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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项目及标准

公务员体检项目及标准
来源: 作者: 日期:09-08-10

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能录用。

2、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录用:

(1)听诊时心脏无病理性杂音者。

(2)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均应做下蹲试验并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

(3)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

3、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可以录用:

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0-12Kpa(60mmhg-90mmHg)

4、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可录用,其他血液病不能录用。

5、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用: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心包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6、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用。患慢性支气管炎(连续三年以上,每年持续2个月以上),不能录用。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以后未复发者可录用。

7、胃溃疡和十二指肠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可以录用(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用);胃次全切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录用。

8、乙肝两对半呈现“大三阳”和虽然是“小三阳”但肝功不正常者,以及丙型和丁型肝炎患者,不能录用。

9、以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脾在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经B超检查,正常者可录用。

10、体检发现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用。





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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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能录用。
2、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录用:
(1)听诊时心脏无病理性杂音者。
(2)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均应做下蹲试验并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
(3)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
3、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可以录用:
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0-12Kpa(60mmhg-90mmHg)
4、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可录用,其他血液病不能录用。
5、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用: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心包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6、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用。患慢性支气管炎(连续三年以上,每年持续2个月以上),不能录用。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以后未复发者可录用。
7、胃溃疡和十二指肠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可以录用(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用);胃次全切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录用。
8、乙肝两对半呈现"大三阳"和虽然是"小三阳"但肝功不正常者,以及丙型和丁型肝炎患者,不能录用。
9、以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脾在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经B超检查,正常者可录用。
10、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用。
11、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单肾、多襄肾、肾功能不全者不能录用,急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1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查正常者,可录用。
12、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可录用。
13、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性、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不能录用。
14、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不能录用。
15、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录用。各种缔结组织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胶元疾病、硬皮病、进行性系统红斑硬化病、干燥系统病)不能录用。
16、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不能录用。
17、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用;严重胸廓畸形、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大于3cm影响功能者,不能录用。
18、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不能录用,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19、麻风病患者不能录用,但麻风病结核样型,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者可录用。全身扩散性湿疹,皮炎和银屑不能录用,但治愈者可录用(经一年以上无复发者)。有史者,不能录用。
20、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双眼1.0,或裸视视力0.4以上,辨色力正常,眼球无畸形者可录用。
21、双耳由于中耳或内耳疾病所造成一耳聋或重度重听,不能录用,听力双耳均在4米以内不能录用。
22、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岁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

不能录用。
23、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24、生殖器官结核、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不能录用,生殖器官结核病情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功能性子宫出血,血红蛋白高于8克/dl可录用。





公务员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

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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