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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六七章 共同犯罪 练习题

第五,六七章 共同犯罪 练习题
第五,六七章 共同犯罪 练习题

第六章罪数

一、法条填空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1)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2)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3)处罚。

●组织、(4)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5)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5)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6)处罚。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7)的或者组织、

(8)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9)或者(10)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被(11)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12)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13)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14)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判断题

( )1、按照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形式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 )2、某仓库保管员被两名犯罪分子捆绑在门柱上不能动弹,任凭两个犯罪分子从仓库取走价值2万元的货物。该仓库保管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3、某甲指使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的刘某使用麻醉方法绑架某私营企业主10岁的儿子,以勒索该私营企业主的钱财。某甲与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 )4、某乙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丁同时也向丙开了枪,但据查,乙、丁并无通谋。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 )5、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就是共同犯罪。

( )7、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 )8、任意共同犯罪的特点是对其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引用刑法分则条文,还要引用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

( )9、任何共同犯罪都有主犯、从犯、教唆犯之分。

( )10、甲唆使一名精神病患者去放火,甲是教唆犯。

( )11、犯罪集团可以有两个人组成。

( )12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可以是不特定的。

( )13、某一盗窃集团的犯罪计划是盗窃财物,该集团中某个成员甲在盗窃财物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强奸行为,则集团的首要分子和甲要对强奸行为负刑事责任,集团中的其他

成员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14、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所有从犯同主犯实际受到的处罚相比较都要轻。

( )15、在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主犯,但可能有多个从犯。

1-5:√、√、×、×、× 6-10:×、√、√、×、×

11-15:×、×、×、×、×

三、选择题

1.甲租用一条船从国外走私武器,乙要求搭乘甲的船运一些急需的“药物”,并答应与甲同承担租船的费用。途中被我海上缉毒警抓获,查证乙所挟带并非“药物”,而是毒品。()

A.甲、乙构成共犯 B.甲、乙构成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武器罪共犯

C.甲构成走私武器罪、乙构成走私毒品罪 D.乙不构成犯罪

2.甲与乙不认真操纵机器,使机器受到损坏,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甲、乙二人的犯罪()。A.如果甲乙二人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的,则是共同犯罪

B.如果甲乙二人是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的,则是共同犯罪

C.是共同犯罪 D.不是共同犯罪

3.医生甲疏忽大意开错药方,司药乙没注意检查,误照错药方发药,致婴儿服药后死亡。对甲、乙的行为()。

A.应按共同犯罪处理 B.分别处理 C.属于意外事件

D.甲应负刑事责任,乙不负刑事责任

4.甲欲杀乙,故意将下了毒的饭菜让丙给乙送去。结果乙吃了下毒的饭菜中毒身亡。甲与丙()。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构成教唆罪

5.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犯罪分工,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

A.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B.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C.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 D.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6.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负责入室拿赃物,丙负责提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A.复杂共同犯罪 B.简单共同犯罪 C.必要共同犯罪 D.犯罪集团

7.某事业单位仓库管理员甲与社会无业人员乙、丙勾结利用甲值班时,用甲的仓库钥匙打开仓库窃取大量财物。()

A.甲构成贪污罪,乙、丙构成盗窃罪 B.甲构成贪污罪,乙、丙构成诈骗罪

C.甲、乙、丙构成盗窃罪共犯 D.甲、乙、丙构成贪污罪共犯

8.甲怂恿乙偷盗自行车,然后甲以100元一辆从乙处收购。二人的行为是()。

A.乙构成盗窃罪,甲构成销赃罪 B.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C.甲构成盗窃的教唆罪和销赃罪,乙构成盗窃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销售赃物罪

9.某甲同()的人共同故意实施抢夺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A.未满14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已满16周岁 D.不满18周岁

10.甲给丙人民币10000元,让丙在5天时间内把自己的仇人乙杀死。丙受命后于次日夜潜入乙家,因其家中无人,遂翻箱倒柜盗走乙家中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3000元。在这一案件中,甲的行为()。A.应当从重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应当从重处罚

11.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12.甲乙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盗得财物后,甲离去。乙发现屋内有一熟睡的少女,顿起歹意,将少女强奸。对于强奸罪()。

A.由乙独立负刑事责任 B.甲构成未遂,乙构成既遂

C.甲构成中止,乙构成既遂 D.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13.甲、乙、丙三人经预谋确定某日杀害共同仇人丁。甲提供了匕首一把、猎枪一支。届时甲因腹部疼痛未去,由乙、丙用甲提供的凶器将丁杀害。在此杀人案件中,甲的行为应定为()。

A.杀人预备

B.杀人未遂

C.杀人既遂

D.杀人犯意表示

14.某甲盗窃了摩托车一辆,价值5000余元,交予朋友某乙帮助销售。某乙明知是甲盗窃的赃物,而将摩托车卖给了不知情的某丙。某乙的行为是()。

A.与某甲构成共犯,是主犯

B.不构成犯罪

C.独立构成犯罪

D.与某甲构成共犯,是从犯

15.王某教唆李某去抢劫银行,李某接受教唆后因害怕受惩罚,未去银行抢劫。在此案中,王某、李某的行为()。

A.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无罪,王某单独负教唆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C.均无罪

D.王某无罪

6.甲、乙、丙在一起闲谈。乙说:“偷东西,哪个都会干,比如趁商店快下班时躲藏在商店里不要走,然后等到夜深人静时,拿点里面的东西再想办法出来就是了。”丙听了,便于当天如此这般,潜入某商店盗窃了几件衣服,乙的行为构成()。

A.无罪

B.从犯

C.教唆犯

D.主犯

17.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重弹身亡。甲、丙()。

A.构成共同犯罪 B.甲单独构成犯罪 C.不属于共同犯罪 D.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18.在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A.都是从犯 B.都是主犯 C.一般是主犯,有的是从犯 D.都是首要分子

1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

A.从轻处罚 B.不处罚 C.减轻处罚 D.从轻或减轻处罚

20.甲蓄意盗窃厂房附近堆放的木料,即骗乙说自己买了木料,向乙借汽车去帮助拉回,乙深信不疑,答应帮助。于是,甲、乙共同装车,将木料拉回。乙的行为属于()。

A.不构成犯罪 B.帮助犯 C.窝赃犯罪 D.与甲构成共同犯罪

21.甲、乙两人合谋抢劫,经过事先调查,趁被害人丙的丈夫外出之机,晚间闯入丙家。进屋后,由乙将丙押至一问空屋看守,甲到其他房间搜劫钱财。乙在看守丙的时候,见屋内无人,突起歹念,遂将丙强奸。对强奸行为()。

A.甲、乙两人共同负责 B.甲、乙两人共同负责,但对甲应从轻处罚

C.由乙一个人负责 D.甲、乙两人共同负责,但对乙应从重处罚

22.甲要抢劫某国有企业的仓库,用刀威逼掌握库房钥匙的乙,迫使其交出钥匙。甲用钥匙打开仓库,抢走了一些财物。乙属于()。

A.从犯 B.胁从犯 C.不构成犯罪 D.实行犯

23.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负责入室拿赃物,丙负责提运赃物。甲、

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复杂共同犯罪

B、简单共同犯罪

C、必要共同犯罪

D、犯罪集团

24.医生丙疏忽大意开错药方,司药丁没注意检查,误照错药方发药,致婴儿服药后死亡,对丙丁的行为:( )

A、应按共同犯罪处理

B、分别处理

C、属于意外事件

25.丙要抢劫部队的枪支弹药库,用刀威逼掌握库房钥匙的丁,迫使其交出钥匙。丙用钥匙打开枪支弹药房,抢走了一些枪支弹药。丁属于:( )

A、从犯

B、胁从犯

C、不构成犯罪

26.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是:( )

A、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B、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C、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D、从重处罚

选择题答案:

1-5:CDBBB 6-10:ADBCB 11-15:DACCB 16-20:ACCDA 21-26:CCABCC

四、名词解释

1、共同犯罪

2、主犯

3、从犯

4、胁从犯

5、教唆犯

6、犯罪集团

了解以下概念的含义:

1、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

2、一般共同犯罪

3、复杂共同犯罪

4、必要的共同犯罪

5、任意的共同犯罪

五、简述题

1、简述共同犯罪的构成

2、简述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

3、简述主犯的类型

4、简述主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

5、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特征

6、简述教唆犯的认定

7、简述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六、案例分析

1、张平和李均到海光照相馆照相,发现该照相馆内有照相机、放大机及胶卷等物,遂产生盗窃之念。当晚,张、李二人准备好作案工具,窜到该照相馆,李均持刮刀在门口放哨,张平潜入室内,盗出理光照相机、彩色胶卷等多种物品。张平在离开现场时,为破坏现场,将一电炉放进柜台后的木柜内,周围放了一些书和包装纸,并接通电源。在张平、李均逃离现场后,照相馆起火,不但烧毁了照相馆,还烧毁了邻近的几间住房。张平、李均二人都是盗窃、放火共犯吗?

2、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某日晚11时,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哄骗值班员岳某开门,用尖刀逼住岳某,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门。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强某离开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强某就将岳某绑起,推倒在地。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甲乙两个小偷合谋偷东西,偷窃当晚,甲没有去,乙单独窃得几万元。甲要求分赃,乙不肯,甲威胁说要把乙全家杀光,乙很担心。一天半夜,乙在家听到外面有动静,以为甲来杀他,拿起一棍子把外面的人打死,后发现是陌生人,原来陌生人走错地方了。

问:(1)甲乙二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乙将陌生人打死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4、被告人张某,男,39岁。1998年11月20日,同村村民马某挖菜窖,占了张家的地。理论过程中马不但不认错,反而依仗自己身强体壮,打了张。张某非常生气,便伺机报复。11月25日,张看见马的15岁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打马女儿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人会犯法。这时候他想起别人讲过不满14岁的少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于是便找来自己13岁的儿子叫他替父报仇。儿子听了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马的女儿大腿就是一锹,造成重伤害的结果。结合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张某父子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5、何某、谢某、马某三人在集市上闲逛,偷拿桃吃被摊主发现,摊主指责他们。何某三人对摊主拳打脚踢并掀翻了水果摊。离开集市后,三人看见一对小青年谈恋爱,便强行将男青年赶走,对女孩进行侮辱调戏半小时之久。在回家的路上,何某看中了一路人的帽子,趁其不备抢了就跑。路人追赶时,谢某和马某予以阻拦。何某见路人还在和谢某、马某推推搡搡的,冲上来对准路人的腹部就是一刀,致人重伤。假定何某等三人掀翻水果摊、调戏妇女、抢路人帽子的行为是寻衅滋事罪,拿刀伤人的行为是伤害罪。

问:结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何某等三人是否是共同犯罪?

6、被告人甲,男,51岁,工人。被告人甲因与厂领导乙在工作中经常闹矛盾,便产生了将乙整死、整残的念头。1997年4月10日,甲听说丙能用“邪法”将人整死、整残,便向丙提出用“邪法”将乙整死、整残的要求。丙满口答应并吹嘘说:“我只要把人看一眼,不出三天他自己就会死。”并要人民币5000元,先交3000元,事成之后再交2000元。于是双方订立合同,一式二份,各执一份。同年5月8日,甲向丙介绍了乙的情况,指点了乙的住地后便返回工厂。丙见甲走后也溜之大吉,后因盗窃被抓获,从其身上搜出杀人合同一份,因而将甲抓获。试分析:(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甲、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7、甲爱好游泳,且技术高超,一日,甲声称愿帮助乙学会游泳,乙欣然答应。甲遂将乙带到河流深水处去游,在乙刚学会游时,甲即弃之不顾,独自游回河岸,乙无力游回,面临被淹死的危险状态,甲能够援救却不援救,致使乙被淹死。此时,站在河岸上旁观的丙,游泳技术很好,完全能够及时援救乙,但丙不认识甲乙两人,不愿跳入河中救人。本案中,甲和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案例分析题答案提示:

1、答: (1)二被告人是盗窃共犯,因为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

(2)但二人不构成放火罪共犯。

(1)因客观上二人不具备共同的放火行为。

(2)主观上也不具备共同的放火故意。

从李均的主、客观方面看,李均只构成盗窃共犯,而构不成放火共犯,因此,对于放火造成的严重后果,应由张平自负。

2、答: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

(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

(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3)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枪支,属于被迫参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3、答:(1)属于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2)乙将陌生人打死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4、答:(1)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要求的二人以上,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二人,张之子只有13周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此行为由张某一人负责,属于间接实行行为。

5、答:(1)在寻衅滋事罪范围内,三人构成共同犯罪,因存在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

(2)对于故意伤害罪,三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何某的行为属于共犯超限行为。

6、答:(1)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迷信犯。

(2)甲、丙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不具有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故意,也不具有故意杀人罪的共同行为。

7、(1)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

(2)依照我国刑法理论,丙不负有救助乙的义务,不构成犯罪

第五章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练习题

一、法条填空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1)的,是犯罪预备。

●(2)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3)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在(4)中,自动(5)犯罪或者自动(6)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7)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8)处罚。

二、判断题

( )1、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是犯罪预备。

( )2、犯罪未遂就是指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或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

( )3、以诅咒方法杀人,应以工具不能犯未遂处理。

( )4、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到犯罪既遂以前的过程中。

( )5、判断犯罪既遂,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预期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标准。 ( )

( )6、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 )7、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

三、选择题

1、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

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行为应如何和处理?( )

A、不构成犯罪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2、甲某精心准备窃得公司银行账户的密码,晚上在家中利用互联网将公家账上的5万元转入了自己事先准备好的账户。某妻发现后极力规劝,甲某悔悟,在公司未发觉的情况下,又将5万元转回公司的账户。甲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3、某甲蓄谋杀害某乙。有一天,某甲见某乙熬药就偷偷在药中投毒,但某乙熬药是给牛治病,牛吃药后中毒而死,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既遂负刑事责任

B、犯罪未遂负刑事责任

C、犯罪预备负刑事责任

D、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4、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5、小偷打开了财务室的保险柜,但柜中空无分文。小偷的行为是( )。

A、盗窃既遂

B、不构成犯罪

C、手段不能犯未遂

D、对象不能犯未遂

6、甲扬言要杀害乙的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意表示

7、冯某一日晚借着月光看见四楼宿舍内只有一名女士在床上睡觉,便起奸淫之念。当其潜入室内,悄悄地向床边时,不慎弄出声响,然后其便破门逃跑。冯某的行为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8、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是( )。

A、提刀在剧院里寻找仇人

B、为盗窃财物而进行实地考察

C、守候在被害人回家的路人

D、将毒药投入被害人的饭碗中

9、某甲因私仇蓄意杀害某乙。一天,某甲在某乙回家途中向其开抢射击,但未击中。这时,某甲尚有子弹3颗,却怕罪行败露,遂停止开枪射击。某甲的行为是(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预备

D、意外事件

10、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11、某甲将他人的一台彩电偷回家中,经其父、兄规劝,某甲悔悟。在被盗者未发觉的情况下,又偷偷地

把这台彩电送回原处。甲的行为是: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不作为犯罪处理

12、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被教唆人着手后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负犯罪 ( ) 的责任。

A、预备

B、未遂

C、既遂

D、中止

13、张某准备到某厂财务室撬保险柜偷钱,他邀约李某帮助他去望风。李某不同意,并到派出所告发了张

某,张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意表示

D、犯罪中止

14、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其行为构成(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15、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 )

A、犯罪预备行为过程中

B、犯罪实行行为过程中

C、犯罪预备行为和犯罪实行行为过程中

D、犯罪过程中

16、甲带匕首准备杀乙,在去往乙家途中,突然肚子疼痛,便回到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17、张某潜入某财务室,把保险柜打开一看,巨款早已提走,便失望离去,其行为属于: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18、甲欲杀死乙,向乙连砍数刀后见乙倒地没有再动,以为乙已死,遂逃离现场。后乙被人及时抢救未死。

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实行终了的未遂

C、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D、犯罪既遂

选择题答案

1-5:D、B、B、A、D 6-10:A 、A、D、B、D 11-15:B、B、A、B、C 16-20:A、B、B

四、名词解释

1、犯罪预备

2、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了解下列概念的含义

1、犯意表示

2、能犯未遂

3、不能犯未遂

4、对象不能犯未遂

5、工具不能犯未遂

6、实行终了的未遂

7、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8、预备中止

9、实行中止

10、终了中止

五、简述题

1、简述犯罪预备的特征

2、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

3、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4、简述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5、简述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6、简述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六、案例分析:

1、甲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甲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甲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甲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甲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甲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甲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2、甲某(男)婚后嗜酒成性,对家不管不问,致夫妻感情不和。一日,甲某喝酒后回家,寻出气,在与其妻殴打过程中,顿生杀人之念,遂举刀将妻砍伤,并欲进一步行凶,恰逢邻居赶到,将甲某手中菜刀抢下,并对其教育,甲某酒醒怒气渐消,略有悔悟,及时送妻到医院抢救,得免妻死。甲属于何种犯罪形态?

3、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对叶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4、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5、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王为达到与周结婚的目的,与周共同谋害其丈夫赵某。王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趁赵吃饭时,把毒药放入赵碗内,将赵毒死。周虽然同意,并已把王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有一个3岁女孩,顾虑会把孩子毒死,便没有按约定的办法实实施毒杀行为。后王要继续和周通奸遭到拒绝,周便揭发了王上述罪行。

请依照刑法,分析王某和周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答案提示:

1、答:甲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

本案中,甲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2、答:(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

(2)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是甲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只是由于邻居阻拦和制止这种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犯罪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是犯罪未遂

(3)甲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同时具有悔悟和抢救情节,依刑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答:叶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

(1)行为已属强奸犯罪的着手实施。

(2)属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犯罪未遂。

4、答: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1)行为人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

(2)此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5、(1)王某和周某构成共同犯罪。

(2)周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3)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七章罪数

1、判断题

( )1、盗窃犯罪分子在偷了他人的彩电以后,将彩电在自己家里藏了1个月,这种情况是继续犯。( )2、某甲与某乙为琐事发生争吵,某乙气急之下朝某甲右眼打了一拳即要退回屋内,某甲追上朝乙胸部打了一拳,某乙倒地,因反射性心跳停止而死亡。某甲的行为在刑法罪数理论上属于结果加重犯。

( )3、刘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勾搭成奸,后李某因受丈夫责骂,与刘某中断了关系。刘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刘某将李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李某家将其丈夫杀害。刘某的行为属于连续犯。( )4、甲玩弄枪支不慎走火,打死乙,子弹穿过乙的身体以后,又把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是牵连犯。( )5、凡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且触犯一个相同罪名的犯罪都是集合犯。

( )6、某甲向某乙讨债不成,遂将某乙劫持并关押数月。某甲的行为是继续犯。()

( )7、区分一罪及数罪的标准是结果的个数。

( )8、甲是某国有企业的会计,他分三次贪污公款1万元,第一次、第二次都是4000元,第三次2000元。甲的行为是连续犯。

( )9、甲在强奸乙后,为了灭口又把乙杀死。甲的行为是牵连犯。

判断题答案:

1-5:×.×.√.×.× 6-9:√.×.×.×

二、选择题

1、我国通常采用的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

A、犯罪行为的个数

B、犯罪结果的个数

C、行为人主观上罪过的个数

D、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个数

2、甲与乙共同盗窃了某珍贵文物。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其砸碎,目的是便于销赃。甲与乙的行为属于

()。

A、盗窃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

B、想象的数罪

C、牵连犯

D、结果加重犯

3、某甲伪造公文去骗取钱财,共骗得财物5000多元。对某甲应当()。

A、定伪造公文罪

B、定诈骗罪

C、分别定伪造公文罪和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D、定伪造公文罪和诈骗罪,因属牵连犯只按诈骗罪处罚

4、王某与有夫之妇李某有私情,后李某因受丈夫责骂,与王某中断了关系,王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王

某将李某骗至自己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李某家将其丈夫杀害。王某的行为属于:()

A、结果加重犯

B、连续犯

C、继续犯

D、吸收犯

5、张某扬言要杀害李某全家。一日,张某潜入李某家,趁李某一家熟睡之际,连续砍杀3人。张某的行为

属于:()

A、继续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惯犯

6、下列关于连续犯的说法,错误的是()

A、持续侵犯同一客体 C、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B、触犯同一罪名 D、每次行为都单独构成犯罪

7、下列诸犯中( )属于实质的数罪。

A、继续犯

B、牵连犯

C、结果加重犯

D、想象竞合犯

8、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或最高刑为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只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

这体现了( )。

A、吸收原则

B、相加原则

C、限制加重原则

D、并科原则

选择题答案

1-8:D,C,D,B,C,A,B,A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

1、继续犯

2、想象竞合犯

3、结果加重犯

4、连续犯

5、牵连犯

6、吸收犯

7、结合犯

8、集合犯

四、简述题

1、简述继续犯的特征

2、简述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3、简述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3、简述结合犯的特征

4、简述集合犯的特征

5、简述牵连犯的特征

6、简述连续犯的特征

7、简述吸收犯的特征

五、案例分析:

1、汽车司机张某于某日晚9时许,驾驶载货汽车违章超速行驶,在一拐弯处,将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骑小三轮车带人的刘某、王某撞倒在地,刘某当场死亡,王某身受重伤。张某立即停车,将已死的刘某弃于路旁,

将重伤的王某抱进驾驶室,开车送医院抢救,驶至途中,见四周无人,遂停车将伤者抱至路边的玉米地中,驾车逃跑。王某由于失去了抢救机会,致其死亡。黄某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

2、某日,甲开车执行任务途中,乙突然从右边路旁树林疾步冲出抢过马路。甲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仍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乙左腿轧断。事故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又没有人,便将昏迷不醒的乙拖至路旁小树林,自己开车逃去。第二天早晨,乙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问:被告人甲的是否构成犯罪,几个罪?请阐明理由。

3、甲(男,18岁)在某中学操场边与乙玩游戏。两人在游戏过程中发生争执,甲将乙推倒在地,乙头部正巧碰到操场边的一块大石头。甲见乙脸色苍白,没有喊声,因为害怕承担责任,就将乙背到自家的猪圈时。甲怕事情闹大,遂起杀人灭口之心,于是拿起一块石头向乙头上砸去。当日傍晚,甲将乙尸体移到村外河边涵洞里,后尸体被水冲出。经法医鉴定,乙总部被砸伤痕系死后伤。问:甲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4、某派出所副所长甲与乙在值班室练枪法。当时,派出所所长曾对两人进行劝阻,说这样容易出事。但两人没有理会,继续练枪法。甲装子弹,乙开枪射击,结果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一小孩,同时又重伤另一小孩。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想象竞合犯?什么是想象竞合犯?

5、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试分析甲构成何罪?

案例分析答案提示:

1、答:(1)张某前行为符合一个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

(2)后行为张某主观上有杀害王某的犯罪故意(间接故意),客观上有杀害王某的行为(不作为),造成了王某死亡的结果,已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3)张某的行为构成两个罪,应当实行并罚。

2、答:(1)被告人构成犯罪,构成一罪,故意杀人罪。

(2)被告人前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3)后行为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构成犯罪。

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之负有救助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救助义务,没有履行,导致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

3、(1)前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后行为依据现行刑法理论符合故意杀人未遂。

4、答:构成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行为。

5、(1)甲第一个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甲第二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第五,六七章 共同犯罪 练习题

第六章罪数 一、法条填空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1)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2)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3)处罚。 ●组织、(4)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5)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5)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6)处罚。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7)的或者组织、 (8)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9)或者(10)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被(11)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12)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13)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14)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判断题 ( )1、按照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形式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 )2、某仓库保管员被两名犯罪分子捆绑在门柱上不能动弹,任凭两个犯罪分子从仓库取走价值2万元的货物。该仓库保管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3、某甲指使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的刘某使用麻醉方法绑架某私营企业主10岁的儿子,以勒索该私营企业主的钱财。某甲与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 )4、某乙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丁同时也向丙开了枪,但据查,乙、丁并无通谋。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 )5、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就是共同犯罪。 ( )7、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 )8、任意共同犯罪的特点是对其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引用刑法分则条文,还要引用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 ( )9、任何共同犯罪都有主犯、从犯、教唆犯之分。 ( )10、甲唆使一名精神病患者去放火,甲是教唆犯。 ( )11、犯罪集团可以有两个人组成。 ( )12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可以是不特定的。 ( )13、某一盗窃集团的犯罪计划是盗窃财物,该集团中某个成员甲在盗窃财物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强奸行为,则集团的首要分子和甲要对强奸行为负刑事责任,集团中的其他 成员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14、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所有从犯同主犯实际受到的处罚相比较都要轻。 ( )15、在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主犯,但可能有多个从犯。 1-5:√、√、×、×、× 6-10:×、√、√、×、× 11-15:×、×、×、×、× 三、选择题 1.甲租用一条船从国外走私武器,乙要求搭乘甲的船运一些急需的“药物”,并答应与甲同承担租船的费用。途中被我海上缉毒警抓获,查证乙所挟带并非“药物”,而是毒品。()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一、概念题 1.共同犯罪(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 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2005年研) 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4.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 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主犯(武大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 相关试题:主犯与首要分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 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6.从犯(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研;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9年研)答: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典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教唆犯与间接正犯(西北政法2005年研)

刑事诉讼法第十章选择题与解析

第十章 1.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陈某的年龄 ?B陈某盗窃的事实 ?C被盗物品的价值 ?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刑诉解释》第64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 (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7)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8)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9)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10)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A项,本题中,陈某的年龄关系到刑事责任能力的承担,属于上述情形(4),所以 A项正确. B项:陈某盗窃的事实关系到犯罪是否存在,是否为陈某实施,属于上述情形(2),所以B项正确. C项:被盗物品的价值关系到盗窃罪是否成立,属于上述情形(2),所以C项正确. D项:国庆节放长假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案情无关,无需证明,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是ABC. 3、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B.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

C.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D.应当自行补充侦查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8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176 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5、.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石某的精神状态 答案:AB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本题中,A项中的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属于一般人共同知晓得常识性事实,不必比较。A项当选;B项属于法律的内容,不必举证B项当选;C是案件基本事实,D 石某的精神状态,这两项中的内容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因此C、D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 7、关于吴某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下列哪些选项属于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A吴某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是否存在为吴某所实施的被指控事实 ?C被指控事实是否情节严 ?D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0-13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0-13章) 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本章内容是关于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介绍,具体论述了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意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 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构成犯罪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 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这些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违反了一定的条件,就不能排除其犯罪性。依照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两种典型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在立法上给予明确保护,在实践中应大力鼓励。但是,公民在进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在存在罪过的前提下,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章内容包括以下知识点:1、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意义;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应当达到以下学习目标:1、明确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意义。2、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

立条件,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构成条件及其刑事责任,刑法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3、学会运用正当防卫理论和紧急避险理论分析实际案件。4、了解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本章的学习重点是:1、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2、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构成条件及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本章内容是关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介绍,具体论述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种类,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之分。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主要有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几种类型。对既遂犯应当直接按照具体犯罪条文惩处。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

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节狭义的共犯 一、共犯的处罚根据 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 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共犯通过正犯者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处罚共犯者,是因为其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共犯的违法性由来于共犯行为自身的违法性和正犯行为的违法性。被害人唆使他人杀害自己的,杀害者成立故意杀人罪,被害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A按照被害人X的请求对X实施重大伤害行为的,A的行为违法,X的教唆行为不违法。B唆使Y实施自伤行为的,由于Y的自伤行为合法,故B的唆使行为也合法。犯人教唆他人窝藏自己的,不可罚。 三、教唆犯 (一)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实行犯罪的情况。 1.教唆对象。教唆对象原则上必须是事实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就真正身份犯而言,在被教唆者具有特殊身份却又具有责任阻却事由的情况下,仍应肯定教唆犯的成立。如甲教唆不满16周岁的警察乙刑讯逼供,乙接受教唆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对于甲应认定为刑讯逼供罪的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 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但特定并不意味着只能对一人教唆,对特定的二人以上实施教唆行为,也能成立教唆犯。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叫“煽动”,不成立教唆。 由于教唆是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决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乙已有盗窃犯意,甲唆使其抢劫的,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乙已有盗窃犯意,只想盗窃数千元,而甲唆使其盗窃数万元的,甲只成立帮助犯,不成立教唆犯;在乙打算盗窃普通财物,而甲唆使其盗窃金融机构的,不宜认定为教唆犯。 2.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进而使之实行犯罪。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不承认不作为可以构成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犯罪的行为,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 (二)教唆犯的认定 1.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例如,甲教唆乙实施抢劫行为,但乙到达现场后只实施了盗窃行为的,对甲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反之,A教唆B 实施盗窃行为,但B实施了抢劫行为的,对A仍应认定为盗窃罪。 2.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如刑法第104条第2款)。 3.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

第十章共同犯罪

第十章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概述 (Survey of Joint Crimes)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 两个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两个以上自然人 ?两个以上单位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单位 2、客观条件 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指向同一犯罪目标,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在结果犯的情况下,都是该结果的原因 司考真题2008 ?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 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3、主观条件 ?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二人以上同时犯 ?二人以上实施罪过不同的犯罪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 ?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 ?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司考真题 ?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 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和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司考真题2010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继承的共同犯罪的案例与片面的共同犯罪

一、继承的共同犯罪的案例 被告人章浩承租泗阳县中亚一店大酒店,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犯意。经考察,章浩选定了泗阳县摄影个体户吴艺光之子吴迪(本案被害人,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迪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0年1月14日上午,章浩向在自己承包的大酒店做服务员工作的被告人王敏提出:有人欠债不还,去把其子带来,逼其还债。王敏表示同意。当日13时10分左右,章浩骑摩托车载着王敏至泗阳县实验小学附近,将去学校上学的被害人吴迪指认给王敏,王敏即跟随吴迪至教室,将吴迪骗出。章浩骑摩托车与王敏一起将吴迪带至泗阳县中亚一店大酒店,用胶带将吴迪反绑置于酒店贮藏室内关押。16时许,章浩电话寻呼被告人章娟(系章浩外甥女),告诉章娟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章娟帮助自己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勒索财物,并告知章娟被害人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章娟表示同意。当日16时至17时许,章娟共3次打电话给被害人家,提出了勒索50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次日,章浩赶到沭阳县城,再次要求章娟继续向被害人家打电话勒索,章娟予以拒绝。因被害人家属报案,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章娟、章浩、王敏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吴迪同时被解救。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浩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被告人章娟在明知被告人章浩实施绑架行为后,打电话勒索财物,章浩、章娟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其后来虽然拒绝继续实施勒索行为,

但不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被告人王敏在被告人章浩谎称扣押人质而索债的认识支配下,非法拘禁儿童,由于其主观上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没有绑架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章浩、章娟系绑架罪的共犯,其中,章浩系主犯;章娟是在章浩实施绑架行为后,帮助实施勒索行为—,属从犯,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⑴ 本案的裁判理由是:“明知他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后帮助实施勒索行为的,构成绑架罪的共犯……被告人章娟虽然是在被告人章浩绑架行为之后才应邀帮助实施勒索行为的,但她也正是接受并利用了这种绑架行为向被害人的亲属实施勒索行为的,没有前面的绑架也就没有后面的勒索,此时绑架与勒索均在其共同犯意之内。因此,章娟不仅要对勒索行为负责,也应对绑架行为负责,即对绑架罪的整体负责。因此,对章娟应以绑架罪论处。”⑵不过,也有评析的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害人是被告人章浩和王敏绑架的,在被告人章娟参与犯罪之前,被害人已被绑架,处于被告人章浩和王敏的控制之下,在取得了与前行为人意思联络后进而向被害人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被告人章娟的行为显然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但是,对于绑架被害人,被告人章娟主观并无犯意,客观上也不是其实施的,自然不应承担(共同实行犯)刑事责任。其实施的给被害人打电话索取财物的行为,实际上属于事中的帮助行为,对于本罪的实施并非起主要作用,因此,被告人章娟应当成立绑架罪的从犯。……在他人实施部分犯罪后,行为人取得与先行行为人意思联络而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是承继的共同犯罪。在承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既遂问题研究 张旭升 摘要: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为共同犯罪。”该法条对共同犯罪的主体及主观要件作了明确的规定,而这也正是共同犯罪区别于个人单独犯罪的主要方面所在。共同犯罪既遂是共同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共同犯罪从整体上而言达到的一种圆满的完成形态。而对共同犯罪既遂的认定以及共同犯罪既遂与其他未完成形态的区分认定至今在刑法中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它又是刑法学界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还对刑法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的定罪及量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对犯罪既遂的认定便成为了刑法学界一个比较热门的研究课题。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既遂、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一、共同犯罪既遂概述 (一) 共同犯罪既遂的概念 共同犯罪既遂是共同犯罪中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共同犯罪与犯罪既遂两个方面的问题,即实质上包含着对共同犯罪这一罪的认定和对犯罪既遂这一犯罪形态的认定.因此,要探索共同犯罪既遂的有关问题,首先我们要对共同犯罪和犯罪既遂这两个概念有一个较为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为:二人以上故意犯罪即为共同犯罪.这个看似简单的规定里面却蕴涵着较为复杂的内容。这一定义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有效的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1]。对于共同犯罪的这一定义我们应该着重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一是共同犯罪的主体以及主观要件的特殊性,以区别于个人单独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人数只能是二人以上,这是限制性规定,又是特殊性规定.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对于二人以上的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也要求主客观的统一性,即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还要有共同行为;三是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即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而非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四是共同犯罪类、共犯人的差异性、各共犯人的行为出现分工,各自所起作用也不尽相同,这就决定了我们要对共同犯

第十章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第十章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一、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界定和种类(一)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1.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 2.有法律明文规定 3.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4.有专门机关追究(二)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种类 1. 民事 责任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支付违约金。 2.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 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⑥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撤职⑥开除。 3.刑事责任 (1)主刑: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2)附加刑: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④驱逐出境。 【例题-配伍选择题】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行政处罚 D.行政处分 1.吊销许可证属于 2.责令停产停业属于 3.因药品缺陷向患者赔偿属于 单元小结: 第02讲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 (一)假药的认定及按假药论处的情形 117定性情节 假药认定(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

【小贴士】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给予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劣)药行政责任 【小贴士】生产、销售(劣)药从重处罚情节是②—⑥ 【例题-配伍选择题】 A.2 倍以上至5 倍以下 B.3 倍以上至5 倍以下 C.1 倍以上至3 倍以下 D.1 倍以上至5 倍以下 1.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的 罚款是

2.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的罚款是 【例题-多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的有()。 A.以维生素C注射液冒充哌替啶注射液 B.生产销售含量为0.02%的白蛋白注射液 C.销售未注明生产批号的感冒冲剂 D.生产以淀粉为原料的幼儿补钙颗粒 (三)生产、销售假(劣)药的刑事责任 1.《刑法》140、141、142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定罪量刑 118 【例题-配伍选择题】 A.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D.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应 2.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的,应

法硕考研刑法知识点:第五章其他规定.讲课教案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招生对象 2016年法律硕士考研刑法知识点:第五章 其他规定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意思分解】 1.公共财产并不等于国有财产,国有财产仅仅是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公共财产不仅仅包括国有财产,还包括其他公益性质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公共财产。 2.注意集体性质的财产也可能是公共财产,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属公共财产。 3.来源于私人、海外组织的财产但为了某项公益性质的事业而捐献出的,属于公共财产。 4.注意“以公共财产论”的特定情形,即原本为私人财产但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和运输的过程中,以公共财产对待。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法条】《刑法》第9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意思分解】 1.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四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性质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远远大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指在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武装机关(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仅指在这些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受其委派到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并非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参照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确定。该解释称: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等。由此可见,村基层组织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三章 犯罪构成(1)

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1,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简答题 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例如: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由以下要件组成的:(1)年满14周岁、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2)有抢劫的故意;(3)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4)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和人身权。这四个条件紧密结合为一体,就形成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在这个要件集合体(也即犯罪构成)中,四个条件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确立了法律上的一种“犯罪”,即抢劫罪。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某人及其所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就是具备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也就是构成了抢劫罪。 2.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例如上述抢劫罪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年满14周岁、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就是由《刑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就是由《刑法》分则第263条规定的,等等。正因为组成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所以说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或规格。 3.具备犯罪构成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例如,某行为具备上述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成立抢劫罪并应当适用这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选择题罪行法定的表现,反之不构成就不能进行处罚 2,犯罪构成与犯罪的联系和区别简答选择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具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以及通过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体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3,犯罪构成的意义简答题 1,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法理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具体而言: (1)成立犯罪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某人的行为事实完全具备犯罪构成,才能成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张某因为李某与自己的妻子通奸,而持刀将李某砍死案。经调查:①张某在主观上有杀害李某的故意,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②实行了杀害李某的行为,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③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④张某实行杀人行为时年龄是27岁、精神正常,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张某的行为事实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全部要件,即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张某的行为事实缺乏故意杀人罪的某一个要件:则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假如经调查发现张某在行为时处于精神错乱状态,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张某就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是,成立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对数罪通常还有合并处罚。 (3)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是不同的。 (4)通过确定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制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3.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犯罪构成作为研究法定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理论,它把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犯罪成立的要件加以归纳、抽象,使其系统化、条理化,形成了犯罪论的理论体系。在这个理论体系中,犯罪论的基本问题都是围绕着犯罪构成展开的,并且是按照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框架,分门别类论述的;在刑法分则中,也是按照四要件的体系分别论述具体犯罪的特殊构成要件。选择题因此,理解、掌握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和体系,是学好刑法学的关键之一。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选择题 刑法中规定了几百种犯罪,如抢劫罪、杀人罪、盗窃罪等,它们的犯罪构成各不相同。但是,一般而言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4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由于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概括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共性,所以称其为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也就是说,在需要认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某行为事实是犯罪的场合,必须认定:(1)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犯罪客体);(2)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客观方面);(3)行为人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4)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主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选择题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1.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包括故意实行杀人行为和造成死亡结果。整条 2.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立法上如《刑法》第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实行故意杀人行为且造成死亡结果),但没有单独规定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尚未实行)、犯罪未遂(未造成死亡结果)、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死亡结果)、杀人的帮助、教唆行为。在总则中对这些行为一并规定,适用第232条定罪处罚。由此形成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基本的犯罪构成之修正的犯罪构成。 2,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1.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1,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刑法通常以此为基准设置处罚,所以也可以理解为处罚的基准形态。 2.派生的犯罪构成,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因为后者相对于标准犯罪构成的处罚基准态而言属于处罚减轻或加重的形态,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适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且致人死亡、侵害了生命法益),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1陈兴良:《陈兴良刑法教科书》第5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刑法》(第四版)教材章后案例及习题答案

《刑法》(第四版)教材章后案例及习题答案(第八章、第十一章、第十五~第十九章)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2日 主编王作富副主编黄京平 内容简介:本书主要特点是:(1)观点鲜明,语言精练;(2)讲述最基本的知识,区分主次,对 于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原则上只讲通说,不展开讨论。刑法分则400余罪名,确定90余个罪名为重点罪,作较全面、扼要的分析、论述,其余只作简单解释。使用这本简明的教材,为教师在课堂 上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各问题展开论述,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也可以促使学生在自学过程中多 参考其他刑法论著,独立思考,不囿于一家之言。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案例1 被告人,陈某,男,28岁,农民。陈某多次起意杀妻,但一直未下手。一日,陈某为上山打猎,特意擦拭猎枪,因疏忽大意猎枪走火,击中其妻,致使其妻当场死亡。 问: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答案:在本案中,从陈某所实施的行为来看,其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对其行为的定性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因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多次起意杀妻,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但是陈某一直没有下手,说明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尚未进入实行阶段,因此,其后来的行为阻断了前面的故意,所以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从本案中我们同时也可能看出,作为犯罪的罪过,只能是出于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行为人实行行为时是何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按照何种罪过进行认定,而不能将行为人实行行为前或者实行行为后的主观心理态度认定为犯罪时的罪过。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对何种状态下应定何种罪过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而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案例2 被告人,王某,男,35岁,农民。1998年5月8日上午,王某潜入粮库中的麻袋仓库,库中存放进口纤维麻袋20万条。王某企图盗窃麻袋便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引起麻袋着火,造成重大火灾,烧毁砖瓦结构库房一座,麻袋20万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问: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为什么? 答案: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认定为失火罪。这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本案被告人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存放进口纤维麻袋的仓库中,应当认识到纤维麻袋系易燃物,因此,就负有保护仓库中的麻袋不受损失的注意义务。然而,被告人王某应当预见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有可能引起麻袋着火,以致造成

第五章侦查讯问方法

第五章侦查讯问方法 第一节侦查讯问策略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指侦查讯问的计策和谋略,是根据讯问目标和态势决定的战略构思。 二.特征 (一)全局性(二)合法性 (三)计谋性(四)综合性 三.侦查讯问策略的制定 (一)做好目标分析 1.分清目标主次 ⑴总体性目标 ⑵阶段性目标 ⑶局部性目标 ⑷适应性目标 2.做好目标分解 (二).对主客观条件的分析 1、充分 2、正确估计 (三).周密设计、妥善施策 1、调动积极因素 2、寻找弱点和矛盾 3、选择最佳方案

(四).讯问策略原则 1、依法 2、有据 3、有理 4、有利 (五).不断校正、完善讯问策略 侦查讯问中的逻辑控制 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处于主导地位,该按照逻辑规律控制讯问的发展。 因为只有遵守逻辑规律,才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事物的规律,论证有说服力。 1.自由陈述 (1).自由陈述与回答问题 (2).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了解 2.详细讯问 (1).细微末节问题 (2).造成假象 3.使用证据 使用证据要视案情和证据的价值,正确估价它的作用,然后确定采用方法,逐步增加其揭发力。用证据的综合性引导犯罪嫌疑人得出必须如实供述的结论。 4.提问的逻辑性 (1).要有针对性 (2).合理的提出问题 (3).问题应有鲜明的逻辑结构 (4).问题应当不偏不倚 (5).提问有一定的顺序 ①从一般到个别 ②问题的顺序应该是有利于回忆 ③突然提问 ④问题由轻到重、由重到轻 第二节侦查讯问常用的谋略

一、侦查讯问谋略的概念和特征 (一)侦查讯问谋略的概念和特征 谋略是主体从自己的目的和动机出发,针对被作用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通过思维运筹而形成的行动意图.它由施谋主体、施谋对象、施谋目的、施谋焦点、谋略的内容和形式等要素所构成 (二)、侦查讯问谋略的作用 1.可以制约、指导侦查讯问方法和配合侦查讯问的相应措施及手段 2.可以调动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的积极性 3.可以驾驭犯罪嫌疑人,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实 二、常用的侦查讯问谋略 (一)、攻心型 1.政治攻心 2.思想攻心 ①情攻心②理攻心 ③势攻心④谋攻心 3.法律政策攻心 (二) .震慑型讯问策略 1.敲山震虎 2.先发制人 3.攻其无备 4.引而不发 (三).迷惑型讯问策略 1.声东击西 2.攻城打援

教材案例分析题答案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案例1 被告人,陈某,男,28岁,农民。陈某多次起意杀妻,但一直未下手。一日,陈某为上山打猎,特意擦拭猎枪,因疏忽大意猎枪走火,击中其妻,致使其妻当场死亡。 问: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答案:在本案中,从陈某所实施的行为来看,其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对其行为的定性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因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多次起意杀妻,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但是陈某一直没有下手,说明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尚未进入实行阶段,因此,其后来的行为阻断了前面的故意,所以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从本案中我们同时也可能看出,作为犯罪的罪过,只能是出于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行为人实行行为时是何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按照何种罪过进行认定,而不能将行为人实行行为前或者实行行为后的主观心理态度认定为犯罪时的罪过。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对何种状态下应定何种罪过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而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案例2 被告人,王某,男,35岁,农民。1998年5月8日上午,王某潜入粮库中的麻袋仓库,库中存放进口纤维麻袋20万条。王某企图盗窃麻袋便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引起麻袋着火,造成重大火灾,烧毁砖瓦结构库房一座,麻袋20万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问: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为什么? 答案: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认定为失火罪。这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本案被告人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存放进口纤维麻袋的仓库中,应当认识到纤维麻袋系易燃物,因此,就负有保护仓库中的麻袋不受损失的注意义务。然而,被告人王某应当预见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有可能引起麻袋着火,以致造成重大火灾,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因火灾造成9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应对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案例3 被告人,李某,男,18岁,学生。1998年3月17日许,李某背着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出外玩耍,路遇一大粪坑,臭气熏天。李某欲与王某开玩笑,声称要把王某甩到粪坑里,王某说:“你不敢!”李某随即走近粪坑边,在躬身做甩人动作吓唬王某时,因站立不稳,同王某一同掉入2米深的粪坑。当即被人发觉呼救,人们闻讯赶来救起李某和儿童王某,但王某因窒息而死亡。 问:在本案中,李某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 答案: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因为,被告人李某背着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出外玩耍,就负有保护王某安全的责任。被告人李某将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背到粪坑边弓身作甩人动作,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对此,被告人李某是应当有所预见的。正因为被告人李某弓身甩人的动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才被其作为吓唬小孩逗乐的手段,否则被告人李某便达不到吓唬小孩逗乐的目的。被告人李某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是却轻信自己能够站得稳,也能将小孩抓紧,不致于发生危害结果,于是作弓身甩人的举动。结果不仅没有在开玩笑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第三章第四节

一、概述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其内容是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主要应掌握以下几点:(1)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除了危害行为以外,危害结果。(3)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但一般认为它们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4)时间、地点、方法。此外,某些分则条文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或特定的地点,或者以特定的方法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才能成立犯罪。 二、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由于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故人的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言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发表言论则是一种身体活动,因而也是行为。(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因此,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例如,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下的举动,在不可杭力作用下的举动,在身体完全受强制下的举动等,就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3)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故正当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其概括为作为与不作为。 (一)行为的实质 由于刑法不仅处罚犯罪既遂、未遂行为,而且有时也处罚预备行为,所以,广义的行为概念既包含实行行为,也包含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这在后面的有关章节中将详细讨论。这里讨论的是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是刑法理论上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它在刑法中具有各种各样的机能:(1)一般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就是“杀人”行为,盗窃罪的实行行为就是“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分则主要是通过行为来规定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因此,实行行为是使各种犯罪构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最主要的构成要件要素。(2)实行行为的开始就是实行的着手,如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则不再属于犯罪预备,即使未得逞也应以未遂犯处罚(以未遂犯具有可罚性为前提)。(3)因果关系论所要判断的是能否将某种结果归属于某种实行行为,即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预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在共同犯罪中,实施实行行为的人属于实行犯(正犯),没有实施实行行为的人属于狭义的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对于实行行为这一重要概念,不能仅从形式上认定,还必须从实质上考察。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杀害行为,抢劫罪中侵犯人身的行为和劫取财物的行为等。但这只是从形式上回答了什么是实行行为。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当然也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不仅如此,即使某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但这种危险程度极低,刑法也不可能将其规定为犯罪,这种行为也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例如,所谓杀人行为,并不包含偶然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一切行为,而必须是类型性地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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