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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城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城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1.07

•【字号】苏卫基妇[2008]3号

•【施行日期】2008.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城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

通知

(苏卫基妇〔2008〕3号)

各市卫生局:

近年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重点卫生工作部署,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并根据我厅下发的《江苏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城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在加强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和发挥综合服务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经各地申报和我厅审核,现确认南京市下关区小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0个单位为“江苏省城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附后)。

希望上述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广大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各地要以先进为榜样,全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综合卫生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保护和促进城市居民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江苏省城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

二○○八年一月七日附件:

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试行)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3〕2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等11部委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精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试行) 一、设置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坚持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为补充。原则上每个街道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人口5万人左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地区可以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基本功能 (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掌握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态势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善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制定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熟悉应急处理程序。 (二)建立健康教育网络,编制健康教育教材,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以提高群体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卫生习惯形成率为目的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儿童免疫接种和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开展卫生消毒处理和质量监控工作。针对社区人群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施干预措施,并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高危人群的监测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以及其他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育龄人群提供节育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五)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的诊疗及护理;做好院前急救工作;提供24小时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1.26 •【字号】苏卫医[2010]9号 •【施行日期】2010.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苏卫医〔2010〕9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我厅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附件: 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管收〔2009〕111号)(略) 2、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2: 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协调医患关系、处置医疗纠纷。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以下统称医院能充分理解医疗服务行为本身可能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05.14 •【字号】苏卫社妇[2012]14号 •【施行日期】2012.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 意见 (苏卫社妇〔2012〕14号) 各市、区(市)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加快社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任务 1、明确综合性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为重点服务人群,以维护居民健康为工作中心,向辖区内常住居民主动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等“六位一体”的综合性卫生服务,提供与上述服务内容相关的中

医药服务。 2、完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根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3、健全基本医疗服务职能。本着“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原则,按照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方便群众就医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服务。 二、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 4、统一规划设置条件。完善和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调整优化现有卫生资源配置,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每个街道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居民居住分散暂不宜建立中心的,从严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1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由政府给予新建。 5、落实政府举办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区级政府不办医院、重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规定,加快实现每个街道由政府办好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运行,由当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一体化,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管理。有条件的,可以区(市)为单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实施行业管理。 6、严格规范机构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 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11.12 •【字号】苏卫社妇[2012]33号 •【施行日期】2012.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的通 知 (苏卫社妇〔2012〕33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 为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切实缓解群众看病就医矛盾,根据《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现就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城市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社区首诊、分级医疗、急慢分治、双向转诊的诊疗模式,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城市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益,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始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增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各地要本着“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原则,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由一、二级医疗机构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范围和诊疗科目时,如具备相应的手术、麻醉、抢救条件和能力,原则上均可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新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要开展一、二级手术的,须经省辖市卫生局对其手术条件和能力进行审核、批准,获得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后,方可开展一、二级手术。 三、不断提高社区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 各地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卫社妇〔2012〕14号)要求,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和设备装备水平,改善就医条件,合理配备人员,增强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和安全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认真执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的准入,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与管理。贯彻落实《江苏省社区门诊诊疗指南(试行)》,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基本医疗服务的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江苏省卫生厅 2012年11月12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转 岗培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3.03 •【字号】苏卫科教[2011]3号 •【施行日期】2011.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工作的通知 (苏卫科教﹝2011﹞3号) 各市卫生局: 为加强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队伍建设,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责任状》规定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任务,按照《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要求,我厅计划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提升我省社区骨干医生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培养一支符合全科医疗岗位要求的全科医生队伍。在2011年和2012年两年时间内,安排全省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2名骨干医生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二、工作内容 1、培训对象:已完成全科医学知识岗位培训、拟聘任相关科室负责人或全科

团队长的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在从事医疗工作的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2、培训内容:详见《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见附件)。 3、培训时间:12个月,其中,临床技能培训11个月,社区实践培训1个月。 4、培训安排:采取必修和选修相结合方式,在省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以临床科室轮转为主的”脱产培训。 5、培训考核:培训基地负责过程管理和出科考核。我厅组织全省统一的结业考试,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三、工作要求 1、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任务已经列入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卫生厅与各市卫生局签订的医改责任状中,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2、培训期间,受训学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放,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省财政将对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给予适当的补助,各市要安排配套资金,严格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各市要加强对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过程监管,针对培训工作关键环节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我厅将适时对各市培训进展、规范程度等进行抽查。 4、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将列入《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将作为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任相关科室负责人或全科团队长的前置条件。经过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注册全科医生后,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31家医院为省级“平安医院”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31家医院为 省级“平安医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8.31 •【字号】苏平医协组[2009]4号 •【施行日期】2009.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31家医院为省级 “平安医院”的通知 (苏平医协组〔2009〕4号) 各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医院: 根据《2009年江苏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计划》(苏平医协组[2009]1号)、《江苏省平安医院考评办法(试行)》(苏平医协组[2008]3号)等文件精神,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组依据《江苏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考评标准(试行)》(苏平医协组[2007]3号)于3月23-27日对江苏省人民医院等36家三级医院进行了考评,考评结果经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全体成员会议研究确认,同意将江苏省人民医院等31家医院命名“平安医院”(名单附后)。希望受到命名的医院再接再厉,不断加强平安建设,保持“平安医院”荣誉,为患者提供更安全的医疗服务。希望各市协调小组加强对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突出抓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医疗责任保险两项重点工作,认真落实全省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都要参投医疗责任保险的工作要求;积极组

织开展二级以下医院“平安医院”考评活动,促进我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 首批平安医院名单 江苏省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中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无锡市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无锡市中医院、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徐州市第一医院、徐州市中医院、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通市妇幼保健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连云港市中医院、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认定江苏省第一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认定江苏省第一批全科医师规范化 培训基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4.30 •【字号】苏卫科教[2008]16号 •【施行日期】2008.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认定江苏省第一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 地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8〕16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养一支适应社区卫生工作特点、掌握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全科医师队伍,去年我厅下发《关于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07﹞33号),决定建设一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组织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经过各单位申报、有关专家书面评审,按照《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认定南京市第一医院等43家医院为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批临床培训基地,认定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00家单位为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批社区培训基地。各培训基地要按照省定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培训条件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培训水平。各市卫生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各培训基地的建设及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探索建立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大力培养全科医学人才,是提高城乡基层全科医疗服务质量、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关键举措。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和我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际需要,我厅将主要在县级层面加强基地建设,评审和认定第二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请各市卫生局组织有意向的单位按照培训基地建设要求积极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附件:江苏省第一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附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12.20 •【字号】苏卫医[2006]113号 •【施行日期】2006.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设置标准》的通知 (苏卫医〔2006〕113号) 各市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提高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水平,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2、《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标准。 一、设置原则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5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基本功能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 1、卫生信息管理。 2、健康教育。 3、疾病预防与控制。 4、妇幼保健与老年保健服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护理。 2、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和护理。 3、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4、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江苏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1.07.04 •【字号】苏卫基妇[2001]11号 •【施行日期】200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1〕11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各地,请你们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一年七月四日 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了认真搞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根据卫生部等十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机构组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它具有社区卫生服务特色的专业卫生服务机构组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

务站和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为补充。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指提供老人护理、心理咨询、康复、临终关怀、精神病工疗等服务的机构。 二、基本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本功能是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六位一体”的综合性卫生保健服务,并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家庭服务为主要服务方式。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是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开展特色服务。 三、规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模以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覆盖人口5万人左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地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覆盖人口1-2万人左右。专业卫生服务机构的规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四、基本条件 房屋及科室设置:坚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的原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一般不低于600平方米,设社区部、医疗部和行政部。各部按实际需要分设相关科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应设疾病控制室、妇幼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健康档案室)、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室以及必要的诊疗科室。 专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服务需要设置科室。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设置科室时,要做到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要求,体现方便、实用、温馨等特点。 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但一般要具备开展“六位一体”综合性服务必要的基本医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配置诊察床、便携式心电图机、显微镜、出诊箱、便携式氧气瓶(袋)等常用器械。专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特

2021年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暂 行办法 导语:为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医疗机构的发展,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制定本办法。下面是收集的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 ___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城市社区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引进竞争机制,实现“低水平、广覆盖、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医药 ___行为,根据《国家发展 ___委、 ___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 ___管理意见 ___》(发改 ___[xx]1305号)和《省 ___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___》(苏政发[xx]1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城市(含县城)各类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包括服务中心、站)的医药 ___行为。 第三条 ___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便民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允许有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提供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医疗服务项目按《全国医疗服务 ___项目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 ___指导 ___管理。指导 ___水平在不高于《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 ___》一类医院 ___及现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 ___的前提下,由市、县 ___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并在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劳动保障、医药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第六条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努力降低医药费用。 ___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___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基础。定价参考的服务项目成本按照扣除 ___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地区,要扣除财政补助。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___,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 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3.11.04 •【字号】苏卫医[2003]45号 •【施行日期】2003.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苏卫医〔2003〕45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有关医疗单位,省医院管理学会: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改善行业形象,我厅决定设立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现将《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附件1)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各三级医院可选择本单位在全省有专业技术优势、医疗质量管理较好的专科或学科,申报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二、申报单位须同时填写《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附件2,表一)和《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附件2,表二),并于2003年11月30日前送江苏省医院管理学会。 三、各市卫生局可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做法,结合当地实际,组建本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附件:

⒈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⒉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 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激发医疗机构及广大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自我控制的意识,防范医疗风险,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包括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临床、医技各科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省级质控中心。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质控中心根据医疗质量管理的需要,按不同专业分科设置。 第五条质控中心为松散型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一般应选择既有专业技术优势又有较好管理基础的三级医院,即该院的有关专业是省“135”重点学科或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少数带有普遍性的专业质控中心可挂靠在省医院管理学会及其他专业机构。 第七条质控中心的设置,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主申报,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评估小组审评,择优提出挂靠单位名单,由省卫生厅确认。 第八条质控中心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在省医院管理学会组织下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颁发的医政管理规范和医疗质量标准制订本专业的医疗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 2、根据全省本专业质量管理的现状和质控要求制订本专业质控规划与实施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卫生行业组织开展“十佳医德医风楷模”和“百名医德医风标兵”评选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卫生行业组织开展“十佳医德医风楷模”和“百名医德医风标兵”评选活动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4.07 •【字号】苏卫综合[2008]3号 •【施行日期】2008.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卫生行业组织开展“十佳医德医风楷模”和“百名医德医风标兵”评选活动的通知 (苏卫综合〔2008〕3号) 各市卫生局,部、省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展示全省卫生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良好医德医风,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营造良好的医疗卫生环境,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广大卫生工作者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昂扬斗志,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争做人民满意的健康卫士。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在全省卫生行业组织开展“十佳医德医风楷模”和“百名医德医风标兵”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我省卫生改革发展大局,以服务对象满意为目标,严格贯彻执行“关爱病人、钻研医术、合理诊疗、科学救治、诚信守法、

德技双馨”医德医风规范,广泛发动职工群众推荐和学习身边的先进典型,在全省卫生行业掀起“树标兵,学模范”的热潮,在社会广泛宣传医疗卫生战线先进模范人物,进一步激发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光荣感和使命感,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端正、业务过硬、作风扎实、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医疗卫生队伍,更好地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评选范围 全省卫生行业医疗卫生单位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评选条件 (一)医德医风标兵评选条件 1、思想素质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热爱本职工作,把治病救人、救死扶伤作为神圣的使命,把病人至上、服务至上作为自己的天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无私奉献,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2、业务技术精。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勇于攀登医学高峰,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在卫生工作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在本地区、本系统有较高的威望,深得服务对象和群众的尊敬、信任和赞誉,成为广大卫生工作者学习的榜样。 3、工作作风硬。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守职业规范,尊重科学、诚实守信、遵守纪律、依法执业、廉洁行医、文明行医,不以(权)医谋私、不追名逐利、不弄虚作假,拒收红包、回扣,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模范遵守卫生部“八项职业纪律”和卫生厅“五条禁令”,树立医德高尚、医技高明的良好作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利益和卫生行业良好形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12320”公共卫生公 益电话建设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7.01.26 •【字号】苏卫应急[2007]5号 •【施行日期】2007.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 建设方案》的通知 (苏卫应急〔2007〕5号) 各市卫生局,省人民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向公众传播健康防病知识,解答公众的各种健康问题,引导公众的健康行为,帮助人们建立科学的生活方式,塑造卫生部门的良好形象,经国家信息产业部批准,卫生部决定在全国建立“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网络,并下发了《关于启用“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通知》和《关于做好“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 按照卫生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厅决定在取得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在全省架起卫生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为指导和规范全省“12320”建设工作,我厅组织制

定了《江苏省“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快步伐,克服困难,强力推进,确保在今年3月底前全面开通“12320”电话,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江苏省“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方案 江苏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 江苏省“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方案 根据《卫生部关于启用“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通知》(卫办发[2005]486号)和《卫生部关于做好“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6]376号)的要求,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向公众传播健康防病知识,解答公众的各种健康问题,引导公众的健康行为,帮助人们建立科学的健康防病意识,塑造卫生部门的良好形象,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发展,我省将按照卫生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大力推进这项工作,为全省公众提供一个统一、便于记忆和使用的公共卫生公益电话,从而架起卫生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一、建设目标 在2007年3月底前建成覆盖全省的“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咨询服务系统。13个市均开通“12320”计算机电信集成(CTI)呼叫系统,省级“12320”与南京市合建共管,省“12320”管理中心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建设过程中遵循:先开通人工服务,后开通语音服务;先受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提供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咨询,后提供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及保健知识咨询;逐步创造条件,实现卫生部门向公众提供卫生与健康的全面信息服务,如提供医疗资源咨询,保健康复咨询,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投诉等。

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修改版]

第一篇: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文件江苏省卫生厅苏编办发…2009‟7号 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资源,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现就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保障城乡居民健康为中心,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 (二)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多元化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三)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方便群众就医。 (四)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立足于调整和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在区域卫生规划范围内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 (五)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省辖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改造或功能转换,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资质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XX区XX)(街道名称或社区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再兼挂其他医疗机构牌子。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通过公开招标选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考评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考评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6.17 •【字号】苏卫医[2010]64号 •【施行日期】2010.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 活动考评标准》的通知 (苏卫医〔2010〕6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深入开展,全面提高临床护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我厅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考评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附件: 江苏省“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考评标准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 考评标准说明

一、“优质护理服务”是指以病人为中心,强化基础护理,全面落实护理责任制,深化护理专业内涵,整体提升护理服务水平。本标准中“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简称“优质工程”。 二、本标准是《江苏省护理工作评价标准(2010年版)》的细化、深化,是结合卫生部和我省“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方案要求制订的考评标准和细则。 三、本标准适用于二级以上医院,重点是三级综合医院、县级综合医院。 四、本标准总分值1000分,分为组织领导程度(30分)、人力资源管理(200分)、节约护理劳动(100分)、护理服务规范(300分)、护理质量保证(200分)、活动客观评价(170分)六部分。实得分=考评实际得分×系数,系数:开展试点病房数/病房总数。 五、本标准的评价方法以实地查看、现场测评、情境模拟、电话暗访为主,突出临床护理内涵与护理管理的实效。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大医院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大医院对口支援城 乡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4.17 •【字号】苏卫医[2009]15号 •【施行日期】2009.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大医院对口支援城乡基层 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 (苏卫医〔2009〕15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医疗服务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和医院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大医院支援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积极推进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城市大医院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决策,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体现,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省委、省政府实施新的农村实事工程中农民健康工程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全面理解和把握支援基层卫生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统一到全省

卫生工作的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在全面、深入总结近几年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认识再提高、方案再细化、方法再改进、措施再落实、成果再扩大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城市大医院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充分发挥城市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为城乡广大百姓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突出支援重点,加强县(市)医院能力建设 县(市)级医院(含中医院)是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中心,卫生部提出每所三级甲等医院要与县医院结成长期稳定的帮扶关系,重点加强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建设。2009年全省医院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我省每所三级甲等医院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建立长期协作关系。因此,根据全省医疗资源分布,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属地为主、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统筹安排的原则,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分别制定了《江苏省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与县(市、区)医院对口支援关系表》和《江苏省三级甲等中医院与县(市、区)中医院对口支援关系表》(见附件1),明确了全省三级甲等医院(含中医院)与各县(市、区)医院、中医院的对口支援关系,支援、受援双方要按照确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开展长期稳定的帮扶与协作。上述医院支援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及其余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仍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06〕56号)要求执行。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县(市)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使每所县(市)级医院与所在县(市)范围内的每一所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帮扶、协作关系,形成一级支援一级的良好格局,继续保持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全覆盖。 三、细化支援方案,明确工作要求 各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

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评估验收标准及细则

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评估标准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中医药局 二○○八年五月

目录 一、贯彻落实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200) (1) (一)加强组织领导 (40) (1) (二)认真实施规划(20) (2) (三)增加政府财政投入 (40) (2) (四)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20) (3) (五)推进医疗保险进社区(40) (3) (六)妥善解决业务用房(20) (4) (七)落实价格和税收优惠政策(20) (4) 二、实施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改革 (160) (5) (八)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 (40) (5) (九)实行基本药品零差率使用 (40) (6) (十) 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40) (6) (十一)建立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40) (6)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240) (7) (十二)网络建设科学合理(40) (7) (十三)机构建设规范(60) (7) (十四)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20) (8) (十五)合理配备人员(40) (8) (十六)医院支持社区建设(30)........................(9)(十七)加强人员培训(50) (9)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250) (10) (十八)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50) (10) (十九)落实预防保健任务(60) (10) (二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60) (11) (二十一)开展康复和计划生育指导(25) (11) (二十二)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25) (12) (二十三)推行惠民医疗(30) (12)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150) (13) (二十四)依法实行准入制度(40) (13) (二十五)加强服务质量监管(60) (13) (二十六)社会效果明显(50) (14) 附件一: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15) 附件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17) 附件三: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诊抢救设备和药品目录 (18) 附件四: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器材和设备目录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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