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的问题及现状研究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的问题及现状研究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的问题及现状研究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的问题及现状研究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的问题及现状研究

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人民群众合法拥有的土地及附着物在权籍登记后予以

保护。权籍成果不动产登记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文主要对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希望能够有效改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确权工作。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方法

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数据,其目的是调查清楚区域内不动产的权利

归属,了解土地权属界线,以便于绘制权属图。权籍调查主要以宗地为基本调查

单位,结合原始档案材料对不动产的权属来源、权利界限、整体面积和使用用途

进行明确调查。不动产房屋结构较为复杂,权属多样,利用科学有效的调查方法,能够快速精确地查清全集信息。

一、不动产登记权籍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权籍主要是指不动产测绘档案与登记档案,包括登记不动产的权

利主体、保存情况等等。在登记的档案里,涵盖测量数据、技术资料、原始存根。从这点来看,不动产登记权籍即登记不动产时测量所获取的各项存根、清单、文

字记录、音频、视频等。这些资料再经过专门人员的搜集、整合之后归类为各种

档案文书。

有鉴于此,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积极良好地展开不动产登记权籍这项工作,

才可以为后续的不动产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而只有经过测量、登记之后的不动

产档案内容才能发挥自身的价值,为后续的法律事务做贡献。在不动产登记权籍

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环节即不动产权籍测绘,这个环节需要专门人员自行申请,

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调度。经过不动产的测量和权属调查之后,把不动产的登记、权责主体、价格、用途等情况统计清楚,进而整合相关数据,进行存档。

二、新形势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存在的问题

在对房屋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时,除了要符合相关登记、申请流程外,还应遵

循国家法律规定对土地的功用、面积大小确权,最终把调查测绘的资料整理成册,以备房地产证书登记。然而,新形势下由于不动产调查测绘的方法众多,如权责

调查、不动产单元设定测量等,而且权责调查除了实地勘探外,还包含外业核实

等等,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规范性不足

登记的过程里机构衔接存在漏洞,一定程度上导致不动产登记过程不够规范

和流畅。众所周知,不动产登记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完成,有国土、林业、房产等

各个部门配合才能完成。但是,由于不同部门权责分配差异,而且现阶段资料的

数字化保存缺乏规范性,导致各个部门工作在相互配合的过程中不够协调连贯,

不仅无法共享资源数据,也没有办法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测绘工作进行支持,从而

导致不动产统一登记举步维艰。

(二)测绘标准不统一

不动产登记权籍需要测绘,但现阶段我国频频出现测绘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甚至不同地方在具体测绘时由于标准不统一而使产权调换、权籍调查陷入困境,

管理上存在诸多的漏洞。针对这种情况,虽然我国法律已规定了房产等不动产测绘、土地管理等制度,但无法对不动产登记权籍的各个环节全面覆盖。某些区域

的不动产登记权籍类别繁杂,导致分散登记测量的标准不同而使得到的数据格式、精度、坐标存在显著差异,根本实现不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共享。

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方案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一、建设背景 HF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即将开展,为了尽快实现HF不动产统一登记,HF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拟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簿册样式》等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二、建设内容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具体建设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管理建设、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两部分。其中: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基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对已有的城镇地籍数据、土地登记、房产登记等数据进行更新整理,建成房土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通过不动产登记数据管理系统实现对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数据检查、数据入库、数据库管理、地图制图、服务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 2)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 不动产登记平台主要实现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的定制,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无缝对接,实时调用相关的图形及调查表属性数据,进行不动产统一的登记发证,并生成表、证、卡、薄等成果。不动产登记平台具体内容包括: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管理系统

实现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等权籍调查管理。 不动产登记审批系统 实现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等的网上审批。审批过程中提供权属状态分析、调图审批等智能辅助审批功能。 不动产登记薄证管理系统 实现不动产登记薄证的自动生成、查询、真伪验证等。 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析系统 对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提供分类统计和信息查询服务,方便领导全面了解辖区不动产登记情况。如按不动产权类型分别统计首次登记、变更登记等的宗数;不动产权抵押登记统计,包括抵押总数、金额等;不动产权查封登记统计,包括查封宗数、解查封宗数等。 不动产登记移动协同工作系统 移动办公系统一方面可以降低领导外出对业务办理进度的影响,提高全局整体办事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充分梳理、整合系统数据资源并不断重新挖掘其中的潜在价值,为领导提供个性化信息定制服务,包括以管理对象为视角的结果数据展现,让终端设备成为领导的办公包,随时随地获取所需信息。实现功能包括业务审批、数据服务、即时通讯、任务处理。 社会化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通过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在线申报、办事指南、办件公示、在线

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2006-11-29) 一、房地产转让 (一)二手房转让应符合哪些条件? 1、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2、权属无限制、无争议;; 3、共有产权的,须取得共有人同意。 (二)哪些房产转让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1、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 2、以赠与方式转让房产的,必须办理公证。 (三)哪些二手房转让行为应登报公告?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应当登记公告的二手房转让有:1、1949 年10月1日前依法建造的私房首次申请买卖过户;2、涉及港、澳、台、国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买卖。 (四)二手房转让的公告期为多长? 登报公告期为1个月。 (五)房地产转让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房地产转让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以转让双方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费税的依据。 (六)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一手房应交契税的税率是多少?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一手房,以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在1996年9月1日之前,税率为6%;在1996年9月1日到1999 年8月1日之间,税率为3%;在1999年8月1日之后,税率为1.5%。 (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是什么? 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

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7000元以下。 (八)个人出售已购公房须缴纳的税费是多少? 出售已购公房须缴纳以下税费:1、买方按成交价的1%缴交土地出让金;2、买方按成交价的1.5%缴交契税;3、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5%缴交印花税;4、买卖双方各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缴交交易手续费。 (九)个人出售住宅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几种情况? 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3、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以保征金形式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在规定时期内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手续。 (十)个人出售住房以保证金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办理退税手续: 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申请个人所得税退库的,须经市地税局审核确认后,到税款入库局办理。申请退税手续有时限要求。 (十一)抵押中的房产能否办理转让手续?

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报告

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报告 篇一:重庆房地产调查报告 经济与社会形态带来的消费形态的变动,使得对于消费趋势、特点变化的研究越来越重要,房地产作为社会消费者一项重要的消费与投资行为,其特点较以往3年已经呈现出显著的变化。一直是萦绕在房地产开发商头脑中并百思不得其解的几个疑问是:在房地产置业投资上,消费者究竟是如何做出购买决策的?在与房地产选择与购买相关的多个因素当中,到底哪些因素在起着决定性的、实质的影响,哪些因素又仅仅是表层的和直观的?房地产需求市场的需求与变化,对房地产供应市场有着极大的影响。在房地产买方市场的条件下,研究购房者的需求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购房群体的基本状况 1、大部分购房者目前的事业状态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阶段,总体购买力不高 2、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有一定的认知度,但总体认知水平并不高 随着外地的房地产开发商进军重庆房产市场,房地产开发商日益增多,房地产开发商的品牌能否被消费者认知或记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市场拓展以及楼盘销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表明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的总体认知程度不高。

消费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认知程度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以往开发商对楼盘项目本身的宣传力度很大,而对开发商本身的品牌在一定程度上宣传得不够。房地产开发商本身的品牌,是影响消费者购买的重要因素,对促进楼盘的销售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大力宣传楼盘项目的同时,也要加强本身品牌的建设和宣传。 3、置业消费盲区与企业品牌建立 置业投资虽然是家庭的最大消费投资之一,但由于其选择、决策、谈判、购买过程过于复杂,涉及众多环节,因此存在着比较极大的认知难度,而消费者在房屋消费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使得非理性决策容易形成,并为今后的纠纷带来了隐患。 二、消费者住房需求特点与趋势 1、消费者生活需求空间增加 生活居所户型总体上向较大方向发展调查表明,消费者购房向较大户型发展,这一发展特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体现:从购房者生活空间的居室数量变化来看,购房者的意向居所与目前居所相比,总体套内建筑面积有所增加。具体来看,较大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有所上升,较小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有所下降,同时,人均建筑面积也有很大的提高。购房者的意向居所与目前居所相比,同一种格局的套建筑面积有所增加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指南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指南 2020年7月

目录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构架 (1) (一)总体目标 (1) (二)主要任务 (2) (三)层级设定 (4) (四)网络环境 (6) (五)办事流程 (7) (六)应用模式 (8) 二、网上“一窗办事”平台 (9) (一)主要功能 (9) (二)建设方式 (11) 三、登记系统升级改造 (11) (一)改造内容 (12) (二)对接方式 (14) 四、信息共享集成 (15) (一)主要内容 (15) (二)实现方式 (17) 五、安全运维管理 (17) 六、保障措施 (20)

当前,各地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等有关要求,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各地对“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认识和理解不统一,“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模式和标准各异,一些地方“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仅限于提供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等简单服务,存在部门信息共享不到位、网上办事能力不足、服务质量待提高等问题。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和提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实现企业和群众“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也不跑”,现制定“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指南,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构架 (一)总体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有关要求,以便民利企为出发点,立足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基础,今年年底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力争用1~2年的时间,构建形成上下联动、属地优先、部门协同、省级统筹、国家支持,基于信息共享集成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相关要求,建设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以下

不动产登记流程及要件1207

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目录 商品房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登记调查科(实地查看)——权籍调查(开发商或房管局需提供分户面积明细表,权籍调查服务中心建楼盘表并出具权籍调查报告、宗地图,交权籍调查费用)——房产中心:维修资金——测绘(房屋平面图配图)——不动产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办结 商品房转移登记: 房产中心:交易(备案合同)——维修资金——交税——测绘(房屋平面图配图)——交易(出具告知单)——不动产登记:申请权籍调查(出具权籍调查报告或宗地图,交权籍调查费用)——受理——初审——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办结存量(二手)房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权籍调查(持房产证需开发商或房管局供分户面积明细表,权籍调查服务中心建楼盘表并出具权籍调查报告、宗地图,交权籍调查费用)——房产中心:交易(签买卖协议)——维修资金——交税——测绘(房屋平面图配图)——交易(出具告知单)——不动产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办结商品房现房抵押: 房产中心:评估(房屋评估,预评估报告)——银行签合同——不动产登记:申请权籍调查(持房产证抵押需房屋落宗,交权籍调查费用)——房产中心:交易(房产备案, 出具告知单)——不动产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办结 自建房现房抵押: 房产中心:评估(房屋、土地评估)——银行签合同——地产中心(实地查看)——不动产登记:申请权籍调查(持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需房屋落宗,交权籍调查费用)——房产中心:交评估费(符合条件交评估费)——交易(房产抵押,出具告知单)——不动产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办结 预告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权籍调查(开发商或房管局需提供分户面积明细表,权籍调查服务中心建楼盘表并房屋落宗,交权籍调查费用)——房产中心:交易(备案;抵押权预告登记出具告知单,预售卡上加盖“县房屋产权监理办公室”)——维修资金——测绘(配图)——评估

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模板】

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 目录 查封登记服务指南 (3) 注销查封登记服务指南 (4)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办事指南 (6)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8)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10)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1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1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流程 (1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1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办理流程 (1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1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1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1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流程 (1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2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22) 新建房屋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3) 存量房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5) 存量房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7)

存量房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9) 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补(换)发服务指南 (31) 抵押权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32) 抵押权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34) 抵押权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36) 在建工程建筑物抵押服务指南 (39) 更正登记办事指南 (41) 异议登记办事指南 (42)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4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45)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46) 宅基地使用权查封登记 (47) 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48) 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9) 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50)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查询服务指南 (54) 不动产预测成果审查确认 (55) 不动产实测成果审查确认 (57)

浅谈对高效便民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 几点思考

浅谈对高效便民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 点思考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浅谈对高效便民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点思考,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一下吧,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下面大家参考! 对高效便民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点思考 自**年6月30日我市全域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我市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始终坚持“便民、利民、高效”原则,积极进取,主动作为,采取种种措施,稳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受到了办事群众的好评。 一、积极营造工作环境。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不动产登记有关政策法规和基本常识,澄清错误观念,提高社会公众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知晓率。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周刊》刊登专版,全面介绍不动产登记**模式,普及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二是积极宣传相关政策,解答群众疑惑。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业务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积极回复网络发帖咨询。同时开通了网站、微信办件查询等服务,让办事人及时了解办件进度。 二、强化登记窗口建设。不动产登记窗口直接面对办事人,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为此,我们从便民利民

的角度出发,合理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认真做好人员配备、岗位设置等窗口建设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高效有序。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13个办事窗口,包括11个业务受理窗口和1个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窗口及1个收费发证窗口,其中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登记信息查询窗口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收费发证窗口专门负责发放已办结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同时,在窗口还开设了导服台,接受办事人的咨询、指导填写相关表格、开展引导服务,以切实方便办事群众;他们还根据不同时间段的工作特点,不同窗口之间还能进行临时调整和互换,有效减轻办件压力。为应对8月下旬因开学带来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压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调整窗口设置,临时增设了1个登记信息查询窗口,缓解了阶段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压力。 三、创新便民服务举措。一是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秉承服务便民、服务为民的理念,将不动产登记办结时限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至12个工作日;同时对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做到优先落宗、优先扫描、优先审核、优先发证,3至5天办结的内部管理流程;对企业、个人抵押融资时间紧迫的,采取专人跟踪负责办理的特殊举措,做到1至2天办结,最大限度地缩短抵押登记办结时限,方便企业群众及时融资。二是推出延时办公、上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发展和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发展和完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核心内容之一。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来看,虽然已经颁布了《物权法》加以规范,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结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借鉴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先进的理念,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一简要分析和探讨。 标签: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制度完善 1 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基本依据。现代社会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公示,即通过不动产登记将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等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这种公示过程的形成,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和为支持、补充、更正登记申请所做的其他意思表示,具有私法属性;二是登记机关的审查行为,具有行政法属性。 2 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不动产登记立法不完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之间交叉和冲突的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分散存在于《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物权法》用专门章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是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设计却十分简单粗糙,甚至对一些棘手的问题采取了搁置处理的方式。除《物权法》的规定外,实践中有一些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部门分别制定了只具有部门规章意义的登记规则。由于没有统一的登记机构和统一的登记规则,许多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规则之间难免会出现重复、矛盾现象,使人们无所适从。 (2)不动产登记城乡管理不统一,重视城市,忽视农村。 在土地登记方面,城市的土地登记工作相对比较完备,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的土地登记工作还相对比较薄弱。在房屋登记方面,城乡差距更为明显。关于城市房屋登记,国家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与之相比,农村房屋的登记就落后了许多。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房地产交易量较少,因此有关农村房屋登记的法律法规比较少,甚至相关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也比较少。

权籍调查

权籍调查是指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百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 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出现的新名词。原来分散登记时的地籍调查、房产测量等都属于目前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范畴。 不动产权籍调查一般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前者主要是获取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后者主要是获取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要查验不动产权籍调查度成果,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并在相关登记类型中将权籍调查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作为申请版登记的必要材料。 定义(如图) 分类(如图)

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复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除抵押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以及已经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况外,其余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如房产交易、继承、赠予等均须进行制权籍调查或落宗。 需要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情况: ①不动产产权首次登记的, ②不动产界址、空间发生变化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转移等登记的, 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但不动产界址、空间发生变化的, ④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登记的。 相关政策规定 一、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求: 1、统一基础,做好调查工作的有效衔接 坚持地(海)籍调查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基础、坚持已有地(海)籍调查成果作为调查衔接的主要依据。 2、多规程并行,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稳定 继续沿用现行的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协调一致避免现行调查标准间的技术差异。 3、规范调查,坚持调查工作便民利民 对不动产各项权籍实施一体化调查、合理确定不动产权籍调查内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程序。 4、严格要求,规范调查成果 规范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保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唯一与完整、认真审核确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5、强化组织管理,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制度 一、首问、首办负责制度 1、针对群众对中心各科室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实际问题,群众来访时,中心在岗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要给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 3、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的,要登记,并一次性告知其办事机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让其补办手续后按登记顺序尽快办结。 4、对非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并根据群众来访事由,负责引导该人到中心相应科室,让来访群众能够找到经办人员并及时办事。 二、服务承诺制度 1、坚持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原则,创新服务理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现象。 2、坚持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严格按政策办事,不搞暗箱操作,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坚持廉洁勤政,不刁难服务对象和办事群众,不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 3、接受咨询和投诉,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和监督投诉电话,接受办事

对象的咨询和办事引导服务,接受举报和投诉,并负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查处,做到件件有回音。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1、工作人员在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一次性予以告知。 2、工作人员应对办理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办理事项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办理事项的程序(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3、服务对象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相关内容;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4、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5、由于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全面、不彻底,让办事群众多跑路、多耗时,而引起投诉、经查实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全程服务制度 1、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事项,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全程服务。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为全程服务第一责任人,负有做好全程服务的工作责任,耐心解答、热情接待、尽力服务。 2、全程服务第一责任人要一次性告知此事项办理的程序、所需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和拒绝询问。对当即能办结的,应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 尹建雄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探讨尹建雄 发表时间:2019-03-27T10:46:05.26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5期作者:尹建雄 [导读] 摘要:为了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国全面实行了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 曲靖市马龙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云南曲靖 655199 摘要:为了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国全面实行了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房屋超建部分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明显,需采取有效方法解决。此外,结合具体情况,从法律、技术措施等多个层面给出相应的处理建议,使我国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能够顺利、有序地开展。 关键词: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问题对策 引言: 就目前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制度上的不健全,管理上的混乱等一系列问题,其中不乏是因为各相关部门不作为、工作失误、沟通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上述问题的出现。但是,最重要还是来源于某些制度性的规定缺乏实践的基础,从农民利益和认知角度出发对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研究还未得到深刻的重视。事实上,农民以及农村集体土地实际问题才是制度实施和贯彻根本。在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实际工作中,采取的处理措施也要多从农民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和谐”的原则。 1 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 1.1 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人和土地审批手续的使用人 不一致在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常常会出现土地审批手续记载的使用人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原则,是无法办理房屋登记的,这就使登记工作陷入到僵局之中。对此,笔者认为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应该尽可能避免矛盾的扩大,采用和谐处理的原则。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仅要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还需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之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换而言之,针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关键在于土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协调沟通,最终形成房、地一致的权利人。 1.2 面积超占与一户多宅的登记 在农村,农民宅基地超占的现象十分普遍,如何对超占部分进行规划和调整一直是困扰我国政府的问题之一。一部分历史形成的面积超占、一户多宅的宅基地,虽然具备合法的权源,但是和当前阶段我国的政策是相互冲突的,如何对这些产权进行登记一直未能形成统一意见。对于此类问题,应该从法律层面上,对权属来源文件加大审查力度,建立实质与形式统一的登记审查模式。由于我国农民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情况十分复杂,加之针对各类权属来源文件也不具备统一的认定和审查标准,因此在具体登记时,应该将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有机结合起来,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地对历史权利归属进行还原。另一方面,需要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依申请登记的原则,对确实有需要的农民进行调查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应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明确只有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此外,应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性法规,理顺各类问题的法定解决途径,为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2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中的虚假现象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不动产登记采取部门分散型管理登记方法,例如,针对集体土地上建房的审批手续,既有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下设的村建办公室,同时也需要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批。部门间缺少紧密的联系,难免出现虚假风险防控的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3种情况:第一,证书和信息的双重伪造。简单的说就是证书并非相关发证机关颁发,且证书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也不相符;第二,证书为真,信息伪造。这种情况是指证书是通过非常规渠道获得的相关发证机关颁发的合法的证书,但是证书的内容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第三,证书伪造,信息为真。证书的内容与实际信息完全符合,但是证书确属非法伪造的,毫无法律效力,为非法行为。针对以上问题的处理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各相关部门对土地、房屋的产籍档案进行严肃认真的整理归档。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力度,力求每一个登记在审批调查时都要有档案可查,且需要满足不费时不费事的要求,为证书的真伪审核带来便利,实现严控真伪关。其次,加强各部门间的联系,主动联系村镇工程审批以及建设部门,主动与相关批准部门协商沟通,主动调取工程建设许可证书样本或者相关的档案资料,留存后进行真伪辨别。只有做到主动政府行为作为,而不是互相推诿,才能防控虚假风险漏洞。再次,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需要与之相关的工作人员积极学习有关知识,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秉承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信念。 3 农民对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认知匮乏 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参与者,即农民在对制度和产权意识的认知上是存在极大的匮乏。在农村往往存在这样两种情况:第一,农民对于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可以确认并保护自身的的权利这一作用,完全没有法律意识,常常通过自认为可行的办法处理问题,例如,农民对房屋实际占有的意识很强烈,但是由于缺乏对房屋产权认知度,他们宁愿抢占、违建也不愿意通过正规的途径办理相关手续,往往是只重视土地证忽视房产证或者认为土地证即房产证。第二,亦或是农民对房屋登记期望与制度设计脱节。制度的导向不能满足农民所期望通过登记获得的利益,从而阻碍了房屋登记的实行和开展。在制度层面,从农民的角度出发考虑,利用多种途径提高农民对于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认知,也是解决不动产登记的制度相关问题的必要思考。 4 有关房屋超建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的房屋修建往往存在审批方面的问题,其原因是多重复杂的,不仅与经济基础有关,与自然环境有关,也与人的主观意识和基础观念有关,所以不批就建、批少建多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些未得到审批就扩建的房屋,主要为农户提供养殖家畜、圈地种菜、工具用房等用途,往往都有实际的用途和需求。由于很多房屋的建造情况与土地审批手续中的信息不符,增加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难度。我国农村地区的房屋超建问题司空见惯,为了进一步规范此类现象,尽量确保经批准后的建筑房屋土地面积、实际建造面积与经过审批的面积保持一致,可参考借鉴以下方案:首先要分清农村集体土地上实建与审批面积不符的区别性情况:一种是房屋结构有出入,如批建2层实建3层楼房;另一种是房屋面积有出入,如批建50平米实建100平米。当然,无论是针对上述哪种情况,都应该贯彻落实我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若在乡镇规划区出现不按规划完成建造房屋,政府应勒令停建,并在规定时间改正,逾期不改则直接拆除。也就是强调,加层违建房屋的申请人应及时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履行完整的审批流程后完成不动产登记;而违建房屋中的扩建部分则将被登记机构视为违章建筑,面临责令拆除的结果。面对房屋超建的问题,在做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应灵活采取不同方面调整和解决:第一,申请人应第一时间在国土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第二,超面积违建房屋在不能补办手续的情况下,登记人员应实地考

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报告-汇报材料

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报告-汇报材料 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报告 县自然资源局: 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代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使更多事项在网上办理,必须到现场办的也要力争做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省政府3月17日召开会议明确提出“热点事项‘3550’限时办理”的目标。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2018年5月30日前实现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让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企业和群众“最多跑一次”。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国土部门的窗口单位,在县局的领导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中央、省、市相关要求差距还很大,还有很多问题亟需解决,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年X月X日,不动产登记中心挂牌成立并发放了全县第一本不动产证书,土地、房产、林权等相关证书停止发放。X年X月,县政府任命了登记中心主任并上任,X年X月,县局任命了中心副主任1名,股长4名。目前中心在岗人员共17人,其中:中心事业编制人员7人,局参公编制人员1人,局事业编制人员3人,房管局划转6人。出台了中心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了岗位职能职责;对现有岗位人员进行了调整;积极与林业园林局协调,就林权不动产转移登记流程达成初步共识。截止目前,共受理各类登记事项X件,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X本,不动产登记证明X份,查询X件,查封X件。 二、存在的问题 1、人员结构不合理。按照县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等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文件,登记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5名,设综合股、受理股、审核股、权证股、信息档案股5个内设机构。目前,登记中心在编人员11人,其中:在编在岗人员7人,驻村扶贫2人,局机关借调2人。中心在岗的17人分别来自国土、林业、房管等多个部门,结构复杂,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参差不齐,不动产登记涉及多个部门的分工协作,知识面广,目前大多数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还达不到要求,工作主动性和责任心不强,出工不出力现象严重,导致中心人员管理难度大。 2、硬件设施不完备。中心目前配备的电脑全是借用国土局的电脑,配置上较低,不能满足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加载不动产空间数据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扫描数据需求,运行缓慢影响了工作效率。打印机等设备都是以前行政审批股留下来的老旧设备,除大厅外,正、副两个主任,4个股室共用一台激光打印机。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存储的设备是借用的“一张图”项目设备,且存储空间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不动产数据存储需求,数据备份也仅通过手工备份到移动硬盘,信息化程度不高,数据安全得不到保障。 3、窗口设置不优化。按照自然资源部﹝2018﹞7号文件要求,县一级不动产登记大厅受理窗口不低于5个,中心目前共设置了咨询、数据关联、受理、收费、发证等窗口7个,其中受理窗口目前只设置了3个,因大厅场地限制,多个窗口无法设置到大厅,导致群众办事不方便。 4、数据共享不时实。目前房产交易与登记分离,部门之间配合不够顺畅,交易与登记两个系统分别同时运行,系统数据不能及时共享,经常出现数据对接不及时等情况,造成群众办事不便,社会反响大,工作效率低,登记风险大。

以“互联网+” 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的思考

以“互联网+” 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8-11-15T20:30:00.45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0期作者:岳敏 [导读] 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政府提升便民服务的窗口之一,本文结合当前“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模式中存在的不足,就如何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进行探讨。 山东省潍坊市国土资源局 261021 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政府提升便民服务的窗口之一,本文结合当前“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模式中存在的不足,就如何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进行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 自 2015 年李克强总理将“互联网+”上升至国家战略以来,“互联网+”在政务领域得到大力推行。在此大背景下,很多城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均纷纷探索并积极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模式,服务效率大幅提升。“互联网+ ”模式的运用虽有效推进了不动产登记工作质量,但依然存在某些亟待进一步完善解决的问题,如信息化服务水平问题、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问题、网络安全问题等,现笔者结合实践工作就这三方面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期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1 创新服务“新载体”,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在传统的分散登记模式下,群众查询利用档案需要跑多个部门、跑多次,而依靠“互联网+ ”技术创新服务“新载体”,能有效提升办事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档案的社会服务功能,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如,南宁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自2017 年 4 月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新模式以来,通过开通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了“网上申请、网上提交、网上审核、网上预约、现场领证”等一站式服务。2018 年 5 月,开通房屋买卖转移登记、房屋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等 24项业务网上申办服务,申请人登录南宁市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平台或南宁不动产手机 APP,不受空间、时间限制,指尖轻点即可提交业务办理申请,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近年来,群众对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的查询需求越来越大,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依托大数据的综合优势建设集成人检测拍照技术的智能自助式查档服务系统,能快速、有效地帮助群众自助式完成查档利用。这方面南宁市照样走在了前面,继 2017 年 11 月推出不动产登记智能自助查档系统后,进一步优化升级查档系统,于 2018 年 5 月在全区率先推出南宁不动产手机 APP 查档功能,市民足不出户、随时随地就可使用手机进行查档,并通过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平台下载打印查询结果。 2 强化数据整合和协同共享,为社会大众提供多维的、一体化的信息服务 数据资源是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而在传统的“分散登记”、“多头管理”的不动产登记模式下,不动产数据资源长期存在信息分散、数量大、种类多、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不能为社会大众提供多维的、一体化的信息服务。虽然2015 年以“国土资源云”为基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部门内部以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信息整合和共享,但由于以往不同部门登记数据的收集标准、业务流程以及形成过程的差异性,使得众多分散的存量数据在有效整合及信息互通共享方面仍存在一定困难,“信息孤岛”问题依然普遍,在为户籍管理、民政管理、缴税纳税等相关部门提供准确有效的数据信息共享服务以及满足公众方便快捷地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需求方面不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对此,我们应积极依托大数据网络技术,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化的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对现有的多源异构及不同时期形成的登记数据,按已建立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建库标准进行统一的整理、归类、编码,并严格做好数据匹配、图层合并、清理重复数据、补充遗漏信息等,同时对于更新信息严格按照步骤做好存储、汇总、编辑、发布等一系列标准化处理,确保整理后的数据信息能支持国家、省、市、县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管理部门的实时分类读取和调阅以及满足公众即时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要求。同时,从当前情况看,国土、住建房管部门的数据信息质量较高,而林业、农业等部门的数据信息质量相对较差,要实现各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之间的优化组合、无缝联结与互通共享,就要解决好空间数据和登记数据的等额交换问题,对此可利用 OGC 方式搭建数据交换平台,要求各相关部门的数据中心与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管理部门共同开通相应的服务程序调用接口并设置相应的函数,实现数据管理平台数据的对接,从而达到既不破坏各方原始数据又能实现数据完整交换的良好目标。 3 打造“登记”安全网络,确保数据安全发力民生保障 据统计,我国国家、省、市、县四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数量约达 3200 多个,涉及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多个职能部门,大量宝贵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分散于电子政务内网、国土资源内网、国土资源业务专网及互联网等多个网络平台,其中包含大量的涉密、敏感信息以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虽然在打造便民新模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同时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这就需要打造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安全制度在内的“登记”安全网络,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发力民生保障。对此,要注意如下几点:一是要在符合国家安全和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开展涉密内网与非涉密业务专网、非涉密业务专网与互联网之间的网络安全防护设置,建立起承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运转的物理网络环境;二是要利用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开展地理信息脱密处理技术和应用服务加密算法研究,借鉴天地图成功经验,形成基于云计算模式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解决方案;三是要充分利用第三代可信云安全技术,解决安全漏洞、信息泄露、恶意攻击和病毒侵害等安全问题。 总之,针对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我们应积极加强对大数据技术的研究探索,有效改善不足,从而切实做到政府“四全”服务模式强调的“便民利民”核心宗旨,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源的内在价值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发挥。 参考文献: [1]来源.利用“互联网+”技术展开不动产登记探讨[J].住宅与房地产,2016(2):23. [2]王华.不动产统一登记背景下全面提升便民服务新模式的探索[J].江苏科技信息,2017(34):72-74. [3]张敬波,贾文珏,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思路与技术方法探讨[J].国土资源信息化,2015(1):44-51.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的问题及现状研究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的问题及现状研究 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人民群众合法拥有的土地及附着物在权籍登记后予以 保护。权籍成果不动产登记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文主要对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希望能够有效改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确权工作。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方法 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数据,其目的是调查清楚区域内不动产的权利 归属,了解土地权属界线,以便于绘制权属图。权籍调查主要以宗地为基本调查 单位,结合原始档案材料对不动产的权属来源、权利界限、整体面积和使用用途 进行明确调查。不动产房屋结构较为复杂,权属多样,利用科学有效的调查方法,能够快速精确地查清全集信息。 一、不动产登记权籍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权籍主要是指不动产测绘档案与登记档案,包括登记不动产的权 利主体、保存情况等等。在登记的档案里,涵盖测量数据、技术资料、原始存根。从这点来看,不动产登记权籍即登记不动产时测量所获取的各项存根、清单、文 字记录、音频、视频等。这些资料再经过专门人员的搜集、整合之后归类为各种 档案文书。 有鉴于此,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积极良好地展开不动产登记权籍这项工作, 才可以为后续的不动产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而只有经过测量、登记之后的不动 产档案内容才能发挥自身的价值,为后续的法律事务做贡献。在不动产登记权籍 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环节即不动产权籍测绘,这个环节需要专门人员自行申请, 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调度。经过不动产的测量和权属调查之后,把不动产的登记、权责主体、价格、用途等情况统计清楚,进而整合相关数据,进行存档。 二、新形势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存在的问题 在对房屋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时,除了要符合相关登记、申请流程外,还应遵 循国家法律规定对土地的功用、面积大小确权,最终把调查测绘的资料整理成册,以备房地产证书登记。然而,新形势下由于不动产调查测绘的方法众多,如权责 调查、不动产单元设定测量等,而且权责调查除了实地勘探外,还包含外业核实 等等,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规范性不足 登记的过程里机构衔接存在漏洞,一定程度上导致不动产登记过程不够规范 和流畅。众所周知,不动产登记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完成,有国土、林业、房产等 各个部门配合才能完成。但是,由于不同部门权责分配差异,而且现阶段资料的 数字化保存缺乏规范性,导致各个部门工作在相互配合的过程中不够协调连贯, 不仅无法共享资源数据,也没有办法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测绘工作进行支持,从而 导致不动产统一登记举步维艰。 (二)测绘标准不统一 不动产登记权籍需要测绘,但现阶段我国频频出现测绘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甚至不同地方在具体测绘时由于标准不统一而使产权调换、权籍调查陷入困境, 管理上存在诸多的漏洞。针对这种情况,虽然我国法律已规定了房产等不动产测绘、土地管理等制度,但无法对不动产登记权籍的各个环节全面覆盖。某些区域 的不动产登记权籍类别繁杂,导致分散登记测量的标准不同而使得到的数据格式、精度、坐标存在显著差异,根本实现不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共享。

试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试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交易安全保障,是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的重要保护手段,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虽然我国也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是由于该制度起步较晚,发展缓慢,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具体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本文就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及缺陷作了相关分析。 标签: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改进 引言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我国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不动产登记制度实质上就是物权公示,它是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快速发展的内在需求,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然而,就我国现阶段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来看,依然存在些许问题,这些问题使得不动产制度的作用难以高效发挥出来。因此,立足现状,加快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尤为重要。 1、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及缺陷 所谓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是對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是巨大的,是落实物权法的重要体现。虽然我国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成立时间较晚,存在诸多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登记办法来看,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介于权利登记制度与托伦斯登记制度之间的一种登记制度,从登记对象来看,土地、房屋、海域等这些不动产的登记属于登记生效主义,森林、矿产等不动产的登记视阈登记对抗主义。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统一,使得其在具体执行的时候比较混乱,难以真正发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 1.1法律的不完善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依据就是物权法和民法。但是,就现行接单的物权法和民法来看,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不统一,法律内容不叫混杂,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相关要求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甚至还出现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如物权法主要是关于不动产等级的,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则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规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增加不动产登记难度,使得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无法作答依法办事。 1.2不动产登记执行效率低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不动产登记规定:不管是国家还是省级,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应由国土资源部来监督和指导,而地方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应有当地政府指导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