是抚养而不是具有血缘关系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试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试行) (2020年4月26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适用规则。 第一章立案受理 第一条【申请主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构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妇女

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 第二条【申请条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地址或单位; (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三条【申请方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捺印。 第四条【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家事案件诉讼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法院管辖;家事案件二审期间申请的,应当告知其另行向一审法院提出。 第五条【立案期限及案号】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立案受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立案受理;受理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当单独立案,不以当事人提起其他诉讼为前提。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更”。 第六条【诉讼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范本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范本 精品文档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身保护令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那么,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职业: 住址: ,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职业: 住址: ,联系方式: 。 申请事项: 1、 ; 2、 ; 3、。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姓名: 。 婚后,因被申请人的恶习,多次造成对申请人身体伤害。申请人于年月日,申请人向派出所报警。警方依法出警,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申请人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1、 ;2、。 为维护申请人人格权、健康权,防止申请人再次受到被申请人伤害,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1 / 20 精品文档

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证据清单: 1、 ; 2、 ; 3、。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卢xx,女,汉族,xxxx年x月31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xx镇xx村5组,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电 话:xxxxxxxxx。 被申请人:马xx,男,汉族,xxxx年xx月09日出生,住瑞安市xx镇林溪乡xx村,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电话:1x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事实与理由 xxxx年9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活中,被申请人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被申请人把打骂申请人当成家常 2 / 20 精品文档

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法条整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法条整理 一、申请主体: 1、受害人本人; 2、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二、申请方式: 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三、管辖法院: 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法院审查内容: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1、情形包括: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2、受害人应当注意保留的证据:伤情照片;报警记录;邻居、子女等证人证言(包括未成年人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或病历资料;所在单位、妇联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等出具的受害人投诉、反映或寻求帮助、保护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出具的保证书或悔过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或聊天记录等。3、受害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五、裁决作出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六、裁决内容(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二、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相关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河南签发首批反家暴人身保护令.doc

河南签发首批反家暴人身保护令 河南省首批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舞阳签发,为配合即将公布的《反家暴法》实施,9月17日下午,漯河中院联合舞阳县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实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意见(试行)》,这不仅是我省首个反家暴保护意见,法院还现场展示了反家暴人身保护令,这个禁止刘某殴打、威胁妻子任女士的保护令,将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一道隔离墙。 关于家暴人身保护令 家暴范围暴力有硬暴力和软暴力,反家暴草案规定的是硬暴力,但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包括精神上的或其他形式的软暴力。 保护令申请需提交曾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初步证据,包括照片、病历、法医鉴定、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人身保护令制度遭受家暴可申请最长6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违反保护令最高可拘留15天。

未成年人遭遇家暴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暴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件丨不堪家暴,受害妻子申请保护 今年9月7日,家住舞阳的任女士,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据任女士透露:其丈夫刘某脾气比较暴躁,常因家庭琐事,多次对其及其家人进行殴打,并利用骚扰、跟踪、威胁、恐吓等手段,妨碍任女士及其直系亲属的正常生活,致使任女士及其亲友痛苦不堪。经多方努力,刘某不但没有收敛,更有变本加厉的趋势。 任女士遂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 收到申请书后,舞阳县法院高度重视,迅速启动保全程序,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裁定责令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为避免任女士再次遭受伤害,舞阳县法院遂作出裁定:禁止刘某殴打、威胁、恐吓、骚扰、跟踪任女士及其亲属,禁止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个相对陌生的名词,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暴力法》中,主要是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势群体。如果自己想要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律伴网小编就这个问题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大家阅读。 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在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参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和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受害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3.有具体的请求和实施、理由;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二、人身保护令的意义 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1、“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而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2、“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以及意义,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使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当中。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如果您有需要,欢迎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

申请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

申请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 申请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 · 发布时间:2016-09-28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写明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事实和理由: ……(写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以及其他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制定,供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相关单位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 2.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4.本申请书的请求事项可以写明以下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和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

别再对家庭暴力说无奈——人身保护令 特别程序案例: 申请人崔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 关键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制约夫妻双方的暴力行为,只要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可以申请。 案情介绍: 崔某某与朱某某经人介绍与2010年1月6日登记结婚,并与2010年9月21日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朱某某对崔某某多次进行殴打、侮辱、下药等行为,并因此受伤去医院诊疗多次,后为躲避朱某某的人身攻击,崔某某向辖区派出所报警2次,于2017年1月搬回娘家居住。但其后朱某某经常跟踪、电话骚扰、恐吓崔某某及近亲属。2017年3月7日22时崔某某在其娘家楼下遭遇朱某某暴力殴打、掐脖后昏迷,后家人闻讯赶到遂当即向某某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接警后于22时53分出警,当时朱某某已经离开现场,出警民警做出出警记录,并书面告知崔某某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崔某某遂委托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姚剑律师代理本案。 代理思路: 本案是一起由女性家庭成员不依附其他诉讼而单独提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在实践中,把握何种行为可被定性为“家庭暴力”时,应在正确理解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与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结合出警记录、就医记录,当事人及第三方调查情况,准确解读家庭

暴力的持久性、故意性、控制性、恐惧性及后果严重性。对于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应根据家庭暴力发生史、过去家庭暴力出警记录、就医记录,第三方描述等,明确危险存在的可能性及大小。本案中崔某某为女性,结合出警记录、医院诊疗记录、出院小结、验伤单、影像资料等证据,可证实崔某某长期遭受来自朱某某精神及身体上的折磨,并导致身上多处受伤的严重后果,朱某某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及现实危险的定义。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崔某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朱某某对申请人崔某某实施包括殴打、谩骂等行为在内的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朱某某恐吓、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崔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送达后,朱某某没有申请复议。(2017)甘0105民保令1号 案件评析: 根据发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和诉后各时间段,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并且人身保护令不仅仅保护婚姻关系的一方,还保护婚姻关系双方的其他家庭成员。本案崔某某就是在离婚诉讼前申请的对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保护了受害人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2017年6月8日

人身保护令及其申请流程

人身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一、人身保护令的意义 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首先,“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而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其次,“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其三,“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 二、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一)申请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带来的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哦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XX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最详细的申请人身保护令流程图

最详细的申请人身保护令流程 人身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一、人身保护令的意义 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首先,“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而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其次,“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

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其三,“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 二、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一)申请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有哪些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有哪些 针对遭到家暴或者面临家暴危险该如何寻求保护的问题,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增设了“人身保护令”,如果遇到家暴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当发生家庭暴力时,双方能协商解决的,可要求施暴者写书面悔过与保证或进行录音录像。如果情节严重、情势紧迫,受害者应马上报警。 (一)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1、面对家庭暴力,可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于3月1日起施行,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 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 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 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2、向谁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 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3、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 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 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 暴力的现实危险。 4、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 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5、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收集什么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 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有哪些后果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有哪些后果 众所周知,人身保护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任何人士如果被拘押,皆可以由自己或他人向法院挑战拘押的合法性,并迅速获得裁决。很多时候,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当很有可能会反噬自己。那么,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人身保护令会有哪些后果呢?今天,律伴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夫妻中一方遭受家庭暴力,申请人身保护令获准后,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就会被法律禁止一些行为,比如说禁止骚扰、跟踪、解除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暴等等,如果被申请人违反相关的禁令将得到相应的惩罚。 想要了解违反人身保护令有哪些后果之前,首先要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通常包括哪些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如果说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一下人身安全保护令专业的律师。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有以下三点需要注意: 第一、谁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受害人本人,在如果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受害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委会、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受害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第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如何保护人身安全

如何保护人身安全 体育运动可以增强体质,但是,体育运动中的人身安全亦不容忽视。我们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循教练的指导,危险的体育运动一定 要有保护措施。 在道路上要靠边行走,过马路时,要走斑马线,并注意来往车辆,禁止翻越护拦。 (1)如果电梯超载,门口同学应自觉退出去。 (2)电梯开门后应先下后上,避免拥挤。 (3)遇到突发情况,请按紧急呼叫按钮,向工作人员讲明情况, 排除故障以前不要乱动电梯。 (4)电梯失控超速下降而安全钳尚未动作时,应保持冷静,立即 按警报铃,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双手扶住壁,踮起脚尖,双腿微曲, 口微张)。 (5)发生火灾或有禁用标志提示时,请勿使用电梯。 (6)电梯内请勿吸烟、吐痰、乱扔杂物等 1、选用规格规范的正规厂家生产的防盗门,独自在家时关好门。 2、睡觉前应将窗帘拉上,如发现有可疑人物在屋外徘徊,打 110报警。 3、如果有外人使用过房门钥匙,安全起见,应该换锁。不要随 便将房门钥匙交给钟点工或其他陌生人,防止他们配钥匙。 5、如电表在室外,遇到突然断电时,应该先留意屋外有没有危 险情况或可疑人物,才出门查看。

6、给家里老人或保姆留下你的联系电话号码、小区或大厦管理处的电话号码、报警电话110,预约访客及送货者的资料。 7、到达住处前应注意是否遭人跟踪,若发现有人跟踪,不可立即回家,应前往附近商家或公安局、派出所求救。 8、如果回家时发现家里有异样,如锁撬坏了、门开着、窗户被人打破,或者屋内有声响,怀疑贼人仍在屋内,不要贸然进去,如被贼人发现可佯装自己找人,找借口离开向邻居求助并迅速报警。 11、如果有房子出租或出售,不要独自领人看房,可要求房地产中介代表陪你。 12、不要随便邀约不太熟悉的朋友/网友到家里。(请参考“关键词:网友约会”A34版) 13、搭乘大厦电梯时,注意同乘者是否面目可疑、不按楼层。一进电梯请先注意控制表上警铃位置,遇到危险时才能立即反应,不至于惊慌失措。 15、若有友人深夜来访,需注意自己的言行及服装,不能以为对方是朋友就不以为意。 16、待人接物不宜夸耀财富,切记“财不外露” 1、永远不要酒后驾驶。 2、出发前对车辆进行详细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3、安排好行车路线,尽可能在大路上行驶停靠。 4、带足行程中需要的钱和汽油,并在车上配备一罐备用汽油。 5、出发前,将你到达的大致时间和行驶路线告诉你的家人、朋友或者准备会见的人。 6、如果有人示意你停车,不要理会,把车开到附近的加油站或某个城区,然后打电话报警。不要让人搭你的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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