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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锐角三角函数与解直角三角形思维导图

【指南针司考】北京上律指南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指南针简介: 北京上律指南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职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为广大考生及学员提供高品质的教学与服务。指南针在北京、上海、杭州、南京、广州、武汉设立了直属分校,另外,在西安、济南、南昌、长沙等多个区域核心城市设立直营分支机构,并在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拥有超过50家的加盟分支机构和100家以上包括检察院、法院系统和高校在内的合作单位。 指南针LOGO:意义为:LOGO中心的“S”即surely。汉语意思是:一定,肯定,当然。给客户以希望、安全感;logo整体形象像一个玫瑰花的瓣形,其实是更像两只手承托起“上律指南针”这项事业,意为“法律至上、规则至上”。 指南针教学特色: 指南针2002年成立了指南针教学法课题组,创立、完善了DPSD教学法,TLCT独家辅导法。DPSD教学法即问题发现数据化(data)、诊断教学个性化(personization)、复杂问题简单化(simplization)、操作程序傻瓜化(dummies)。TLCT独家辅导法:“T”是TEST,测试针对性,“L”是LISTEN,听课高效性,“C”是COACH,辅导专业性,“T”是TRACK,追踪及时性。 指南针司考备考节奏:指南针制定出自在的复习节奏”天龙八部“。一、感悟司考。二、年前学好三大法。三、年后学好诉讼法。四、全面梳理“十四科”。五、转司考“三件套(理论、法条和真题)”。六、驾驭“冲刺和模拟”。七、集中突破记忆。八、心理调节轻松考。 指南针图书: 国家司法考试攻略:刑法攻略、民法攻略、行政法攻略、刑事诉讼法攻略、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攻略、商法·经济法攻略、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攻略、理论法攻略。 历年真题分类解析:出版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按年版和分科版 指南针法律法规汇编:各学科法律法规汇编加中华司考第一思维导图 冲刺系列:《卷一突破120分》、《卷二突破120分》、《卷三突破120分》、《卷四突破120分》、《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冲刺必备AB卷》、《终极押题报告》 指南针司考BOX:上律指南针教育集团旗下“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出品“司考BOX”,包括指南针真题解析、攻略课、法规课各阶段司法考试培训课程的高清流畅课件以及配套精品图书和相关内部资料,图书包括《法律法规汇编》(指南针法条)、《历年真题分类解析》、八个部门法《攻略》等。其中图书及课程的作者及师资包括:柏浪涛、张翔、杜洪波、杨帆、吴鹏、卢少锋、韩心怡、邓金华等。指南针聘请命题关联人做司考BOX师资,课程齐全,课时超长。 指南针师资介绍: 杜洪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指南针独家名师。独创“法理三言”解题法,直击考题“一分钟及格法”。

司法考试复习顺序

司法考试复习顺序 复习总体的指导思想是:先打基础,然后主攻5大法,照顾好其他小法中的大的得分点,在此基础上力求全面复习!对这个原则我解释如下: 第一阶段:2010年1月1日——2010年5月1日(第一轮复习)在这一阶段,你选用的参考书是:2009年司法考试指导用书(三卷本),(很多人总是问我需要买09年的三大本吗?我可以告诉你因为新的三大本明年5月份才出来,一个零基础的人等到那个时候已经很晚了) 此阶段复习流程:法理学(1个月时间)——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商经法——三国法——宪法、法制史。为什么这么安排呢? 法理学是学习法律的基础,有利于培养法律思维。通过法理学你对法的很多本质性的问题会有一个深入理解,对于分科的学习都很有帮助。 复习思路: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即先从刑法、民法这些熟悉的实体法着手,可以培养自己对法的兴趣,如果直接先学习行政法,三国法,那么其中的难点问题、枯燥的问题足以让你丧失对法律的兴趣。 第二阶段:2010年5月2日——2010年7月1日(第二轮复习)在这一阶段是复习的攻坚阶段,主攻方向是5大法[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诉讼法)],五大法占司考总分的70%!

(1)看书:以上面提到的任何一套书为主线,反复的看! (2)做题:如果不习惯在网上学习的就做“白皮书”。 (3)听课:5月中旬到7月初,可以跟着法律教育网的系统强化班的课件,通过老师讲课,帮助你深入理解各个知识点! 注意:在这阶段你一定要开始看商经法和三国法了,不能因为知识点杂乱就迟迟不着手复习! 第三阶段:2010年7月2日——2010年8月10日(第三轮复习)在这一阶段:你主攻方向是:历年真题。 (1)看书:依然选择上面提到的任何一套书为主线。(不要变),要适当侧重看重点法条! (2)做题:历年真题(此时采用一套一套的历年真题,不要用分知识点的那种,每天训练一卷,定时训练,争取在8月10日前把历年真题训练完,并且每天要将训练的题目认真分析一遍!最大限度的挖掘出每一道题目的考点) (3)听课:可以跟着听法律教育网法条班的课件 第四阶段:2010年8月11日——2010年9月1日(第四轮复习)在这一阶段:你主攻方向是:历年真题(分知识点归纳总结),此阶段要相当重视总结归纳。 (1)看书:依然选择上面提到的任何一套书为主线。(要有计划的重复前段时间的知识点,不断重复看过的重难点,每天花费一点时间翻翻前段时间的复习内容,温故而知新!) (2)做题:这个时候使用历年真题的分科目的版本

做一个与学生一起成长的人打印

以爱为桥共同成长 -------做一个与学生一起成长的人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和大家交流的题目是《做一个与学生一起成长的人》。 有人说,教师是辛勤的园丁,培育美丽的花朵;也有人说,教师是春蚕,劳作到死吐丝方尽;还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塑造着学生的精神世界;更有人说,教师是蜡烛,燃烧自己去照亮别人。 我说都不是!教师就是教师,是一个永远与学生一起学习一起成长的人。 我觉得,教师与学生是一对互相依赖的生命,是一对共同成长的伙伴。教师的幸福不仅仅是学生的进步与成长,同时还应该包括自己的充实与成长。吾生有涯,而知无涯。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我们只有通过读书,不断地给自己“充电”,才能拥有源源不断的“活水”,给自己和学生的双重成长以坚实的保证。 今天在这里,我不想用那些华丽的词藻去描述读书的美好和意义,只想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我的成长故事。 记得刚踏上工作岗位时,学校为了让我们尽快地熟悉业务、完成角色转换,对我们青年教师进行了一系列的培训。初出茅庐的我觉得这种培训没什么意义,尤其是没有必要讲那些教育教学方面的理论,只要多提供几堂精彩的示范课,让我们模仿就可以了。因为初登讲台,不懂得什么教学方法,面对教材总是感到束手无策,不知道课堂上该讲什么、讲多少,所以特别希望老教师给一个明确的、具体的、能“立

竿见影”的做法或模式让我们参照,甚至照搬,否则心里就没有底。这样做果然省劲,一切都不必费心,教材的处理、教学环节的设计、课后练习的安排,等等,一切都照老教师的去做,无从下手的困扰没有了,每天上完课回到办公室,感觉是那样的轻松,那时的我以为教学就这样简单、容易呢。可是,渐渐地我发现我的课堂缺乏活力、了无趣味,除了少数几个学生在比较认真地听讲之外,其他学生表现出很淡漠的样子,有的在下面偷偷地聊天,看课外书,做小动作,甚至有的学生干脆趴在课桌上打起了瞌睡。每当我提问题的时候,下面几乎都是一片沉默。这样的教学效果当然不好,我十分沮丧却束手无策。再去听老教师的课,看到人家课堂上那热烈的气氛,活跃的场面,我感到不解:一样的知识,一样的讲解,为什么效果却差这么多?有经验的老师告诉我:教师和教师不同,学生和学生也不一样,不同班级的学生,有不同的学习特点,再者,教学是一个互动的过程,需要教师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变通和取舍。别人的教案和课例,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教学还是得有自己的东西啊。 一席话说得我茅塞顿开。我仔细地比较了一下与老教师的差异:老教师们熟悉教材,了解学生,他们的授课计划总是以学生为中心,对学生学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具有预见性,并能准备好一套或几套解决方案;他们善于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课堂语言生动,讲解详略得当;他们注重新旧知识的联系,使学生始终在前一知识的基础上学习新的知识,这样,学起来轻松,掌握起来也不感到困难。而我总是搞不清楚一节课到底能进行多少内容,惟恐完不成教学任务,所以总像是被人追赶似的赶进度;每节课我的第一句话通常是:“这节课我

刑事诉讼法试卷三

第 1 页 共 4 页 铜 陵 学 院 学年第 学期 《刑事诉讼法》考试试卷( 卷) (适用班级: ) 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总分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某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向某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受理后,认为李某犯罪行为轻微,至多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 A .应当移送下级法院审理 B .既可以移送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不移送 C .可以进行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D .经检察院同意后,交下级法院审理 2.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哪一法院管辖? ( ) A .被告人人境地的基层法院 B .被告人人境地的中级法院 C .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法院 D.被告人被抓获地的基层法院 3.袁铭因黄某对其进行人身伤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其哪些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A.医药费 B .误工费 C 护理费 D .精神损失费 4.某基层检察院在侦查某区派出所所长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时,发现刘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对此应如何处理? ( ) A .不起诉 B .撤销案件 C .中止审理 D .免予起诉 5.下列事项中,应适用裁定的是什么? ( ) A .宣告被告人无罪 B .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 C .对违反法庭秩序人员实施的罚款、拘留 D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 6.下列哪一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 ( ) A .具有律师职业资格的蒋某 B .被告人单位的法律顾问 C .被告人的丈夫(正在被执行管制) D .被告人的好友许某(无业) 7.下列哪一案件中,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A .被告人周某是文盲 B .被告人许某家境困难 C .被告人林某可能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D .被告人何某刚满18周岁 8.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A .自案件立案时起 B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起 C .自案件提起公诉时起 D .自法院受理该案时起 9.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原理和有关规定,逮捕应符合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法定证据条件。这一法定证据条件的完整、准确含义是指什么? ( ) A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系该犯罪嫌疑人实施 B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C .上述A 、B 两项条件至少应具备其中的一项 D .上述A 、B 两项条件应同时具备 10.扈某因受贿被某检察院依法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扈某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多少天? ( ) A .7日 B .10日 C .14日 D .37日 11.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 )的医院进行。 A .省级人民政府 B .省级人民检察院 C .省公安厅 D .高级人民法院 12.某法院在开庭审理叶某交通肇事一案时,叶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 A.可以终止审理 B .可以中止审理 C .应当退回补充侦查 D .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13.丁某以侮辱罪向某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审判中,经法院调解丁某与梁某达成协议,调解书合法送达后,丁某反悔。在此情况下,丁某有权采用哪种做法? ( ) A .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B .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C.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D .重新起诉 14.在开庭审判中,下列有关证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未成年人作为证人时,可以不出庭作证 B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 C .向证人发问时可以分别进行 D .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15.涂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死刑的法院在接到执行命令后,应当在( )内将涂某交付执行。 A .3日 B .5日 C .7日 D .10日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可以是( ) 得分 得分 班级 姓名 学号 ―――――――――装――――――――――订―――――――――线―――――――――――

语文第五单元诸子百家思维导图

语文第五单元诸子百 家思维导图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2 文常:《公输》选自《墨子·公输》。墨子,名翟是春秋战国之际墨家学派创始人通假:公输盘不说(说通悦,高兴) 子墨子九距之(距同拒,抵御) 公输盘诎(诎通屈,理屈)一词多义:说(公输盘不说:高兴;请说之:解说)子(借子杀之:您;子墨子;老师)词类活用:义不杀少而杀众(形容词作名词,众多的人)中心论点:非正义的战争得不到胜利兼爱非攻才能长治久安。写作手法:对话手法 文常:《孟子》选自《孟子·公孙丑下》孟子,名轲。世称“亚圣”通假:曾益其所不能(曾通增,增加)衡于虑(衡通横,梗塞,不顺)入则无法家拂士(拂通弼,辅佐)一词多义:之(三里之城:的;寡助之至:到)词类活用:威天下必以兵革之利(名词作动词,威慑)中心论点(1)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2)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论证方法:举例论证、道理论证。写作手法:运用结构整齐的骈文 文常:《鱼我所欲也》选自《孟子·告子上》通假:《鱼我所欲也》故患有所不辟也(辟通避,躲避)万钟则不辩礼仪而受之(辩通辨,辨别)一词多义:得(故不为苟得也:得到;得我与:感激)(于:所欲有甚于生者:比;万钟于我何加焉:对)词类活用:得我与(恩惠)中心论点:舍生取义。论证方法:举例论证、道理论证、对比论证、比喻论证。 文常:《庄子两则》选自《庄子·秋水》一词多义:全(子之不知鱼之乐:完全,确定)词类活用:惠子相梁(名词作动词,做宰相)写作手法:既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和志趣又极其辛辣的讥讽了惠子收到既尖锐痛快又余味不尽的效果。 文常:《扁鹊见蔡桓公》选自《韩非子·喻老》韩非,战国时著名思想家,先秦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为法家著作。通假:汤熨之所及也(汤通烫,用热水焐)望桓侯而还走(还通旋,回转,调转)火齐之所及也(齐通剂)一词多义:以(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把:臣是以无请也:因为)中心论点:讳疾忌医。启示:①正视自己的缺点,不要讳疾忌医②对待疾病要及时医治③对待缺点应防微杜渐,不可盲目自信 《 公 输》 《孟 子 》 《扁鹊见蔡桓公 》 《庄子》《鱼我所欲也 》

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 《高法刑诉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1.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2.作为罪刑轻重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3.解决刑事诉讼程序问题需要证明的事实。4.其他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担: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承担,即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对于其反诉主张,被告人又具有自诉人的诉讼角色,负有相应的证明责任。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尽管如此,法律没有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于与本案无关的,可以拒绝回答。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的例外,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是司法机关,当司法机关收集到足够证据证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举证责任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身上,即必须说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如果不能说明,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4.人民法院不负证明责任。 例解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5/2/97,不定项)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 这一事实的存在 [答案及解析]BD.考查证明责任的分担。 法条链接

第四章思维

思维的概念及特点 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与内在联系的间接的、概括的反映思维和感知觉一样,都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但是,感知觉是对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外部联系的反映;思维是对事物的本质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内部联系及其规律间的反映。 (二)思维的特点 1.间接性思维的间接性是指人借助于已有的知识经验,来理解和认识另一些不能被直接感知或不可能被直接感知的事物、事物之间的联系以及事物发展的进程。 2.思维的概括性是指思维所反映的不是个别的事物或事物的个别属性,而是一类事物所共有的本质特征以及事物所具有的普遍的或必然的联系。例如各种概念,都是人们对一类事物的共性抽象概括。 二、思维的种类 根据思维的发展水平的不同,可将思维分为直观动作思维、具体形象思维和抽象逻辑思维。 (二)根据思维的逻辑性:可分为分析思维和直觉思维 (三)根据思维活动指向性的不同,可将思维分为聚合性思维(辐合思维、求同思维和发散性思维(辐射思维、求异思维) 集中性思维是指人们根据已知的信息,利用熟悉的规则解决问题。也就是把问题所提供 1.集中性思维 (四)根据思维活动创新程度的不同,可将思维分为常规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 思维的过程(即思维操作) 思维的过程包括分析分与综合、比较与分类、抽象与概括、系统化与具体化。(一)分析与综合(思维的基本过程) 分析是指在头脑中把事物整体分解成各个部分或各个属性。分析是人认识事物解决间题的开端,它有利于认识的深入 综合是指在头脑中把事物的各个部分或各个属性按一定内在关系和联系结合成一个整体。通过综合,可获得对事物完整的和全面的认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分析与综合是相反而又密切相连的同一思维过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分析是综合的基础,任何一种思维活动都既需要分析,又需要综合 (二)比较与分类 比较是把各种事物和现象加以对比,确定它们的相同点、不同点及其关系。比较是以分析为前提的,经过分析认识了事物的属性和特征,才能进行相互比较,对事物作进一步的认识和辨别。同时,比较还要确定事物的相互关系,所以比较又是一个综合的过程 分类是根据事物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把它们区分为不同种类。比较是分类的基础。通过比较,结识事物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根据事物的相同点把它们归并为“大类”,根据事物的不同点,把它们分为“小类”,从而使人对事物的认识系统化。 (三)抽象与概括 抽象是在头脑中抽取事物的本质属性、舍弃其非本质属性的思维过程。分析和比较是抽象的基础。抽象有助于人们认识事物的本质与内部规律。>平B会 概括是把抽取出来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综合起来的思维过程。抽象与综合是概括的基础。通过概括,可以使人对事物的认识由感性上升为理性、由特殊上升到一般 地象与概括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抽象与概括是从具体到一般的思维过程,是认识过程的一次飞跃,其结果是形成概念、原理和理论四)具体化与系统化 具体化指把抽象、概括出来的一般原理运用到实际中去。它是认识过程的第二次飞跃,

语文第五单元诸子百家思维导图

文常:《公输》选自《墨子·公输》。墨子,名翟是春秋战国之际墨家学派创始人 通假:公输盘不说(说通悦,高兴)子墨子九距之(距同拒,抵御)公输盘 诎(诎通屈,理屈)一词多义:说(公输盘不说:高兴;请说之:解说)子(借 子杀之:您;子墨子;老师)词类活用:义不杀少而杀众(形容词作名词,众 多的人)中心论点:非正义的战争得不到胜利兼爱非攻才能长治久安。写作手 法:对话手法 文常:《孟子》选自《孟子·公孙丑下》孟子,名轲。世称“亚圣”通假:曾益其所 不能(曾通增,增加)衡于虑(衡通横,梗塞,不顺)入则无法家拂士(拂通 弼,辅佐)一词多义:之(三里之城:的;寡助之至:到)词类活用:威天下必 以兵革之利(名词作动词,威慑)中心论点(1)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2)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论证方法:举例论证、道理论证。写作手法:运用 结构整齐的骈文 文常:《鱼我所欲也》选自《孟子·告子上》通假:《鱼我所欲也》故患有所不辟 也(辟通避,躲避)万钟则不辩礼仪而受之(辩通辨,辨别)一词多义:得(故 不为苟得也:得到;得我与:感激)(于:所欲有甚于生者:比;万钟于我何加 焉:对)词类活用:得我与(恩惠)中心论点:舍生取义。论证方法:举例论 证、道理论证、对比论证、比喻论证。 文常:《庄子两则》选自《庄子·秋水》一词多义:全(子之不知鱼之乐:完全, 确定)词类活用:惠子相梁(名词作动词,做宰相)写作手法:既表明了自己 的立场和志趣又极其辛辣的讥讽了惠子收到既尖锐痛快又余味不尽的效果。 文常:《扁鹊见蔡桓公》选自《韩非子·喻老》韩非,战国时著名思想家,先秦法 家集大成者《韩非子》为法家著作。通假:汤熨之所及也(汤通烫,用热水焐) 望桓侯而还走(还通旋,回转,调转)火齐之所及也(齐通剂)一词多义:以 (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把:臣是以无请也:因为)中心论点:讳疾忌医。启 示:①正视自己的缺点,不要讳疾忌医②对待疾病要及时医治③对待缺点应防 微杜渐,不可盲目自信 《 公 输 》 《 孟 子 》 《 扁 鹊 见 蔡 桓 公 》 《 庄 子 》 《 鱼 我 所 欲 也 》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的答题技巧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的答题技巧 距离2016年司法考试已经越来越近了,众多朋友已经投入了紧张的复习备考。尽管多数人都对未来、对司考充满了信心,但每每谈及案例分析题,很多人还是会不寒而栗。因为这往往是大家失分的“无底洞”,毫无疑问地成为众多朋友的短板,而大家对于此类题型多感无奈与迷惘。下面我就与大家聊一聊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的备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迪。 一、为何案例分析题的得分如此之低 从我们在多年考前辅导中掌握的情况看,造成案例分析题应试失败的原因,主要有如下情况:其一,做题速度过慢,根本没能做完所有试题,部分考生甚至还剩下2-3道题。其二,弄清楚了案例分析题题干中交待的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却找不到分析案情的切入点,读完题目后,大脑即一片混乱。其三,看懂了题目,但不知如何下笔回答题目中所设的提问,深恐一写就错;好不容易下决心提笔作答,但一写就多,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得要领,费力又不讨好。其四,能够下笔作答各个问题,但很快发现自己的观点前后矛盾,分析题目的思路颇不统一。于是抓紧涂抹重写,一阵子忙乱下来,卷面上箭头满天飞,卷面效果一塌糊涂,十分难看,从而影响卷面分数。其五,对题目中所涉及的一个关键性法律问题拿不准,而这一关键性问题又决定着其他问题的作答,心中着急不已,而又束手无策。把过多精力浪费在难题上,临到交卷的最后关头,只好匆忙间作出取舍,草草应付,自然难得高分。 以上作答案例分析题的各种窘相,可能所有的考生都或多或少地遭遇过。造成以上各种情形的原因,固然有相关法律知识点掌握不牢等因素在作怪,但更多的在于应试案例分析题的经验严重不足,作答案例分析题的方法有所不妥。我认为,通过在考前多做案例分析练习题(而且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强调亲自动手练习,深感赞同),巩固已掌握的常考的基本法律制度、澄清有关法律知识的易混淆点,以积累作答案例分析题的经验、掌握基本的做题技巧,培养正确的做题方法、养成分析案例分析题的正确思路,是非常关键的。而知识、经验和方法,正是提高案例分析题得分的重要因素,是三位一体的致胜武器。 如前所述,知识、经验和方法是提高卷四得分三位一体的致胜武器。“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牢固掌握相关知识点固然重要,但良好的做题方法,准确的分析试题的思路,以及丰富、实用的做题经验,则是更为重要的东西。希望大家通过案例分析题的实战训练,再加上自己的思考,每个人都能掌握一套良好的作答案例分析题目的方法。推荐大家每天看一看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司考地图,它用思维导图方式涵盖了15个部门法,涵盖了司法考试核心考点,按图索骥,一目了然!让考点不再孤单,让考点成系统成体系!我把它挂在墙上,每天临睡前都瞅一瞅,梦中也司考,成为司考王国的主人;醒来之后,回忆司考地图王国城池城堡,如果忘记哪个城池城堡,可以立刻去司考地图上视察…… 二、关于案例分析题练习的建议 第一,由于案例分析题目综合性较强,难度较大,要求具体应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较高,大家最好复习司考到相当阶段后再做案例分析题的练习。 第二,案例分析题的练习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大家可量力而行,不宜贪求过多的练习。 第三,考生在作答每一个题目时应坚持独立思考,亲自动手用笔写出答案来,尔后再对照答案部分,看一看自己成功在何处,错误在何处,不明白的地方可参考答案的解释。最后,应对照老师或参考书上的解题思路,检讨一下自己分析题目的思路有无重大偏差,以求下次作答类似题目时不再重蹈覆辙。 这里要强调的是,在平时练习中,一定要亲自动笔写出答案,而非在头脑中一形成抽象、模糊的大致答案后即急于翻看正确答案。许多考生在司考考场上作答卷四时,会陷入眼高手低的窘境,这就是平常不勤于动手写答案,缺乏实际操作能力所致。 三、做好案例分析题的一般步骤与方法 如前所述,案例分析题一直是考试中平均得分最低的,也是令许多考生望而生畏的题型。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三之间的主要区别

一、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并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以后的产物。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三种不同的诉讼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诉讼的目的不同。 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问题;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行政诉讼只能是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不能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3)举证责任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只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4)适用的法律不同。 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主要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第一,起诉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的起诉主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一律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害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二,打诉讼中遵循的某些原则不同。如民事诉讼中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刑事诉讼中则不能调解(刑事自诉案件除外),当事人也不享有处分权。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则为刑事诉讼所特有。 第三,某些审判程序不同。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另外,民事诉讼中有特殊程序而没有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中则正好相反。 第四,执行的程序不同。民事诉讼的最后裁判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法院不强制执行,即使法院强制执行也不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而刑事诉讼中最后裁判除由法院执行外,还得由有关机关执行,它不仅可以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利。

初中数学《解直角三角形》单元教学设计以及思维导图

初中数学《解直角三角形》单元教学设计以及思维导图解直角三角形 适用年级九年级 所需时间 4课时 主题单元学习概述 本主题的教学活动是以测楼高为专题,在专题目标的驱动下,引导学生学习相关的知识: 如何解直角三角形,同时让学生探究在直角三角形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直角三角形可以求解的分析过程,从而解决要测量楼高需要测量哪些数据,需要什么工具,最后带领学生实地进行测量,共同探讨怎样测量的问题,最后达到解决即会测、怎么测、怎么计算等问题。学生可以经历从实际问题抽象出数学问题,建立数学模型,应用已有知识解决问题的过程,从而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提高思维能力。 主题单元规划思维导图 主题单元学习目标 知识技能: 1、理解直角三角形中各元素之间的关系; 2、会运用勾股定理直角三角形两锐角互余及锐角三角函数解直接三

角形; 3、会用数形结合思想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数形结合思想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 1、经历综合运用勾股定理、直角三角形两锐角互余及锐角三角函数解直接三角形的过程, 2、培养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及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3、经历探索并会解直角三角形的过程,体会并掌握转化、数形结合等数学思想方法(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通过解直角三角形的学习,体会数学在生活中的应用的广泛性. 2(通过设计测量等活动,欣赏数学之美,培养审美意识( 3(通过运用几何语言进行有条理的表达,体会解直角三角形知识的应用价值。 4(通过小组合作学习,培养主动参与、勇于探究的精神. 5(通过师生共同活动,在学习活动中培养良好的情感,合作交流,主动参与的意识,在独立思考的同时能够认同他人。对应课标 1(理解解直角三角形及其勾股定理、直角三角形两锐角互余及锐角三角函数等概念,了解解直角三角形的意义。 2(探索解直角三角形过程。掌握它的应用。 3(理解直角三角形中边与边的关系,角与角的关系和边与边的关系和边与角的关系,会运用勾股定理、直角三角形的两个锐角互余及锐角三角函数解直角三角形,并会用解直角三角形的有关知识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 1. 解直角三角形有哪些元素, 2. 勾股定理、直角三角形两锐角互余及锐角三角函 数概念,

最系统的初中各科知识点思维导图归纳

最系统的初中各科知识点思维导图归纳 3、汉字1、字音 2、字形 4、含义 5、色彩 9、词语6、近义词辨析 7、熟语 8、关联词语 12、标点符号10、点号 11、误用辨析 27、基础知识15、修辞13、常见修辞格 14、辞格辨 16、词类 20、语法17、短语 47 18、复句 初19、辨析修改病句 中21、作家作品 语24、文学文化常识22、名篇名句文23、文化常识 26、语言表达——25、简明、连贯、得体

28、常见实词 45、知识体系31、文章内容的归纳,中心的概括29、常见虚词 34、古代诗文阅读32、实词、虚词30、一词多义 33、文章内容的理解(翻译、断句) 35、文体知识 36、依据作品内容进行的合理推断 37、作文作品语言、表达技巧和形象的鉴赏 38、文学作品思想内容、作者态度的评价 44、现代文阅读39、重要句子的理解和解释 40、重点词语的理解 41、文中信息的分析和筛选 42、内容的归纳,中心的概括 43、结构的分析,思路的把握 46、中考复习 1、有理数(正数与负数) 2、数轴 6、有理数的概念3、相反数

4、绝对值 5、有理数从大到小的比较 7、有理数的加法、加法运算律 17、有理数8、有理数的减法 9、有理数的加减混合运算 10、有理数的乘法、乘法运算律 16、有理数的运算11、有理数的除法、倒数 12、有理数的乘方 13、有理数的混合运算 21、代数式14、科学记数法、近似数与有效数字 22、列代数式15、用计算器进行简单的数的运算 23、代数式的值18、单项式 27、整式的加减20、整式的概念19、多项式 24、合并同类项 25、去括号与添括号 26、整式的加减法 28、等式及其基本性质 29、方程和方程的解、解方程 198 32、一元一次方程30、一元一次方程及其解法 初31、一元一次方程的应用33、代入(消元)法 中35、二元一次方程组的解法34、加减(消元)法 数193 36、相关概念及性质 学数39、二元一次方程组37、三元一次方程组及其解法举例 与38、一元方程组的应用40、一元一次不等式及其解法

法律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 39.我国某省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个国家机构有权依法决定该省进入紧急状态()。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中央军委 40.甲与乙是男女朋友,甲明知乙是逃犯,在公安机关逮捕乙时仍然帮助乙联系外逃偷渡的船只,甲构成()。 A.窝藏罪 B.包庇罪 C.妨害公务罪 D.私放在押人员罪 41.下列能够认定为自首的是()。 A.甲向在法院工作的好友诉说自己的犯罪事实,商量逃避法律追究的对策 B.乙和张三共谋一起去抢劫了银行,后乙自动投案只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C.丙绑架后撕票,因害怕被处以死刑,自动投案后又逃跑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 42.对于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B.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不得选取其他姓氏 C.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D.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43.根据《专利法》规定,下列关于专利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专利权只包括发明权、外观设计 B.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是10年 C.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均自申请之日起算 D.专利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续展 44.老王自老伴死后,孤身一人多年,2010年生病住院时感觉时日无多,自书遗嘱一份,所有财产由儿子继承;后儿子沉迷于赌博,不孝顺父母,老王于2013年去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后2015年老王在医院病危时,儿子照料得当,老王临死前当着三位医生护士的面,立下口头遗嘱,愿意将一套房屋留给儿子,其他的财产依旧给女儿。现应根据()分割遗产。 A.法定继承 B.自书遗嘱 C.口头遗嘱 D.公证遗嘱 45.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中,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2

会见笔录

会见笔录(第次) 会见时间:2012年9月日时分至时分 会见地点:惠城区看守所 案由: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会见人:李晓军、胡荣健律师工作单位: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 记录人:胡荣健律师工作单位:同上 被会见人:王启昌性别:男出生日期:1949年2月14日 户籍所在地:博罗 笔录内容: 问:你是王启昌吗? 答: 问:我们是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你的儿子王伟斌的委托,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为你提供法律咨询,现依法会见你。你同意我们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吗? 答: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我们作为你的律师,为你提供的服务如下: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你申诉控告,如符合条件,代理申请取保候审,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无论任何的情况,我们一定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请你放心。但对我们询问的有关情况,你一定要如实回答,你是否清楚? 答: 问:你是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 答: 问:公安机关是以涉嫌什么罪名刑事拘留你? 答:

问:你是什么时候被执行逮捕的? 答: 问:对于司法部门指控你涉嫌的罪名,你有什么意见? 答: 问:把具体情况如实陈述一下。 答: 问:就案件的事实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答: 问:基本情况我们基本已经了解,下面我向你解释一下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63条内容: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63条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各类商业贿赂犯罪的数额标准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等8个市)以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以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等13个市)以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以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刑法减轻处罚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初中数学《解直角三角形》单元教学设计以及思维导图11

初中数学《解直角三角形》单元教学设计以及思维导图11 解直角三角形主题单元设计 适用年 初四 级 所需时 课内8课时,课外2课时 间 主题单元学习概述(说明:简述主题单元在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单元的组成情况,单元的学习重点和难点、解释专题的划分和专题之间的关系,单元的主要学习方式和预期的学习成果,字数300-500。) 本章内容是解决解直角三角形的基础,其中前两小节,又是本章的基础。专题一,主要介绍了三类锐角三角函数的概念,明确了角度与数值之间的函数关系,为今后的正确学习本章知识打下基础;专题二,主要讲了三种特殊角的三角函数值,让学生熟记三类函数值,为今后的有关三角函数的计算题目做好准备;专题三,主要介绍了解直角三角形的几种类型,让学生熟练掌握;专题四,主要介绍了应用解直角三角形的知识要解决的几类实际生活中的问题。通过对这部分知识的了解、应用,让学生能学以致用。用所学知识解决简单的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进一步激发他们的求知欲。专题五,介绍了测量旗杆的高度的几种方法。 重点:经历把实际问题转化为数学问题的过程,进一步体会三角函数在解决问 题过程中的应用。 难点:体验数形之间的联系,逐步学会利用数形结合的思想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主题单元规划思维导图 主题单元学习目标(说明:依据新课程标准要求描述学生在本主题单元学习中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 知识与技能: 1、能够用tanA、sinA、cosA表示直角三角形中两边的比,表示生活中物体的倾斜程度、坡度等,能够用正切、正弦、余弦进行简单的计算. 2、理解正切、正弦、余弦、倾斜程度、坡度的数学的意义和与现实生活的联系. 理解锐角三角函数的意义 3.能根据直角三角形中的边角关系,进行简单的计算. 4.能够进行30?、45?、60?角的三角函数值的计算.能够根据30?、45?、60?的三角函数值说明相应的锐角的大小. 5、会解直角三角形(要求熟练准确),能将一般三角形转化为直角三角形(适当加高) 6、学会将坝高问题、触礁问题转化为解直角三角形的问题,能通过解直角三角形解决实际生活问题。 过程与方法: 1、经历探索直角三角形中边角关系的过程. 2、经历探索30?、45?、60?角的三角函数值的过程,能够进行有关的推理.进一步体会三角函数的意义.

再谈刑讯逼供

再谈刑讯逼供 张楠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禁止刑讯逼供,但是,此类案件仍然是层出不穷。本文从刑讯的产生根源,它的弊端,以及其真正含义谈了作者的一些不成熟的见解。希望大家从理论方面能够对刑讯有一个新的了解。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禁止刑讯逼供,但是,此类案件仍然是层出不穷。近年来学者们也对这一问题做过深入的分析,但大多都是从制度和历史的角度来分析着个问题。下面笔者从学理的角度来提一点个人的不成熟的看法。 刑讯并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产物,在野蛮的古老法制中,烈火和沸水的考验以及其他琢磨不定的械斗的“神明裁判”就是刑讯的雏形。古老野蛮法的刑讯产生的根源是将人致于烈火中交给神来裁判。而几千年后的今天的刑讯已经有了自己新的意义,其产生的根源也发生了变化。 那么当代刑讯到底根源是什么?笔者想以刑讯本身为基点的推理方法向大家揭开其真正的面纱。 前面提到了刑讯的概念,既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口供在刑事诉讼中被称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属于证据的一种。而且是直接的,原始的证据。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是因为案件已经发生不能重现,所以其他证据的获得具有很大的

困难,激发人的惰性而使用刑讯来获得证明力强的口供。司法机关要口供就是要证据,这里我们推出了第二层的概念——证据。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刑事案件是已经发生而且不可能重现的客观事实,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情,证实犯罪的唯一途径,就是充分,全面地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证据,宾运用证据,经过正确的推理,判断,查明案件的情况,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离开了证据,要想查明案情,证实犯罪,是基本上不可能的,所以公安机关要费劲力气来获得证据。不仅如此,证据还是进行刑事诉讼的依据,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运用证据的过程。在立案,逮捕,定罪的各个过程中,没有了证据就无法进行下去。这里我们有从证据引出了第三层的概念——刑事诉讼。 我国的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2从定义中我们就能看出,实际上刑事诉讼的是将犯罪与刑事责任想连接的纽带,只有通过通过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才能是国家实现刑罚权,能使一个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使无罪的公民的权利得到保护。这里提到了犯罪与刑罚便是我们要的第四层概念,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一般情况下,犯罪是与刑罚是对立的统一,两者的对立主要表现在: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而刑罚是保护法益的手段,刑罚是对付犯罪的工具。其统一表现在:刑罚与犯罪都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二者相互依存,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也就没有了犯罪。○3但是刑罚的真正目的不是惩治罪犯,而是保护法益,预防犯罪,所以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下场应该更注重对他人的效果,既预防他人犯罪。而刑罚对于他人的影响是正是法律想得到的效果——看到了别人因为犯罪的行为受到了身体的痛苦,而这种贝卡利亚所称的易感触的力量○4更能在人们心中流下印象,促使人们在自己行为之前回考虑到自己行为要承受的身体痛苦,从而使其重新考虑自己的决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犯罪与刑罚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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