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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法讲义

战争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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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战争法

思考:从国际法的角度评价伊拉克战争的性质、影响

第一节概述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1.国际法上的战争:国际法主体为达到即定目的的武装冲突。

特征:(1)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如1999年3 月,北约空袭南

联盟的战争,就是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名义进行的)、交战团

体或叛乱团体

.区别:内战civil war、武装团体与国家之间的武力冲突

(2)战争是争斗,双方或多方行为

(3)战争双方之对手是武装的军队。当事国之私人不直接或间接地

属于武装的军队者,不为攻击之目标,他们的生命、

自由和私产应当尊重。

2.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区别:

传统意义上的战争不仅是武装冲突,而且是一种法律状态,要经过宣战、断交和停止某些条约的实施,经过宣战程序后,国家间进入交战状态,受战时

法的调整;其他国家则承受中立法的权利和义务;如国家间的关系已经非常恶

化,已经发生冲突,但没有一方进行宣战,即是一种武装冲突状态。(日本侵

华,在珍珠港事件爆发以前,尽管日本已经侵入中国的很多地区,但两国都没

宣战,依然维持着外交关系)

但在现代国际法中,因为不宣而战是当今战争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战争的一个特殊点,战争一切的交战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后果也不取决于是否经过宣

战,也就是说,无论在法律上是“战争”还是“武装冲突”,交战双方都应该

遵守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所以“战争”与“武装冲突”已没有什么区别了。

3.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国际法规定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国际法主体行为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可分为交战法规(law of belligerency) 和中立法规(law of

neutrality)。但狭义的战争法仅指交战法规。

二、在国际法“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的基本原则下,为什么会有战争法?

17、18世纪以前,认为战争的每方都可能出于“善意”,发动战争是对价值的捍卫

和对正义的争取,战争只是一种手段,所以对战争应该具有“宽容性”。

但17、18世纪欧洲30年战争后,欧洲格局确定,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人们开始反思战争对于人权的侵害,这种对战争的“宽容”的态度开始逐渐转变。然而,作为“政治的延续”,战争并不能因为国际法的发展而消除,所以虽然开始有“禁止使用武力”这样的和平的呼声,但法律能做的只能是为战争制定规则和限制。

《联合国宪章》并没有禁止所有的武力使用。以下情况是合法的:(1)自卫;(评价2002年9月美国出台的“先发制人”战略;1981年,以色列突然轰炸了伊拉克的一座核反应堆)

(2)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

(3)为争取民族自决权而进行的反对殖民地或外国统治的民族独立或民族解放运动

第二节战争法的渊源和内容

一、渊源:19世纪以前主要是习惯规则,19世纪中叶以来,编纂和缔结了大量关于战

争法规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被归纳为两个体系,即海牙公约体系和日内瓦公约体系。

海牙公约体系主要是关于禁止或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

日内瓦公约体系是保护人员的规则,又被称做国际人道法。

1977年6月8日在日内瓦制定的《关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可以说是使上述两个体系合二为一了。因为在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第三部分对作战的手段和方法也做了规定。

二、内容

(1)有关宣战、停战、投降、媾和等——战争程序的规则;

(2)战时中立法:

(3)关于禁止或限制的作战方法和手段;

(4)关于保护平民和非战斗人员(包括伤病员、战俘、遇难者、医疗人员和战地记者)(5)惩治战争罪犯(moral law →law of teeth)

第三节战争的开始和结束

一、战争的开始

(一)战争开始的条件

1.根据1907年海牙第三公约,即《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乙方必须具有一个合理的理由或者发出设定合理期限的最后通牒。只有在达不到最后通牒后在发布正式的宣战。

(1939,德国法西斯向波兰发动攻击时,宣战和发动攻击的行为在同一时间作出,实际上等于不宣而战)

2.宣战规则的时代变化发展:关于战争开始的规则,在各时代有不同。从欧洲中世纪至十七世纪初期,国家开始战争,必先宣战。但在十七世纪中,宣战逐渐不照常行使,而在十八世纪,宣战则成为例外。到十九世纪后半期,宣战又有恢复的征兆。现今,宣战已成为国际社会公认之规则。

(二)开始的法律后果

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

2.条约关系的变化

(1)政治性条约终止(如同盟条约、和平友好条约、引渡条约)

(2)经济贸易性条约一般也终止(如商务条约、民航运输协定等)

(3)“过渡的条约”或条约的目的在树立永久事物状态的,不受影响(如边界条约、承认独立的条约、割让的条约等)

(4)多边条约:

①条约本身不受影响,除非条约中明文规定条约战时自动失效(如1944年

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②条约在交战国和第三国之间相互有效,除非维持之中条约关系就可能使

该第三国的中立地位受到影响(如第三国向交战一方提供武器装备的条

约)

3.经贸关系断绝

4.对处在敌国的交战国人民的影响

依照过去的习惯,交战国有权拘留敌国人民,作为俘虏。但从十八世纪以来,“非拘留”(non-detention)的惯例逐渐成为国际规则。

交战国是否有放逐敌国人民出境的权利?放逐敌国人民今天都仍然是允许的事情,但非有重大的理由,不容行使。实际上,放逐的事情也从来没有发生过。

放逐大多限于一定的区域。(如1870年普法战争,法国放逐巴黎及塞鲁县内的德

国人;日俄战争,俄国放逐在满洲及西伯利亚的日本人)

5.中立国的权利义务

二、战争的结束

1、停止敌对行动

(1)单纯停止,或,

(2)停战或投降

停战:根据交战方之间签订的协议而停止军事行动。

2、结束战争:发布单方面的声明、发表联合声明、缔结和平条约(最清晰和最权威

的表明战争状态结束的方式)

第四节作战手段和方法

一、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一)限制原则(principle of restriction):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应对一些作战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

(二)比例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作战方法和手段的运用应当与所追求的军事目标成比例,禁止为了一个很小的军事牡丹而使用过分的攻击手段,以及引起过

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的作战方法和手段。

(三)区分原则(principle of distinction):应将平民与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非战斗员进行区分;应对有战斗能力的和丧失战斗能力的战争受难者进行区分;应对军用

物体和民用物体,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进行区分;

(“全民皆兵”的问题,伊拉克战争在纳西里耶的一场战斗中,伊拉克军队利用妇女作活盾牌;还向儿童分发了武器,下令他们开火,致使美方

约25名士兵伤亡)

(四)军事必要(military necessity)和条约无规定不得免除国际法义务原则

1.必要。否则,构成战争罪;

2.交战时尊重、使用战争法中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五)在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战争与武装冲突各方也有尊重国际法义务的原则。

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条第2款:在本议定书或其他国际协定所未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马顿斯条款”

二、公约的具体规定

1.概括列举式的规定

(1)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包括:

①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

②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

③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

④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有

被保护的地位。

但是,不禁止战争“诈术”(指旨在迷惑敌人或诱使提人作出轻率行为,但不违犯任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如使用伪装、假目标、假行动、假情报)(2)禁止下令杀无赦:指不接受投降,要从肉体上消灭敌人;

(3)禁止不分青红皂白的攻击,以保护平民和民用设施。

2.专项条约的规定

(1)禁止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

(2)禁止使用过分引起伤害和不必要痛苦性质的武器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和手段

(2003年5月,日本东京地方法院103法庭宣判了侵华日军遗弃在华化学武器伤害诉讼案,判决日方承认伤害事实,但不承担法律责任。1972中日发表联合

声明——国家赔偿的放弃,但不等于民间赔偿的放弃

据统计,中国可查的有27万无辜人民死于细菌日本的细菌战,军方的死亡人数还没有统计进去。)

(4)禁止核武器——至今未能达成协议,现有防止核武器扩散和禁止核试验的条约,并不能使世界免受核威胁。

(广岛、长崎美国的说法:为了减少平民伤亡,尽早结束战争。

1945.8.9杜鲁门电台讲话:“我们用它来对付那些不宣而

战地攻击珍珠港的人,对付那些使美国俘虏挨饿和遭毒打的

人,对付那些完全不遵守战争国际法的人”——报仇)

三、关于海战和空战的规定

上述禁止或限制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都适用于海战和空战。但二者还具有其各自的特殊性。

第五节国际人道主义法

一、概念

国际人道主义法:战争法中关于保护人员的规则。

二、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1949日内瓦四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年境遇的日内瓦公约》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的日内瓦公约》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

1977两项附加议定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关于保护为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三、性质

强行法——为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接受与承认,以维护最重要的、全人类的基本

利益和社会公德为主要目的,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均有拘束力,对任何与其相冲突的法律都有否决效力。

(美国和伊拉克都不是议定书的签字国,但议定书对所以国家均有约束力,无论美英联军还是伊拉克部队,在战争中都必须遵守战争法规则)

三、一般原则(日内瓦公约总则1、2、3条)

1.各缔约国承诺在一切情况下尊重本公约并保证本公约之被尊重;

2.于平时应予实施之各项规定之外,本公约适用于任何战争或武装冲突,包括国家之间的战争和一国之内战;经宣布的战争和未经宣战不承认有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若冲突一方为非缔约国,在其接受并援用公约之规定时,冲突各方应受公约的约束;3.在一缔约国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之场合,冲突各反方对人员保护的“最低限度”障碍,这些障碍在第二附加议定书中发展和具体化了。

四、内容

1.保护平民

战时平民:不属于武装部队,包括不属于民兵和志愿部队及公开配带武器自行反抗的平民居民和平民个人。

注意: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2000年12月8—12日,“东京国际妇女法庭”)

新闻记者的平民地位

平民财产的保护

2.战斗员和战俘的待遇

战斗员:属于交战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

战俘:落于敌方手中的战斗员。

注意:间谍和外国雇佣兵被俘后不享有战俘待遇,因为间谍不是合法的战斗员,如果被俘,就不享受战俘待遇,但即使是间谍,不经合法审判,任何一方也不得任意处罚。

(中国的人道主义传统“爱人者人恒爱之”

48年宽待战俘的4项政策:不打、不骂、不杀、不侮辱

朝鲜战争中的战俘营

对比:美国的虐俘事件)

3.伤、病员和遇船难者的待遇

对其的搜寻、救护、治疗应不分国籍、不分敌我

第六节违反战争法的法律责任

一、所涉罪行

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

二、国家责任

武装部队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

三、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纽伦堡审判:德国战犯12人被判处绞刑,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4人被判处10—20年的有期徒刑;远东军事法庭:除2人在审判期间死亡,7人被判处绞刑,16人无期徒刑,2人分别被判处20年和7年有期徒刑。

1968联合国大会《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使用法定时效公约》

结束:对伊拉克战争的评价:非法之战、侵略战

一、定性为“非法之战”的理由:

1.战争的发动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

2001.11联合国1441号决议:敦促伊拉克全面履行安理会有关决议,决议警告伊拉克如再不履行拘役或不与联合国充分合作,将面临“严重后果”。

(1)安理会核查团尚未作出最后结论;

(2)解释权应在安理会,或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请求由国际法院作出解释。

2.战俘问题

二、影响

1.对自卫权的扩大结实

2.取消了国际法中的中立国地位和中立国理论

美国宣战的对象:恐怖分子,而非国家,要求世界各国驱逐伊拉克外交官3.干预普遍管辖权的问题

比利时2001年受礼卢旺达种族灭绝大屠杀案,并判决两人犯有战争罪。美国警

告其修改国内法,于是比立法机关在今年3月25日修改了法律中有关条款。

4.联合国在战争中的作用及战争对联合国的影响。

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内容包括

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第二,全面发展观。 第三,协调发展观。 第四,可持续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民本发展,就是新世纪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坚持以民为本,这是发展的根本要求。 2、全面发展,就是新世纪中国的发展必须涵盖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这是发展的多元内容。一方面,全面发展包括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和文化发展,也就是包括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和文化发展本身也应该是全面的。仅就经济发展而言,就不仅包括经济增长,而且还包括经济结构的优化、收入分配的改善、经济福利的增进、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完善。 3、协调发展,就是新世纪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要保持发展的不同领域、不同方面、不同要素、不同要求的相互适应、有机配合、优势互补与彼此促进,这是发展的基本原则。 4、可持续发展,就是新世纪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同人口、生态、环境与资源相互适应,这是发展的重要体现。 5、统筹发展,就是新世纪中国的发展必须遵循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这是发展的战略指导。科学发展观,是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3年7月28日的讲话中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一种方法论,也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战略思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写入党章,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之一。 内涵 胡锦涛说,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胡锦涛指出,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强调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不是要妄自菲薄、自甘落后,也不是要脱离实际、急于求成,而是要坚持把它作为推进改革、谋划发展的根本依据。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科学分析,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胡锦涛说,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义。要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论战争法在现代战争中的实际意义

论战争法在现代战争中的实际意义 一、战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战争,顾名思义,是指国与国或国家内部,社会统治集团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的大规模流血暴力冲突,其实质是政治博弈的特殊表现形式。战争法是战争的产物,基于战争的残酷性,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为了尽量避免平民百姓的伤亡而设立,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合法利益,国家之间开始制定一系列规范和条约等国际法来限制战争行为。 这些条约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促进了战争法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达成共识,起草了《联合国宪章》,为了避免二战人道主义悲剧的重演,还制定了很多有关战争的国际法规则、原则、规范和条款。此后,随着反殖民主义战争、种族和宗教战争、国家内部分裂战争以及国际组织打击国家战争的此起彼伏,我们所制定的战争法的内容也随之丰富,作用越来越大。基于现代科技战争的不断深化,战争法也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当今的战争法已经有了自身的框架体系,加之受到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影响,它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将其作为制止战争、限制战争的工具效力,同时也体现了人类的文明进步。对于防止战争、限制战争、减少国家和平民的损失起到积极作用,很好地维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随着科技水平的突飞猛进,现代战争将变得更加复杂,我们需要战争法的进一步发展去规范战争,减少不必要的社会损失。 二、战争法在当代的效用 在全球化的今天,运用战争法已成为现代战争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来,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中,战争双方都以平民遭受伤害、杀伤性武器威胁为借口开展武装斗争行动。这些无不表明战争虽然是各方为取得政治、经济、军事斗争胜利的有效手段,但博弈双方已经开始熟练运用战争法去维护自身的利益,以此来推动战争的胜利。 首先,熟练运用战争法有利于掌握战争中的政治和舆论主动权,因为战争法是应对战争的法律工具,有着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和正当性。由于战争法有保护人道主义的特点,战争双方都想取得社会舆论的支持,因此,一方在着手准备战争时,会运用国际达成的各项战争规则去指责对方违反相关国际法原则,谴责对方的战争是非法的,是对人权的践踏,违反人道主义原则,通过论证战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己方在战争开始前就已经占据先机,在道义上有了主动权。其次,

工程资料编制原则及资料表格

工程资料编制基本原则与方法 一、资料内容及诠释 工程资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包括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 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1、基建文件: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分为工程 准备文件和竣工验收等文件。 (1)工程准备文件:工程开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2)竣工验收文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施工资料: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4、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 图样。 二、资料后续工作 1、组卷: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按单位(子单位)工程组卷、施工技术资料按专业划分组卷等)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组卷。卷内资料按总目录、分目录所示顺序构成。一般由档案封面、资料目录、资料分目录、资料部分、核查表和封底组成。 2、归档: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

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三、资料编制原则 1、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 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2、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 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4、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 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5、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 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6、各相关单位在资料编制时的职责 建设单位职责: A、应负责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基建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B、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C、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罗马法(下)合同法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罗马法(下) 七、价金的确定 在一项规定了支付价金(佣金、报酬等)的商事合同中,或是对价金明确地给予规定,或是规定了确定价金的方式。[41]我只想对第二种情况进行探讨,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因为:A)确定价格的方式被认为是不适当的,或者依该方式无法确定价格;B)没有或看不出规定了确定价格的方式。 通常,在债的关系中,给付必须是确定的或能够确定的,这一对确定性的要求源丁?债的定义:如果债是对履行给付的一种法律约束的话,那么,为了产生这一约束,就必须对该项给付及其范围进行约定。在合同中仅规定了确定价格的方式的情况下,在当事人只规定应支付价金,但未恰当地对价金的“多少”作出规定时,就会产生有关合同有效性(或效力)的问题。也就是说,对合同是否有效、以何种方式对这一欠缺进行补救、而通常补救这一欠缺的可能性有多大存有疑问。 《通则》第5,7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该条共有4款[42],为维持合同有效性,这四项条款一一规定了对此类欠缺进行弥补的规则。 我将尽可能全面地、比本文所论述的其他议题更系统地探讨这些规定和这些规定的基础。 1,首先我想探讨一下第一种情况,即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 式,但这一方式被认为是不恰当的,或依该方式无法确定价格。《通则》第5,7条中的第2款、第3款和第4款提出的三种假设与此情况相对应。 1)对由第三人确定合同价格的问题,无疑有着最久远和最丰富的论述 ①罗马法学家对这一问题的论述 这一问题首先产生于买卖契约。在买卖契约中,价金必须是确定的。这一问题是买卖契约核心问题,罗马法学家们的争论终于使这一问题得到了解决。通过盖尤斯(gaius) [43]我们知道:对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第三人确定价格的问题,一些法学家认为契约无效,而另一些则认为契约有效。此外,盖尤斯还告诉我们上述分歧同样存在于赁借贷契约中(因此,涉及承包、运输,车辆租赁,提供专业服务等契约)。 盖尤斯告诉了我们这一争论的开端,但我们尚不能完全了解这一争论的整个发展过程。在那些认为契约有效的罗马法学家中,可能存在两种观点。 在合伙契约中,对于由第三人确定合伙人承担盈利或亏损的份额问题,法学家普罗库勒(Proculus)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确定(arbitraggio) ”方式。 a)由当事人双方选择的、特定的第三人自行决定。

党史考试题库

简答题: 1党章规定,预备党员入党时,要有宣誓仪式,并对誓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请回答:誓词的具体内容。 答案: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的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2党在新时期的三大历史任务是什么? 答案: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 3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案: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4俗话说党有党规、国有国法。共产党员一旦违犯党的纪律,就要受到党的纪律处分。请回答,党的纪律处分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5红军长征胜利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答案:红军长征的胜利,是毛泽东战略思想的伟大胜利,是广大红军指占员英勇奋战的结果。它在中国革命史上有着极其伟大的意义;第一,长征是历史的新纪录,是世界上空前未有的。中国红军在长征途中,击溃敌人的多次围追堵截,战胜人间稀有的艰难困苦,开辟了中国人民前进的道路。第二,长征是宣言书,它宣告红军是不可战胜的力量。第三,长征是宣传队,它宣告:红军的道路就是人民解放的道路。 6请说出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选举的几位副主席的名字。 答案: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 7我国不仅正处于而且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长达100年,请回答为什么说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答案:我国社会之所以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原因所决定的:一方面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已经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已经确立;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已经确立,由此决定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另一方面,我国人口多,且绝大多数人口在农村;底子薄,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薄弱,起点不高;生产力落后,社会化程序还很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水平不高,各地区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这表明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 8共产党员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答案:①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③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④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⑤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知识点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知识点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 战争是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所造成的法律状态。“交战意思”为确定战争状态的判断标准。 战争的特点:国家之间的行为和状态、法律状态、通常以武装冲突的事实为表现方式。 (二)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1.交战国的外交和领事关系立即断绝 本国境内:敌国的公产没收(使领馆除外),私产可限制不可没收 公产:可征用或使用,军事性的不动产可破坏 占领区内 私产:对可军用的可征用,其他的不得干涉和没收 对敌国公私船舶、航空器及货物可拿捕没收,但科学、宗教、 慈善、医院除外,中立国商船上敌国私产可用于战争者 方可没收。 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敌国公民带有敌性,可允许离境或限制一定的人身或财产自由 (三)战争的结束方式 1.停止敌对行动:(1)停火;(2)停战;(3)投降。 2.结束战争状态:(1)缔约和平条约;(2)单方面宣布战争结束;(3)发表联合声明。 (五)战争法的海牙体系和日内瓦体系 海牙公约体系:是以1907年海牙公约为代表和基础,主要是规范作战方法和手段的规则和制度; 日内瓦公约体系:是主要以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为代表和基础,是关于保护那些不直接参加战争或已经退出战斗的那些战争受难者(平民、伤病员和战俘)的那部分人的人道主义法律规则。 (六)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的基本原则 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的义务; 2.“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的义务 3.区分对象原则(区分战斗员和平民等) 4.禁止或限制有关的作战手段原则:

(1)过分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极度残酷的武器、有毒或生化武器、核武器); (2)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4)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七)对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1.1949年两个《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的适用 《日内瓦公约》的适用特点: (1)适用于战争和武装冲突;(2)不论交战地点和作战性质;(3)在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公约对缔约国仍有拘束力;(4)在战时允许非缔约国接受并援用公约规定,而不以加入为前提 2.对平民的保护、伤病员的待遇、战俘的待遇——人道主义原则 (八)战争犯罪★★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纽伦堡审判判决中所包含的原则:(1)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受惩罚;(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理由;(3)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7)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8)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9)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庭时效。 (九)国际刑事法庭 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安理会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临时性 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设立于1994年11月,其性质与前南刑事法庭相同。 【例题】下列有关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表述错误的是(真题)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 (缔约自由) 第1.2条 (无形式要求 第1.3条 (合同的约束性) 第1.4条 (强制性规则) 第1.5条 (当事人排除或修改通则) 第1.6条 (《通则》的解释和补充) 第1.7条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第1.8条 (不一致的行为) 第1.9条 (惯例和习惯做法) 第1.10条 (通知) 第1.11条 (定义) 第1.12条 (当事人规定的时间的计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代理权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第2.1.1条 (订立的形式) 第2.1.2条 (要约的定义) 第2.1.3条 (要约的撤回) 第2.1.4条 (要约的撤销) 第2.1.5条 (要约的拒绝) 第2.1.6条 (承诺的方式)

第2.1.7条 (承诺的时间) 第2.1.8条 (规定期限内的承诺) 第2.1.9条 (逾期承诺与传递延迟) 第2.1.10条 (承诺的撤回) 第2.1.11条 (变更的承诺) 第2.1.12条 (书面确认) 第2.1.13条 (合同的订立基于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 第2.1.14条 (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 第2.1.15条 (恶意谈判) 第2.1.16条 (保密义务) 第2.1.17条 (合并条款) 第2.1.18条 (书面变更条款) 第2.1.19条 (按标准条款订立合同) 第2.1.20条 (意外条款) 第2.1.21条 (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 第2.1.22条 (格式合同之争) 第二节代理人的权限 第2.2.1条 (本节的范围) 第2.2.2条 (代理权的确定及其范围) 第2.2.3条 (显名代理) 1 第2.2.4条 (隐名代理) 第2.2.5条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第2.2.6条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责任)

图表制作的四项基本原则

图表也是一种语言表达形式, 其“语法”的正确使用包括字号、字体、字距、空白、线条、色彩和构架等. 为提高图表的可读性和视觉效果, 图表的使用和制作应力求用最少的篇幅来直接而快速地讲述故事, 遵循必要、准确、简洁、清楚的原则. 原则 1. 根据数据或观点表达的需要选择最合适的表达形式(插图或表格). 对于表格或插图的选择, 应视数据表达的需要而定. 表格的优点是可以方便地列举大量精确数据或资料, 图形则可以直观、有效地表达复杂数据. 因此, 如果强调展示给读者精确的数值, 就采用表格形式; 如果要强调展示数据的分布特征或变化趋势, 则宜采用图示方法. 一定要避免以插图和表格的形式重复表述同样的数据(除非重复的理由十分必要). 原则 2. 图表的设计要基于成果的表达, 准确地突出作者的贡献. 图表是论文中的空白处(blank area), 即: 图表本身或周边的留空容易吸引读者的注意和阅读. 因此, 图表的内容和视觉效果一定要重点突出. 尽可能地将论文的代表性贡献用关键性图表清楚地表达出来, 不要包含太多不属于本文工作的信息, 以免作者的贡献被淹没在无关的细节大海里. 原则 3. 图表的形式应尽量简洁, 所承载的问题不要过多. 明确图表所要阐述的问题, 在图题、图注或图内直接回答这些问题, 或者在正文中通过提供更多的背景而间接地回答这些问题. 复杂的图表尽量安排到论文的尾部, 以便读者在有一些相关知识的基础上理解. 相互间有比较或参照意义的插图可整合为同一个图中的多个分图[(a), (b), (c)], 以减少文字表述的复杂性. 如果期刊对插图的数量有规定(通常不超过6 个), 应严格执行. 原则 4. 图表的表述要考虑到读者的理解水平, 应具有“自明性” 每个插图或表格都应该具有自明性或相对独立, 图表中的各项资料应清楚、完整, 以便读者在不读正文情况下也能够理解图表中所表达的内容. 图表中各组元(术语名称、曲线、数据或首字母缩写词等) 的安排要力求使表述的数据或论点一目了然, 避免堆积过多的令人分心的细节, 从而造成图表理解上的困难.

行政伦理多选题

(第1—3章) 二、多项选择题 1.道德属于精神性的原则,它具有(ACD )。 A.内在性B.客观性 C.主观性D.个体性 E.群体性 2.在一般伦理学的视野中,个人行为的制约力量包括(ACD )。 A.内心信念B.法律规范 C.传统习惯D.社会舆论 E.奖惩制度 3.现代行政权力的公共性体现为(ABC)。 A.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工具B.超然性 C.全局性D.契约性 E.政治性 4当代中国的行政伦理观的基本要素包括(BCD ) A. 爱国 B.廉政 C. 勤政 D. 行政人 格 E. 爱民 5.理想与信念的关系体现为(ABCDE )。 A.理想是理性化了的信念B.理想与信念联系在一起 C.理想生成信念D.信念强化着理想 E.信念是经验性的理想 三、填空题 1. 行政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是关于(行政道德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科学。 2. 从广义上讲,“廉政”不仅包括反对腐败之义,而且包括政府机构的精简、廉价,权力运作的(民主与公正),形象的说法就是(当好社会的公仆)。 3. 在“廉政”的基础上,无产阶级的新型国家和国家机关还要提出(勤政)的目标。而最为关键的就是(要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 4.行政态度的转变,一是(方向的)转变,二是(强度的)转变。 5.行政态度的转变方法包括:(输送新知识)和(传递新信息)。 四、简答题 1.“伦理”和“道德”这两个词之间的区别是什 么? 答“伦理”和“道德”这两个词之间的区别在于: 第一,道德源于人的内心,属于精神性的原 则,表现为个体的“应当”,它具有内在性、主观性、 个体性。伦理是内在道德的外在化,属于客观行为 关系,表现为现实的群体规范,它具有外在性、客 观性、群体性。 第二,道德多指对人的行为的判断标准,它 按照风俗、习惯和观念直接判定正当的行为。伦理 多指行为判断标准的理由,它通过对风俗习惯和观 念的检验和反省来行为进行判断。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人们也往往把伦理 看作是对道德标准的寻求。 2. 为什么需要建立行政伦理学学科? 答: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考虑行政人员 行为的正当性,并需要满足善的要求。在开展行政 管理活动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关于行为的“对错”、 “好坏”、“善恶”等的判断。因而,也就形成了非常复 杂的伦理关系。对于这些关系的研究,需要有一门 专门的学科即行政伦理学来对行政管理中的伦理和 道德问题加以研究。这门学科就是行政伦理学。 3. 如果公共行政单纯受到效率观的支配,会 导致什么弊端? 答:第一,使对行政体系以及行政管理活动 的评价偏向于投入活动而忽视其效果;第二,会让 人们专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合逻辑性、合目的性, 而忽视了活动的实质性价值前提;第三,会使人变 成为求成功不择手段的非道德主义者;第四,片面 的行政效率观不可避免地会伴生数字虚假现象。因 而,行政效率观虽然是公共行政中的最基本和最重 要的原则性理念,但它只是公共行政价值理念中的 一个,在坚持行政效率观的同时,也需要拥有其他 行政价值理念。 4、简述社会主义的公共行政中廉政与勤政 的关系。 答:廉政是勤政的前提,而勤政则是廉 政目标或结果。社会主义的公共行政首先应当是廉 洁的,只有在廉洁的前提下,勤政才有意义,否则, 勤政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廉洁可以保证公共行政 及其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无私无偏,以维护和促进 公共利益作为行政管理的唯一追求。但是,仅有廉 洁是不够的,特别是在对行政人员的考察中,仅仅 做到了廉洁还不是一个合格的公务员,他必须在廉 洁的同时也积极自觉地做到勤政。所以,廉政需要 得到勤政的补充和支持。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要求行政人员具 有怎样的行政态度? 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的历史时 期中,时代精神要求行政人员所拥有的行政态度包 括五个方面: 第一,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建设者、改革者; 第二,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改革开放的 时代,行政人员需要采取同社会改革开放相适应的 行政态度,站在改革开放的前列,变革旧观念、树 立新观念; 第三,要立大志,为建设祖国而刻苦学 习,掌握现代科学知识,成为专门家; 第四,要树立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 是的科学态度,要有理论联系实际分析研究和解决 问题的愿望; 第五,要脚踏实地的干事情,用拼搏奋 斗的精神去完成任务。 五、论述题 1.结合我国现实,试论研究行政伦理学的 必要性。 答题要点:(1)研究行政伦理学的必要性。 从整体看,研究行政伦理学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 是由于行政伦理在公共行政领域和行政管理过程中 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行政伦理对整个社会伦理以至整 个精神文明建设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社会政 治状况有着直接的作用和影响;二是由于行政伦理 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有许多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有待去研究、去深化、去解决。 (2)结合我国现实,具体说明研究行政伦 理学的必要性和意义。第一,行政伦理学的研究有 助于行政人员尽快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的伦理观念;第二,加强行政伦理学的研究是行政 体制自身健康运行与发展的要求;第三,加强行政 伦理学的研究,有助于行政人员增强抵御腐朽伦理 侵蚀的能力;第四,加强行政伦理学的研究,有助 于总结社会主义国家行政伦理建设的经验教训。 2.简述行政伦理民主观的基本内涵,联系 实际说明坚持行政伦理民主观对改进行政管理工作 的意义。 答题要点: (1)行政伦理民主观的基本内涵。行政伦 理的民主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 益为出发点。因而,它的基本内涵及对行政人员的 要求是充分认识到: 第一,一切涉入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人在人格 上都是平等的,每个人的政治权利都应得到尊重; 第二,行政人员由于社会分工而被定位在行 政管理者的位置上,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是相对的, 作为被管理者的公众有权参与和监督行政管理; 第三,行政管理活动程序化和公开化是公众 参与和监督的必要条件; 第四,作为社会公仆,摒除行政职位等级和 行政经验资历的偏见、对来自各个方面的意见兼容 并蓄才是科学的态度和作风。

析美国的战争法适用策略

析美国的战争法适用策略 编者按:战争法或曰武装冲突法是国际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交战双方之间的关系和行为,主要依靠缔约国的自觉遵守和执行。大国特别是超级大国对战争法义务的履行情况和态度,直接影响着战争法规约的国际公信力,甚至会动摇战争法的存在基础。美国在推行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进程中,不断冲击和挑战战争法的底线,但却屡屡得手,原因何在?本栏就此问题特约有关专家学者撰文,以飨读者。 2月15日晚,更多阿布格莱布虐俘照片被澳大利亚电视台公开后,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尽管美国白宫和五角大楼不愿意被人重揭伤疤,但解铃还须系铃人:新一轮的调查会不会就此拉开序幕,人们在拭目以待。而事实上,自阿富汗战争特别是伊拉克战争以来,美国违反国际法和战争法的事件频繁发生,由于“前科”太多,人们习以为常,见怪不怪。那么,美国适用战争法的基本策略到底是怎样的呢? 以国内立法宣示战争法条约的适用条件 美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在美国的权威下订立的条约”是本国最高法律的一部分,对各州法院具有拘束力。但这里所说的条约,只能是“自动执行的”,对于非自动执行的条约,必须有另外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才能确保它在国内的适用。如果某项“非自动执行的条约”不利于或者会挫败美国政府的外交政策目标,美国就不会执行该条约的规定。 实用主义是美国适用战争法的基本原则 实用主义是美国军事战略思维的基本遵循。美国21世纪国家安全研究委员会认为,美国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国际法的发展,积极履行那些能促进美国整体利益的国际协议,但美国必须保留对国家利益的解释权,甚至不惜退出——但不违反一部分条约的义务。这充分体现了美国的实用主义态度。捍卫和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这是美国适用战争法的前提。基于各种原因,美国至今仍未批准或加入若干重要的战争法规约:1954年关于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1980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两个议定书\(即关于燃烧武器和激光制盲武器\)和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等。表面上看,美国的理由是这些条约“不利于国际社会正义的实现”,实际上却是因为一旦加入或批准,极有可能使美国在全球的军事行动受到掣肘,使美国的国家利益受到影响。 充分利用国际规约的保护性条款,维护美国军人和公民的权益,这是美国适用战争法的重要考虑。为了保护自己的军人,美国依据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于1955年以总统行政命令的形式颁布了《军人行为准则》,规范了美军在战争状态下被俘或成为战俘时的行为,指导被俘军人继续与敌人进行斗争,为美军捍卫其在俘期间的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制定或利用国内立法规避战争法的管辖,甚至抵制、对抗国际法,也是美国适用战争法的一贯策略。为了规避《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管辖,保护其驻外军人和文官免受国际刑事法院的起诉和审理,一方面,美国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来对法院设置种种障碍,另一方面,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协议,承诺不将对方国民移交国际刑事法院,达成对付法院的“攻守同盟”。

公路工程施工测量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公路工程施工测量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张先龙1,樊正杰2 (1、江西赣北公路勘察设计院,江西九江 332000) (2、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交通局,浙江杭州 310000) 摘要:公路工程施工测量管理是施工管理的该内容之一,施工测量管理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文章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及监理咨询等方面的工作实践,对公路工程施工测量工作的目的、原则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测量;现场管理 0 前言 从事公路与桥梁施工测量工作的目的是根据施工的需要,将设计图纸上的工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几何尺寸和高程,按设计要求以一定的精度要求敷设在施工现场地面上,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一系列测量工作,以衔接和指导各工序间的施工。 施工测量工作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从道路导线、水准联测、中边线放样、桥隧等构筑物的轴线定位,到基础工程施工,桥梁下部构造到桥梁上部构件的安装和桥梁的桥面系施工以及施工场地平整等,都要进行施工测量。只有这样,才能使工程结构或建筑物各部分的尺寸、位置和高程符合设计要求。有些高大或特殊的建筑物及软土地质的路基及结构物在 建成后,还要定期进行沉降观测与变形观测,以便积累资料,掌握下沉和变形的规律,为今后建筑物、道路及结构等的设计、维护和使用提供资料。 为求得放样位置尽可能的准确,以上放样工作必须遵循“先控制、后碎部”的原则进行。放样中线的程序是先进行导线点的敷设与联测,继而放出中线。为防止施工与设计的周期差而导致的导线控制网的偏位,在放样时还应对控制网进行复测,这些复测工作不但在平面上进行,在纵面上也要进行,如水准点的复测等。 1 必须逐级控制做到层层放样 定位和放样工作中,习惯上是按“逐级控制”的办法来进行,这种控制分为平面和纵面控制。对于路线放样,目前有三种平面控制方法:一种是沿路线附近设置的由一系列的导线点来构成的所谓“专控导线”,亦称为“自由导线”。这些导线点和国家高级控制网联测,其坐标取自国家高级坐标系统。一般而言,测设的导线点的坐标是经过严密的平差计算后而成的,公路中线是以这些控制导线点为依据,再确定公路中线上各桩点位置的。实际上是确定导线点与公路中线点之间的相对距离和相对方向,继而确定出公路中线。 以上两种控制的放样方法是先放路线导线,再放中线,最后放边线,即逐级控制放样。 还有一种采用GPS网控制,有关GPS控制这里限于篇幅,不作阐述。 对于斜、弯、坡桥放样逐级控制的方法是,先在“专控导线”基础上,围绕桥梁设一个闭合导线圈,这些闭合导线点跟路线的控制导线进行联测,在符合精度要求的前提下,经过导线平差计算,得到闭合导线的精确坐标;再以导线点为基础,放置桥梁的轴线桩、桥或墩台中心桩和基础轮廓及开挖边线等,这些是一种平面逐级控制的方法。再如,施工大型结构物往往要在结构物附近引测几个水准点,这些水准点均引自路线水准点并经平差,再以这些水准点控制结构物各部位的施工标高,这是纵向逐级控制。 总之,在施工测量放样的布局上要遵循“由整体到局部”;在程序上要坚持“先控制后碎部”;在精度上要符合由“高级到低级”的基本原则。 2 坚持复核签认符合精度要求 公路工程施工测量工作中,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是严格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以保证测量工作质量,防止错误,提高测量工作效率,保障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必须做到: 2.1 在测量工作的各个程序中实行双检制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ICC)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本通则的目的及范围) 本通则规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 第1.2条(本通则的适用) (1)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本通则管辖时,应当适用本通则。 (2)以下情况可以适用本通则: (a)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lexmercatoria”)或类似法律管辖;或 (b)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 (3)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本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4)本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 第1.3条(缔约自由) 双方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内容。 第1.4条(合同的约束性) 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本通则另有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1.5条(强制性规则)

本通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依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则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不论这种强制性规则是国内的、国际的或是超国家的。 第1.6条(当事人排除或修改本通则) 除本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本通则,或部分排除或修改本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1.7条(本通则的解释及补充) (1)在解释本通则时,应考虑其国际特性及其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用的需要。 (2)凡属本通则范围内但通则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尽可能根据本通则依据的思想来解决。 第1.8条(诚信和公平交易) (1)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国际贸易中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行事。 (2)双方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该义务。 第1.9条(惯例和习惯做法) (1)双方当事人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及双方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在国际贸易中为有关特定贸易的当事人广泛知悉并为其惯常遵守的惯例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除非该惯例的适用不合理。 第1.10条(通知) (1)凡需要通知时,通知可以适合于该情况的任何方式发出。 (2)通知于到达被通知人时生效。 (3)如第(2)款的目的,通知于口头发给被通知人或寄给被通知人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到达”被通知人。 (4)为本条的目的,“通知”包括声明、要求、请求或任何其它意图的告知。 第1.11条(定义)

质量管理“四项基本原则”

质量管理“四项基本原则” 美国质量管理大师菲利普?克劳斯比提出的质量管理“四项基本原则”: ☆质量的定义:符合用户的利益和需求; ☆质量系统的核心:缺陷的事前控制与预防; ☆质量工作的标准:各项工作力求“零缺陷”; ☆质量成本的衡量:不符合用户要求的总代价。 1.符合用户的利益和需求 ☆质量是愈高愈好?不从用户的利益与需求出发,单纯追求高质量,往往适得其反。 ☆“符合用户的利益和需求”的原则,使用户满意,才是企业要追求的目标。 ☆产品质量价值衡量的准则:标准+α标准,即通用的产品标准(国标、行业、 国际标准等)。 α,用户提出的个性化要求。 2.缺陷的事前控制与预防缺陷的事前控制与预防 ☆质量是做出来的,不是靠检验出来的:否则源头不净,哪来的清水不断? ☆企业全员的质量控制,包括管理的和操作的质量控制,是对本职工作失误的一种预防,一种事前的控制,而非事后的检验。 ☆要使企业的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质量的要求,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3. “零缺陷”的质量工作标准的质量工作标准 ☆100个零件,99%的合格率,组装成的产品其总的合格率仅为36.4%; ☆当今“6σ”管理的合格率为99.9997%,即:每百万个单位的缺陷是3.4个; ☆“零缺陷”是不可能的; ☆“零缺陷”管理又是必不可少的。 4.质量成本的衡量质量成本的衡量 ☆质量部门的质量成本衡量,仅占营业额的3%-4%; ☆企业全员的质量成本衡量,要占营业额的20%以上,服务业则高达35%; ☆不符合用户要求的总代价:包括企业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程序、每一个步骤,如:质量管理部门及缺陷预防的投入、质量教育经费、质检程序支出、售前、售后服务的花费、保修期的费用、支付给用户的理赔金等“不符合用户要求”的总的代价。

战争法讲义

第十二章战争法 思考:从国际法的角度评价伊拉克战争的性质、影响 第一节概述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1.国际法上的战争:国际法主体为达到即定目的的武装冲突。 特征:(1)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如1999年3 月,北约空袭南 联盟的战争,就是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名义进行的)、交战团 体或叛乱团体 .区别:内战civil war、武装团体与国家之间的武力冲突 (2)战争是争斗,双方或多方行为 (3)战争双方之对手是武装的军队。当事国之私人不直接或间接地 属于武装的军队者,不为攻击之目标,他们的生命、 自由和私产应当尊重。 2.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区别: 传统意义上的战争不仅是武装冲突,而且是一种法律状态,要经过宣战、断交和停止某些条约的实施,经过宣战程序后,国家间进入交战状态,受战时 法的调整;其他国家则承受中立法的权利和义务;如国家间的关系已经非常恶 化,已经发生冲突,但没有一方进行宣战,即是一种武装冲突状态。(日本侵 华,在珍珠港事件爆发以前,尽管日本已经侵入中国的很多地区,但两国都没 宣战,依然维持着外交关系) 但在现代国际法中,因为不宣而战是当今战争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战争的一个特殊点,战争一切的交战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后果也不取决于是否经过宣 战,也就是说,无论在法律上是“战争”还是“武装冲突”,交战双方都应该 遵守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所以“战争”与“武装冲突”已没有什么区别了。 3.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国际法规定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国际法主体行为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可分为交战法规(law of belligerency) 和中立法规(law of neutrality)。但狭义的战争法仅指交战法规。 二、在国际法“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的基本原则下,为什么会有战争法? 17、18世纪以前,认为战争的每方都可能出于“善意”,发动战争是对价值的捍卫 和对正义的争取,战争只是一种手段,所以对战争应该具有“宽容性”。 但17、18世纪欧洲30年战争后,欧洲格局确定,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人们开始反思战争对于人权的侵害,这种对战争的“宽容”的态度开始逐渐转变。然而,作为“政治的延续”,战争并不能因为国际法的发展而消除,所以虽然开始有“禁止使用武力”这样的和平的呼声,但法律能做的只能是为战争制定规则和限制。 《联合国宪章》并没有禁止所有的武力使用。以下情况是合法的:(1)自卫;(评价2002年9月美国出台的“先发制人”战略;1981年,以色列突然轰炸了伊拉克的一座核反应堆) (2)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 (3)为争取民族自决权而进行的反对殖民地或外国统治的民族独立或民族解放运动

铁路工程竣工文件组卷的基本原则及案卷质量要求

工程文件编制归档培训 (2014年3月6日) 主要四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的基本原则、依据标准和职责范围 一、铁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的基本原则 工程项目档案是由工程项目文件转化而来的,我们常说工程项目文件是工程档案的前身,工程项目档案是工程文件的归宿。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是反映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有效载体,是质量责任追溯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项目运营后进行维修、养护、改造、管理的基础资料,对我们企业维权、科研也有很大价值,对检察院办案有很大帮助。另外,统一和规范工程项目文件资料管理工作,对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要重视工程项目文件的编制归档工作。我们在工程项目文件的编制归档时要掌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就是要根据工程档案的特性要求,遵循工程文件之间自然联系和便于工程档案管理和查考利用的原则(按专业、按单位工程),要保持工程项目档案的成套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何达到以上标准,要求工程项目文件的收集、管理、归档应与项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参建

单位要做到“三纳入”(纳入工作计划、纳入岗位职责、纳入业务工作程序);“四同步”(与部署同步、与检查同步、与考核同步、与验收同步);“三核对”(核对归档率、完整率、准确率);确保归档文件的齐全、完整、准确和系统。 二、铁路工程项目文件编制归档的依据和质量标准 (1)铁道部办公厅(办档〔2002〕8号)文件《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的通知》;(2)铁道部2010—TB10443《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3)铁路专用线档案依据济铁总发[2007]24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路外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9条:施工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将合格档案交路局档案馆和设备养护维修单位),移交范围:只要涉及接轨站改、扩建工程(铁路资产)所有专业都要交;(4)大修、更新、改造工程依据济铁办发 [1998]312号文件《关于加强大修及更、扩、改工程竣工文件归档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凡是大修、更新、改造、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竣工文件,必须向路局档案馆和有关单位移交归档。 办档〔2002〕8号文件、2010—TB10443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执行。 这几个文件是目前与我们工程建设集团的工程项目有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冲刺复习:战争犯罪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冲刺复习:战争犯罪 一、战争犯罪的概念 (一)概念 传统国际法中的战争犯罪,仅指交战国军队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 的行为,包括使用有毒或其他被禁止的武器,杀害或虐待战俘,攻击、掠劫和屠杀平民等行为。因为在传统国际法,国家有战争权,所以发 动或从事战争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对国际法的违背或国际罪行。1928 年《巴黎非战公约》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特别是 《联合国宪章》规定不得以与宪章不符的方式非法使用武力,从而任 何非法从事战争或使用武力的行为都是违背国际法的,并可能涉嫌构 成战争犯罪。这种发展扩大了战争犯罪的范畴。基于此,也有人将传 统国际法中的战争犯罪的概念称为狭义用法,而扩大了范畴的战争犯 罪的概念称为广义的用法。 (二)对于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罚的实现在国际法中对于战争犯罪 的审判和惩罚的实现,开始于“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 在此之前,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对于战争期间德国野蛮暴行,受害国人民以前强烈要求审判和惩处作为罪魁祸首的德皇威廉二世。 协约国根据《凡尔赛和约》的规定,组织了特别军事法庭。但审判因 为荷兰拒绝引渡德皇而未果。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实行,开创了 追究个人战争刑事责任实践,确立和证实了一系列相关战争责任、战 争犯罪和惩罚的国际法原则。其中1945年《伦敦协定》及《欧洲国际 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等文件,对于国际法特 别是战争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纽伦堡原则

纽伦堡原则是指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相关的一系列文件和审判 实践所确立和形成的关于追究战争责任、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它构 成了现代国际法中相关战争犯罪和惩罚规则框架的基础。该原则包括:(1)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应承担个人责任,并受惩罚; (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3)被 告的官职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 权得到公平审判;(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包括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违 反人道罪;(7)参与上述罪行的共谋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在纽伦堡原则的基础上,国际法对于战争犯罪实行追究的规则和 原则又有一些新的发展,如确立了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 时效,战争罪犯不得予以庇护,各国应在引渡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 犯的问题上实行合作等原则。 (四)战争犯罪的罪名 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战争犯罪包括以下三类: 1.危害和平罪。该罪是指计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或违 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为实现任何上述行为的共同 计划或同谋。 2.战争罪。该罪是指违反战争法规与习惯的行为,此种违犯应包 括但并不限于对在所占领土内的平民之谋杀、虐待,为使其从事奴隶 劳役或任何其他目的的放逐,对战俘或海上人员之谋杀或虐待,杀害 人质,劫掠公私财产,任意破坏城市、集镇或乡村,或从事非根据军 事需要之破坏。 3.违犯人道罪。该罪是指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实行中,对任何居 民之谋杀、灭绝、奴化、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基于任何政治、种 族或信仰的原因所实行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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