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上海期货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

上海期货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

上海期货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
上海期货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 理办法 (2019年10月16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9年10月30日〔2019〕90号文件发布,修订部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境外经纪机构应当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境外客户的强行平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各品种1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1各品种中,普通小麦简称“普麦”,优质强筋小麦简称“强麦”,一号棉花简称“一号棉”,精对苯二甲 酸统称“PTA”,菜籽油简称“菜油”,油菜籽简称“菜籽”,菜籽粕简称“菜粕”,鲜苹果简称“苹果”, 干制红枣简称“红枣”。

第五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时间分期间依次管理,除苹果、红枣外,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苹果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红枣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第六条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按业务范围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具有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应当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四)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主要交易设施和信息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六)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申请成为期货公司会员的,除提供前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 (一)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二)公司章程和期货经纪业务规则; (三)期货经营机构的设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期货业务主要负责人简历、期货从业人员名册。第八条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四)近两年期货交易情况;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根据上期所[2013]17号公告颁布) 发布日期:2013-12-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套利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套利交易和投机交易合并为非套期保值交易。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各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执行。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以通过申请套利交易头寸来扩大其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套利交易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期套利是指同一品种不同合约间的套利交易。跨品种套利是指不同品种合约间的套利交易。 跨品种套利的品种组合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四条套利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石油沥青为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燃料油为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利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石油沥青为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燃料油为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套利交易头寸。 第五条会员或者客户在交易所从事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需申请套利交易头寸的客户应当向任意一家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按照品种申请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 (二)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获批的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对该申请品种一直有效。 第八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按照合约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 (二)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建仓和减仓安排、交割意向等); (三)申请合约价差偏离情况分析;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按资信情况、历史交易状况、套利头寸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利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 第四条 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品种。上市品种的合约包括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 第五条 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机构等。

第六条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方式、行权价格、交易代码、上市机构等。 第七条 合约附件是合约的组成部分,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合约以人民币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货币计价。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 第九条 经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上市境内特定品种。 境外经纪机构、境外交易者只能从事境内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经交易所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在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十条 交易所会员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欢迎阅读!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 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在取得会员资格后,会员即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从事交易

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 (三)交易所要求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 第九条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协议尚未到期的,会员提出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强制撤销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 (一)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条件的;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交易席位的。 第十三条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后,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国境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如何制定并且加以实施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欢迎阅读!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口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 第六条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门。结算机构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帐表;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处理会员交易中的帐款纠纷; (六)办理交割结算业务; (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应当通过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交易所可以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帐册,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 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以备 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结算交割员是经会员法人授权代表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 的人员。每一会员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结算交割员。 结算交割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培训合格,取得《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交割员培训合格证书》,并经所属会员的法人授权后取得《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交割员证》(以下简称《结算交割员证》)。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中国金融期货交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 中国金 融期货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六条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八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九条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10%。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 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20%。 第十条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持仓限额制度 第十一条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十二条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十三条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 100 手; (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 25%;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介绍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市品种 目录 一、阴极铜期货合约(CU) 二、铝期货合约(AL) 三、锌期货合约(ZN) 四、橡胶期货合约(RU) 五、燃料油期货合约(FU) 六、黄金期货合约(AU) 1.2 铜期货交易合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标准合约

铜精矿主要出口国:智利、美国、印尼、葡萄牙、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铜精矿主要进口国:日本、中国、德国、韩国、印度等。 精铜主要出口国:智利、俄罗斯、日本、哈萨克斯坦、赞比亚、秘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精铜主要进口国:中国、美国、日本、欧共体、韩国、台湾等。 铜期货与宏观经济的关系 ●供求关系 铜是重要的工业原材料,其需求量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经济增长时,铜需求增加从而带动铜价上升,经济萧条时,铜需求萎缩从而促使铜价下跌。 在分析宏观经济时,有两个指标是很重要的,一是经济增长率,或者说是GDP 增长率,另一个是工业生产增长率。 ●进出口政策 进出口政策,尤其是关税政策是通过调整商品的进出口成本从而控制某一商品的进出口量来平衡国内供求状况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铜原料的进口关税2%,出口关税5%。 ●用铜行业发展趋势的变化 消费是影响铜价的直接因素,而用铜行业的发展则是影响消费的重要因素。例如,20 世纪90年代后,发达国家在建筑行业中管道用铜增幅巨大,建筑业成为铜消费最大的行业,从而促进了90 年代中期国际铜价的上升,美国的住房开工率也成了影响铜价的因素之一。2003 年以来,中国房地产、电力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铜消费的增长,从而成为支撑铜价的因素之一。在汽车行业,制造商正

在倡导用铝代替铜以降低车重从而减少该行业的用铜量。此外,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铜的应用范围在不断拓宽,铜在医学、生物、超导及环保等领域已开始发挥作用。 IBM 公司已采用铜代替硅芯片中的铝,这标志着铜在半导体技术应用方面的最新突破。这些变化将不同程度地影响铜的消费。 二、铝期货合约(AL) 中国是铝期货的最大生产国消费国 铝期货与宏观经济的关系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附件3: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修订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表五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六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介绍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介绍

目录 一、阴极铜期货合约(CU) 1.1铜期货交易时间 1.2铜期货交易合约 1.3铜期货合约的概述 1.4铜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1.4.1铜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制度 1.4.2铜期货合约限仓制度 1.5铜期货合约的交割 1.6影响铜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 二、铝期货合约(AL) 2.1铝期货交易时间 2.2铝期货交易合约 2.3铝期货合约的概述 2.4铝期货的风险管理办法 2.4.1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制度 2.4.2铝期货合约的限仓制度 2.5铝期货合约的交割 2.6影响铝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 三、锌期货合约(ZN) 3.1锌期货交易时间 3.2锌期货交易合约 3.3锌期货合约的概述 3.4锌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3.4.1锌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制度 3.4.2锌期货合约的限仓制度 3.5锌期货合约的交割 3.6影响锌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 四、橡胶期货合约(RU)

4.1橡胶期货交易时间 4.2橡胶期货交易合约 4.3橡胶期货合约的概述 4.4橡胶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4.4.1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制度 4.4.2橡胶期货合约的限仓制度 4.5橡胶期货合约的交割 4.6影响橡胶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 五、燃料油期货合约(FU) 5.1燃料油期货交易时间 5.2燃料油期货交易合约 5.3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概述 5.4燃料油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5.4.1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制度 5.4.2燃料油期货合约的限仓制度 5.5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割 5.6影响燃料油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 六、黄金期货合约(AU) 6.1黄金期货交易时间 6.2黄金期货交易合约 6.3黄金期货合约的概述 6.4黄金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理 6.4.1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制度 6.4.2黄金期货合约的限仓制度 6.5黄金期货合约交割 6.6影响黄金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 第六条 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门。结算机构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 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等情况; (五)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六)办理交割结算等业务; (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 第八条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应当通过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 交易所可以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期权合约 第五条 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

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和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 期权合约标的物是指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第八条 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 第十条 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一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单位价格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 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当日涨跌停板比例。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03年0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铝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表一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X(万手)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的第六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起 阴极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 12 投机 10% 8% 6.5% 10% 15% 20% 保值 10% 8% 6.5% 5% 5% 5%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 12 投机 10% 8% 6.5% 10% 15% 20% 保值 10% 8% 6.5% 5% 5% 5%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 14 投机 20% 14% 12% 15% 15% 20% 保值 20% 14% 12% 10% 10% 10%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第六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当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2.5倍、连续四个交易日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3.5倍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简介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 割仓库简介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交割环节作为联系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纽带,是期货交易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交割地点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进行实物交割的指定交割仓库。 商品期货交易大多涉及大宗实物商品的买卖,因此,统一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保证卖方交付的商品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数量与质量等级,保证买方收到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在指定交割仓库的时候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指定交割仓库所在地区的生产或消费集中程度,指定交割仓库的储存条件、运输条件和质检条件等 期货的交割仓库是指在期货交易的最后环节---实物交割环节中为买方按照期货合约提取现货提供地方的 商品期货交易大多涉及大宗实物商品的买卖。投资者手中的商品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果还未进行对冲平仓,则会进行标的物的实物交割环节。期货交易是一种标准化的交易,能够进入实物交割环节的标的物必须满足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交割等级,这种标准化的规定能够使得期货交易双方在交易时无须对标的物的质量等级进行协商,从而统一按照交易所规定的质量等级进行交割,节约了交易的时间成本。同时在实物交割的具体实施中,买卖双方并不是直接进行实物商品的交收,而是交收代表商品所有权的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是指有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制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质押等 期货的交割仓库是指为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环节能够顺利进行而通过交易所直接指定满足相关条件的大型仓库、物流基地等。该类仓库或基地一般在生产或消费集中程度,交割仓库的储存条件、运输条件和质检条件上都必须具备明显优势。目前中国的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均在全国范围内有自己的指定期货交割仓库,主要负责商品现货的入库验收、集中保管及实物交割。 商品现货入库期货指定交割仓库必须满足期货交易所指定的标准化条件,一般对商品的质量等级、产品规格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商品入库必须通过指定交割仓库的统一验收,合格后签发给货主实物提货凭证。实物提货凭证经交易所注册生效即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质押等。 期货指定交割仓库一般在硬件设施上必须达到交易所指定的相关要求,必须具备安全保管商品的基本条件。其中主要要求仓库所在地区必须是交通较为发达,自然环境较为良好,便于商品的质量检验及转入库的地区。具体期货指定仓库申请条件具体以各大期货交易所出台的《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为准。 期货指定交割仓库在提货程序上也必须符合标准化程序,提货人必须持有经交易所认可的标准仓单方可提货。标准仓单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注销,客户的标准仓单的转让和注销必须通过期货交易所会员(有席位的期货公司)进行。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完整版)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第一篇: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 男□ 女自年月日进我单位工作□全日制 □非全日制,现于年月日□ 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 该员工身份证□ □ □ □ □ □ □ □ □ □ □ □ □ □ □ □ □ □ 户口地址区、县街道、乡、镇路弄、村号室、队。 该员工档案转出年月日;转移方式: □ 机要邮寄□ 单位自送 □ 请职介所代转;《劳动手册》是否交被退人员: □ 已交□ 未交。 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 □ □ □ □ □□ 经办人: 单位(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说明: 1、上述方框和划线处请单位按实打和填写,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须填写清楚。 2、本 证明一式四联:

第一联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并存放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交被退劳动者本人;第四联用人单位留存。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监制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 男□ 女自年□ 全日制□ 非全日制,现于年月日□合同终止□合同解除。 该员工身份证□□□□□□□□□□□□□□□□□□ 户口地址区、县街道、乡、镇路弄、村号室、队。 该员工档案转出年月日;转移方式: □ 机要邮寄□ 单位自送□请职介所代转;《劳动手册》是否交被退人员: □已交□未交。 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经办人: 单位(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说明: 1、上述方框和划线处请单位按实打和填写,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须填写清楚。 2、本证明一式四联: 第一联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并存放劳动者个人

档案;第交被退劳动者本人;第四联用人单位留存。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监制 .两种格式: 一个a4大小的, 一个和原退工单一样大小的 第二篇: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男□女自年月日进我单位工作□全日制 □非全日制,现于年月日□合同终止□合同解除。 该员工身份证□□□□□□□□□□□□□□□□□□户口地址区、县 街道、乡、镇路弄、村号室、队。 该员工档案转出年月日;转移方式: □机要邮寄□单位自送 □请职介所代转;《劳动手册》是否交被退人员: □已交□未交。 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经办人: 单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期货管理制度

期货业务管理办法 一、期货运作的基本目的和意义 1、利用期货市场通过套期保值锁定成本和利润,规避市场价格波动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实现企业的经营计划和目标。 2、套期保值功能的实现须将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结合起来运作,且在财务上进行合理的匹配和处理,才能确保套期保值功能的实现,进而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二、期货操作量的确定原则 1、为有效地利用期货市场,根据公司的合同定价原则和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需要保值的部分,在财力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可进行适量的保值操作。要有明确的期现保值计划,规定进出的时机和数量。 2、在市场具有特别机会的情况下,在财力允许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相结合,提高收益。同样要有明确的操作计划,规定进出的时机和数量。 3、期货操作的品种只限于金属铝,特殊情况另议。三、期货操作的决策程序 1、套期保值期货决策程序 1)由供销部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套期保值的初步方案报分管副总经理。2)由副总经理召集供销部、财务部等相关人员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3)由总经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决定,下达执行指令。 2、套利期货自主决策程序1)为提高期货操作人员的操作水平和对市场的敏感性,在市场具有较明确的发展方向时,期货操作人员可自主决定进行适量的操作,但持仓总量必须在40手以下,且若有亏损,则亏损额必须在50万元以下。 四、套期保值方案的基本内容 1、市场分析及预测 2、综合成本分析的基本数据及预期利润 3、计划入市数量、月份分布及价位区域 4、计划平仓价位区域 5、可能需要的保证金数量 6、风险控制的要点及说明 五、期货运作的职能部门及基本职责 期货运作归口供销部管理,其基本职责如下: 1、期货交易风险大,相关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努力学习相关知识,认真分析和整理市场信息,积极运作,为公司多创效益。 2、期货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纪律,超出其自主权限以外的保值操作,必须按公司决策程序批准的计划方案进行,绝不允许超出方案操作。当有持仓或持仓发生变化时,须将当日持仓变化情况报供销部长和分管副总经理。 3、期货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交易记录,当日交易结束后,应及时与经纪公司核对交易结果并由领导签字进行书面确认。六、期货运作的奖励 为充分调动期货运作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公司将在每年年底,根据期货运作的净收益的多少按5-8%进行奖励。

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资料整理

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资料整理第一部分交割合约 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标准合约

第二部分交割质量标准 1. 交割单位:实物交割以每手或其整数倍交割。 2. 质量标准: 国产一级标准橡胶(SCR5的内在质量和外包装,符合国标GB/T8081-1999。进口3号烟胶片(RSS3)的内在质量和外包装,符合国际橡胶品质与包装会议 (IRQPC制定的《天然橡胶等级的品质与包装国际标准(绿皮书)》1979年版)。 3. 包装: ( 1 )国产一级标准胶的外包装应当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 包净重40kg,每吨25包,无溢短。胶包尺寸为60X40x 20cm胶包外表面应当标明: 标准橡胶、级别、净重、生产厂名或代号、生产日期等内容。 ( 2)进口 3 号烟片胶为胶片复盖的胶包,每个交货批次的胶包重量应当一致,标准件重为111.11kg ,每吨9 包,无溢短。非标准件重可以按实计量,允许有±0.2%的磅差和± 3%的溢短。 4.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 1)国产一级标准橡胶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与实物一致的交易所指定的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附件七)出具的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原件。 (2)进口3号烟片胶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商检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外贸合同、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 (3)检验方法为抽样检验,抽样地点应当入库完毕后在指定交割仓库内,严禁在车站、码头等运输途中抽样。检验批量以100吨以下(包括100吨)为一个检验批次,超过100 吨应当分若干批次检验。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5. 有效期: ( 1)国产一级标准橡胶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生产年份的第二年底,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当年生产的国产一级标准橡胶如要用于实物交割,最迟应当在第二年的六月份以前(不含六月) 入库完毕,超过期限不得用于交割。 ( 2)进口 3 号烟片胶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十八个月,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用于实物交割的 3 号烟片胶应当在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库,否则不得用于交割。 (3)在库天然橡胶的商检证、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期满后,其相应的商品应当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下次交割。 6. 到库天然橡胶应当干燥、清洁:指定交割仓库在验收时应当对整批交割商品的10%开包检查,并重新缝好。如发现有表面老化龟裂、雨淋、受潮、霉变、发黑、污染严重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予以拒收,不得用于交割。 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应当是同一批次、同一产地的天然橡胶。 仓储费的支付:7.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