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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包装

危险品包装
危险品包装

危险品包装(PACKAGINGFORDANGEROUSGOODS)

1.概述

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辐射等危及人类生命与财产安

全的物质。危险货物对包装、积载、隔离、装卸、管理,运输条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都

有特殊而严格的要求。它的安全运输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密切关系。包装直接影

响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所以说,危险货物更需要严格的包装。而对危险货物包装的检

验,旨在保证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能够经受得住正常运输条件所需安全程度的要求。

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于1956年发布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桔皮书)的规定,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订了《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制订了《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欧洲经济委员会(ECE)与国际运输委员会制订了《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议》(ADR)等有关的危险货物包装及运输管理法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专家会议就有关危险货物分类、包装及运输方面的提案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桔皮书每两年修订一次。

国际民航组织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规定从1991年1 月1日起,凡是用于空运和海运的危险货物的包装强制执行《桔皮书》第九章关于危险

货物包装定义、规格、要求、代码、标记、性能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

我国于1985年和1995年分别颁布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

法(试行)》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并按照《商检法》第十五条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列为强制性检验项目。

我国目前对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执行的标准有:SN0449.1-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SN0449.2-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SN0449.3-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

SN/T0370-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SN/T0371-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SN/T0372-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

SN0324-94《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ZBA82003《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SN0182.2-93《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性能检验规程》,SN0182.1-93《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使用鉴定规程》及《铁路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性能检验、使用鉴定)等十余项海运、空运及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行业标准。

按《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对各种危险货物按危险性质分成九大类二十一

小类:

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加压溶解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

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

以上危险货物除第1类、第2类、第6.2类和第7类以外的危险货物包装,按其所装货物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类别:

Ⅰ类包装:适用于高度危险货物的包装;

Ⅱ类包装:适用于中度危险货物的包装;

Ⅲ类包装:适用于低度危险货物的包装。

对已经试验合格的包装容器应在其醒目处标以持久清晰的标记,以示证明。标

记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联合国包装符号如右所示:

本符号证明包装符合联合国的有关规定,对于模压金属容器,可用大写英文字母“UN”作为符号。

(2)表示包装类型的代码见表6—12—9。

表6—12—9包装类型代码

型式材

A

B 1桶

D

G

H 2木琵琶桶C

A 3罐

H

类型

闭口铝桶

开口铝桶

闭口铝桶

开口铝桶

多层纸或纤维板

(密

实)

闭口塑料桶

开口塑料桶

塞式

非水密型(顶部可拆

装)

闭口钢罐

开口钢罐

闭口塑料罐

开口塑料罐

拟装物应检验项目

代码

渗漏液压

跌落

状态

1A1 液体+++

1A2

固体

++

1B1 液体++++

1B2 固体++

1D 固体++

1G1

固体

++

1H1 液体++++

1H2 固体++

2C1

液体

+++

2C2 固体++

3A1 液体++++

3A2 固体++

3H1 液体++++

3H2 固体++

A 有内衬或涂

B 有内衬或涂

C 普通的4箱 D

箱壁防漏的

F

G 4A1

4A2

4B1

4B2

4C1

4C2

4D

4F

4G

++

++

++

++

++

++

++

++

++

H

H

(编

的)

H

5袋(薄膜)

L

M

H

6复合包装

B

P

发泡的或有波

纹的密实

无内衬或涂层

防撒漏的

防水的

H(薄膜)

无内衬或涂层

防撒漏的

防水的

多层的

多层的、防水

在钢桶内

在钢条箱或钢皮

箱内在铝桶

在铝条或铝皮

箱内在木

箱内

在胶合板桶内

在胶合板箱内

在纤维箱内

塑料桶内

在密实塑料箱内

在钢条箱内

在钢桶内

在钢条或钢皮箱

在铝

条或

铝皮

箱内

在木

箱内

在胶

合板

桶内

在柳

条筐

在纤

维桶

在纤

维板

箱内

4H1

4H2

5H1

5H2

5H3

5H4

5L

1

5L

2

5L

3

5M1

5M2

6HA

1

6HA

2

6HB

1

6HB

2

6HC

6HD

1

6HD

2

6HG

1

6HH

1

6HH2

6BA

6PA1

6PA2

6PB1

6PB2

6PC

6PD1

6PD2

6PG1

6PG2

固体固体固体固体固体

固体

固体固体固体固体固体+++++

++++++++++++++++++++++++++++++++++++++++++++++++

在多孔塑料包装内

在密实塑料包装内6PH1 ++6PH2 ++

注:表中“+”号表示应检验项目;凡用于盛装液体的复合包装,均须增加渗漏试验和液压试验。

(3)表示类别和密度的代码,有两个部分:

①一个字母表示包装类别:X—用于包装类Ⅰ、Ⅱ、Ⅲ;Y—用于包装类Ⅱ、Ⅲ;Z—用于

包装类Ⅲ。

②包装允许装载货物的相对密度,对于拟装固体或有内包装的包装,应标以最大毛

重。

③运输固体或有内包装的包装,如果已顺利通过液压试验,用英文字母“S”表示。

④标明包装制造年份、生产国别、生产厂所在地检验机构代号、生产厂代号。⑤标

明包装生产批次。

例如:盛装某种液体危险品的闭口钢桶的包装标记:

UN 1A1/Y1.4/100/99

CN/××××××PI:×××

盛装某种固体危险品的塑料编织袋的包装标记:

5H3/Y26/S/99

CN/××××××PI:×××

2.性能检验

对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L、净重不超过400kg的各类包装其各类试验方法见SN0449.2-95《海运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SN/T0371-95《空运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这里只列出包装性能检验项

目及主要试验指标。性能检验项目已在表12—9中列出,试验指标如下:

(1)跌落试验:

①用拟装货物或者用与拟装货物物理性质相似的物质进行试验时,跌落试验高度见

表12—10;

②用水来代替拟装液体货物进行试验,当拟装液体货物的密度(ρ)不超过

1.2时,跌落试验高度见表6—12—10。

表6—12—10拟装液体密度不超过 1.2时跌落试验高度

Ⅰ类包装Ⅱ类包装Ⅲ类包装

1.8 1.2 0.8

③用水来代替拟装液体货物进行试验,当拟装液体货物的密度(ρ)超过时,应根据

拟装液体货物的密度(ρ)计算出跌落高度,见表6—12—11。

1.2

表6—12—11拟装液体密度超过

Ⅰ类包装Ⅱ类包装ρ×1.5 ρ×1.0 1.2时跌落试验高度

Ⅲ类包装

ρ×0.67

塑料包装在跌落试验前,必须将这些容器和内装物温度降至—18℃,纸制包装应满足SN0449.2-95《海运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规定的预处理条件。

(2)渗漏试验:渗漏试验压力见表6—12—12。

表6—12—12渗漏试验压力Kpa

Ⅰ类包装不小于30 Ⅱ类包装

不小于20

Ⅲ类包装

不小于20

(3)液压试验:液压试验压力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计算:

①温度55℃时,测出的包装件内总表压(即盛装物质蒸气压加上空气或惰性气体分压减去100kpa)乘上安全系数1.5;

②待运货物50℃时,蒸气压的1.75倍,减去100kpa;待运货物55℃时,蒸气压的1.5倍,减去100kpa。

在无法查得待运货物蒸气压时,可按表6—12—13提供的液压进行试验。

表6—12—13参考试验压力Kpa

Ⅰ类包装

恒压不小于250

Ⅱ类包装

恒压不小于100

Ⅲ类包装

恒压不小于100

塑料、塑料复合包装包括它们的封闭器,必须承受规定恒压容器包

括它们的封闭器,必须承受规定恒压5min。

30min,其他

(4)堆码试验:堆积的最低高度包括试样在内应为3m,持续时间24h。塑料桶(罐)和塑料复合桶(罐)在温度不低于40℃的环境中堆码28天。堆码载荷按下式计算:

M0=(X/H-1)M·1

式中:M0——加载的负荷,kg;

X——最低堆码高度,m;

H——单个包装件高度,m;

M1——单个包装件毛重,kg。

注:X/H的值应进位取整数。

中型散装容器包装标记及试验方法按《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16章“关于中型散装货物集装箱(中型散货箱)建议”中的要求进行。其中柔性集装袋检验按ZBA82003—88《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之规定,进

行顶部吊提、撕裂、堆码、跌落、拽落和正位六项试验。

例如:用于盛装某种危险品的柔性集装袋的包装标记:

13H4/Z/0699

CN/××××××/3700/1003

小型气体容器检验按SN0324-94《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进行。电石钢桶检验按SN0182.2-93《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性能检验规程》进行。

3.使用鉴定

使用鉴定是危险品包装检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疫检验部门应对已经进行性能

检验合格并盛装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进行鉴定。

(1)使用鉴定应满足如下技术要求:

A.申请单、厂检合格单、性能检验结果单清楚一致,与实物相符。

B.所使用的包装容器应与所装的危险货物相适应。

C.容器的包装类别应高于或等于危险货物海运、空运、铁路运输规则对货物要求的

包装类别。

D.包装件上铸印或印刷的标记、出运(生产)批号应牢固、清晰。

E.一般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包装总容积的98%以下,固体危险货物盛装至包装总容积

的95%以上。

F.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带内涂(镀)层容器,须提供6个月以上化学相容性试验合格的报告。

G.采用液体保护危险货物时,该液体的品种、规格及充灌量应符合规定。

采用惰性气体保护危险货物时,该惰性气体的质量、充灌量应符合规定。

H.对于空运的磁性物体或可能有磁性物质,须提交磁场强度测试报告,其磁场强度

大于0.418A/m时必须屏蔽。

I.危险货物不得撒落在内外包装之间。

J.吸附材料、防震及衬垫材料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起化学反应。

K.采用牢固封口时,危险货物不得从封口中漏出。采用液密封口时,将包装件横

置(封口置于最低部位),液体不得从封口中渗漏出来。

(2)袋类、箱类、桶类包装的鉴定方法按SN0449.3-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和SN/T0372-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规定进行。

(3)电石钢桶使用鉴定按SN0182.1《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使用鉴定规程》执行。

危险品包装

危险品包装(PACKAGINGFORDANGEROUSGOODS) 1.概述 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辐射等危及人类生命与财产安 全的物质。危险货物对包装、积载、隔离、装卸、管理,运输条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都 有特殊而严格的要求。它的安全运输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密切关系。包装直接影 响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所以说,危险货物更需要严格的包装。而对危险货物包装的检 验,旨在保证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能够经受得住正常运输条件所需安全程度的要求。 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于1956年发布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桔皮书)的规定,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订了《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制订了《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欧洲经济委员会(ECE)与国际运输委员会制订了《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议》(ADR)等有关的危险货物包装及运输管理法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专家会议就有关危险货物分类、包装及运输方面的提案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桔皮书每两年修订一次。 国际民航组织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规定从1991年1 月1日起,凡是用于空运和海运的危险货物的包装强制执行《桔皮书》第九章关于危险 货物包装定义、规格、要求、代码、标记、性能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 我国于1985年和1995年分别颁布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 法(试行)》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并按照《商检法》第十五条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列为强制性检验项目。 我国目前对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执行的标准有:SN0449.1-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SN0449.2-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SN0449.3-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 SN/T0370-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SN/T0371-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SN/T0372-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 SN0324-94《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ZBA82003《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SN0182.2-93《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性能检验规程》,SN0182.1-93《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使用鉴定规程》及《铁路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性能检验、使用鉴定)等十余项海运、空运及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行业标准。 按《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对各种危险货物按危险性质分成九大类二十一 小类:

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

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 前言:为便于广大危险货物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了解海运限量内危险货物(下简称“限量危险货物”)的相关海事管理要求,在整理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35-10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相关要求基础上,我们结合以往上海港出运的此类货物的一些具体案例,对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的海事申报及国际通行海运要求做了整理,在这里做个简单介绍,供有关航运单位参考。 声明:本参考材料仅限于对确定符合限量危险货物要求的货物在限量标记、包装、限量危险货物申报材料方面的一些重点要求的指引和介绍,并不涵盖限量危险货物的所有海运要求及托运人自己如何判别需出运的某种危险货物是否符合限量要求的知识介绍,如需知晓此部分内容,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仍应在清楚了解货物性质的基础上查阅35-10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一、什么是限量危险货物 1、限量运输的优点:由于限量货物在海上运输会受到较少的限制,很多托运人选择将其货物归类为“限量”。在海上运输时,对不同类型的“普通”危险货物的隔离要求严格,而对限量货物则要相对宽松。

2、放宽限量运输要求的合理性:限量危险货物直观的说就是运输某一危险货物时,在采用包装方面,用许多小桶、小瓶替代大包件(如,一个200L 的桶),然后将这些小包件置于一结实的外包装内,并在外包装内添加吸收剂材料,从而潜在危害或危险性就被相对降低了。如图所示: 3、限量的原则要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于限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标志和限量危险货物单证的要求不同于对“普通”危险货物的要求。托运人须了解有关要求,并按要求采用合适的包装、标记、标志,填写限量危险货物的相关单证。 二、限量运输的通用准则 允许将危险货物归类为限量货物需要严格的条件,通常有以下规定: -危险货物必须是包装类Ⅱ或Ⅲ; -包装类Ⅰ的危险货物不得限量(包括免除); 限量的原则是把大包件分解成小包件,然后将小包件置于外包装内。双层包装保护产品和可能的小渗漏。

国际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标记

国际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标记 1 GHS 制度 全称为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l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2002 年12 月,经联合国正式出版,因其封面为紫色, GHS 又称“紫皮书”。GHS 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 ——对化学品危害性的统一分类; ——对化学品危害信息的统一公示制度。 1.1 对化学品危害性的统一分类 GHS 制度将化学品的危害大致分为3 大类28 项: 1) 物理危害(如易燃液体、氧化性固体等16 项) 2) 健康危害(如,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等10 项); 3) 环境危害(如,水、臭氧层等2 项)。 1.2 对化学品危害信息的统一公示制度 GHS 制度 采用两种方式公示化学品的危害信息: (1) 标签 在GHS 制度中一个完整的标签至少含有5 个部分: a)信号词:表明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的词语,包括: ——“危险”(Danger):用于较为严重的危险类别 ——“警告”(Warning) :用于较轻的危险类别 b)危险说明:描述一种危险产品危险性质的短语,GHS 制度已经为所有危险项别分配了指定的危险说明,例如:“高度易燃液体和蒸气”;“遇热可能会爆炸”;“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 c)象形图:一种描述危险产品危险性质的图形。具体要求: ——边框:红色要足够宽,醒目;

——符号:黑色; ——背景:白色。 图2 GHS 制度中共有9 种象形图 d)防范说明:一个短语或图形来说明建议采取的措施。 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防止因接触某种危险物质或因对它存储或搬运不当而产生的不利效应。 举例:“放在儿童伸手不及之处”; “使用前请读标签”; “接触时需带防毒面具”

危险品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危险品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划分各类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生产、贮存、运输和检验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进行性能试验时确定包装类别的依剧。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 b. 盛装感染性物品的运输包装; c. 盛装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包装; d. 盛装杂类物品的运输包装; e. 净重大于400Kg的包装; f. 容积大于450L的包装。 2 引用标准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 3.1 自反应物质self-reactive substances 系指GB6944的第4.1项(以下简称4.1项,其他类、项同)中在常温或高温下由于运输温度太高而容易引起激烈的放射分解物质。 3.2 退敏爆炸品desensitized explosives 系指 4.1项中的用水或酒精湿润或用

其他物质稀释以抑制其爆炸性质的第1类物质。 3.3 自热物质self-heating substances 系指 4.2项中与空气接触不需要能源供应便能够自己发热的物质。 4 包装类别 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货物具有大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Ⅲ类包装:货物具有小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5 包装类别的划分 按GB 6944中危险货物的不同类项及有关的定量值,确定其包装类别。但各类中性质特殊的货物其包装类可另行规定。 5.1 第1类爆炸品 爆炸品所使用的包装容器,除另有规定外,其强度应符合Ⅱ类包装。 5.2 第2类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 5.2.1 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质气瓶 钢质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盛装乙炔气的钢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5.2.2 外包装为木箱或纸箱,内容器为安瓿瓶或装有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容器 a. 2.1项易燃气体(品名编号21001~21999):Ⅱ类包装; b. 2.2项不燃气体(品名编号22001~22999):Ⅲ类包装;

危险品包装

危险品包装(PACKAGING FOR DANGEROUS GOODS) 1.概述 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辐射等危及人类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物质。危险货物对包装、积载、隔离、装卸、管理,运输条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都有特殊而严格的要求。它的安全运输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密切关系。包装直接影响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所以说,危险货物更需要严格的包装。而对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旨在保证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能够经受得住正常运输条件所需安全程度的要求。 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于1956年发布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桔皮书)的规定,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订了《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制订了《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欧洲经济委员会(ECE)与国际运输委员会制订了《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议》(ADR)等有关的危险货物包装及运输管理法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专家会议就有关危险货物分类、包装及运输方面的提案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桔皮书每两年修订一次。 国际民航组织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凡是用于空运和海运的危险货物的包装强制执行《桔皮书》第九章关于危险货物包装定义、规格、要求、代码、标记、性能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 我国于1985年和1995年分别颁布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并按照《商检法》第十五条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列为强制性检验项目。 我国目前对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执行的标准有:SN0449.1-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SN0449.2-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SN0449.3-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 SN/T0370-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SN/T0371-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SN/T0372-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SN0324-94《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ZBA82003《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SN0182.2-93《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性能检验规程》,SN0182.1-93《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使用鉴定规程》及《铁路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性能检验、使用鉴定)等十余项海运、空运及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行业标准。 按《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对各种危险货物按危险性质分成九大类二十一小类: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标准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标准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以下科称标志)的种类、名称、尺寸及颜色等。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 2 引用标准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3 标志的图形和名称 标志的图形共21种,19个名称,其图形分别标示了9类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见表)。 标志图形须符合标志1~21的规定(见表)。

注:表中对应的危险货物类项号及各标志角号是按GB 6944的规定编写的。 4 标志的尺寸、颜色

4.1 标志的尺寸 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 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按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4.2 标志的颜色 标志的颜色按标志1~21规定。 5 标志的使用方法 5.标志的标打,可采用粘贴、钉附及喷涂等方法。 5.2 标志的位置规定如下: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侧面。 5.3 每种危险品包装件应按其类别贴相应的标志。但如果某种物质或物品还有属于其他类别的危险性质,包装上除了粘贴该类标志作为主标志以外,还应粘贴表明其他危险性的标志作为副标志,副标志图形的下角不应标有危

险货物的类项号。 5.4 储运的各种危险货物性质的区分及其应标打的标志,应按GB 6944、GB 12268及有关国家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执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我国执行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办理。 5.5 标志应清晰,并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 5.6 标志应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改换包装,其标志由改换包装单位标打。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和负责起草。 本标准1963年10月首次发布,1973年9月第一次修订,1985年6月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锦、王巨钢。 本标准委托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解释。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0-90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以下科称标志)的种类、名称、尺寸及颜色等。????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 2 引用标准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3 标志的图形和名称 ????标志的图形共21种,19个名称,其图形分别标示了9类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见表)。????标志图形须符合标志1~21的规定(见表)。

注:表中对应的危险货物类项号及各标志角号是按GB 6944的规定编写的。 4 标志的尺寸、颜色 4.1 标志的尺寸 ??? 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 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按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4.2 标志的颜色 标志的颜色按标志1~21规定。 5 标志的使用方法 5.标志的标打,可采用粘贴、钉附及喷涂等方法。 5.2 标志的位置规定如下: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侧面。 5.3 每种危险品包装件应按其类别贴相应的标志。但如果某种物质或物品还有属于其他类别的危险性质,包装上除了粘贴该类标志作为主标志以外,还应粘贴表明其他危险性的标志作为副标志,副标志图形的下角不应标有危险货物的类项号。 5.4 储运的各种危险货物性质的区分及其应标打的标志,应按GB 6944、GB 12268及有关国家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执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我国执行

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办理。 5.5 标志应清晰,并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 5.6 标志应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改换包装,其标志由改换包装单位标打。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和负责起草。 本标准1963年10月首次发布,1973年9月第一次修订,1985年6月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锦、王巨钢。 本标准委托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解释。

危险品运输及包装常识

危险品运输及包装常识 危险品运输及包装常识 国际化学品编号常用编号有如下几种: (1)ICSC编号:ICSC编号指国际化学品安全标卡的顺序号(International Chemical Safety Card)。 (2)UN编号:该号是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对危险物质制定的编号。该编号登录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Recom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ous Goods)中。 (3)EC编号:这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既欧盟的《欧洲商业化学物质名录》(European Inventory of Existing Commercial Chemical Substances EIECCS)中对该物质的编号。 (4)CAS登记号:该号是美国化学文摘社登记号(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的英文缩写。登记号由三部分数字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线联结。它是用来检索有多个名称的化学物质信息的重要工具。 (5)RTECS号:RTECS号是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所规定的化学物质毒性作用登记号(Registry of Toxic Effects of Chemical Substances)。该编号可用来查找一个化学物质的毒理学数据。

包装标识国际化学品安全包装标识详见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图版。欧盟规定:化学品安全包装使用危险符合、R 标记和S标记。在欧盟国家中化学品包装上必须标示出“危险符合”(dangerous symbols)。这些符号的含义与危险物质的“特别风险性质(R标记)”以及对危险化学物质的“安全使用建议(S标记)”有关。危险符号应以黑体字印刷在橙红色背景下,各种符号的含义如下: E符号:爆炸性物品;O符号:氧化性物品;F符号:高度易燃物品;F+符号:极易燃物品;T符号:有毒物品;T+符合:极毒物品;C符号:腐蚀性物品;Xi符号:刺激性物品;Xn符号:有害物品;N符号:环境危险物品。 在特别标记中,R标记表示化学物质使用中产生的特别风险的性质(the nature of special risks)。S标记表示安全预防措施建议(the recommended safety precautions)。这种特别标记由一个字母(R或S)和一串数字组成,字母后面的数字表示具体类型,字母与数字之间的“一”连字符号表示对特别风险(R)或安全预防措施建议(S)的单独说明。字母与数字之间的“/”斜杠符号表示以一句话对特别风险(R)或安全预防措施建议作综合说明。例如R7表示可能引起火灾;R20表示吸入有害;R45表示可能致癌;R20/21表示吸入和与皮肤接触时有害;S2表示避免儿童接触;S7表示应存在密闭包装容器中;S1/2表示上锁保管并避免儿童接触;S20/21操作(搬运)时不得进食、饮水或吸烟等。 联合国把化学危险物品分为9类: 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含易燃气体、有毒气体等),第3类易燃液体(高、中、低闪点);第4类易燃固体,第5类氧化剂和过氧化物,第6类有毒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性物品,第9类杂类危险品。国际化学品的联合国包装级别,一般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和国际海事组

2011年IATA关于磁性危险品包装最新规定953

(1)dangerous goods required for the operation of the vehicle, machine or equipment, such as fire extinguishers, tire inflation canisters, safety devices, etc., must be securely mounted in the vehicle, machine or equipment. Aircraft may also contain other articles and substances which would otherwise be classified as dangerous goods but which are installed in that aircraf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ertinent 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s and operating regulations. If fitted, life-rafts, emergency escape slides and other inflation devices must be protected such that they cannot be activated accidentally. Vehicles containing dangerous goods identified in Subsection 4.2 - List of Dangerous Goods as forbidden on passenger aircraft may only be transported on cargo aircraft; (2) vehicles equipped with theft-protection devices, installed radio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or navigational system must have such devices, equipment or system disabled. Replacements for the dangerous goods permitted in paragraphs (a) and (b) must not be carried under this packing instruction. Net quantity per package passenger aircraft Net quantity per package Cargo Aircraft Only UN 3166, Battery-powered equipment, or Battery-powered equipment vehicle No limit No limit PACKING INSTRUCTION 953 This instruction applies to UN 2807, Magnetized material on passenger aircraft and Cargo Aircraft Only. Magnetized material will be accepted only when: (a) devices such as magnetrons and light meters have been packed so that the polarities of the individual units oppose one another; (b) permanent magnets, where possible, have keeper bars installed; (c) the magnetic field strength at a distance of 4.6 m (15 ft) from any point on the surface of the assembled consignment: (1) does not exceed 0.418 A/m (0.00525 gauss), or (2) produces a magnetic compass deflection of 2 degrees or less. Note: For loading instructions see 9.3.11. Determination of shielding requirements The magnetic field strength of magnetized materials must be measured using measuring devices having a sensitivity sufficient to measure magnetic fields greater than 0.0398 A/m (0.0005 gauss) within a tolerance of plus or minus 5%, or with a magnetic compass sensitive enough to read a two-degree variation, preferably in 1 degree increments or finer. Methods of determining if a magnetized article meets the definition of a magnetized material include: Method 1— When an oersted meter is used, it is placed on one of two points positioned 4.6 m (15 ft) apart and located in an area that is free from magnetic interference other than the earth's magnetic field. The oersted meter is then aligned with the second point and “balanced” to a zero reading. The magnetic article is then placed on the other point and the magnetic field strength is measured by reading the meter while rotating the package 360 degrees in its horizontal plane. If the maximum field strength observed is 0.418 A/m (0.00525 gauss) or less, the article is acceptable for air transport. When the maximum field strength exceeds 0.418 A/m (0.00525 gauss) shielding should be applied until a reading of 0.418 A/m (0.00525 gauss) or less has been attained. Method 2— When a magnetic compass is used as a sensing device, it should be placed on one of two points positioned 4.6 m (15 ft) apart which are aligned in an East/West direction and in an area that is free from any magnetic interference other than the earth's magnetic field. The packaged item to be tested is placed on the other point and rotated 360 degrees in its horizontal plane for indication of compass deflection. When the maximum compass deflection observed is two degrees or less, the article is acceptable for air transport. When the maximum compass deflection of an item exceeds 2 degrees, shielding must be applied until the maximum deflection is not more than 2 degrees. If the maximum field strength observed at a distance of 2.1 m (7 ft) is less than 0.159 A/m (0.002 gauss) or there is no significant compass deflection (less than 0.5 degree), the article is not restricted as a magnetized material. PACKING INSTRUCTION 954 This instruction applies to UN 1845, Carbon dioxide, solid (dry ice) on passenger aircraft and Cargo Aircraft Only. The General Packing Requirements of Subsection 5.0.2 must be met. Additional Packing Requirements In packages: (a) must be in packaging designed and constructed to permit the release of carbon dioxide gas and to prevent a build-up of pressure that could rupture the packaging; (b) the shipper must make arrangements with the operator(s) for each shipment, to ensure ventilation safety procedures are followed; (c) the Shipper's Declaration requirements of Subsections 8.1 and 10.8.1 are only applicable when the Carbon dioxide, solid (dry ice) is used as a refrigerant for dangerous goods that require a Shipper's Declaration; (d) when a Shipper's Declaration is not required,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as required by 8.2.3 for the Carbon dioxide, solid (dry ice), must be contained in the “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box on the air waybill and should be shown in the following order: 1) UN 1845; 2) proper shipping name (Carbon dioxide, solid or Dry ice);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_GBT15098-94_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98-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危险品的包装标志。在附录部分列出了997种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明细表。表中给出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别名、英文名、分子式、主要危险性类别、次要危险性类别、危险特性及危险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包装标志,也适用于其他化学品的分类和包装标志。 2 引用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 分类 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 3.1 第1类 爆炸品 本类化学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3.2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a.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b.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力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3.3 第3类 易燃液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3.4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易燃固体系指燃点低, 对热、撞击、摩擦敏感, 易被外部火源点燃, 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 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 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 放出热量, 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 发生剧烈化学反应, 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危险品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危险品运输包装类别划 分原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危险品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划分各类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生产、贮存、运输和检验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进行性能试验时确定包装类别的依剧。 本标准不适用于: a.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 b.盛装感染性物品的运输包装; c.盛装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包装; d.盛装杂类物品的运输包装; e.净重大于400Kg的包装; f.容积大于450L的包装。 2引用标准 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 3.1自反应物质self-reactivesubstances 系指GB6944的第4.1项(以下简称4.1项,其他类、项同)中在常温或高温下由于运输温度太高而容易引起激烈的放射分解物质。 3.2退敏爆炸品desensitizedexplosives系指 4.1项中的用水或酒精湿润或用其他物质稀释以抑制其爆炸性质的第1类物质。 3.3自热物质self-heatingsubstances系指 4.2项中与空气接触不需要能源供应便能够自己发热的物质。 4包装类别 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货物具有大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Ⅲ类包装:货物具有小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5包装类别的划分 按GB6944中危险货物的不同类项及有关的定量值,确定其包装类别。但各类中性质特殊的货物其包装类可另行规定。 5.1第1类爆炸品 爆炸品所使用的包装容器,除另有规定外,其强度应符合Ⅱ类包装。 5.2第2类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 钢质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盛装乙炔气的钢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Ⅱ类包装; Ⅲ类包装; Ⅱ类包装。 5.3第3类易燃液体

危险品仓库管理办法

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什么事是危险品 危险品:指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性质的物质。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 二.工作职责 1.品质部负责收集、编制安全数据和“危险品清单”,并负责本部门危险品的使用、贮存管理。 2.采购负责采购、运输及与相关方的协调。 3.仓库负责危险品的贮存管理。 4.生产负责本部门危险品的使用、现场危险品存放管理。 5.行政负责处理危险品废弃物。 6.厂内安全员负责对有关危险品的各环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分类管理 1.易燃液体。 2.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3.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强腐蚀性酸、碱等。 四.危险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1.采购在购买危险品时,须要求危险品供应商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物质的成分、名称及其危险特性。 2.品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技术说明书的适用格式,并统一保存管理。

3.安全员负责组织对危险品使用及保管人员进行危险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培训。 五.定制标识 1.根据危险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危险特性,安全员应制定包括危险品的名称、危险特性、防护措施、急救、储运、泄露处置等内容在内的危险品标牌大纲。并提交采购统一定制标牌。 2.危险品的贮存和使用场所都应设置醒目的危险品标牌。 六.危险品管理 1.在生产储存时,应杜绝一切火源,严禁烟火。 2.电器设备、照明等应采用防爆装置,做好防静电措施,保证通风。 3.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储存地方必须干燥,特别是要与酸类物品隔存,灭火时注意选择灭火器类型。 4.使用时一定要按规定做好防护措施。 七.危险品的废弃物必须放置在工厂的垃圾站,不得任意抛弃废弃物,污染环境。 八.危险品的异常、紧急事件处理 1.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如发生人员受伤或环境受到污染时,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实施。 2.对发生异常、紧急事件后必须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分析并作出预防措施。

危险品运输及包装的相关常识

危险品运输及包装的相关常识 编号:ICSC编号指国际化学品安全标卡的顺序号(International Chemical Safety Card)。 (2)UN编号:该号是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对危险物质制定的编号。该编号登录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Recom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ous Goods)中。 (3)EC编号:这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既欧盟的《欧洲商业化学物质名录》(European Inventory of Existing Commercial Chemical Substances EIECCS)中对该物质的编号。 (4)CAS登记号:该号是美国化学文摘社登记号(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的英文缩写。登记号由三部分数字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线联结。它是用来检索有多个名称的化学物质信息的重要工具。 (5)RTECS号:RTECS号是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所规定的化学物质毒性作用登记号(Registry of Toxic Effects of Chemical Substances)。该编号可用来查找一个化学物质的毒理学数据。 包装标识国际化学品安全包装标识详见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图版。欧盟规定:化学品安全包装使用危险符合、R标记和S标记。在欧盟国家中化学品包装上必须标示出“ 危险符合”(dangerous symbols)。这些符号的含义与危险物质的“特别风险性质(R标记)”以及对危险化学物质的“安全使用建议(S标记)”有关。危险符号应以黑体字印刷在橙红色背景下,各种符号的含义如下: E符号:爆炸性物品;O符号:氧化性物品;F符号:高度易燃物品;F+符号:极易燃物品;T符号:有毒物品;T+符合:极毒物品;C符号:腐蚀性物品;Xi 符号:刺激性物品;Xn符号:有害物品;N符号:环境危险物品。 在特别标记中,R标记表示化学物质使用中产生的特别风险的性质(the nature of special risks)。S标记表示安全预防措施建议(the recommended safety precautions)。这种特别标记由一个字母(R或S)和一串数字组成,字母后面的数字表示具体类型,字母与数字之间的“一”连字符号表示对特别风险(R)或安全预防措施建议(S)的单独说明。字母与数字之间的“/”斜杠符号表示以一句话对特别风险(R)或安全预防措施建议作综合说明。例如R7表示可能引起火灾;R20表示吸入有害;R45表示可能致癌;R20/21表示吸入和与皮肤接触时有害;S2表示避免儿童接触;S7表示应存在密闭包装容器中;S1/2表示上锁保管并避免儿童接触;S20/21操作(搬运)时不得进食、饮水或吸烟等。 联合国把化学危险物品分为9类: 第 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含易燃气体、有毒气体等),第3类易燃液体(高、中、低闪点);第4类易燃固体,第5类氧化剂和过氧化物,第6类有毒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性物品,第9类杂类危险品。国际化学品的联合国包装级别,一般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和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规定,除第1类、第2类、第 5类、第6类和第7类有专门规定之外,其余各化学物质的包装分别按危险性分为三级。危险性大的包装级别为1级,中等危险的包装级别为II级,危险性较小的级别为III级。每个级别的划分都有相应的判定标准。 例如有毒化学品包装级别的判定标准如下:(LD50, I级包装口服毒性≤5 皮肤接触毒性≤40 吸入毒性≤ II级包装口服毒性>5-50 皮肤接触毒性>40-200 吸入毒性 III级包装口服毒性>50-200 皮肤接触毒性>200-1000 吸入毒性。

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产品标准

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GB 18191-200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9-26批准 2001-03-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参考了DIN 6131—1989《塑料桶》和FOCT 24463—1980《聚合物制地桶》,并结合我国地情况对规格进行了筛选和确定.b5E2RGbCAP 本标准地实验方法和数值是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地建议书》和我国《铁路危险 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地有关规定确定地.p1EanqFDPw 本标准地第5.3、6、7条为强制性地.其余条款是推荐性地. 本标准由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技术委员会危险品包装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化学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帆顺实业总公司、山东庆云春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吴江市青 云塑料厂、北京南远运达制桶厂、宝鸡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盾塑料公司、 大连第十三塑料厂.DXDiTa9E3d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曲衍平、张令国、沈正林、郎明智、张大生、史永宏、杨金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盛装危险品用塑料桶地产品分类、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 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盛装危险品地以高密度聚乙烯为主要原料地60 L~220 L聚乙烯吹塑桶(以下简称危塑桶>.RTCrpUDGiT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地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地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地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地可能 性.5PCzVD7HxA GB/T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地检查> GB/T4857.3—1992 包装运输包装件静载荷堆码实验方法 GB/T4857.5—1992 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实验方法 GB/T17344—1998 包装包装容器气密实验方法 3 符号 Ⅰ——Ⅰ类危险品包装; Ⅱ——Ⅱ类危险品包装; Ⅲ——Ⅲ类危险品包装; K——大开口危塑桶; B——小开口危塑桶; D——外径; d——注人口直径; H——外高. 注:注人口直径大于70mm为K;小于或等于70mm为B. 4 产品分类 4.1 分类 按可以盛装危险货物地类别进行分类,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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