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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药品合理使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等有处方发放权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重视医患沟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前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用药史以及过敏史等情况,确保开具处方符合医学规范和合理用药原则。

第五条处方应准确、清晰地写明患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病情描述、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内容。并注明医师的姓名、职务、执业证号以及开具日期。

第六条处方开具后,医务人员应进行审核,验证处方内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处方的保存和存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处方保存和存档制度,确保处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处方的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一般不少于5年。

第九条处方存档应采用电子存储方式,并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章药师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药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处方

审核和发药工作,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药师有权要求医务人员提供患者的病情资料和相关检

查结果,以便确认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药师在发药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药物咨询和用药指导,提供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执法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处方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执法,

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其他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有关处方管理的职责,配合

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药品管理法》

2.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

3. 《处方审核标准》

4. 《处方发药流程图》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2.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定,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开具和管理行为。

3. 处方审核标准:指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标准,用于指导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的依据。

4. 处方发药流程图:指医疗机构制定的用以指导和管理处方发药流程的图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1. 困难:处方内容不规范、不完整。

解决办法: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处方写作能力,推广使用电子处方系统,减少人为错误。

2. 困难:医务人员和药师沟通不畅。

解决办法:建立医患沟通平台,促进医务人员和药师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沟通技巧培训。

3. 困难:药品错误发药。

解决办法:加强药师的药物知识和发药技能培训,建立药品发放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发药审核程序。

4. 困难:患者理解困难,用药不规范。

解决办法:加强患者教育工作,提供药物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鼓励患者咨询药师,解答用药疑问。

注: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执行。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保障药品合理使用,保护人民 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品经营企业的 药品处方管理。 第三条药品处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执业医师应在其执业范围 内使用药品处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处方,是指将执业医师对病人诊断和 治疗的医疗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方式表达,并作为合法药品供应、购 买等活动的依据的医疗文件。 第二章药品处方的开具和使用 第五条药品处方的开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标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名称和资格证书号码; (二)明确标明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

(三)明确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数量、用法、用量、使用期限等信息; (四)明确标明药品的用途; (五)明确标明药品处方的开具时间; (六)经执业医师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名、盖章时间。 第六条药品处方应当采用打印或者书写方式制作,使用纸张 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注明药品处方的使用期限。 第七条药品处方应当真实,执业医师应当根据病人病情、诊 断结果、药品作用及不良反应等因素开具合理用药的药品处方。 第八条药品处方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开具。 第九条执业医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涉及伦理道德、 机密信息的药品处方进行相应处理和保密。 第三章药品处方的审核和存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药品处方进行综合审核,对不符合有 关规定的药品处方,应当及时予以补充或者纠正,不得出具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配合综合审核机制,确保药 品配合科学合理。

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药品销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为患者开具用于购买药品的文书。处方应当真实、准确、合理,依据以下规定执行。 第三条药品购买者应当凭处方购买药品。 第四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用药,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二)根据病情开具药品种类、规格、用量、用法、用药期限等内容,确保处方真实、准确、合理;

(三)注明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 第五条处方中使用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适应症、用药须知、禁忌症、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内容应当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明示。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核查 第六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依据临床需要开具处方,并对处方负责。 第七条出具处方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将处方内容及信息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第八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查验患者的有效件并将件号码填写在处方上。

第九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查验处方上的相关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认真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 第十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对出具的处方进行复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合理。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处方管理监督工作,特别要重点监督网络销售、邮购、电话订购等非面对面销售药品情况。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开具处方,并妥善保管处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及其核查、复核、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障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企业及相关从业 人员在我国境内开具、核查、执行医疗用药处方。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主要术语和定义: (一)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置的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诊疗行为:指医务人员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 (三)处方:指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开具的取得药品处方药的 文书。 (四)处方信息:指处方中的药品名称、数量、剂量、用法、 用量、用药部位、用药期等相关信息。 (五)处方副本:指药房在药品发放后保存的复印件,部份医 院用于药品统计。 第二章处方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开 具和核实处方的规范要求和标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药学人员,参预处方审核和药品 配送工作。 第六条我国所有药品均应经过医疗机构处方使用。未经医疗机 构处方使用的药品,药品销售企业不能销售给非医疗机构的个人或 者单位。 第七条执业医师在进行诊疗行为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及药 品特性合理开具处方,并明确告知患者药品的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审核制度,对医师开具的 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内容规范、合理、安全。 第九条执业医师和药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及时办理处 方交易,防止发生药品交易失误或者违规行为。 第三章处方的开具和填写 第十条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按照药品的安全、有效、合 理用药原则,果断决策,精准开药。 第十一条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符合《药物处方管理办法》 规定的开簿、签名、注明药品名称、数量、剂量、用法、用量等要求。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事服务机构和合法经营药品的药品零 售企业,包括药店和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医事服务机构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国家以及有关地方的 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执行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地方的规定,并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处方。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临床应用指南,合理规范用药,不得滥用处方权,减少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完善药品采购制度,按照来源合法、质量认证和最新有效注册证的原则采购药品,并做好药品回收退货 工作。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事服务机构和药 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处方管理工作应作为其中重点监督内容,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处方开具 第七条医事服务机构开具处方应当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和必 要的医疗规范。 第八条医事服务机构应当为患者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处方的内容,并建立健全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第九条医事服务机构患者按症状、诊断、治疗等需要开具处 方时,应当正确选择用药,限定用药数量,并严格控制滥用抗菌药 物情况。 第十条上游药品经营企业在向医事服务机构销售普通药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购进用药品,配合 医事服务机构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 第三章处方核查 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在接收处方后,应当进行核查和审查,确保处方真实、合法和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医务人员的处方开具要求进 行配药,并不得违反处方限定的用药数量和用法用量,不得代替或 替换处方用药。 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在出售处方药品前,应当对个人及身 份证明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保留购药信息。

《处方管理办法》

2023年度:《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在医疗机构、药店等单位开具和处理药品处方的活动。 第三条药品处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尽可能降低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的前提下,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处方管理,并采取措施预防处方滥用、滥开行为。 第二章药品处方管理 第一节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 1. 临床必要性。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实际需要,临床上使用才具有必要性。

2. 安全性。处方应当考虑药物的毒副作用、过敏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因素,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3. 规范性。处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规范。 4. 省钱省药。处方应当在尽可能降低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的前提下,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节处方开具和审核 1. 处方开具 1.1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处方管理制度,制定处方开具标准和程序,并确保处方定位、符号、剂量等信息准确无误。 1.2 处方处方开具应当采用电子处方或纸质处方,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1.3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出药品特别是抗菌药物处方进行审核,保证处方使用临床必要并合法。

2. 处方审核 2.1 药师应当负责对处方进行严格审核,核实处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存在问题的处方进行退回或撤销。 第三节处方保存和管理 1. 处方保存 1.1 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采取电子存储或纸质存储,并备份保存,确保处方信息完整、准确。 1.2 纸质处方应当在规定年限内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__年。 2. 处方管理 2.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流程和各个环节职责。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现行的《处方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下面是详细内容。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守安全、有效、经济的准绳。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医院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院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是经医师开具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发药的一项重要文书。医师的处方开具、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剂,直接关系到医疗的效果和安全,同时也是处理医疗相关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依法执业,执行医疗常规规范,合理使用药物,保证处方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合理性。 二、处方的基本格式和颜色处方的基本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院名称、处方编号、付费方式、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 2.正文:以R(拉丁文ReCiPe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的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处方的日期。 处方的颜色:目前我院实行电子处方管理系统,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淡红色以外,其它处方均为白色。 三、处方书写的基本要求 1.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遵照诊疗常规规范;根据药品的适应症、药理作用、药代动力学特点、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合理使用药物。医师处方所列药物应与诊断相吻合。药物选择以疗效好、副作用少、价格合理为原则。 2.医师开具麻醉、精神、医用毒性药品或放射性药品的,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医师在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开具处方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处方书写的所有内容应清晰、完整、准确、并与病历记载一致。 4.每张处方只限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必须写明性别、年龄,年龄必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医疗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化,处方管理作 为医疗卫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完善和规范。为了进一步 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最新版本的《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并发布,成为医务人员和患者共同遵守的法规准则。 一、处方开具规范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规定,医务人员在开具处 方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用药品种、用 药剂量、用药频次等必须详细清晰,不得有遗漏和错误。同时,处方 必须由医师亲自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确保处方的合法有效性。 二、处方审核流程严格 除了医务人员的处方开具规范外,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本规定,医疗机构在收到处方后要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对处 方中的药品种类、剂量、频次等进行逐一审核,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审核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和审查能力,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不得有疏漏和纰漏。 三、处方调剂标准统一 为了规范处方调剂行为,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规定,各地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处方调剂,不得随意更改 处方中药品种、剂量和频次等内容。调剂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执业证书,严格按照医师的开具处方执行,确保患者用药准确无误。

四、处方管理信息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医疗卫生系统也在逐步向信息化管理迈进,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规定,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 处方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处方开具、审核、调剂等环节的信息共享 和管理。同时,医疗机构必须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更新和维护,保证 处方管理的顺畅和高效。 五、处方管理责任明确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规定,医务人员和医疗机 构对处方管理承担明确责任,必须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处方管理工作,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任何违反处方管理规 定的行为都将被严肃处理,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的制定和发布,对 规范医疗卫生系统中处方管理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医务人员 和患者都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患者用药安全和医疗卫生秩序。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处方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 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2023修正版《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1. 引言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医院内处方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本文档旨 在明确医院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帮助医院做到合理开药、规范用药,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院的处方管理工作,包括处方开具、处方 使用、处方审核和处方档案管理等方面。 3. 应遵循的原则 为了规范医院的药物处方管理,开展科学合理的药物治疗服务,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 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进行个性化的用药方案; - 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方的合法性; - 加强处方审核工作,保证处方质量,防止滥用药物; - 做好处方的档案管理,记录患者的用药信息,方便日后的随 访和监控;

- 定期开展处方质量评估和反馈,不断改进医疗服务的质量。 4. 处方开具 4.1 处方书写要求 - 处方必须使用医院统一印制的处方笺; - 处方应使用醒目的标准字体,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 处方必须具备以下内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临床诊断,用药品名、规格、剂量等详细信息,医生的签名和挂号号等; - 处方禁止使用乱码、涂抹、粘贴等不规范的修改方法; - 处方应用防伪技术,防止篡改和伪造。 4.2 处方开具流程 - 医生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和需要,开具处方; - 医生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史,确保处方的准确性; - 处方必须由医生亲自签名和盖章,签名和章的信息必须与医生的执业证信息一致; - 医生在处方笺上注明药师的建议和内容; - 医生应根据处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补充资料和说明。

5. 处方使用 5.1 处方配药 - 药师根据处方要求,配药时应核对患者的处方与患者本人信 息是否一致; - 药师应按照处方中的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信息,准确配药; - 药师应按照药品的储存要求和有效期,保障药品的质量。 5.2 用药指导 - 药师应向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详细的用药指导,包括用药方法、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内容; - 药师应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确保患者对药品的正确使用。 6. 处方审核 6.1 审核要求 - 处方审核应由专职药师负责,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 药师应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药学知识,进行处方审核; - 药师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药品目录和药品使用指南进行审核。 6.2 审核流程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临床用 药合理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医药卫生机构、药品流通企业、个体转供药企业(以下简称“药店”)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遵循“以患者为中心, 以临床为基础,以科学为依据,以合理用药为目的”的原则,确保 处方安全、有效、合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医药卫生机构开具处方,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药店接受处方的须知客户身份并当场核验处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核对处方相关信息并进行备案,保留处 方原件。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 第六条处方应当由医务人员开具,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情、使用药物的特点和需要,在开 具处方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 第八条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汉字书写,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病症、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使用期限,并在药品名称下方注明是否为限定使用的药品或特殊管 理的药品。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根据病情和药物的特点, 对患者的用药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 第十一条药店在审核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核对患者身份及处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 (二)核实药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三)核实药品是否存在限制使用和特殊管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药店在审核处方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联系医务人员,请求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药店审核处方应当有专人负责,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 第十四条处方管理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维护公共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所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坚持“三民主义”,遵从医学规范,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确保处方合理有效,减少用药风险。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严格审核处方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合理用药和处方管理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采购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购买药品时应当凭医师处方或医师诊断证明,不准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 第八条医师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药品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目录和标准,开具合理有效的处方。 第九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医师姓名、职称、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执业医师证书编号; (二)处方日期;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四)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频次; (五)与药品相关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医师应该意识到处方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尽可能地减少一切可能影响处方质量的因素。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人审核处方,并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确保审核做到位、到人、到时。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从事处方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审核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并注明审核人员姓名、审 核日期、审核结论。 第十四条审核结果应及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沟通,解决发 现的问题和疑义。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处方、审 核结果、开具医师、患者基本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追溯和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 处理药品安全事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处方审核制度, 导致用药不合理、不规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医师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具不合理、不规范的处方或 者未按规定向患者说明用药注意事项,导致患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患者无处方购买 的处方药品,或者销售虚假处方、变造处方的药品,应当承担相应 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件及注释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公民权益和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 本办法合用于医疗机构和其他合法开展处方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中的相关术语,应按照下列含义解释: (一) 处方:指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合法开展处方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患者病情开出的治疗、预防、诊断用药及其他治疗措施的医疗 文件。 (二) 处方药:指医生处方使用的依法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非基本药物目录但须在医生处方下使用的人类非特殊用途药品。 (三) 药店:指依法合法营业的医药经营业者设立的经营药物零 售的经济组织。 (四) 医保药品:指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内企业的药品。

(五) 特价药:指依法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非基本药物目录的人类非特殊用途药品中,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医保支付标准控制药价并赋予相应药品配结算价的药品。 (六) 不良反应:指使用药物后所引起的不良症状。 第四条处方的开具 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了解患者个人身体情况和病史,了解患者过往服药史,制定合适的处方并在处方上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处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法和用量; (二) 药品创造商、生产批号以及有效期限; (三) 医师姓名、职称、医院或者诊所名称、盖章或者签字,以及处方开具时间; (四) 在开立处方药时,应注明是否成列使用。 医师应遵循选用安全、经济、有效并在保障患者治疗效果的基础上减少不当用药现象。 第五条处方的审查

(一) 医师应当在处方上注明相关诊断和患者的其他病史,可根据需要向患者问询相关病情,以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 处方审查人员应在规范使用处方药证明中进行处方审查并核实药品真实性,及时告知处方开具人药品不合适或者建议调整药品用量和用法,避免过度使用等现象。 (三) 药店应当对接收到的处方进行审查,签名及核实药品的真实性,及时向医师或者处方审查人员提出疑问和建议。 第六条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一)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其他合法开展处方行为单位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二) 医疗机构、药店及其他开展处方管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信息。 (三)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涉及处方管理的投诉、举报及告知,开展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处方管理的记录和归档 (一) 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记录和归档处方信息,建立和实施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临床医生在开具处方时需要考虑到 许多因素,如诊断、患者病史、药物作用、用法用量等。为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护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医疗质量提高,我国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处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处方管理的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 师开具药品处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门诊部 和医疗机构收到药品处方后,应当根据处方的内容进行配药、销售药品。”因此,医师开具药品处方必须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安全原则。原则上,处方中应选用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药品,药品应在严格的药代动力学和药物治疗学的指导下选用,用药时应根据患者的病情、体质特点、年龄等因素进行个体化治疗。

2. 合理用药原则。合理用药是指选用适当的药物治疗患者疾病,并在治疗过程中保证用药的安全有效。医生开具处方应严格遵守用药的适应证、病情分类、给药途径、剂量用法等原则,避免不必要的用药和药物的滥用。 3. 正确用药原则。遵照药品说明书和医学常识,正确掌握药物血药浓度、药代动力学等基本知识,根据不同疾病的药物治疗原则,正确选用药物,设置合理的用药方案。 4. 经济原则。在保证药物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选用价格相对较低的同类药物,并尽量避免过度检查及不必要的治疗,以节约医疗资源。 三、处方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处方格式和内容要求。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正规的处方样式,除开具中药处方外,还需在处方上写明药品的商品名、通用名、剂型、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等。同时应注明用药的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信息。 2. 医师开具处方的要求。医师开具处方必须遵守医疗规范,仔细询问患者身体情况、药物使用史、过敏史等,根据患者的病情、体质特点、年龄等因素进行个体化治疗,严格掌握药物的剂量和给药途径,避免不必要的用药和药物的滥用。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一、背景 处方管理一直是药品管理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患者用药的质量和安全,也关系到医生、药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医患信任度低、药品市场乱象丛生等原因,导致处方管理的实效性和规范性有待提高。 为了加强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药品的合理使用,我们提出《处方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1. 定义处方:处方是指医生在诊断患者病情、对症下药后,在药品管理平台上亲自开出的用药指导单,用于指导患者用药、帮助药师准确配药。 2. 处方开具标准:医生必须通过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开处方。开处方前,医生应当了解患者的病情、用药史、过敏情况等必要信息。处方的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诊断、药品、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医生应在充分询问和检查的基础上谨慎开药,并签名确认。 3. 处方审核:药师在配药前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医生是否有开处方资格,处方内容是否符合开药规定,用药剂量是否正确。审核过程中,药师应当向医生咨询未明确的处方内容。如果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与医生联系,并在药品管

理平台上留下审核结果和备注。审核同时也可辅助药师掌握临床治疗信息。 4. 处方存储:药师应当在药品管理平台上保存已审核的处方,并定期备份。处方的有效期为1个月,过期自动失效。处方记录应当向患者开具复印件或电子病历。 5. 处方使用:患者应当凭处方到指定药房购买药品。药店在售药时应当严格按照处方开具的药品、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出售。已出售的处方应当在药品管理平台上标记为已处理。 6. 处方监管:监管部门应当对医生、药师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生、药师进行处理。同时,通过药品管理平台对药品销售情况进行监管,保障患者权益。 三、实施方式 该办法的实施方式包括以下方面: 1. 设立公共药品管理平台,每位医生、药师都应进行实名认证,方可使用平台进行开药、审核、存储、监管等操作。 2. 加强药品销售监管和追溯功能。药品管理平台应记录药品销售情况和信息,实现药品的追溯。 3. 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对药品销售、用药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增强医生、药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家药品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发[2022] 2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我国境内处方药的使用、配送、销售、采购、流通、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方药,是指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第四条本细则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制定,事项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和保护。 第二章处方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目录使用批准范围内的药品,并按照规定开具处方。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具标准化处方,必须列明以下内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情、病史、检查结果等清晰详细的病情信息及药物名、单次用量、用法、用量、药品批准文号等药品信息。

第七条处方药品的销售和配送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局的 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处方药销售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八条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合格药品。 第九条所有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药品GSP标准的储存条件、设施和管理制度,并实行药品的合理规划和 管理。 第四章监管执法 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药销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 销售网站等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 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与其他部门的 配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处方药管理的效能。 总结: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处方药: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 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引言概述: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是卫生部针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进行的规范和指导性文件。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对该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处方内容、处方格式、处方核查、处方审查和处方存档管理等方面。 正文内容: 一、处方内容 1.1处方的定义与区分 1.2处方主体信息及要求 1.3处方药品信息及规范 1.4处方数量与规范 1.5处方签名与盖章要求 二、处方格式 2.1处方固定格式与要求 2.2处方中使用的缩写与简化词语 2.3处方纸张及印刷要求 2.4处方格式与处方内容的衔接与规范 2.5电子处方的规范与管理 三、处方核查

3.1处方核查的意义与目的 3.2处方核查的流程与方法 3.3处方核查的人员与要求 3.4处方核查的结果处理与管理 3.5处方核查的技术支持与应用 四、处方审查 4.1处方审查的重要性与目的 4.2处方审查的流程与方法 4.3处方审查的人员与要求 4.4处方审查的结果处理与管理 4.5处方审查的技术支持与应用 五、处方存档管理 5.1处方存档管理的目的与意义 5.2处方存档管理的流程与方法 5.3处方存档管理的要求与标准 5.4处方存档管理的保密与安全性5.5处方存档管理的技术支持与应用总结:

通过对《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的详细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该办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包括处方内容、处方格式、处方核查、处方审查和处方存档管理等方面。合理规范的处方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对保障患者安全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进行处方管理,并不断探索和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以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处方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高强 二〇 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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