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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之常用的公文种类和格式

常用的公文种类:

一、决议。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用“决议”。

二、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三、公告。向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用“公告”。

四、通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

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六、通报。表扬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八、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九、批复。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条例。用于制定规范工作、活动和行为的规章制度,用“条例”。

十一、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用“规定”。

十二、意见。对某一重要问题提出设想、建议和安排,用“意见”。

十三、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四、会议纪要。记载、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用“会议纪要”。

公文格式:

第一条公文一般由眉首,正文、文尾三部分组成。

第二条公文眉首包括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签发人、紧急程度、机密等级等内容,一般用横线与正文部分隔开。

一、发文机关(公文版头)用醒目、整齐、庄重字体套红印刷,置于眉首上部,居中。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顺序号组成,置于发文机关之下、横线之上,居中。

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文件,要标注签发人,置于发文字号的同行右端。

四、紧急文件分“急件”、“特急件”两种,标于眉首右上角。

五、秘密文件应准确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标于眉首右上角。

第三条正文部分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内容、附件、落款、附注等。

一、标题置于眉首之下,主送机关之上,居中。标题一般包括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公文种类,要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除发布和批转上级规章性文件外,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也不用其它标点符号。

二、“公告”“通告”“条例”“规定”“决议”“决定”等公文可不标明主送机关,其它公文应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一般置于正文内容之上、左端顶格。“决议”“决定”若标明主送机关也可置于文稿尾抄送栏。

三、正文内容的结构层次序数依次为“一、”“(一)”“1.”“(1)”。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有关规定,用章、节、条、款、项标明层次。

四、附件名称标于内容之后,成文日期之前。附件一般与主件合订发送,不能合订的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文件发文字号,与主件同时发送。

五、文件落款,指正文末尾的发文机关名称、印章和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领导签发日期为

准。

六、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公章。加盖印章的公文一般不再另署发文机关名称。

文尾部分,包括主题词、抄送栏、印发机关栏、印发日期、份数等项。

第四条主题词。置于横线之上左端,按主题词表规定标引,词目间间隔一个汉字距离。第五条抄送栏。在主题词横线之下。抄送单位可使用规范化的简称。

第六条印发机关及日期栏。在抄送栏下用横线与抄送栏隔开,左端署印发机关全称,右端署印发日期。

第七条文件份数。标于印发机关及日期栏横线之下,居右。

第八条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用纸为A4 型,并用统一印制的红头公文纸印刷,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标题用二号宋体字,内容用三号仿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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