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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镇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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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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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照街道(乡、镇)—街坊(村)—宗地三级进行编号。

3.3.2.1 街道(乡、镇)划分与编号

街道以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的界线划分街道,其编号从行政区的西北角开始,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乡(镇)的编号应与行政编码相同。

3.3.2.2 地籍街坊(村)划分与编号

a.地籍街坊是指以主要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中心线(或一侧)围成的地籍管理单元,街坊大小以不超过100个宗地为宜;街坊编号是以街道或乡(镇)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

b.当道路、河流面积较大,可以街道为单位,将分割街坊的道路、河流,分别列为一个路街坊或河街坊。其编号方法与其它地籍街坊一致。

c.村街坊是指行政村或自然村的范围;其编号以乡(镇)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

3.3.2.3 宗地划分与编号

a.独立使用权宗地。一个地块内,只有一个土地使用者。

b.共有使用权宗地(简称共用宗地)。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土地,其界线难以确定的,这一地块为共用宗地。共用宗地内的土地面积可按如下方法分摊:(a)有分摊协议书的按协议分摊;

(b)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分摊;

(c)按建筑面积分摊;

(d)先确定每个使用者各自使用的面积,再按建筑面积或建筑占地面积分摊公用面积。

c.特大宗地。根据以下方法处理:

(a)以独立核算单位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b)以用途不同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c)以道路、河流为界划分若干个宗地。

d.宗地编号。以地籍街坊或村街坊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

e.空地、公共设施与宗地一样,统一编地籍号。

f.城乡结合部,农户穿插在街道范围内的,划入街道编号;城镇用地穿插于乡(镇)管理范围内的,划入乡(镇)编号。

3.3.3 土地使用者及土地权属性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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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 土地使用者以批准或登记的名称为准。

土地使用者性质。行政事业分别填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住宅填个人。企业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见表2)填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如:国有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

3.3.3.2土地权属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3.3.4土地权属来源及使用权类型调查

3.3.

4.1土地权属来源及证明资料

a.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b.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c.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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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四邻认可,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e.单位使用的土地,由四邻认可,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f.其它有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3.3.

4.2 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

a.划拨

b.出让

c.国家作价出资(入股)

d.租赁

e.授权经营

f.其他

3.3.5 界址点、界址线确认要求

3.3.5.1 宗地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临街、临巷或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用地图上的界线与实地吻合时,可只有本宗地指界人指界。

3.3.5.2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相邻各方法人代表共同现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附录A);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附录B)。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3.3.5.3征地范围内已作为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水利工程及其它公共建设的部分,不能确权给原征地单位。

3.3.5.4 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文件的宗地,经审核后,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确定界址。

3.3.5.5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附录C)上签字盖章。

3.3.5.6宗地界址有争议的,调查人员应现场调解处理。现场调解不了时,在调查记事栏上写明争议的原因,并标出有争议的地段,待以后依法调解处理。

3.3.5.7所有宗地界址点,应按规定设置界址标志(附录D)。

3.3.5.8违约缺席指界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由调查人员依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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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附录E)。

3.3.5.9指界人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可参照3.3.5.8条的规定处理。

3.3.6 记载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

3.3.7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土地座落,权属性质,宗地四至;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性质及主管部门;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土地使用权类型;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界址调查记录;宗地草图;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地籍勘丈记事;地籍调查结果审核。

3.3.8 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3.3.8.1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3.3.8.2填写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3.3.8.3每宗地填写一份。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

3.3.8.4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

3.3.9 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应现场绘制。

3.3.10 宗地草图的内容

宗地草图的内容包括:本宗地号和门牌号;宗地使用者名称;本宗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相邻宗地的宗地号、门牌号和使用者名称或相邻地物;在相应位置注记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或者其它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指北线、丈量者、丈量日期等。

3.3.11 宗地草图的要求

3.3.11.1宗地草图规格为32K、16K、8K,比例尺为任意比例尺,但比例尺分母必须是100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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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2 宗地草图上所有数据必须与实地勘丈数据一致,并现场记录、现场绘制。字迹工整、线划规则,不得涂改。

3.3.11.3 勘丈数据均须标注,界址点边长注在界址线外,其余数据注记在界址线内。 3.3.11.4 用2H —3H 铅笔绘图并注记,数字注记字头朝北、朝西,斜线注记字身应垂直于斜线。

3.3.11.5 宗地过小时,可放大绘出,过大时可分幅绘制或适当缩小比例尺。 4 土地利用分类

土地利用分类以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为主要依据进行归纳和划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按照《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报批稿)》(附录F )的地类名称、编码、含义划分地类,并将地类编码在图上标注。 5 土地利用情况调查 5.1 行业用地调查

5.1.1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附录G ),将行业划分成了门类、大类、中类、小类,结合河南实际,本次调查的行业划分取至中类。

5.1.2 在地籍图上用带分数标注。例如:H D

Z ,Z 为宗地号,D 为地类编码,H 为行业代

码。

5.1.3 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调查,按照土地使用者的行业进行划分。 5.2 闲置土地调查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未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5.2.1 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土地;

5.2.2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5.2.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3 空闲土地调查

空闲土地是指城乡存量建设用地中处于空闲状态的土地,主要包括无主地、废弃地、因原批准使用单位撤销、迁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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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地区,主要指《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93)确定的“其他用地”(即各种未利用土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

5.4 低效使用土地调查

低效使用土地是指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集约用地指标的;与城市规划用途不符需要迁建的;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退出的原企业用地;旧城区待开发改造的土地;高等院校校区超过规定的用地指标的土地;因产品滞销、经营不善等原因亏损的企业用地;课题研究或科研内容、科技力量明显落后的事业单位用地;设施陈旧、社会利用效益低的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用地等。

5.5 批而未供土地调查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满一年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

5.6 供而未用土地调查

供而未用土地是指已办理供地手续或批准使用土地,未按约定实现动工建设的土地。

5.7 城镇土地级别与级别地价调查。采用当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级别记载。

5.8 以上内容按宗地调查,填写在城镇土地利用情况调查统计表(附录H)内。

6 地籍控制测量

6.1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6.1.1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基本精度和布设方法

6.1.1.1城镇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原则上在国家A、B、C高等级GPS大地控制基础上布设,施测适当密度的D级或E级GPS网。

6.1.1.2加密控制点可在D、E级GPS控制网基础上,采用一、二级光电测距导线施测,其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加密的控制点也可采用GPS快速静态测量方法施测。

6.1.2 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密度

6.1.2.1一般情况下,地籍平面控制点(基本控制与加密控制)的埋石点密度为:1:500地籍图每幅不少于3个,1:1000地籍图每幅不少于6个。

6.1.2.2地籍图根点(含各等级控制点)的密度,通常每平方公里应布设 100—400个。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调查成果 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10321 【实施日期】19910321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地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章名】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地籍司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地籍的处组织。

地籍调查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题目 地籍调查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学生姓名:杨展权学号:132119108 指导教师:张新盈职称: 专业:工程测量 系(部):土木工程 2016年×月×日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目录 1.引言 (3) 2.地籍调查的目的 (3) 3.地籍调查的内业实际工作流程 (3) 4.地籍调查中内业的实际工作内容4 4.1地籍档案扫描、分类、入库 (4) 4.2数据属性的录入与编写 (5) 4.2.1四至 (9) 4.2.2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 (9) 4.2.3权属证明、身份证明 (10) 4.2.4宗地问题说明的填写 (10) 4.3宗地核实表的制作 (13) 4.4地籍图与宗地图的制作 (14) 4.4.1地籍图上图 (14) 4.4.2新编地籍号与宗地编码 (16) 4.4.3宗地图的生成 (16) 4.5外业权属调查 (16) 5.应用实例 (17) 5.1地籍图成果 (19) 5.2宗地图成果 (20) 6.结束语 (21) 7.致谢21 8.参考文献 22 2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地籍调查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杨展权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摘要:地籍调查顾名思义就是对宗地籍贯的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农村土地管理的基础,是解决农村土地争议、土地纠纷、违法违规的前提条件,本文主要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农村土地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包括内业、外业及成果整理等步骤进行介绍。 关键词:地籍调查内业工作实际作业 1 引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百姓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数字化、信息化的趋势已悄然的改变了这一行业。同时更高的技术要求,日益提高的管理需求,无时无刻促使着地籍调查技术更新紧锣密鼓的开展。地籍调查也要紧跟时代的步伐,解决生产作业中的种种问题,攻克难关,全面总结归纳,引经据典,推陈出新,为工作注入新鲜的血液,寻求更完善的工作模式,更便捷更精细的操作方法与技巧。为广大的人民、为伟大的国家更好的服务。 2.地籍调查的目的 1)满足地籍工作的日常需求 2)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利用土地的整改处理 4)建立健全的地籍管理制度,完善地籍管理的体系 5)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与实效 3.地籍调查的内业实际工作流程 3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Urban cadastre database standar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地籍要素的分类代码,几何特征,数据分层,属性数据结构,数据交换格式等。适用于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及数据交换。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内容,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组成部分。本标准发布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7798—1999 《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 国土资源部《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GB/T 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929—1995 《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3 术语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3.1 现象phenomenon 城镇地籍所描述的事实或存在。 3.2 要素feature 城镇地籍所描述的现象。 3.3 目标object 对一个要素的全部或部分的数字表示。 3.4 类class 具有共同特性和关系的一组要素的集合。 3.5 属性attribution 要素的特性描述。 3.6矢量数据vector data 以x,y(或x, y, z)坐标表示的点、线、面(或包含体) 等空间图形数据及与其相联系的属性数据总称。 3.7 图像数据image data 用数值表示各像素(pixel)的灰度值的集合。 3.8 标识码identification code 对某一要素进行唯一标识的代码。 3.9 元数据metadata 对数据的内容、质量、状况及其它特征的描述。

宗地测量与地籍调查合同

分类:宗地图测绘制作与地籍调查 编号: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年月日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合同编号: 承揽方(乙方):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地点及测区地理位置)

测区位于,共计宗,面积为:平方米(亩). 第二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项目和工作量等) 具体内容如下: 1.宗地图测绘编制审批打印; 填写地籍调查表相关的资料和本宗地、四邻权属单位签字;.2.3.地籍调查初级的审批。 第三条工程收费: 1、收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国测财字2002第3号文件和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 2、宗地图测绘编制打印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地籍调查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以上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4、工程结束最终以实际的工作内容或宗数为准结帐。 第四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2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额的50%, 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2、工程结束,所有图纸成果资料与地籍调查表完善的相关资料符合当地土管部门审批要求提交甲方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 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提交有关准确性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数据确性负责; 2、负责协调凡涉及牵州、市、县、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外各四邻权属单位在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中的签字工作; 3、保证乙方的工作人员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交通、生活、住宿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4、委派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与技术规程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准确性资料之日起,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组织作业队伍进入测区,并按甲方约定和协调的时间完成工作。 2、对甲方所提供的准确性资料数据制作宗地图和地籍调查表完善相关资料,并对所制作的成果资料负责。 3、按照《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完善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经验做法

---------------------------------------------------------------范文最新推荐------------------------------------------------------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经验做法 X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于200X年X月正式启动,经过近X个月的努力工作,截至目前,权属调查工作已全部结束,共完成权属调查X宗。其中,住宅用地X宗,企业用地X宗,事业用地X宗,商业用地X宗,村集体用地X宗,乡企业用地X宗,公益事业用地X宗,存在争议的X宗。为下一步工作进展提供了详实的依据。 一、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X县委、县政府对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X为组长,主管副县长X为副组长,相关委局负责人为成员的X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领导小组。县国土局也成立了以局长X为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及各国土所所长为成员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局长X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又下设野外调查组、技术指导与后勤保障组。外业调查组从局机关和二级机构中抽调了X名业务能力较强、能吃苦耐劳的同志,又从社会上聘用了X名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共X人分成X个调查组;技术指导与后勤保障组由地籍科长、地籍科三名业务骨干和两个协作单位的工程师组成。由于调查期间正逢酷暑天气,长期的野外作业使许多

同志出现中暑、脱水现象,局里又专门抽调X名同志作为一线补充人员。健全的组织机构为我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9 / 1 良好的基础。 (二)严格规程,统一标准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X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为保证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科学性,结合我县实际,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项目于2006年X月开始招标,专家组于X月X日对竞标单位的标书进行了认真、详细的评审,一致推荐由X地质测绘院承担县城区域的地籍更新调查工作,X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承担乡镇区域的地籍更新调查工作。X月X日正式与协作单位签定合同。 权属调查工作开展之前,我局就同两个协作单位,针对权属调查的相关技术问题召开碰头会,对规程中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规程操作;没有明确规定的,协商出统一的操作标准,以便一线的同志操作,保证调查成果一致性。两个协作单位均按照事先统一的标准,各自培训测量区的权属调查人员。由于准备工作充分,使X月X日开始的权属调查得以顺利进行。 (三)多方筹资,保障经费 这次城镇更新调查工作,得到了X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所需经费主要由县财政负担,X县国土资源局也克服重重困难,积极筹措资金X万元,用于购置器具、印刷表册、发放野外作业补助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第1.2条依据 第1.3条适用范围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1.5条调查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第1.7条基本精度 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10条解释权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分类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第2.4条土地编号 第2.5条界址点编号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 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 第3.6条人员培训 第3.7条宣传动员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 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第4.4条界址调查 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 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 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第五章地籍控制测量 第5.l条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5.2条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 第5.3条基本控制测量 第5.4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

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 第5.7条平差计算基本要求 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 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 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 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 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 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 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 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 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 第7.9条宗地图编绘 第7.10条专题地籍图的编制 第7.11条地籍索引图的编制 第7.12条地籍图图式 第八章面积量算与汇总 第8.1条面积量算内容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5 城镇地籍要素分类、代码、几何类型、分层与属性表名 城镇地籍要素分类、代码、几何类型、分层与对应属性表名见表1

注:可以以描述城镇土地用途为主要目的,使用地类界、权属界、地物界等对宗地内部或宗地外部的土地划分为若干地块,形成面状地类。 7 城镇地籍数据交换格式 本标准引用GB/T17798-1999《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对城镇地籍数据交换格式进行描述。已给定的数据交换格式及相关的缺省值,表示由本标准建议采用,“()”中的内容表示注释。 7.1 矢量数据交换格式 7.1.1 城镇地籍矢量数据 城镇地籍矢量数据文件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文件头;第二部分为要素类型参数;第三部分为属性数据结构;第四部分为几何图形数据;第五部分为注记;第六部分为属性数据。本标准给出未建拓扑关系的空间矢量数据交换格式,已经建立拓扑关系的空间矢量数据交换格式参照GB/T17798-1999《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进行描述。 7.1.2 空间矢量数据交换格式 HeadBegin(参见本节注释) Datamark: CADASTY-DAT Version: 1.0 Unit: M Dim: 2 Topo: 0 MinX: <浮点数> MinY: <浮点数> MaxX: <浮点数> MaxY: <浮点数> Scale: <整数> Projection:Gauss-Krueger Projection Spheroid:Krassovesky Spheroid Parameters:6378245,6356863 Date: <数据产生的日期> Coodinate:M Meridinan:<字符串> Taren:<浮点数> HeadEnd

确山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确山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科学准确地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确山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优先开展土地调查中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技术规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概述 利用航空遥感、全球定位和地理信息系统即3S等先进技术,在原来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在全县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是落实《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需要,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县城初始地籍调查工作于1999年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我县开展了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这些成果在土地登记发证、权属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县土地利用状况特别是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各项管理需求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现有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已难以满足当前经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需要。首先,原来城镇地籍调查距今已有六年,且没有统一部署开展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和城镇土地统计,因此,其现势性、实用性较差。其次,原来城镇地籍调查缺少当前国土资源管理急需的存量建设用地、行业用地、土地集约利用情况等一些重要内容。三是原来地籍调查成果信息化程度低,限制了成果共享和应用。 根据国务院《决定》关于“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的要求和省政府“关于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在内的土地调查”的通知精神,在全县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逐级建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形成全县城镇地籍管理及应用信息系统网络,对于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制定有关政策,国土资源管理参与经济宏观调控,落实各项土地严管措施,强化集约用地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进程有着重要作用。 二、工作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94]29号); 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92号)。 (二)技术依据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1984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2、《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试行)》(199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4、《全国土地分类(试行)》(2001年国土资源部); 5、《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2001年国土资源部); 6、《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试用)》(2002年国土资源部); 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2001年国土资源部); 8、《河南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合订本)》及其补充规定(1990-1993年,河南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领导小组); 9、《河南省城镇地籍调查补充规程》(1993年河南省土地管理局); 10、《河南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技术规程(试行)》(2004年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11、《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豫国土资发[2006]8号)。 三、工作目标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目标是,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力争用1年半左右的时间,利用3S等先进技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程,全面完成全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城镇土地调查、统计和登

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特区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特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1 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概况及调查内容 (1) 1.1 地理位置和概况 (1) 1.2 城镇调查的内容 (1) 2 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 (2) 2.1 城镇地籍调查作业参考流程图 (2) 2.2 地籍调查工作程序 (3) 3 权属调查实施 (13) 3.1 已有土地调查登记成果范围权属调查 (13) 3.2 初始调查范围权属调查 (14) 4 注:部分调查问题的应急预案 (15) 附录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分说明书 附录2指界授权委托书 附录3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附录4地籍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 附录5**特县城镇地籍调查动员会签到表 附录6 地籍调查表 附录7街道宗地面积汇总表 附录8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I

1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概况及调查内容 1.1 城镇调查的内容 城镇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地类)等。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首先将原1954年北京坐标系下的权属界线统一转换到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将原土地分类转换到二次土地调查要求的全国土地分类下,调查小组利用以上转换后的权属界线、地类以及基础测绘、已有的调查登记属性信息,按照城镇土地调查的要求,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进行补充、完善,并做好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衔接;对未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的,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进行。 对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如界址点、线发生变化或界址点、线虽未发生变化但与基础测绘成果叠加后与原登记结果矛盾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要进行界址点补充测量,将界址点、线的位置调整到正确的位置。无地籍调查成果的,直接测量全部界址点,并保持界址点、线位置与调查结果一致。 基础地理数据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精度不能满足地籍精度要求的,需要补测作为界址线的地物(如围墙、房屋、栅栏等)以及与界址线相邻的地物,有条件的可以测绘全部房屋、围墙、栅栏等地物要素;现状已发生变化的,要按不低于原基础测绘成果精度要求对原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修测补测; 进行内外业检查,满足要求后,按照建库标准更新城镇数据库成果。 本次**特县城镇地籍调查调查范围为**特县城关镇(平寨镇)以及郎岱镇、大用镇、木岗镇、岩脚镇建成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 5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2000年3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05号 (2000年3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做好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及时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是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为拉动内需服务的重要手段。经研究,现将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圆满完成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 目前,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正处于检查验收汇总阶段,各地要认真按照《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精神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暨土地证书年检经验交流会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证书年检汇总阶段的工作,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地证书年检汇总、检查验收和上报工作。检查可采取自检、同级互检、上级对下级抽检的方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省级汇总数据及年检总结5月31日前报部。年检总结包括:(1)土地证书年检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今后年检工作的设想;(2)土地证书年检及城市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分析;(3)年检中发现的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今后土地登记工作的设想和建议;(4)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等。 部将于5月份对各省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进行抽查,6月份进行全国土地证书年检数据汇总和总结。 这次年检结束后,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解决登记、用证不规范,卡证不一,资料不完整等问题,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 二、加快住房土地登记工作,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 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征得我部同意。按照《办法》的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齐全方可上市。这是保证住房交易安全和住房制度改革深入进行的必要措施。考虑一些地区土地登记进度经过努力仍不能适应当前住房制度改革需要的情况,凡在1999年5月1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并于2000年底之前进行上市交易的,只要原出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已经办理初始土地登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现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产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对于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进度所致,而是房屋产权人不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请登记义务,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不适用上述政策,可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精力,统一部署,加快本地区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工作。在明确土地登记办理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办事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设立登记申请窗口、集中办理等措施,力争在2000年底前全面完成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确因

权属调查细则

权属调查实施细则 1 权属调查内容 本次权属调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2 调查底图及要求 调查底图应采用已有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或第二次土地调查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在调查时,按街坊或社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也可以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图件,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划分地籍区。 3 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与宗地编码 地籍区是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划分时应与城镇行政管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界线一致,即利用管辖界线作为地籍调查的地籍区界线。然后在根据实际情况,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宗地编码。各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表要求随设计书报省厅备案。 3.1 宗地编码结构及方法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第四层次为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为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6位,包括1位宗地特征码和5位宗地顺序码。 其中:宗地特征码用A、B、S、X、C、D、E、F、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宗地顺序码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3.2 赋码规则

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特区地籍调查工作方案**特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附录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分说明书 附录2指界授权委托书 附录3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附录4地籍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 附录5**特县城镇地籍调查动员会签到表附录6地籍调查表 附录7街道宗地面积汇总表 附录8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1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概况及调查内容 城镇调查的内容 城镇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地类)等。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首先将原1954年北京坐标系下的权属界线统一转换到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将原土地分类转换到二次土地调查要求的全国土地分类下,调查小组利用以上转换后的权属界线、地类以及基础测绘、已有的调查登记属性信息,按照城镇土地调查的要求,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进行补充、完善,并做好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衔接;对未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的,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进行。 对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如界址点、线发生变化或界址点、线虽未发生变化但与基础测绘成果叠加后与原登记结果矛盾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要进行界址点补充测量,将界址点、线的位置调整到正确的位置。无地籍调查成果的,直接测量全部界址点,并保持界址点、线位置与调查结果一致。 基础地理数据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精度不能满足地籍精度要求的,需要补测作为界址线的地物(如围墙、房屋、栅栏等)以及与界址线相邻的地物,有条件的可以测绘全部房屋、围墙、栅栏等地物要素;现状已发生变化的,要按不低于原基础测绘成果精度要求对原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修测补测; 进行内外业检查,满足要求后,按照建库标准更新城镇数据库成果。 本次**特县城镇地籍调查调查范围为**特县城关镇(平寨镇)以及郎岱镇、大用镇、木岗镇、岩脚镇建成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

农村地籍调查成果数据软件质量检查报告模板1212

编号:(县级行政区划代码,软件自动生成) 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 (简易调查方法) 质量验收(检查)报告 项目名称:县(市、区)名称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成果类型(√选):□内业成果□外业成果 检查组组长(签名):手写 检查组成员(签名):手写 编制时间(填写):手写 验收单位名称(盖章):手写 验收单位电话:手写

注意事项 1. 本报告无“验收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无效。 2. 本报告复印件未加盖“验收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无效。 3. 本报告无检查组组长签字无效。 4. 报告涂改无效。 5. 若对检验报告内容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起十五日内向验收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6. 送样委托检验,报告仅对来样负责。

质量验收(检查)报告内容 利用省厅下发“农村地籍调查质量检查软件”对提供的农村地籍调查数据成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如下: 一、基本概况 1.检查完成时间:2017年12月12日,14点45分30秒(软件) 2.批成果质量判定:合格/不合格(软件根据每项检查质量汇总) 3.检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软件读取) 4.检查数据:县(市、区)行政区代码农村地籍调查数据成果 5.数据生产单位:********公司/****院 6.提交检查时间(填写,可不填):2017年12月12日 二、质量评定主要依据 1.《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简易调查方法)成果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登记发…2017?180号); 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作业细则>的通知》(粤国土资登记发…2017?5号)及其说明。 三、数据质量概况(封面所述的成果类型按具体内容进行选择,如没有相应检查内容,全部为空处理) (一)外业成果 1.外业成果概查 外业成果概查采用人工检查为主,检查质量情况(符合性)由检查员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地籍调查(简易调查方法)成果验收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 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1 总则 1(1 目的和任务 1(1(1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2 建立全省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2 依据 1.2.1 法律法规 l、《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 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日, 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 1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12、《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 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1.2.2 技术规范 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1998]第36号,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7、《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10、《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眉山市城镇地籍补充调查(修补测)及数据库更新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1.1测区概况 眉山,作为一个地级市,属于四川省,眉山位于四川盆地成都平原西南边缘,东经(102.49`-104.30)北纬(29.30-30.16`)位于成都平原西南部,岷江中游和青衣江下游的扇形地带,成都--乐山黄金走廊中段。北靠成都,南瞰乐山,东临资阳,西望雅安,是成都平原通联川南、川西南、川西、云南的咽喉要地和南大门。眉山古称眉州,是大文豪苏东坡的故乡,眉山市是全省最年轻地级市之一,2000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眉山市,辖东坡区、仁寿、彭山、洪雅、丹棱、青神一区五县,眉山市作为四川盆地西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由来已久,为郡、州、专区治所历时1430年,废县归州直隶700余年。 岷江和青衣江贯穿境内,两岸以平原和河流冲积平坝为主。东部龙泉山两翼,西部丹棱、彭山、洪雅境内大部分地区皆为低山丘陵,海拔500-800m部分达800-1500m,中生代红色岩层分布广泛,丹霞地貌发育,生态环境优良。年平均气温17.1℃,极端最低气温-3.5℃,极端最高温度38.6℃,年平均降雨量大于1000毫米。日照年日照时数1060--1202小时,为可照时数的24--28%。 测区内地势较为平坦。中心城区老城区建筑物较为密集,规划发展区建筑物规划有序,密度相对较小。西部科技工业园区、东北部市级行政区已基本形成。建成区大部分属国有土地,规划发展区则大部分为集体土地。眉山市中心城区辖两个街道办事处、四个乡镇、九个社区、46个村、289个组。

眉山市城镇地籍补充调查(修补测)及数据库更新项目,项目范围一共68.92 km2。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包括: 1、恢复、补充、完善眉山市城镇地籍测绘控制网; 2、完成1:500比例尺全市62.31平方公里城镇地籍修补测绘,完成新测1:500比例尺4平方公里地籍图; 3、更新1:500眉山城区64.92平方公里地籍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新建眉山城区4平方公里地籍信息数据库;(武汉弘图地籍管理软件网络版,Arcgis平台,Oracle数据库); 4、完成各类数据统计汇总及各类图件、报告的编制等成果汇总工作。 1.3项目目标 眉山市城镇地籍补充调查(修补测)及数据库更新项目是经眉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开展的一个重大基础性数字国土项目,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的是实现眉山市建成区地籍底图和地籍数据库的更新,确保土地利用信息的及时更新,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数据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等数字化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准确的现势性强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实现与现有的土地业务办公自动化系统的集成,建成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为土地规划、土地登记、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集约利用以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的征收服务。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报告

地籍更新调查技术报告

国土资源局二○○七年八月

目录 1概述 (1) 1.1目的和任务 (1) 1.2技术路线 (2) 1.3调查区概况 (3) 1.5地籍调查工作的组织形式 (6) 1.6完成的主要工作量 (8) 2权属调查与核查 (9) 2.1调查容 (9) 2.2地籍调查工作程序 (9) 2.3调查区划分及编号 (10) 2.4勘丈宗地草图 (13) 2.5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4) 3地类调查 (15) 3.1土地利用分类 (15) 3.2土地利用情况调查 (15) 4地籍控制测量 (17) 4.1已有资料的分析利用 (17) 4.2测区坐标系的选择 (17) 4.3 E级GPS控制测量 (18) 4.4一、二级导线测量 (20) 4.5控制点埋石规格与整饰 (23)

5地籍细部测量 (24) 5.1概述 (24) 5.2图根控制测量 (27) 5.3外业数据采集 (27) 5.4业编图 (28) 5.5编绘分幅地籍图 (28) 6质量检查 (33) 6.1权属调查的质量检查 (33) 6.2测量成果成图的质量检查 (34) 7技术结论 (36) 7.1对本测区成果质量的评价 (36) 7.2对作业方法评述 (37) 8经验、体会和建议 (38) 8.1经验、体会 (38) 8.2存在问题及教训、问题的处理 (39) 8.3成果的应用及社会效益 (40) 8.4建议 (41) 9提交资料 (42)

1概述 1.1目的和任务 1.1.1目的和意义 城镇土地凝结了人类大量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其土地的自然属性已被经济属性所掩盖,成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1996年城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先进的3S等先进技术,进一步查清城镇每一宗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的同时,查清每个城镇部的存量建设用地、行业用地、低效率利用地、闲置、空闲地等的分布、数量,进而研究城镇土地的利用潜力,并建设城镇地籍数据库。不仅能保持城镇地籍资料的现势性和实用性,增加地籍调查成果的科技含量,而且对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对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对政府决策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地籍更新调查的主要目标是:利用3S等先进技术,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规程,全面完成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建设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构建国土资源管理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科学基础平台。

河北省地籍调查技术细则(DOC)

河北省地籍调查技术细则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四年二月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内容 (1) 1.3 适用范围 (1) 1.4 规范性文件引用 (1) 1.5 数学基础 (2) 1.5.1 平面坐标系统与投影方法 (2) 1.5.2 比例尺 (2) 1.5.3 图幅分幅与编号 (2) 1.6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2) 1.7 宗地划分 (2) 1.8 地籍编号 (3) 1.8.1 宗地代码 (3) 1.8.2 界址点编号 (3) 1.9 土地分类 (3) 1.10 计量单位 (3) 2 地籍总调查 (4) 2.1 组织工作 (4) 2.1.1 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4) 2.1.2 地籍调查队伍 (4) 2.1.3 培训和试点 (4) 2.1.4 制定方案 (5) 2.1.4.1 工作方案 (5) 2.1.4.2 技术设计书 (5) 2.2 资料收集与整理 (5) 2.3 表册与工具 (6) 2.4 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6) 2.5 土地权属调查 (6) 2.5.1 工作底图的选择与制作 (6) 2.5.2 预编宗地代码 (6) 2.5.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6) 2.5.3.1 调查内容和方法 (6) 2.5.3.2 调查情况处理 (7) 2.5.4 界址调查 (7) 2.5.4.1 指界一般规定 (7) 2.5.4.2 通知指界 (7) 2.5.4.3 现场指界 (7) 2.5.4.4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8) 2.5.4.5 界址边长丈量 (8) 2.5.5 宗地草图绘制 (9) 2.5.5.1 一般规定 (9)

数据库建设技术方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项 目数据库建设技术方案 一、地籍数据库建设 (一)、成果数据库建设的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建设就是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数据库标准的要求,建立集空间信息与属性信息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库。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宅基地使用权数据库内容: 1、农村地籍数据库包括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土地利用、基础地理等数据。 2、土地权属数据包括宗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空间与属性信息; 3、土地利用数据包括行政区(含行政村)图斑的权属、地类、面积、界线等; 4、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数学基础、境界、测量控制点、居民地、交通、水系、地理名称等。 (二)成果数据库建设要求 1、严格遵循数据库标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宅基地使用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以《城

镇地籍数据库标准》为基础,结合《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等新的技术规范与要求,对相关要素属性结构表进行扩展,以满足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管理要求。 2、坐标系统 数据库建设采用的坐标系统为山西省全省及区域地籍测量控制及服务体系定制的独立坐标系统。 3、面积计算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宅基地使用权宗地面积按高斯-克吕格投影面面积计算。 4、数据库逻辑结构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数据库由空间数据库与非空间数据库组成。空间数据由矢量数据与栅格数据组成,主要包括:基础地理数据、居民地数据、土地权属数据等。非空间数据由权属信息调查数据组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数据库逻辑结构见图1。

(三)地籍数据库的建设、更新与维护 地籍数据库建设更新与维护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资料预处理、数据库结构设计、数据采集与编辑处理、数据建库、质量控制、成果输出、文字报告编写、检查验收、成果归档、数据库更新与应用、数据库运行与管理等。 1、准备工作:制定建库方案、优选建库软件、搭建硬件环境、培训建库人员、熟悉地籍调查成果与土地登记档案、了解成果质检报告与验收结论等。 2、资料预处理:检查建库资料的完整性、检查权属调查资料的合理性与逻辑一致性、检查坐标系与投影系统、进行必要的坐标变换与投影转换、检查纸介质地籍图图面内容、接边与电子地籍图的分层、属性标记等。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标题: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3-06-22 【正文】: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 2.1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表1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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