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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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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贵阳市分库汪云

周继烈

宋君耀

魏孝海

梁文龙

郑志海

欧阳文科

王怀航

吴剑钰

梁国祥

姚克华

陈室昌

吴兵

袁章德

杜新生

于君成

尚卫东

罗正清

钱星海

石建宏

刘源

闫继荣(女) 廖文婕(女) 唐强

胡浩川

崔莉(女) 刘红梅(女) 张俐(女) 申冬莲(女) 蔡兵

张万福

陈昌礼

林杉

丁志贤

林云

宋丙林张玉琴(女) 钟伟

张忠华

王春梅(女)

刘昭义

张泽进

张道建

林松

李忠水

陈长月

刘香莲(女)

曹明强

李晓檬

邹品文

朱志千

王黔

张志强

王三辉

赵万里

刘红浪

刘敏(女)

陈静(女)

李晓楠

何富湘

张劲松

张耀华(女)

简税

袁蜀敏(女) 郭爱国

周志华

周娅(女) 刘颖(女) 赫耘(女) 王华

蹇云

周适辉

王辉

陈磊

吴印筑

贾建祥

邹丽娟(女) 费新春

徐丽珍(女) 吴常琛

向国庆

李正明

刘华伟

陈善学

汪培己

胡其丽(女) 伍兴凤(女) 张忠

陈旭炯

俞菊洪

王嘉奇

魏文祥

王金昆

方永翰

王为民

杨聿明

谈若明

曹安民

杨佩源

刘兆龙

赵筑英(女) 朱新华(女) 李银桂(女) 桂中鸿

倪继伟

黄碧红

张岳良

梁军

曹玉志

曹卫峰

简德超

陈怡

李宗发

李明惠(女) 胡勘

陈进

黎之亮

罗湘赣

张健

张云(女) 杜建新

吕隆明

肖先明

张志华

黄仕勇

何传刚

熊辅谦

禹荣安

张林

郭中富

王治明

刘惠(女) 袁治英(女) 陈筑希

陈亮

张克楠

夏昌燕(女) 程鸿

王天玖

禄卫民

廖锡林

张志华(女) 张放明

李小峰

刘延松

段建华

姚伟

王黔

刘柯

葛佳龙

吴喆鸿(女)

代润梅(女) 罗汉超

李成文

章俊华(女) 张书峰

王艳红(女) 余兴

陈铁军

姜永寿

李方波

王忆雯

杨鸿强

周遵富

杨昆

谢贤琼(女) 龚琳

游建

龚剑州

李俊勇

李兴建

秦冀耀

任廷坚

宋兵

吴正华

谢孟

冯光永

田庆

洪林

王泰阶

陈燕玲(女) 刘俊娟(女) 徐霞(女) 李惠成

叶栋槺

刘民

郑运红(女) 余中刚

黄秋波(女) 向阳

余军

刘斌

唐世渊

赖雪菲(女) 龚小明

王卫贤

张长华

朱福民

谢方(女) 胡原珍(女) 卢渝生

王敬惠

金华君(女) 张俊宏

姚晓园(女) 于庆生

许彤

边新亮

沃贤峰

何宇

李俊奇

陆南平

陈进祥

王健(女) 高素华(女) 刘勤(女) 谢文辉

唐安玉(女) 龚勇峰

钟先赟

张观礼

左波

罗世杰

何江兰(女) 和丽峰

金幸初

董懿莹(女) 王俊

刘世光

张明渊

刘炳炎

童菁(女) 刘忠

袁志英

陆永兴

张元超

邓建平

马敬之(女) 秦代惠(女) 杨晓江(女) 张勤(女) 廖新颖(女) 李燕丛(女) 闻惠萍(女) 陈大友

钟晖

孟繁宁

蔡秀莲(女) 丁朴

周静

甘元林

于泉

朱仁博

张玉林

方伟(女) 梁和明陆亚平(女) 龚肇家杨卫民陈瑞勋

王媛(女)

李若屏(女)

田小可(女)

任凤媛(女)

邓德泉

刘秀全

周峯

杨敏(女)

邹建华(女)

金树林

李晓英(女)

张世平

李钢

薛舜俊

肖赤

张正伟

夏吉芳(女)

骆军

卫毓荣

牛敏(女)

张世贤(女)

张宁(女)

袁德安

刘卫平

冯光礼

罗力

全学镁(女)

莫新民

骆传新

向尊太

汤斌

陈红岩

唐伟娟(女) 陈景训

左明光

肖辅仁

刘建德

康梁

安新仁

张晋

袁德富

王斌

董辉

陈江筑

陈红(女) 魏庆元

高卫国

周惠(女) 张剑兵

张国明

刘玉成

李群芬(女) 杨涛

徐敬莲(女) 韦明辉

张文利(女) 王子仁

肖常安

刘毅(女) 滕文花(女) 帅斌

李世平

姜忠凤(女) 蒋薇(女) 王尧燕(女) 潘勇

刘晖(女) 何功智(女) 严宗平

张振麒

戴长禄

杨朴

杨国华(女) 卓晓兰(女) 廖静芳(女) 胡兆洪

罗柳明

杨克智

刘舟廷

龙启富

张华

熊承伟

吴俊英(女) 周玟(女) 徐鹏

罗建中

罗为民

杨月红(女) 帅杨

冯远丽(女) 曲永强

苏平(女) 杨鹏

刘二文

王同力

张晖

张志兰(女) 蔡先治

李霞(女) 钟月琼(女) 李维玲(女) 肖良锦

梅朴

陆志进

李凤玲(女) 吴朝霞(女) 蔡以德

张国林(女) 周萍(女) 田儒勇

杨建华

邓光前

郑惠(女) 刘新建

付婷(女) 潘盛上

刘汉邦

田亚民

彭天权

罗国芳(女) 罗启北

耿康华

陆诚

陆劲松

汪念祖

吴健(女) 许碧坚

黎宗元

葛起安

李万松

付承力

刘祖概

蘧建成

丁晓江

刘怡(女) 毛有兰(女) 董宗仁

刘利平(女) 单晓刚

胡俊辉

罗秀林(女) 王建国(女) 罗颖

牛红梅(女) 刘兆丰

李莎(女)

朱文月

周志远

李春梅(女) 谢斌

罗彬

吴贺敏(女) 陈伟

许子辛

陈开举

霍宇

张雷雄

裴洪明

周敬

乔晋瑜

付斯俊

代祥健

曾湧

袁毓模

杨志孝

王岑元

曾华

王伟

高勇

韩海波

孙洪

李晖(女) 陈留红

杨明月

王冀川(女)

杨文彪

赵晦鸣

彭春维

桂玲(女) 都焱

崔利云

张红珠(女) 殷国平

刘丹莉(女) 范国初

张翼

申志萍(女) 李云芬(女) 李中华

谢宗平(女) 陈贵珍(女) 孙志刚

崔湘玲(女) 童印佩

马筠

刘海东

王明学

安竹石

张伟

郑武

付润三

周米佳

陈伯华

陈文艳(女)

谭微漪(女)

林玉杰(女)

任朝刚

胡涛

李卫国

伍震宇

汪开敏

程丽容(女)

刘衍国

赵中

禹建强

何联龙

姚胜成

谭翠英(女)

王伟星

陈德佑

王梅(女)

王孝云(女)

陈琰

吴光华

邬云梯

李志成

王强

王禹

张永辉(女) 赵敏(女) 黄枫(女) 曾红燕(女) 王奇然李勇刚

赵柏仑

潘福炎

张国祥

周声震

唐升贵

伍锡举

陈伟

雷新钢

姚冬平

刘云

何鸿浩

陈宗洪

罗勇

代宁

万秀凤(女) 曾新跃杨泉

董胜华

樊永旗

杨子卿

杨振杰

杨思勇

张忠敏(女) 仇开源陈卓

曹大利魏丽玲(女) 李丽(女)

孙平

许斌

邵晓玲(女)

罗翔

龚毅

邓晓东

张春玲(女)

伍国庆

杜志强

李晓云

全昭立

陈玉红(女) 邹建

杨立光

白文胜

孙红林(女) 向克非

李奕

戚桂英(女) 胡小菊(女) 兰平

王昆

陈楚

刘树琴(女) 张伟

袁大钧

梁晓梅(女) 王必发

吴秀忠

石宏珠

宋毛恒

李卫民

刘芳(女) 俞明江

孙蓓(女) 高宏伟

耿思清(女)

杨光

刘春江

付超繁

王琦(女) 余能彬

贾莉(女) 涂捷

瞿萍(女) 鲁迟

张岚(女) 叶晓兰(女) 凌国峰

廖文良

王勇

吴霞(女) 刘莉(女) 赵爱平

房晓军

江涛

吴旭

石建英(女) 彭卫

郑洪流

周天红(女) 王聿松

方琴(女) 卢仲俊

何玉佳

龚宪(女)

张建磊

王克勇

刘莉(女) 罗享富

帅昆(女) 陈天祥

万桂林

王天秀(女) 项娟(女) 王建忠

高贤荣(女) 胡涛

韦康周

杜礼昌

杨平懿(女) 韦德科

刘勇

肖新健

曹湘贵

周琳(女) 邹军(女) 彭江

刘嘉宾

李龙生

李勇

刘贤(女) 魏泽黔

杜晓兰(女) 罗晞耀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 附件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贵阳市分库汪云 周继烈 宋君耀 魏孝海 梁文龙 郑志海 欧阳文科 王怀航 吴剑钰 梁国祥 姚克华 陈室昌 吴兵 袁章德 杜新生 于君成 尚卫东 罗正清 钱星海 石建宏 刘源 闫继荣(女) 廖文婕(女) 唐强 胡浩川 崔莉(女) 刘红梅(女) 张俐(女) 申冬莲(女) 蔡兵 张万福 陈昌礼

林杉 丁志贤 林云 宋丙林张玉琴(女) 钟伟 张忠华 王春梅(女) 刘昭义 张泽进 张道建 林松 李忠水 陈长月 刘香莲(女) 曹明强 李晓檬 邹品文 朱志千 王黔 张志强 王三辉 赵万里 刘红浪 刘敏(女) 陈静(女) 李晓楠 何富湘 张劲松 张耀华(女) 简税

袁蜀敏(女) 郭爱国 周志华 周娅(女) 刘颖(女) 赫耘(女) 王华 蹇云 周适辉 王辉 陈磊 吴印筑 贾建祥 邹丽娟(女) 费新春 徐丽珍(女) 吴常琛 向国庆 李正明 刘华伟 陈善学 汪培己 胡其丽(女) 伍兴凤(女) 张忠 陈旭炯 俞菊洪 王嘉奇 魏文祥 王金昆

方永翰 王为民 杨聿明 谈若明 曹安民 杨佩源 刘兆龙 赵筑英(女) 朱新华(女) 李银桂(女) 桂中鸿 倪继伟 黄碧红 张岳良 梁军 曹玉志 曹卫峰 简德超 陈怡 李宗发 李明惠(女) 胡勘 陈进 黎之亮 罗湘赣 张健 张云(女) 杜建新 吕隆明

肖先明 张志华 黄仕勇 何传刚 熊辅谦 禹荣安 张林 郭中富 王治明 刘惠(女) 袁治英(女) 陈筑希 陈亮 张克楠 夏昌燕(女) 程鸿 王天玖 禄卫民 廖锡林 张志华(女) 张放明 李小峰 刘延松 段建华 姚伟 王黔 刘柯 葛佳龙 吴喆鸿(女)

贵州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贵州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2023年1月1日以来我省启动实施的、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相关条件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招项目”),通过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有力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突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一批务实管用的常态化长效机制,切实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地落实,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重点治理内容 按照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工作要求,此次专项工作重点治理以 卜问题: (一)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1.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3.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 4.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5.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6.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的数量、确定和审查范围

第四条审查机构的数量及名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结合全省前三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予以确定,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申请成立审查机构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附后)一式3份; (二)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以及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申请单位为事业法人单位,无法出具事业编制审查人员聘用合同和社保证明的,应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区域和规模限制,但进行超限工程审查时,需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是中小型工程,区域不限。 第三章审查人员的聘用和使用 第七条审查人员原则上由审查机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贵州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库中选聘。审查专家库名单每年更新一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审查机构为了满足审查工作需要聘用的“审查专家库”以外的专家,需经审查机构所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 规定 各市(州)地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公告信息发布及投标报名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办理项目登记、招标备案。备案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发改委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必须在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企业可选择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方式。 在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不允许收费。 为便于联系和纠正招标公告中出现的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上出现的联系人姓名必须实行实名制。 实施投标报名时同步申报项目经理(建造师)。参加投标报名的投标施工企业,在投标报名同步申报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时,且承诺该项目经理没有承接项目或承接项目的主体结构已经完工,并经核验通过后,方可报名。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要求的报名条件对投标申请人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合格者才予以报名,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报名资料必须保密。投标申请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同一项目只能报名一次。 实施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延长至开标前10天。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购买 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核验购买人的相关证明,对购买时间、地点、购买人签字等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一个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申请人只能购买一份资格预审文件,不得为其他

最新整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doc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监理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09年版)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招标项目编号:(按招标备案表编号填写) 监理招标文件 (标准文本)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监理招标使用说明 一、《标准文本》中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位置,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具体内容,空格后以括号标示的选择性内容,也由招标人根据提示内容填写;无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除选择性内容和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项目情况填写的内容外,其他内容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招标人确需增加的内容或因《标准文本》内容与相关规定不吻合,对其进行修改的内容列在“招标文件条款修改表”中,并同时在招标文件的相应位置表述。 二、招标人应按照《标准文本》中“招标公告”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 三、《标准文本》第二章至第七章的有关要求: 1、关于“如要求”: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考察投标人能力的需要,可对投标人提出要求,也可不提出要求。如果招标人未提出具体内容或指标的,投标人不提供相应的资料。招标人未作要求,但投标人提供有相关资料的,不作为废标依据。 2、关于标记和签署等:要求标记和签署的,投标人应按要求标记和签署。如重复标记、选项签署时同时签署、重复编页、跳页、空白页、夹白纸、算术计算错误、提交相同文件份数超过规定数量等未在废标条款内的错误,不作废标依据,但可作细微偏差扣分。 3、关于财务状况:(1)提供近壹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2)财务指标数可在企业上一年度流动资产合计、企业上一年度固定资产合计、企业上一年度所有者权益合计、企业上一年度负债(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合计、企业上一年度主营收入(建筑和安装业务收入)项目中选取设定。大于或等于所设定指标数的为满足财务要求。 (3)银行资金证明指投标企业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企业当前账户余额的证明。当前指从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截止递交投标文件之日的时间段。设定当前账户余额数的,账户余额数下限值不小于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数额。投标人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应缴纳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为有效账户余额。 四、《标准文本》第七章“评标标准”中技术标评审标准、细化分值、评分子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及要求确定,但子项目不宜划分过细。《标准文本》已确定的评分项目、分值和权重,招标人不得修改或调整。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3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 施工招标简明招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年月日 2 目录使用说明第一章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4. 投标报

………………..…………..… 5. 招标文件获取……………………………………………………..…………..………………………………………………………………………………………………………………………………… ))))))))))))))))))))))))))))))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附件D: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第三章评标办法……………………………… 1. 评标办法前附表………………………………………………………..……..… 2. 评标办法正文部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及评审标准……………………………………..………..…附件B:废标条件……………………………………………………………..…..…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附件D: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 )))))使用说明一、《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房屋市政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是依据九部委《简明标准施工招

贵州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建招标通[2007]353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际,现将修改后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守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二00七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评标专家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8月1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和行为的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二)负责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三)负责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确认、评标专家的培训以及评标专家资格注销工作; (四)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分库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和年度考评; (三)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分库进行管理;

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2.04.28 •【字号】黔建建通[2002]130号 •【施行日期】2002.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黔建建通[2002]1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保证评标行为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三)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进行复审并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本地(州、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和专家分库的管理。 (三)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 (四)制止和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条件: 凡符合下列第1条和第2条,第1条和第3条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评标专家。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 2、具有中级职称并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规划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监理等技术经济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第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2、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 3、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拒绝在评审意见上签字。 4、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设施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特别说明。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实际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附件2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3年版)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月日

目录 使用说明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投标报名……………………………………………………………..…………..…() 5.招标文件获取………………………………………………………..…………..…() 6.投标文件递交………………………………………………………..…………..…() 7.发布公告媒介………………………………………………………..…………..…() 8.联系方式……………………………………………………………..…………..…()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获取………………………………………………………..…………..…() 5.投标文件递交………………………………………………………..…………..…() 6.确认…………………………………………………………………..…………..…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永久性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546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永久性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 正文: ---------------------------------------------------------------------------------------------------------------------------------------------------- 关于落实永久性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4]54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建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第七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要求,现将我省落实永久性责任标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责任标牌设置时间和范围 (一)自2014年12月10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工并在2014年12月10日前还未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 二、永久性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一)内容:永久性责任标牌应当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二)颜色和字体:永久性责任标牌字体颜色均为金黄色,文字高35mm、宽20mm、行距22mm。标题栏中的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具体单位名称、人名、日期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 (三)尺寸和材质:永久性责任标牌宽不小于800 mm,高不小600mm,材质为花岗岩,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三、永久性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 (一)设计。永久性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统筹考虑美观、预留等事项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永久性责任标牌应当设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的可视范围内: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二)制作。永久性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按设计图负责制作。 (三)安装。永久性责任标牌由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的位置和要求负责安装,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四)费用。永久性责任标牌的制作、安装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承担(包括按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工项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建管〔2016〕11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技术、经济或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具备工程评标等相关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广西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库”),是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广西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库由自治区本级及各市、县子库组成。评标专家应结合工作所在地选择进入自治区本级或各市、县子库。 第三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认定、管理及广西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政管办是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黔建招标通【2004】126号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ﻫ(一)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工程监理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ﻫ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投资主体的隶属关系,按下列原则分级管理。ﻫ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 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ﻫ(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ﻫ1、地、州(市)级行政和地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项目;ﻫ (三)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多方投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按其主投资方的隶属关系办理。ﻫ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管理机构管理。ﻫ第四条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ﻫ第五条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ﻫ第六条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经省发改委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投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监理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ﻫ(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ﻫ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ﻫ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1.10.17 •【字号】黔建建通[2001]308号 •【施行日期】2001.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建建通[2001]308号) 各市[地、州)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发布施行。 贵州省建设厅 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 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 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工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施工合同估算价在刃万元以上 的,无论资金来源属何种性质,都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进 入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县属项目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 业务指导;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项目投资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各

贵州建设造价文件汇总

目录 贵州省建设行业相关文件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7]221号) (1)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67号) (9)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13) 贵州省工程建设自行招标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黔建建通[2001]352号) (20) 贵州省建设厅文件黔建施通[2007]278号 (22) 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26) 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黔建施通[2007]285号) (29) 04定额勘误表 (35) 04定额补充定额 (44)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审规则(试行)》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171号) (48)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172号) (65)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173号) (67) 贵州省建设厅文件关于严格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291号) (69) 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297号) (70) 贵州省建设厅文件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进行第二次综合解释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385号)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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