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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情形

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告知案件的当事人,通知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作出的,那么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什么情形?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情形

在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是怎样的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六机关实施规

定》第17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去进行学习,有专业的为你解答。

《询问通知书》不能滥用!

《询问通知书》不能滥用! 《询问通知书》是工商机关办案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由于在实践中出现了些问题,也就不能不研究它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 一、问题的提出 经常有办案人员问:“发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但当事人却拒绝到场怎么办?” 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当事人对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的违法事实提出异议甚至“翻供”,理由是:“办案单位使用《询问通知书》规定我必须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因担心不放我回来,就只好承认了。”这个询问笔录(证据)的效力如何? 二、《询问通知书》与“传唤”比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编著的《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使用手册》认为:“询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书面文书。 按照国家局这个解释,《询问通知书》就属于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是为当事人设定了“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义务,还有点限制人身自由的意味,类似于党纪中的“双规”和《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民事诉讼法》中的“传唤”。 党纪中的“双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处罚类的法律,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可见,“传唤”的性质与《询问通知书》是相同的,都是带有强制性的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接受询问、调查。但法律对“传唤”的条件、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并对不接受“传唤”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 三、《询问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询问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询问时可以通知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进行”。《施行细则》是国家工商局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授权制定的,并经国务院批准

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情形

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告知案件的当事人,通知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作出的,那么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什么情形?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情形 在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是怎样的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六机关实施规

定》第17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去进行学习,有专业的为你解答。

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被害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交被害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 目录 一、立案文书(第1-57页) 1. 立案决定书 2. 补充立案决定书 3. 不立案通知书 4. 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5.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6. 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7. 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8. 通知撤销案件书 9. 通知立案书 10. 移送案件通知书 11. 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12. 指定管辖决定书 13. 交办案件决定书

14.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15.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16. 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 17. 回避决定书 18. 回避复议决定书 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 19. 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0.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1.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2.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23.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24. 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5. 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6. 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 27. 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

28. 调取证据通知书 29. 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30. 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1. 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33. 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 34.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 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 35. 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 36. 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 37. 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 38. 拘传证 39.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40. 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41. 保证书 42.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刑事法律文书种类

刑事法律文书共92种,主要为: 1立案、管辖、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移避文书(7种) 送案件xx》 《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会见涉密2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诉讼文书(6种)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拘传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具结悔过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3强制措施文书 (28种)《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逮捕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健康检查笔录》、《换押证》。 《传唤通知书》、《提讯证》、《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解剖尸体通知书》、《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侦4侦查取证文书 (34种)查实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

询问通知书

标题:询问通知书 引言: 通知书是一种正式的文件,用于向个人或组织传达重要的信息或决定。它可以涉及各种情况,如学校录取通知书、工作录用通知书、法庭传票通知书等。本文将探讨询问通知书的定义、用途以及编写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第一部分:询问通知书的概述 询问通知书是一种特定类型的通知书,用于表示发信人对收信人的询问、调查或要求进一步信息的意图。当发件人需要补充之前提供的信息或需要澄清某种疑问时,询问通知书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通常,这种信函会要求收件人提供详细信息、解释某种状况或提供书面反馈。 第二部分:询问通知书的用途 询问通知书在许多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使用情况:

1. 学校教育:学校行政部门可能会使用询问通知书,向学生或他们的家长发送询问信函,以了解某种特定情况的细节。例如,学校可能会询问缺勤原因或学生行为等问题。 2. 商业和雇佣:企业可能使用询问通知书向员工或供应商发送询问信函,以了解某些事项的细节。例如,公司可以询问员工为何请假或向供应商询问订单的状态。 3. 政府和法律:政府部门或法律机构可能会使用询问通知书,对某一事件进行调查,并要求相关方提供补充信息。这可用于刑事调查、合规审计等。 第三部分:编写询问通知书的基本原则 1. 简洁明了:询问通知书应该清楚简洁,使收件人易于理解。使用简练的语言,避免使用复杂的词汇或行业术语。 2. 有礼貌:采用友好的语气编写询问通知书,避免使用过于严厉或傲慢的措辞。始终保持尊重和专业的态度。 3. 具体明确:明确表达询问的目的和需求。提供所有必要的细节,以便收件人能够完整回答询问。

4. 适当的格式:通常,询问通知书应采用正式书信的格式。包括发件人和收件人的详细信息、日期、主题和明确的段落。 5. 保密性:如有需要,在询问通知书中明确指出所提供信息的保密性。 结论: 询问通知书是一种重要的沟通工具,用于获取进一步的信息和解决问题。编写询问通知书时,应遵循简洁明了、有礼貌、具体明确、适当的格式和保密性等基本原则。采用正确的格式和措辞将有助于确保通知书能够有效传达,并得到准确的反馈。

案件办理制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1、传唤.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当事人,才可以实施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体现为何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对非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必须用《传唤证》进行传唤。 《传唤证》应经科、所、队长批准方可开具,责令被传唤人在《传唤证》上签字,并在笔录中体现对其进行传唤。 传唤不得超过24小时。在讯问过程中禁止使用’叫'、’带'、'抓’等非规范性语言。 2、讯问。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由二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不得使用'询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记明:违反当事人的姓名、别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序、住址、家庭情况、政治面貌,之前有否受过处罚,表明民警身份,部分传唤情况,以及本次违法的事实经过,特别是赌博案件要讯问携带赌资情况、输赢情况、具体赌博方式、参赌人员等。 3、询问.为查清治安案件情况,对有关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不得使用传唤、不得使用'讯问笔录',询问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 询问笔录应简明记载证人的基本情况,表明民警身份,并要求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4、鉴定。根据办案需要进行人身伤害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出具便函,告知当事人到县局法医室进行鉴定,特殊情况不宜由县局法医

鉴定的,由县局开具委托书到指定的单位鉴定。财物等鉴定,应出具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5、告知权利。查清违法事实后,承办单位应填写告知权利记录,将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拟给予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告知权利记录应加盖办案单位章,并准确填写时间.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享有听证权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人已知道,本人要求(或不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告知其三日内提出,办案单位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后,应在三日内将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材料转交法制部门。当事人在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可以宣布裁决.当事人在告知权利记录中不要求听证的,不受三日听证期限的限制,可以宣布裁决。 对不享有听证权利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已人已知道,有(无)异议,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6、裁决。承办单位将案件材料连同治安处罚呈批表一式二份(拘留处罚一式三份及告知权利记录)送治安科审查,后送法制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宣布裁决时应告知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以六十日内向市公安局或县政府申请复议. 7、执行。对治安拘留处罚的,应告诉被处罚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拘留所接受处罚,办案单位必须将治安处罚呈批表及执行拘留通知书送给拘留所。对裁决拘留而申请复议的,应告知被处罚人可以申请

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

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 【篇一:立案决定书】 区队:07刑本区队姓名:宋礼俊学号:70017 区队:07刑本区队姓名:宋礼俊学号:70017 【篇二:刑事立案通知书】 出庭通知书(刑事案件用) ___________:本院受理??一案,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 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______人准时出庭。 ____年____月 ____日 (院印)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 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 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人民 检察院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出庭时使用。 二、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篇二:刑事案件立案文书第二刑事犯罪照管究刑书。请立管辖章案嫌辖事主案决刑事案件立案文书件立案类文书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对控告疑人的自首以及在工作中直接获得的案件范围 进行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责任时依法制作的以立案或不立案为主旨要包括:接受 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报告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定书、回避/驳回申请回 避决定书等。 第一节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用登记表是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填写的表格式受刑事案件时首先采取

的必要的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督制约机制,妥善保管案件原始是决定是否立案、 不予立案或移 、材并的笔书检料需法录、举,要律、指和按追文呈定 一、概念与作接受刑事案件时,在报案笔录或报案人法律文书。制作该表是接法律手续, 有利于报案人情况,完善公安机关的监材料以便存档备查。它也送案件的依据之一。 二、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或者犯罪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 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 善保管、存档备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适用条件:(一)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或者举 报的;(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三)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的。上述情况中只要出现任何一种,不管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或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首 先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然后由领导决定;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或明显 不属于刑事案件的,也应当先接受再做相关处理。三、结构内容与制作方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格式,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填报单位(公章)、文书编号。(二)正文。正文由眉栏、腹栏和尾栏三部分组成。 1. 眉栏填写报案人基本情况和移 送单位情况。其中报案人基本情况栏依次填写报案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 电话和案件来源。案件来源部分要说明是报案、扭送、举报还是控告、自首的;必要时可注明 是口头、书面或电话等报案方式。如果是单位移送的,就只填写“单位移送”栏,“报案人”栏用横线 划掉。 2. 腹栏填写报案内容。包括报案方式、已知案情和受害情况。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应知应会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1.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总体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应当发挥合署办公优势, 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实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执纪审理和执法审理的融合有效衔接司法,在事实认定、程序环节、法律适用上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条) 2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准确把握入罪标准, 防止畸轻畸重,(«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条) 3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加强信访监督和对问题线索进行受理、管理、处置是如何规定的?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信访监督,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一并受理、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条) 4 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对反映监察对象一般性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 可以依法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二条) 5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 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 一)国家监委采取谈话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 二)省级以下监委采取谈话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反映前两款规定以外人员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6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监察机关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采取函询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 目录 一、立案文书(第1-57页) 1. 立案决定书 2. 补充立案决定书 3. 不立案通知书 4. 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5.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6. 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7. 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8. 通知撤销案件书 9. 通知立案书 10. 移送案件通知书 11. 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12. 指定管辖决定书 13. 交办案件决定书

43.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45. 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 46.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47. 拘留决定书 48. 拘留通知书 49. 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 50. 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 51. 报请逮捕书 52. 逮捕通知书 53. 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 54. 批准逮捕决定书 55. 逮捕决定书 56. 逮捕决定书(上提) 57. 逮捕决定书(追捕) 58.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 59.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60.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 61. 撤销逮捕决定书、通知书 62.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63. 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64. 不予逮捕决定书 65. 不予逮捕决定书(上提) 66. 撤销不予逮捕决定书 67. 维持不予逮捕决定通知书 68. 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 69.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70.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71.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 72. 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73.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 74. 撤销纠正违法意见决定书 75. 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 76. 核准追诉决定书

【9A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RR) 目录 一、立案文书(第1-57页) 1.立案决定书 2.补充立案决定书 3.不立案通知书 4.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5.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6.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7.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8.通知撤销案件书 9.通知立案书 10.移送案件通知书 11.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12.指定管辖决定书 13.交办案件决定书

14.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15.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16.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 17.回避决定书 18.回避复议决定书 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 19.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0.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23.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24.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5.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6.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 27.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 28.调取证据通知书

29.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30.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1.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2.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33.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 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 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 35.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 36.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 37.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 38.拘传证 39.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40.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41.保证书 4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43.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目录 一、立案文书(第1-57页) 1. 立案决定书 2. 补充立案决定书 3. 不立案通知书 4. 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5.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6. 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7. 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8. 通知撤销案件书 9. 通知立案书 10. 移送案件通知书 11. 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12. 指定管辖决定书

13. 交办案件决定书 14.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15.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16. 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二、回避文书(第58-66 页) 17. 回避决定书 18. 回避复议决定书 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 页) 19. 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0.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1.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2.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23.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24. 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5. 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6. 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

27. 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 28. 调取证据通知书 29. 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30. 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1. 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33. 纠正阻碍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 34.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 四、证据文书(第134-142 页) 35. 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 36. 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 37. 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 页) 38. 拘传证 39.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40. 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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