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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

一、亲属的社会意义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3、亲属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亲属与相似概念的区别

1、亲属与家属

家属是与家长对应的概念,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人,都被认为是家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属,家属也不一定是亲属。

2、亲属与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一部分。亲属的外延大于家庭成员。

三、亲属的分类

1、配偶

配偶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法律上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源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自然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包括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姻亲

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1)血亲的配偶:儿媳、女婿、嫂、姐妹夫、姑父、舅母、姨夫、伯母。

(2)配偶的血亲:公婆、岳父母、夫的兄弟姐妹、妻的兄弟姐妹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

(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继兄弟姐妹、亲家

四、亲属的范围

(一)总体限定主义

立法从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如《日本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六等亲内的血亲;配偶;三等亲内的姻亲”

(二)分别限定主义

立法在具体的亲属关系或法律关系事项上分别规定亲属的法律效力。我国采取此立法例。

1、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抚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权人为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民通意见》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1、直系亲和旁系亲

直系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旁系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1)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包括自然

直系血亲与拟制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最亲密的血亲,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间的法定权利义务较多。

直系姻亲是指已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已身的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即为自己的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即直系血亲以外的,与已身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自己与叔伯、姑、堂兄弟姐妹。

旁系姻亲,是指自己旁系血亲的配偶或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以及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人而言。如自己的嫂子、侄媳;自己的小舅子或大伯子;自己的妯娌或连襟,均为自己的旁系姻亲。

2、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指以父方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络的亲属。包括宗族中的男性、女性、已出嫁的女性及其子女。如祖父母、兄弟姐妹、叔伯、姑等。母系亲是指以母方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络的亲属 。它仅指外亲中的一部分 。如外祖父母、舅、姨等。

3、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指以男性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而联系的亲属。它包括宗族中的男性和女性。女系亲是指以女性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而联系的亲属。也就是外亲。

父系亲与男系亲,母系亲和女系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还相互重叠。如父亲的兄弟之子女,既是男系亲又是父系亲,相互重合。而父亲的姐妹之子女为父系亲,但非男系亲。因其间由父之姐妹为中

介,故只能为女系亲。

上述两种分类,是适应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宗法制度的需要而划分,其重男系、父系而轻女系、母系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二、辈分

辈分又称行辈,是指亲属间的时代第次。按辈分的不同,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同辈亲和晚辈亲。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孔子后裔孔林祭孔

2010-04-05 10:01:40 来源:新华网

2010年,4月4日,孔子后裔在孔子墓前行礼。

当日,海内外300余名孔子后裔代表在孔子故里山东曲阜至圣林(孔林)举行春季释奠仪式,祭奠中国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

家孔子。

这次孔子后裔家祭由曲阜孔子后裔联谊会成员、曲阜各乡镇孔子后裔代表及各地孔氏宗亲共同祭祀。祭祀遵照传统,依据规范,附加现代礼仪,让每位孔子后裔体验到庄重高雅的文化氛围。

据了解,孔子后代有300多万人,至今已繁衍80多代,其中在曲阜的孔子后裔占全市人口的1/5,有近13万人。新华社发 第七十六代,孔令贻,字燕庭。清光绪二年(公元1877年)袭封衍圣公。1915年袁世凯仍封孔令贻衍圣公,称帝后,曾加郡王衔。曾受光绪帝召见,并在慈禧太后六十大寿时,奉母挈妻进京贺寿。慈禧太后特赏他及其母、妻御笔大“寿”字各一张,孔令贻又蒙双眼花翎之赐。享年48岁。

第七十七代,孔德成,字达生。1920年袭封衍圣公。1935年由南京政府改任为特任官待遇的“大成至圣先师奉祀官”。1948年底去台湾,现健在。

孔德成育有二子二女、孙儿女五人,长女维鄂在美国,长子维益先卒,次子维宁,长孙垂长,曾长孙佑仁。孔佑仁为第80代

三、亲等

亲等就是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越密切。即亲等数与亲属关系的亲密程度成反比。从世界范围来看,通常使用的亲等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中国古代的亲等以服制表示,现行婚姻法则采用世代计算法。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计算法。从已身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从已身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亲等。从已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计算时注意:应当排除已身的世代。如自己与父母为一亲等,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自己与子女为一亲等,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已身往上数至自己与所要计算的亲属之最近血缘同源人,再由同源人下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两边亲等数相加之和,就是已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计算时需注意:应当排除已身的世代,而要包含所指旁系血亲的世代,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只计算一次。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是中世纪教会法计算亲等的单位。由于它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所以,现在已被逐步淘汰了。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的计算法相同。旁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已身与所要计算的亲属,各自上数至最近的血缘同源人 ,若两边亲等数相等,则用一方之亲等数表示 ;若亲等数不等 ,则用多的一方亲等数表示。如自己与堂兄为二亲等 ,自己与叔叔也为二亲等。计算时需注意:应当排除已身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数。寺院法的计算法不及罗马法计算法科学、精细。

至于姻亲的亲等计算,无论罗马法还是寺院法,都是以“姻亲从血亲”为原则的。即依其配偶之亲等数来计算。如丈夫与岳父母为一

亲等直系姻亲,自己与表弟媳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为四亲等旁系姻亲,而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为二亲等旁系姻亲。

(三)我国婚姻法中的代的计算

1、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

在我国古代男系宗亲为中心的亲属制度下,依照生者祭奠死者所穿丧服的制作材料质量的不同等级差别来区分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丧服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用粗布做的丧服是重服,用细布做的丧服是轻服。重服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丧期长;轻服表示亲属关系疏远,丧期短。一等丧服斩衰最重,二等丧服齐衰次之,依次推算。就亲属关系而言,穿一等丧服的人与死者亲属关系最近,穿二等丧服的次之,依次推算。

上述丧服制的具体内容可看出,丧服制维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等级制度,重视宗亲,表现为男女极不平等。例如,妻为亡夫要服一等斩衰三年,而夫为亡妻只服二等齐衰;妻为夫的父母服一等斩衰,而夫为妻的父母只服五等缌麻。因此,丧服制不能准确、客观地反映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程度,已被废除。

2、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采用亲等计算法,而是采用简便的“代数”计算法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

外祖父母为五代。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我国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法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不同的是己身算为一代,即直系血亲间的代数总比亲等数多“一”,如己身与父母是一亲等,而按我国的代数是二代。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

也可分为三步:第一步,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第二步,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至血缘同源人,得出两个代数;第三步,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例如,计算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代数,双方同源人是父母,从自己与兄弟姐妹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两边都是相同数字“2”,则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二代旁系血亲;计算自己与叔、伯的代数,双方血缘同源人是祖父母,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自己至祖父母是三代,叔、伯至祖父母是二代,两边数字不等,则取多的一边的数字,即自己与伯、叔为三代旁系血亲。可见,计算步骤与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应注意:代数计算将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算作一代,因此旁系血亲的代数比寺院法亲等数多“1”。

我国以代来计算简便易行,但不够科学。例如自己与伯叔姑是三代旁系血亲,与他们的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也是三代旁系血亲。表面上代数相同,但实际上,自己与伯叔姑的血缘关系要比自己与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的血缘关系要近。代数计算法没有准确地反映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在计算旁系血亲方面,我国的代数计

算法与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有着同样的缺陷,没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科学。所以建议我国应以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结婚证的时间,即是确立配偶关系的时间。

配偶关系又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引起配偶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配偶双方关系终止的时间为:夫妻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登记离婚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以及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

二、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出生是引起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出生的事件,导致该出生者与其父母及其他的与父母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形成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无须当事人认可,也不需要履行法律手续。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任何人为的原因都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消灭。即使子女被他人收养,其法律后果也只是终止了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血缘联系并不消灭。

三、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拟制血亲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设定和确认而形成,由于种类的不同,其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是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依据,收养关系一经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便形成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了拟制血亲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与被收养人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

2、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其形成原因有两个:一是基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结婚的法律行为;二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的事实。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而未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仅为姻亲关系。

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除可因为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但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时间较长,则彼此间的拟制

血亲关系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解体而终止。

四、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男女双方结婚的法律行为是姻亲关系发生的基础。以婚姻为中介,配偶一方与对方的亲属以及双方的亲属之间互为姻亲关系。婚姻成立的时间即为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或者一方死亡而终止,现代各国在立法上有很大的差异,如日本民法典就规定离婚使姻亲关系完全消灭,而德国民法则规定“由婚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不因该婚姻解除而消灭”。至于配偶一方死亡,姻亲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往往取决于姻亲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以习惯,夫妻双方离婚是姻亲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而夫妻一方死亡后,姻亲当事人之间是否保持姻亲关系,听其自便。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说明,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如果生存方未再婚或者虽然再婚,但仍然与亡偶方的亲属保持生活上的联系甚至彼此照顾,则姻亲关系就不消灭。

五、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上的其他效果。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亲属的法律效力有着不同的表现。

(一)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禁止结婚的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2、扶养的效力。依照《婚姻法》之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有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3、共同财产的效力。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具有法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4、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的效力。一定范围的亲属成为确定法定继承人顺序的依据。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5、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当事人的近亲属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申请权,只能赋予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

(二)亲属关系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监护和代理的效力。一定范围的亲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法定的监护权和代理权。

2、申请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效力。一定范围的亲属可以依法提起宣告失踪或撤销宣告失踪的申请,还可以提起宣告死亡或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

3、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享有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权。《民法通则》

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三)亲属关系在刑法上的效力

1、犯罪构成的效力。某些犯罪的构成,必须以有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如虐待罪和遗弃罪,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必须有亲属关系才能成立犯罪。

2、告诉的效力。我国刑法规定,近亲属之间的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只要没有发生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就必须经由受害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起诉,法院才能受理。

(四)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的效力。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书记员等人如果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司法人员的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如不回避,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2、享有辩护权和代理权的效力。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没有诉讼能力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由取得法定代理人资格的近亲属代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法律效力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

(五)亲属关系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1、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享有接受抚恤金的权利。劳动者死亡后,其直系血亲、配偶可享受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权利。

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享有探亲的权利。在国家机关、企业单位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享有探望与其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的权利。

(六)亲属关系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1、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是自然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即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但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就具有中国国籍。

2、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与中国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是中国人的近亲属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3、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是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条件。与外国人有一定近亲属关系的中国人,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蒋立源 编译原理第三版第二章 习题与答案(修改后)

第2章习题 2-1 设有字母表A1 ={a,b,c,…,z},A2 ={0,1,…,9},试回答下列问题: (1) 字母表A1上长度为2的符号串有多少个? (2) 集合A1A2含有多少个元素? (3) 列出集合A1(A1∪A2)*中的全部长度不大于3的符号串。 2-2 试分别构造产生下列语言的文法: (1){a n b n|n≥0}; (2){a n b m c p|n,m,p≥0}; (3){a n#b n|n≥0}∪{c n#d n|n≥0}; (4){w#w r# | w∈{0,1}*,w r是w的逆序排列 }; (5)任何不是以0打头的所有奇整数所组成的集合; (6)所有由偶数个0和偶数个1所组成的符号串的集合。 2-3 试描述由下列文法所产生的语言的特点: (1)S→10S0S→aA A→bA A→a (2)S→SS S→1A0A→1A0A→ε (3)S→1A S→B0A→1A A→C B→B0B→C C→1C0C→ε (4)S→aSS S→a 2-4 试证明文法 S→AB|DC A→aA|a B→bBc|bc C→cC|c D→aDb|ab 为二义性文法。 2-5 对于下列的文法 S→AB|c A→bA|a B→aSb|c 试给出句子bbaacb的最右推导,并指出各步直接推导所得句型的句柄;指出句子的全部短语。

2-6 化简下列各个文法 (1) S→aABS|bCACd A→bAB|cSA|cCC B→bAB|cSB C→cS|c (2) S→aAB|E A→dDA|e B→bE|f C→c AB|dSD|a D→eA E→fA|g (3) S→ac|bA A→c BC B→SA C→bC|d 2-7 消除下列文法中的ε-产生式 (1) S→aAS|b A→cS|ε (2) S→aAA A→bAc|dAe|ε 2-8 消除下列文法中的无用产生式和单产生式 (1) S→aB|BC A→aA|c|aDb B→DB|C C→b D→B (2) S→SA|SB|A A→B|(S)|( ) B→[S]|[ ] (3) E→E+T|T T→T*F|F F→P↑F|P P→(E)|i 第2章习题答案 2-1 答: (1) 26*26=676 (2) 26*10=260 (3) {a,b,c,...,z, a0,a1,...,a9, aa,...,az,...,zz, a00,a01,...,zzz},共有26+26*36+26*36*36=34658个 2-2 解: (1) 对应文法为G(S)=({S},{a,b},{ S→ε| aSb },S) (2) 对应文法为G(S)=({S,X,Y},{a,b,c},{S→aS|X,X→bX|Y,Y→cY|ε },S) (3)对应文法为G(S)=({S,X,Y},{a,b,c,d,#}, {S→X,S→Y,X→aXb|#, Y→cYd|# },S)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重点)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认识有关亲属的通则性规定在婚姻家庭中的意义;了解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历史沿革;掌握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和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的范围;熟悉有关亲属类型的名词术语;重点掌握亲系和亲等的相关知识。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简答的形式出现。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考生应注意重点掌握,如:【09、1简答】、【08、1多选、名词解释】、【07、10名词解释】、【06、10单选、多选、案例】、【05、10多选、名词解释】、【04、10单选、名词解释】、【03、10单选、多选、简答】、【02、10单选】。 串讲内容: 1、亲属的概念(名词解释、选择,考查频率较低) 亲属,系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把握亲属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 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通常是较近的亲属关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其他未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传统习俗上的意义,亲属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或比较松散的。 第二,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第三,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从历史上来看是家长制家庭的产物。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除家长的配偶和其他同居一家的亲属外,还包括妾和奴婢等,家属不以亲属为限。1930年的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仍保留家制,按其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未设家制。现实生活中虽有家长、家属的称谓,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家长家属关系确定的。 2、亲属关系在法律上的分类(名词解释、选择,考查频率较高) (1)配偶 关于是否将配偶列为亲属类别之一,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学者们所持的主张也不尽相同。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亲属类别的概括性规定,但从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在亲属中居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2)血亲 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①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均为自然血亲。 同源于父母双方的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同源于父母一方的为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自然血亲关系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 ②拟制血亲

编译原理第二章-课后题答案

第二章 3.何谓“标志符”,何谓“名字”,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答:标志符是一个没有意义的字符序列,而名字却有明确的意义和属性。 4.令+、*和↑代表加、乘和乘幂,按如下的非标准优先级和结合性质的约定,计算1+1*2↑2*1↑2的值。 (1)优先顺序(从高到低)为+、*和↑,同级优先采用左结合。 (2)优先顺序为↑、+、*,同级优先采用右结合。 答:(1)1+1*2↑2*1↑2=2*2↑2*1↑2=4↑2*1↑2=4↑2↑2=16↑2=256 (2)1+1*2↑2*1↑2=1+1*2↑2*1=1+1*4*1=2*4*1=2*4=8 6.令文法G6为 N-〉D|ND D-〉0|1|2|3|4|5|6|7|8|9 (1)G6的语言L(G6)是什么? (2)给出句子0127、34、568的最左推导和最右推导。 (1)由0到9的数字所组成的长度至少为1的字符串。即:L(G6)={d n|n≧1,d∈{0,1,…,9}} 答: (2)0127的最左推导:N=>ND=>NDD=>NDDD=>DDDD=>0DDD=>01DD=>012D=>0127 0127的最右推导:N=>ND=>N7=>ND7=>N27=>ND27=>N127=>D127=>0127 (其他略) 7.写一个文法,使其语言是奇数集,且每个奇数不以0开头。 答:G(S):S->+N|-N N->ABC|C C->1|3|5|7|9 A->C|2|4|6|8 B->BB|0|A|ε [注]:可以有其他答案。 [常见的错误]:N->2N+1 原因在于没有理解形式语言的表示法,而使用了数学表达式。 8.令文法为 E->T|E+T|E-T T->F|T*F|T/F F->(E)|i (1)给出i+i*i、i*(i+i)的最左推导和最右推导。 (2)给出i+i+i、i+i*i和i-i-i的语法树,并给出短语,简单短语和句柄。 答:(1) i*(i+i)的最左推导: E=>T=>T*F=>F*F=>i*F=>i*(E)=>i*(E+T)=>i*(T+T)=>i*(F+T)=>i*(i+T)=>i*(i+F)=> i*(i+i) i*(i+i)的最右推导: E=>T=>T*F=>T*(E) =>T*(E+T)=>T*(E+F)=>T*(E+i)=>T*(T+i)=>T*(F+i)=> T*(i+i)=> F*(i+i) => i*(i+i) (其他略) [注]:要牢记每一步都是对最左(右)的一个非终结符号进行一步推导。 (2) i+i+i的语法树:

编译原理 第二章习题答案

第2章习题解答 1.文法G[S]为: S->Ac|aB A->ab B->bc 写出L(G[S])的全部元素。 [答案] S=>Ac=>abc 或S=>aB=>abc 所以L(G[S])={abc} ============================================== 2. 文法G[N]为: N->D|ND D->0|1|2|3|4|5|6|7|8|9 G[N]的语言是什么? [答案] G[N]的语言是V+。V={0,1,2,3,4,5,6,7,8,9} N=>ND=>NDD.... =>NDDDD...D=>D......D =============================================== 3.已知文法G[S]: S→dAB A→aA|a B→ε|bB 问:相应的正规式是什么?G[S]能否改写成为等价的正规文法?[答案] 正规式是daa*b*;

相应的正规文法为(由自动机化简来): G[S]:S→dA A→a|aB B→aB|a|b|bC C→bC|b 也可为(观察得来):G[S]:S→dA A→a|aA|aB B→bB|ε ===================================================================== ========== 4.已知文法G[Z]: Z->aZb|ab 写出L(G[Z])的全部元素。 [答案] Z=>aZb=>aaZbb=>aaa..Z...bbb=> aaa..ab...bbb L(G[Z])={a n b n|n>=1} ===================================================================== ========= 5.给出语言{a n b n c m|n>=1,m>=0}的上下文无关文法。 [分析] 本题难度不大,主要是考上下文无关文法的基本概念。上下文无关文法的基本定义是:A->β,A∈Vn,β∈(Vn∪Vt)*,注意关键问题是保证a n b n的成立,即“a与b的个数要相等”,为此,可以用一条形如A->aAb|ab的产生式即可解决。 [答案] 构造上下文无关文法如下: S->AB|A A->aAb|ab B->Bc|c [扩展]

婚姻家庭法理论

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史称“昏因”或者“昏姻”。 《白虎通》解释:“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行,故曰姻” 《礼记·昏义》中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 3、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1、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是家庭关系发生的根据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 在学术研究领域,婚姻家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婚姻家庭泛指自群婚制出现以来的各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家庭形态 狭义: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形成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1、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2、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即两性关系与血缘关系。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1、生育职能 2、经济职能 3、教育职能 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 (二)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和制约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 分为两个阶段:

编译原理第三版课后答案

编译原理课后题答案 第二章 P36-6 (1) L G () 1是0~9组成的数字串 (2) 最左推导: 最右推导: P36-7 G(S) P36-8 文法: 最左推导: 最右推导: 语法树:/******************************** *****************/ P36-9 句子iiiei有两个语法树: P36-10 /************** ***************/ P36-11 /*************** L1: L2: L3: L4: ***************/ 第三章习题参考答案P64–7 (1)

最小化: P64–8 (1) (2) (3) P64–12 (a) a a,b a 0

给状态编号: a a a b b b 最小化: a a b b a b (b) 已经确定化了, 进行最小化 最小化: P64 –14 (1) 0 1 0 (2): (|)*010 1 εε 0 0 0 Y Y

最小化: 0 1 1 1 0 0 第四章 P81–1 (1) 按照T,S 的顺序消除左递归 递归子程序: procedure S; begin if sym='a' or sym='^' then abvance else if sym='(' then begin advance;T; if sym=')' then advance; else error; end else error end; procedure T; begin S; T end;

procedure 'T; begin if sym=',' then begin advance; S;'T end end; 其中: sym:是输入串指针IP所指的符号advance:是把IP调至下一个输入符号error:是出错诊察程序 (2) FIRST(S)={a,^,(} FIRST(T)={a,^,(} FIRST('T)={,,ε} FOLLOW(S)={),,,#} FOLLOW(T)={)} FOLLOW('T)={)} 预测分析表 是LL(1)文法 P81–2 文法: (1) FIRST(E)={(,a,b,^} FIRST(E')={+,ε} FIRST(T)={(,a,b,^} FIRST(T')={(,a,b,^,ε} FIRST(F)={(,a,b,^} FIRST(F')={*,ε} FIRST(P)={(,a,b,^} FOLLOW(E)={#,)} FOLLOW(E')={#,)} FOLLOW(T)={+,),#} FOLLOW(T')={+,),#} FOLLOW(F)={(,a,b,^,+,),#} FOLLOW(F')={(,a,b,^,+,),#} FOLLOW(P)={*,(,a,b,^,+,),#} (2)

编译原理第二版课后习问题详解

《编译原理》课后习题答案第一章 第 1 章引论 第 1 题 解释下列术语: (1)编译程序 (2)源程序 (3)目标程序 (4)编译程序的前端 (5)后端 (6)遍 答案: (1)编译程序:如果源语言为高级语言,目标语言为某台计算机上的汇编语言或机器语言,则此翻译程序称为编译程序。 (2)源程序:源语言编写的程序称为源程序。 (3)目标程序:目标语言书写的程序称为目标程序。 (4)编译程序的前端:它由这样一些阶段组成:这些阶段的工作主要依赖于源语言而与目标机无关。通常前端包括词法分析、语法分析、语义分析和中间代码生成这些阶 段,某些优化工作也可在前端做,也包括与前端每个阶段相关的出错处理工作和符 号表管理等工作。 (5)后端:指那些依赖于目标机而一般不依赖源语言,只与中间代码有关的那些阶段,即目标代码生成,以及相关出错处理和符号表操作。 (6)遍:是对源程序或其等价的中间语言程序从头到尾扫视并完成规定任务的过程。

第 2 题 一个典型的编译程序通常由哪些部分组成?各部分的主要功能是什么?并画出编译程 序的总体结构图。 答案: 一个典型的编译程序通常包含 8 个组成部分,它们是词法分析程序、语法分析程序、语义分析程序、中间代码生成程序、中间代码优化程序、目标代码生成程序、表格管理程序和错误处理程序。其各部分的主要功能简述如下。 词法分析程序:输人源程序,拼单词、检查单词和分析单词,输出单词的机表达形式。 语法分析程序:检查源程序中存在的形式语法错误,输出错误处理信息。 语义分析程序:进行语义检查和分析语义信息,并把分析的结果保存到各类语义信息表中。 中间代码生成程序:按照语义规则,将语法分析程序分析出的语法单位转换成一定形式 的中间语言代码,如三元式或四元式。 中间代码优化程序:为了产生高质量的目标代码,对中间代码进行等价变换处理。 目标代码生成程序:将优化后的中间代码程序转换成目标代码程序。 表格管理程序:负责建立、填写和查找等一系列表格工作。表格的作用是记录源程序的 各类信息和编译各阶段的进展情况,编译的每个阶段所需信息多数都从表格中读取,产生的中间结果都记录在相应的表格中。可以说整个编译过程就是造表、查表的工作过程。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表格管理程序”并不意味着它就是一个独立的表格管理模块,而是指编译程序具有的表格管理功能。 错误处理程序:处理和校正源程序中存在的词法、语法和语义错误。当编译程序发现源 程序中的错误时,错误处理程序负责报告出错的位置和错误性质等信息,同时对发现的错误

054附章亲属关系原理(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五编婚姻家庭 为更好地理解婚姻家庭编的内容,本编增加一章作为附章放在前面。 附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1、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 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种类 (一)配偶 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二)血亲 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意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拟制血亲。 1、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这里的同源关系或共同祖先,包括父系和母系两个方面。同源于父母双方的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同源于父母一方的为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自然血亲关系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 2、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应当注意,拟制血亲并不仅以原无血缘联系者为限。即使原来便具有某种血亲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创设的则是另一种血亲关系,从而出现了亲属关系重复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

第三章 亲属

第三章亲属 一、名词解释 1、亲属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 3、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即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血亲。 4、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与义务的亲属。 5、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或:男女结婚后,男方或女方与对方的亲属间的关系就称为姻亲)。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 6、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都属于直系血亲的范围。 7、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二、填空题 1、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亲属的种类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2、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姻亲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血亲的配偶)三类。 4、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远近亲疏)的标准单位。 5、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其发生的原因,以(死亡)为其终止的原因。 6、妯娌之间、连襟之间的亲属关系在姻亲的分类中属于(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7、同胞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 8、甲的祖母是乙的外祖母,因此甲的母亲是乙的(),乙的父亲是甲的()。 9、己身与母亲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是()亲等的旁系血亲。 10、我国封建时代,按照宗法制度的原则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及(妻亲)三种。 11、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 12、以行辈为标准,亲属可分为长辈亲属、(晚辈亲属)和(同辈亲属)。 13、(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 14、在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因此,血亲又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别。

中外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研究重点

中外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完善 张华贵1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400031) 摘要:亲属关系一经法律的调整,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即产生权利义务后果。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国家对亲属关系的态度,对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赋予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在各国法律中都有体现,但在不同的国家,亲属关系的效力又有所不同。亲属关系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这完全取决于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一般说来,在亲属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相应的效力。各国的规定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又具有不同特色。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亲属关系的效力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评析完善建议 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对社会的影响极大,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亲属关系的法律调整。亲属关系一经法律的调整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就是亲属的法律效力。赋予亲属关系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保护婚姻家庭,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利益,处理因亲属关系而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亲属法、继承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上都有关于亲属效力的规定,各国的规定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又各具特色。本文拟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亲属关系的效力与我国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亲属关系的效力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和设想。 一、亲属法上的效力比较 (一)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 什么样的亲属范围不得结婚,在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各国法律无一例外地对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作有规定。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作为古今中外结婚立法的通例,主要是基于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遗传学与优生学的原理及伦理道德观念的要求。大陆法系各国都对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作有规定,这是共同之处,但是在禁止结婚亲属范围的具体规定上却有一定的差别。 法国民法规定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主要包括:直系血亲、三亲等以内 1张华贵,女,(1961—)四川宜宾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婚姻继承法的教学与研究。

编译原理第二版作业答案_第2章

第二章 文法和语言 p48 4、6(6)、11、 12(2)(6)、18(2) 4 证明文法G=({E,O},{(,),+,*,v ,d},P ,E )是二义的,其中P 为 E → EOE | (E) | v | d O → + | * 证明: 因为E=〉 EOE =〉EOEOE =〉EOEOv =〉EOE+v =〉EOv+v =〉E*v+v =〉v*v+v , 句子v*v+v 有两棵不同的语法树 所以文法G 是二义的。 问题:1)只有文字说明,比如v*v+v 有两棵语法树,但没有画出语法树或者最左(最右)推导过程 2)给出的是不同句子(v*v+d v+v*d )的语法树 6、已知文法G : E E E E O O v * v + v E E E E O O v + v * v

〈表达式〉∷=〈项〉|〈表达式〉+〈项〉 〈项〉∷=〈因子〉|〈项〉*〈因子〉 〈因子〉∷=(〈表达式〉)| i 试给出下述表达式的推导及语法树 (6)i+i*i 推导过程: 〈表达式〉=〉〈表达式〉+〈项〉E=〉E+T =〉〈表达式〉+〈项〉*〈因子〉=〉E+ T*F =〉〈表达式〉+〈项〉* i =〉E+ T*i =〉〈表达式〉+ 〈因子〉* i =〉E+F*i =〉〈表达式〉+ i* i =〉E+i*i =〉〈项〉+ i* i =〉T +i*i =〉〈因子〉+ i* i =〉F +i*i =〉i +i*i =〉i +i*i 共8步推导 语法树: 〈表达式〉 + 〈因子〉〈项〉 i 〈因子〉 i 〈项〉 〈项〉 〈因子〉 i *

11、一个上下文无关文法生成句子abbaa的推导树如下: (1)给出该句子相应的最左推导和最右推导 (2)该文法的产生式集合P可能有哪些元素? (3)找出该句子的所有短语、简单短语、句柄。 (1)最左推导: S=〉ABS=〉aBS=〉aSBBS=〉aBBS =〉abBS=〉abbS =〉abbAa=〉abbaa 最右推导: S =〉ABS=〉ABAa=〉ABaa=〉ASBBaa =〉ASBbaa=〉ASbbaa=〉Abbaa=〉abbaa (2)该文法的产生式集合P可能有下列元素: S→ABS | Aa|εA→a B→SBB|b

编译原理教程课后习题答案——第二章

第二章 词法分析 2.1 完成下列选择题: (1) 词法分析器的输出结果是 。 a. 单词的种别编码 b. 单词在符号表中的位置 c. 单词的种别编码和自身值 d. 单词自身值 (2) 正规式M1和M2等价是指 。 a. M1和M2的状态数相等 b. M1和M2的有向边条数相等 c. M1和M2所识别的语言集相等 d. M1和M2状态数和有向边条数相等 (3) DFA M(见图2-1)接受的字集为 。 a. 以0开头的二进制数组成的集合 b. 以0结尾的二进制数组成的集合 c. 含奇数个0的二进制数组成的集合 d. 含偶数个0的二进制数组成的集合 【解答】 (1) c (2) c (3) d 图2-1 习题2.1的DFA M 2.2 什么是扫描器?扫描器的功能是什么? 【解答】 扫描器就是词法分析器,它接受输入的源程序,对源程序进行词法分析并识别出一个个单词符号,其输出结果是单词符号,供语法分析器使用。通常是把词法分析器作为一个子程序,每当词法分析器需要一个单词符号时就调用这个子程序。每次调用时,词法分析器就从输入串中识别出一个单词符号交给语法分析器。 2.3 设M=({x,y}, {a,b}, f, x, {y})为一非确定的有限自动机,其中f 定义如下: f(x,a)={x,y} f {x,b}={y} f(y,a)=Φ f{y,b}={x,y} 试构造相应的确定有限自动机M ′。 【解答】 对照自动机的定义M=(S,Σ,f,So,Z),由f 的定义可知f(x,a)、f(y,b)均为多值函数,因此M 是一非确定有限自动机。 先画出NFA M 相应的状态图,如图2-2所示。 图2-2 习题2.3的NFA M 用子集法构造状态转换矩阵,如表 表2-1 状态转换矩阵 1b a

尔雅 心理 行为与文化期末考试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 1 亲属集团是由下面哪两项共同联系而建立起来的集团?() 1.0分 ?A、 婚姻、感情 ? ?B、 婚姻、亲情 ? ?C、 血缘、感情 ? ?D、 血缘、婚姻 ?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 中国传统家庭中父子关系的“权威性”与以下哪项中国人格特点无关?()1.0分 ?A、 忠君 ? ?B、 尊老

? ?C、 敬宗 ? ?D、 中庸 ?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3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亲属连带原理的差序性决定了“分圈子” ? ?B、 “亲人圈”中人与人无需相互依赖 ? ?C、 伦人特点是以自我为中心向外扩散分成若干圈子 ? ?D、 “亲人圈”中人的亲密程度由里向外逐渐递减 ?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4 提出“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的人是()。

1.0分 ?A、 柏拉图 ? ?B、 卢梭 ? ?C、 亚里士多德 ? ?D、 孟德斯鸠 ?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 关于“关系”,说法不正确的是()。 1.0分 ?A、 关系可以推动人际关系 ? ?B、 利用关系无法直接接受他人帮助 ? ?C、 关系可以建立和维护有利网络 ?

?D、 关系可以相互得利 ?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6 “一定的文化系统是人们适应不同环境的产物”一句,体现了心理文化研究的哪项原则?()1.0分 ?A、 普遍性原则 ? ?B、 整体性原则 ? ?C、 相对性原则 ? ?D、 关联性原则 ?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7 伦人的PSH均衡模式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0.0分 ?A、 动态、多变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 一、亲属的社会意义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3、亲属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亲属与相似概念的区别 1、亲属与家属 家属是与家长对应的概念,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人,都被认为是家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属,家属也不一定是亲属。 2、亲属与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一部分。亲属的外延大于家庭成员。 三、亲属的分类 1、配偶

配偶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法律上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源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自然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包括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姻亲 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1)血亲的配偶:儿媳、女婿、嫂、姐妹夫、姑父、舅母、姨夫、伯母。 (2)配偶的血亲:公婆、岳父母、夫的兄弟姐妹、妻的兄弟姐妹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 (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继兄弟姐妹、亲家 四、亲属的范围 (一)总体限定主义 立法从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如《日本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六等亲内的血亲;配偶;三等亲内的姻亲” (二)分别限定主义

亲属法

《亲属法》课程介绍 《亲属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专门研究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 《亲属法》是一个部门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开设对象是法学专业的三年级学生。共50个学时,3个学分。 《亲属法》由绪论、三编和附论组成。绪论主要介绍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概念、属性和社会职能,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以及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沿革。第一编亲属制度由亲属法概述和亲属关系概述两章组成,分别概括介绍了亲属法的含义、性质、特征、亲属法行为和亲属关系的一般概念、原理、制度。第二编婚姻法律制度由婚姻法概述、结婚制度、婚姻效力、离婚制度、亲子关系、收养制度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共七章构成,其中婚姻法概述一章介绍了婚姻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制度一章重点说明了婚姻成立的条件、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以及事实婚姻问题;婚姻效力一章重点介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离婚制度一章重点在于离婚的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以及离婚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章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章分别介绍了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收养制度一章介绍了收养成立的条件、程序和效力,收养的终止及其法律后果等。第三编继承法律制度共有四章组成,其中继承法概述一章全面介绍了继承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则和主要制度;法定继承章和遗嘱继承章分别介绍了我国两种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一章简要介绍了遗赠制度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内容。附论主要涉及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规定和涉外、涉港、澳、台等地的法律冲突等内容。全课程由两条主线贯彻始终,即: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亲属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既具理论性,又具实务性,同时还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在保证课程内容的整体性、系统性的前提下,根据教学内容来确定理论性、实践性的侧重,并激励学生根据婚姻、家庭的社会现象,来考虑如何保证婚姻家庭法的正确适用问题和立法完善问题,同时期望通过《亲属法》的学习,学生们能树立起符合社会主义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婚姻观和家庭观。

中国人亲戚关系的称谓图

中国人亲戚关系的称谓图 如今的孩子都是独生子女,亲戚中如何称呼可能都不太清楚了,实际上我国的亲戚关系是条理分明/尊卑有序的。 一般来说,与自己同族同宗但血缘关系已经相隔两代以上的亲戚关系都以“堂”字相称。例如:叔叔的孩子或伯伯的孩子与自己就该互称堂姐、堂妹、堂兄、堂弟等等,上一辈人里有堂叔、堂伯、堂婶、堂姑(指与自己的父亲不是亲姐妹亲兄弟的长辈),对下一辈人称呼堂侄(指其父与自己不是亲兄弟的孩子)。 由姻亲关系产生的亲戚一般以“表”字相称:外嫁的本宗姓女性的夫家亲戚、嫁入本宗族女性的娘家亲戚关系都在此列。例如:姑姑的孩子、舅舅的孩子、姨的孩子一般都称为表兄、表弟、表姐、表妹。与“堂”字一样,“表”字也广泛应用于姻亲关系产生的亲戚中的其他辈分的人:表叔、表婶、表舅、表姨、表姑、表侄等等。 严格地来说,表X是亲戚,而堂X实际上是亲属关系。 上传一图加以说明。

家庭关系称呼总汇 爷爷:爸爸的爸爸。 奶奶:爸爸的妈妈。 姥爷:妈妈的爸爸。(有的地方称:外公) 姥姥:妈妈的妈妈。(有的地方称:外婆) 太太:爷爷的妈妈,奶奶的妈妈。 太爷:爷爷的爸爸,奶奶的爸爸。 太姥姥:姥姥的妈妈,姥爷的妈妈。 太姥爷:姥姥的爸爸,姥爷的爸爸。 姑奶奶:爷爷的姐妹。 姑爷:姑奶奶的丈夫。(“爷”字重读,与表示女婿的“姑爷”不同。) 爷爷的兄弟分别根据他的排名称呼,比如:大爷(“爷”字重读,与表示伯伯的“大爷”不同。)三爷。他们的妻子称呼为:大奶奶、三奶奶等。 姨奶奶:奶奶的姐妹。 姨爷:奶奶的姐妹的丈夫。 舅爷:奶奶的兄弟。 舅奶奶:奶奶的兄弟的妻子。 姑姥姥:姥爷的姐妹。 姑姥爷:姥爷的姐妹的丈夫。 姨姥姥:姥姥的姐妹。 姨姥爷:姥姥的姐妹的丈夫。 舅姥爷:姥姥的兄弟。 舅姥姥:姥姥的兄弟的妻子。 姥爷的兄弟分别根据他的排名称呼,比如:大姥爷,二姥爷。他们的妻子称呼为:大姥姥、二姥姥等。 伯伯(有地方称呼为“大爷”):爸爸的哥哥。 伯母:爸爸的哥哥的妻子。 叔叔:爸爸的弟弟。 婶婶:爸爸的弟弟的妻子。 姑姑:爸爸的姐妹。 姑父:爸爸的姐妹的丈夫。 舅舅:妈妈的兄弟。 舅妈:妈妈的兄弟的妻子。 姨:妈妈的姐妹。 姨父:妈妈的姐妹的丈夫。 堂兄、堂弟:叔叔、伯伯的儿子。 堂姐、堂妹:叔叔、伯伯的女儿。 表哥、表弟:姑姑、舅舅、姨的儿子。 表姐、表妹:姑姑、舅舅、姨的女儿。 (也有地方把姨的儿子、女儿单分为一类,称呼为:姨哥、姨姐、姨弟、姨妹)嫂子:哥哥的妻子。(表嫂:表哥的妻子。) 弟妹:弟弟的妻子。(表弟妹:表弟的妻子。) 姐夫:姐姐的丈夫。(表姐夫:表姐的丈夫。) 妹夫:妹妹的丈夫。(表妹夫:表妹的丈夫。)

完成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概说P61 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既爱他那个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3、亲属与亲属的区别。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家长亲属关系确定的, 识记亲属关系的发生途径领会古代型亲属制度和近代型的亲属制度的主要区别 识记下列概念:宗亲、外亲、妻妾 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终到的地位。 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身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识记亲属分类的各种依据(以发生原因为依据的亲属的基本分类) 配偶、血亲、姻亲。 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使直接的,也可以使间接的。 1、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系那个户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接在一起的。 2、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许愿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1、血亲的配偶 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己身的姻亲。 2、配偶的血亲 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均为己身的姻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识记配偶的概念、领会配偶作为亲属关系的源泉和中介的意义 识记血亲的概念、领会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全血缘血亲和半血缘血亲的区别 识记若干关于亲属关系法律调整范围的外国立法例 1、非概括主义的规定。法律并不明文规定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只是分别地在具体事项上规定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2、概括主义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亲属的范围,在此之外的亲属关系部位法律所调整。 识记我国现行法中有关亲属关系调整范围的具体规定 按照我国《婚姻法》、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P68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系的划分适用于血亲和姻亲,但不适用于配偶关系。 一、父系亲和母系亲 二、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女系亲—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三、直系亲和旁系亲 1、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2、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直系血亲—之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领会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在不同时代亲属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行辈 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他不同于亲系,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长辈亲属、同辈亲属、晚辈亲属。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其自身应有的关怀。 ——卢梭 婚姻家庭法》目录 第一章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原则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与有效 第五章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第六章婚姻的效力(一):夫妻的人身关系第七章婚姻的效力(二):夫妻的财产关系第八章离婚 第九章父母子女 第十章收养 第十一章扶养第一章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法 §1.婚姻和家庭的概念 §2.婚姻家庭法及其调整对象 §3.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一、婚姻的概念 婚礼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故君子重之。”《礼记昏义》 D.23,2,1 。婚姻是男女间的结合,是终身的结合,是神法和人法的结合。 I.1,9,2 。婚姻或夫妻关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不能分开的生活的亲密交往。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 男女两性的结合 ※德国“生活伴侣关系” ※法国“同居伴侣” ※我国《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 夫妻身份的结合 3. 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概念 familia (家庭) 拉丁文:famulus (仆人)英文:family “家庭”的概念的法律意义英国:“家庭”一词涉及由一定程度的相互依靠、共同生活、照顾和爱情、义务和保护建立起来的一种关系。(“菲茨帕诸克诉斯特林住宅公司案”,1999 年) 我国《合同法》第195条:“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我国《物权法》第103 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法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 (一)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1、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亲属网络极为广泛。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其他未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传统习俗上的意义,。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3、亲属与家属的区别:家属是家长的对称,从历史上来看是家长制家庭的产物。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除家长的配偶和其他同居一家的亲属外,还包括妾和奴婢等,家属不以亲属为限。1930年的******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仍保留家制,按其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未设家制。现实生活中虽有家长、家属的称谓,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家长家属关系确定的。 (二)我国亲属制度的沿革亲属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个体婚制和父系家族制的形成,导致古代型亲属制度的确立。从古代型的亲属制度到近、现代型亲属制度的转变,是宗法社会崩溃的必然结果。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以宗法为本,最初将亲属分为宗族和外姻两大类别。 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妻族(或称妻党)原来也列为外亲,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唐、宋时代。明、清律中另列妻族一类,在礼与律中确立了宗亲、外亲、妻亲三分法的体制。 关于配偶在我国古代亲属制度中的地位,由于来归之妇已列入宗亲,故毋须将其另列一类。出嫁从夫,妻是夫方宗族的成员,夫之族即妻之族,只有在婚姻离异后,妻才脱离夫之族回归父之族。 近现代以来,从清末到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民律草案中均将夫妻单独列为亲属类别之一。后来随着******政府民法亲属编的问世,才按照近现代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将宗亲改为不包括配偶的血亲。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一)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关于是否将配偶列为亲属类别之一,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学者们所持的主张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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