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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第一章思考题

人身保险第一章思考题
人身保险第一章思考题

第一章思考题

1.人身保险的定义及三个要点是什么?

2.简述人身保险的性质。

3.简述人身保险的原理。

4.简述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5.如何理解人身保险的特点?

6.简述人身保险的分类。

7.我国对人身保险是如何分类的?

8.试比较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异同。

9.试比较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异同。

10.试析人身保险与储蓄及其它投资方式等行为的联系。

11.简述人身保险的一般功能。

12.人身保险具有哪些特殊效用?

答案:

1、答: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病(疾病)、残(残疾)、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被保险人生存到满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其定义的三个要点: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2)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

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

(3)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

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

2、答:

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

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

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仅是就理论而言,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所以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质,而是给付性质的。

3、答:

损失的分担、风险的同质性以及大数定理是保险理论的三大基础。人身保险作为保险的

一种,其理论自然亦奠基于此。

(1).损失的分担

“损失的分担”是保险学理论的一个基本思想。人身保险通过将众多面临人身危险的人

集中起来,收缴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人身方面发生保险事故引起的经济责任实现分担。单就人寿保险而言,所谓损失的分担也就是死亡成本的分担。

(2).人身危险的同质性

客观存在的各种危险在同样的境况、条件之下具有相同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可能性。危

险对每一个人而言是平等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并不会偏爱或鄙视于谁,因此人们在分担损失之时也是平等的。正是因为这个特性,人身危险可以成为保险危险,得到保险的保障。

(3).大数定律

根据大数定律的原理,人身保险人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结合大量的特定的危险单位,

依据以往长期的统计资料,运用概率论基本方法,即可排除偶然因素的干扰来预测未来损失可能发生的规律,从而合理地计算保险费率,建立保险基金,为保险经营建立科学基础。

4、答:

长期的人身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几个基本原则,为各国保险法所共同认可并

遵守。

(1).保险利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 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见,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论因何种利害关系而必须具有确定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有关危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害因其不发生而继续拥有并受益。

(2).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是指诚实、守信,是一般经济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的先决条件。人身保

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当事人一方的保险人对另一方投保人情况知之甚少,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和如何承保。投保人陈述完整、准确,对保险人承担的义务意义重大,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必须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同时,保险合同尤其是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面拟订的,比较复杂,又有较多的技术性要求,比如人寿保险中保险费率的确定,非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充分了解和掌握的,所以要求保险人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正确计算保费,认真履行保险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所谓最大诚信,比较典型的是体现在保险实务中的告知和保证。

(3).近因原则

一般来说,人身保险中不适用近因原则,但惟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例外。近因原则是判

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保险经营实务中是处理赔案所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危险所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害承担责任,这就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着确定的因果关系,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业以“近因原则”作为实务操作的基础。

5、答:

从人身保险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人身保险就是将这些作为衡量危险事故

发生的侵害程度的标准,进而确定给付的保险金额,以达到“保险”的目的。

(2)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

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

(3)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

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

(4)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

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

(5)从危险范围看,人身保险所承保的责任涵盖了人生历程中几乎所能遭遇的各种危险,大到人的生死存亡,小到人的疾病伤害。这些看似纷繁复杂、杂乱无章的危险集合事实上存在着其内在规律,人的生死概率、疾病率、伤残率、生育率等等都是可以测度的,在大量观察的基础上会呈现一定的数量规律性,这就是人身保险经营中至关重要的大数法则。

6、答:

目前国际上对保险的分类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原则和严格的标准,各国根据不同需要,采

用不同的方法。其中中国大陆和台湾等地区采用的方法是较为典型的一种。《保险法》依据保险标的的属性不同,将全部业务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

西方如西欧、北美、日本这些保险业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往往从另外一个角度对保险

业务进行了分类,从而也影响到了我们这里所说的人身保险的分类问题。这些国家依照保险构造技术的不同,将全部保险业务划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大类。

其他分类方式:

按经营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业务可以分为人身保险机构经营业务和人身保险代理人经

营业务两种

按保险事故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作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合险(两全保险)三

按投保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两类。

按照投保动因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类

按照被保险人的人身危险程度进行分类,人身保险分为健体保险和弱体保险

7、答:

就人身保险而言,我国《保险法》第91 条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

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满期为保

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也称生命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

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

支出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8、答:

保险业务可以分作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都是对不幸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经济上的

损失给予偿付。然而由于人身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使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

(3).人身保险具有变动的危险率

(4).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

(5).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

(6).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特殊性

(7).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特殊性

9、答:

从产生伊始,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就相伴相随、共同发展,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从表面看来,社会保险包括的保险事故除失业之外,与人身保险所包括的保险事故基本相同,即都对人的生、老、病、残、死等危险事故提供保障;从经营技术上都以大数法则作为数理基础,都要求参与择的数量多;从举办目的上看,都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的发展。但二者实质上却有着很大的差别。

(1).保险的经营目的和权利义务不同:

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经济生活的安定,使其遭受不幸事故之后,可以及

时获得货币补偿,不因危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经济利益上的损失。无论人身保险还是社会保险,在这一点上都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社会保险作为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其目的还在于使低收入者的生活获得有力保障,从而保证大多数国民的集体安全,是福利政治的一项重大的措施。

从权利对等关系看: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只要劳动者履行了

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能获得为自身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人身保险的权利义务建立在合同关系上,人身保险人严格遵循商业性和盈利性原则。

(2).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确定不同

(3).保险立法及保费给付不同:

从保险立法范畴和实施管理来看,社会保险涉及的是国家的各种社会政策、经济政策、

文化教育政策和劳动工资政策;人身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的情况下订立的,是非强制性的。人身保险业务的开展,需要以政府公布的保险法规为依据。但在法规的范围之内,可以由保险人自行订立条款,分别与要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因此也可以说是一种任意性的双务协定。

10、答: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它与储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社会观点看,人身保险与储蓄都是以现在资金的剩余用作将来的准备,即聚集一定的资金作为必要的后备。因此二者在后备基金的形成上是一致的。但二者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又有很大的不同:

(1)、危险处理技术不同:储蓄是纯粹的个人行为,是增强个人或家庭未来对付自然灾

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的一种办法,是将生活费的结余存到银行,逐步形成一定数量的储金,作为个人或家庭的后备。人身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是由众人共同参加、缴付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帮助少数人克服自己或他人发生人身危险而引起的生活困难或是改变了生活倚仗和生活水准。

(2)、所得性质不同:储蓄资金是个人单独形成的财产准备,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暂时

分离的后备资金。人身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中,其中自然保险费在使用权转移的同时,所有权其实也同时转移到保险人的名下,不再是投保人的资产;而储蓄保险费部分则积存成保险费准备金。

(3)、保障性不同:储蓄投资的回报是指存款利息,而储户最终收回的只能是以本息之和为限,但只要银行

经营正常,这笔资金的收回是确定无疑的。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未发生保险事故,那么投保人回收的只能是“保险储金”的本息之和,其他的诸如保险费、手续费等概不退回。当确定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人身保险人依照合同履行保险金给付的义务,受益人得到事先约定好的保险金额,数量上一般都大大超出所缴保费的本息之和。

(4)、经营技术不同

储蓄的计息方法有单利、复利两种,一般采用后种,因为更能反映利息的实质。人身保

险的价格体现在保险费率,以概率论、大数定律等特殊计算技术,以生命表为基础测定危险,求取对危险费用的合理分担。

与生产领域的直接投资相比,对投保人而言人身保险投资是一种金融投资,因为当期投

入的、预期回收的都是货币资金而非实物。

与股票、期货、债券等其他投资方式相比较,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人寿保险不具投机性,没有风险,有着稳定而且可靠的未来收益,同时又具有经济保障的作用,因此往往被人们看好。

11、答:

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由此而派生出保险的防灾、防损、融

资等职能。人身保险同样也具有这样的功能,发挥着保障社会经济生活和调整国民经济运转的作用。

(1).风险分散功能

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对个人来说要完全防止危险的出现或回避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几乎是不可能的,一方面个人经济力量不足,另一方面防范风险的技术手段也极为有限。而通过建立保险机制,可以将少数受害者的损失分摊在处于同样危险中的多数人身上,对个体而言就实现了对风险的防范,这就是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体现着保险的互济性。

(2).保险金给付功能

相当于财产保险中的经济赔偿功能。给付与赔偿并不同义。需要赔偿的损失可以通过价

值形式明确计量,保险金给付项目则很难用一个固定金额去计量。给付是人身保险支付保险费的特定说法,有时是一次性的,有时也分期进行。

现代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要求劳动力不断扩大再生产。工资收入具有保障劳动力扩大再

生产的功能,保险金给付也起到了同样的作用。试想没有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一旦患病、伤残、生育、老年或是丧失了劳动能力,使被保险人本人或家属失去了经济来源,就无法维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而这些情况发生时,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受益

人的经济利益,对维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3).调节收入分配功能

保险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之一。它通过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使分散的短期资金集中起来,建立人身保险长期的保险基金,而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积极运用保险资金从事投资,增加投保人的储金价值。这相当于对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即把各个投保人的保险费收入的一部分转移到那些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投保人名下。

保险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意义表现在:遭受了危险事故的投保人能够通过人身保险机构

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不致丧失收入来源或其他经济利益。这不仅保证了社会安定,而且促进了社会公平,一定程度地调节了社会成员财产和收入的高低差异。

(4).金融融资功能

指保险机构利用保险基金的长期性、集中规模的特点,积极运用保险资金,按照一定渠

道投放,进行投资活动,并预期收回增殖资金的活动。一般方式是,存款生息,购买债券、股票或不动产,进行期货交易,还可以直接投资经济领域,扩大社会再生产规模,促进经济增长。

12、答:

人身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一方面要根据合理的计算来测定危险,

而做好充分的准备;另一方面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要力使原有经济生活所遭受的不安定可以迅速得到恢复。因而人身保险在整个经济体系中有其特殊的效用,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考察:

1.对个人和家庭的效用

(1)经济保障,化解意外伤害造成的损失。人身保险可以把个人、家庭的人身危险转

嫁给保险公司,缴纳确定金额的保险费以后,发生死亡、伤残、疾病、衰老等人身危险时,从保险公司领取一笔保险金以保证家庭生活的稳定,避免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成员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家庭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甚至使生活陷入困境等情况的发生。

(2)投资手段。由于长期人寿保险中保险公司要对投保缴纳的保险费计算利息,满期

给付的保险金大大高于缴纳的保险费,所以投保长期人寿保险往往被作为一种投资手段。(3)保险单所有人和受益人还可享受税收减免。一般税法规定,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给

付的人寿保险金可以免交所得税。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还可以全部或部分免交遗产税。给保险单所有人的所有支付,如退保金、红利、两全保险期满生存的给付,可以免交所得税的收入金额相当于所交付的保险费金额。对年金收入也只征收适量的所得税,即只对其中的利息收入部分征税。

2.对企业的作用

企业作为投保人,缴纳保费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当员工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

时或年老退休后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一笔保险金,从而稳定企业支出,提高员工福利,增强企业凝聚力。

当然,通过投保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可以使企业经营不受重要职员的突然死亡

的影响,可以使合伙事业不因任一合伙人的死亡而解散,可以使职工安居乐业;同时提高企业信用,使企业的证券发行工作顺利进行。

3.对社会的效用

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人寿保险在其经营过程中聚集大量资金(相当部分是长期资金),

可由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运用,以便保值增殖。人身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实际是把部分个人消费在一定时期内投入生产领域或其他经济领域,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此外,人身保险对社会的效用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稳定社会生活。

(2)有助于扩大社会就业。人身保险实质是一项以人为本的行销策略,增员管理是人

身保险行业的一个重要经营理念,表现为整个行业的人员流动量很大,不断有许多素质欠缺或缺乏适应性的员工被淘汰出局,但同时又会有更多吃苦耐劳、素质较高的新员工加盟近来,使得人身保险行业可以容纳数量极大的社会富余劳动力,从而可以为社会解决一定的就业问题。

(3)有助于解决社会老龄化问题。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以存在价值为角度 一、保险利益的产生及概念内涵 保险利益概念是伴随着13世纪末意大利原始的海上保险的兴起而产生的,在18世纪中叶之前,海上保险人通常并不要求被保险人人证明他们对投保的船舶或货物拥有所有权或其他合乎法律规定的利益关系,而由此导致了赌博和欺诈现象的出现。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一次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被保险人对承保财产具有利益是存在有法律约束力的海上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1故其该概念的产生动机在于区分有利于社会经济的保险行为和纯粹的投机的赌博行为,伴随着其发展至今成为了世界各国保险法都基本认可的“无保险利益无保险”原则。 而保险利益的概念,各国以不同时期的立法以及学者的理论认识各不相同,并无一个统一的概念解释。台湾的郑玉波教授认为,保险利益就是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有所之利害关系。及要保人或被保人,因保险事故之发生,致保险标的之不安全而受损;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致保险标的之安全而受益,此种损益关系,便是保险利益。2 关于保险利益的概念,在学术上并没有统一的通说概念,但为确定保险利益,通常会明确保险利益的要件,部分学者认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三大部分: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要符合法律的直接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要求,并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利益,否则保险人很难以一定的金钱来补偿,保险利益控制保险额度的功能也难以得到实现;再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货币加以计算或估计的利益。3 各国立法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主要分为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利益主义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受英国法影响较大的国家,大多数的英美法系国家认定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一般从两者是否具有 1李利、许崇苗著:《论我国新<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发展与完善》 2郑玉波著:《保险法论》,中国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再修订版,第61页。 3参见林宝请编:《保险法原理与案州》。清华大学出版牡2006年版,第2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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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思考题 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病(疾 病)、残(残疾)、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被保险人生存到满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其定义的三个要点:(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2)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3)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 2、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仅是就理论而言,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所以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质,而是给付性质的。 3、损失的分担、风险的同质性以及大数定理是保险理论的三大基础。人身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其理论自然亦奠基于此。 (1).损失的分担“损失的分担”是保险学理论的一个基本思想。人身保险通过将众多面临人身危险的人集中起来,收缴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人身方面发生保险事故引起的经济责任实现分担。单就人寿保险而言,所谓损失的分担也就是死亡成本的分担。 (2).人身危险的同质性客观存在的各种危险在同样的境况、条件之下具有相同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可能性。危险对每一个人而言是平等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并不会偏爱或鄙视于谁,因此人们在分担损失之时也是平等的。正是因为这个特性,人身危险可以成为保险危险,得到保险的保障。 (3).大数定律根据大数定律的原理,人身保险人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结合大量的特定的危险单位,依据以往长期的统计资料,运用概率论基本方法,即可排除偶然因素的干扰来预测未来损失可能发生的规律,从而合理地计算保险费率,建立保险基金,为保险经营建立科学基础。 4、长期的人身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几个基本原则,为各国保险法所共同认可并遵守。 (1).保险利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见,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论因何种利害关系而必须具有确定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有关危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害因其不发生而继续拥有并受益。 (2).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指诚实、守信,是一般经济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的先决条件。人身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当事人一方的保险人对另一方投保人情况知之甚少,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和如何承保。投保人陈述完整、准确,对保险人承担的义务意义重大,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必须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同时,保险合同尤其是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面拟订的,比较复杂,又有较多的技术性要求,比如人寿保险中保险费率的确定,非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充分了解和掌握的,所以要求保险人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正确计算保费,认真履行保险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所谓最大诚信,比较典型的是体现在保险实务中的告知和保证。 (3).近因原则一般来说,人身保险中不适用近因原则,但惟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例外。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保险经营实务中是处理赔案所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危险所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害承担责任,这就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着确定的因果关系,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业以“近因原则”作为实务操作的基础。 5、从人身保险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人身保险就是将这些作为衡量危险事故发生的侵害程度的标准,进而确定给付的保险金额,以达到“保险”的目的。(2)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3)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4)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

保险学原理2人身保险实务和多选试题

保险学原理寿险2人身保险实务AB-多选 1.以下有关疾病保险的陈述中,正确的是( )。 A.内部原因疾病是区分疾病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准 B.由于先天遗传原因而形成的如先天性心脏病、遗传性精神分裂病等疾病一定不能列入可保疾病范围 C.可保疾病一般是偶然性疾病 D.可保疾病应是可治愈性疾病 答案:ACD 2.以下有关重大疾病保险的陈述中,正确的是( )。 A.重大疾病保险等待期的设定,是为规避投保人带病投保的风险 B.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引发的重大疾病,一律不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内 C.若被保险人购买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过等待期后不幸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该被保险人可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待死亡后,由受益人领取死亡保险金 D.额外给付型重大疾病所包含的重大疾病责任和死亡责任是相互独立的 答案:ACD 3.郭先生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成植物人状态,在180天定残期限届满时无明显好转征兆。该保险公司根据郭先生的身体状况,以下拟采取的相应措施中,正确的是( )。 A.该保险公司将推定郭先生为完全失能 B.考虑到未来郭先生苏醒的可能性,该保险公司先行向郭先生受益人给付部分失能收入保险金;待郭先生身故后,再向受益人给付剩余保险金 C.该保险公司需给付郭先生受益人全额失能收入保险金 D.若郭先生以后苏醒过来并恢复了原职业,保险公司可以索回已支付保险金 答案:AC 4.分红保险的备选红利给付方式包括( )。 A.现金给付 B.增加准备金 C.累计生息 D.增加保额 答案:ACD 5.下列关于终身寿险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 A.终身寿险具有储蓄性 B.当期假设终身寿险是用最当前的市场利率和死亡率调整保单现金价值及每期应缴保费的非分红终身寿险 C.终身寿险保单持有人通常可以以保单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抵押贷款 D.终身寿险不允许设计成投资连结型或万能型 答案:ABC 6.在寿险理赔中,不属于保险人理赔计算时应补款的项目是( )。 A.客户有借款时的本金及利息 B.客户有预付赔款时的预付赔款金额 C.客户在宽限期内出险的欠交保险费 D.客户未领取的满期保险金、红利和利差 答案:ABC 7.10年前,小苏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张普通终身寿险保单,从今年开始,她打算不再继续缴纳续期保费了,但是仍然希望不立即失去保险保障,小苏可以选择使用保单的现金价值( )。 A.自动垫交保费 B.购买缴清增额保险 C.购买展期定期保险 D.购买减额缴清保险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学》教学大纲

《人身保险》教学大纲 前言 本课程是为适应学院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能力”的经济管理专门人才而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 本课程人身保险学是保险专业的一门基础课。本课程主要从法律、经济、数理统计等角度人身保险进行研究和考察,共分为五部分内容:即人身保险的一般基础理论、人身保险的产品分析、人身保险的法律分析、人身保险市场理论、人身保险的数理分析。通过本课程学习使学生具备从事人身保险工作所必需的人身保险学知识。 本课程以人身保险学的一般原理为基础,借鉴国内外科研成果,注重理论分析能力的提高和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 本课程的先导课程是保险学等专业基础课程。

《人身保险》教学大纲目录 教学内容 (1) 第一章人身保险概述 (1) 第二章人身保险的产品分析 (1) 第三章人身保险的法律分析 (2) 第四章人身保险市场理论 (3) 第五章人身保险的数理分析 (3) 重点章节 (重要问题) (5) 参考书目 (6) 课时分配 (7)

教学内容 第一章人身保险概述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人身保险的含义和作用,人身保险经济活动的运行规律。 内容结构: 第一节人身保险的涵义 1、人身保险的定义 2、人身保险的性质 第二节人身保险的作用 1.人身保险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2.人身保险对个人理财的作用 3. 人身保险对公司理财的作用 4. 人身保险对政治稳定的作用 第三节人身保险经济活动的运行规律。 1.人身保险经济活动与财政政策 2.人身保险经济活动与货币政策 3.人身保险经济活动与经济发展 4.人身保险经济活动的运行规律 本章重点(重要问题):人身保险的涵义、人身保险经济活动的运行规律人身保险经济活动的运行规律 第二章人身保险的产品分析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掌握人身保险的分类,熟悉各种人身保险险种。 内容结构: 第一节人身保险的产品分类 第二节人寿保险的产品分析

2020年(金融保险)第八章人身保险

(金融保险)第八章人身保 险

第八章人身保险(含答案) 壹、填空题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________。 2、人寿保险采用的保费形式是__________。 3、俩全保险中的死亡给付对象是_______________,而期满生存给付对象是_____________。 4、俩全保险是把_________和___________相结合的壹种人寿保险。 5、终身寿险能够分为_________和_________。 6.残疾保险金是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的乘积。 7、人身意外伤害中的伤害是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而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实。 8、我国目前存在的创新型人寿保险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人身危险是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障项目为()。 A、死亡给付 B、残废给付 C、死亡给付和残废给付 D、死亡给付和医疗费用给付 2、不可抗辩条款的可抗辩期通常规定为() A、30天 B、60天 C、1年 D、2年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起2年后自杀的,保险人() A、不给付保险金,但退仍保单现金价值

B、给付保险金 C、扣除手续费后,退仍保险费 D、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4、下列事故中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保险责任的是()。 A、车祸身亡 B、长期接触汞而引发汞中毒死亡 C、吸毒死亡 D、犯罪人意外死亡 5、人身意外伤害险中的费率是根据计算()。 A、生存率 B、保险金额损失率 C、死亡率 D、利息率 6、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 A、健康状况 B、年龄 C、性别 D、职业 7、下列不属于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是()。 A、内部原因的疾病 B、非先天性疾病 C、偶然性疾病 D、意外伤害引起的伤亡和疾病 8、下列情况下,不属于特约承保意外伤害的是()。 A、战争使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 B、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C、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D、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三、多项选择题 1、按照保障范围划分,人身保险可分为()。 A、标准体保险 B、人寿保险 C、人身意外伤害险 D、团体保险

人身保险实务习题答案

【教学项目一】初步认识人身风险 1.单选题 1.1 A 1.2 D 1.3 A 1.4 B 1.5 D 2.多选题 2.1 ABCD 2.2 ABCD 2.3 ABCD 2.4 ACD 2.5 ABC 3.判断题 3.1 √ 3.2 √ 3.3 × 3.4 √ 3.5 √ 【教学项目二】遵循人身保险基本原则 1.单选题 1.1 A 1.2 A 1.3 C 1.4 B 1.5 B 2.多选题 2.1 ABC 2.2 ABCD 2.3 ABCD 2.4 CD 2.5 ABCD 3.判断题 3.1 √ 3.2 × 3.3 × 3.4 √ 3.5 √ 【教学项目三】了解掌握人身保险合同 1.单选题 1.1 C 1.2 D 1.3 C 1.4 A 1.5 D 2.多选题 2.1 ABCD 2.2 ABD 2.3 ABC 2.4 ABCD 2.5 BD 3.判断题 3.1 √ 3.2 × 3.3 √ 3.4 × 3.5 × 【教学项目四】了解人身保险费率厘定 1.单选题 1.1 D 1.2 B 1.3 C 1.4 D 1.5 A 2.多选题 2.1 ABCD 2.2 AC 2.3 ABCD 2.4 ABCD 2.5 ABCD 3.判断题 3.1 × 3.2 √ 3.3 √ 3.4 × 3.5 √ 【教学项目五】区分不同人寿保险产品 1.单选题 1.1 A 1.2 D 1.3 D 1.4 D 1.5 A 2.多选题 2.1 ACD 2.2 ABD 2.3 ABC 2.4 ABCD 2.5 ABD 3.判断题 3.1 × 3.2 √ 3.3 √ 3.4 √ 3.5 √

【教学项目六】区分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1.单选题 1.1 C 1.2 A 1.3 D 1.4 D 1.5 B 2.多选题 2.1 ABC 2.2 ABCD 2.3 ABCD 2.4 ABC 2.5 ABCD 3.判断题 3.1 × 3.2 × 3.3 √ 3.4 √ 3.5 √ 【教学项目七】区分不同健康保险产品 1.单选题 1.1 A 1.2 D 1.3 B 1.4 B 1.5 A 2.多选题 2.1 ABC 2.2 ABCD 2.3 ABCD 2.4 ABD 2.5 ABCD 3.判断题 3.1 √ 3.2√ 3.3 √ 3.4 × 3.5 √ 【教学项目八】年金保险与团体保险 1.单选题 1.1 A 1.2 B 1.3 D 1.4 B 1.5 A 2.多选题 2.1 ABCD 2.2 BCD 2.3 ABCD 2.4 ABCD 2.5 ABCD 3.判断题 3.1 × 3.2 √ 3.3 √ 3.4 × 3.5 × 【教学项目九】人身保险业务组织机构 1.单选题 1.1 C 1.2 B 1.3 C 1.4 C 1.5 A 2.多选题 2.1 ABCD 2.2 ABCD 2.3 ABCD 2.4 ABD 2.5 ABC 3.判断题 3.1 √ 3.2× 3.3 √ 3.4 × 3.5 √ 【教学项目十】人身保险的服务营销 1.单选题 1.1 C 1.2 B 1.3 D 1.4 C 1.5 B 2.多选题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中央民族大学保险学期中论文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姓名:罗荀 学号:0806039 班级:金融2班任课教师:赵海云

【摘要】:保险关系必须有保险利益存在,这是《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第12条约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标准、适用范围、存在时限等对研究保险学都有中要意义。 【关键词】: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确定标准人身保险利益适用范围人身保险利益存在时限 一、保险利益 1. 概念 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 衡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准是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会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时,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反之,当保险标的受损或者丧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遭受经济损失。 2.必要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3.归属主体

2020年(金融保险)十五章人寿保险实务

(金融保险)十五章人寿保 险实务

第十五章人寿保险实务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从定义能够见出:第壹,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以生存和死亡俩种状态存在。当人的身体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是以人的健康状况、生理机能和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第二,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包括生、老、 病、死、伤和残等多个方面,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第壹节人寿保险概述 壹、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主要的和基本的险种。 (壹)生命风险的客观性和可保性 1.风险是能够预测的。 2.损失幅度不能过于巨大,也不能过于微小。 3.有众多的同类暴露单位。 4.损失发生是不可预料的。 (二)损失均摊、均衡保费 保险学原理中的损失均摊是指将少数人的损失由多数人承担(均摊),这是保险运营的基本原 理,而人寿保险中的损失均摊有其特殊含义。 这种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如果假设死亡支付发生在 期末,则其计算公式为: 某年龄自然保费X(1+利率)=保额X此年龄死亡率 某年龄自然保费=

均衡保费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每壹年所缴保费相等。 (三)风险同质性 影响风险同质性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体格;居住环境; 家族病史;生活习惯;以往病史;个人爱好等。 二、人寿保险的特点 (壹)生命风险的特殊性 死亡率是相对稳定的。所以在寿险运营中的巨灾风险较少,寿险运营的稳定性较好。因此,在寿险运营中对于再保险的运用是相对较少的,保险X公司壹般只对大额的或次标准体保险 进行再保险安排。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的。通常考虑俩个方面的因素:壹是被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需要程度;二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1.保俭利益壹般是无限的。在实际中,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要受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的限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例如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 保死亡保险,保险利益 以债权金额为限。 2.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此后即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丧失保险利益,且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 (四)保险金额确定和给付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是定额给付性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

第3卷 第1期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 .3 N o .12002年3月 JO U RNA L OF BEIHUA UN IV ERSI T Y (Social Sciences ) M ar .,2002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 郭海峰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核心,缺乏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本文对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的三个问题,即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以及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废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应增加受益人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同时对保险利益的范围应做扩大解 释,并对保险利益原则予以保留。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意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101(2002)01-0072-03 收稿日期:2001-12-20 作者简介:郭海峰(1976—),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在我国,保险合同一般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会发生以及如何发生,一般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是否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以及何时承担这种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这一偶然因素。因此人们习惯上将保险合同称为射幸合同[1]。正因为保险合同带有射幸性质,所以,为了防止不法之徒利用他人之财产或生命进行赌博活动,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我国学者普遍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我国的保险立法也采纳了这一见解,保险利益也就成了学者研究的重点。本文也将对此进行论述,但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容易确定,并不发生什么疑问,因此,本文只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作一粗浅探讨。 一、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 所谓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是指哪些当事人须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能生效。这一问题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效力,无论对保险合 同当事人,还是对保险合同关系人来说都至关重要,这关系到他们的目的能否实现。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的学说和立法只强调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 [2] ,否则,保险 合同不能生效。笔者认为,投保人固然要具有保险利益,但受益人[注1]也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受益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人身保险合同也不能生效。其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利益的存在目的是为了防止诱发道德危险,不给那些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而有可能“图财害命”的人以可乘之机。但是,如果我们只强调投保人须具有保险利益,忽视受益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就可能使保险利益的功能得不到完全的发挥。因为,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和投保人可能不完全重合,他们具有独立的利益,如果允许那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成为受益人,他们便可能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因此,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受益人都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强调受益人须具有保险利益更为重要。 · 72·

人身保险产品练习题 (1)

人身保险产品练习题 (1)第一章 1.人身保险的三要素是()。 ①保险主体②保险标的③保险利益④保险责任⑤给付条件 A.①②③ B.①③⑤ C.②③④ D.②④⑤ (答案:D.②④⑤教材第2页) 2.按照实施方式,人身保险可以分为()。 A.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B.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C.个人人身保险、联生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 D.标准体保险和非标准体保险 (答案:B.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教材第10页) 3.人身保险的需求包括()。 ①个人保障需求②理财需求③企业需求④技术需求⑤社会经济需求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⑤ C.①②③⑤ D.①②③④⑤ (答案:C.①②③⑤教材第13-14页) 4. 投保人王某购买了一份保险,该保险约定如果王某或王某妻子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给其中生存的人,从投保方式上看,该保险属于()。 A.人寿保险 B. 个人人身保险 C. 联生保险 D. 终身寿险 (答案:C.联生保险;P10) 5.下列关于团体人身保险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A.不需对团体内的成员逐一进行选择和核保 B.每一个成员均有一张保险单 C.以团体整体为承保对象 D.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答案:B.每一个成员均有一张保单;P10) 6.下列关于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A.人身保险遵循自愿原则,社会保险通常是强制实施 B.人身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社会保险提供超过基本生活部分的保障 C.人身保险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 D.人身保险保费由投保人个人承担,社会保险通常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答案:B.人身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社会保险提供超过基本生活部分的保障;P6,第1-15行) 7. 下列属于人身保险产品特点的是()。 ①需求面广 ②具有较强的补偿性质 ③保险金额不易确定 ④一般期限较长、产品较稳定 ⑤具有一定程度的储蓄功能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④⑤ D.①③④⑤ (答案:D.①③④⑤;P18) 8. 下列关于人身保险意义和作用的描述,正确的是()。 ①人身保险可以为个人或家庭提供一定层次上的经济安全保障 ②人身保险是一种有价值和富有弹性的财务工具

第八章 人身保险的营销

第八章人身保险的营销本章预习 人身保险营销是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整个公司的收入赢利状况。良好的人身保险营销是公司不断扩大规模,提高经营效益的保证。 学习本章的目的主要是了解人身保险营销的含义,它与一般保险推销的区别,及在进行营销时要制定那些不同的策略,通过那些渠道进行营销,如何进行营销的信息管理等。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人身保险营销 ●产品开发 ●人身保险营销渠道 ●人身保险营销策略 ●人身保险营销的信息管理 8.1 人身保险营销的概述 8.1.1 人身保险营销的定义 20世纪以来,世界的商品经济得到很大发展,飞速的生产发展使消费者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市场也逐渐从卖方市场步入到买方市场。因此,企业要控制市场、实现其经营目标,必须对市场进行全面的、系统的调查和研究,依据市场销售原则,运用现代先进技术预测市场的需求变化,制订有效的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为市场提供切实可需的商品,才能从中获取最大利润。这即是现代的市场营销(marketing)。市场营销从诞生以来就不断发展,与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管理学等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科学,关于它的定义也不断地被修改。美国市场营销协会在1985年提出了一个较权威的定义:市场营销是关于构思、货物和劳务设计、定价、促销和分销的规划与实践过程,旨在导致符合个人和组织目标上交换。 人身保险属于服务业,作为服务产品当然也需要进行产品的营销。人身保险营销是寿险公司为实现其经营目标,满足人们对人身风险保障的需求、依据市场环境、利用各种营销技术和策略、与保险营销对象对行沟通并达到说服保险营销对象投保保险的目的的运作过程。其中,包括对保险市场的开发、费率的合理厘定、保险营销渠道的选择、相关信息的收

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 受益人的产生依据 一、受益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 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资格。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指定自然人为受益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胎儿也

人身保险第一章思考题

第一章思考题 1.人身保险的定义及三个要点是什么? 2.简述人身保险的性质。 3.简述人身保险的原理。 4.简述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5.如何理解人身保险的特点? 6.简述人身保险的分类。 7.我国对人身保险是如何分类的? 8.试比较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异同。 9.试比较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异同。 10.试析人身保险与储蓄及其它投资方式等行为的联系。 11.简述人身保险的一般功能。 12.人身保险具有哪些特殊效用? 答案: 1、答: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病(疾病)、残(残疾)、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被保险人生存到满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其定义的三个要点: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2)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 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 (3)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 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 2、答: 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 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

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仅是就理论而言,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所以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质,而是给付性质的。 3、答: 损失的分担、风险的同质性以及大数定理是保险理论的三大基础。人身保险作为保险的 一种,其理论自然亦奠基于此。 (1).损失的分担 “损失的分担”是保险学理论的一个基本思想。人身保险通过将众多面临人身危险的人 集中起来,收缴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人身方面发生保险事故引起的经济责任实现分担。单就人寿保险而言,所谓损失的分担也就是死亡成本的分担。 (2).人身危险的同质性 客观存在的各种危险在同样的境况、条件之下具有相同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可能性。危 险对每一个人而言是平等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并不会偏爱或鄙视于谁,因此人们在分担损失之时也是平等的。正是因为这个特性,人身危险可以成为保险危险,得到保险的保障。 (3).大数定律 根据大数定律的原理,人身保险人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结合大量的特定的危险单位, 依据以往长期的统计资料,运用概率论基本方法,即可排除偶然因素的干扰来预测未来损失可能发生的规律,从而合理地计算保险费率,建立保险基金,为保险经营建立科学基础。 4、答: 长期的人身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几个基本原则,为各国保险法所共同认可并 遵守。 (1).保险利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 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见,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论因何种利害关系而必须具有确定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有关危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害因其不发生而继续拥有并受益。 (2).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是指诚实、守信,是一般经济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的先决条件。人身保 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当事人一方的保险人对另一方投保人情况知之甚少,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和如何承保。投保人陈述完整、准确,对保险人承担的义务意义重大,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必须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同时,保险合同尤其是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面拟订的,比较复杂,又有较多的技术性要求,比如人寿保险中保险费率的确定,非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充分了解和掌握的,所以要求保险人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正确计算保费,认真履行保险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所谓最大诚信,比较典型的是体现在保险实务中的告知和保证。 (3).近因原则

人身保险实务中常见法律合规问题

人身保险实务中常见法律合规问题 法 律 稽 核 部

目 录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 二、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 三、保险合同生效应具备的要件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能否追溯 五、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投保主体资格的限制 六、保险公司对死亡保险被保险人签字的审查义务 七、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及现金价值的归属 八、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主体 九、夫妻离婚时保单如何处理 十、保险公司能否直接将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限定为被保人 十一、保单“受益人”栏能否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 十二、能否以“妻子”、“丈夫”等身份关系来指定受益人 十三、能否通过遗嘱变更受益人 十四、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处理 十五、保险金与保险金作为遗产时的区别 十六、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对客户是否有效 十七、订立保险合同以及办理保全业务中委托他人办理是否有效 十八、客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业务时的手续 十九、FC能否代客户办理有关保险合同事宜 二十、保险公司清算对保户利益的影响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 ?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预交了保险费,但由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自身的原因,未及时对投保单作出处理,如果发生了应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事故,作如下处理: ● 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承保条件根据保险业的通常标准进行裁判。 ● 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对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不因保险人预收保险费而当然成立。保险人预收保险费后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承保的,应当及时退还投保人预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对因其超过合理期限退还保险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亦应赔偿。 二、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 ?保险合同的成立解决的是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法律对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 ?成立的保险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三、保险合同生效应具备的要件 ?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 主体资格合法;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作为一名郑州保险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咨询,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该原则在保险案件中的适用是如何体现的?现本人结合案例,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入手,作以解析,以飨读者: 案例:王某等三十余人在包工头的带领下,在某工地从事建筑劳务,甲公司是该建筑劳务的施工单位,2009年底,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王某在内的建筑工人投保建筑工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随后,甲公司将其承揽的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而王某等建筑工人继续在乙公司名下从事建筑劳务。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发生伤害事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对方予以拒绝,声称乙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有此发生争议。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利益的特征: 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法定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结合以上保险利益概念和特征可知,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法定的利益。投保人不能将自己的违法行为投保,也不得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在,是存在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在,是存在 篇一: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作为一名郑州保险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咨询,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该原则在保险案件中的适用是如何体现的?现本人结合案例,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入手,作以解析,以飨读者: 案例:王某等三十余人在包工头的带领下,在某工地从事建筑劳务,甲公司是该建筑劳务的施工单位,20XX年底,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王某在内的建筑工人投保建筑工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随后,甲公司将其承揽的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而王某等建筑工人继续在乙公司名下从事建筑劳务。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发生伤害事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对方予以拒绝,声称乙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有此发生争议。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利益的特征: 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法定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结合以上保险利益概念和特征可知,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法定的利益。投保人不能将自己的违()法行为投保,也不得 把法律没有设定为保险利益的情形投保。比如新的保险法承认雇主可以为雇工的人身健康投保,就等于新发设定了这种利益关系具有保险利益,显然,在新法实施以前,若雇主以雇工的人身健康投保的合同明显是无效的。 我国法律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结合该法律规定来解析本案,王某在建工团意险合同订立时,其作为被保险人之一与投保人之家显然是存在保险利益关系的,因为,他的健康将是甲公司受益,反之则受损。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王某与甲公司之间显然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因为,既然甲已经将工程转包给乙公司,王某的健康不再是甲公司关切的事情,而恰恰是以公司所关切得,即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利益。所以,依据上述法律规

保险学复习资料整理(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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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告知 B.保证 C.弃权与禁止反言 D.委付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称为()C A.保险标的 B.可保危险 C.保险利益 D.保险权益 3.轮胎轧石子,石子击中路人眼睛而造成路人失明,则近因为()A A.轮胎轧石子 B.路人 C.石子 D.汽车驾驶员的疏忽 4.以下具有派生原则的保险基本原则是()D A.最大诚信原则 B.保险利益原则 C.近因原则 D.损失补偿原则 第三章 1.保险合同的要素是()A A.主体、客体和合同内容 B.主体和客体 C.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D.主体、客体和合同形式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主要有承担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及时签发保单等。D A.投保人B.保险人 C.被保险人D.受益人 第四章 1.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业直接划分为()A A.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B.寿险与非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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