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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提高公司基金业务营销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包括普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ETF、LOF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基金业务,主要是指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围绕基金产品代销、代理交易等开展的业务,具体包括:

(一)普通开放式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即代理基金公司为购买基金产品的客户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二)封闭式基金的首发代理销售及上市后的代理交易结算业务;

(三)创新型开放式基金(ETF、LOF)的代理销售(认购、申购、赎回等)及上市后的代理交易结算业务;

(四)创新型基金套利客户(如:ETF套利)套利交易业务;

(五)代理与基金产品相关的其它业务,如: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挂失、解挂、冻结、解冻、查询,拆分,封转开,转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

第四条基金业务的营销管理由公司零售客户部负责,各分支机构按照公司统一的营销政策和规定,开展具体的基金销售业务。

第五条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促进代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基金业务的产品管理

第六条公司代理销售和交易的基金产品,必须是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合法合规金融产品。

第七条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业务(包括: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份额转换,以及封闭式基金的认购等),均由公司零售客户部统一组织,禁止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之外单独与基金公司签署销售协议。代销业务组织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零售客户部根据基金业务整体规划,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商务谈判,签署基金代销协议;

(二)零售客户部根据基金产品的特点及代销协议,制定营销宣传、定价、及收益分配策略,明确基金上线销售前的运行准备事项;

(三)零售客户部拟写和发布基金产品上线销售通知;

(四)各分支机构、总部相关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及统一的营销策略,以及基金费率标准和技术参数,做好后台系统数据录入、设置、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基金代销业务。

(五)零售客户部要对基金营销工作的实际效果进行跟踪管理,协调解决基金销售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各营业部在日常基金业务处理中如果发生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管理部及公司总部零售客户部报

告(报告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基金产品在交易所内上市交易后,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代理基金交易结算业务(如:封闭式基金、ETF、LOF),按照交易所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于ETF等存在套利机制的基金产品,公司总部要为客户统一提供性能稳定、交易便捷、设计领先、客户认可的套利工具软件,并为分支机构提供业务培训及客户咨询服务支持。

第十条公司基金研究部门要与基金营销管理部门建立日常联系工作制度,建立基金销售产品池,强化研究咨询工作对基金营销业务的推动作用。

第三章基金产品的定价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业务定价对象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代销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首发)的手续费收取标准,包括: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手续费,一次性销售奖励、尾随佣金、销售服务费等;

(二)代理客户买卖交易所交易基金(如:封闭式基金、ETF、LOF)的佣金收取标准;

(三)对于套利客户收取的套利业务佣金标准;

(四)其他与基金业务相关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零售客户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定价管理,包括代表公司与基金公司进行商务谈判,制定公司系统各分支机构统一执行的价格政策。零售客户部在与基金公司进行商务谈判及签订协议时,要

在合规的前提下尽量争取对我司最有利的价格条件;制定的价格政策,要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符合与基金公司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

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要按照公司的统一定价策略执行,不得超出公司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要根据销售渠道、交易方式、提供的客户服务的不同,结合市场及竞争对手的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定价策略,以确保定价策略的最优化。

第四章基金业务的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运行管理是确保基金业务正常开展的基础,包括:

(一)制定与基金代销、代理交易、清算交收、账户管理、系统运维等相关的业务操作规程,并确保相关规程的合规、专业、优化;

(二)搭建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各种技术系统,并确保各种系统的稳定、高效运行,以及领先性。

(三)根据基金业务规定及操作规程,为客户具体办理基金业务。

第十六条基金的账户管理。

包括开户、销户、挂失、解挂、冻结、解冻、修改、资料查询等业务。公司要制定账户管理业务操作细则。账户管理要点如下:(一)既要考虑监管部门的要求,也要兼顾方便投资者因素,确保客户账户管理在合规的基础上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基金账户的开立,原则上须由投资者本人办理,如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资者必须出具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有关证件。客户账户的撤销、挂失、解挂等要严格按照公司有关业务操作

规程办理。

(三)基金客户资金账户按照股票客户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投资者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后,由系统自动生成交易账号与之配对。

第十七条基金客户资料的管理。要制定基金客户资料管理办法,确保基金客户资料真实、完整、可查。

第十八条代理基金交易业务管理。

基金交易是基金业务的核心环节。交易管理的要点如下:

(一)要确保客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以及买卖基金份额交易的安全、稳定、高效;

(二)要能为客户提供多种实用、便捷、稳定、快速的委托交易渠道选择,如:柜台交易、热键、自助交易、电话委托、网上交易、上证基金通、套利软件等;

(三)要确保交易报盘通道的快捷畅通;

(四)要能及时便捷地向客户揭示基金行情及净值信息。

第十九条基金的清算交收业务。要建立运行稳定、高效的业务数据接收传递及清算交收相关系统;确保公司总部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一级资金清算、总部与证券营业部之间的二级清算、营业部与客户之间的三级清算交收准确及时。能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的账户资产查询功能。

第二十条其他基金业务。包括基金的拆分、转托管、封转开等业务,要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适时出台相应的业务操作细则,对系

统功能进行升级完善,确保相关业务有规可循。

第五章基金产品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一条基金产品的宣传推广活动由零售客户部统一负责,分支机构按照零售客户部的统一宣传策略进行落实宣传推广,不得进行违规宣传推广。

第二十二条基金产品的宣传推广形式包括:宣传折单及宣传册、通过报纸杂志广告、广播电视及网络广告、灯箱广告、自制宣传短片等方式,具体内容必须符合监管部门对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要求,符合基金产品自身的特点,符合公司与基金公司签订的代销协议。对于单一产品的宣传推广尽量采用基金公司提供的宣传品。

第二十三条基金广告宣传费用由零售客户部按照确定的预算金额统筹安排。

第六章基金业务的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基金、社保、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客户服务由研究所统筹负责。基金分仓佣金收入由研究所根据公司政策进行分配,其中代销基金产生的收益划归零售客户部管理,具体分配办法由零售客户部制定。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内上市交易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以及ETF、LOF)产生的佣金收益分配政策同股票、权证等场内交易品种。

第二十六条代销基金产生的收益分配办法由零售客户部制定,具体分配工作由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及运营部门负责。原则上,基金认购、申购手续费收入、赎回费、转换费、尾随佣金、销售服务费、以

及基金出租席位分仓交易产生的佣金收入按各证券营业部持有该基金公司产品的年日均保有量进行分配,一次性奖励费用按认申购销售量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基金前端手续费收入(包括基金认购、申购手续费收入、赎回费、转换费、尾随佣金、销售服务费、一次性奖励费用)要每月向证券营业部分配一次。

第二十八条全额交收的基金代销前端手续费收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分配:

(一)财务会计部门至少于每月15日、30日将公司基金收款账户收到的基金公司划来的基金前端费用汇总,报至运营部基金清算分配岗;

(二)运营部门须于每月15日前完成上一个月的前端手续费分配工作,提交给零售客户部和财务会计部;

(三)财务会计部于5个工作日内将基金前端手续费分配到各证券营业部。

第二十九条净额交收的基金代销前端手续费收益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分配:

(一)由运营部门基金清算分配岗按基金公司归类细分,编制分配表,于15日提交上一个月的前端手续费收入分配表,通知零售客户部和财务会计部;

(二)财务会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费用划至各证券营业部。

第七章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代销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等,履行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基金代销业务实行前后台分离制衡,公司合规部门要定期对基金代销业务开展合规检查,并设立专门的监察稽核岗位。

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代理业务操作实行操作员代码及密码管理。一个操作员只能有一个操作员代码。操作员密码须定期更改,过期不能办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严格人员培训和考试制度,合格后方可上岗办理业务,具体培训工作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组织。

第三十四条证券营业部应建立岗位互查制度;城市管理部应定期组织对业务风险点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五条证券营业部应经常性地提示客户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如定期更改交易账户密码等,并负责客户资料及交易数据的保密。

第三十六条开展基金套利交易(如:ETF套利)的客户必须签署《ETF套利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

第八章基金代销业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证券营业部必须妥善保存由代销基金所形成的各类开户凭证、交易凭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上述资料的装订、保管、销毁等按证券营业部代理股票、基金交易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情况报告单

商业银行拓展基金业务战略研究

商业银行拓展基金业务战略研究 近年来,开放式基金迅速成长,成为基金市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基金业的发展,为商业银行拓展新型的中间业务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因此,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基金业务的现状及前景,并进一步研究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的主要策略,就成为一项极具实践性的重要课题。 商业银行基金业务现状及发展前景 1998年,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交行等五家银行成为国内首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2002年底,光大银行和招商银行也取得了基金托管资格。目前,国内10多家银行都在开展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经过五年的发展,现阶段商业银行的基金业务已涵盖封闭式基金托管、开放式基金托管及代销、委托资产管理托管和QFII托管等领域。作为基金业的重要参与者,各大商业银行正在以基金托管人、代销人的身份全面介入基金业务,不断拓宽业务范围,在已托管发行规模达817亿份基金单位的54只封闭式基金基础上,正全力发展开放式基金的代销及托管等业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基金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重点发展的中间业务之一。商业银行通过开展基金业务,不但可以获取托管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转换费、过户代理费等中间业务收入,而且由于代销和托管基金所形成的低成本金融机构沉淀存款余额也非常可观,这将有助于扩大银行非利息收入规模,在风险小、投入少的情况下获得稳定丰厚的收益,开辟出新的业务领域和赢利渠道。资料显示,2002年商业银行提取的基金托管费就高达2.41亿元,比2001年增长约28%.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基金产品作为平台,将其他与之相关的增值服务和银行业务推销给客户,商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情况一览表(截至2003年4月18日)从而扩大银行的综合业务范围。目前,发达国家的基金规模相当巨大,美国各类基金的发行总量就有7万亿美元,超过了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假设我国若干年后现有的10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10%转化为基金,则可能为商业银行带来的各种中间业务收入将达数百亿元。因此,银行基金业务作为新型的中间业务品种,必将成为未来商业银行新的竞争焦点和利润增长点。 委托资产管理托管等新型业务将成为新亮点。近年来,委托资产管理托管业务已成为国外大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托管资产的规模十分庞大,如大通银行2000年底托管的全球资产就高达6万亿美元。在委托资产管理中引入托管模式,其基本原理是使管理人不能持有资产,而持有资产的托管人无法运作资产,从而大大降低客户资金被挪用、为获取佣金进行虚假交易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种种风险。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委托资产管理已成为机构超大额资金运作的主要模式,巨大的委托理财市场需求也就为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资产管理托管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目前,证券公司正在运作的委托理财资产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

附件3: 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资金清算流程 第一条总则 (一)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资金清算工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投资基金试点办法》、《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前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资金清算流程。 (二)基金投资者在我行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均以在我行已开立结算账户为前提。只有委托我行代理销售的开放式基金,才能通过我行进行交易。非我行渠道认(申)购的开放式基金不能通过我行办理有关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 基金投资者在我行的账户包括结算账户和基金账户。前者用于核算投资者在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交易时的资金变化及结存情况;后者用于记录客户委托我行代销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数量变化和结存情况。 (三)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清算实行“全额清算”、“全额交收”制度,认/申购时采用“金额认/申购”、赎回时采用“份额赎回”原则。

第二条基金资金清算基本规定 基金资金清算是指我行向基金公司支付申(认)购资金及我行向客户支付赎回(分红)款的工作。 (一)向基金公司支付申(认)购资金 由总行清算中心凭系统生成的传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基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划款。 (二)向客户支付赎回(分红)款 由总行清算中心收到基金公司赎回(分红)款通过系统直接向客户支付。如无法通过系统向客户支付,则暂时作挂账处理并通知个人金融部。待个人金融部查明原因后,再由总行清算中心按照计划财务部划款指令,通过人工向客户支付,并将原因说明作划款凭证附件。如基金公司未按时向我行支付相关款项,由总行清算中心联系基金公司后台管理部门,督促基金公司向我行划款。 (三)中登账户管理 中登账户是指以我行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基金结算账户。中登账户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管理,个人金融部负责办理中登结算客户管理端提款操作,具体资金划拨由总行清算中心按照总行计划财务部划款指令执行。 (四)基金数据处理 基金数据处理指我行通过基金代销系统处理基金交易数据,并与基金公司进行数据交换的工作,具体操作方式见《恒生综合理财理财产品销售系统V1.2-管理端操作手册》。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2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其制定的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可以采取约谈持牌负责人、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了解基金管理人诚信状况。 第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九条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 3第三章合格投资者 第十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基金份额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确认、登记或者其他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受让人为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持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基金投资操作流程管理办法

深圳市中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基金操作管理办法 为了使中枢基金的受托投资基金的运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特制定本办法,以规范、指导有关投资运营工作事宜。 第一章投资决策规定 第一条投资管理部 1、负责项目搜集、项目初步筛选(直观筛选)、项目调查、项目再筛选(一般筛选)、项目评估。 2、将通过初选、评估的拟直接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上报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3、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意见,组织、协调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确定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拟直接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条风险管理部 建立并根据“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会同投资管理部、综合财务部以及相关财务、法律咨询部门,对(拟)直接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风险,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1、主持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通过投资管理部筛选和评估的拟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将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拟直接投资项目,报请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确定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评审。 2、根据投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对拟直接投资项目的建议,以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提出的书面评审意见,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提出否决建议,或提出投资建议,并报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经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签署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直接投资项目的有关合同和协议。 4、负责执行和实施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直接投资计划和方案。 第四条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1、负责选聘有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投资管理部上报的拟直投项目进行评审。 2、作为基金合伙人大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拟直接投资项目的评审报告和合作方案进行投资决策和独立审批。 第二章投资决策操作流程 第五条项目搜集 1、负责单位 由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怎么办理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怎么办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齐商银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商,在齐商银行的营业网点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业务,并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产品特点 齐商银行目前代理30余只基金产品,按照投资方向分为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现金价值、QDII五种。该业务具有方便理财,手续简便、产品丰富等特点。 准入要求 1、个人客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齐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4、其他齐商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 办理流程 一、基金账户开户流程 1、个人投资者持齐商银行活期存折或金达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已经填写好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到开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2、经办人员审核《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基金账户开户”交易,根据交易界面提示录入相关信息,确认后上传。 3、交易成功,打印一式两联《账户类业务申请表》,若不成功,根据屏幕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4、客户在《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上签章确认,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上逐联加盖业务公章,将第二联交投资者,第一联连同相关资料复印件网点留存。

二、个人交易账户签约流程 1、投资者本人持齐商银行活期存折或金达卡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齐商银行开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网点,填写《齐商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客户权益须知》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经基金经理风险提示,完成相关测试,通过后填写一式两联《账户类业务申请表》,申请开通基金买卖功能。 2、经办人员审查客户填写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及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无误后,选择“个人客户签约”交易,根据画面提示刷存折或卡,录入相关信息,确认后上传。 3、交易成功,经办人员打印《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若不成功,根据屏幕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4、客户在《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上逐联加盖业务公章,将第二联交投资者,第一联网点留存。 三、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销等业务操作流程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的格式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格). (二)封面 1.标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申请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或者1-4-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基金代销资格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定稿)各1份。 二、商业银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申请报告及银行基本情况说明; (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银行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五)资本充足率是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说明; (六)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七)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八)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九)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一)银行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二)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三)银行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四)银行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十五)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十六)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十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5) 第三章业务规则 (9) 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 第五章风险管理 (11) 第六章账户管理 (12) 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 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 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 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 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 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 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 第十四章附则 (19) 附件: (19)

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 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 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 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 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 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 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 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 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 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 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 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淮政办〔201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精致淮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皖政办〔2009〕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安排设立的政策性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淮北集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本市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下列情形: (一)各级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优秀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淮发展,大力培养本土投资管理团队,促进我市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步伐。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企业法人形式设立。市政府指定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使用规则、审核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对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管委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执行管委会的决策,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全程参与参股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并及时向管委会汇报; (三)对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四)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 _________________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直接管 理体系,指导、规范投资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控制程序,加强公司项目直接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的范围包括公司直接投资、公司受托代表各类型专项资金投资等以公司作为出资人对非投资类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债券投资、公司直接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等。 涉及通过设立基金形式进行主要进行债权投资产品、及以二级市场买卖为主营业务的主动管理型股票投资产品,按另行专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项目的申请、预审、立项、尽职调查、论证、讨论、决定、投资实施等。 第五条投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全面了解与所投资企业及项目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现状、市场情况、技术水平、生产要求、发展前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六条公司参与投资业务的各部门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中提到的投资业务部门”指投资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重大项目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 名,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总经理

担任。投资委员会成员连续3 次未能参加投资委员会会议,也未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书,则为不能履行职责、视为弃权,自动从投决会中除名。第十条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担当以下职能:审查投资经理的尽职调查报告;审查风险控制部的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报告;审定投资合作方案; 投票决定是否批准投资项目;决定项目退出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经理的主要职能包括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能包括投资审查、项目审核、风险控制等。第十三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委托副主任召集,全体委员会成员参加,如需外聘专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第十四条投资决策需要的文件应提前三天送达参会人员,参会成员应认真阅读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三章投资对象和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在所处行业和区域内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有上市预期的企业或已上市企业、拟挂牌或已挂牌企业、符合一定标准的并购企业及被 并购对象 第十六条投资方式可以是以股权投资和债券、优先股、可转换股权的债权等准股权方式,不得以担保、借款等方式。 第四章投资决策流程 第十七条各投资业务部门对外受理申请投资项目。(附件1:投资流程图)第十八条 投资经理受理申请项目后,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 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他方面的分析,按照公司的投资规划,综合考 虑、严格筛选,并初拟投资条款清单,形成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根据投资经理提交的初拟投资条款清单、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并结合咨询专 家意见,各业务部负责人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预审;风险控制部进行初步风险评估并由风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前台操作规程

附件2: 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前台操作规程 第一章签约 第一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开户、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前,应先通过我行柜台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基金账户签约。个人投资者还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自助渠道办理。 第二条原则上一个客户在我行只能签约一个结算账户,通过客户签约,客户在我行的结算账户与基金账户将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 第三条个人客户以我行的银行卡或存折签约,机构客户以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签约。 第四条通过柜台办理的,我行各营业网点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等有关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为基金投资者办理签约。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投资者签约前必须阅读《xx银行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完成《xx银行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机构客户免填),填写《xx银行开放式基金签约类业务申请表》(附件2-1),并提供以下材料:(1)机构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银行账号、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

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我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银行卡或存折。 2、受理网点经办人员须仔细核对投资者所提供的材料,并对签约申请材料的填写(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的印章及经办人签名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者应予以拒绝。核对无误后,进入基金代销系统登记,提交成功后打印《基金签约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三联,加盖业务章及经办人名章。第一联作为传票,第二联与客户提交的资料一起由受理网点专夹保管,第三联交给投资者作为回单。 第五条《xx银行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是由我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证券业监督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由总行统一制订并制作的调查资料,用于揭示基金投资风险,帮助客户了解自己的风险偏好,便于我行据此为客户提供更准确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个人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自助办理的,须先完成风险测评问卷,然后才能办理签约。 第二章开户 第七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前,应先通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 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桑鹰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 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投资管理操作流程 目录 第一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操作流程 第三章投资后管理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一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一条投资管理部 1、负责项目搜集、项目初步筛选(直观筛选)、项目调查、项目再筛选(一般筛选)、项目评估。 2、将通过初选、评估的拟直接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上报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3、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意见,组织、协调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确定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拟直接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条风险控制部 建立并根据“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会同投资管理部、综合财务部以及相关财务、法律咨询部门,对(拟)直接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风险,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1、主持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通过投资管理部筛选和评估的拟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将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的拟直接投资项目,报请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确定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评审。 2、根据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对拟直接投资项目的建议,以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提出的书面评审意见,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提出否决建议,或提出投资建议,并报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经有限合伙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签署经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直接投资项目的有关合同和协议。 4、负责执行和实施经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直接投资计划和方案。 第四条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1、负责选聘有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投资管理部上报的拟直投项目进行评审。 2、作为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人大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拟直接投资项目的评审报告和合作方案进行投资决策和独立审批。

基金代销资金清算流程

基金资金类业务资金流程 资金流程说明 1 购买类(包含认购、申购、定投业务)交易业务及资金流介绍 T 日客户认购基金: 申请失败:无资金流动。 申请成功(T 日):认购申请成功实时扣客户款。 确认失败(T+1 ):申请报送给基金公司后 T+1 得到购买结果为失败时退客户款。

确认成功(T+2 ):确认成功的交易通常为 T+2划付购买款到基金公司。 对于净额交收给基金公司的基金,本行自结转交易手续费的情况 资金流程:代理认、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到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账 户 对于全额交收给基金公司后,基金公司定期结算手续费给行方的资金流向 资金流程:基金公司指定户 到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账户 基金认购结果失 败: 基金认购部分成 功: 基金认购结果成功: T 日客户申购基金: 申请失败:无资金流动。 申请成功(T 日):申购申请成功实时扣客户款。 确认失败(T+1 ):申请报送给基金公司后 T+1得到购买结果为失败时退客户款。 确认成功(T+2 ):确认成功的交易通常为 T+2划付购买款到基金公司。 对于净额交收给基金公司的基金,本行自结转交易手续费的情况 资金流程:代理认、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款项账户到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账 户 对于全额交收给基金公司后,基金公司定期结算手续费给行方的资金流向 资金流程:基金公司指定户 到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账户 定投业务流程和资金说明: 1定投申请业务流程:定投申请成功生成定投计划。 退还给客户,退款金额包含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退款失败部分给客户,退款金额包含失败金额、认购期利息。 成功部分 + 认购期利息为确认份额。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怎么办理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docsj.com/doc/ee10482808.html,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怎么办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齐商银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商,在齐商银行的营业网点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业务,并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产品特点 齐商银行目前代理30余只基金产品,按照投资方向分为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现金价值、QDII五种。该业务具有方便理财,手续简便、产品丰富等特点。 准入要求 1、个人客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齐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4、其他齐商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 办理流程 一、基金账户开户流程 1、个人投资者持齐商银行活期存折或金达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已经填写好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到开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2、经办人员审核《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基金账户开户”交易,根据交易界面提示录入相关信息,确认后上传。 3、交易成功,打印一式两联《账户类业务申请表》,若不成功,根据屏幕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4、客户在《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上签章确认,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上逐联加盖业务公章,将第二联交投资者,第一联连同相关资料复印件网点留存。

二、个人交易账户签约流程 1、投资者本人持齐商银行活期存折或金达卡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齐商银行开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网点,填写《齐商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客户权益须知》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经基金经理风险提示,完成相关测试,通过后填写一式两联《账户类业务申请表》,申请开通基金买卖功能。 2、经办人员审查客户填写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及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无误后,选择“个人客户签约”交易,根据画面提示刷存折或卡,录入相关信息,确认后上传。 3、交易成功,经办人员打印《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若不成功,根据屏幕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4、客户在《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上逐联加盖业务公章,将第二联交投资者,第一联网点留存。 三、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销等业务操作流程

2021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改说明(整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一、修改背景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第72号令,下称《销售办法》)自2011年10月发布实施以来,为推动基金销售机构多元化、专业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目前,基金销售机构涵盖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销售机构等四类型机构,已有190家机构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销售办法》实施以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数量从原先的1家增加到了6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则从无发展到了现在的19家。新的基金销售机构类型的出现,带来了新的基金销售业务模式和理念,促进了基金销售机构间的差异化竞争,为行业的发展增添了活力。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随着基金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原《销售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与新形势不相适应,需要及时调整。比如,基金销售机构类型需要进一步扩展,以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和机构发展需要;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愈趋完善、监管手段愈趋丰富的情况下,可以对基金销售机构准入环节的诚信合规要求进行调整,以促使更多具有专业理财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能力的机构进入基金销售领域;有一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分

支机构通过多年的业务积累,从内部管控、人员配备等方面均具备独立开展基金销售的能力,但是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规定限制,无法其贴近市场的优势以更好的为投资人服务。与此同时,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实施、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核准行政许可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等,也对《销售办法》的修改提出了要求。 二、修改思路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考虑对《销售办法》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以满足和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主要内容有: (一) (二) (三)将《销售办法》明确为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规范。 (二)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同时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持续动态监管等事项的实施主体调整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再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分支机构(网点)信息。 (三) (四)扩大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推进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以下简称 “引导基金” )
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b5E2RGbCAP 第二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 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 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 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 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p1EanqFDPw 第三条 第四条 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引 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DXDiTa9E3d 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 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RTCrpUDGiT 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 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 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5PCzVD7HxA 第六条 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经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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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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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七条
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
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 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xHAQX74J0X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 间不超过 5 年,职工人数不超过 300 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 员占职工总数的 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年销 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LDAYtRyKfE 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 数不超过 5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 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Zzz6ZB2Ltk 第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规模: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 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 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49%;dvzfvkwMI1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 (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 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rqyn14ZN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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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分析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文件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 2015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的设立和运作,促进我市重点打造的“5+3+10”的产业体系发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引导基金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5+3+10”的现代产业支撑体系,构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着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做精做优现代都市农业为战略重点,以龙头大项目、园区载体、创新环境为主要抓手,培育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五大先进制造业及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创

意五大现代服务业等十大千亿产业链。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厦门聚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厦门市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并委托金圆集团下属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市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山东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股权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投资原则 (一)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 (二)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 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限制 (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 (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三)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四)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 (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投资标准 (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 (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 (2)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 (3)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 (4)法人治理结构清晰; (5)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 (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主要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部和行政部。 第八条投资部是项目立项的评审决策机构,立项评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对时间要求紧迫的立项项目,可灵活掌握。 第九条投资部的职责是: (一)对立项审核工作负有勤勉、诚信之责; (二)对投资经理经筛选后提交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 (三)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对项目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投资部由6人组成,项目立项由投资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人1票。每次参加投资立项会议的委员为6名,表决投票时同 意票数达到4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4票为未通过。投资部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并简要说明原因,不允许投弃权票。因故无法参加立项评审会议的委员可书面提交表决意见。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产生。每次参加投资决策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4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4票为未通过。因故无法参加投资决策会议的委员可书面提交表决意见。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制订、修改公司的投资策略与投资政策; (二)审核立项申请文件(提交的文件),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小组会议,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并客观、公正地行使投票权; (三)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投资的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部是投资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公司投资管理业务运作的后台支持部门。 第十四条行政部的职责为: (一)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项目立项会及投资决策会; (二)管理项目资料和会议文件; (三)其他与项目投资管理相关协调支持工作。 第四章投资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项目的投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初审、立项管理、审慎调查、投资决策、协议的起草和执行、跟踪管理、投资退出等步骤。 第十六条项目初审 投资经理负责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评判,提出可否跟进的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立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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