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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场管理制度

蜂场管理制度

蜂场管理制度是指针对蜂场的规范管理体系和相关政策。以下是蜂场管理制度的一些常见内容:

1. 登记管理:蜂场需要进行登记注册,并获取合法经营许可证。

2. 蜂种管理:确定蜂种品种、质量要求,保证蜂种的健康与繁殖。

3. 蜜蜂饲养管理:包括合理的蜜蜂养殖数量、蜂箱布局、巡检等。

4. 蜜蜂疾病防控:建立蜜蜂疾病监控体系,对蜜蜂疾病进行预防和治疗。

5. 蜂箱管理:保持蜂箱的整洁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6. 蜜蜂采集管理:规定蜂农采集蜂蜜的时间和方式,确保采集过程安全和卫生。

7. 对蜂场的布局规划:考虑到蜜蜂的生态环境需求和蜜源植物分布等因素,合理规划蜂场位置及规模。

8.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蜜蜂养殖过程中的安全预防措施。

9. 环境保护:加强蜂场周围环境的保护,禁止在蜂场周边进行

污染类活动。

10. 蜂农培训:定期进行蜂农培训,提高其蜂农技能和管理水平。

蜂场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蜂场的规范运营,促进蜂产品质量的提高和蜜蜂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蜜蜂的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

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合作社养蜂管理制度范文

合作社养蜂管理制度范文 合作社养蜂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作社养蜂管理制度是对合作社养蜂活动进行规范和 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旨在确保蜂农的合法权益,提高蜜蜂养殖效益,促进合作社养蜂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合作社养蜂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同时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合作社养蜂活动应积极引导蜂农学习科学的养蜂技术,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生产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合作社养蜂活动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由经验丰富 且具备养蜂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人员组成。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并明确各岗位之间的协作关系。 第五条合作社应对养蜂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能和 管理水平。鼓励养蜂人员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以提高其专业能力。 第六条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于养蜂人员在养殖 技术、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应给予相应

的奖励;对于违反养蜂活动规定和道德行为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养蜂活动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应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市场需求 等因素,制定养蜂活动规划。规划应明确养蜂的品种、数量、养殖方式、品质要求等。 第八条合作社应定期对养蜂场地进行勘察和评估,确保养蜂 场地符合养殖要求并具备良好的光照、通风等条件。 第九条合作社应建立科学的蜂箱管理制度,包括蜂箱的数量、摆放位置、日常清理和消毒、蜜蜂活动范围的规定等。 第十条合作社应加强对疾病防控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和清 洁蜂箱,及时发现和处理蜂群的疾病问题。 第四章蜜蜂养殖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建立蜜蜂养殖标准,包括蜜蜂繁育、蜂箱 管理、采蜜、蜜蜂疾病防控、蜂蜜生产等方面的要求。养殖标准应基于现有的技术和市场需求不断更新和完善。 第十二条合作社应鼓励养蜂人员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如人 工饲喂、蜂巢管理、蜜蜂疾病防治等,提高养殖效益和质量。 第十三条合作社应建立合理的采蜜管理制度,包括采蜜时间、

养 蜂 管 理 办 法(试 行)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蜜蜂养殖场管理制度

蜜蜂养殖场管理制度 蜜蜂养殖是一种重要的农业养殖业,蜜蜂对农业生产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保持生态平衡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蜜蜂养殖场的管理制度对于保 证蜜蜂养殖的质量和产量具有重要的影响。以下是关于蜜蜂养殖场管理制 度的一些规定内容。 一、蜜蜂养殖场的基本建设 1.土地选择:选择空气流通、阳光充足、花草丰富的地方,避免重要 的农田附近。距离工厂、城镇、高速等污染源至少50米,以保证蜜蜂免 受外界环境污染。 2.场地规划:根据蜜蜂养殖的规模和需求,合理划分场地功能区,包 括蜜蜂生产区、蜜蜂采集区、蜜蜂加工区、蜜蜂产品存放区等。 3.搭建蜂房:根据养殖规模,建立适量的蜂房,合理布局,确保蜜蜂 养殖的效益。 二、蜜蜂养殖场的蜜蜂管理 1.引种选育:选择品质优良的种蜂引进,并加强对蜜蜂品种改良的研究,提高蜜蜂的抗病能力和生产性能。 2.科学喂养:根据不同季节和生长阶段蜜蜂的喂养需求,科学合理的 投喂蜂食,以保证蜜蜂养殖的生产和发展。 3.疾病防控:建立蜜蜂疾病防治制度,加强对蜜蜂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定期对蜜蜂群体进行体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4.蜂群强化:利用技术手段对蜜蜂群体进行强化,提高蜜蜂的繁殖性能,增加收获量。

三、蜂产品加工与销售管理 1.蜂产品收获:确定适当的收获时机,采用科学的收获方法,保持蜜蜂产品的质量和纯度。 2.加工处理:建立蜜蜂产品加工流程,注重卫生,确保蜜蜂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3.质量检测:对蜜蜂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达到安全、健康的标准,并及时修复和处理不合格产品。 4.销售渠道:建立健全的销售渠道,将蜜蜂产品推向市场,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四、安全生产管理 1.蜜蜂养殖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消防设施和救生设备,并保持检修和更新。 2.蜜蜂养殖场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提倡绿色养殖,避免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保护生态环境。 五、人员培训和管理 1.建立健全的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2.对蜜蜂养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3.严格执行蜜蜂养殖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蜜蜂养殖场的监管和管理。

养蜂的物质管理制度范文

养蜂的物质管理制度范文 养蜂的物质管理制度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蜂工作的物质管理,规范养蜂生产活动,保障养蜂工作的正常进行,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养蜂工作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章养蜂用具和设备管理 第三条:养蜂用具和设备是进行养蜂工作的必备物质,养蜂工作者应对其进行合理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养蜂用具和设备应按照统一标准进行采购,购买前必须经过技术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第五条:养蜂用具和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干燥,防止受潮锈蚀。 第六条:养蜂用具和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七条:养蜂用具和设备的废旧物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理。 第三章养蜂材料管理

第八条:养蜂材料包括养蜂工具、蜂箱、蜂巢等,养蜂工作者应按照合理的计划进行养蜂材料的采购和储存。 第九条:养蜂材料的采购应与生产计划相适应,避免过剩或缺乏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养蜂材料应保存在干燥、通风、无异味的环境中,避免受潮霉变。 第十一条:养蜂材料的使用和储存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严禁滥用和浪费。 第四章养蜂药物管理 第十二条:养蜂药物是保障蜂群健康的重要手段,使用养蜂药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使用养蜂药物必须经过技术部门的审核和指导,严禁擅自使用不合格或过期的药物。 第十四条:养蜂药物的名称、剂量、使用方法等必须清晰标注在药品包装上,并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使用。 第十五条:养蜂药物的储存要注意防潮、防曝光、防高温,并严禁与食品、饲料等物质混放。 第十六条:使用养蜂药物的过程中应注意人员的防护和安全,避免对人员和环境造成损害。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6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我国蜂蜜管理制度

我国蜂蜜管理制度 随着人们对健康的关注日益增加,蜂蜜作为一种天然营养品备受青睐。然而,由于蜂蜜市 场的不规范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为了规范蜂蜜 市场,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蜂蜜管理制度。 一、蜂蜜的生产管理制度 蜂蜜的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蜂场管理、蜂蜜生产工艺和卫生管理等内容。首先,蜂场管 理是蜂蜜生产的基础,包括蜂场的选址、布局、建设、管理和养蜂操作等。其次,蜂蜜生 产工艺是保证蜂蜜质量的关键,从蜜蜂采集花粉、制作蜂蜜、贮存与装瓶等环节都需要严 格按照生产标准来进行。最后,卫生管理是保证蜂蜜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蜂房、蜂盒、采蜜器具等设备的清洁与消毒、蜜蜂疾病的防治等。 二、蜂蜜的质量管理制度 蜂蜜的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蜜源地环境管理、蜂蜜品质监测和信息追溯体系等内容。首先,蜜源地环境管理是保证蜂蜜生产环境的基础,包括蜜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农药和化 肥的使用管理等。其次,蜂蜜品质监测主要是对蜂蜜产品的质量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价,确 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最后,信息追溯体系是对蜂蜜产品全程的生产、加工、储运等环节 进行信息记录和追踪,以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和处理。 三、蜂蜜的市场管理制度 蜂蜜的市场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等内容。首先,市场准 入管理是对蜂蜜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管理和审核,以保证企业和产品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其次,产品认证是对符合一定标准的蜂蜜产品进行认证,以提 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最后,标识管理是对蜂蜜产品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产品信息等 进行标识管理,便于消费者了解和识别产品,提高市场透明度。 四、蜂蜜的监督管理制度 蜂蜜的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质量监督抽检、市场监督和法律监督等内容。首先,质量监 督抽检是对蜂蜜产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和监测,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其次,市场监督是通过市场监测和投诉处理等方式,对蜂蜜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最后,法律监督是通过法律手段对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治,维护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 蜂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地提高了蜂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了消费者的健 康权益,同时也促进了蜂蜜产业的规范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也加大了对蜂蜜产业的监 管力度,不断加强蜂蜜的管理制度建设和完善,促进了蜂蜜产业的健康发展。希望在未来,我国的蜂蜜管理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为蜂蜜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保障。

蜂蜜厂管理制度

蜂蜜厂管理制度 一、生产管理 1.1 原料采购:蜂蜜生产厂家应从信誉良好的蜜蜂养殖场和原产地采购蜂蜜原料,确保原 料的安全和质量。对原料进行严格的检验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1.2 生产过程:蜂蜜生产厂家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规进行生产,确保生产过程卫生、无菌。严格控制生产温度、湿度、时间等参数,保证产品质量。 1.3 设备维护: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定期对设备进 行检测和校准,保证产品生产过程的准确性。 1.4 储存管理:蜂蜜产品应按照规定的温度、湿度和光线条件进行储存。对储存环境进行 定期检测和清洁,确保蜂蜜产品的安全和稳定性。 1.5 包装标识:对产品包装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对产品标识进行 全面的管理,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二、质量控制 2.1 原料检测:对采购的蜂蜜原料进行严格的检测和验收,不合格的原料应及时退货。保 留原料样品备查,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2.2 生产过程控制: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每一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定期对生产 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测,防止发生故障导致产品质量问题。 2.3 检测分析:对产品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测和分析,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对产品的营 养成分、微生物含量等进行检测,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2.4 环境卫生:对生产车间的卫生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洁,确保车间环境卫生。对生产工人 进行卫生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 2.5 抽检制度:建立蜂蜜产品的抽检制度,对产品进行定期的抽检和复检。对抽检结果进 行有效的记录和处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三、环境保护 3.1 废水处理:蜂蜜厂应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确保废水达标排放。严禁直接排放废 水等污染行为,确保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3.2 废气处理: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有效控制和治理,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建立废气排放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废气排放,确保环境质量。

2022年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2022年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养蜂业是社会经济效益较高的产业。为了加强养蜂生产管理,疼惜和进展养蜂生产,提高蜂产 品质量,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蜜蜂为农作物、经济林木、牧草等授粉,促进我国养 蜂事业的稳定进展,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一切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牧渔业系统内蜂产品经销、 加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养蜂生产;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养蜂生 产(以下统称养蜂生产主管 部门。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团结对养蜂业的领导和管理。养蜂生产重点地区可设置 特地管理和服务机构。其它地区视本地区状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各级养蜂生产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养蜂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培训人员,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疏导产 销渠道,进展加工业,提高蜂产品质量和产量,提高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凡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户、联合体、协会、企业及各种形式的养蜂经济联合 组织) ,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应受到疼惜和支持。鼓舞养蜂业 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五条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协作有关部门,疼惜野生蜜源植物;结合种草、植树,主动进展蜜源 植物。 第六条农、林、牧、果、蔬种植单位和个人,应尽可能避开在蜜源花期喷撒农制剂,必需施制剂时,至少 应在三天以前通知施制剂邻近的蜂场,准时实行措施。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蜂群严峻损失的,养 蜂生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出省放养的蜂群,在出省前要检疫。蜜蜂检疫由县级以上养蜂生产主管部门或由其托付单位 进行,并将检疫状况照实填写在养蜂证的检疫记事栏内。检疫有效期为三个月。凡在省内放 养的蜂群,一般不检疫。检出患有检疫对象病的蜂群,就地有效后方可离境。检疫对象为欧洲 幼虫腐臭病、美洲幼虫腐臭病、中蜂状幼虫病、麻痹病、蜂螨等。实行现场检疫方法。可按 蜂场的实际蜂群数核收检疫费,每群(箱)蜂不得超过五分人民币。 第八条凡发生偷蜂、蓄意毒死蜂群及其它破坏养蜂生产的大事,当地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挂念公安、 司法部门准时处理。 第九条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协作有关部门,在农村、牧区和林场, 第1页

小蜜蜂管理制度

小蜜蜂管理制度 一、工作监管 1、分组管理:5人为1个小组,其中组长1名;组长负责具体岗位安排、人员协调、组员培训、汇报每天的工作情况。 2、蜂王管理:1名蜂王,监督所有小组;蜂王负责监督和协调各组长的工作、各岗位工作情况、考勤记录统计、汇总组长的工作汇报、协调看房车。 3、每日工作时间:上午8:00—11:00,(6:00-9:00)下午:13:00—17:00。 4、工作人员须知: 1)必须以最好的精神状态,认真积极做好每天的工作; 2)无故不到岗、到了上班时间才请假、上班期间脱岗均记为旷工(扣除该旷工人员当天费用); 3)迟到15分钟之内罚款30元;15-30分钟罚款50元;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 4)上班期间必须服从组长及蜂王的调度和安排,否则直接开除,扣除该人当天费用; 5)在工作中,面对各种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联系组长或蜂王,千万不要私自解决; 6)严禁小蜜蜂丢单、一次发多单,每发现一次扣20元; 7)不可以随意离开各自所被安排的工作地点,每发现一次扣20元; 8)引客入场后要及时做好要及时向蜂王、置业顾问汇报,并做好登记; 9)引客过程中严禁与客户或其他商户发生口角和纠纷,如遇此类问题及时寻求蜂王协调解决,私自处理不当者,后果自负。 10)伪造业绩者,一经发现当场解聘,扣除该人当天费用。 二、岗位职责 1、蜂王 1)服从策划的分配、指导、监督、管理、交办事项的组织实施; 2)负责确保小蜜蜂工作有关目标、指标的达成; 3)负责按开发公司要求选拔合格、足量的蜂队成员; 4)负责小蜜蜂团队配建,选任小蜜蜂组长; 5)负责与策划的沟通、汇报工作; 6)负责小蜜蜂日常管理、监督; 7)负责对小蜜蜂进行系统的培训,保证内外场有效结合。 8)负责每天数据播报(每天上午8点小蜜蜂合照、小蜜蜂点位照、上午11点准时播报来访、来电、派单数据;下午4点小蜜蜂合照、小蜜蜂点位照,下午7点准时播报来访、来电、派单数据,晚上10点之前发布第二天点位铺排数据),每缺少一次数据播报,扣罚10元2、蜂队组长 1)负责按开发公司要求派发资料; 2)负责意向客户的引导、咨询; 3) 负责确保小蜜蜂工作有关目标、指标的达成; 4)负责小蜜蜂日常管理、监督。 3、小蜜蜂 1) 负责按开发公司要求派发资料; 2)负责意向客户的引导、咨询; 3)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有关目标、指标; 三、有效业绩认定

合作社养蜂管理制度

合作社养蜂管理制度 第一章绪论 为了规范合作社养蜂的管理行为,提高养蜂的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养蜂人员权益,促进养蜂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合作社养蜂基本要求 1. 合作社应依法依规经营,合法注册登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各项政策规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2. 合作社应建立规范的养蜂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3. 合作社应保障养蜂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 4. 合作社应不断提高养蜂技术水平,推广科学养蜂知识,提高养蜂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第三章合作社养蜂管理组织机构 1. 合作社应设立养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养蜂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养蜂生产计划和技术推广工作。 2. 养蜂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养蜂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3. 养蜂管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工具,保障养蜂人员的工作安全。 第四章养蜂管理制度 1. 养蜂人员招聘与培训 (1)合作社应按照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养蜂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 (2)合作社应对养蜂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提高其养蜂技术水平。 (3)养蜂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养蜂场建设与管理 (1)合作社应选址合理,充分利用自然环境资源,确保养蜂场的安全和稳定。 (2)养蜂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养蜂人员的人身安全。 (3)养蜂场应建立健全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3. 养蜂生产计划与执行 (1)合作社应制定年度养蜂生产计划,确保养蜂活动按计划开展。

(2)养蜂生产计划应考虑到各项因素和风险,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3)养蜂生产计划的执行应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确保养蜂活动的顺利进行。 4. 养蜂技术指导与服务 (1)合作社应提供养蜂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以解决养蜂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2)合作社应推广科学养蜂知识,提高养蜂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素质。 (3)合作社应加强养蜂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提供最新的养蜂技术信息和服务。 第五章养蜂人员管理 1. 养蜂人员考核与奖惩 (1)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养蜂人员考核制度,对养蜂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 (2)合作社应建立奖惩机制,对养蜂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奖励和激励,对不合格的养蜂人员进行惩罚。 2. 养蜂人员安全与保护 (1)合作社应加强养蜂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合作社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确保养蜂人员的安全生产。 第六章养蜂设备和用品管理 1. 养蜂设备的购置与保养 (1)合作社应根据需要,合理购置养蜂设备和工具。 (2)合作社应建立设备保养制度,定期对养蜂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2. 养蜂用品的储存和使用 (1)合作社应建立养蜂用品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养蜂用品的质量和数量。 (2)养蜂用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杜绝浪费和滥用。 第七章养蜂产品的加工和销售 1. 养蜂产品的加工与保鲜 (1)合作社应建立养蜂产品的加工保鲜制度,确保养蜂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2)合作社应加强养蜂产品的质量监管和抽检工作,杜绝不合格产品的流通。

养蜂管理办法-农业部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总6 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 --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 十三日 附件: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养蜂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目的:培养良好习惯、遵守规则的员工,营造团队精神。 安全(SECURITY)——重视成员安全教育,每时每刻都有安全第一观念,防患于未然。 目的:建立起安全生产的环境,所有的工作应建立在安全的前提下。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均有防止或抢救火灾及其它灾害的责任。 第三条?员工发现有突发状况时,应及时反映上级与及随机应变,做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 第四条?员工在值勤职务时需要使用公司车辆,应先报备核准,并需先了解其性能,检查车况。行车时亦需遵守交通规则,倘有违规罚款时须自行处理。? 第五条?员工每天上下班离开工作岗位时,应检查电灯、门窗、电脑、电器等,以防盗窃或火灾发生。 经费管理 第一条因外出购物或出差需向公司借用备用金时,应首先填写一份 【借款申请单】,交主管经理核准、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借款;借款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销帐(出差人员在回公司上班一周内);借款未冲平者,不允许再次借款。 第二条员工报销已发生费用,首先需找负责人领取并填写公司 【支出凭证】或 【支出报销单】;负责人签字后,到借款处填入 【借款申请单】中的报销日期,方算完成报销手续。? 第三条公司员工因公外出办事,交通工具以公交车为主,特殊情况需要乘坐出租车时须向主管经理请示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薪酬标准属于保密范畴,本公司员工不得向其他员工泄露自己的工作标准,也不得打听其他员工的工资标准。 附件1:

北京养蜂专业合作社蜂场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规章制度: 1、蜂场卫生:养蜂场地内做到干净整洁,闲置蜂箱摆放有序,废旧蜂框、蜂脾放到指点位置。 2、蜂场养殖记录的登记:蜂场养殖日志要按时填写,保证记录真实准确。 3、蜂病发病率的控制:养殖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仔细观察,做到没病早预防,发病早治疗,杜绝大面积发病。 第二条奖惩制度: 1、产蜜量的奖罚:几个蜂场的年采蜜取平均值,高于平均值的蜂场按多少给予奖励,低于平均值20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 2、分蜂量的奖励:在不影响正常养殖采蜜的情况下,繁殖分群多的,给予奖励。 3、发病率的处罚:在养殖过程中“烂仔病”发病率超过4的给予处罚。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的提出: 在养殖过程中,对养殖方法、技术、用具、病害防治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一经采纳并实施,识作用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附件2: 个人岗位职能明细 部门 岗位名称 姓名 具体功能详细说明 联系方式 总经理 1、公司重大决策以及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研讨和制定; 2、负责组织外事接待活动,妥善处理各种对外事务; 3、审核、控制公司办公费用及接待费用; 4、负责向有关政府部门的项目申报,完成批文手续等事宜; 5、产品预算及产品市场定价、市场指导。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部《养蜂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01.30 •【字号】沪牧医办[2012] 7号 •【施行日期】201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 正文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沪牧医办[2012] 7号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上海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 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农业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附件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三章转地放蜂 第四章蜂群疫病防控 第五章附则 附件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3篇)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____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____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____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____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____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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