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合同中对金额的约定写,标准

合同中对金额的约定写,标准

合同中对金额的约定写,标准

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是结算的重要依据,任何变更、洽商,一旦认定,下面就要确定值多少钱了,这时,计算的依据是什么,应该如何计算,就变得非常关键。目前的现状是针对价款调整部分,业主在合同中都规定的很少,或者不详细,最终的结果都需要通过结算时施工方和业主进行反复讨价还价、协商才能解决。工程已经完事,此时再决定如何计算,往往就要看双方造价人员的水平了,谁的水平高,谁就更有利。因此,对于常见的价款调整在合同中提前给予详细约定,将更有利于业主的造价控制。那么,如何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呢?

下面就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价差约定方式

方式1:

a) 本工程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汇率或其他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只有当钢材、商砼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正在施工部分工程实际数量补材料差价;

b) 价格波动浮动=(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00%; c) 差价=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价格波动幅度%);

d) 差价部分只能取税金,费率为3.41% 。

1. 调整范围:是全部材料还是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区别对待;

2. 调整的界限:

? 如主要材料3%,其他材料5%才能调整;

? 是补超出部分的价差还是补全部的价差,如投标价为1000,实际价为1100,价差按(1100-1000)还是按(1100-1030)。

3. 市场价确定依据:

? 采用当地信息价还是实际材料购买发票;

? 分期单独计算还是取平均值。

4. 相关影响:补差部分只计算税金,或者还要计算管理费、规费等。

5. 是否多退少补:高则补,低则扣。

注:暂估材料的价差结算办法类似。

二、工程量变化的相关约定

08规范中给出了工程量变化时调整综合单价的原则,如合同没有约定,则按一下原则调整:

a)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b)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但这个规定不够明确,下面给大家提供一个案例:

约定工程量变化时如何调整综合单价,要注意如下几点:

1. 调整的界限:如工程量变化在10%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才能调整综合单价;

2. 明确工程量:如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对于增加的概念一定要明确,如招标工程量为1000,实际工程量为1200,则是1200-1000,还是1200-1100;

3. 综合单价的确定:如必须套用政府定额、价格采用信息价、管理费、利润费率给予明确约定,是否考虑让利幅度等。

三、措施项目的调整

对于特定的措施项目,可以给予特定的结算办法,如模板:

措施项目调整办法约定时应注意:

1. 调整的范围:哪些措施可以调整,哪些不调整;

2. 根据不同措施项目的性质,分别约定

? 如模板根据砼量的变化比例调整;

? 脚手架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 组织措施正常情况不调整,但实体造价超出一定幅度时允许调整。

3. 考虑让利的因素

只要我们多总结,找到更好的结算办法,并在合同中给予约定,

那么就可以为业主的造价控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有利于结算的进行,同时减少不必要的扯皮。

清单计价下业主如何制订合理的合同以规避风险

建设施工合同是业主和中标人为完成法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

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研究基于工程量清单的施工合同风险分析及对策,有利于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广和实施,使之满足新形势下建筑市场的需要,更好的规范建设各方行为。对于完善项目管理、加强工程的风险管理有重要的作用。在此浅析一下清单计价下业主方如何制订合理的合同以规避风险。

一、合同的选择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不同的计价模式应采用不同类型的合同,这将有利于合同管理、造价的控制和风险的合理分摊。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要求有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在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工作量较小,结算工作也十分简单,且便于进行投资控制。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合理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

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的计算方法的确认。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在实施过程中,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_合同中对金额的约定怎么写,标准。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适用于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工程,一般建设工程很少采用。

工程量清单是一份与技术规范相对应的文件,详细说明了合同中

需要或可能发生的工程细目及相应的工程量。在工程结算时,结算单价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执行,而工程量则依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单价合同与清单做法正好吻合。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决定了建

筑施工合同宜采用单价合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xx第4.4.3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

用单价合同。当然,清单计价模式下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有其优点,如业主的风险较小,主要承担

合同履行可否附条件

合同履行可否附条件 合同是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当事人就会受到约束,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有的人可能想要订立一定的条件,来确定合同是否能够履行。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合同履行可否附条件呢?别着急,律伴网小编马上为您答疑解惑。 一、合同履行可否附条件 现实生活中,附条件的合同是存在的,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合同履行条件有什么特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子卖给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工作过后。这个条件一旦出现后,则卖房的合同即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即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不成就),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关于增值税制下结算的补充协议

关于增值税制下结算的补充协议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负责人: 联系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根据国家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政策要求,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在已签订的《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协议编号:【】)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渠道拓展服务费以及渠道支撑费,按照“价税分离”原则以不含税的净价作为结算基数,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金额=净价+净价×乙方适用税率。其中: 净价=联通佣金政策计算金额/(1+6%);乙方适用税率为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渠道支撑费用之前,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中价款应为不含税的净价,净价金额按第一条中所示的公式计算。 如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则甲方有权按净价与可抵扣的进项税税款的合计数向乙方付款或停止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渠道拓展服务费、渠道支撑费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乙方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0 日内按照本合同规定将发票提交至甲方,由于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发票导致甲方未能按时完成发票认证,乙方应负责更换该增值税发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为落实国家“营改增”政策要求,乙方应及时将乙方的纳税人资格及所适用的税率通知甲方。如果乙方纳税人资格及/或乙方所适用的税率发生变化的,乙方至少应在该等变化生效前的45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本协议作为双方已签订的《中国联通业务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与《中国联通

调整合同增值税税率的补充协议.doc

补充协议 甲方 : 乙方 :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合同(简称“原合同” )【合同额(含税): 项目,已签订《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 》 元, 税额元,合同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文件,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 鉴于以上条件,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对以下内容协商一致, 签订此补充协议: 1、经双方确认,甲方收到乙方于11%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元,税额2019 年 4 月 1 日前开具的发票共计元。其中元,税额元);10%税率的发票元元)。 2、2019 年 4 月 1 日前,甲方已收发票未支付的款项,甲方按照已收发票金额支付。 如乙方所提供的发票有误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票被退回,则甲方按照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及 最新税率调整应付款。 3、2019 年 4 月 1 日(含)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税率为9 %的增值税(专用/ 普通)发票。 4、按原合同不含税金额及相应税率调整合同价款,写:;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调整金额:¥-元(含税)调整后合同价款为 元) 元(大 明细如下: 序 单位不含税金额增值税额增值 备注 发票类型含税金额号税率

1 增值税发票元11% 2018年5月 1 日前收票额 2 增值税发票元10% 2019年 4月 1 日前收票额 3 增值税发票元9% 2019年4月 1 日(含)后 4 合计元 5 原合同额元 6 补充协议调整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5、2019 年 4 月 1 日(含)后,合同产值计量方式: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 * ( 1+9%);原合同未明确税率、税金的,以乙方提供发票所注计算; 2019 年 4 月 1 日前已确认未收票的产值,按照本条所列方式调整增值税额,并按照调 整后的金额进行支付。 6、原合同最终产值计量方式为: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税金【 2019 年 4 月 1 日前的税金按乙方提供的发票中的税金计算,2019 年 4 月 1 日(含)后的税金按 9%计算】。 7、如国家税收政策再次调整,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本协议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执行原合同约定。 9、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10、本补充协议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1、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合同定义条款范例

合同定义条款范例 胡志雄律师 范例一: 1.1.1在本章程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 下: 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 和允许依法的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依法允许的受让人; 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 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f)任何条款、段、附表、附录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段、 附表、附录或附件。 1.1.2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范例二: 1.1.21义务:既包括约定的义务,也包括虽然没有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的义务。 1.1.22土地证:是指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1.23元:是人民币的计量单位。 1.1.24第三方:指本合同各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6书面通知:指以纸张记载并由快递公司或者专人递交并签 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

收的通知;通知既可以是名词也可以是动词。 1.1.27日:除特别说明为工作日以外,是指自然日,计算时不剔除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但就期间而言,最后一日为法定休息日或节假日的,则顺延至法定休息日或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2本合同条款所用的词和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解释: 1.2.1按照第1.1条的定义进行解释; 1.2.2按照与之联系最密切的法律中相同词句的含义进行解释; 1.2.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解释。 范例三: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明确定义,在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协议”包括明示的、书面的、非书面的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一切协议及其修改文本。 1.2 “企业会计准则(GAAP)”是指在中国被认可并一贯适用的会计准则。 1.3 “法律”是指在中国领域内生效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和地方规章、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4 “负担”是指在抵押权、质权、转让担保、临时登记担保、留置权及其他担保权、财产保全、附条件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借用、租赁、买卖特权(Option)、认购权(Warrant)、优先购买权、使用费的支付、其他类似的使用、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上存在的法律、合同及事实上的限制及制约,虽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负担”(例如,第三方的擅自使用)也视为“负担”。 1.5 “税金”是指政府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

附条件的合同案例

附条件的合同案例 [案情]甲公司经乙公司介绍,在丙砖厂购买红砖,欠砖款120000元。因甲公司分包乙公司部分工程,后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抹帐协议”:甲公司欠丙砖厂砖款120000元由乙公司支付,同时冲减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工程款。乙公司在协议签字时写明:此款待工程结束后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帐户即可支付。后丙砖厂经查认为,保修金乙方已无法得到,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实际欠款人甲公司偿还欠款,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抹帐协议”是否是附条件生效合同存在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公司在协议中写明“此款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账户即可支付”,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其条件是用保修金偿还,保修金虽然是存在的,但必须是在保修金被支付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履行协议,在条件没有成就的情况下,即保修金没有汇到乙方帐户上前,该协议没有生效,仍由原债务人甲公司承担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公司在协议中写明“此款待保修期满后,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账户即可支付”,不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从整个协议的内容看,实为一种给付方式,

首先,从乙公司在协议签字时所设条件分析,该协议不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从本案看,乙方虽然对接受债务设定了条件,即待工程结束后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帐户即可支付,但对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没有说明,即没有约定所附条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对协议效力有何影响,在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其意思表示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并得到甲、丙公司认可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其次,从乙公司在协议签字时写明的内容看,应认定为是一种给付方式,即乙方承诺在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账户即可偿还,而工程保修金是有期限的,即便保修金因工程质量问题而无法得到,乙方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对抗甲方。 最后,从协议内容整体进行评判,也可以说是乙方接受债务的条件,即在保修金没有汇到乙方账户前,丙公司不得主张权利,只有当保修金汇到乙方账户后或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方阻碍保修金汇到乙方账户以及已过保修期的情形,丙公司才能主张权利。这里的主张权利是指丙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而不能向甲公司主张,因为该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公司已完全从原债务中撤出。

调整合同增值税税率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项目,已签订《》合同(简称“原合同”)【合同额(含税):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合同增值税税率: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 鉴于以上条件,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对以下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此补充协议: 1、经双方确认,甲方收到乙方于2019年4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共计元。其中11%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10%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 2、2019年4月1日前,甲方已收发票未支付的款项,甲方按照已收发票金额支付。如乙方所提供的发票有误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票被退回,则甲方按照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及最新税率调整应付款。 3、2019年4月1日(含)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税率为 9 %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4、按原合同不含税金额及相应税率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后合同价款为元(大写:;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 调整金额:¥ - 元(含税) 明细如下:

5、2019年4月1日(含)后,合同产值计量方式: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1+9%);原合同未明确税率、税金的,以乙方提供发票所注计算; 2019年4月1日前已确认未收票的产值,按照本条所列方式调整增值税额,并按照调整后的金额进行支付。 6、原合同最终产值计量方式为: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税金【2019年4月1日前的税金按乙方提供的发票中的税金计算,2019年4月1日(含)后的税金按9%计算】。 7、如国家税收政策再次调整,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本协议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执行原合同约定。 9、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10、本补充协议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1、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附条件合同(标准版)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附条件合同

编号:FS-DY-23185 附条件合同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 2.数量:_______ 3.质量:_______ 4.价值: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_______(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Foonshion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Fengshun Creative Design Co., Ltd

互联网金融之第三方支付的现状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ef1059802.html, 互联网金融之第三方支付的现状分析 作者:弭妍乔贝 来源:《现代交际》2016年第20期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它自出现后发展势头迅猛。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其在金融领域的渗透范围和深度已达到空前程度,并不断发展。由此形成的互联网金融业在我国的发展形势保持持续、稳定、扩大态势。目前组成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分两大类,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则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网络借贷平台、网络投资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第三方支付指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解除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目的,而为双方提供支付服务的第三方中介。采用第三方支付的方式是目前世界范围内互联网金融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主要形式。 本文首先介绍了介绍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其次,从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中具有标志性的企业为着手点,分析了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的发展现状;然后,阐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存在的优点及缺点;最后,对第三方支付的未来与发展给予了展望。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发展现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0-0058-02 一、概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随着信息及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目前全世界范围内除了现实世界外,已经形成一个由互联网连接那些分布在世界各地的计算机所形成的“网络虚拟世界”,人们生活中所涉及到的吃穿住用行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实现。而这个“网络虚拟世界”之所以能够真正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交易问题,其中互联网金融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除此之外,随着互联网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市场的影响已经越来越不容忽视。近年来,随着各资本源的不断引入,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现出了迅猛的发展势头。 21世纪,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的不断普及和进步,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也同样得到了迅 速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国内消费的发展。根据艾瑞咨询统计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行业整体业务交易规模达到22038亿元,突破2万亿元大关,同比增长118.1%,保持持续 强劲增长。2012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12.9万亿,同比增长54.2%。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整体业务交易规模达5万亿,同比增长46.8%,持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在整体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2014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业

当合同中约定“不含税价”,开具发票时所产生的税费应由谁承担

当合同中约定“不含税价”,开具发票时所产生的税费应由谁承担? 菏泽仲裁 2019-01-03 08:24 01 前言 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税款一般为增值税,因此在合同条款中所提及的“含税价”或“不含税价”中的“税”通常指的是增值税。所以“不含税价”实际上就是销售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或购货方不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此种情况,若买方在交易完成后要求开具相应的发票,那对应的税费应由谁承担呢? 2 案例: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231号 深圳市铭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成公司)与东莞市李泰铜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李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意见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交易价格是否包含17%增值税税金。虽然第二至四张送货单上标注“不含税现金”,第一张送货单上未加标注,但该次货物单价与第二张送货单上同类货物单价相同,对账单上显示的两次货物价格亦相同,故第一次交易与后三次交易的价格标准一致:或如李泰公司所主张双方自始约定价格不含税,只是自第二次交易起在送货单上明确注明;或如铭成公司所主张价格自始含税,其在对账单上的确认的价格为含税价。由于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故应当结合送货单及其他事实进行评判。首先,除第一张送货单外,第二至四张送货单上均在单据下方正中“合计金额”前的显著位置以普通字号标出“不含税现金”,双方发生多次交易,铭成公司不可能对此未加注意,然铭成公司从未就价格问题提出异议;其次,铭成公司辩称“不含税现金”无具体指向和确切含义,本院认为,买卖合同中涉及的税款通常为增值税,交易中“含税”、“不含税”已约定俗成地特定地指代增值税。且从铭成公司请求扣减17%增值税税金可

调整合同增值税税率的补充协议

调整合同增值税税率的 补充协议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项目,已签订《》合同(简称“原合同”)【合同额(含税):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合同增值税税 率: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 鉴于以上条件,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对以下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此补充协议: 1、经双方确认,甲方收到乙方于2019年4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共计元。其中11%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10%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 2、2019年4月1日前,甲方已收发票未支付的款项,甲方按照已收发票金额支付。如乙方所提供的发票有误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票被退回,则甲方按照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及最新税率调整应付款。 3、2019年4月1日(含)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税率为 9 %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4、按原合同不含税金额及相应税率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后合同价款为元(大写:;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 调整金额:¥ - 元(含税) 明细如下: 2

5、2019年4月1日(含)后,合同产值计量方式: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1+9%);原合同未明确税率、税金的,以乙方提供发票所注计算; 2019年4月1日前已确认未收票的产值,按照本条所列方式调整增值税额,并按照调整后的金额进行支付。 6、原合同最终产值计量方式为: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税金【2019年4月1日前的税金按乙方提供的发票中的税金计算,2019年4月1日(含)后的税金按9%计算】。 7、如国家税收政策再次调整,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本协议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执行原合同约定。 9、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10、本补充协议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1、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3

4.买卖合同的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

案情简介 1998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钢材1000吨,履行期限为1999年8月。在价格条款上,合同暂定为每吨价格2500元。同时合同约定,如果在1999年7月市场价格涨幅或者跌幅每吨不超过100元,将按每吨2500元履行。合同还约定,在1999年7月双方就合同中钢材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时,乙方应预付定金80万元。乙与甲签约后,与1998年11月又与丙签约,乙向丙提供钢材1000吨,每吨价格为3000元,履行期限为1999年9月。合同还约定,如乙不能供货或者丙中途退货均支付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1999年7月,钢材价格涨至每吨3500元。乙急速向甲汇去定金80万元,甲收到定金后如数退还。时至1999年10月,乙因无法履行合同被丙追索。 争议点 本案争议涉及连环买卖合同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第一、本案中乙、甲订立的买卖钢材合同与乙、丙的买卖钢材合同属于连环合同。乙与甲订立的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之后因钢材价格涨幅每吨超过100元,双方又未就价格从新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该合同无效。由于连环合同的标的物是同一的,所以乙与丙订立的买卖合同也无效。 第二、尽管乙与甲的买卖合同无效,但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所以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理分析 连环买卖合同是指就同一标的物签订的一连串的买卖合同,同一当事人在买入的合同中是买受方,在卖出的合同中是出卖方,各买卖合同之间形成一种连环关系。本案中乙与甲之间订立了买卖钢材的合同,乙又与丙就同一标的物订立了买卖合同,故形成了连环买卖合同关系。 从本案来看,尽管是连环买卖合同,但这两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完全不一样。就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而言,该合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生效或者失效可以附加条件,也可以不附加条件。是否附加条件,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行协商确定。合同所附的条件,其种类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其一,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其二,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将上述条件综合起来,构成了下列四种条件:积极的延缓条件;积极的解除条件;消极的延缓条件;消极的解除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合同应当附条件的,在合同成立后,如果所附条件尚未成就,合同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如果所附条件一成就,合同边立即生效或者失去法律效力。 本案1999年7月市场价格涨幅或者跌幅每吨不超过100元,是该合同生效的条件,该合同是附消极的延缓条件的合同。事实上1999年7月,钢材价格涨至每吨3500元,所以该合同生效的条件未成就。之后双方又未就钢材价格协商一致,故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当然甲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其退还乙交付的定金也是正确的。 本案中,乙与丙订立的钢材买卖合同,因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具备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所以该合同有效成立。认为连环买卖合同中一个合同无效必然导致另一个合同无效的观点,既否定了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而且也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案来看,1999年10月,因乙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所以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

快钱第三方支付平台分析修改版

河南工程学院 《电子商务支付与安全》考查课 课程作业 快钱第三方支付平台分析 学生姓名:方胜军 学院:管理工程学院 专业班级:电子商务1332班 专业课程:电子支付与安全 任课教师:偰娜

2015年4月28 日 目录 摘要 一、引言 (一)第三方支付的背景 (二)研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目的和意义二、第三方支付平台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由来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念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结构和功能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行模式 1.运作机制 2.第三方支付模式 (五)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优势与风险性 三、快钱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分析 (一)快钱公司简介 (二)公司服务 (三)快钱公司SWOT分析 1.优势(Strength)分析 2.劣势(Weakness)分析 3.机会(Opportunity )分析 4.威胁(Threat)分析 四、快钱公司发展趋势及策略 (一)快钱公司的发展方向 1.深化经营方式的多元化 2.融资主体多元化

(二)快钱公司竞争策略 1.进一步便捷支付方式 2.继续保持在线支付平台的独立性 3.深化与银行的合作,加强网络推广 (三)快钱公司风险控制策略 1.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2.加强信息技术的引进和开发 3.强化网络安全建设 五、总结 参考文献 摘要 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活动的日益增多,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无法满足现代电子商务交易的需求。由于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独特的在线支付性,以及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使得其一出现便得到了极大的关注,并发展猛。截止到2011年,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的交易规模达到8000亿元,较2010年7736.6亿元上涨了67.2%;网络购物在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2010年的2. 9%上升至2011年的4. 3%;同时,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 87亿。我国第三方在线支付行业发展迅猛,且潜力巨大。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中国发展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出现了法律地位不明晰、道德风险、洗钱风险、病毒风险、虚拟账户滞留资金导致的风险以及行业同质化产品竞争风险的现象。因此,研究我国第三方在线支付行业的发展问题,具有极强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关键字: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线支付;电子商务;发展;

发票合同范本

发票合同范本 篇一: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 附件: 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税字()第号 甲方:乙方: (委托单位)(受托单位) 地址:地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委托 代开普通发票协议。 一、鉴于甲乙双方已经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委托乙方为其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二、乙方代开普通发票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代开范围:为在内,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无证户纳税人、和零散税收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代开普通。 2.代开普通发票种类: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乙方经深圳市国

家税局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衔头通用机打发票。 3.代开期限:年月日——年月日 4.代开普通发票时,应同时征收发票开具金额所对应的税款。 三、乙方应安装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专业市场发票开票软件,为代征范围内纳税 人代开普通发票,不得收取税款和发票工本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四、乙方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甲方上传发票开具数据,乙方应保证发票 开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乙方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核对其核定销售额与发票开具金 额“孰高”。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未超过核定销售额的,按核定销售额申报,其代开发票金额超过核定销售额的,按照代开发票金额申报。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产生的预缴税款,不计入受托代征单位的委托代征申报范围。 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开普通发票必须的税收票证。乙方应当按照税务 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七、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严禁为代 征范围内纳税人或他人违法代开普通发票。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

在合同中往往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条款

举个例子说:某工程经招标后确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费用地支付招标文件工程款支付问题均有明确规定,但是中标以后,建设单位均要求参建单位捐出中标价地地费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并以附加协议地形式确定下来. 各参建单位均无法坚持,只好签字. 类似这样地情况应当很多,是不是有效,是不是有其它地解决办法! 我觉得:要维护施工单位自己地利益,又不能得罪业主,何况又是市政府.怎么办呢,我想还是不能让步,他们提出这样地做法应该也是有顾虑地.业主不想废标,又怕工期都耽误了,所以只要坚持,我想他们最后至少可以让点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这种政府也好对付,里面所谓地“害群之马”肯定少不了,用点手段,通过后期索赔来挽回,要有信心. 嘿嘿,政府够幽默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我们现做地是一个政府工程,投标时我们用地是清单报价. 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因设计地不合理和业主要求及体育工艺要求而更改图纸,好些时候已完成模板和钢筋地制安了.业主同意签证,可要我施工方依据工程投标清单报价和定额.可好些量清单和定额都不能如实地反映,如: ,钢筋修改后,在返工过程中以焊接工艺为主,可清单报价中,人工,焊条及机械地使用消耗量远低于实际,而业主只同意投标时地综合单价. ,模板在投标时作为措施项目,而模板地修改是否用另外报价? ,拆除模板面积不多,可支撑系统却大面积地拆除. ,人工可否作为签证内容. 以上请教各位如何对以上情况办理签证.怎样才可以争取到更多地实惠.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钢筋修改,模板拆除等都不属于原清单报价范围内,你们可以另行报价,不过如果金额涉及不多,最好还是象征性地按定额收取,金额过大地,按实际损耗另行报价,注意按当地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影响施工工期地注意工期索赔. 既然是政府工程,没必要太过纠缠在这些小修小补,与建设,审核单位搞好关系,争取结算时工程量上能松动点就最好不过(个人看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什么是政府采购工程合同 所谓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地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地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地合 合同.其中,委托他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地一方称为发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地一方称为承包人.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政府采购工程合同地特点 政府采购工程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它除了有其基本特征外,它还有区别于其他合同地特点:一是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地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地合同,而并非买卖合同出卖人地转移特定标地物地所有权.二是建设工程合同地主体必须是法人,并且是获得了一定资格地法人.三是建设工程合同地签订和履行,受到国家地严格管理和监督.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政府采购工程合同地主要内容 早在年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前,我国地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本.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

附条件合同成立与生效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附条件合同成立与生效要满足什么条件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二、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

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的区别 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最全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比

第三网上支付平台对比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当于一个中介人的角色,连接着商家与客户。客户在网上选定要购买的商品后,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平台收到货款后通知商家发货,等客户收到商品后给出确认信息,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会将货款转入商家的账户中。由于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货款是寄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个“中介人”处的,因此客户不用担心自己付款以后商家不发货,商家也不必担心发货以后客户不付款,就如客户在淘宝网、拍拍网等购物网站上购物,收到商品并确认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发出付款请求后,商家才能收到货款一样。 不过,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应用范围的扩大,在不少B2C网上商城购物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甚至订机票、交水电费、信用卡还款、网上买基金等都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 在目前主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与腾讯旗下的财付通是最多人所熟悉的,他们分别有自己的购物网站淘宝网与拍拍网,支付宝与财付通这种依托自有网上购物网站发展起来的综合性支付平台是目前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的主力军,此外,也有一些购物网站与支付宝和财付通签约,客户可以通过它们来完成支付,因此综合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用范围更为广泛。 此外,也有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快钱、易宝支付、环迅支付、网银在线、信易支付等。这类支付平台尽管缺少自有网上购物网站的支持,其独立的特点也让不少购物网站青睐;而且与综合性支付平台相比,它们的支付业务也各具特色,如快钱的生活类支付业务丰富,环迅支付的网游支付业务支持种类较多,首信易支付开展了不少支付返现的优惠活动。不得不提的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是ChinaPay,这是中国银联旗下的电子支付平台,作为一个“国”字辈的支付平台,ChinaPay 拥有的银行资源是最为丰富的,通过中国银联的平台,用户可以选择不同的银行卡进行网上支付。 二、主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比

合同及发票管理规定

合同及发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合同及发票管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发票开具及时,保存完善,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采购部与公司外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 3管理职责 3.1合同签订的原则 3.1.1订立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补充、修改合同的协议、传真、函件、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1.2合同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订立。 3.1.3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2合同的签订要求 3.2.1合同签订要书写工整,材料及备件名称、图号、规格、型号、材质、品牌、产地、单价、度量、交货期、总价等填写清楚,大小写齐全,开具发票税率要注明,严禁涂改。3.2.2合同条款中包装、运输方式、费用承担、质保、技术工艺要求、结算及其他特殊要求都要规定明确。 3.2.3所有与供应商业务必须先签订合同后安排生产,严禁先斩后奏。 3.2.4合同供方要严格按照图纸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数量进行生产,需要变更材质、工艺和其他理化性能时。必须征得技术中心同意,并出具书面手续方可改动。 4合同内容 4.1签约单位签约人签字,法人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2标的(货物、劳务或工程项目等)。 4.3数量、质量(包括计量标准、计量方法、规格、型号、品牌、产地、质量标准、技术要求、验收标准方法、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方式等)。 4.4价款或酬金,应注明总价、单价和计价方式等。 4.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交提货日期(工期)、运输方式、到站、结算方法等。 4.6违约责任及其承担责任方式都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4.7争议解决方式、地点、机关等。 4.8签约地点、日期。 4.9法律规定或依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其他条款。 4.10按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体格式。 4.11经济合同一经订立即有法律效力,必须全面履行,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 5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解决 5.1合同履行由采购部负责,具体承办由采购员督促对方按时间、地点、数量、质量、方式、标准等履行合同义务。 5.2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5.2.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 5.2.2由于合同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5.2.3由于我方原因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内容时,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若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我方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或约定期限内予以书面明确答复,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5.2.4变更或解除合同时,无论何方原因均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造成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 5.2.5合同管理中发生争议,由采购部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

合同规范表述条款

合同规范表述条款 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副本、补充协议、附件与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以书面形式签署,传真件、扫描件同样有效。 一、关于送达地址 1、上述地址、电话、邮编,可做为将来可能出现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仲裁、诉讼),法院/仲裁委向贵司送达相关文件的时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由贵司自行向法院/仲裁委说明。 2、双方确认:与履行本合同有关通知均应按照合同中所载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作出。如以邮寄方式发送,以发件人寄出邮件后3日视为送达日期(无论收件人实际收件时间、是否实际收到、无法送达或退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送达之日即视为送达。对方应对送达地址负责,如有变更,变更方负有义务通知对方,并书面告知新的联系人信息。如未告知而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未告知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二、关于开具发票 1、甲方支付费用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等额有效的发票(请根据客户要求注明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迟延交付发票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并不视为甲方违约。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三、关于维修 1、工程结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及竣工资料移交完毕之次日起算。保修期满,未出现质量问题且无发生由质量问题引起的代付返修费用,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无息付清保修金。 2、保修期内,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的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无条件免费维护及修缮,否则甲方有权另请他人维修。实际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实际维修费用1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四、关于商业秘密 对于为履行本合同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无论口头或书面形式)均视为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应当对上述资料或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其他甲方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任务完成后,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返还上述资料。该等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的无效、解除、履行完毕而解除。 五、关于知识产权 1、乙方保证设计制作的宣传片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和其他权利。如乙方设计制作的宣传片侵犯第三方相关权利,由此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若因此导致甲方侵犯第三方权利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用等。 2、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任何产品均为合法产品,不存在侵犯任

附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协议

证券代码:000967 证券简称:上风高科公告编号:2013-025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风(香港)有限公司 与 曹国路先生 香港专风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 上虞专用风机有限公司 之 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

2013年5月24日

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2013年5月24日签订: 甲方: 1、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家在浙江省上虞市登记注册的上市公司(SZ000967,以下简称“上风高科”、“上市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27556。注册地址:浙江省上虞市上浦镇 2、上风(香港)有限公司 一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上风香港”),系上风高科的全资子公司。 若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书中的甲方均指“上风高科”与“上风香港” 乙方: 1、曹国路 身份证号码:330622************ 2、香港专风实业有限公司 一家设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专风”),曹国路先生为其实际控制人。若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书中的乙方均指“曹国路先生”与“香港专风” 甲、乙各方经友好协商,就目前由乙方所持有的上虞专用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专风”或“目标公司”)的100%股权达成如下投资并购协议,以积极推动股权转让和投资事宜的实施。 第一条交易架构及时间安排 1.1曹国路先生及其实际控制的香港专风目前分别持有上虞专风6 2.963%、37.037%的股权。 1.2上风高科本次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上虞专风100%的股权。其中由 上风高科收购上虞专风62.963%的股权,由上风香港收购上虞专风37.037%的股权。本 次收购将不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3本次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的预估值为35800万元。最终成交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准。 1.4各方约定,本次股权款的支付及股权的过户进程如下: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