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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办理流程图

公务员申诉办理流程图

公务员控告办理流程图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章立案 第四条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应予立案: (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 (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 (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 (五)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 (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 (九)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立案。 第五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决定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公正委员会的组成 第七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成立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公正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工作机构提出,报受理申诉的机关审定,或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直接指定。 第八条公正委员会组成后,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公正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并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 本规定所称的复核,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 第五条国家公务原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

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1)行政处分; (2)辞退; (3)降职; (4)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人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八条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原处理机关在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属于本规定第五条

审核给予或撤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股级以下工作人员记三等功以下奖励非行政许可流程图人社局

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给予或撤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股级以下工作人员记三等功以下奖励非行政许可流程图 1、法律依据:《河北省国家公务 员奖励暂行规定》 2、责任科室:干部科 3、办理时限:15日 4、监督电话:xx 主管部门推荐 申报或撤消嘉奖、记三等功报县政府审批县人事部门审核申报或撤消记二等功的报市 人事局审批 发《奖励决定》 颁发《奖励证书》

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权限受理政府系统股级以下公务员的申诉控告非行政许可流程图 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申报单位 办理完毕 通知申报单位 1、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2、责任科室:干部科 3、办理时限:15日 4、监督电话:xx 各单位 (申报) 承办人 (登记、初审) 科长 (审核) 局务会 (研究) 1、 申报材料 2、申报条件:按年度考核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①申诉控告审核备案登记表; ②年度考核表; ③人员等次确定花名册; 主管局长 (审定) 监督部门 局办公室 8711453 局长办公会 (听取汇报)

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机关事业单位股级以下干部职务任免、奖惩、辞职、辞退管理非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 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申报单位 办理完毕 通知申报单位 1、法律依据:《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2、责任科室:干部科 3、办理时限:15日 4、监督电话:xx 事业单位 (申报) 承办人 (登记、初审) 科长 (审核) 局务会 (研究) 2、 申报材料 2、申报条件:按年度考核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①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 ②年度考核表; ③人员等次确定花名册; 主管局长 (审定) 监督部门 局办公室 8711453 局长办公会 (听取汇报)

公务员资格复核流程

公务员资格复核流程 公务员资格复核是指对公务员招录中未通过审查的考生进行申请复 核的一项程序。下面将为您介绍公务员资格复核的具体流程。 一、提交复核申请 1.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录机关递交书面的复核申请。复核 申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复核理由:陈述未通过审查的部分的具体情况,并提出申请复核的原因; (3)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工作经验证明等。 二、复核材料审核 1. 招录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材料审核,核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复核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招录机关将会要求申 请人补充或修改相关材料。 三、面试和考察 1.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被邀请参加面试和考察环节。这一阶段的目 的是对申请人的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和背景进行全面评估。

2. 面试和考察方式可能根据不同招录机关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 包括个人面试、小组讨论、案例分析、能力测试等。 四、复核结果通知 1. 复核结果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中会明确标明复核结 果(通过或未通过)、具体原因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2. 对于通过复核的申请人,招录机关将会继续安排后续的录用程序。对于未通过复核的申请人,将不具备参加公务员招录的资格,但仍可 以参加后续的进一步申诉程序。 五、申诉程序 1. 未通过复核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提出申诉请求。申诉请 求应当以书面形式递交给招录机关,并陈述未通过的具体理由和申诉 的原因。 2. 招录机关将对申诉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最终的决定。申请人对招录机关的决定不满意,仍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其他注意事项 1. 在复核流程中,申请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如逾期不予受理等。 2. 申请人需保证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如被发现提供虚假 材料或信息,将会受到相应处理。

考公务员资格审查审核处理流程

考公务员资格审查审核处理流程公务员资格审查是选拔公务员的重要环节,是对报考者资格的审核 和审查。下面将介绍考公务员资格审查审核处理流程。 一、资格申请 1. 报考条件确认:考生在报名前需确认自己是否符合所报考职位的 资格条件。 2. 填写报名信息:考生需填写个人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 关信息,并提交所需的证明文件。 二、资格初审 1. 材料初审:招考机关对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 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2. 资格初审结果通知:招考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指定途径公 布资格初审结果,并发送通知短信或邮件给考生。 三、资格复审 1. 笔试资格复审:符合资格初审要求的考生将被邀请参加笔试。在 笔试后,招考机关将对考生的笔试成绩和相关材料进行复审。 2. 面试资格复审:通过笔试的考生,会根据规定条件被邀请参加面 试环节。面试后,招考机关将对考生的面试成绩和相关材料进行复审。 四、体检考察

1. 符合资格复审要求的考生将接受体检考察。体检项目一般包括身 体各项指标检查、器官功能检测等。 2. 招考机关将根据考生的体检结果综合评价,确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五、考察调查 1. 符合体检考察要求的考生将接受考察调查。考察内容一般包括个 人品德、工作表现、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调查。 2. 招考机关将根据考察调查结果,综合评价考生的素质和综合能力。 六、考试合格名单公布 1. 考试合格名单:招考机关将根据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的结果,公布合格名单。 2. 公告通知:考试合格的考生将会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指定途径进 行公告通知,同时发送通知短信或邮件。 七、资格审查异议处理 1. 异议申诉:资格初审结果公布后,考生如发现自身资格判定有异议,可以提起书面申诉,解释和提交证明材料。 2. 异议处理:由招考机关组织专业评审小组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八、资格审查结果确认

考公务员成绩复核处理流程

考公务员成绩复核处理流程 在参加公务员考试后,考生会很关注自己的考试成绩。有时候,考 生可能会对自己的成绩产生质疑,怀疑考试评分过程中可能出现了一 些错误。这时,考生可以选择进行成绩复核。下面将介绍考公务员成 绩复核处理流程。 一、申请成绩复核 1. 准备材料:考生需要准备个人身份证明、准考证、成绩单等相关 资料。 2. 编写复核申请书:考生需要编写一份成绩复核申请书,清楚陈述 申请复核的原因,并注明要求进行复核的科目和分数。 3. 提交申请:考生需要将准备好的材料和申请书提交给主管部门, 一般是考试主办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 二、成绩复核审核 1. 受理申请:主管部门会受理考生的成绩复核申请,并给予申请受 理单。 2. 复核程序:主管部门将对考生申请的复核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会将考生的试卷重新评阅,并与原评卷结果进行比对。 3. 复核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将根据复核结果通知考生。如果发现成 绩有误,主管部门将重新进行评定并给出正确的分数。

4. 成绩处理:主管部门会将复核结果及时更新,重新发布考生的成绩。 三、异议申诉 如果考生对复核结果仍有质疑,认为处理不公正或存在其他问题,他们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异议申诉。 1. 准备材料:考生需要准备个人身份证明、准考证、成绩单等相关资料,以及针对复核处理的具体异议理由和证据。 2. 提交申诉:考生需要将准备好的材料和申诉书提交给相关部门,这在一般情况下是指考试主办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 3. 审核程序:相关部门将对考生的申诉进行审核和调查。他们会仔细研究申诉材料,并再次评估考生的试卷。 4. 处理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诉审核结果通知考生,并解释处理结果。 四、处理结果 1. 成绩确认:如果考生的申诉确实存在问题,主管部门将会根据申诉结果进行相应的成绩调整。 2. 处理不成立:如果考生的申诉没有证据支持或处理结果为处理不成立,主管部门将维持原有的复核结果,不做任何修改。 3. 处理后续:根据处理结果,主管部门将更新考生的成绩,并及时发布、通知考生。

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流程图

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流程图 复查(复核)是指对已经处理完毕的信访事项进行再次审查的一种行政复查程序。它是一种法定权利,是一种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机制。本文将以一个信访事项的复查流程为例,详细介绍复查事项的流程和相关程序。 一、收到复查申请 复查申请可以由信访人自行提出,也可以由律师、咨询机构等代理人代为提出。复查申请需要书面形式,包括复查申请书和相关的申请材料。复查申请书需要详细说明复查的原因和依据,并提供证据材料以支持复查申请。 二、上级机关受理复查申请 收到复查申请后,上级机关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申请。受理申请的具体程序包括接收申请材料、备案登记和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上级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三、复查事项审查和调查 上级机关在受理复查申请后,需要对复查事项进行审查和调查。审查包括对复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以及对复查事项的事实和依据进行调查和核实。为了保证审查和调查的公正客观,上级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听取申请人的陈述、调阅相关文件、询问相关证人等。

四、复查决定的制定和通知 上级机关在完成复查事项审查和调查后,将以书面形式制定复查决定。复查决定需要明确复查的依据、理由和结论,并将决定通知给申请人和其他相关方。通知应当包括复查决定的内容和做出复查决定的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五、复查决定的履行和文书制作 申请人和其他相关方在收到复查决定后,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如果需要制作相关文书,复查决定的制定机关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文书制作完毕,并将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和其他相关方。 六、监督和申诉 如果申请人或其他相关方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进行监督和申诉。监督和申诉的渠道包括向上级机关提出复查决定的申诉、向有关部门进行监督举报等。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需要及时受理和处理申诉,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调查和处理措施。 七、复查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复查决定的执行是指将复查决定的内容贯彻落实的过程。执行复查决定的单位需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执行相关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执行工作。同时,复查决定的执行也需要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结果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公务员绩效考核申诉通知

公务员绩效考核申诉通知 尊敬的各位公务员: 根据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核,我司对各位公务员的绩效进行了全面评定。在此,我司特向各位公务员公布评定结果,并且提供公务员绩效考核申诉通知。 一、绩效考核结果公示 我司根据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对各位公务员的绩效进行了全面清晰的评定。通过综合考虑各项指标及考核结果,将绩效表现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具体的绩效评定结果已在我司内部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绩效考核申诉流程 对于不满意本次绩效考核评定结果的公务员,有权提出正当的绩效考核申诉。为了确保申诉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我司制定了以下绩效考核申诉流程: 1. 申诉期限 申诉期限为绩效考核结果公示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2. 申诉对象 申诉对象为本次绩效考核评定结果。

3. 申诉方式 申诉需以书面形式提交,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明确阐述申诉理由。 4. 申诉提交地点 申诉材料需提交至我司绩效考核专用邮箱,具体邮箱地址请咨询人 力资源部门。 5. 申诉审查 我司将组织专门的绩效考核申诉审查小组,对每一份申诉材料进行 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 6. 申诉结果通知 我司将在绩效考核申诉审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诉 人申诉结果。 三、其他事项 1. 对于恶意虚假申诉的行为,我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绩效考核申诉结果一经公布,为最终结果,不得再次申诉。 尊敬的各位公务员,请您认真阅读上述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 行绩效考核申诉。我司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原则和方法,对每一 份申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处理,确保申诉结果的公正和合理性。 祝各位公务员工作顺利、事业有成! 特此通知。

公务员申诉规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条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08.05.14 •【文号】人社部发[2008]20号 •【施行日期】2008.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 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 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管辖

公务员申诉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申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 责人担任。

第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贤和处理公务质复核、申诉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 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木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冲,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条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损主管部门管辖;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电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申诉的管辖,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对省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

公务员申诉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条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公务员主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

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 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 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 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 要求其回避。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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