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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支付管理制度

工程款结算支付管理制度
工程款结算支付管理制度

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管理制度(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所有建设工程款结算、支付过程的监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及零星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

三、职责

(1)公司总经理负责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的领导工作。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

(2)工程部:组织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对结算文件的合理性、严密性负责。

(3)本制度的制定及主控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本细则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维持。

四、工作程序

(一)进度款阶段计量结算

1、合同工程计量结算

(1)工程量计算方式和计价方式严格按公司与各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

(2)承包商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实际已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报

表至监理单位;

(3)监理单位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暂不开具支付证书),并报工程部;

(4)工程部经理根据本月完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情况进行复审后,5日内上报给公司总工程师;

(5)总工程师对上报的进度计量书进行审核,并传递至给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6)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进度计量书进行审批,计量的最终审批权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经最终审批的进度计量报表发至监理工程师,进入支付程序。

2、零星工程的结算,按以下程序计量:

(1)工程量计算方式和计价方式严格按公司与各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

(2)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上报实际已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结算书至工程部;

(3)工程部经理根据完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情况进行审核后,5

日内上报公司总工程师;

(4)总工程师对上报的工程量结算书进行审查,并传递至给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5)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工程量结算书进行审批,计量的最终审批权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经最终审批的工程量结算书发至工程部,进入支付程序。

(二)竣工验收计量结算

1、工程量计算方式和计价方式严格按公司与各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

2、单位工程经竣工验收后,由承包单位在3个月内上报竣工结算书至监理单位;

3、监理单位应在1个月内审核完毕,并报工程部;

4、工程部经理根据竣工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初审后,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或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5、工程部经理组织财务管理部依据结算书审核结果扣除工程进度款、质量保证金和其它应扣除的款项(预付款、水、电费、违约金等)确定最后的

支付金额。然后上报公司总工程师;

6、公司总工程师签署意见后,传递至给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7、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竣工结算的最终审批权为公司总经理;

8、经最终审批的竣工结算书发至监理工程师,进入支付程序。

(三)工程款支付的规定

1、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1)严格按合同执行,按时间节点不得超付;

(2)应支付的款项必须要有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的结算证明材料;

(3)支付的款项必须已列入本月的支付计划;

(4)充分尊重监理单位与工程部意见,以利于监理、工程部的现场管理。

2、按月支付进度款的支付程序:

(1)每月财务管理部应根据工程部提供的相关进度说明,编制工程款支

付额度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2)监理工程师收到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的进度结算证明后,开具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

(3)承包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支付证书,填写支付《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报给工程部;

(4)工程部在《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给公司总工程师;

(5)公司总工程师在《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传递至给公司分管总经理;

(6)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在《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传递至给财务管理部;

(7)财务管理部在《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给公司总经理;

(8)公司总经理在《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签署同意支付的意见后,进入支付。

(9)财务管理部出纳根据审批后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中的工程款支付额,通知承包单位到公司办理领款手续。

3、零星工程款的支付:对于本月结算的零星工程计量款,下月月初才予以支付的原则进行处理。

(1)每月财务管理部制定的工程款支付额度计划,应单列一项用于零星工程款的支付项目;

(2)承包人根据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的工程量结算证明,填写支付《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上报给工程部;

(3)工程部在《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给公司总工程师;

(4)公司总工程师在《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传递至给公司分管总经理;

(5)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在《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传递至给财务管理部;

(6)财务管理部在《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给公

司总经理;

(7)公司总经理在《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签署同意支付的意见后,进入支付。

(8)财务管理部出纳根据审批后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中的工程款支付额,通知承包单位到公司办理领款手续。

4、竣工结算工程款的支付程序:

(1)财务管理部应根据工程部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编制竣工工程款支付额度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2)监理工程师收到经公司总经理审批的工程竣工结算证明后,开具竣工工程款支付证书;

(3)承包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支付证书,填写支付《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上报给工程部;

(4)工程部经理根据竣工项目情况在《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给公司总工程师;

(5)公司总工程师在《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传递至给公司分管总经理;

(6)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在《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传递至给财务管理部;

(7)财务管理部在《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给公司总经理;

(8)公司总经理在《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签署同意支付的意见后,进入支付。

(9)财务管理部出纳根据审批后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中的工程款支付额,通知承包单位到公司办理领款手续。

5、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1)收集工程在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资料、保修记录;

(2)工程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申请支付质量保修金的报告后,应组织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司领导和使用单位意见后,确认承包单位是否按保修书规定执行工程质量保修;

(3)若认为保修期承包单位按保修书承诺的,已全面履行了保修义务,即可通知承包单位到公司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按第4条规定程序

申请审批;

(4)若保修期内承包商未按保修书承诺进行保修,则由工程部提出保修期业主花费的费用,再由工程部、财务管理部、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一起核定保修金应退还的额度,然后按第4条规定程序申请审批后,由财务管理部支付剩余的质量保修金。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

账款管理制度

账款管理制度 一、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未收款”。 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五日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为“未收款”。 第二条“催收款”。 未收回款又未能于前项期限内回收者,即转列为“催收款”。 第三条“准呆账”。 经销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货款列为“准呆账”。 (1)经销店已宣告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告倒闭,但其迹象已渐明显的。 (2)经销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无清偿的可能的。 (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的,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的。 (4)催收款迄今未能解决,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的。 (5)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的情形,经签准依法处理的。 第四条未收款的处理。 (1)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五日以前回收的,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其明细列交营业部核定。 (2)前项情形该辖区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期限内,监督下属解决。 第五条催收款的处理。 (1)未收款未能依上列(未收款的处理第二款)解决,以致转为催收款者,该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五日内将其未能回收的原因及对策,书面提交副总经理,转呈总经理核示。 (2)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副总经理应于30日内监督下属解决。 第六条准呆账的处理。 (1)准呆账的处理乃以营业单位为主办,根据所配合的法律程序,由法务部另以专案研究处理。 (2)移送法务部配合处理的时机:准呆账第一、第二两款的情形,应于知悉后,即日遣送法务部配合处理。第三、第四款的情形,营业单位应依(催收款的处理)规定先行处理解决。处理后未能有结果,认为有依法处理的必要,再签移法务部依法处理。 (3)正式采取法律途径以前的和解,由法务部会同营业部前往处理。

分账制管理制度

分账管理制度

分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范围内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于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工人工资分账支付,是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公用、交通、水利、通信、铁路、电力、园林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公司、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监督项目部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项目部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 公司相关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参照比例为15%-20%。

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双方未对新增工程量中的工人工资比例进行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执行。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项目经理部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工人工资比例。 分包单位对其所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项目经理部按照分包合同约定,除分包单位委托总包代发的部分外,将工人工资通过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划转至分包单位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由分包单位支付给对应的工人。 第五条劳务分包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并按照约定支付工人工资。约定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按月报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资料应当保存至工程竣工且结清全部工资后2年以上。 工人考勤明细表应当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工人考勤和工资结算明细表须经工人签名确认。 第七条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工人工资账户的开户行宜选择同一家商业银行。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工人工资个人账户,禁止将工人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手续时,项目经理部应当向商业银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加强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纪律,明确各部门在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及有关服务委托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章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与方式 第三条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管理的依据有: (1)国家、濮阳市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性文件。 (2)合同的约定,包括:结算形式、结算价格的认定、已完工程量的认定、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违约责任、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等。 第四条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

(一)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 (二)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 (三)设计变更通知、签证、会议记录、会议备忘等有效文件; (四)其他与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工程价款支付的方式: (一)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后清算。 (二)工程支付一律采用银行支票转账或汇兑支付,不支付现金。 (三)工程价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如收款单位要求改变收款户名、账号,必须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工程价款支付的程序 第六条工程价款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承包人申报: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将支付申请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 (二)监理人审核:按照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对本期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其价款进行审核; (三)工程部复核; (四)财务融资部复核;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XXX有限责任公司 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该制度所指应收款项包括企业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二)销售、采购部门应加强应收款项管理:应收款项是企业主要的流动资金之一,周转速度的快慢直接影响企业资金质量和营运能力。 (三)应收账款是企业的资源,应该作为扩大销售额的一种手段,制定良好的信用政策加以利用。企业信用政策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信用标准:根据以往客户的资信程度,对客户做一个等级评价,再采取相应的信用政策; (2)信用条件:信用期限、现金折扣、折扣期限; (3)收款政策:对未收回的款项,按照客户等级制定相应的收款方案催收。 (四)企业应当按照客户设立应收款项台帐或辅助账,详细反映如下内容: (1)欠款发生的部门、依据合同、协议等文件; (2)欠款客户的全称、地址、经办人; (3)每笔欠款的账龄、增减变动;

(4)每笔欠款的信用额度、期限、逾期时间; (5)每笔逾期欠款的催收记录。 二、应收款项流程管理 一、销售开票员开具销售票据,传递给收款员,收款员依据销售票据中的金额按照收款类型收取现金或办理代销(附表四)、赊销手续。 二、每笔销售未收款的销售票均应附有《欠条》,欠条应具备下列要点: ①客户亲笔签字或由客户委托书中指定的代理人签字。 ②填明欠款金额,发货名称及数量。 ③填明约定收款日期及付款条件。 三、每日工作结束前一小时整理当日销售单据,并依照收款类型编制当日的《销货日报表》(附表五),按收款类型依此整理票据及收款、赊销依据文件附在附表五后交财务。 附表五:销售日报表 制表人: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____________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也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进度款时,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分账比例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确定,按拨款进度划拨至工资专户中。预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担因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六条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地区(施工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统一为“法人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户”或“法人名称+工资专户”。与开户银行约定配合实施工资专户代发工资工作。 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提取现金,按项目仅限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开工前将工资专户相关信息和委托协议报送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逐月报送分账支付情况; 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常监管,发现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确保专款专用。

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管理制度

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管理制度(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所有建设工程款结算、支付过程的监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及零星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 三、职责 (1)公司总经理负责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的领导工作。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 (2)工程部:组织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对结算文件的合理性、严密性负责。 (3)本制度的制定及主控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本细则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维持。 四、工作程序 (一)进度款阶段计量结算 1、合同工程计量结算 (1)工程量计算方式和计价方式严格按公司与各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 (2)承包商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实际已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报表至监理单位; (3)监理单位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暂不开具支付证书),并报工程部;

(4)工程部经理根据本月完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情况进行复审后,5日内上报给公司总工程师; (5)总工程师对上报的进度计量书进行审核,并传递至给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6)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进度计量书进行审批,计量的最终审批权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经最终审批的进度计量报表发至监理工程师,进入支付程序。 2、零星工程的结算,按以下程序计量: (1)工程量计算方式和计价方式严格按公司与各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 (2)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上报实际已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结算书至工程部; (3)工程部经理根据完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情况进行审核后,5日内上报公司总工程师; (4)总工程师对上报的工程量结算书进行审查,并传递至给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5)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工程量结算书进行审批,计量的最终审批权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经最终审批的工程量结算书发至工程部,进入支付程序。 (二)竣工验收计量结算 1、工程量计算方式和计价方式严格按公司与各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执行;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含流程)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一、前言 1目的 规范公司应收账款管理,降低应收账款产生的风险。 2范围 适用于TU事业群客户。 3内容 3.1期内应收账款管理 3.2质保金管理 3.3逾期应收账款管理 3.4诉讼收款管理 3.5坏账管理 4定义 4.1期内应收账款:在约定的收回日期内的应收账款。 4.2质保金: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 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4.3质保金金额:一般情况下,质保金金额按实际出货量的5%进行计算;有特殊情况的,按照销售合同 实际操作。 4.4质保金期限:一般情况下,质保金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到期;有特殊情况的,按照销售合同实际操作。 4.5逾期应收账款:在约定的收回日期到期之后,仍然没有到账的应收帐款。 4.6催款函:一种催交款项的文书,是交款单位或个人在超过规定期限,未按时交付款项时使用 的通知书。 4.7客户通话记录簿:为了有效催收逾期应收账款,法务部门拟定的记录电话催收过程中相关信息(电 话催收日期,通话内容等)的记录簿。 二、期内应收账管理 1过程职责 本过程由销售部门与法务部门负责,包括过程策划、文件编制/修订及发布控制

1.1销售部门职责 本过程由销售部门与法务部门负责,包括过程策划、文件编制/修订及发布控制 1.1.1销售部门应及时将客户付款所需的所有材料送达客户。 1.1.2销售部门应对客户即将到期的应收账款进行付款提示。 1.1.3客户如表示无法按时还款的,销售部门应及时反馈给法务部门,并做进一步处理。 1.2法务部门职责 1.2.1法务部门应提醒销售部门对客户进行付款提示。 1.2.2法务部门应对还款习惯较差的重点客户进行应收账款到期前提示。 1.2.3法务部门应对销售部门反馈的无法按时还款的客户进行跟踪,并协助处理。 2工作流程和内容

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

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项目工程付款的管理,规范工程付款作业流程,提高项目资金管理能力。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付款管理作业。 三、操作方法及流程 1、付款满足的一般原则: 已经签订有效的工程合同; 满足合同中要求的付款条件; 所有请款工程内容及工程量需符合形象进度的要求。 2、付款时间要求: 承包商每月25日前向监理公司递交本月进度款申请资料(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的工程进度款申请)。 每月5日下班之前预算部向财务部申报本月资金计划。 原则上每月只办理一次工程款审批,如果需要在月初或月末支付,需要工程部向财务部负责人、主管领导报告,获审批同意后才可执行。 3、操作流程:

4、工程付款类别及相应资料组成: 工程进度款 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工程进度,承包商报送进度款申请资料到监理公司审核,进度款申请资料包括: 工程进度款申请表; 工程进度证明验收确认表; 合同复印件:首页、合同单价页、合同总价页、合同付款页、盖章页。 工程进度款产值汇总表及明细(连电子版本,适用用子目较多的项目); 帐号资料证明; 各类扣款单复印件; 形象进度照片; 对工期达到三个月以上、工人数量较多(如:总包单位、园林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工程)须提供以下资料:上次实际付款明细凭证复印件、本次资金使用计划表。 甲供材料款(如有) 工程结算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完成并确认造价后,承包商报送结算款申请资料予项目部经办工程师审核,结算款申请资料包括: 工程结算款申请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表; 经预算工程师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帐号资料证明; 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资料; 5、工程付款审核流程: 5.1工程部审核: 5.1.1对承包商提交的付款资料要求如下: 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支持文件及最后附录表格来填写申请; 必须清楚打印,并按顺序装订好; 付款申请资料中的内容或数据必须保证在各份文件表格中皆保持一致; 对工程师及监理审核付款资料要求如下: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77151

***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和健全客户信用管理制度,落实集团优化流程,构建企业竞争新优势,突出应收账款的精细化管理,有效促进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结合***集团发布的《广州***公司应收账款项指引》及《***公司应收账款客户评级》文件,经过梳理所有业务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因赊销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各种债权(预付货款,其他应收款)。 2、应收账款管理专责小组 2.1应收账款管理专责小组的成立 为了明确岗位职责,使得各岗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进一步落实义务和责任,拟定以下人员为应收账款管理专责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组长为公司总经理,副组长为公司业务分管领导,组员为财务部负责人和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 2.2应收账款管理专责小组的职责 组长负责准呆账、呆账、准坏账、坏账分类的最终批准和托收的授权及准呆账追收事项的执行批准。副组长负责监察所有组员对本管理制

度的执行力度,适时给予指导。财务部负责人则负责落实自身部门关于应收账款的核对,应收账款回收等工作。而业务部负责人负责落实关于与财务部门核对应收账款、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的工作。 3、部门职责 3.1营销中心的拓展部、推广部、商超部、综合部是应收账款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⑴负责与客户联系; ⑵负责与财务部门核对应收款项; ⑶负责与客户核对应收款项; ⑷负责应收款项的催收; ⑸妥善保存催收记录。 3.2财务部们在应收款项管理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⑴负责与营销中心业务部门核对应收款项; ⑵督促并配合业务部门与客户核对应收款项; ⑶负责监督和班里应收款项的资金回收。 4、客户信息档案 4.1营销中心拓展部、推广部、商超部、综合部负责收集客户信息资料,简历客户信息档案。 4.2拓展部、推广部、商超部、综合部的经理为客户信息档案的最终责任人。 4.3对收集的客户信息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程度进行评定,以便确定信用额 度和赊账期限。 4.4业务人员应定期走访客户,在走访中根据所得信息资料重新评估客户

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doc

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 ,厘清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界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类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类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制度所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赤峰市各旗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专管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下同)应当在项目开工前 ,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符合条件的国有银行或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开立工程款拨付账户和农牧民工工资账户 ,委托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和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工期在30日以内的工程项目 ,应当实行工程款与农牧民工工资单独记账 ,以货币形式当面结清农牧民工工资 ,登记台账保存3年备查。

第五条工程款拨付专用账户 ,采取单位名称加后缀形式命名(法人名称+工程款拨付账户+农牧民工工资账户)。专用账户开立前 ,开户银行应当与存款人及其关联方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明确专用存款账户业务范围及付款流程、付款依据等内容。专用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工程款拨付。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应明确将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项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工程款拨付情况直接记入内蒙古实名制信息系统 ,未使用信息系统的 ,应当书面向当地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 ,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总承包企业上月工程款拨付银行支付凭证.作为拨付工程款的前置要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其他工程款专用账户的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程款专用账户、未按时报送或虚报工程款专用账户信息的 ,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况予以联合通报 ,并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由涉及相关职责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惩戒体系实施惩戒。 第九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向总承包企业拨付工程款的 ,由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销售部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销售部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遵照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要求,以及本公司货款回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销售部管理的销售区域。 应收账款含货已发出暂未开出增值税发票的发出商品。 二、应收账款责任人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作为该地区所属商业往来货款的直接责任人,对货款的回收承担责任。 三、应收账款管理及考核 1、应收账款回款期限:应收账款的回款期限从货物发出日起开始计算。货物发出后6个月回款为正常的回款周期,超过6个月未回款,即为超龄账款,按照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2、应收账款考核标准: (1)正常经营过程产生的超龄账款: 货物发出后超过6个月未回款的,应收账款责任人应承担该货款超期相应的责任,具体考核办法为:按该笔货款销售结算价(销售金额-相应的结算费用)的40%考核;以后公司每个月对上述货款清理一次,如果仍然未收回货款,每个月按销售结算价10%的标准考核;依次类推,累计扣款额达到该笔货款销售结算价的100%,停止扣款。应收账款考核后收回,则在收回的次月退回该笔货款相应的考核扣款。 (2)客户破产或改制形成的呆坏账: A、发货6个月内(含6个月)经确认无法收回或单位破产的:对责任人按销售结算价的100%进行考核。 B、发货6个月以后破产的:应取得客户单位的破产证明,分公司或办事处承担相应坏账销售结算价的70%。 3、应收账款及时回款奖励 (1)为激励及时回款,按照回款的期限给予及时回款奖励,发货后在6个月内回款给予2%的商务运作费。 (2)回款期限的计算依据: 回款期限按月计算,不精确到日;回款日以账款到达公司账户为准,银行汇票及3个月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视同现金,3个月以上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果收款人承担第4个月至贴现日止的贴息,则可视同现金,贴现率按年利率2.4%

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工作,强化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减少费用支出,提高资金效益,完善内控制度,使工程管理走上管理有序,良性循环的轨道。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规范工程项目款项的支付,包括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工程材料供应、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项目建设工程的预付款(备料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保修金等款项。 第二章工程款支付基本要求 第三条、工程款的支付,应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相关(补充)协议及相关工程审计报告为依据,确保工程款支付及时准确。 第四条、承包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款项支付手续,如承包方变更工程款申请人时,应重新到我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工程款支付审核程序 第五条、工程预付款(备料款)。工程预付款指为履行工程合同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因特殊原因在工程开工前,依据合同须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时,由承包方向我方提出付款申请,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转我方审核,经我方审核完毕后,办理支付手续。工程预付款(备料款)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六条、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在工程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确定的比例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承包方进场开始施工后,承包方应于每月25日上报当月的完成工程量及工程款价,报经监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转报给我方进行审定。 (一)监理单位首先对承包方报来的进度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所报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及合同规定,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二)监理单位对报表中的数据、资料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对其进行修改后再报监理单位核签,若监理单位认为不具备支付当月进度款条件的,也应及时通知承包方。 (三)监理单位签署同意支付当月进度款的意见后,转报给我方进行再审核,以我方最终审核结果为准,我方审核完成后再把审核结果回复给承包方知晓,并以我方的审核结果走公司内部支付流程进行款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造价的80%,竣工验收后付至95%,质保期满后,再付尾款5%,或按合同具体付款条款执行,付款之前承包先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第七条、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指工程竣工后,按照审定的结算金额扣除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质保金等后向对方支付的工程尾款。工程竣工后,经各参建部门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按规定交齐竣工资料,并按要求编制工程竣工算书报我方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审核流程完成后,承包方再根据结算审计报告和合同相关规定,向我方提交结算款支付申请,我方按审计报告和合同规定,留足工程质保金,与承包方结算工程款。 第八条、工程质保金。工程保修期满后,经我方、监理单位、物业管理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企业财务与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销售公司的产品,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帐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帐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收帐款,包括发出产品赊销所产生的应收帐款和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具体有应收销货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应收帐款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业务部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客户信用额度的确定。清欠办负责合同的审核,归档,和应收款的呆坏账清理。稽查办负责应收款及其帐务的巡查监视监督。 第二章: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第四条: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建立由业务部门完成,公司营销部应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立客户信息档案,销售经理为该档案的最终责任人。第五条:客户的基础信息资料由负责各办事处的业务员负责收集,凡于本公司交易次数在两次以上,且单次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为资料收集的范围,时间期限为达到上述交易额第二次交易后的一月内完成并交销售经理汇总建档。 第六条: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须妥慎保管,确保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份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第七条:客户的信息资料应根据业务员与相关客户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 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也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进度款时,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分账比例按照工程总造价的 确定,按拨款进度划拨至工资专户中。预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担因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六条 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地区(施工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统一为“法人名称 项目名称 农民工工资专户”或“法人名称 工资专户”。 与开户银行约定配合实施工资专户代发工资工作。 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提取现金,按项目仅限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开工前将工资专户相关信息和委托协议报送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逐月报送分账支付情况;

工程进度款结算管理办法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工程进度款结算管理办法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12 页

工程进度款结算管理办法 1.总则 为加强工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结算程序,明确各部门工程结算职责,体现付款的严肃性,切实履行合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单位的经济利益,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费用、工程结算及质保金支付的方法、程序和规则。 2.术语定义: 2.1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是指为实现投资预期目的而建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述建设工程是指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项目的全部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监督、监造、调试及试运行等工程性服务。 2.2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或委托服务的执行情况,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提出收取工程款或委托服务款项的申请,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或委托服务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2.3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是指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商预先支付的用于工程备料周转和工程调遣所需的费用,在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4进度款(中间结算款) 进度款也即中间结算款是指在工程或委托服务执行期间,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一定时期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委托服 第 2 页共 12 页

务的执行情况,建设单位向承包商支付的阶段性工程款项。 2.5工程质保金 工程质保金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中预留的一定比例的尾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该费用待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后最后拨付。 2.6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程或委托服务,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或服务价款的结算。 3.职责分工: 3.1职责分工 3.1.1青岛公司领导负责工程结算的领导、监督工作。 3.1.2计划组负责工程结算管理的归口管理,负责工程预算、结算的核算管理工作。 3.1.3三期办是工程量计量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与结算相关的管理工作。 3.1.4设备物资组是工程结算中设备、材料核算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设备、材料结算的相关管理工作。 3.1.5计财部是工程项目资金审核、核算、拨付和竣工决算的核算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3.1.6纪监审负责建设工程结算的审计管理工作。 3.2职责 3.2.1青岛公司领导职责 3.2.1.1监督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 3 页共 12 页

收账款管理制度

收账款管理制度 名称: 单位: 部门: 编制: XX年XX月XX日

第一条为规范山谷蓝/泰科曼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加速资金的回收,落实应收账款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当年应收账款管理: 1.分销业务原则上不得发生应收账款,坚持“款到发货”的原则。有特殊情况经销商需紧急用时,须经销售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方可发货。 2. 直销情况下,山谷蓝主机须由客户预付一定金额的订金,商务部执行采购发货后,进行安装验收,验收结束再由销售代表负责催收尾款。山谷蓝主机货款若没到齐,该项销售额不得计入销售代表的销售业绩,采用外贸订货方式的,以信用证到款为准计算销售代表的销售额。 3. 原则上应收账款的收款期限为3个月之内,若销售代表于3个月之内收回应收账款,则全额计入销售业绩,若超过3个月,每超过1天,则扣减销售业绩的千分之一,收账期限超过半年的,不再计入销售业绩,但该销售代表对该款项仍负有催收责任,若该款项没有收回,将核减该销售代表的奖金额。 4. 销售代表在客户发生应收账款时,应将出库单和财务部开出的发票复印1份留存作为催收客户款项的证据。 5. 发生应收账款时,财务部应详细记录应收账款的发生日期、合同号、销售代表、应收客户名称,且财务部每月打出应收账款清单,并注明以上信息。 6. 若账款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仍没有收回,销售代表应向客户

发出催款通知单,并附上发票及出库单复印件,填写后交财务审核确认,盖财务章后发与客户。 第三条以前年度应收账款管理 对于以前年度的应收账款,财务部会同销售部列出应收账款清单,注明账龄、客户、归属地区、销售代表、应收金额。 公司在计算本年度销售代表奖金时,应考虑销售代表上年年底之前发生的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若销售代表不能收回,则相应扣减其奖金,先扣发奖金的50%,若账款能在1个季度内收回的,则另50%发放,2个季度内收回的,发40%,3个季度内收回的,发30%,4个季度内收回的,发20%,5个季度内收回的发10%,超过5个季度仍不能收回,则另50%不予发放。 以前年度应收账款应分至各个地区,由地区经理负责催收,超过2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收回,公司给与收回该款的地区经理和销售代表以奖励。 第四条应收账款监督 财务部应监督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财务部每月出具应收账款情况表,注明应收日期、客户名称、合同号等信息,发至销售部。

深圳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制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二次)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分账管理,是指施工单位将建设项目中的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户、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除发放工人工资

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一)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中,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比例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由建设单位落实分账管理或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分账管理。 (二)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在支付建设项目款项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比例拨付工人工资到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原则上应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施工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负总责。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须对其他施工单位设立工

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范文

工程款支付管理制 度

文档仅供参考 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菏泽永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减少费用支出,提高资金效益,完善内控制度,使公司的工程管理走上管理有序,良性循环的轨道。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规范工程项目款项的支付,包括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工程材料供应、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项目建设工程的预付款、分项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等款项。 第二章工程款支付基本要求 第三条工程款的支付,应依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相关(补充)协议及相关工程审计报告为依据,确保工程款支付及时准确。 第四条承包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款项支付,工程款申请人应持以下证件及资料到发包方办理备案手续: (一)企业法人签字的委托函; (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户行全称及账号(加盖公章); 如承包方变更工程款申请人时,应重新到发包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工程款支付审核程序

第五条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指为履行工程合同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因特殊原因在工程开工前,依据合同须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时,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支付申请,监理单位签署意见转发包方及审核单位审核,走完内部签报程序后,办理支付手续。 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该工程工作量所需资金的 10 %,并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冲工程进度款,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六条工程进度款。在工程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确定的比例向承包方预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或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应于每月日编出当月(含上月后天)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工程款价,报送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统一报审核单位审定。报表采用统一格式(见附表)。 (一)监理单位首先对承包方报来的上述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所报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及合同规定,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二)监理单位对报表中的数据、资料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对其进行修改后再报监理单位核签,若监理单位认为不具备支付当月进度款条件的,也应及时通知承包方。 (三)监理单位签署同意支付当月进度款的意见后,发包方及审核单位再审核并走完公司签报后,承包方方可取得公司付款。 工程进度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造价的%,竣工验收后付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最新版

医药企业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一、应收账款控制的两个重要指标为:信用额度、信用期。其 中信用额度依据客户综合情况滚动制订(参见信用额度滚动制订实行办法),信用期统一规定:商业最高为三个月,直销医院最高为四个月。应收帐款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二、分项管理制度: 1、客户开户管理: 1-1、对于新增客户,由销售代表填写“开户、授信申请表”并附上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医院为医疗机构 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经各级业 务经理审核后交会计部,会计部就所提供的证照予 以复审,合格后予以开户,相关信息录入档案。 1-2、新增客户原则上不授予信用额度,但业务部门认为该客户资信条件良好,可以赊销的,应在申请表上 填写信用额度,经合格的法人或自然人担保,销售 经理、销售副总裁、财务总监核决后方可授予信用 额度。 2、客户档案管理: 2-1、所有客户均应提供客户档案,包括:客户全称、简

称、公司地址、发货地址、电话、传真、开户行、 税号、帐号、法人。 2-2、客户更名时,须提供新旧公司同时盖公章的更名通知、新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 证、股东构成,并出具由新公司承担原公司债务的 申明。 2-3、客户更改其它档案时,必须提供书面通知。 2-4、客户的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纳税登记证每年更新存档一次,时间要求与 客户的年协议同步。 2-5、有关客户的所有档案信息、客户函证、对帐调节表、其他档案,全部由应收账款会计及时录入微机,档 案文本整理完毕统一装订保管。 3、应收帐款信用额度管理: 3-1、公司信用额度依据客户发货、回款、外欠、地域情况等采用一定的计算公式,按季度滚动核定,年度 则对所有客户予以全面修订。 3-2、对追加信用额度的申请,由销售代表填写“开户、授信申请表”,并经各级经理、销售副总核准后交会 计部,会计部将结合该客户的历史资料和核定额度 予以对照,对超出核定信用额度的客户报财务总监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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