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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2010〕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电商频道)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文档完成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待完成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可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待完成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待完成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

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人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 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等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管理制度

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管理制度(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所有建设工程款结算、支付过程的监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及零星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 三、职责 (1)公司总经理负责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的领导工作。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 (2)工程部:组织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对结算文件的合理性、严密性负责。 (3)本制度的制定及主控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本细则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维持。 四、工作程序 (一)进度款阶段计量结算 1、合同工程计量结算 (1)工程量计算方式和计价方式严格按公司与各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 (2)承包商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实际已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报表至监理单位; (3)监理单位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暂不开具支付证书),并报工程部;

(4)工程部经理根据本月完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情况进行复审后,5日内上报给公司总工程师; (5)总工程师对上报的进度计量书进行审核,并传递至给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6)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进度计量书进行审批,计量的最终审批权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经最终审批的进度计量报表发至监理工程师,进入支付程序。 2、零星工程的结算,按以下程序计量: (1)工程量计算方式和计价方式严格按公司与各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 (2)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上报实际已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结算书至工程部; (3)工程部经理根据完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情况进行审核后,5日内上报公司总工程师; (4)总工程师对上报的工程量结算书进行审查,并传递至给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5)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工程量结算书进行审批,计量的最终审批权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经最终审批的工程量结算书发至工程部,进入支付程序。 (二)竣工验收计量结算 1、工程量计算方式和计价方式严格按公司与各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

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2010〕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房地产公司支付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支付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支付管理办法作者:佚名 时间:2009-1-3 浏览量: 第一章支付管理办法 .一般规定 .1.管理范围 .支付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建设款支付、资本性支出、日常费用支付、税费支付、代收代付款项支付以及其他款项支付。 .2.按用途分类 .开发建设款的支付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各种用款,包括:征地、前期工程、建筑安装、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等建设用款。、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费等开发建设用款。 .资本性支出:主要为公司经营性资产的采购以及公司的对

外投资、利润分配等。如公司采购自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办公室装修、对外投资、利润分配等用款。 .日常费用:日常业务经营、行政管理发生的费用款项,如营销推广活动费用、广告设计费、销售佣金、员工工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车辆使用费、贷款利息等。 .税费:企业经营业务所应承担的各种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防洪费等。 .代收代付款项:为配合主营业务、其他业务的运作而发生代收代付款、暂收款、如代收代缴税费、初装费等。 .其他款项:除上述款项以外的各种款项,如往来款、借支、投标押金。 .3.按支付进度分类 .按合同实施的不同时期分类,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 .4.结算期数与支付次数的的规定

.预付款可以不必由预算部出具《结算报告》,但结算的期数从预付款开始计算为第1期,到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应连续编号。不得断号。结算的期数与支付的次数可能不一致,某一结算期数下可能支付几次,在支付证书中应表注为第×期第第×次支付。 2.土地款支付的规定 土地款支付程序 由分管土地主办部门根据土地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中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金额向财务部门提交支付申请表。 财务部门核对土地合同中的支付条件,向土地收款部门指定的账号办理交款手续。 3.设计费的支付规定 预付款的支付

农村商业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小额支付系统快速、准确、安全处理支付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负责小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各级部门,包括本行会计结算部、资金运营部、科技信息部以及小额支付系统的各级参与者(包括本行营业网点及控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会计结算部 (一)负责小额支付系统业务运行的全面管理; (二)制定和完善小额支付系统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并针对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业务需求,完善系统功能; (三)负责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操作的辅导、培训及检查。 二、科技信息部 (一)负责管理小额支付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网 络、安全专用设备等),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对小额支付系统设备、网络可能出现的故障,制定可操作的应急和恢复方案,并保证备份设备随时启动运行; (三)负责配置系统运行参数,备份业务数据,设置、监测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和删除用户等;

(四)负责小额支付系统程序优化、升级及行号表的维护。 三、资金运营部 (一)负责小额支付系统日常业务运行管理,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 (二)负责监测系统运行状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严格履行报告制度; (三)负责其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管理,实时查询清算账户在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的净借记限额及其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情况,恰当的进行圈存资金的设置和调整,确保清算资金的充足与适当; (四)负责小额支付系统前置机的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协调、处理异常小额支付业务,及时查询、处理系统无法自动清分的小额支付来账业务; (六)负责参与者小额支付业务的汇差资金清算及账务核对。 四、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 (一)负责实时接收、发送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二)负责小额支付系统日间及日终信息管理。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四条本行科技信息部须设置系统管理员岗位,资金运营部和小额支付系统的参与者须设置业务主管、操作员(录入员和复核员)岗位。业务主管、录入员和复核员禁止相互兼任。各岗位主要职责如

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牵制,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操作人员分为经办员和审核员,具体职责和权限明确如下: 经办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货币资金管理专责,由出纳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等,无审核的权限。 审核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审核专责,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审审核、账户查询等,无经办的权限。 第三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网上银行支付业务业务指南,熟练帐务系统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防止出现差错。 第四条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五条经过批准,由公司财务部向相应网银业务金融机构提交办理业务的全部操作员名单和相应权限,并由金融机构对密码、密钥等认证工具进行初始设置。 第六条财务部领取密钥并向各操作员发放后,各操作员应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更改。

第七条用于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方式视同单位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严禁使用无线上网设备或者在公共场场所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第九条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计算机要每日进行病毒扫描,及时更新病毒库、安装补丁;设置开机密码和用户密码,禁止匿名用户登录和远程访问计算机,设置屏幕保护,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避免他人对计算机进行操作。 第十条操作人员发现或得知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并通知财务部负责人,资金支付方式改为使用传统方式到金融机构网点办理业务,待金融机构明确通知系统达到安全工作要求并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再行开通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十一条操作和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完成后,要立即从系统中退出,并将密钥等从计算机拔出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外出办理与网上银行支付无关的业务时,不得携带密钥。 第十三条网上银行操作人员要为操作系统设定复杂密码,不得使用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生日、房间号等作为密码,不得设置单纯由数字或字母组成的密码,不得使用排列有明显规律的密码;定期或不定期对密码进行更改,间隔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加强结算纪律,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责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以一个合同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采用一个合同设置一个工程价款结算单的办法。 第三条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与合同项目应相互对应,合同以外的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在结算时单独反映。 第四条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职责如下: (1)董事长:对工程价款结算负领导责任,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批。 (2)总经理:`对工程价款结算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审定。 (3)工程部门:审核结算项目的施工质量及完成的工程量。 (4)合同部门:审核结算单价及结算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控制工程进度款结算。

5)财务部门:办理工程价款支付、进度结算保留金、质保金的扣收等手续,控制资金支付 第二章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及形式第五条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如下:(1)结算形式的约定。 (2)结算价格的认定。 (3)已完工程量的认定。 (4) 工程款的支付与扣留方式的约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 (6) 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 第六条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 (1) 合同组成部分的招标投标文 件, 以及在招标 投 标过程中形成各种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 函、 谈判记录等。 (2)经批准实施的施工设计图。 (3)设计变更通知等有效文件。 (4)其他与工程量及预算定额相关的文件等资 料。 第七条工程价款结算形式 单价承包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主要采取按月结算的形式,

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申请条件及相关知识

支付知识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且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且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其中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

财务付款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财务付款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一)付款审批时间 (3) (二)付款时间及报销时限 (4) 第二章付款审批程序............... ........... ........... .5 第三章付款审批依据........................... (9) 第四章审核要点........................... . (11) 第五章付款金额............................ . (11) 第六章付款资料要求............................ ........ (13) (一)工程付款资料要求................... .. ....... .. .. (13) (二)其他合同付款资料要求...................... ........... .13 (三)费用报销付款资料要求.......................... ....... .14 1、发票要求............................ ..... . ......... .13 1.1不合格发票图解...................... ..... .. ........ .15 2、费用报销单填写要求......................... .. (17) 3、票据粘贴要求................................ .. (19) 3.1发票票据粘贴步骤图解 (20) 3.2票据错误粘贴范例 (24) 第七章付款方式............................ (28) 目录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xxxx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xx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支付申报、审核、审批和支付程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和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x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支付比例 第二条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进度款和结算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支付。 第三条因特殊情况,未到支付节点需要提前支付的,必须报分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审批。 第三章工程进度款申报审批支付程序 第四条申报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申报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对已完成且合格工程量的,填报《工程款支付申报表》(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原件)报送工程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本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审查核算,填写审核意见和核算结果(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加盖公章),报送基建办项目组审批。 (三)建设单位审核 审核原则:以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为主要审核内容,严格控制拨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 1、项目组审核 项目组复核监理单位审核手续,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与形象进度,建设单位甲方代表和项目组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工程部领导审签,加盖印章。 2、全过程审计单位审核 全过程审计单位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进度的实物工程量、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甲供材料及设备的计量情况、工程预付款的抵扣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基建办负责人审签 施工单位将签章齐全的本期价款结算单提交项目管理组,项目组提交基建办部门负责人审签。 4、财务管理部门支付

史上最全面第三方支付分类标准

最全的第三方支付的分类 目前,无论是学术界、产业界还是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的分类都不尽相同,主要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央行《办法》中对第三方支付的分类; 二是根据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主体性质进行的分类; 三是根据支付服务的不同业务属性进行的分类。 这三种分类分别是从现行监管的便利、支付业务不同属性特点出发对主流的支付业务进行分类。这其中,《办法》的分类方式是将第三方支付按业务类型划分为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这种分类方式虽然符合一般大众的认识,但分类标准前后不尽一致,不同业务分类之间有交叉,不能很好的体现完整、严谨的监管意图。而按照支付机构性质、支付业务属性进行分类则角度太狭窄,分类也比较繁杂。 (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的分类 1、网络支付 所谓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支付服务提供主体,以互联网等开放网络为支付渠道,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各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接口,在商户、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形成一个完整的支付服务流程,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网络支付业务流程示意图 Fig. 1 Business procedure of network payment model 根据网络支付服务具体业务流程的不同,网络支付,尤其是其中的互联网支付中主要存在两种模式:“支付网关模式”和“虚拟账户模式”。 其中“虚拟账户模式”还可以细分为“信用中介型虚拟账户模式”和“直付型虚拟账户模式”两种。下面是对各支付模式的详细分析。 (1)支付网关模式 支付网关模式又称为网关支付,是电子商务中使用最多的一种互联网支付服务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网上商户和银行网关之间增加一个第三方支付网关,由第三方支付网关负责集成不同银行的网银接口,并为网上商户提供统一的支付接口和结算对账等业务服务。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把所有银行网关(网银、电话银行)集成在了一个平台上,商户和消费者只需要使用支付机构的一个平台就可以连接多个银行网关,实现一点接入,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多种的银行卡互联网支付服务。 以电子商务B2C交易场景为例,支付网关模式的一般业务流程如图2所示。

【物资价款支付管理办法】 物资管理办法

【物资价款支付管理办法】物资管理办法 物资价款支付管理办法 1 目的为加强本厂物资管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物资管理职能,归口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物资价款支付管理. 3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T15498-1995 企业标准化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B/800-xx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GB/T600-xx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4 术语和定义本制度所称物资包括工程物资、固定资产、一般材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所有物资. 5 职责 5.1 物资部的职责 5.1.1 负责物资的招标、开标及评标工作,签订物资供应合同。 5.1.2 负责物资方面的催交、提运、装卸、保管工作。 5.1.3 会同工程部、计划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主要设备的验收工作。5.1.4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制度,建立领、退料制度。

5.1.5 负责物资的收料、发料、登账、建卡工作,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5.1.6 根据公司物资付款通知单以及合同会签单,按照费用审批程序,申请支付预付款项。 5.1.7 根据物资入库单、相关发票等,按照费用审批程序,申请办理物资价款结算。 5.1.8 负责物资的领用,填制物资出库单以及固定资产领用单。 5.2 计划部的职责 5.2.1 负责审核物资部提供的所有物资合同的概算数额。 5.2.2 参与特殊或重要的物资验收、签定和试验工作. 5.3 财务部的职责 5.3.1 根据物资合同,落实采购资金. 5.3.2 参与重要物资合同谈判。 5.3.3 负责物资的稽核,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物资库存. 5.3.4 参加并监督物资盘库工作,参加报废、毁损、盘盈(盘亏)物资的处理. 5.3.5 监督、分析物资资金使用情况,提出改进管理建议. 5.3.6 负责物资的预付款、价款结算以及质保金的支付。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条 (4) 第二条 (4) 第三条 (4) 第四条 (4) 第五条 (4) 第二章客户管理 (5) 第六条 (5) 第七条 (5) 第八条 (5) 第九条 (5) 第十条 (6) 第十一条 (6) 第十二条 (6) 第三章业务管理 (6) 第十三条 (6) 第十四条 (6) 第十五条 (6) 第十六条 (7) 第十七条 (7) 第十八条 (7) 第十九条 (8) 第二十条 (8) 第二十一条 (8) 第二十二条 (8)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 (8) 第二十三条 (8) 第二十四条 (8) 第二十五条 (9) 第二十六条 (9) 第二十七条 (9) 第二十八条 (9) 第二十九条 (9) 第三十条 (10) 第三十一条 (10) 第三十二条 (10) 第三十三条 (10) 第三十四条 (10) 第三十五条 (10)

第三十六条 (10) 第三十七条 (11) 第三十八条 (11) 第三十九条 (11) 第四十条 (11) 第四十一条 (11) 第四十二条 (11) 第四十三条 (12) 第四十四条 (12) 第四十五条 (12) 第四十六条 (12) 第四十七条 (12) 第五章监督管理 (12) 第四十八条 (12) 第四十九条 (12) 第五十条 (12) 第五十一条 (12) 第六章法律责任 (13) 第五十二条 (13) 第五十三条 (13) 第五十四条 (14) 第七章附则 (14) 第五十五条 (14) 第五十六条 (14) 第五十七条 (14)

工程结算款支付管理办法

暂行 工程建设项目费用控制程序文件 (二) 工程结算款支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准确进行工程结算,保证工程顺利移交,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工程结算款的支付管理。采购合同结算款支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结算款支付办法 第三条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工程结算申请表,并附工程结算书。 第四条预决算工程师根据以下资料会同工程部/采购部

审查工程结算: 1 施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结算书 2 施工承包合同 3 预算定额、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 4 最终工程计量表 5 工程预付款 6 每月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7 已经支付的合同变更价款 8 发生的索赔金额 9 合同罚款 10 其他发生的费用 11 工程保修证书 第五条预决算工程师将审查结果填入工程结算申请表,附各种结算材料(如需要时,包括审计部门审计报告),由控制部主管核对。 第六条工程部/采购部确认合同工作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工作量计算准确。

第七条 HSE部门确认合同工作没有遗留HSE问题。 第八条控制部主管确认费用计算准确,符合合同规定。 第九条接收使用部门确认合同工作已竣工并验收合格。 第十条财务部确认合同预付款、中间已付款项和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正确性及合同执行没有遗留财务问题。 第十一条工程部/采购部确认合同执行没有遗留争议事项。 第十二条工程部/采购部会同控制部报主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核。 第十三条主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总经理批准后,控制部通知财务部进行结算,各相关职能部门同时进行合同关闭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部通知相关职能部门与承包商办理工程结算手续,领取工程结算款,同时承包商在工程结算申请表上签署结算记录。 第十六条服务类合同工程结算款支付依照以上办法按附件四实施。 第四章附则

公司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公司投资项目工程款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了规范工程预结算管理、工程款拨付或抵扣程序,严格控制投资部资金的安排与使用避免超付工程款现象发生,确保公司利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针对工程款拨付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凡属工程项目建设、安装、维修、装修等需要进行工程预算、结算及工程款拨付、借款、转帐、抵扣等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是指酱性投入的工程项目中应支付给承包企业或个人的工程承包款、甲供材料款、装修款、维修款及设备采购款等。 第二章工程款拨付的规定 1、办理工程项目建设、安装、维修、装修甲供材料和设备采购等业务,必须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在进场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材料供应合同(即时结清的零星采购维修事项除外)。特殊情况不能在进场前签订合同的,必须在进场施工后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 2、签订工程合同要做到项目合同、主体一一对应,即:一项目一合同,一合同一主体。 3、工程合同签订时必须要有工程价款,签订的工程价款要有预算(采购设备只有一口价的除外),预算应遵循“准确、谨慎、智谋从严”的原则。

4、施工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变更合同内容,及时办理经济签证手续或签订补充合同,新增的工程内容按合同约定是否进入进度款拨付范围。 5、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主体进行工程款预算、结算及工程款的拨付。如承包人属企(事)业法人单位,只能与合同主体单位办理前述相关业务;如承包人为自然人,只能由合同约定主体个人持法定有效身份证件及合同原件与工程项目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合同约定主体个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须事先到工程项目单位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本人亲笔签名且摁手印,被授权人凭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相关业务。 6、未签订合同前一律不得拨付工程款,特殊情况下需要支付的,必须按借款性质进行审批,在签订合同后,按照规定审批程序转入工程拨付款中。 7、办理工程借款,以实物资产或其他非货币资产抵付工程款,必须坚持以下几项管理原则: (1)有明确的合法主体; (2)事先核实(工程、预算、财务部门均已核实,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3)及时抵扣;(4)明确抵扣时间。 8、各施工单位或个人及甲供材料供应商应当按合同约定申报的工程进度或材料供应预付款,且预付款额不得超过合同签订的比例或额度。 9、投资部应随时了解掌握工程进度,一般情况下(特别是土方、

银行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处理,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和止付申请及应答的业务处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银行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系统的各级机构,业务性质为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包括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和止付申请及应答的业务处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信息类业务是指支付系统参与者间相互发起和接收的,不需要进行资金清算的信息数据,包括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止付申请及应答、业务撤销和业务状态查询。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和止付申请及应答三种业务类型。 第五条查询查复 支付系统参与者对发起或接收的支付业务有疑问,可以向对方行发出查询书,被查询行收到查询书,根据业务人员的确认或更正信息组成查复书发送查询行。全国支票影像系

统参与者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业务应及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办理查询。我行的查询查复业务包括支付业务查询查复、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和支票影像查询查复。 第六条退回申请及应答 发起人或发起行发现支付业务发生差错需要退回的,发起行可向接收行发送退回申请,请求接收行退回该笔支付业务。接收行收到退回申请信息后,根据实际业务处理情况发出同意退回或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即退回应答。包括单笔、部分和整包退回申请及应答。 第七条止付申请及应答 收款清算行对已发出的借记(普通借记和定期借记)业务,可以向付款清算行发出借记业务止付申请,办理业务止付。止付应答是付款清算行是否同意业务止付的回复。包括单笔、部分和整包止付申请及应答。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分支机构应分别设置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专岗和主管责任人,并设置A、B角,保证工作日岗位责任明确。 (一)信息类业务经办行/录入岗 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发起和回复信息类业务的具体操作。 (二)信息类业务经办行/复核岗 对录入岗的录入信息进行审核。 (三)分行监督岗

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与工程款支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程结算和工程款付款支付工作,确保结算、付款工作的准确性与规范性,降低公司财务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阿联酋公司所有工程项U分包单位的工程结算与工程款支付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结算支付原则 第三条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是完工工作量、合同协议书、施工设讣图或变更设计图及其他有关文件、指令。 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是根据双方确认结算的丄程进度,前期丄程款支付金额, 以及合同规定的付款条款等内容。 第四条丄程结算和工程款的支付必须满足以下基本原则: (-)工程结算以及工程款支付必须遵守合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 (二)工程施工达到涉及图纸要求并经检验合格且资料齐全,才能给予结算,未经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有质量缺陷或隐患的工程,均不能办理结算。 (三)实事求是,既不超计?,也不漏记,严格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办法、范围、内容、单位进行结算。 (四)对分包单位超出施工设计图纸(含变更设计图)范围和因分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结算。 (五)满足结算条件的工程还必须按照业主、监理和项LI部的规定及时编制完成质检资料,并逐级签审完毕。 (六)整体分包工程款支付进度不能超过公司的实际收款进度,分项分包丄程款的支付不能超过该分项丄程的完工进度。 第五条通过结算并不改变分包商应尽的任何义务。尽管要求结算的对象是合格品,但若事后发现已结算的工程因分包单位自身原因而有缺陷,仍不能免除分包单位无偿返工的责任,与此同时,公司有权扣回已结算支付的工程款项。

第三章结算支付具体规定 第六条分包单位在结算时,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工程结算必须及时办理,及时审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各项具体要求进行。 (二)所有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的计算与汇总,必须正确无误,价款明确,其中工程结算单必须有分包单位署名盖章。 (三)数据精度要求:土石方工程以in?结算,钢材以血结算,数值取整;混凝土、砌体工程以涙结算并保留小数点后2位;其他以卅和m为单位结算的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2位;单价保留两位小数,金额以迪拉姆或其他双方约定的货币计量;对须填写白分比的,白分数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公司有权对以前签认过的结算支付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分包单位也有义务和责任提出更改或修正,经双方复核同意后,将增加或扣减的金额纳入下期结算。 (五)各项资料、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每项工程必须达到业主及监理认可的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证明资料与结算部位相符,计算方法符合设计与技术规范要求,工程量计算无误方可结算。结算的数量不得超出设计与变更增减量的总和。 第七条土石方结算(请工程部补充) 第八条防水、防火等有特殊要求的结算(请工程部补充) 第九条工程部可根据需要补充 第四章报送程序与结算审查 第十条工程结算的提出 (-)正在施工的分包项LI及保修项U,由项口部组织分包商提出结算申请,并递交工程部进行审核; (二)整体分包及已完工交付项目,由工程部负责后期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结算的资料的准备 (-)分项分包工程的结算山项口部组织准备结算相关资料,然后提交工程部进行审核确认当期各分包单位具体施工进度和工程结算款项。 (二)对于整体分包单位,由工程部收集项目施工进度资料,公司根据项

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及其实施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等法律规定,结合Ⅹ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ⅩⅩ从事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网络支付等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适用本办法。包括:(一)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拟在ⅩⅩ或跨省开展支付业务的地方法人支付机构; (二)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拟在ⅩⅩ开展支付业务的全国性支付机构分支机构。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准业务类型和范围开展支付业务,不得超范围、跨地区开展支付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出租、出借、转让支付业务资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分行及其ⅩⅩ内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各支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全国性支付机构拟在ⅩⅩ内、地方法人支付机构拟在ⅩⅩ外开展支付业务的,应设立分公司,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经营场所,不得以“办事处”、“代理处”等形式从事支付业务。 第六条全国性支付机构拟在ⅩⅩ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设立分支机构前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分行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应列明机构名称、营业场所、组织结构(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运营、市场、财务部门或岗位设置情况)、业务开展状况、备付金存管情况、法人机构情况、请示事由、市场拓展思路等内容。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拟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文件。 (四)支付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拟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应说明业务转接模式、业务处理流程等;拟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应提供预付卡章程、业务处理流程、卡样,并说明其功能、适用领域、发行和受理方式等;拟从事网络支付的,应提供业务处理流程、会计处理等说明材料。 (五)支付服务协议样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因业务需要在ⅩⅩ开立备付金账户的,应提交相应的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92186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保证项目工程款安全、合理的使用,确保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结算管理程序 (一)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同时完善了签字后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结算资料准备齐全后,承包人可以申请办理竣工结算。 (二)办理程序如下: 1、承包人填写办理竣工结算申请表,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后,送交发包人工程部。 2、工程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同意办理竣工结算,交分管领导同意批复后,交由合同预算部办理结算。 3、承包人需同时准备一式两份工程结算书及竣工资料交予合同预算部(一份交造价咨询事物所审核),初审后三方(承包人、合同预算部、造价咨询事物所)进行核对。 4、将三方核对后的结算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终审,并以国家财政有关审计部门审核的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 第四条支付合同价款的责任部门 (一) 项目前期建设规费、环境评估费、设计、勘测费由规划设

计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二) 项目的招标代理费、预、决算评审费由合同预算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三) 项目的主体建设进度款、管网建设费由工程配套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四) 项目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决算及保修款由工程部负责办理。 第五条支付程序 工程款支付总的原则为:经经办部门审核,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由经办部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报送经办部门部长、工程部门、合同预算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门申请拨款。特别提出: (一) 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具备支付条件后由施工方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单位认可,由工程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合同预算部审核认可,并报领导批准,按以上要求办理。 (二) 工程结算款。按照合同约定,经国家审计单位的结算评审后,为最终结算金额,由经办部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进入工程款支付程序。需预留质量保修金的项目,工程结算款付至合同要求的比例,待质保期满后依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予以退还; (三) 工程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具备支付条件后由经办部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要点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币支付系统是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提供外币支付服务的实时全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负责对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提交的支付指令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由代理结算银行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 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银行。特许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未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外币清算机构。 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应以境内法人或管理行为单位接入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管理行是指由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的,统筹负责该行在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该行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合并财务信息和综合信息报送工作的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应取得其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其为管理行的授权书。

第五条参与者可采用直连方式或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应以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 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第六条外币支付系统受理多个币种的外币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外币支付系统受理的币种。 第七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 第八条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的外币支付业务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第九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使用规定的报文格式发起业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按规定对其发起的支付指令进行加密,支付指令一经发出即具有支付效力。 第十条外币支付系统对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全额结算,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指令一经结算即具有最终性。 第十一条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和代理结算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外币支付业务清算与结算方面的责任。 第十二条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确保支付指令的接收、清算、转发的准确无误,代理结算银行应确保可用额度日初设置、日间申请调整、日间定时调整以及清算结果记账的准确无误。 本办法所称可用额度是指参与者在某一时点可清算贷记业务的额度。可用额度由参与者的圈存资金、授信额度以及已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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