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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一、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

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

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

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

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重大误解的概念

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

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依我国学界通以及审判实践的做法,等同于传统民法中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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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

一、重大误解与公平原则 误解,又称错误,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相一致的行为。这种不一致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在意思表示时的不知或误认。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是因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等。公平原则是一种道德情态,我国《民法通则》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合同法》明确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足以显示其重要性,设立此原则之目的,在于要求兼顾市场交易各方的利益并为“情事变更”、“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树立判断标准。公平原则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它要求合同主体有同等的机会进行交易活动,行使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示公平;在承担违约责任时,责任与违约行为损害程度相适应;当实际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已导致不能维持合同法律效力时,合同内容也应得到相应的变更,情事变更原则,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重大误解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思考精编

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思 考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没有设定相关的具体规则。如何认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主张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将重误解的救济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相区分;并对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误解的内容、重大误解的可宽宥性、放弃撤销权的行为等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至于如何认定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何为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重大误解,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笔者试就此做如下探讨。 一、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可动摇的状态,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当是已成立的合同,或已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如果根本没有成立,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则撤销或变更就成了无的之矢。合同未成立,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如要求赔偿信赖利益)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而请求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则适用除斥期间(1年)的规定。未成立的合同,虽有缔约行为或合同形式,但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未成立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当事人的误解。由于重大误解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故导致合同未成立的误解不宜称为重大误解。导致合同不成立的误解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合同性质的认识错误,此种错误多为单方误解。未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对合同性质的误解时,如果是一种事实上的错误,则使设定的权利义务与合

刑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完整版

刑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 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学 一、选择题: 1. 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是 () A. 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B. 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C. 犯罪手段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D. 犯罪客体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2.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 () A. 按劳取酬 B. 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C. 不发报酬 D. 根据劳动表现发给报酬 3. 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某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 A. 共同犯罪 B. 非共同犯罪 C.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D. 任意共同犯罪 4. 某甲在1997年9月盗窃巨款后外逃,于1999年4月归案。对某甲适用刑法应采用的原则是 () A. 从新原则 B. 从新兼从轻原则 C. 从旧原则 D. 从旧兼从轻原则 5.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是 () A. 行为人的预见程度不同 B. 行为人的预见内容不同 C. 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的意志内容不同 D. 行为人对行为是否实施的意志内容不同 6. 下列人员中,因为精神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 A. 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B. 间歇性精神病人 C. 又聋又哑的人 D. 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病理性醉酒的人 7.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 () A. 管制的犯罪分子 B. 拘役的犯罪分子 C.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8. 下列情形中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对象是 () A. 杀人后,正要逃离现场的行为人 B. 欲实施强奸而尾随、跟踪妇女的行为人 C. 驱使训练有素的动物侵害他人的行为人

从一个合同法案例看对合同效力问题的认识

从一个合同法案例看对合同效力问题的认识 摘要:在案例中,被告吉祥服装厂在采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成品卖给原告,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 关键词:重大误解合同效力 案例 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 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 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大华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华商厦认为吉祥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吉祥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最新民商法研究生论文选题(可写性强)

2015-2016第1学期《民法总论》课程 1.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2.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3.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 4.代孕母亲的探望权 5.自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6.买卖不破租赁 7.《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8.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9.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10.冒名顶替之侵权责任 11.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研究 12.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13.间接代理——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 14.论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 15.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研究 16.非婚同居房产纠纷 17.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18.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究 19.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0.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22.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3.新法的困惑与制度下的阐释——区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案型 24.“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25.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 26.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责任 27.《精神卫生法》中“被精神病”的法律探析 28.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为背景 29.侵犯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0.法国亲权及监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论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之关系——以最高院(2012)民三终字第3 号裁定书为视角 32.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侵权责任 33.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34.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35.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36.从人格权保护角度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 37.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研究——以中介委托合同为中心 38.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 39.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再认识

重大误解制度中的立法缺陷.DOC

重大误解制度中的立法缺陷.DOC 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把重大误解作为撤销民事行为的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但是,这些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而且没有考虑双方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没有平衡当事人之间的风险负担和利益划分,不利于鼓励交易,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而言,其缺陷如下: (一)没有对错误下一个具体完整的定义,只是简单地对错误的种类加以列举。 列举虽然可以帮助我们明确概念的外延,但是总不免挂一漏万,而且无助于对概念内涵的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所主张的错误不属于被列举的种类,为了确定关于错误的主张是否成立,就需要求助于理论上的概念和推理。由于法律行为是大陆法系的核心概念,而法律行为又是通过意思表示这一概念创立的,所以,为追求整个法律体系的严密与精巧,大陆法学者仍然用意思表示来表述错误。所谓错误,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理论上认为,意思即效果意思,既指内心的效果意思,又指法律上的效果意思(又称表示上的效果意思,或推定的效果意思)。那么,错误定义中的“意思”究竟是指哪种

效果意思呢?按照学者解释,内心的效果意思,即所谓真意,难为他人所探知,因此,意思表示中的意思,原则上应该是指表示上的效果意思。据此,既然错误概念中的意思应是表示上的效果意思,也即推定的效果意思,当然是指从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等表示行为进行推断而得到的效果意思,所以,效果意思自然是表示行为本身所包含的合理结果,两者之间至少在自然逻辑或法律逻辑上具有某种一致性。因此,由表示行为本身推断得出的(效果)意思必然总是与表示(行为)保持一致。但是,若其一致,还会存在错误吗?这显然是矛盾的。因此只能断定,错误定义中的意思为内心的效果意思。但是,如上所述,内心的效果意思难为他人所探知,拘泥于探求当事人内心的效果意思,有使司法审判活动演变成为心理研究过程的危险,且在实务中缺乏操作的现实性。 此外,迫于概念的抽象性,理论上还对不属于错误的种类作出列举(例如动机上的错误、判断上的错误、法律上的错误和意图表达上的错误不能构成误解),种类繁多,使人困惑,却又无法穷尽,且学者间亦有分歧。比如,有学者认为,“动机非意思表示的内容,且存在于内心,他人无法得知,原则上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但如果动机已表示于外,则构成意思表示内容的一部分,自然应该构成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但是若动机已表示于外,构成合同的目的甚至成为合同的条款,还能仅仅称之为动机吗?另外,如甲将股票出售于乙并表示只是迫于股市低迷、股价回

刑法试题1

第一轮复习刑法试题 姓名:分数:2012.3.4上午8:30-11:30 一、单项选择题: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所具有的显著特点是( ) a.阶级性 b.战斗性 c.严厉性 d.调整、维护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处罚方法的严厉性 2.我国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 a.1997年3月14日 b.1996年10月1日 c.1997年7月1日 d.1997年10月1日 3.我国刑法对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4.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是( ) a.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b.危害社会 c.违反法律 d.应受法律惩罚 5.刑法解释,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可分为( ) a.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b.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c.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 d.学理解释和文理解释 6.我国刑法的目的是( ) a.惩罚犯罪 b.预防犯罪 c.改造犯罪 d.消灭犯罪 7.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 ) a.遵守监规监纪 b.积极参加劳动并有科技发明创造 c.没有故意犯罪 d.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8.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危害行为和时间、地点 d.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9.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行为人已满( ) a.12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14周岁 10.甲乙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盗得财物后,甲离去。乙发现屋内有一熟睡的少女,顿起歹意,将少女强奸,对于强奸少女案的处理( )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构成未遂,乙构成即遂 c.甲构成中止,乙构成既遂 d.由乙单独负刑事责任 11.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某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的提包拿走,内有人民币5000元。甲与丙的行为属于( ) 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任意共犯 d.不构成共同犯罪 12.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 a.只能是交通运输人员 b.只能是非交通运输人员 c.只能是交通管理人员 d.既可以是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人员 13.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

合同法案例

第四章合同效力 1.原告王某家中饲养了三头耕牛,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出租给同村村李某,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每年租金为180元。在被告租用数月后,耕牛突然逃亡,由于寻找数日未果,原被告双方遂协商决定,如果被告不能找回耕牛,就由被告赔偿原告1500元,并支付尚未支付的租金90元。在协议达成后,被告继续寻找耕牛,几天后终于找到了该耕牛。被告在将耕牛牵回家的途中,得知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上涨,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村民张某,获得价款2000元。被告回家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原告交付了先前约定的1590元。几天后,原告在邻村发现其耕牛,在向张某索要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耕牛,并赔偿损失。 2.李某(15岁)为买运动服,欲将自己的MP3出卖。后找到王某,两人商定转让价格为1000元。李某告知了王某其年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MP3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后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形,便亲自将MP3送到王某处。但王某认为1000元太贵,又表示不买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3.小刚现年10岁,某日逛商场时看到某品牌彩电正举行优惠展销,想起父母曾提起要买彩电的事,就赶回家告诉父母,但家中无人,父母都没联系上。但优惠的彩电数量有限,他便拿出自己的积蓄,以39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台,因购彩电还附赠奖券,小刚随便就抽了一张,其父母得知此事后夸奖了他。三天后,奖券中奖结果揭晓,小刚获一等奖。商场遂主张小刚中奖无效,则() A.xx中奖合法有效; B.xx中奖无效; C.商场有权撤销小刚购买彩电的行为,从而收回奖券; D.商场有权催告小刚父母追认,若小刚父母未作表示的,则小刚购买彩电的行为无效,商场有权收回奖券 4.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通意见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全真测练试题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全真测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某国有企业财务主管张某,因涉嫌贪污,被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突发疾病死亡。后经法院查明张某实际贪污人民币为2000元,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宣告无罪 C.不起诉 B.终止审理 D.撤销案件 2.某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向某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受理后,认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至多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移送下级法院审理 B.应当将案卷退回检察机关,告知其重新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C.可以进行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D.经检察院同意后,交下级法院审理 3.被告江某家在甲地,2007年6月其在乙地盗窃现金1800余元,同年8月前往丙地,在火车上盗窃一个旅行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3000余元。到丁地销赃时被抓获。该案管辖的法院是: A.甲地基层法院 B.乙地基层法院 C.丙地基层法院 D.丁地基层法院,必要时可以移送铁路运输法院 4.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5.下列哪一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 A.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蒋某 B.被告人单位的法律顾问 C.被告人的父亲正在被执行拘役 D.被告人的好友杨某在家待业 6.袁铭因黄某对其进行人身伤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其哪些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纠纷-重大误解的合同可撤销可变更

重大误解的合同可撤销可变更 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在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或者变更合同。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关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方法吧! 情形解读 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和质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在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救济方式 1.撤销权的行使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误解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无效。 2.变更合同内容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还属于可变更的合同。利益受损方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 参考案例

2007年3月2日,王松到某市迎春大厦体育彩票销售点购买第十期足球彩票,将已写下的13个号码的纸张,递交销售点工作人员张某,告知以复式号码一组、单式号码一组分开打票。在第一组号码未输出前,售票员张某说“一张一万多元的”。在第一组彩票打出来后,王松又修改2个号码后,让售票员打出2张复式和1张单式彩票。当彩票全部打完后,售票员张某告诉王松一共应付49154元。王松惊讶万分,立即表示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也不可能花那么多钱购买,要求撤销重新打票。张某表示不能撤销,双方争执不下。王松又与销售点负责人当即询问市体彩撤销事宜,市体彩表示不能撤销。王松迫于无奈,支付了154元,写下“欠彩票点49000元”的欠条。销售点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在2007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松以重大误解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该合同。 本案中,王松对单复式足球彩票及游戏规则的具体内涵理解不清,误将复式彩票当成单式彩票购买,误将销售点工作人员所谓的“一张一万多元”理解为一张彩票的中奖额为一万多元,导致其最终要付49154元的损失。王松是对合同标的性质、价值或报酬存在重大误解。销售点在主观上也存在过错,销售点工作人员提醒王松使用的地方语言模糊,易造成误解。同时,在实际操作中,王松未付款的情况下,已经输入的数据应为无效数据,视为取消票,但是王松多次要求更改或消票,销售人员拒绝,对本次合同纠纷应负过错责任。综上所述,本案的买卖合同存在重大

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比较研究

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比较研究 合同的可撤销,是合同效力外在表现形式的一种。可撤销合同具体是指因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当事人能够行使或能够不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的可撤销,侧重爱护和突出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交易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能够要求法律加以干涉,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得以实现。现实交易中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不在少数,但产生纠纷后许多当事人却不明白行使撤销权,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以爱护自己差不多或立即受到损害的利益。即使有部分当事人提出撤销要求,审判实践中也往往作为处理,专门当这种撤销要求不明确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难以通过法院裁判得到爱护。因此,有必要对可撤销合同及其成因进行深入研究,清晰其真实涵义及立法本意,以便于实践操作中准确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54条对可撤销合同的缘故规定为4个方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乘人之危。对可撤销合同的缘故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比,《合同法》没有任何进步,更不用讲与外国立法相比仍旧滞后。《合同法》立法时,专家建议稿曾专门用一节的篇幅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其中包括5条,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当阻碍等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却将专家建议稿的5条合并为1条2款,内容上作了简化和压缩。全民讨论稿时又对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进行了简化,将征求意见稿的2款变成1款即现在的第54条。尽管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对该条款规定具体化,但立法者却将那个咨询题留给了法官,留给了法官的判定。如何正确明白得和准确适用合同的可撤销法则,则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适用过宽,会被利用以躲避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侵害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过严,又不能爱护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使合法权益受害的当事人,而侵害公平原则。因此,笔者拟对我国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的缘故进行比较研究,以便于在审判实践中更准确明白得和适用。但因篇幅所限,本文仅对可撤销合同诸成因之一的重大误解进行比较分析。 一、关于误解的涵义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卷二)

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 1.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2.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3.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5.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6.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怎样才算重大误解合同

怎样才算重大误解合同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怎样才算重大误解合同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怎样才算重大误解合同。 怎样才算重大误解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可动摇的状态,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当是已成立的合同,或已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如果根本没有成立,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则撤销或变更就成了无矢之的。英美法不注重概念之间的界限,判例中认定的许多无效合同,在我们看来,是未成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未成立、撤销、无效三者相区分。循此,应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这种区分具有现实意义。合同未成立,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如要求赔偿信赖利益)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而请求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则适用除斥期间(1年) 未成立的合同,虽有缔约行为或合同形式,但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未成立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当事人的误解。由于重大误解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故导致合同未成立的误解不宜称为重大误解。导致合同不成立的误解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合同性质的认识错误,此种错误多为单方误解。很多民法教材和阐释《合同法》的书籍,引用“把买卖行为理解为赠与行为”的例子,把这种情况说成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实际上,把买卖行为理解为赠与行为”的误解,依照我国合同法理论,只能引起合同未成立的结果。因为,甲方要将某物卖给乙方,乙方以为甲方要将该物送给自己,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没有达成合意,故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如果这类合同按重大误解处理,结果将如何呢?是撤销买卖,还是撤销赠与?或者将赠与变更为买卖、买卖变更为赠与?显然都不能。在这例中,既不存在买卖,也不存在赠与。 未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这种观点在罗马法时期就形成了。“要是我打算买一块位于高尔纳兰的土地,而你却想卖一块塞普罗尼的土地,由于未就买卖契约的标的达成合意,从而买卖合同无效。”这种观点与现代合同法的理论并没有原则上区别。 对合同性质的误解时,如果是一种事实上的错误,则使设定的权利义务与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明显不一致。如果对合同性质理解错误,并不危及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合同仍可成立。如双方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将定作合同误解为买卖合同,这种误解,一般是共同误解。这种误解既不能认定为导致合同撤销的重大误解,也不能认定合同未成立。因为,这种误解通常只是对合同的“名义”理解错误,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民法典背景下重大误解的规范构造

民法典背景下重大误解的规范构造重大误解[1]的构成和效力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以及私法自治中的核心问题,[2]也是《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的争议点和难点之一。 [3]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首先应对《民法总则》147条[4]的解释论构造予以回应,同时应兼顾民法典各分编的制定。与《民法通则》59条第1款第1项和《合同法》54条第1款第1项相比,除了删除可变更救济方式,《民法总则》147条的变化并不显著。[5]对于该条规定,解释论研究须在两个方面予以强化。一是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回应。在《民法总则》制定前后,学界有关重大误解的司法案例研究虽取得进展,[6]但整体上仍显薄弱,特别是有关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缺乏专门评释,实有必要弥补此项缺憾,将最高法院案例评释融入解释论之中。二是应借鉴“动态体系论”的思考方法。[7]对于《民法总则》147条这样颇为抽象、简略的规定,除了构建层次分明的构成要件,更有必要重视对各类风险分配事由的综合考察,借助错误的重大性与相对人的可归责性之间的动态关系来解释重大误解撤销权产生的正当性。在立法论方面,有必要探讨《民法总则》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能否有效适用于共同错误,在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审稿已对“订立合同的基础”嗣后发生重大变化作出专门规定的背景下,有必要探讨应否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对共同错误一并予以规定。

一、最高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 2018年8月6日,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重大误解”为全文关键词检索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共获得212个结果。以下案件分别涉及拍卖、和解合同、探矿权转让合同,最高法院围绕当事人有关风险分配的约定、重大性的判断、相对人的可归责事由等进行详细分析,颇具启发性,值得评释。 (一)拍卖中有关拍卖标的的认识错误 在“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诉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案”[8](以下简称“镍矿砂镍含量案”)中,争议焦点涉及镍矿砂的镍含量与描述不符的问题。买受人以构成重大误解、欺诈为由诉请撤销合同。最高法院认为,拍卖公司已作出有效的瑕疵担保免责声明,中瑞公司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对拍卖标的现状予以认可,故中瑞公司所谓对拍卖标的品质存在重大误解的主张不成立。 在“永州市湘永矿业有限公司诉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永州市人民政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9](以下简称“地下煤层自燃案”)中,案涉矿井在拍卖前发生地下煤层自燃,该自燃未被彻底消除,只是自燃点周围建立了密闭墙。竞拍公告文件未披露自燃情况,出让人在给受让人的回复中亦称无自燃情况。与镍矿砂镍含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 一、刑法总论 1、刑法概说 (1)刑法解释: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同类解释,(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3)空间效力、时间效力;(4)犯罪构成理论:先客观后主观判断顺序,(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2、不法要件(客观要件) (6)危害行为,实行行为;(7)不作为, (8)因果关系 3、责任要件(主观要件) A、责任能力 (9)刑事责任年龄;(10)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 B、责任形式 (11)故意的认识要素;(12)故意,过失的区分;(13)认识错误的处理 4、犯罪排除事由 (1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15)被害人承诺 5、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6)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17)未遂与不能犯 6、共同犯罪 (18)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成立,承继共犯,间接正犯,共犯从属说,教唆犯,共犯与身份,部分中止,共犯脱离,共犯认识错误 7、单位犯罪 (19)单位犯罪(司法解释) 8、罪数形态 (20)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21)分则规定 9、刑罚体系 (22) 禁止令,社区矫正;(23) 死刑;(24)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 10、刑罚裁量

(25)累犯;(26)自首;(27)立功;(28)数罪并罚 11、刑罚执行 (29)缓刑,减刑,假释 12、刑罚消灭 (30)追诉时效 二、刑法分论 13、分论概说 (31)法条竞合 14、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33)强奸罪,猥亵犯罪;(34)非法拘禁罪;(35)绑架罪;(36)拐卖妇女、儿童罪;(37)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侮辱罪; (38)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39)遗弃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40)人体器官类犯罪;(41)重婚罪,强迫劳动罪 15、第5章侵犯财产罪 (42)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43)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抢夺罪; (44)敲诈勒索罪;(45)盗窃罪(五种形式);(46)诈骗罪(与盗窃区分);(47)侵占罪(与盗窃区分);(48)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6、第8章贪污贿赂罪 (49)国家工作人员;(50)贪污罪;(51)挪用公款罪;(52)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53)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7、第9章渎职罪 (54)本章法条竞合,罪名认定,罪数;(5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56)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罪;(57)本章其它罪名 18、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58)公共安全的含义;(59)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0)破坏公用设施犯罪;(61)涉枪犯罪;(62)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19、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4)走私犯罪; (6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66)假币犯罪,洗钱罪;(67)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教案资料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 得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 黄沙涨价引发纠纷 2001年,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9月10日与某建筑材料公司(下称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购买材料公司黄沙30车,每吨价300元,合同订立一个月以后,由材料公司送货,货到付款。没想到合同订立后,黄沙的市场价却从每吨300元涨到350元,材料公司经理见状觉得按原价供货吃亏,不愿如数供货。遂于10月12日给建筑公司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少供货,建筑公司当然不肯。李某遂次日安排二辆(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130”型货车装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建筑公司,并要求以后均以“130”型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建筑公司提出材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为此,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材料公司则提出,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 “130”车型能作为计量标准吗? 关于本案中材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材料公司认为自己并未构成违约,因为合同规定,材料公司应交付30车黄沙,但没有说明以什么车型装载,材料公司以“130”型车为计量标准,也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当然建筑公司对此产生了误解,但对这种误解的产生,建筑公司也是有责任的,不能都由材料公司负责。

第二种观点:建筑材料公司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违约,因为尽管合同对计算标准规定不清,但根据当地交易习惯,一般人理解30车黄沙是指用“东风牌”大卡车运载。材料公司之所以要用“130”型车送货,是因为不想按合同供货,而根本上是想减少交货数量。因此材料公司已经构成违约。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规定得不清楚,但依据本案的客观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材料公司不应当以“130”型货车送货,否则,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合同本身对30车黄沙究竟是用什么型号的车装载约定得不清楚,而两种车辆的载重数量又相差一倍之巨。因此究竟应该以何种标准计算交货数量,“130”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自然也就成为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了。 “重大误解”还是诚信缺失? 在这个案件中,围绕“130”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这个焦点,实际上有两个关键问题特别值得重视,一是双方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二是材料公司是否缺失诚实。 首先,我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大误解,原因在于:对建筑公司来说,并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他们的“30车就是指以‘东风牌’大卡车装载的30车”的认识,是符合当地交易习惯的;对于材料公司来说,实际上也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作为专门生产黄沙并经常给他人送货的企业,在过去的业务中一般也都是习惯以“东风牌”大卡车为“车”的计算标准的。为什么唯独这次给建筑公司送货时却要特别从外单位借“130”型卡车来使用呢?显然,材料公司并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因为想减少供货,故意使用“130”型车供货。 其次,我认为材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重大误解”之内涵界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docsj.com/doc/0b1719617.html,/souask/ “重大误解”之内涵界定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表意人将其内心意欲实现的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意思表示可能因某种原因使表意人的表示行为与其内心效果意思不相一致。“意思表示错误”或称“错误”,主要是指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的意愿不相一致的情况,而这种不一致情况的产生是由于当事人的错误所造成的。并非所有的错误都能使允诺人逃避其允诺的后果,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造成错误的允诺人才能免受自身错误给自己带来的麻烦,否则就有违于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和公正的要求。在这一问题上,所有的法律制度的认识都是一致的,各国的立法均作了规定,仅对某些错误法律予以调整,而对其他错误法律则不予调整。然而,二者的界限究竟在何处?这是一个长期以来理论和实践上争论不止的研究课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对此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也就是说,在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时才会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才有申请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但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均未对所谓的“重大误解”进行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这一规定虽然比《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要具体得多,但却不是对“重大误解”的定义,充其量不过是对司法实践中应该认定、可以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情形的范围的一种列举。根据这一规定,“重大误解”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标准:一是必须为司法解释所列举的类型;二是必须有较大的损失。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对《民

最新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docsj.com/doc/0b1719617.html, 最新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一、概念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415条),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国家对出入境的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交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和出入境管理人员的职责。出入境管理人员违反职责,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就直接侵害了国家的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会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对这种渎取行为必须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越境,指越过国(边)境。其中,国境是我国和邻国的国境线;边境是指我国实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即大陆与属于我国领土但未对其实施有效管理的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大陆与香港地区的分界线。越境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签证或其他诸如边境公务通行证、过境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出入境证件。如果没有上述证件或虽有上述证件但为伪造或变造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出入境证件而越境的,则都是偷越国(边)境。如果对企图偷越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即可构成本罪。所谓办理,在本罪中是指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图偷越境人员利用职务,非法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证件的行为。所谓护照,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出国旅行、在外居留、经商等,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所谓签证,是指国内或国外主管机关在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上签证、盖章,表示准许其出入国(边)境的行为。除护照、签证外,还有其他可以凭其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如边防证、海员证、过境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构成本罪,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果没有利用职务,就不可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论处。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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