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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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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培训教案

安全生产培训知识

(一)

新修订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以及公民等责任主体的消防工作职责,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等,一系列新的调整变化对于加强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

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

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

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

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

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

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

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

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

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汇 总

二〇一八年 一月份安全培训记录 1)安全培训讲义 2)安全培训记录表 3)培训试卷 4)培训成绩登记表 5)培训效果考评表

一月份培训讲义 一、判断题 1、落地扇必须放置在平坦地面上,底座与地面必须充分接触。(对) 2、违规培训是对违规作业者执行无薪培训。(错,无薪培训,都不记) 3、易燃易爆品存放容器、管道必须排空稀释达到安全要求后,才可以对此类设施本身进行明火作业;(对) 4、借调人员在使用部门发生事故或违规,使用部门不承担连带责任。(错,由使用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5、登高作业时登高人员使用完毕的工具或材料由高空直接扔到地面即可。(错,严禁从高空直接扔到地面) 二、选择题(含多选题) 6.电器通电后发现冒烟、发出烧焦气味或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切不可用(A、D)。 A、水B 二氧化碳灭火 C、干粉灭火器 D、泡沫灭火器 7、以下视为违规作业的是(ABCD)。 A、违反《劳保用品佩戴标准》中的控制措施 B、违反安全警示标志的要求 C、违反公司颁布的各种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等 D、违反以其他形式下达的各种安全规定,包括通知、通报、会议决议等 8、配电箱、柜、板前方( C )米的范围内无障碍物。 A、1.5 B、2 C、1.2 D、2 9、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应尽量远离人员密集区,以下措施正确的是( ACD) A、采取防倾倒、防撞击措施 B、使用普通电器 C、张贴警示标志 D、采取消除静电荷以及防雷击措施 10、灭火器指针指向( C )区域,表示压力正常;指向( B )区域表示欠压;指向( A )区域表示超压。 A、黄色 B、红色 C、绿色 D、黑色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题库

辽宁省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培训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试题 一、选择题 1、安全是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或财产、设备的损坏或损失、环境危害的条件。 A.职业病 B.受伤 C.伤病 D.重病 2、危险源划分为第()类危险源和第()类危险源。 A.一、二 B.二、三 C. 一、三 D. 零、一 3、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四大类型。 A.提示 B.提醒 C.告知 D.警示 4、指令标志: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边框。 A.长方形 B.三角形 C. 正方形 D.圆形 5、安全人机工程学研究()、机械、环境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探讨如何使机械、环境符合人的形态学、生理学、心理学方面的特性,使人一机械一环境相互协调,以求达到人的能力与作业活动要求相适应,创造舒适、高效、安全的劳动条件的学科。 A.生物 B.人 C.动物 D.植物 6、工会( )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A.必须 B.有权 C. 应该 D.可以 7、标准按照法律效力分类分为()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A.参考性标准 B.强制性标准 C .允许性标准 D.强迫性标准 8、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一 B.二 C. 三 D.四 9、劳动合同的订立遵循:( )原则、公平原则。 A.法律B法规 C 立法D合法 10、2005年()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A.12 B.11 C. 10 D.9 11、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泛,它适用于一切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国家立法强制的社会保险制度。 A.推荐性 B.强制性 C. 标准型 D.制度性 12、工伤保险费用全由()承担。 A.用人单位 B.个人 C. 社会 D.用人单位与个人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工伤。 A.认定 B.视同 C. 认为 D.参考 14、职工()了解上述空间范围内可能存在危险(如易燃易爆)、有害(有毒、辐射)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伤害。 A.有权 B.可以 C. 必须 D.掌握 15、职工有保障人身安全和()职业危害的权利。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昆山研技成表面处理机械有限公司 2017年03月22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加强安全教育,才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因此,我公司拟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及内容、形式及方法如下:每个人都希望实现自己的梦想,每个公司都希望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每个人都想通过自身努力得到别人的认可。通过参加不同的培训,或多或少都能有一定的体会和收获。但培训二字有两层意思:培养道德情操(素质)、训练业务技能(工作能力),其实两者都是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当你具有一定的职业操守、职业素养、做人做事准则,这也是一个人立世为人做事的基本要求,可以理解为社会责任,也可以说是对自身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的价值认识。业务技能学习那只是时间问题。一般这不属于安全培训范畴,但是安全学习是很枯燥的,要明白学习的意义和作用。社会上很多学习是个人的权利,而安全培训学习却是义务。(在《国家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要求)。安全学习,从小说,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大的说,是对别人的生命、企业生存发展负责。安全工作不是一会儿功夫不是一蹶而就,而是动态的、长期的坚持。中国化工行业在世界上占有很大的份额,化工行业在国家GDP中又占很大比重,我们重庆就是一个化工重地,看看我们周边到处都有,工作机会也有很多,大家学习它会有一定的好处,工作机会多一点。各个行业有不同的工作标准,但安全是一个通用管理标准。企业安全工作的中心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机械的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确保人员“四不伤害”。

一、精神自我激励 ⑴、待人处世的基本技巧 人性的弱点之一:喜欢责怪、抱怨他人 人性的弱点之二:不喜欢赞赏他人 人性的弱点之三:不考虑他人的需求 ★尖锐的批评和攻击,所得的效果都等于零。 ★善解人意和宽恕他人,需要有修养和自制的功夫。 人生第一大原则:不要批评,责怪或抱怨他人。 人生第二大原则:真诚赞赏他人 人生第三大原则:首先想到他人的需求 ⑵、如何做一个真正成熟的人 一、不要因为小小的挫折而灰心丧气 二、消除自我能力不足的疑虑(重视自己) 三、从崭新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弱点 能接受真实的自我,就能保持内心的平衡。有自知之明的人,与自卑的人是不同的。 四、不要隐瞒真相 隐瞒真相可能导致两种不良的结果,一是觉得欺骗了他人,因而愧对他人;二是加重了自卑感,因而愧对自己。切勿妄自菲薄。 五、与其非难他人不如改变自我 越不想改变自我的人越会责难自己。 六、做自己的主人 1、不要为他人所左右。 2、要敢于说“不”。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讲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讲义 一、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 ㈠安全管理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的活动,实现人与机械设备、物料、环境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策划、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档案六个方面。 ㈡安全生产五要素 安全生产五要素: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这五个要素。 安全生产五要素的关系:安全文化是灵魂,安全法制是利器,安全责任是核心,安全科技是动力,安全投入是保障。 ㈢四不伤害 四不伤害:不伤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㈣三项岗位人员 “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㈠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的安全责任12项: 1.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履行“三同时”规定; 2.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高危行业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7.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8.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9.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0.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开展事故救援和处理善后工作 11.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㈡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副职职责 ①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②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查处安全生产违规违纪行为,监督隐患整改措施落实; ③负责组织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计划; ④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⑤坚持现场带班值班; ⑥协助抓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安全员岗位职责 ①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②负责上班前和上班过程检查中的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不安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试题答案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试题(答案) 部门: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共16分,每空格各1分) 1、员工必须认识安全文明生产的意义,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公司的安 全生产操作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2、加强班组成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班组长及所有操作工在生产现场和工作时间内必须穿劳保皮鞋及 公司指定的工作服;操作手在生产现场和工作时间内必须戴安全帽及手套。 3、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础制度,三级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 车间安全教育、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 4、安全警示标志牌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像符号构成的,用以表示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等安 全信息,红色用于禁止标志,黄色用于警告标志,蓝色用于指令标志,绿色用于提示标志。 二、判断题(共24分,每题各2分) 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机器保护罩的主要作用是使机器较为美观。(×) 4、火灾使人致命的最主要原因是被人践踏。(×) 5、起重机司机可以倾斜吊运物体。(×) 6、正确配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是保证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护措施。(√) 7、安全帽的主要作用是为了防止物料下落击中头部及行进中碰撞突出物而受伤。(√) 8、帮助触电者脱离电源时,不可直接用人的肢体或其他金属及潮湿的物体作为救护工具。(√) 9、配电箱内所用的保险丝应该越粗越好。(×) 10、着火后应自己先扑救,救不灭时再打“119”。(×) 11、人员中暑应迅速将患者移至阴凉通风处仰卧休息,解开患者的衣扣、腰带。(√) 12、如烫伤的局部很脏,可用肥皂水冲洗且可用力擦洗。(×) 三、单项选择题(共30分,每题各3分) 1、起重作业中突然停电,司机应首先( A ) A. 将所有控制器置零 B. 鸣铃或示警

企业安全培训内容

企业安全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安全知识概论 第二部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企业安全教育的目标:总的目标是提高人的安全素质。这要通过强化安全意识、发展安全能力、增长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等来实现。 二、企业安全教育的对象;法人代表及其他决策者们(董事长、总经理、总监、经 理)、各级管理者(中层及基层管理干部)、安全专业人员、企业职工和家属。 对不同的教育对象有着不同的教育目的: 1对各级领导要求重点掌握安全认识和安全决策技术; 2对安全专业人员要求重点掌握安全科学技术; 3对企业职工要求重点掌握安全态度、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4对企业职工要求重点了解职工的工作性质、工作规律和相关的安全知识。 三、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安全常识和安全技能、安全政策和安全法规、安全标准 和安全技术、安全科学理论等。 在企业通常分为: 1决策层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懂得方针政策、安全法规和有关技术法规、标准。 懂得安全法规是了解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应受到治安处罚或行政处罚,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在什么情况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安全生产的技术法规包括:安全生产的管理标准、机具和生产工艺的安全卫生标准、防护用品标准等。 2决策层安全教育培训目标: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安全能减损更能增值的安全生产观。 3管理层安全教育培训: 中层干部应懂得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具有企业安全管理、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防爆、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知识,侧重掌握防火防爆方面的安全知识。应懂得推动安全工作前进的方法:如早会宣导、定期检查、奖罚激励法等。应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基层班干部应掌握与本班工作相关的安全知识及有关事故案例;应掌握与本班工作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 4管理层安全教育培训目标: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安全方针。带头遵守安全法规制度,不违章指挥;异常处置上报。 5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除了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外,还需要以下知识教育: 一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 单位内危险设备、区域分布及基本注意事项和安全防护知识; 有关电气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 起重机械和厂内运输有关的安全知识; 企业中一般消防制度和规则; 个人防护品的正确使用和伤亡事故报告办法 事故时的紧急救护措施、方法。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什么是安全? 安全: 指无物质危险和精神恐慌而使人员处于自由状态。 没有危险因素的劳动条件以保证人们从事劳动过程中不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 指系统中的一种品质,在完成给定条件的功能时,产生的事故损失达到人们可以接受的水平。 安全生产的概念: 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安全生产的范围: 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建筑,矿山,农林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设备安全,还包括铁路,公路运输及航运,民航,水利电力,消防,农药,农电,以及工业,建筑产品的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建筑产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仪器仪表,电气产品等)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的状况,即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 事故及伤亡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伤亡事故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工伤: 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方针的要点是:“预防” 方针的根本思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伤亡放在工作的首位,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实际,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做的事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全员参与 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安全培训 三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三级安全培训是指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部门级、岗位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厂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由总经办组织,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内容包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通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并解答员工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部门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由部门组织,部门经理实施,内容包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部门主要不安全因素和安全注意事项、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程序等。 岗位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由部门安全员组织实施,内容包括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用品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等。 制药企业生产过程中常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综合控制措施 一.生产过程中常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危险有害因素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人体健康,造成环境破坏等危害,通过对生产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可以有效地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控制是安全规章制度建设的核心,能够有效提高规章制度的目的性和针对性,能够保障安全生产,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制药企业,药品生产中的原辅料很多是危险化学品(如甲醇、乙醇、丙酮、浓盐酸等),具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且在生产过程通常需要加热、冷却、加压等复杂工艺,这就决定了整个生产过程中存在诸多危险有害因素,因此通常会发生火灾、爆炸、灼烫、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等事故。 1.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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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资料整理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资料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是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取得成功的保证。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作为落实公司年度安全会议精神,广泛开展学习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员工素质确保安全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公司领导对培训工作非常重视,专门在办公会议上强调了各部门责任,质量安全部制定了培训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并与公司各部门进行了协商沟通,同时要求公司各部门、项目部积极配合培训工作的展开,督促各部门及生产一线员工参加培训,责任到人,培训过程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有了领导的支持和合理的培训计划做基础,整个培训过程中,员工积极响应,培训热情很高。培训主要由省安监局、长沙市海事局、市消防中队等单位的专家负责。按照公司培训要求,授课人认真编写了相关教案,质量安全部汇编了相关资料发放到各个学员手中,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员工培训过程历时两天半,共有39名员工参加,基本实现了停泊待工项目部安全责任人、船长培训率达到98%。 二、培训内容实在,形式多样,突出结合安全意识、安全风险及施工实际,这次培训的教材以授课人根据公司要求编制的课案,针对公司施工实际情况,突出了海上施工相关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质量安全部收集整理了培训知识手册等书籍作为补充教材,对员工灌输了先进的安全理念、介绍了应急救援机制的建立,传授了海上防火救生的方法与策略等等。在培训授课中,授课人利用投影仪,通过生动的画面,详细的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一个个真实的案例,给员工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大家防患与未然,提高预防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减少或杜绝事故发生。 三、严格考核,奖惩分明培训过程中,质量安全部对学员进行了严格地考勤,每次上课均进行签到、点名。培训刚结束马上进行理论考试。理论考试采用人力资源部拟定的试卷,考试成绩和员工。 的绩效挂钩,并对考试前七名及全出勤率的学员给予了物质奖励。这次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企业名称: 年月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二、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健全资料档案。 三、落实新(转岗)员工的三级教育,完成基础知识、安全 纪律和操作规程的培训考核,三级教育培训率达到 100%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 试,各部门、各层面适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 100%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安全生产相关 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2016.3.6 组织单位安委会 培训地点车间培训人数 培训对象全体员工教育 培训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环保法》等法律法规。 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本工种操作规程。 三、公司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2016.4-5 组织单位安委会 培训地点车间培训人数 培训对象班组长 培训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在班组安全管理的主要要求。 三、班组安全管理达标实施办法。 四、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现场管理目标考核内容。 五、班组安全管理重要性、班组长的安全责任。 六、防微杜渐,抓好班组安全管理(案例分析)。 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2016- 5-8 组织单位安委会 培训地点车间培训人数 培训对象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 培训内容: 一、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如《宪法》、《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二、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主要内容、目 标考核内容、工伤管理等内容。 三、事故分析,赠钱甘泉管理的责任意识。 中层干部安全管理培训安排在4月份。 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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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内容有哪些 一、安全生产的概念和目的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死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二、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它是安全 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管理生产企业的重要原 则之一。 三、安全生产地位 安全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人们从出生那天开始,每时每刻都面对着人身安 全问题。进入生产企业,安全问题更为突出,在交错复杂环境和在机械设备不 停转动的周围工作,在日益俱增市场经济中,随着工作节奏不断加快,相应的 危险危害因素随之增加,尤其是化工生产企业,一旦出现失误,就会导致事故,后果十分严重,事实表明,安全生产在企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为一名企业 的员工,要从思想上清醒的意识到安全生产的地位及其重要性,安全生产要警 钟常鸣,工作中时刻都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在生产中,从小事做起,正确保管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自觉维 护安全防护设施,真正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 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才能保证生产正常运行;只有人人在生产 过程中,保持高度警惕,意识到安全生产的地位及重要性,才能有利于促进安 全生产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换言之,企业以安全为天,则兴;员工以安全为本,则安。 四、安全生产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第一章安全生产的内涵 §1—1 概述 一、安全生产的定义及其内容 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为什么要对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加以保护呢?因为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加以保护会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例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灾和火灾等事故,工厂可能发生机器绞碾、触电、受压容器爆炸以及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等;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和碰撞;交通运输可能发生车辆伤害和淹溺事故;还有不少地区近年比较多发的是采石场塌方、工厂火灾、烟花爆竹厂爆炸等,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甚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 为了做到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必须从组织管理和技术两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1.组织管理措施方面 国家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企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方针、政策、法规和各种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和管理的组织机构,确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大检查;加强科学监测检验和科学研究;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等。 2.技术措施方面 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积极采用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卫生措施,加强个人防护,发给职工防护用品用具等。 §1—2 安全生产的意义 一、安全生产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有计划的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建国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要求搞好安全生产。《宪法》规定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劳动法》中有三章24条是专门为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规定的。这三章就是: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安全生产法》,就专门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 我国《刑法》第113,114,115条规定,对于干部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七年徒刑。《刑法》第187条还规定,对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劳动保护,做到安全生产。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安全生产 1.搞好安全生产是巩固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需要 2.搞好安全生产是均衡发展各部门、各行业经济的需要 3.搞好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力,保护社会财富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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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知识培训资料_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有哪些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资料----安全教育企业应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做好基本功训练。安全活动应有针对行、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活动学习的内容: 1、学习过和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 3、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象; 8、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 9、其他安全活动。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资料----危化品事故的报告和上报程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归纳、介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有关部门及上级工会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

公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公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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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根据公司文件精神,项目部深入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力争达到“人人重安全,人人学安全,人人懂安全,人人讲安全”从根本上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一、培训目的 通过此次培训,进一步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强化全体职工安全意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在岗职工培训率达100%。二、培训内容 安全知识,各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培训方式 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分级培训,我部对各部门主要领导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各部分层进行安全培训。 四、培训时间 每月定时不定时进行安全培训不少于2次 五、培训考核 此次培训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为及格,低于75分的要进行补考,补考成绩40周岁以下仍达不到75分,40周岁以上不达60分的离岗学习,此次考卷存档,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安全考核档案。

附表:安全培训人员名单 培训考试成绩表

广灵-浑源高速公路第十二合同段项目部 参加培训人员名单 姓名职务姓名职务金文刚项目经理汤建国外协施工队李云亮项目副经理门孟好外协施工队汪涛项目副总工孟利民外协施工队贾二虎安全部长刘金良外协施工队蔡娟财务部长孟建文外协施工队李春明事务长梁清海外协施工队高银秀工程部长郑国梁外协施工队成金柱实验室主任刘恒宾外协施工队赵瑞雪合同部长徐家发外协施工队何金辉材料部长崔俊跃外协施工队贾兴拌和站站长 郑烨栓预制场厂长 刘晓明机械队长 张涛测量队长 白世丹质检部长 张秀琴工段长 魏宝林工段长 张玉龙外协施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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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资料有哪些 1、什么是安全生产,它的意义是什么? 包括两个方面的安全: 1、人身安全。(包括劳动者本人及相关人员) 2、设备安全。安全生产工作:为搞好安全生产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 2、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3、员工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1.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4.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5.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织或有关部门汇报;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1、安全生产的“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2、四不伤害:即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3、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4、三无: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班组无事故 6、三同时:即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8、在生产中必须做到“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扣,正确使用劳动防护 用品。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面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 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把杆下方不准站人。 1、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2、高空作业不挂安全网、不系安全带,不准施工。 3、穿高跟鞋、拖鞋、赤脚不准作业。 4、工作时间不准喝酒,酒后不准作业。 5、高空作业所用物料不准随便抛下。 6、电源开关不准一闸多用。 7、机械设备不准带病运行。 8、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不准使用。 9、吊车无人指挥、看不清起落点不准吊装。 10、防火禁区不准吸烟。

安全生产培训记录最新版

安全生产培训记录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使广大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能,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特组织此次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安全生产,这个问题看来是老生常谈,却是公司日常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若出现工伤事故,一方面员工需承受生理和心理上的巨大痛苦,另一方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给公司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可谓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必须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安全生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严格操作规程来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二是通过设备保障,事故预警系统来确保生产的安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员工在生产作业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安全生产是公司里的一件大事,作为公司的一员,应该明白,如果不注意这个问题将会给与你相关的部门,与你相关的工作带来什么不良的影响,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工伤事故只是一瞬间的事,必须高度重视。 2.落实责任,紧密配合。 班组长作为公司最基层的管理干部,应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出,若有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一定要严加惩处,绝不给不安全因素留一丝漏洞。对于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公司将进行奖励,对于安全工作做得不够好的班组将进行限期整改并作适当处罚。班组出现工伤事故,班组长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必须接受行政及经济处罚。 3.发现问题,持续改进。 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安全的因素一定要分析原因,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可行方案,选择最佳方案。(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具体讲解) 什么是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它既包括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包括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概述 生产经营是一种在特定条件和特定环境中,根据对象的不同,以不同的方式向自然界索取或对其进行加工的、有组织、有目的进行的人类活动。一般而言,生产经营单位既是这种活动的组织者,也是这种活动的场地使用者。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着不同的、可能对人体有害的因素。例如,矿山采掘可能发生坍塌、漏水、瓦斯爆炸;交通运输可能发生撞车、沉船、飞机失事等等;几乎各行各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伤害风险。因此,员工们要了解危险,生产经营单位要向员工告诉危险,这既是双方的法律义务,又是双方的法定权利。而让每名员工掌握相应的预防事故的知识、技能和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则更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显然,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正是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这一职责,员工享有这一权利,进而促进安全生产的不可或缺的最佳形式。 第一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用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预防事故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职责。《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同样要求: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据权威部门提供的数据,80%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是由于员工法制观念不强,安全意识薄弱造成的。不按操作规程作业,未能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在紧急情况下缺乏应急措施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最大的安全隐患。因此,项目部将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着力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如果员工拒绝参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培训,项目部将按照规章对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由此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将实施责任追究,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 员工进入工作岗位后,应了解和熟悉岗位作业环境,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获得安全操作技能,掌握处理和应对紧急或突发情况的本领,从而预防和避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自身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作到“三个不伤害”(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1

精心整理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表 单位名称:济宁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工程名称泗水县2017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工程教育日期 教育部门泗水县2017年度农田水利项目监理部教育者王龙泉 受教育者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培训学时 4 教育内容: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新进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监理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防护能力, 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使职工不断提高安全思想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增强遵纪守纪 的自觉性,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稳定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实现各级 安全生产目标,必须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先进安全设 备教育。特制定并下发《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监 理管理制度》,请监理人员学习后认真执行和落实。 通过本次学习,参加学习人员充分认识到了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了安全 思想意识,通过进一步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学习和理解,监理人员会更熟练、高效的做 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记录人: 受教育人签名: 说明:本表一式份,由参建单位分别填写,用于存档和备查。

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表 单位名称:济宁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工程名称泗水县2017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工程教育日期 教育部门泗水县2017年度农田水利项目监理部教育者王龙泉 受教育者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培训学时 4 教育内容: 一、目的:安全施工,预防为主。? 二、责任分工:1、项目总监:全面负责工程安全监理工作;?2、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负责本人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理工作;3、安全监理工作,人人有责。? 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检查:1、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组织机构;2、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专项安全施工方案;4、安全规章制度;?5、安全技术交底;?6、培训上岗情况;7、项目总监主持检查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合检查;?8、需要业主配合时,必须通知业主参加;?9、开工报告批准前,完成检查工作;10、检查记录必须项目总监签字。 四、安全监理预防重点:1、人员安全;?2、支撑系统的安全;脚手架的安全;3、机械设备的安全;4、用电安全;5、防火;防毒;防爆炸。 五、重点安全验收检查:?1、安全验收的设备、设施的验收记录;2、项目总监负责组织对施工单位验收情况的检查;3、填写检查记录表;4、设备、设施使用前完成检查工作;5、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6、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六、安全生产旁站监理:1、基坑(槽)、管沟土壁支撑施工及挖土作业;2、拆除工程;?3、高支模施工、模板支撑体系的安装与拆除;4、脚手架安装与拆除;5、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装备等。 七、巡视安全检查:?发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应立即向项目总监报告,由项目总监采取应急措施,并迅速发出整改通知。 八、定期、定点安全检查:1、每月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2、项目总监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工作;3、需要业主配合时,必须通知业主参加;4、对存在问题通报业主、各参建单位,及时发出整改通知;5、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对两次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须签发停工令。? 九、重大问题及时报告:1、不能有效制止施工企业违规活动时,应将情况上报业主和政府

安全生产月知识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记录 项目部按照公司的实施方案要求及业主要求,于2015年6月4日由项目副经理孙淑炜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 一、今天项目部组织全体职工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进行认真学习,要求大家逐条逐句理解其中的精神内涵,大力营造“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并颁布了法律法规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怀、爱护,我们应当在施工生产中把“安全生产”摆在首位,扎扎实实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以实际行动回报党和政府的关怀。希望大家通过这次学习能够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更深,对“安全生产”的意识更增强。 二、下面我来给大家讲解安全生产的有关知识:①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施工企业必须具备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②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所有工程进行监督,依法进行安全生产,于11月1日正式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在2004年2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了业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划分;并规定了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行为准则。要求大家认真执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本职工作。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施工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和环境管理方案,进行安全交底、实施、检查、整改、验收;负责对各级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组织整改;负责对分包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项目部进场后,成立危害辨识小组,对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作业活动进行全面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填写《危害辨识与危险评价调查表》,并上报公司质量安全部。然后,项目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控制,以减少企业的损失,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项目部通过调查、评价等步骤识别本项目的环境因素,建立本单位《环境因素清单》,对其进行评价,建立《环境因素调查和评价表》,并报工程部备案。我部对生产施工场所,危险部位设置了安全护栏杆和警示标志,对供电线路进行挖沟埋设,对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对生活住房安全、防盗、防火安全都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消除了各种安全隐患。④要求大家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我们所有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熟悉施工作业指导书,了解施工作业活动程序;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安定的大事,马虎不得、大意不得、侥幸不得。我们号召广大职工立足本职岗位,消灭各种不安全因素、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在思考上、组织上、制度上形成一股合力,就一定能够把“安全生产”工作做细、做好,就一定能够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出成效来。安全生产你我他,齐抓共管靠大家。我们要常抓不懈搞安全生产,不厌其烦讲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宣传安全生产,齐心协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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