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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现行宪法修正案(概括版)

1982现行宪法四部修正案(概括版)

一、1988年2条宪法修正案:

1、增加关于私营经济的政策条款;

2、增加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律转让条款。

二、1993年的9条宪法修正案:

1、是确认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是以宪法形式确认了我国现行的政党制度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3、是正式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4、是肯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5、是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三年改为五年。

三、1999年的6条宪法修正案:

1、是明确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我国的指导思想由“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补充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明确了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

2、是增加了我国法治建设目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是对我国的基本经济所有制度和分配制度进行了调整,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是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是调整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6、是将危害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的活动”名称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四、2004年的14条宪法修正案:

1、是在意识形态方面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列入我国的指导思想,并提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是在经济制度方面调整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和土地政策,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征收或征用土地但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此外国家应建立健全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3、是确认了人权宪法原则,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4、是确认了公民财产权不可侵犯宪法原则,国家即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或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

5、是在国家机构方面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之“戒严”职权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增加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

6、是选举制度方面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包括特别行政区代表,并将地方各级人大的每届任期统一规定为5年;

7、是政党制度方面扩充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外延,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其中;

8、是健全了我国的国家象征形式宪法制度,正式将国歌《义勇军进行曲》写进宪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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