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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

作者:613 来源:更新时间:2011-07-18

DB21/T1264-2003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

1 总则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 一般规定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

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检验申请;

b) 系统设计图、平面布置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d)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 系统调试报告;

f)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DB21/T1264-2003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消防应急照明灯

检验报告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

要求:一般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a)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

(间)。

b)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蓄电池室、

自备发电

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c)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d)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安装

安装部位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

动。

检验方法:目测,手试。

连接电源

要求: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接在照明线路上;集中电源同时接有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且消防应急标志灯为持续型的,可接到消防配电线路上,如为非持续型的,应接到照明线路上;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应急照明功能

应急转换时间

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消防应急照明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其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检验方法:模拟交流电源供电故障,观察其能否顺利转入应急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

DB21/T1264-2003

应急工作时间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新建工程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

照度

要求: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人防工程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检验方法:用照度计测量上述相关场所消防应急照明灯的照度。

状态标识

要求: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应设置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消

防应急灯可只用红色指示灯。

检验方法:断开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的电池,使其处于主电状态,检查指示灯指示情况。

使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分别处于主电状态和应急状态,检查指示灯指示情况。

试验按钮

要求: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检验方法:目测,启动试验按钮(或开关),检查其工作状态转换情况。消防应急标志灯

检验报告

要求:消防应急标志灯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外观标识

DB21/T1264-2003

要求:消防应急标志灯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设置

要求:一般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

a) 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

门均宜设置

消防应急标志灯。

b) 除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消防应急

标志灯。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安装

安装部位

要求:安全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以下的墙面上。疏散走道消防应急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间距不宜大于15m。消防应急标志灯

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连接电源

要求: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接在照明线路上;集中电源同时接有消防应

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且消防应急标志灯为持续型的,可接到消防配电线路上,

如为非持续型的,应接到照明线路上;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

上。

应急转换时间

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消防应急标志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其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检验方法:模拟交流电源供电故障,观察其能否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

应急工作时间

DB21/T1264-2003要求: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新建工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

状态标识

要求: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应设置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可只用红色指示灯。

检验方法:断开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电池、光源,使其处于主电状态,检查指示灯指示情况。持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在光源断开时,可不指示故障。

使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分别处于主电状态和应急状态,检查指示灯的指示情况。

试验按钮

要求: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

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检验方法:启动试验按钮(或开关),检查其工作状态的转换情况。

应急电源

检验报告

要求: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外观标识

要求:应急电源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状态标识

要求:应急电源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

故障状DB21/T1264-2003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检验方法:目测。

基本功能

显示功能

要求:应急电源应能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检验方法:目测。

控制功能

要求:应急电源应能以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并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且保证主电和备电不能同时输出。

检验方法:目测,做系统联动功能试验时,观察应急电源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故障报警功能

要求:当应急电源的充电器与电池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应急输出主线路与支

路连接线断路、短路,应急控制回路断路,短路时,应急电源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再启动。

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其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检验方法:使应急电源输出主线路与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他支路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手动消除声故障信号,再使应急电源与另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他支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设备

检验报告

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有质量认证要求的,尚应取得国家质量认证证书。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认证证书等。

外观标识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基本功能

控制功能

要求: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含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下同)的消防控制设备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用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

检验方法:做系统联动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设备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显示功能

要求: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当消防控制设备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时,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等)。

检验方法:操作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机构,分别使受其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处于主电状态、应急状态和故障状态,观察消防设备的显示情况。

故障报警功能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消防控制设备的连接线断路、短路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

当消防控制设备的主电源欠压,消防控制设备备用电源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消防控制设备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时,消防控制设备尚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故障期间,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当消防控制设备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时,如消防控制设备与应急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或短路,消防控制设备应发生声、光故障信号。

检验方法:使消防控制设备与任一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消

控制设备声、光报警情况和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

系统控制功能

自动启动

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输出使受其控制的消防应急灯

具投入工作的信号,消防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

号。

当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电源应立即投入工作,消防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

检验方法:使一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防火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该防火分区内消防应急灯具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观察应急电源及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动作情况。

远程启动

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某一防火分区消防应急灯具控制装置,受其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消防控制设备应有该防火分区消防应急灯具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强制按钮,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均应

转入应急状态。

检验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火分区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手动启动强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是否转入应急状态。现场启动

要求: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现场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消防应急灯具应及时投入工作。

检验方法:操作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上的试验按钮,切断主电源,同时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观察消防应急灯具动作情况。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竣工验收检验。

抽样比例、数量。

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实际安装数量不足10个的(含10个)全检;

大于10个的按20%抽检,但不得少于10个。

DB21/T1264-2003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转换试验应进行1~2次;

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及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联动功能试验应进行1~2次。

对抽检的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按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抽样方法

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评定规则

按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系统控制功能应正常;所检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允许施工单位现场或限期修复或更换,并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项目如有抽样比例要求,应进行加倍检验。

消防应急灯安装位置与安装规范标准[详]

消防应急灯安装位置及安装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位置: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消防 应急照明灯具的安装位置应该在建筑物的下列部位; 1.封闭的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控制室, 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电话总机房以及在发生火灾时任然需要停留在 火灾环境中进行扑灭火情的其他房间; 3.观众厅每层超过1500㎡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的演播室, 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的地下室等;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通道)和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等;

消防应急灯安装位置参考图例 消防应急灯安装规范 一、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规范 常见的双头消防应急照明灯,一般安装于疏散通道大门出口的门框上方,走廊、 安全出口走道的墙壁上,距离地面约2米以上的高度;大型的电子市场、购物中心 等场所,双头应急灯有直接壁挂安装于立柱上面的。 消防应急灯的安装位置以不被物体撞击,遮挡为好;安装过高,会影响停电应急 时光照亮度的光效作用,及对应急灯具进行检修、调试的不便;

双头消防应急照明灯的按照高度以2.2米左右即可;也要根据使用场所的实际情况 而定,当使用场所的空间较大,应急灯具的使用密度增加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的对安装 高度进行调整;前提条件必须满足消防检查验收部门的相关规定; 双头应急灯酒店房间安装图例

消防应急照明灯酒店走廊安装使用图例 led 应急吸顶灯安全走道安装使用效果图 二、消防应急安全出口指示灯的安装规范

消防应急出口灯可分为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通道指示标志灯。 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装位置通常在建筑物内通往室外的正常出口和应急通道的 出口处。多层和高层建筑各楼层通往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口;大面积的厅堂、 场、馆通向疏散通道和通往前厅、侧厅、楼梯间的出口; 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安装位置图例 安全出口灯一般安装于出口门框的上方,如果门框太高时,可安装于门框的 侧口位置;为防止火灾发生时产生的烟雾影响视觉,其安装高度以2.2-2.5米为宜;

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国家标准

定义: 3.1消防应急灯具 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标志和/或照明的各类灯具。 3.2消防应急照明灯 为人员疏散和/或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3消防应急标志灯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 b)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4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3.5应急电源 火灾发生时,为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非主电电源。 5技术要求

5.1.1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高危区域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0.25s。 5.1.2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5.1.3标志灯标志的颜色应为绿色、红色、白色与绿色组合、白色与红色组合四种之一。 5.1.4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其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 5.1.9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5.1.15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消防应急灯的充电时间应不大于24h。 5.1.16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80%。 5.1.17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主电状态1min-应急状态 20s-主电状态1min”的工作状态循环。 5.1.18消防应急灯具在主电电压为187~242V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5.1.19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132~187V 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不大于187V。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浙江正泰建筑电器有限公司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产品名称: _________ 消防应急灯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 月__ 日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一、整机性能 i.i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3s。 1.2 LED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120min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90min。 1.3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标志颜色应为绿色(光源发光时)。其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图形和文字的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25cd/m2,最大亮度应不大于200 cd/m2。 1.4消防应急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双头灯系列、电子节能灯系列的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荧光灯系列的光通 量应大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40% 1.5使用荧光灯管为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 1.6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1.7消防应急标志灯、双头灯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 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 1.8消防应急标志灯、双头灯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 障状态用黄色 1.9消防应急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

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C,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 电。光源回复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1.10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C。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i.ii消防应急灯具的充电时间应在16?23.5小时之间,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浮充电流)不应超过0.05C5A。 1.12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80%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 充电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回复,消防应急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20A。 1.13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主电状态1min —应急状态20s宀主电状态1min "的工作状态循环。 1.14消防应急灯具在主电电压为187?242V范围内, 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1.15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132?187V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 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不大于187V。 1.16消防应急灯具应完成10次“完全充电-放电终止—完全充电”循环的充电、放电过程。末次放电时间不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85%并满足1.2的要求。 1.17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

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范围

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范围 消防应急灯具是重要的应急照明,在安装设计的时候,都要根据标准规范以及实际应用来进行合理的设计。根据《建规》第11.3.1条规定: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同时,为了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共场合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用合理性,《建规》第11.3.4条规定: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建规》第11.3.5条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建规》将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单独列为一个章节进行了全面规范,与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相比,明显扩大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范围,突出了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的强制性,如规定普通的民用建筑(除住宅外)、厂房(仓库)的规定部位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灯具,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除丁戊类以外的厂房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门等部位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和地下(半地下)商店及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等建筑增设地面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目前许多设计单位对规范理解不够、执行标准不严,擅自降低标准设计,往往只重视了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消防应急灯具的设计问题,对于多层工业厂房(仓库)、普通的公共建筑消防应急灯具不予设计,尤其是对增设地面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严格执行,认为设不设无所谓。

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 1总则?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与疏散指示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一般规定?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 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检验申请;? b)系统设计图、平面布置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d)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系统调试报告;? f)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DB21/T1264-2003? 3要求与检验方法? 消防应急照明灯? 3.1.1检验报告?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 要求:一般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a)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b)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蓄电池室、自备发电? 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c)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d)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安装? 安装部位?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 动。?

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灯规范 作者:613 来源:更新时间:2011-07-18 DB21/T1264-2003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 1 总则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 一般规定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 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检验申请; b) 系统设计图、平面布置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d)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 系统调试报告; f)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DB21/T1264-2003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消防应急照明灯 检验报告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 要求:一般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a)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 (间)。 b)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蓄电池室、 自备发电 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c)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d)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安装 安装部位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 动。 检验方法:目测,手试。 连接电源 要求: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接在照明线路上;集中电源同时接有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且消防应急标志灯为持续型的,可接到消防配电线路上,如为非持续型的,应接到照明线路上;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应急照明功能 应急转换时间 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消防应急照明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其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检验方法:模拟交流电源供电故障,观察其能否顺利转入应急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 DB21/T1264-2003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浙江正泰建筑电器有限公司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产品名称: 消防应急灯具 规格型号: 年月日

消防应急灯具技术要求 一、整机性能 1.1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3s。 1.2 LED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120min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90min 。 1.3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标志颜色应为绿色(光源发光时)。其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图形和文字的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25c d/m 2 ,最大亮度应不大于200 c d/m 2 。 1.4 消防应急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双头灯系列、电子节能灯系列的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荧光灯系列的光通量应大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40%。 1.5 使用荧光灯管为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 1.6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1.7 消防应急标志灯、双头灯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 1.8 消防应急标志灯、双头灯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1.9 消防应急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回复后,消防应急 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1.10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的 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1.11 消防应急灯具的充电时间应在16~23.5 小时之间,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浮充电流)不应超过0.05C 5A。 1.12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80%,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回复,消防应急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 流不应大于10 20A。 - 5 C - 5 C 1.13 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 次“主电状态1min →应急状态20s →主电状态1min ”的工作状态循环。 1.14 消防应急灯具在主电电压为187~242V 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1.15 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132~187V 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不大于187V。

消防应急灯具

消防应急灯具 GB17945—200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1—03批准 2000—10—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参考了IEC 598—2—22(EN60598—2—22):1994版、ISO 6309:1987、CEN/T 169WG3N661:1996版和日本标准JIL 5022:1993,对国内产品的性能进行了综合分析,并进行了大量的试验和验证工作。同时也采用了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4—199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中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中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性能、标志灯表面亮度等技术指标主要参考了IEC598—2—22中相应要求;标志灯图形采用了ISO6309中的图形。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元亨电子资讯有限公司、深圳恒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照明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星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福州万友企业集团、山东淄博迪生电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赵英然、王玉祥、张伟、金光辉、李丁、严洪。 本标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灯具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应急灯具,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6838—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消防应急灯具 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标志和/或照明的各类灯具。 3.2 消防应急照明灯 为人员疏散和/或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3 消防应急标志灯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 b)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指示禁止人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4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 3.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4消防应急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方向; b) 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 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5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时 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3.6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3.7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电源盒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壳体内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3.8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anothe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battery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9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another one 由母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子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状态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10终止电压Exhausted voltage 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消防应急灯具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 3.11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s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3.1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3.13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central control panel 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3.14 应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控制并显

(完整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重点修改)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3 场所划分及照度要求 3.1 疏散区域 3.1.1 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三类。 3.1.2 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3 避难层(间)。 4 直升飞机停机坪。 3.1.3 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 室外楼梯。 3.1.4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消防控制室。 2 消防水泵房。 3 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 4 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3.2照度要求

4 系统分类与选择 4.0.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应体现节能原则,应采用运行可靠的节能光源、高效灯具及灯具附件;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宜选择持续型以LED为光源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4.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的蓄电池组,应符合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其初装容量不应小于90min。 4.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的设置不同,分为下列四类系统: 1 A类系统-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2 B类系统-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系统。 3 C类系统-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4 D类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4.0.6 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20000m2以上的商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场所宜选择C 类或D类系统。 4.0.7 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宜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非安全电压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0.8 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体育场馆、地铁隧道等需要导光流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应选择C类或D类系统。 4.0.9 当采用集中供电且线路压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散设置集中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与接线方式

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与接线方式 李春宝 (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市 201821) 【Abstract】This paper describes its control and several wiring ways use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inside the civil buildings. 【Key words】 Emergency lighting Electrical design control method Wiring way improvement 【摘要】本文介绍民用建筑内应急照明的几种配电以及其控制与接线方式。 【关键词】应急照明电气设计控制方式接线方式 1 引言 应急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系统因发生故障或必须切断正常电源,不再提供正常照明的情况下,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的安全以及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它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与备用照明。应急照明的设计有许多种方式,但在具体工程中如何科学、完善地设计好应急照明系统却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对于一些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且安装的应急照明灯具不多且较为分散、规模不大的建筑物,设计人员常常采用自带蓄电池的灯具作为应急照明,而这些灯具在火灾时如何实现强制点亮呢?切断主电源,靠自带的蓄电池作为消防电源?这似乎又有悖于规范的要求(消防时要求切断非消防线路)。本着可靠、规范、灵活、经济实用的原则,笔者对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及接线做些尝试,以达到不同场所对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要求(应急灯具自带蓄电池只在消防线路断电时投入运行)。 2 应急照明的控制原理

应急照明设计规范

9.2.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配电室、消防控制空、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吸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而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待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刚的照度。 9.2.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硫散指示标志。 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利制作的保护罩。 9.2.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安全照明系统已引起普通重视。因为它是在紧急情况下,保障人的生 命安全,并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场所。同时可进行必要的操作,以有效地制止灾害或故障蔓 延的必要设施。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法规。例如有: 建筑物的内部的安全照明指南[(CIE)81-49 号技术文件] ;安全照明 [U. S. A. (NEC) 87-700(美国电气法规)] ;事故、疏散和警卫照明[原苏联CHNn11-4-79 (照明设计规范)] ;安全照明[日本《照明手册》1978] . . . . . . ,我国亦有相应规范、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54-9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一.《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 节录: 第3. 4. 5 条在标志远离指示文物时,必须联用方向辅助标志。如果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 人们一眼即可看到标志的指示物,方向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3. 5. 6 条方向辅助标志的颜色应与联用的图形标志的颜色统一。 第3. 6. 2 条文字辅助标志应该与图形标志或(和)方向辅助标志联用。当图形标志

消防应急灯和出口指示灯安装距离的标准

6系统设置一般要求的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应急照明区域内的照度均匀分布,宜采用多点设置方式。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门、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盲人集中的场所宜设置声音疏散指示系统。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1建筑物内的安全出口。2多层、高层建筑中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口。3公共建筑室内最远点至房间疏散门距离超过15m的房间出口。4在地面首层无障碍出口处应设置肢残人员标志,并在各层消防电梯口设置肢残人员标志。1应设置在出口门的内侧,其标志面应朝向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2应设置在出口门的上方居中或门的旁边,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大于200mm。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1疏散走道拐弯处。2地下室疏散楼梯间。3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型走道。4人防工程。5避难间、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楼梯间应设置指示楼层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地面层应同时设置指示地面层和指示安全出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在疏散走道的顶部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2设置在疏散走道的侧面墙上时,设置高度宜底边距地1m以下,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灯具突出墙面部分的尺寸不宜超过20mm,且表面平滑。3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在地面设置时,灯具最高点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3mm,灯具边缘与地

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4导向光流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应与疏散方向相同,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在地面设置时应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5地面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要求。注:1、2种设置方式可在消防应急标志灯中增设消防标志牌。宜在疏散路线的上方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疏散方向应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2室内高度为~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高度超过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大型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60m,展览厅、商场设置间距不宜大于40m,消防应急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宜大于3m。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1建筑物内的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应优先设置在走道交叉处及拐弯处、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附近。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3无自然采光或夜间使用的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内流动人员数不少于5人的房间。4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的房间、医院的病房和监护室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宜在客房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1宜嵌顶或吸顶安装,当条件限制时可设置于走道侧面墙上,其底边距地高度宜大于。2应根据环境合理选用具有防潮、防水、防尘、防爆、防震、耐腐蚀和抗机械

消防应急灯安装规范.

消防应急灯安装规范 关于消防应急灯安装规范,有许多的版本存在,是否权威,不予评论;严格地讲:消防应急灯安装规范,应遵从国家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应急灯具使用现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而且必须对消防应急灯具进行分类予以说明: 简单地讲:用户在安装使用消防应急灯之时,在依照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及电气设施的安装要求》等电气敷设设计图纸之时,还应该根据使用场所的实际情况,对应急灯具进行合理布置: 首先必须满足消防应急灯具在火灾事故发生时,灯具自身的光照亮度及穿透浓烟效果的指数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一定要使用符合综合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新标准消防应急灯具,科学、合理地按照要求进行安装; 以下是常见消防应急灯安装规范的简单说明,仅供参考: A.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位置及高度: 双头消防应急照明灯应安装在消防疏散通道或安全逃生出口的上方,楼梯拐角处距离地面2.2米左右的位置安装,较长距离的疏散通道也应该按照消防部门的指导,或者根据应急灯具在实际的使用场所的光照亮

度以适当的布灯密度合理安装。也可以将应急照明灯安装于立柱上面(如:电子城、商场、车站等场所) 劳士双头应急灯宾馆安装效果图 B.消防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的安装位置及高度: 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应根据灯具的类别及使用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安装;一般工厂、车间里面多见消防应急指示灯具直接以壁挂的形式安装在进出口大门的上方,或墙面、立柱等部位(这种应急疏散灯具是指的单面消防应急标

志灯系列的),消防疏散指示灯的布灯密度一般不应该超过20米/台,空间较大、安全防护等级较高或者是人流相对密集的区域,应该适当加大布灯密度; 劳士单面安全出口标志灯安装位置图例 (单面消防安全出口标志灯多见安装于门框正上方约20厘米处)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及安装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及安装规范 1施工 1主要设备规定 是通过国家型式认可(或认证)的产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电池应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一致。 检验方法:核对认可(或认证)证书与产品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2、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抽查应急工作时间和状态转换功能,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应正常。 检验方法:充电24h后放电,期间观察灯具的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测量放电时间。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3、疏散指示牌应是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合格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2安装 1系统的安装规定

1、系统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3、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 4、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疏散方向的与疏散方向相同。 5、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暗装。 6、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7、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8、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9、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 10、消防应急灯具及标志牌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2消防应急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规定 1、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底边距地面距离宜在2.0m至3.0m之间。

灯具技术要求3

灯具招标技术文件 一、项目名称:银河湾1-3号楼户内精装灯具 二、灯具规格、型号(参照样品)、数量见材料清单(1-3页) 三、总则: 1、资质预审要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生产许可证、 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原件,同时提供一套加盖红章的复印件 2、所有灯具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和节能标准 3、提供所有灯具技术资料及质量证明文件(中国国家强制认证CCC认 证)、检测报告(带齐缝章)、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4、消防灯具投标厂家必须持有消防局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和准销证,以及 国家主管部门的检测报告。 5、在招标文件技术条件中没有涉及到的细节,但又为产品制作过程不可 缺少部分,供应商应加以明确说明。 6、各种灯具必须满足招标技术条件内所有的要求,如有不符合处,应在 回标书中加以明确。 7、在灯具成批供货之前,供应商应提供一套完整的灯具作为样品用来审 查,并为日后灯具的全面验收提供确认依据。 8、设计执行标准及依据 8.1、管形荧光灯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按照GB2313-93标准执行。 8.2、灯具通用安全要求与试验按照GB7000标准执行 8.3、灯具电镀化学覆盖层按照GB7003标准执行 8.4、嵌入式灯具通用技术文件按照GB9472-88标准执行 8.5、普通照明用管形荧光灯按照GB10682-1989标准执行 8.6、荧光灯座和尺寸按照GB13260-1991标准执行 8.7、荧光灯镇流器性通要求按照GB/T14044-93标准执行 8.8、荧光灯镇流器的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按照GB-17896-1999标准 执行. 8.9、消防应急灯具通用技术条件按照GA54-93及GB17945--2000标准执 行

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统设计规范

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统设计规范 1 传统消防应急照明存在的问题 1.1 疏散指示方向固定,容易把人员引入火场; 1.2 电压为220V,火灾时消防水四溢容易伤及消防人员; 1.3 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透光性在烟雾状态下不好; 1.4 疏散指示标志灯故障时无检修提示; 1.5 系统不节能。 2 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优点 2.1 针对建筑物内任意位置均有疏散预案,基于自适应算法软件在火灾时自动形成最佳疏散路径,标志灯按最佳路径指示疏散方向; 2.2 安全电压供电确保消防人员人身安全; 2.3 疏散指示标志灯在火灾时闪烁发光,透光性好; 2.4 疏散指示标志灯故障时系统有故障提示,便于检修; 2.5 采用LED光源,每盏灯耗能1W,系统节能。 3 疏散区域 3.1 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 3.1.1 水平疏散区域: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避难层(间);直升飞机停机坪。 3.1.2 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楼梯。 3.1.3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3.2 疏散照明照度要求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 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3.2.2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系统分类与选择 4.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

消防应急灯和出口指示灯安装距离的标准

6系统设置 6.1 一般要求 6.1.1设置C、D类系统的建筑中可局部设置A或B类系统。 6.1.2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厅室内的人员在任何位置都能看到疏散指示(出口标志或指示疏散方向的标志),并应根据应用场所选择规格适宜的标志灯,视距应满足附录的要求。 6.1.3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应急照明区域内的照度均匀分布,宜采用多点设置方式。6.1.3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应能连续引导该区域内的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6.1.4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门、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 6.1.5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 6.1.6 盲人集中的场所宜设置声音疏散指示系统。 6.2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 6.2.1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1 建筑物内的安全出口。 2 多层、高层建筑中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口。3 公共建筑室内最远点至房间疏散门距离超过15m的房间出口。 4 在地面首层无障碍出口处应设置肢残人员标志,并在各层消防电梯口设置肢残人员标志。 6.2.2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内侧,其标志面应朝向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 2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上方居中或门的旁边,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大于200mm。6.2.3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1 疏散走道拐弯处。 2 地下室疏散楼梯间。 3 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型走道。4 人防工程。 5 避难

间、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6.2.4 楼梯间应设置指示楼层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地面层应同时设置指示地面层和指示安全出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6.2.5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在疏散走道的顶部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2.2m~2.5m。 2 设置在疏散走道的侧面墙上时,设置高度宜底边距地1m以下,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灯具突出墙面部分的尺寸不宜超过20mm,且表面平滑。 3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在地面设置时,灯具最高点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3mm,灯具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 导向光流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应与疏散方向相同,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在地面设置时应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 5 地面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要求。注:1、2种设置方式可在消防应急标志灯中增设消防标志牌。 6.2.6 展览厅、商场、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满足6.2.5条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宜在疏散路线的上方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疏散方向应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 2 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高度超过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大型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60m,展览厅、商场设置间距不宜大于40m,消防应急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宜大于3m。6.3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 6.3.1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1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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